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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1、分级原则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

(1)非限制使用级(1 级):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病原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应是已列入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2)限制使用级(2 级):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病原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3)特殊使用级(3 级):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抗菌作用较强、抗菌谱广,经常或过度使用会使病原菌过快产生耐药的;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不优于现用药物的;新上市的,在适应证、疗效或安全性方面尚需进一步考证的、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4)本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见附件2)由医院药物治疗与药事管理委员会根据《广东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 年版)》粤卫办〔2012〕35 号的规定制定,该目录涵盖全部抗菌药物,新药引进时应同时明确其分级管理级别。

2、处方权限与临床应用

(1)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医院按年度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按专业技术职称授予相应处方权,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2)临床应用抗菌药物应遵循《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物价格等因素综合考虑,参照“各类细菌性感染的治疗原则及病原治疗”,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进行治疗;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或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或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

(3)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选用应从严控制。患者病情需要选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需经由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委员会认定、具有抗感染临床经验的感染或相关专业专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药学部门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或抗菌药物等相关专业临床药师担任)会诊(走OA申请流程,会诊人员名单见附件3),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副高以上职称医师)开具医嘱。门、急诊不得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4)紧急情况下根据药物适应症或适应人群,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 1 天用量,事后必须补充有相应级别的医师签名及相关查房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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