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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居民建房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发〔2005〕40号,2006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居民建房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发〔2005〕40号,2006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居民建房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发〔2005〕40号,2006

宜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居民建房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宜府发〔2005〕40号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居民建房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居民建房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心城规划区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进一步规范规划区内居民建设私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宜春市中心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称的中心城规划区,包括中心城区、中心城规划控制区、城北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温汤规划控制区地域范围。

中心城区:东至袁河—新坊河,北至沪瑞高速公路,西至320国道以西500米、宜湖公路两侧各100米以内,南至榨山,面积约72平方公里。

中心城规划控制区(不含中心城区):东至渥江的石背、湾下水库及下浦与彬江的交界线;南至下浦的三五水库,南庙的邮桥、十亩里,湖田的下鸟山一线;西至湖田的刘家下、双塘、樟树,官园街的管辖边界一线;北至官园的管辖边界,渥江的罗家坊、罗家里、石背一线,总面积约69平方公里。

城北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至金园街枫林、江丰居委会,南至沪瑞高速公路,西至金园街店前、一四居委会,北至金园街蕉西、后村居委会。

温汤规划控制区:东至安山下、茶树坪、烟埠一线;南至张家坊、高陂头、里田一线,西至东林、下青元、社埠一线;北至雷公冲、学鸣冲一线,面积约25平方公里。

第三条凡中心城区及中心城规划控制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居民建房必须遵守本细则。城北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温汤规划控制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居民建房,参照本细则中对中心城规划控制区有关建房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细则所指称的居民,包含中心城规划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城市居民是指中心城规划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持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的居民;农村居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户口在中心城规划区域内的所在街道(乡、镇、场)、村组,并以农业生产活动为主的非城市居民(含菜农)。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的私房,特指居民在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拥有全部产权的独门独户的私人自建房屋。

第二章报建资格

第六条城市居民不得凭借任何理由,采取任何形式新建、改建或扩建私房。城市居民危房户需拆旧建新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建设公寓楼,实行集中安置。

第七条中心城区内原则上不允许村民建设私房。对无房户,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m2的住房困难户,或现有住房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经市危房鉴定部门鉴定确属C、D级危房的危房户,以及因国家建设需要、原有住房被征地拆迁的拆迁户,在中心城区内原则上只允许统一建设公寓楼,实行集中安置。

第八条对中心城区属于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危房户或征地拆迁户的村民,允许遂其意愿在中心城区以外、经袁州区政府批准的农民新村内建设私房,但新房建成后原有住房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否则实施强行拆除,拆除工作所需费用由建房户担付。

第九条中心城规划控制区内禁止超出规划控制区范围以外的村民建设私房。具备申请建房资格的村民经各相关主管部门逐级批准同意后,允许按照统一规划要求,以农民新村的形式建设私房,但新房建成后原有住房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使用权归还集体所有。第十条凡属村民建设私房,应当严格做到一户一宅,且新房建设的用地面积不超过120m2,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中心城区无房、住房困难村民联合建设公寓楼,由袁州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并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委托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统一建设。

中心城区无房、住房困难村民联建公寓楼,按以下程序报建:

(一)无房、住房困难村民向所在村组提出建房请求,进行建房登记;

(二)村组以集中联建的组织形式,统一向所在街道(乡、镇、场)正式提出建房书面申请;

(三)街道(乡、镇、场)受理村民建房申请后,对申请建房户的建房资格进行初审,并将审查结果报袁州区政府再审;

(四)袁州区政府根据从严把关的原则,对建房户的建房资格再次认真审核,对符合报批条件的,统一报请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五)建房申请获批后,由袁州区政府向市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并统一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中心城区拆迁安置公寓楼建设,由拆迁工程拆迁组织机构组织实施,并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委托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统一建设。

中心城区拆迁居民联建公寓楼,按以下程序报建:

(一)拆迁户向工程拆迁组织机构提出建房请求,进行建房登记;

(二)工程拆迁组织机构在严格进行建房资格审查后,正式提出住房批建书面申请,并由街道(乡、镇、场)核实备案后,报送袁州区政府审核把关,最后提请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三)建房申请获批后,由工程拆迁组织机构统一到市规划、国土等部门办理相关报建

