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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泰国启用新版植物检疫证书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泰国启用新版植物检

疫证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3.24

•【文号】国质检动函[2009]131号

•【施行日期】2009.03.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泰国启用新版植物检疫证书

的通知

(2009年3月24日国质检动函[2009]131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近日,泰国农业合作部致函总局,泰方已于2009年2月24日起启用新版植物检疫证书(附件1)和转口植物检疫证书(附件2)。新版证书第16项“Stamp of organization”机构印章采用印刷形式,不再是人工加盖。其他内容与旧版证书相同。2009年6月30日之前,旧版植物检疫证书仍然有效。新版植物检疫证书可在“国外官方检疫证书分析及验证识别管理系统”查询。请各局做好进口泰国植物及其产品检疫证书核查工作。

附件:1.泰国新版植物检疫证书样本(略)

2.泰国新版转口植物检疫证书样本(略)

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

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保证检验检疫签证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签证工作的实施。 第三条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流程一般包括受理报检(或申报)、审单、计费、收费、拟制与审签证稿、缮制与审校证单、签发证单、归档。 签证流程由检务部门统一管理。受理报检(或申报)、审单、计费、缮制与审校证单、签发证单、归档一般由检务部门负责和集中办理,收费由财务部门负责,拟制与审签证稿由施检部门负责。 第四条按规定使用计算机业务管理系统签发的电子证单及其签证信息与纸质证单在全国检验检疫系统内等效。 第二章受理报检和审单 第五条受理报检人员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要求核查报检人的报检资格,并审核报检单及随附单证是否齐全和符合要求。 第六条受理入境流向货物检验申请时,须凭电子转单信息受理报检;因特殊原因无法正常调用电子转单信息的,可按一般报检流程受理,但需在报检的“特殊要求”栏内注明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号。 第七条受理出境货物报检时,如发现信用证与合同不一致,应要求报检人对合同或信用证进行修改,不能修改的以信用证为准。 第八条受理口岸查验换证申请时,应要求报检人提供出境货物换证凭条或注明“一般报检”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对检验检疫机构原因造成证单信息错漏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与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联系解决。 第九条对信用等级高且具备电子方式传输随附单证条件的报检人,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可凭电子形式的随附单证受理报检。 第十条采用电子审单的,应结合电子审单指令对报检单及随附单证进行审核。 第三章计费和收费 第十一条计费人员应严格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等关于检验检疫收费的有关规定进行计费。 第十二条计费人员应核实业务系统的计费结果,系统的计费结果与应收费用不符的,应人工更正。 第十三条收费人员应按计费结果收取检验检疫费,并出具规定使用的票据。有条件的检验检疫机构可采用电子缴费方式收费。 第四章拟制证稿与缮制证单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施检部门应根据检验检疫结果和合格评定标准,及时、准确地按照规定的

