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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11出具引产证明(孕14周以上的终止妊娠)流程.

流程11出具引产证明(孕14周以上的终止妊娠)流程.

流程11:出具引产证明(孕14周以上的终止妊娠)流程

1、对计划外怀孕,由所在镇、街道计生办出具《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

2、对符合政策怀孕但因医学原因(如先天性遗传病、胎儿畸形等)需要终止妊娠的,由卫生部门出具《医学诊断意见书》。

终止妊娠药物销售和使用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和使用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药品管理法》,严格遵守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要求,认真执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 2、药品管理人员按计划从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企业购进药品,同时做好入库验收,建立专用购进和出库记录。 3、米非司酮片和米索前列醇片由药房统一管理,早孕终止妊娠使用的米非司酮片和米索前列醇片,由开单的妇产科执业医师到药房领取,药房凭妇产科执业医师开的处方发药,并登记在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登记簿上。 4、妇产科须建立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登记簿,将终止妊娠妇女的相关信息、药品使用的名称、数量逐项填写在登记簿上。14周以上终止妊娠的要将查验过的计生部门出具的证件或有医学指征终止妊娠的医学证明粘贴在病历上,以备查验。 5、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妇产科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和监护下使用。禁止非妇产科执业医师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 6、严格禁止将终止妊娠药品外借、转让和违规使用。 7、购进和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1、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证需要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外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2、如为计划生育引产的,按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3、凡引产出来的婴儿,必须认真填写孕周,引产出来的时间、婴儿性别、死(活)婴处理结果等。并有两名医务人员署名。 4、如实记录手术对象的情况。建立终止妊娠手术档案,并定期汇总,每季度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一次。 5、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技术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6、严禁进行假结扎、假放环、非法取环,杜绝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计生手术证明》,《婴儿死亡证明》等医学证明和计生证明。

孕14周终止妊娠制度1

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1.严格手术审批制度 已婚育龄妇女(含常住已婚育龄妇女和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要求施行人工终止中期(孕14周以上)妊娠手术的须由户口所在地(流入地)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批出具《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后方可到有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1)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中期妊娠已婚孕龄妇女要求实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需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审批。 (2)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中期妊娠已婚育龄妇女,不得擅自人工终止妊娠。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需持有具有资质的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病例的原件复印件以及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进行审批。 (3)1)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3)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4)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况。 2.严格定点服务机构管理 (1)实施人工终止妊娠中期妊娠手术的施术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去可证》,服务项目中包括人工终止中期妊娠手术。

(2)具备资质的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必须有主管医师和科室主任签名,加盖医院公章。 (3)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获准开展终止中期妊娠手术的施术单位,要建立专项手术登记制度,将手术情况逐一进行登记与相关证明和手术病例一起存档备查。手术情况每季度一次逐级汇总上报辖区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同时报送区卫生计生局计划生育指导管理科。 3.严格证明查验制度 (1)施术单位对孕龄妇女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时要查验受术者相关证明,并实行实名登记。 1)对妊娠14周以上、年龄小于20周岁要求终止妊娠的未婚女性、施术机构需查验受术者身份证原件、将身份证复印件和手术病例一并存档。 2)对妊娠14周以上,年龄大于20周岁要求终止妊娠的未婚女性,施术机构需查验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和身份证原件,将证明原件和手术病例一并存档。 3)对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妊娠14周以上要求终止妊娠的已婚育龄妇女,施术机构须查验受术者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地(流入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和受术者身份证原件,将《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和受术者身份证复印件与手术病例一并存档。4)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妊娠14周以上要求终止妊娠的已婚育龄妇女,施术机构须查验受术者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地(流入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医学诊断证明》和受术