手续并组织建设实施。

第十三条对市中心城规划区内的危房户,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依据“拆一补一”的原则,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统一建设公寓安置楼,统筹实施改造建新。市房产管理部门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委托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进行建设,确保在原建筑面积范围内按成本价格向危房户收取危房重建费;超出原拆除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另行核计。危房户报建新房依照以下程序报建:

(一)危房户向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场)书面提出建房申请报告,并如实提供相应的危房证明材料。

(二)危房户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场)受理申请报告后,及时提出核实意见,报送至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

(三)经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后,危房户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场)应将危房证明材料报至市危房鉴定机构鉴定。

(四)市危房鉴定机构经现场踏勘、技术论证得出鉴定结论后,反馈至市房产管理部门,并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报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统筹组织施工建设。

第十四条中心城规划控制区农民新村建设,应以村组(或户团)为报建单元,由街道(乡、镇、场)统一办理报建手续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工程建设由建房户严格按照获准的设计图纸自行负责实施。

中心城规划控制区内村民建设农民新村,按照以下审批程序报建:

(一)应建房户要求,由所在村(居)委会统一向所在街道(乡、镇、场)提出建房申请,并提交农民新村总体规划方案和总平面图。

(二)街道(乡、镇、场)严格认真核实申请建房户的报建资格和报名情况后,交由袁州区政府初审,并将农民新村总体规划方案报至市规划咨询委员会审批。

(三)规划方案获批后,袁州区政府应对建房户的报建资格和单体建筑进行审定,由袁州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准予办理建房手续,并报请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四)所在街道(乡、镇、场)的土管部门持规划手续统一到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五条申请建房人应提交以下报建资料:

(一)户籍证明;

(二)现有住房情况资料,包括无房户的无房证明、拆迁户的拆迁证明、危房户经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并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及危房改造领导小组的准建批文;

(三)统一的建房点位置图;

(四)中心城规划控制区内村民建房还需提供农民新村总平面图。

第十六条在集中统一建房过程中,建房户有权共同荐举代表组成建房监督管理小组,重点对新建房屋价格、质量、工程进度等相关事宜进行全程监督。居民建房组织实施机构应自觉接受建房监督管理小组的监督管理,并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降低建房成本,确保以合理成本价格售让给建房户。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居民建房应当符合“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管理、统一配套”的原则,实行集中成片建设,严禁见缝插针式的零星建设。

第十八条中心城区居民住房拆除建新后空置的零星宅基地,由市土地储备部门无偿收储,并进行绿化。

第十九条坚持集中受理、高效审批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定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对建房户申请集中审批一次,并于当月内公示审批结果。

第二十条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袁州区政府在审核报建人的建房条件与资格后,及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全体居民的监督,做到“阳光审批”。

第二十一条中心城区居民公寓楼建设选址,经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袁州区政府、街道(乡、镇、场)进行实地踏勘,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选定建设地点,袁州区政府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出建房方案后,一并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定;中心城规划控制区农民新村工程建设,经袁州区政府组织相关街道(乡、镇、场)事先实地踏勘后,由袁州区政府负责聘请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场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并将规划方案和建房选址一并报市规划咨询委员会审定,农民新村单体建筑设计方案经袁州区政府批准同意后,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按照建设工程划区分级管理的原则,经规划批准后,中心城区居民建设公寓楼,应以村组(或户团)为单位,市属或市直以上部门的建房,统一依序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区属或区直部门和街道(乡、镇、场)的建房,统一依序到袁州区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中心城控制区建设农民新村,应以村组(或户团)为单位,统一依序到袁州区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二十三条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中心城区范围内居民建房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袁州区政府前往实地放线,街道(乡、镇、场)应积极配合;中心城控制区内村民共建农民新村由袁州区政府会同街道(乡、镇、场)进行实地放线。

第二十四条房屋竣工后,建房地点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工程规划验收,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用地验收,街道(乡、镇、场)负责协助,合格的颁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并依法依规向市建设、城管、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完其它验收程序后向市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产所有权登记;建房地点在中心城控制区范围内的,由袁州区政府会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街道(乡、镇、场)进行工程规划和用地验收,合格的颁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依规向市建设、城管、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完其它验收程序后向市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产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村民以村组(户团)为组织形式建设公寓楼,对于原房屋拆迁(或拆除)面积及按准建面积以内的,免收规费。属城市居民居住危房实施改造建新的,原危房面积规费全免。