关于加强进出境种苗花卉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动植物检疫监管司

关于加强进出境种苗花卉检验检疫 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2007〕831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检科院,标法中心: 种苗花卉是植物检验检疫风险极高的农产品,受到世界各国检验检疫部门的高度关注。为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确保进出境种苗花卉质量和安全,防止疫情传入传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和《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就加强进出境种苗花卉检验检疫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进出境种苗花卉科学管理体系 (一)当前进出境种苗花卉数量大、种类多、贸易方式复杂,时效性要求高,检验检疫监管难度大。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进出境种苗花卉检验检疫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检验检疫工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以适应当前进出境种苗花卉贸易快速发展的需要,切实提高进出境种苗花卉检验检疫工作的有效性,防范有害生物传入传出,保护农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从事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种苗花卉种植、加工、包装、储运、出口等全过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完善溯源记录,推行节能、节水、环保的生产方式,加强对有害生物的监测与控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病虫害发生与传播扩散。 (三)从事进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要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检验检疫部门根据种苗花卉风险高低实施分类管理。对风险较高的种苗花卉要派员赴境外产地预检。对少量的科研或资源性引种,特别是引进我国禁止进境的种苗,要进行严格的隔离检疫;要严格控制大批量生产性商业引种,完善进境检疫要求,落实好进境种植条件,定期对种植地进行疫情监测。 (四)从事进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产品进货和销售台账,且至少保存2年。进货台账包括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来源国家或地区、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或进口时间等,销售台账包括货物名称、规格、数量、输入国家或地区、收货人及其联系方式、出口时间等。 二、突出重点,周密部署,对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全面实施注册登记管理 (五)实施出境种苗花卉基地注册登记制度,推行“公司+基地+标准化”管理模式。从事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见附件一)及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检验检疫机构要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第(六)条所列要求组织考核。考— 2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启用新版《植物检疫证书》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启用新版《植物检疫证 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公布日期】2018.10.31 •【文号】办生字〔2018〕165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 正文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启用新版《植物检疫证书》的 通知 办生字〔2018〕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林业植物检疫工作,规范和改进林业植物检疫审批和监管,我局研究制定了新版省内和出省《植物检疫证书》(样式见附件1、2),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证书管理。《植物检疫证书》是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重要检疫凭证。各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植物检疫证书管理,进一步完善证书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本地区新版证书的申领和发放,不得更改证书样式。要做好申领和发放证书的登记备案,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要严厉查处违法售卖证书,以及制作、售卖、使用假证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二、做好新旧证书衔接。各地要将新版证书启用事宜及时通知本辖区内的交

通、农业农村、海关、铁路、民航和邮政等部门,协同做好证书查验。要通过本地媒体及时向社会告知新版证书启用事宜,确保新证启用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省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要将2019年新版证书需求量于2018年11月9日前报我局森林和草原病虫害防治总站,申领新版证书,并在新版证书正式启用后,及时回收并全部销毁本辖区内发放的旧版《植物检疫证书》。 三、规范证书签发。地方各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要强化检疫员证书签发管理,严格按照“谁检疫谁负责”、“谁签证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开展现场检疫和产地检疫,杜绝只开证不检疫的现象。证书必须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管理与服务平台”上办理,填写内容符合附件3的要求。要严格执行专职检疫员手工签发制度,不得使用个人印章代替,不得由他人代签。要加强签发证书的事中事后监管,及时纠正证书签发中的不规范问题,严肃查处“只开证不检疫”、“先开证后检疫”等违规行为。 各地在新版《植物检疫证书》启用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国家林草局生态司赵宇翔邱爽 电话:010—84238592 84238513 特此通知。 附件:1.新版《植物检疫证书》(出省) 2.新版《植物检疫证书》(省内) 3.新版《植物检疫证书》填写要求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18年10月31日附件1 附件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1.05 •【文号】国质检动[2010]589号 •【施行日期】2010.11.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动[2010]589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检科院: 为加强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提高有害生物鉴定水平,总局制订了《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规范(试行) 一、目标 为加强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提高有害生物鉴定准确性,充分发挥并整合植物检疫鉴定人才资源,积极推行有害生物标本菌种毒株保存、有害生物远程鉴定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