齐河县禁止“两非”行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书正反面1000份

村党支部书记、村计生主任、包保党员干部由于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包保对象不按时接受监测、漏报孕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流引产的,由乡镇计生办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四、附则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及乡镇计生办各执一份。 2、本合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由乡镇计生办监督执行。 甲方:村民委员会(盖章) 负责人签字 乙方:育龄妇女签字 丙方:包保责任人签字 村党支部书记 村计生主任 村党员干部 监督机关:乡镇(街道)计生办(盖章) 年 月 日 齐河县禁止“两非”行为计划生育 管理服务合同书 为深入推进出生人口别比综合治理,进一步优化人口结构,更好地服务管理育龄群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等有关政策法规,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签订方 甲方:村民委员会;乙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丙方:包保责任人(3名),村党支部书记、村计生主任、育龄妇女的党员干部亲属、邻居或朋友。 二、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向乙方宣传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政策规定,倡导婚育新风,开展关爱女孩行动,鼓励男到女家落户。 2、协助乙方及时办理《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等。 3、督促乙方定期到乡镇计生服务站进行孕情监测,办理《生育证》前到县计生站参加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4、当乙方违本合同有关条款时,甲方负责人向乙方做说服教育工作,并在乡镇计生办监督下收取违约金,上缴乡镇经管站,用于村级计划生育事业。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享受乡村提供的“月访季查”健康服务,每月接受1次村级随访,每季度到乡镇计生站接受1次孕情监测;属流动人口的,每月接受1次村级电话随访服务,每季度寄回或网络通报1次当地计生部门查体证明。 2、乙方要积极申请办理《生育证》,怀孕后要于当月报告村计生主任,不得私自鉴定胎儿性别或私自做流引产手术。 3、乙方怀孕后突然出现先兆流产、流产、死胎、早产的,必须在24小时之内向村计生主任报告,由村计生主任报告乡镇计生办,并配合技术人员留取检测标本(抽取血液、留取胎盘)。 4、乙方发生病理性妊娠(胚胎发育不良,胎儿生长受限、胎儿畸形等)、妊娠期疾病(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妊娠合并心脏病、肝病、肾病、甲亢等)需做流、引产手术的,要及时报告村计生主任并经县计生局审查批准后,持《医学需要终止妊娠证明》到指定医疗机构施术。 5、乙方生育后,要于7 日内告知村计生主任,并及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 (三)丙方权利和义务 1、村党支部书记负责领导全村孕情随访监测服务工作,为村计生主任、其他党员干部开展包保工作提供支持帮助,协助村委会追究各方的违约责任。 2、村计生主任对乙方每月随访1次,抓好每季度一次的孕情监测,免费提供孕产期保健咨询服务,督促做好产后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加强与其他包保党员干部的联系,及时掌握乙方信息:认真填写《村级符合政策生育二孩人员随访服务跟踪表》,并于每月底报乡镇计生办。. 3、党员干部包保人要与乙方保持经常性联系,掌握其真实孕育情况,并及时向村计生主任通报,同时向乙方宣传有关政策,协助落实监测任务;乙方出现违约行为时,要督促其按要求缴纳违约金,乙方不能缴纳的,包保人代其缴纳。 三、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对符合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乙方提出办理生育证申请,甲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且超出规定时限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 O 0元。 (二)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具有以下情形的,须缴纳违约金: 1、无正当理由拒不到乡镇计生站查体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5 0元的违约金。 2、怀孕后未及时向村计生主任报告,超过2个月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 000元;超过3个月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 3、私自鉴定胎儿性别或私自流、引产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并由县计生部门收回《生育证》,不再安排生育。 4、流出人员未及时将现居住地孕检情况告知村计生主任的,每超过时限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 0元的违约金;出具假证明的,一次性缴纳违约金5000元。 (三)丙方违约责任