第二十六条在中心城规划控制区范围内以村组(户团)为组织形式自行建设农民新村

的,一切规费全免,并经建房户集体讨论同意,由袁州区政府根据实际投入状况,按户均摊代收市政配套设施建设费,专用于农民新村的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凡受理居民在中心城规划区内的建房申请,必须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报建程序和有效条件严格把关,不得越权受理、过路搭车、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情,否则除取消报建人报建资格外,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直接责任和单位领导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坚决控制中心城规划区居民违章建房,对凡违反本细则规定进行违法建设的,市、区两级政府部门应依据《宜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宜春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对违法建房户进行严肃查处,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直接责任和单位领导的领导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省政府第146号令)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已经2006年4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长黄智权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以外的项目。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企业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技术改造类投资项目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 项目备案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联系和沟通,为企业投资提供便利。 第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类别和规定的备案权限,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第五条中央驻赣企业、省管企业投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其他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设区市与县(市、区)人民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权限的划分,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项目申报单位申请备案,应当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 (三)建设性质; (四)建设地点; (五)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 (六)总投资和资金来源。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格式文本予以公布,方便企业查询、索取。 第八条项目备案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属于备案范围; (二)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 (三)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九条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正。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符合要求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当场受理。 第十条项目备案机关应当自受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符合备案规定的,予以备案,发给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不符合备案规定的,不予备案,发给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我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我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 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赣府厅字[2009]152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8.27 【实施日期】2009.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我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 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字〔2009〕15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关于《江西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08月27日

江西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 为妥善解决我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各类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共同签订的《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协议书》,国家四部委《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2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多渠道筹资,到2009年年底前,将我省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含中央及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下同)退休人员和国有及国有控股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困难企业职工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所有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并逐一办理参保手续,基金实行统一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国家规定及时拨付,省、市、县(区、市)财政按规定予以补助。 至2010年,各级政府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要求,参照国有困难企业医疗保险政策,通过财政补助解决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职工、农垦企业职工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职工参保问题。对上述单位在职职工按企业参保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的标准补助参加住院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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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宜春市中心城总体规划(2008-2030年) 去年12月底,《宜春市中心城总体规划(2008-2030年)》(下称《总规》)原则通过了由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组织的有关部门和专家评审,并于近期在宜春中心城区主要地段公示了 5次,广泛征求市民的意见和建议。《总规》修改完善后,报市人大审议,审议后再上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2008年 8月,我市正式委托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对《总规》进行修编,其后多次召开市规划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和专家会议,对《总规》进行反复论证。 中心城总体规划期限为2008年—2030年,其中:近期2009年—2015年;中期2016年— 2020年;远期2021年—2030年。远景为2030年以后。规划区面积为365.8平方公里,现状总人口为42.3万人,包括灵泉、秀江、湛郎、化成、珠泉、凤凰、官园、下浦、金园 9个街道以及三阳镇、湖田乡、渥江乡 3个乡镇全部行政区管辖范围。 按照《总规》的要求,至2030年宜春中心城区人口将达到80万人,宜春将建设成为赣湘边际区域重要的中心城市、中部著名宜居城市和中国锂电产业基地。展望宏伟的发展蓝图,让人精神振奋,让人心潮澎湃。 那么,未来20年,宜春将具体构建怎样的城市形态、塑造怎样的城市特色呢? 宏伟蓝图美如画 ——解读宜春市中心城总体规划(2008-2030年) 聂伯武首席记者彭文辉 构筑“一核三轴五组团”的城市发展框架 在宜春中心城范围内,重点构筑“一核三轴五组团”的城市发展空间框架。 一核:指中心城区,包括工业新城、宜阳、袁州、明月、湖田、老城区六大板块,重点发展锂电、机电、医药、建材、油茶、服务业等六大产业。 三轴:指中心城区—彬江、中心城区—西村、中心城区—三阳三条发展轴。中心城区—彬江、中心城区—西村两轴核心功能是推动宜新萍一体化,是东西方向交通功能轴。中心城区—三阳发展轴核心功能是推进城市空间北拓,是一条功能、人文、自然多种要素复合发展轴。 五组团:指外围郊区的彬江组团、温汤组团、西村组团、三阳组团、新坊组团。重点发展生态旅游、休闲服务、锂电加工、新型建材等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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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安排,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开展了“双创计划”评选工作,经组织申报、技术评审、综合评审、实地考察、社会公示,现确定张雷等24位同志为2012年度徐州市“双创计划”入选高层次人才。入选人才的激励资助政策,按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徐委发〔2009〕29号)执行。 希望受到表彰的高层次人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为全市科学发展贡献聪明才智。各级党政组织要深入贯彻科学人才观,积极构建人才优先发展的战略布局,不断完善有利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的制度机制,扎实推进各项重点人才工程,为加快“两个率先”、建设美好徐州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广泛的智力支持。 附件:2012年度市“双创计划”入选高层次人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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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暂行办法》等5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法规类别】森林采伐更新 【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1.17 【实施日期】2002.0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省人民政府规章 的决定 (2002年1月15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2年1月17日发 布)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要求,贯彻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地方所得税减免规定》、《江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办法》、《江西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江西省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暂行办法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保证森林永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第三条修改为:“森林限额采伐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制定和调整年森林采伐限额; (二)编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三)审批采伐作业设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 (四)对伐区进行监管、检查和验收; (五)监督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执行。” 三、第四条修改为:“森林限额采伐的范围,包括对各林种的森林和林木的主伐、抚育伐和其他采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第五条修改为:“森林限额采伐,应当遵循用材林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 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五、第六条修改为:“国有森林和林木以国有场(厂)、矿、校、所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六、第九条修改为:“木材生产计划实行年度管理,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指标,应当落实到生产单位和林权所有者。 木材生产计划中的商品材,包括各种规格材、非规格材的原材、制成品、半制成品及柴炭。”