律法规,制订本管理规范。 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检验检疫机构进出境植物检疫截获有害生物和国内疫情监测有害生物的鉴定管理,重点针对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具有检疫意义的植物有害生物。 三、鉴定管理机构及职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的组织与协调。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简称检科院),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承担全国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技术协助。 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简称直属局)负责本辖区植物有害生物鉴定管理。 四、鉴定人员资质要求及审定程序 (一)植物有害生物鉴定人员资质分鉴定人、鉴定专家两类,分别由直属局、质检总局审定。原则上,每年审定一次,并根据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二)鉴定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备植物有害生物检测鉴定专业背景,并具有本专业中级职称或相当于中级职称的资历。 相当于中级职称资历,如本科毕业并具有5年或以上工作经验,或硕士毕业并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或博士毕业并具有1年或以上工作经验等。 2. 具有鉴定某类植物有害生物的能力,过去曾准确鉴定过植物有害生物。 3. 参加并通过相关能力验证、技术培训等。 4. 发表植物有害生物检测鉴定相关论文、论著,或参与相关鉴定标准制订或科研工作的(推荐性要求)。 (三)鉴定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备植物有害生物检测鉴定专业背景,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或相当于高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印发“进口泰国芒果、榴莲检疫要求”的通知-动植检植字[1998]7号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印发“进口泰国芒果、榴莲检疫要求”的通知 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关于印发“进口泰国芒果、榴莲检疫要求”的通知 (动植检植字〔1998〕7号) 各直属口岸局、植物检疫所、农业部植物检疫实验所: 根据我国专家对泰国芒果、榴莲输华的有害生物风险评估结果,经中泰两国检疫部门协商,双方于1997年9月3日签署了《关于泰国热带水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见附件)。现将此议定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议定书的要求及有关进境水果检疫规定对泰国芒果、榴莲实施检疫。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动植物检疫局。 附件:关于泰国热带水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关于泰国热带水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为了保证泰国热带水果安全输入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CAPQ)和泰国农业与合作部农业法规司(ARD),就泰国热带水果输入中国的植物检疫要求 进行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第一条本议定书所指的热带水果是芒果和榴莲。 第二条输往中国的热带水果必须产自CAPQ和ARD共同指定的果园、包装厂和冷