育儿知识:计划生育终止妊娠证明

计划生育终止妊娠证明 现在准妈妈想要终止妊娠的话有的还需要去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计划生育终止妊娠的证明的,这个需要符合条件另外提前准备好相关的资料的,当然引产的话还有最佳时期的,准妈妈要把握好的,接下来就给各位介绍关于终止妊娠证明的基本知识的。 一、计划生育终止妊娠证明 终止妊娠证明是孕妇不是进行性别鉴定的证明,医生是怕孕妇做性别鉴定而作的检查。在正规的医院,已婚妇女要引产必须出示引产证明,引产证明在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局办理。 二、终止妊娠的办理材料 1、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 a、夫妻双方签名的书面申请 b、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两名医师签名后出具的检查报告单(注:其它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也必须到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进行复查);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出具的《政策内怀孕终止妊娠审批报告单》)。 2、其他原因需终止妊娠的 a、夫妻双方签名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b、所在地计生办调查笔录、签署意见。 三、终止妊娠的身体检查 1、详细询问病史,包括过去史、出血史、肝肾疾病史、月经史、妊娠分娩史和本次妊娠的经过。 2、全身检查和妇产科检查,白带常规化验检查。 3、测体温、脉搏、血压、验血、尿常规等,必要时测肝、心电图检查。 4、严重宫颈炎或分泌物多,需先予以治疗,待病情改善后方可进行;术前给抗生素预防感染。必要时作分泌物培养及药敏试验。 5、妊娠月份大、宫颈发育不良、宫口小、宫颈管长者术前需要给一定的药物。 6、必要时作B超进行胎盘定位,低置胎盘者禁忌。 上面是关于终止妊娠的证明的的,办理条件只要满足就可以的,不过一般是非医学需要的,而且在引产之前还要进行身体检查的,不要是带有风险很高的,就不太好的,提前准备好资料去当地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咨询办理就可以的。 怀孕8周孕囊小怎么办 怀孕8周的时候,已经到了孕两个月的时候。这个时候的孕囊已经发育得比较大了,可以在b超中看到孕囊了。但是有的时候怀孕8周孕囊会出现偏小的情况。这种情况到底应该怎么办呢?怀孕8周孕囊到底多大算是正常的呢? 孕囊偏小怎么办? 首先,由于情绪紧张等原因导致孕妇月经推迟、排卵期错后、受孕时间晚,从而出现孕囊较实际停经天数小。 例如,停经50天,但检查中却发现孕囊仅有40天左右大小。这种孕囊偏小属正常情况,只要经一周动态检查显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及孕酮值正在逐渐增多,孕囊在继续生长,并且逐渐出现了胎芽和胎心,即说明孕囊偏小是由于排卵期错后、受孕时间晚等生理性原因所致,可继续妊娠。 其次,由于精子、卵子发育不良,孕妇在孕期感染支原体、衣原体、风疹病毒或孕妇在怀孕期间接触到有毒有害物质等原因,导致孕囊发育不良,小于正常月份。出现以上情况的孕妇在妊娠期随着时间的推移孕囊会继续长大,但见不到胎芽和胎心,这种情况下的孕囊是不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三篇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三篇 篇一: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1、机构、人员准入制 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机构必须依法获得县卫生行政部门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人员必须获得县卫生行政部门颁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2、条件允许制 人工终止妊娠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2)胎儿有严重遗传疾病的;(3)胎儿有严重缺陷的;(4)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5)政策外怀孕的。 3、凭证施术制:政策外怀孕的出具计生部门证明;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出具县级医院指定专家证明;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胎儿有严重遗传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出具母子中心证明。各施术机构凭上述相关证明方可施术,登记好相关信息,并把《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同手术病史一并存档。 4、定点施术制 人工终止妊娠由医疗保健机构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中执业许可项目施术。 5、信息通报制

人工终止妊娠的施术机构应逐人逐项做好手术登记,每月5日将上月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情况统计表报送当地卫生部门,同时抄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6、责任追究制 对违背本规定,践行末位淘汰制,同时按山东省《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一)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征需要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见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 (二)如因计划生育政策需要终止妊娠的,按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办理住院手续,须持有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还需经所在医疗机构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施行引产。同时,要做好有关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 1.获准开展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医疗保健机构严格实行凭证手术制度,凡接诊要求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对象,必须查验并在《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上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2.查验和登记相关证明材料按如下规定进行: ①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20周岁以下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施术;20周岁以上的,查验和登记乡(镇、街道)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提供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证明

提供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证明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提供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证明 二、办理依据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09号)第十八条; (二)《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2002年11月计生委、卫生部、国家食药监局第8号令)第七条; (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正)第三十五条; (四)《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1998年11月通过,2005年9月修订)第九条。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博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博山区县前街46号)、博山区妇幼保健院(博山区东门里20号)。 四、办理条件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十四周以上,经医学鉴定需要终止妊娠的;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十四周以上的。 五、申请材料