宜春人,你到底做错了什么

宜春人,你到底做错了什么 写作佳苑 12-14 1732 宜春人,你到底做错了什么 自一位关心自己家乡的宜春平民 当我们宜春人在为宜春成为全省第五个财政收入破百亿的设区市而拍手称快时,当我们在为咸宜井铁路和宜万高速列入省十二五规划而倍感欣慰时,当我们在为三位宜春人入选感动中国候选人而欢欣鼓舞时,舆论再次让宜春站在了风口浪尖。 今早一起来,一朋友发来短信,问我宜春学院是不是命令我们学生为王茂华等三人刷票,我当时还不知道怎么回事,后来登QQ看到了新闻才反应过来,原来是这样。 我赶紧打开电脑搜新闻,看到的内容让我瞠目结舌,从人民网的强国论坛,再到一些地方的新闻网站,都有这条消息,宜春再次站上了各网站的首页!! 不由自主的注意起来,后来发现有点不大对劲: 其一一些文章的在编写的内容里明显改动了个别字,使得文意明显变动。在宜春学院校网站上的原文是:每张票不得超过10位候选人,特别是我市王茂华、谭良才和曾凯三位英雄的事迹惊天地泣鬼神。而在新闻报道中却成了?每张票不得超过10位候选人,其中必须包括王茂华、谭良才和曾凯?。真是真是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呀,不知是记者没注意还是当时眼花了没看清,或者还是另外什么原因,这个通知只是对感动中国评选的一次宣传工作。而被记者却误读成了命令学生为三位英雄刷票,值得商榷! 其二:新闻报道中说什么王茂华、谭良才和曾凯的得票数量短时间内激增、?选民?来源地过于集中两个方面。截止到昨日1820,投票结果显示,王茂华、谭良才翁婿两人的得票已经达到133318票,排名所有候选人之首,其中96%的得票来自江西。曾凯得票数为79123张,列第三位,其中82%来自江西,估计这记者只对新浪感兴趣,无视央视的统计数据,建议大家去看看央视的分析,王茂华的投票里江西票数几乎微量,只有曾凯的占了三分之一强,至于新浪为什么会那么多江西的票,因为宜春在宜春政府网给了一个链接,试问记者,难道这也有错吗? 其三:各报道都说这是宜春学院命令学生为其刷票,是真的吗?不管是谁,欢迎来宜春学院来调查,看看有几个人知道这回事!!包括我,也是在今天才知道校网站上有这么个通知!!再者说,王茂华是宜春学院的校友,发个通知有错吗?? 其四:各网站说宜春利用行政干预投票,宜春市宣传部要求各单位组织投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怎么申请-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怎么申请? 在现代社会,政府信息公开,有着重要的作用,对于公民来说是及时了解政府政务的途径,也是公民对政府行政行为监督的依据。政府的信息公开分为两种,一是主动公开,二是依申请公开,那么,▲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怎么申请?小编为您解答。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 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瞬息万变的信息,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信息社会就是信息和知识将扮演主角的社会,作为最重要的信息资源的政府信息涵盖全社会信息的80%,它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因而,政府信息应该公开。 ▲二、信息公开的范围