藏库。果园、包装厂和冷藏库必须在ARD注册。 第三条泰方需对指定的果园进行实蝇诱捕监测,如发现杨桃实蝇(Bactrocera carambolae)或木瓜实蝇(Bactrocera papayae),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控 制。 第四条对于中方关心的其他有害生物,比如桔小实蝇(Bactrocera dorsalis )、芒果果肉象甲(Sternochetus frigidus)或芒果象甲(Sternochetus oli-vieri),需在ARD的指导下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以避免这些有害生物的发生。 第五条输往中国的热带水果应在ARD的严格检疫检验下进行包装和贮藏。包装 时,须采取必要措施剔除果实上的介壳虫并保证水果不得带有活的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和土壤。 第六条来自杨桃实蝇(Bactrocera carambolae)和木瓜实蝇(Bactrocera papayae)发生区(附件A)的芒果,出口前须进行蒸热或熏蒸处理(附件B)。处理 过程须在ARD的监督下进行。 经处理和检疫合格的,ARD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证书的附加声明栏中注明处 理的方法、温度及时间。 执行检疫处理的泰国政府部门的相关机构或民间公司须经ARD注册并经CAPQ认可 。 第七条每个包装箱上应具有可辨认水果产地、果园、包装厂的信息。出口包装箱上检疫标志须经CAPQ 和ARD认可。 第八条输往中国的热带水果,ARD必须严格检疫并保证不带有中国关心的有害 生物。 第九条在水果出口季节,必要时,CAPQ将派检疫官员赴产地监督出口前的蒸热或熏蒸处理,并对输华热带水果进行装船前检疫直至泰方能够满足中方的检疫要求。 第十条在水果到达中国入境口岸时,CAPQ将查验有关单证和标志,并对其实施检疫。如发现是来自未经指定的果园、包装厂的水果,则不准进境。 如发现杨桃实蝇(Bactrocera carambolae)或木瓜实蝇(Bactrocera papayae),CAPQ将立即通知ARD,暂停有关果园生产的水果输往中国,直到CAPQ确认泰方采取了有效的处理措施为止,且该批水果作退货、转口或销毁处理。 如发现桔小实蝇(Bactrocera dorsalis)、芒果果肉象甲(Sternochetus fri-gidus)或芒果象甲(Sternochetus olivieri),对该批水果作有关处理,CAPQ将立 即通知ARD,暂停有关果园生产的水果输往中国,直到CAPQ确认泰方采取了有效的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12]229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的通 知 正文: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的通知 (2012年5月14日国质检食函[2012]229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16号)要求,切实做好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保障进口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各局要进一步加强对进口食用植物油的检验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保障进口产品安全 食用植物油是人民生活的必需食品,其质量安全一直受到国务院高度重视和广大消费者广泛关注,国务院将其列为2012年全国综合治理重点食品之一。食用植物油也是我国大宗进口食品,其进口量约占我国总消费量的三分之一。因此,各局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的重要意义,保障进口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事关消费者健康安全,事关民生,事关依法行政,要在人财物方面切实保障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工作的需要,确保进口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 二、明确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局要督促食用植物油进口商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求进口商对其进口食用植物油的质量安全负责。一是要求进口商进口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植物油。二是敦促进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植物源性肥料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植物源性肥料 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8.30 •【文号】国质检动函[2011]674号 •【施行日期】2011.08.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植物源性肥料进境植 物检疫要求》的通知 (2011年8月30日国质检动函[2011]674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进口肥料易携带疫情且成分复杂,进境后又直接进入农业生产生态系统,检疫风险极高。为此,总局2011年将肥料相关产品调入法检目录。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随肥料传入扩散,加强进境肥料安全卫生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等规定,在风险分析基础上,总局制订了《植物源性肥料进境植物检疫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 植物源性肥料进境植物检疫要求(试行)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999年第13号令)等。 二、植物源性肥料的界定 植物源性肥料,是指来源于植物源材料,施用于土壤并为生长植物提供、保持、改善营养的有机物质,包括有机肥、生物有机肥等。植物源性肥料涉及商品名称及编码有:“未经化学处理的其他动植物肥料”(3101001990)、“未经化学处理的森林凋落物”(3101001910)、“经化学处理的森林凋落 物”(3101009020)、“经化学处理的其他动植物肥料”(3101009090)等。 含动物源性成分的肥料不适于本规定。 植物栽培介质另行规定。 三、产品原则性要求 (一)植物源性肥料不得带有土壤等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进境物。 (二)植物源性肥料不得带有中方关注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包括有害昆虫、线虫、杂草、病原菌和软体动物等,并随附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 (三)植物源性肥料应干净卫生、成分稳定,并符合相关包装标签等相关规定标准。 (四)植物源性肥料生产加工应采取相应防疫措施,实施规范化生产加工工序,并获得中国肥料产品登记证书。 (五)植物源性肥料不带有动物尸体、粪便、羽毛及其他动物源成分。 (六)植物源性肥料应从具备植物防疫条件及能力的指定口岸入境。 (七)植物源性肥料应符合中国农业、环保、卫生等部门关于肥料登记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32号――关于进口罗汉松植物检疫措施要求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32号――关于进口罗汉松植物检疫措施要求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1.24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32号 •【施行日期】2010.11.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0年第132号) 关于进口罗汉松植物检疫措施要求的公告为防范外来植物有害生物传入扩散,保护我国农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在有害生物风险评估基础上,现发布进口罗汉松植物检疫措施要求如下: 一、进口罗汉松(拉丁学名Podocarpus macrophyllus)不得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将维持植物移植存活的根部土壤减少到最小程度。 二、罗汉松生产供货企业应在出口国官方植物检疫部门(以下简称NPPO)的指导下做好以下疫情防控工作。 (一)罗汉松出口前6个月应移植到隔离苗圃内种植。种植前,应对土壤进行有效除害处理。种植期间,企业应调查病虫害发生情况并做好详细记录,及时清除苗圃内病(枯)枝、落叶及杂草,采取喷撒化学药剂等防治措施,保持苗圃良好植物卫生状况。