(一)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十四周以上的情况,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身份证、医学诊断证明、检查化验等相关报告单。 (二)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十四周以上的情况,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身份证、村级出具的婚育证明。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材料初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十四周以上的情况,由区妇幼保健院审核相关材料后,开具《允许终止妊娠证明信》;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十四周以上的情况,由所在镇(街道、开发区)计生办审核相关材料(注明政策外怀孕并盖章); (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有关规定审核后登记(加盖公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博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办公室(博山区县前街46号)。 (二)电话咨询:0533---4110166。

(019)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1、施术单位应经卫生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取得职业许可证。 2、禁止个体医疗机构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3、技术服务人在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证》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实行持证上岗。技术服务人员不得在未取得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机构中从事相关工作。 4、政策内怀孕要求终止妊娠的对象,在施行引产手术前,医务人员要认真查验、登记受术者的身份证、生育证、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据的医学诊断证明和县级人口计生委出据的《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属离婚或丧偶的对象,要查验相关证明(离婚或丧偶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县级人口计生委出据的《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 5、政策外怀孕终止妊娠的对象,要查验并登记其身份证和乡(镇)街道办计划生育部门出据的《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其中对未婚妊娠的对象,只需查验并登记其身份证后即可手术。同时应将上述有关证明材料或核对后的复印件与手术医案一并存档备查,并及时填写《___年___月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登记表》。

6、对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终止妊娠手术的对象,不得施行手术,并于24小时内及时向当地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7、对确需紧急终止妊娠的(如意外伤害、患严重疾病等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严重危害孕妇健康)对象,承担旅行终止妊娠的机构应由3名以上工程师的共同诊断签字后方可实施手术,施术后缺乏相应证明材料的,应在三天内向当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完善相关材料存入档案。 8、将受术都身份证复印件、医学诊断证明、人工终止妊娠批准证明同手术医疗文书一并存档,并填字《___年___月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登记表》。 9、技术服务机构在施行终止妊娠过程中,要严格技术气操作规范,保障受术者的健康安全,保护妇女隐私权和合法权益。 10、查验登记的人工终止妊娠资料和医案资料均要建立档案,妥善保存。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1.制定目的 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保障妇女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经营过程中对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控制。 3.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 4.术语及定义 本规定所指终止妊娠药品是指用于怀孕妇女提前终止妊娠所用的药品,主要包括下列品种:4.1米非司酮片(别名:含珠停、息隐); 4.2米索前列醇片(别名:喜克溃); 4.3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别名:利凡诺、雷弗诺尔); 4.4催产素注射液(别名:缩宫素); 4.5卡前列甲酯(别名:卡波前列素甲酯); 4.6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他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如天花粉蛋白(别名:花粉蛋白)、硫前列酮(别名:塞普酮)、甲烯前列素、环氧司坦(别名:爱波司坦)、吉美前列素、芫花萜(别名:芫花酯甲)等。 5.职责 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由质管部主要负责。 6.内容 6.1采购终止妊娠药品,应从具有合法资质资格的生产或经营企业购进,不得从任何其它渠道购进。 6.2严格执行公司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以及药品购进管理制度。 6.2终止妊娠药品应有专人验收。 6.3对终止妊娠药品应单独存放,专人管理,做到账票物相符。 6.4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应做到 6.4.1只能将终止妊娠药物销售给具备相关资质(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服务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取得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项目资格,但未取得终止中期妊娠手术服务项目资格的机构,可以购买和使用除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别名:利凡诺、雷弗诺尔)以外的终止妊娠药品。