▲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县级以上政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2020年版江西宜春市情

宜春市情 2020年8月 宜春地处江西省西北部,2000年8月撤地设市,现辖袁州、樟树、丰城、靖安、奉新、高安、上高、宜丰、铜鼓、万载10个县市区和宜春经开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3个特色区;总面积1.87万平方公里,约占全省1/9,列全省第6;总人口610万,约占全省1/8,列全省第3。 宜春是底蕴厚重的文化大市。宜春因“城侧有泉,莹媚如春,饮之宜人”而得名,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建县以来,迄今已有2200多年的历史,素有“江南佳丽之地,文物昌盛之邦”的美誉。大文豪王勃《滕王阁序》中的“物华天宝,人杰地灵”,其人其事均典出宜春。宜春是禅宗圣地,禅宗“一花五叶”就有“三叶”(临济宗、沩仰宗和曹洞宗)发祥于宜春,佛教史上划时代意义的“马祖建道场”“百丈立清规”分别发生在靖安县、奉新县,在中外佛教界素负盛名。宜春是文化之乡,共登记有不可移动文物4533处,樟树吴城文化遗址打破了商文化不过长江的论断,靖安东周古墓被评为“2007年度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宜春是人文胜地,唐宋八大家之首韩愈曾在袁州创办昌黎书院,江西第一个状元卢肇、第二个状元易重都是宜春人,鼎盛时期宜春有“江西进士半袁州”的美誉。晋代著名诗人陶渊明、明朝大清官况钟、《天工开物》作者宋应星、现代物理学家吴有训,皆出自宜春。宜春是山水诗鼻祖谢灵运的食邑地,北

宋著名政治家王安石的诞生地。宜春还是革命老区,毛泽东、彭德怀、滕代远同志都曾转战于此,铜鼓县是秋收起义策源地之一,万载县仙源乡曾是中共湘鄂赣省委、省苏维埃政府的驻扎地。 宜春是资源丰饶的物产上郡。自古就有“农业上郡”之称,粮、油、猪、肉产量和毛竹蓄积量,以及中药材、有机农产品、猕猴桃、百合种植面积和产量均居全省第一,是全国28个粮食主产区之一,全国重点毛竹产区。全市富硒土壤面积780万亩,潜在富硒土壤面积765万亩,是全国三大富硒地之一。地下矿藏富足,已探明的矿产有56种,可利用氧化锂储量260万吨,占全国的37.6%;铷储量36万吨,占世界的3/5;钽储量1.5万吨,占世界的13%;硅灰石储量占全国的1/4,原煤储量、矿岩盐储量居全省之冠。 宜春是交通畅达的内陆通衢。铁路方面,有京九线、浙赣复线、沪昆高铁和正在修建的蒙华铁路。公路方面,有沪瑞高速、昌铜高速、昌栗高速、东昌高速、赣粤高速、大广高速、宜万铜高速、昌宁高速等8条高速,县县通高速。航空方面,宜春明月山机场已开通了直抵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的8条航线。水运方面,顺赣江而下,与长江经济带、长江中游城市群相连接。 宜春是宜居宜业的生态家园。境内以丘陵、山地为主,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四季分明,素有“山明水秀,土沃泉甘,其气如春,四时咸宜”之称。全市森林覆盖率57.09%,现有3个国家级生态县,28个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和旅游景区,其中明