(二)罗汉松启运前,出口企业应向NPPO申请检疫。如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不得装运;如发现其他有害生物,应实施有效的除害处理措施。尽可能去除罗汉松根部土壤,特别是表层有机质部分,对维持植物存活的土壤进行药剂处理后,再用除害处理合格的栽培介质及包装材料进行包裹。 (三)罗汉松应采用密闭集装箱运输,并采取相关防止疫情传播扩散的措施。 三、罗汉松进口商应与境外生产企业签订供货协议,并在启运前,申请办理《引进苗木检疫审批单》,从国家质检总局(以下简称AQSIQ)批准的指定口岸入境。指定入境口岸应具备隔离查验场所、带土植物除害处理设施等条件。 四、AQSIQ将派植物检疫技术人员对罗汉松实施境外产地疫情调查及预检,并对罗汉松生产供货企业防疫措施进行考核检查。 五、NPPO应对罗汉松生产供货企业实施检疫监管,提前向AQSIQ提供考核合格的企业名单。NPPO应监测调查罗汉松疫情变化,及时向AQSIQ通报疫情发生动态,特别是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情况。罗汉松出口前,NPPO应实施检疫,确保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要求。对检疫合格的货物,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证书附加声明中注明:“符合中国进口罗汉松植物检疫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如在出口前实施除害处理,应在证书中注明处理方法,如药剂名称、浓度、处理时间等内容。 六、罗汉松到达中国指定入境口岸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核查检疫审批单、植物检疫证书等单证,实施进境植物检疫,指导监督企业对罗汉松根部土壤实施化学药剂处理。如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采取退运、销毁或除害处理(仅限有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等措施,AQSIQ视情况暂停境外罗汉松相关产区、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直至采取有效改进措施为止。 七、进境检疫合格后,罗汉松应在检验检疫机构考核认可的隔离圃隔离种植至少6个月,隔离圃应建立相关档案和记录。出圃时,应及时告知输入地森林检疫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泰国水果过境第三国输往中国检验检疫要求》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泰国水果过境第三国输往中国检验检疫要求》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7.03 •【文号】国质检动函[2009]432号 •【施行日期】2009.07.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泰国水果过境第三国 输往中国检验检疫要求》的通知 (2009年7月3日国质检动函[2009]432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2009年6月24日质检总局与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签署的《关于泰国水果过境第三国输往中国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和中方专家实地考核情况,总局已正式允许泰国水果过境老挝、越南从广西凭祥友谊关口岸进境。现将《泰国水果过境第三国输往中国检验检疫要求》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附件 泰国水果过境第三国输往 中国检验检疫要求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

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关于泰国热带水果输华检验检疫条件的议定书》(2004年10月29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关于泰国水果过境第三国输往中国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2009年6月24日签署)。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罗望子、橘、苹果、番荔枝、橙、柚、木瓜、杨桃、番石榴、红毛丹、莲雾、菠萝蜜、椰色果、菠萝、人参果、香蕉、西番莲、椰子、龙眼、榴莲、芒果、荔枝、山竹。 三、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过境第三国输往中国的泰国水果的果园、包装厂、发货人须经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以下简称 MOAC)注册登记,必要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AQSIQ)提供这些注册的名单。MOAC向AQSIQ通报运输公司名单和集装箱封识样本。上述名单可在总局网站上查询。 四、装运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MOAC应指导果园种植者采取有效的田间病虫害预防和控制措施,将病虫害的影响降至最小程度。MOAC应对病虫害发生情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并向AQSIQ通报泰国这些水果上发生的重大疫情和新发生的任何有害生物疫情。 2.MOAC将对输往中国的芒果进行检疫并证明不带有杨桃实蝇(Bactrocera carambolae)、木瓜实蝇(Bactrocera papayae)、番石榴实蝇(Bactrocera correcta)或桃实蝇(Bactrocera zonata)。如果出口芒果来自上述实蝇发生地区,则须由出口方进行有效除害处理。 3.MOAC应对水果农用化学品的科学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实施农残检测,确保符合中国安全卫生法规和标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签发《中泰蔬菜水果协议》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证书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签发《中泰蔬菜水果协议》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证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3.09.28 •【文号】国质检通函[2003]770号 •【施行日期】2003.09.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中泰蔬菜水果协议》已被中国-东盟自贸区代替)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签发 《中泰蔬菜水果协议》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证书的通知(2003年9月28日国质检通函[2003]770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海关总署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泰王国政府关于在<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早期收获”方案下加速取消关税的协议》(以下简称《中泰蔬菜水果协议》)的公告,自2003年10月1日起,由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泰蔬菜水果协议》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证明书。为使我国出口至泰国的《中泰蔬菜水果协议》项下的产品享受泰国给予的零关税待遇,现就有关签证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泰蔬菜水果协议》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格式,自200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暂以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代替,在证书第四栏注明“中泰蔬菜水果协议”(英文即China—Thailand Vegetable and Fruit Products Agreement)。 二、产地证签证印模和签证人员手签笔迹已向泰国海关注册备案。各局手签 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化,应及时报国家质检总局注册备案。 三、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比照普惠制产地证签证统计办法,定期向国家质检 总局上报《中泰蔬菜水果协议》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统计数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马拉维烟叶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马拉维烟叶进 境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2.10 •【文号】国质检动函[2009]62号 •【施行日期】2009.02.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马拉维烟叶进境植物 检疫要求》的通知 (2009年2月10日国质检动函[2009]62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中马签署的《关于马拉维烟叶输华植物检疫要求协议》的规定,总局已正式允许马拉维烟叶进口。现将《马拉维烟叶进境植物检疫要求》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总局联系。 附件 马拉维烟叶进境植物检疫要求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马拉维共和国农业与食品安全部关于马拉维烟叶输华植物检疫要求协议》(2008年3月25日在北京签署)。