6.4.2在向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时,必须向销售对象索取其具有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证明文件(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留存复印件备查。 6.4.3对供应的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人工终止 妊娠合法资格的审核并建立完整的客户档案。 6.4.4严禁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药品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未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及个人。 6.5建立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验收、养护和销售等记录,确保终止妊娠药品票帐物相符,各种记录和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注:本资料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仅供参考。请预览后才下载,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一、制定目的 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保障妇女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经营过程中对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控制。 三、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 四、术语及定义 本规定所指终止妊娠药品是指用于怀孕妇女提前终止妊娠所用的药品,主要包括下列品种: 1.米非司酮片(别名:含珠停、息隐); 2.米索前列醇片(别名:喜克溃); 3.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别名:利凡诺、雷弗诺尔); 4.催产素注射液(别名:缩宫素); 5.卡前列甲酯(别名:卡波前列素甲酯); 6.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他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如天花粉蛋白(别名:花粉蛋白)、硫前列酮(别名:塞普酮)、甲烯前列素、环氧司坦(别名:爱波司坦)、吉美前列素、芫花萜(别名:芫花酯甲)等。 五、职责 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由质管部主要负责。

六、内容 1.采购终止妊娠药品,应从具有合法资质资格的生产或经营企业购进,不得从任何其它渠道购进。 2.严格执行公司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以及药品购进管理制度。 3.终止妊娠药品应有专人验收。 4.对终止妊娠药品应单独存放,专人管理,做到账票物相符。 (一)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应做到 (1)只能将终止妊娠药物销售给具备相关资质(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服务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取得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项目资格,但未取得终止中期妊娠手术服务项目资格的机构,可以购买和使用除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别名:利凡诺、雷弗诺尔)以外的终止妊娠药品。 (2)在向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时,必须向销售对象索取其具有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证明文件(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留存复印件备查。 (3)对供应的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人工终止妊娠合法资格的审核并建立完整的客户档案。 (4)严禁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药品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未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及个人。 (二)建立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验收、养护和销售等记录,确保终止妊娠药品票帐物相符,各种记录和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终止妊娠审批管理程序

沙洋县终止妊娠审批管理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人口出生性别比管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确保我县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和荆门市人口计生委、市卫生局、市食药监管局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管理规则》等相关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怀孕14周(中期)以上妇女需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按以下审批管理程序进行。 一、终止妊娠审批程序 (一)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需终止妊娠的 1、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由对象提交省“八家医院”或“荆门市妇幼保健院”出具的“终止妊娠的诊断证明”和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镇计生办填写《终止妊娠审批表》——村(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盖章——镇计生办签署意见、盖章——将终止妊娠诊断证明、《终止妊娠审批表》、B超报告及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报县人口计生局审批——县人口计生局向施术医院出具《同意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2、放弃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需终止妊娠的:由夫妻持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镇计生办填写

《放弃生育二孩申请表》——村(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盖章——镇计生办签署意见、盖章——持《放弃生育二孩申请表》、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到县人口计生局签订《放弃生育二孩协议书》——县人口计生局审批后向施术医院出具《同意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3、离异、丧偶以及出国(境)学习需终止妊娠的:由对象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分别提交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丧偶证明,省教育部门出具的学习证明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镇计生办填写《终止妊娠审批表》——村(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盖章——镇计生办签署意见、盖章——将《终止妊娠审批表》及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报县人口计生局审批——县人口计生局向施术医院出具《同意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二)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应终止妊娠的 1、政策外怀孕的:由对象持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镇计生办核实、审批——向施术医院出具《同意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2、达到法定婚龄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怀孕的:由对象提供县民政局出具未婚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镇计生办调查核实、审批——向施术医院出具《同意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3、未达到法定婚龄或未婚在校学生怀孕的:由对象持

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1

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1.获准开展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医疗保健机构严格实行凭证手术制度,凡接诊要求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对象,必须查验并在《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上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2.查验和登记相关证明材料按如下规定进行: ①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20周岁以下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施术;20周岁以上的,查验和登记乡(镇、街道)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14周以上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②孕妇离婚、丧偶等原因要求终止妊娠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准予非医学需要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③属于医学需要作性别选择终止妊娠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前诊断中心出具的《湖南省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意见书》。 ④属胎儿患有严重唔会性疾病或严重缺陷需要作终止妊娠手术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经省卫生部门批准的产前诊断机构出具的《湖南省产前诊断证明书》; ⑤孕妇患有严重疾病,经纬妊娠将危及孕妇生命安全,需要施行妊娠14周以上妊娠手术者,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县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以上医疗保健出具的医学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退还手术对象)、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留存,整齐地粘在《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的对应面备查。 3.要求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对象不能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不予施术,并即刻报告当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特殊情况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而需紧急施术的,须经2名以上医师确认并签字后施术,并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获准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院保健机构应严格遵循其工作流程。 4.凡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施术医生必须在《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上如实填写胎儿性别。