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 【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4.27 【实施日期】2004.06.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等20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28号) 《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04年4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2004年4月27日 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的,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等行政性文件。 第三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中央垂直领导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有关部门有程序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机关设立的临时性机构和部门的内设机构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四)用语准确、简洁,条文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第六条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部门自行制定。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认为需要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本级人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2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范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范本) 作者:成杰律师,2016年9月14日。 声明:严禁抄袭,侵权必究。 政府信息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申请公开。关于政府信息申请公开,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均有相关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和律师文书写作的基本原理,成杰律师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范本)》,请予批评指正。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按照次序逐项说明。 (一)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公民个人则需要居民身份证上的完整信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需要单位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任职。联系方式一般指“有效送达地址”,包括:收件人姓名、收件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范围是整个申请书的核心,法律原文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该项属于一般申请书的“申请事项”,类似起诉状的“诉讼请

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相关法律对此作了详细规定。 (三)所需信息的用途。该项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直接目的,可以并入第(六)项的“申请理由(申请信息公开的背景)”。成杰律师认为,对于所需信息的用途,只能概括性陈述或适当展开,申请书中不能十分详细或完整披露。当然其间接目的,可以为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道理不说自明。至于政府信息公开与行政诉讼之间的法律关系,非本文所旨。(四)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该项本质上可以归集于申请书的请求事项。法律原文是“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复印件、打印件、手抄件、扫描件、传真件、电子邮件、复印或打印后加盖公章,等等。根据对等原则,对于书面申请,作者建议所需信息的提供方式是复印或打印后加盖公章。 (五)所需信息的转递方式。严格说来,该项不必单列,可以并入第(四)项的“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自行领取、邮寄(挂号信、特快专递)、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传真等),等等。该项本质上是申请人对收件方式的书面确认。根据对等原则,对于正式的书面申请,作者建议收件方式为邮寄。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13年4月24日第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鹿心社 2013年5月6日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民政、公安、交通运输、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四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与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作相结合。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制度,通过评估参保单位工伤风险程度,采用调整费率等措施,激励参保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缴费后的三十日内或者参保缴费情况变更后的十五日内,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范围、参保时间、缴费情况等。 职工有权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有义务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 职工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之前及当日所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参保缴费后次日起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 对难以按照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工伤保险费的缴

我为宜春城市规划建设发展献一计金点子

我为宜春城市规划建设发展献一计金点子 活动一、二等奖作品内容选摘 一等奖(6篇) 1、《完善和提升宜春城市道路规划水平,形成秀江两岸协调平衡发展格局》: 通过对中心城区道路状况与城市功能配称性描述,并分析了导致秀江河上三座大桥巨大交通压力成因,提出修正和调整秀江以南城区东西主要干道短少和道路功能缺失城建规划缺陷,改变当前城市南北纵向道路建设投入多,东西横向道路建设投入少城市交通失重状况,形成秀江南北两岸城市道路经纬纵横协调发展格局建议。 2、《以〈决定〉精神为指导思想,立足长远规划城市建设与发展》: 从党十七大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中得到了三点启示:一、城市规划必须从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出发,不仅为市民着想,而且要为将要进城农民着想,为城效(城乡结合部)农民着想;二、城市规划必须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出发,实行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尽可能扩大中心城区辐射带动作用;三、形成城乡一体化发展格局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区县城乡规划与发展,必须经过市级严格审定,才能避免规划滞后。最后提出城市规划、建设与发展,应当以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统筹城乡共同发展,促进城乡一体化为指导思想,再也不能搞“两张皮”了建议。 3、《四市交界中心城,宜春中心城新定位》: 新宜安公路修通是打通宜春南大门第一步,定位四市交界中心城有利于宜春跳脱丰樟高圈,也有利于突破地理限制,更有利于宜春中心城人口五年倍增计划。从宜春本身来讲,更有利于袁州发展和规划,“做大袁州就是做大宜春”,为争取赣西南北铁路奠定舆论基础。 具体建议:一、构建四市总部经济,这也是宜阳新区和袁州新城重要目标;二、争取开通萍宜新城际列车,鹰潭到上饶有城际列车,而赣西三市联系那么紧却还没有;三、增加宜春至吉安班车,有可能话,可以开通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 法》的决定(2016) 【法规类别】人口计划管理 【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9.21 【实施日期】2016.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2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6年9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刘奇 2016年9月2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作如下修