二、允许进境的商品名称 经韧烤、复烤的烟叶。包括烤烟(英文名:flue-cured tobacco leaveg)和白肋烟(英文名: burley tobacco leaves) 三、允许的产地 马拉维全境。 四、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烟霜霉病(Peronospora tabacina) 烟草甲 (Lasioderma serricorne) 五、装运前要求 (一)产地管理。 马方应在烟草产区采取有效监测措施,确保烟草产区为烟霜霉病非疫区。如发现烟霜霉病,马方应立即通知中方,并暂停向中国出口烟叶。 (二)加工及储运要求。 烟叶不得带有烟霜霉病及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植物残体及土壤。 如果发现烟草甲等活虫,马方须在启运前对货物采取熏蒸等检疫措施。 在加工和运输过程中,马方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混入其他国家的烟叶。 (三)包装要求。 烟叶应采取安全密封包装,避免感染烟霜霉病及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每个包装箱上应注明烟叶类型、产地、收获年份、加工厂等信息。 烟叶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并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 盛装烟叶的集装箱应干净,不带土壤和其他外来物质。 (四)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18修改)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18修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8.04.28 •【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 •【施行日期】2018.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 正文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2002年8月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5年11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 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进境动物(含过境动物)、动植物产品和需要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 海关总署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禁止进境物名录,制定、调整并发布需要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本办法所规定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海关总署或者海关总署授权的其他审批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构)负责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各直属海关(以下简称初审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申请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申请 第四条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过境动物的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或者其代理人。 第五条申请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 过境动物在过境前,申请单位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申请表》),需要初审的,由进境口岸初审机构进行初审;加工、使用地不在进境口岸初审机构所辖地区内的货物,必要时还需由使用地初审机构初审。 申请单位应当向初审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输入动物需要在临时隔离场检疫的,应当填写《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关于加强SPS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关于加强SPS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文章属性 •【缔约国】泰国 •【条约领域】工业农业 •【公布日期】2004.04.12 •【条约类别】谅解备忘录 •【签订地点】曼谷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关于加强SPS合 作的谅解备忘录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和泰国在实施世界贸易组织(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领域的合作,促进两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包括鱼和水产品)和食品的贸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以下简称“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共识: 第一条 为促进贸易,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消费者及环境,实现SPS协定的目标,双方同意根据SPS协定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精神,依据各自的法律、法规,加强在SPS措施领域内的合作。 本备忘录的各项活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各自的法律、法规,且不影响双方已签署的其它国际协定中确认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本谅解备忘录第一条中提到的合作将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SPS措施实施情况交流 (1)交流目前正在执行或新公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验检疫和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程序和技术信息。 (2)交流实施SPS协定的经验和参加WTO/SPS措施委员会会议时对相关问题的立场和看法。 (3)交流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国际植物保护公约(1PPC)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等SPS国际标准组织的信息及对有关问题的立场和观点。 2.为解决双边贸易中的SPS问题,可不定期举行双边会议或组织研讨会。包括就SPS措施领域内既有科学价值又有实践意义的专题互派专家,开展合作研究。 根据工作需要或合作安排,双方检验检疫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交流访问。 3.交流双方国内发生的对国际贸易可能产生影响的动物传染病、检疫性植物病虫害、食品安全的问题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4.双方建立直接的联络点,讨论和解决贸易中出现的SPS问题。 中方联络点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际合作司,泰方联络点设在泰国农业与合作部国家农业产品和食品标准局。 5.进行双方都同意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技术合作以推动两国SPS措施领域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关于进出口新鲜蔬菜卫生和植物要求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关于进出口新鲜蔬菜卫生和植物要求议 定书 文章属性 •【缔约国】泰国 •【条约领域】工业农业 •【公布日期】2005.09.22 •【条约类别】议定书 •【签订地点】清迈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关于进出口新鲜 蔬菜卫生和植物要求议定书 为促进中泰双方新鲜蔬菜贸易发展,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AQSIQ)和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以下简称 MOAC)于2004年4月12日签署了《SPS合作谅解备忘录》。 为确保新鲜蔬菜(以下简称蔬菜)符合安全卫生要求,AQSIQ和MOAC(以下简称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双方进出口蔬菜卫生和植物卫生要求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本议定书中双方进出口蔬菜包括以下5类:1.块茎、根和丁香类;2.果菜和豆类;3.花叶类; 4.食用菌类;5.芽类蔬菜。 第二条双方同意对进出口蔬菜中出现的任何检验检疫问题,本着互利合作和科学的原则,通过双边磋商及时予以解决。 第三条双方同意通过由AQSIQ和MOAC指定的专家工作组进行信息交流,及时通报有关蔬菜进出口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害生物发生情况等信息。