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

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 一、中晚期(指孕十四周及其以上)终止妊娠实行报告审批制度。 二、需要进行中晚期终止妊娠的妇女,应当在中晚期终止妊娠前,无业或流动育龄妇女到所在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单位职工到单位计生办审批后,持街道办事处或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到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三、经批准实施流引产手术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与有关科室及相关人员签订责任书,规范和完善审验、登记、诊断、施术、报告等项工作制度,进行严格检查,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四、不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妊娠应当及时终止。 五、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十四周以上的妊娠不得人工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 2、胎儿有严重缺陷; 3、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或胎儿健康的; 4、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或者批准的其他情形。 六、施术人员对要求流引产的,应当问明身份,查明原

因,审验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的医学诊断证明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出具的介绍信后方能实施手术。 七、因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或者胎儿健康的情形,需要紧急终止妊娠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可以根据诊断结果施行手术,并在手术后三日内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出具报告。 八、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中晚期终止妊娠手术情况,应及时在做好登记。 九、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要依法处理。 十、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对持二孩生育证明的怀孕妇女违法私自终止妊娠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关于社会抚养费证明模板

关于社会抚养费证明模板 社会抚养费作为落实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制度,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有哪些呢?下面是的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资料,欢迎阅读。 出生证明是医院开的,你有准生证的话找个医院熟人就开了,如果没熟人你给两百块红包给开证明的医生也可以。当然红包越重越可靠。 出生证明用于上学和入户口用。找朋友托关系好搞。 至于孩子姓什么你老婆同意的话,你报什么姓就是什么姓,没什么可不可以的,中国没有法律规定孩子的姓一定是要随父母的。不过你出生证,准生证什么的要统一,不能随便改。所以先要想好。 没有准生证计划外生育 第五十三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

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妇产科责任书

责任书 为认真落实《浦城县卫生系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的各项要求,根据县卫生局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抓好我院计划生育工作,特与妇产科签定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内容如下: 一、主要职责 1、 2、配合并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执行终止妊娠手术审批、接生、中期引产及人工终止妊娠的登记工作,要求收集、统计好接生和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放环、结扎、取环、人流数据。 3、 4、 5、 6、严格实行终止妊娠手术前查验身份证和相应证明的制度。建立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物的使用登记。做好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手术相关记录。禁止做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人工终止妊娠,并完善妊娠妇女b超检查记录。 7、 8、 9、定期向计划生育部门报告终止妊娠手术的相关资料。落实孕期保健服务工作及新生儿死亡报告制度。按文件要求做好本单位《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10、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操作规范,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 二、责任追究 1、 对计生工作考评或检验不合格的相关科室或责任人,扣发科室 相关卫生技术人员当月的卫生津贴、满勤奖,当年不能参加评优、评先。 2、对违反“两非”相关规定的卫生技术人员,除按法律法规处理外,扣发全年奖金。 浦城石陂中心卫生院(盖公章) 妇产科执业医师签字: 2011年1月1日篇二:妇产科责任书 沭阳华冲医院妇产科责任书 为认真落实《沭阳县卫生系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的各项要求,根据县卫生局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抓好我院计划生育工作,特与妇产科签定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内容如下: 一、主要职责 1、 2、配合并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执行终止妊娠手术审批、接生、中期引产及人工终止妊娠的登记工作,要求收集、统计好接生和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放环、结扎、取环、人流数据。 3、 4、 5、 6、严格实行终止妊娠手术前查验身份证和相应证明的制度。建立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物的使用登记。做好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手术相关记录。禁止做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人工终止妊娠,并完善妊娠妇女b超检查记录。。 7、 8、 9、落实孕期保健服务工作及新生儿死亡报告制度。按文件要求做好本单位《出生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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