改: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指导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和其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工商、税务、民政、教育、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及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房屋出租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以及居住地住址证明。” 三、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流动人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居住登记,并由登记责任人或者单位在登记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通过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向公安派出所申报:”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流动人口租住房屋的,房屋出租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出租房屋具体地址等居住登记信息。 “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管理出租房屋的,房屋出租人应当指定居住登记信息申报人。” 五、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安、民政、城管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或者护送、引导其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求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负责对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登记。”

成都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

成都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本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义务人)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权利人或申请人)基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遵循原则) 依申请公开应遵循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的原则。 第四条(工作职责) 义务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依申请公开工作,具体承办受理、审核、协调、答复等事项。 如公开申请内容较为复杂或需要多个部门协作办理,可以提请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组织重大依申请公开事项会商。 第五条(受理范围)

依申请公开的受理范围为除主动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其余政府信息。 因不具备条件暂时不能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也应列入依申请公开受理范围。 第六条(不公开信息) 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外,权利人申请公开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除公开征求意见的文件草案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也不予公开。第七条(申请形式) 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申请表,并通过书面或数据电文形式提交。确有困难的可口头申请,由义务人代填申请表。 书面形式提交应在义务人受理现场或通过信函、传真方式完成(须在信封或传真件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据电文形式提交应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8415628863.html,)在线填写完成。 义务人应通过印发、传真、网络下载等多种方式免费为申请人提供申请表文本。 第八条(申请内容及核实)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 性审查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宜府办字[2015]85号 【发布部门】宜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17 【实施日期】2015.1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 (宜府办字〔2015〕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赣府厅发〔2015〕58号)、《宜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程序规定》(宜府发〔2009〕34号)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严谨性、科学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强化对合法性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合法性审查是行政决策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也是深入推进法治宜春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只有在决策权的取得源于法、运行据于法的前提下,才能有

效避免法外决策、随意决策、非理性决策的现象;才能避免决策权被滥用或误用,最大限度地降低决策风险和避免决策失误;才能有效规范各级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升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实践证明,有的重大行政决策在推进实施过程中,之所以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导致群众反复集体上访,甚至出现决策实施“虎头蛇尾、不了了之”的尴尬局面,往往都是因为在决策形成之前,未能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所致。各地各部门务必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从坚持依法行政、打造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重要性,把依法行政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确保政府出台的每一个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每一项重大决策都合法合规,真正从源头防范法律风险。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1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8.02.10 【实施日期】1998.0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6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1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199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舒圣佑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日 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实施办法》等1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18件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三十条 (1)第二项修改为:“乱扔动物尸体的,罚款5元至25地。” (2)第九项修改为:“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散的,每污染1平方米罚款1元,但经营性行为最高不超过500元,非经营性行为最高不超过200元。” (3)第十项修改为:“临街工地不设围档,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罚款100元至500元,但对个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 (4)第十一项修改为:“厕所、化粪池、下水道冒溢,不及时处理的,对单位每日罚20元至100元,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元至25元。” (5)第十二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 第九条 第一款 规定,影响城市市容的,罚款200元至1000元,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三十一条三十三条 (一)属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但个人不超过200元; (三)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机关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精心创作,质量一流,排版规范。【下载后可任意复制修改】 通用精品文稿 机关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驶行政职权的组织在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以一定载体形式记录的信息。 第四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开义务人单位提出。 第五条我局将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公开权利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并创造条件,方便公开权利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第六条公开权利人有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公开义务人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确定为国家秘X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X;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开义务人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以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公开权利人;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 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宜府办字[2016]16号 【发布部门】宜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24 【实施日期】2016.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宜府办字〔2016〕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3月24日 宜春市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

2016年,全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以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十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赣府厅字〔2016〕8号),推动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法律法规严格公正实施,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保障社会公正、促进社会诚信、维护社会秩序,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主要工作任务是: 1.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本地区本部门一年内发生多起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 2.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 3.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完善科学决策机制,按照《关于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85号),认真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完善民主决策机制,依法向社会公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利益相关人的意见。不断提高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能力,细化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公共财政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标准。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县市区政府、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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