第四条双方同意出口蔬菜来自于备案的基地和包装车间,以确保其符合基于国际标准的进口方要求。蔬菜种植基地和包装车间名单应由出口方保存,当进口方要求提供时,出口方应予以提供。 第五条双方同意出口蔬菜应附有植物检疫证书。农药残留量不得超过以CODEX标准为参照而制定的进口国标准要求。 第六条蔬菜到达进境口岸后,进口方应检查其植物检疫证书的有效性与货证符合性,并且在抽取样后予以放行。 第七条双方同意如果进口蔬菜发现检验检疫问题,将加大来自同一出口商或同一品种蔬菜的抽样比例。进口方应立即通知出口方,出口方应尽快采取改正措施。如果出口蔬菜经常违反本议定书的规定,进口方将暂停该出口商的进口。双方应立即通过专家工作组进行紧急协商以解决上述问题。当检验检疫问题得到改进并由专家工作组解决后,进口方应恢复进口。 第八条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6个月后生效,有效期为2年。如在有效期期满前6个月,双方均未提出修改或终止要求,则本协议将自动顺延2年。 本议定书于2005年9月22日在泰国清迈签订,用中文、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有争议,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泰王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农业与合作部部长 李长江素达拉·盖育拉攀

《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样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量函[2005]861号—————————————————————————关于印发新版《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 封面格式式样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各国家专业计量站、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科学(检测技术)研究院(所)及其他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计量法,进一步加强检定证书的管理,维护检定证书的权威性、法制性和统一性,根据《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印发新版《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封面格式式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以及其他承担计量检定任务的各有关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封面格式一律按照本通知印发的统一格式和填写说明(见附件1、附件2、附件3)进行印制。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的内页格式及内容仍按有关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填写。 二、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新版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违规使用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伪造、盗用、倒卖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的,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三、原国家计量局下发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印证的暂行规定》([86]量局监字第333号)所规定的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的封面格式以及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下发的《关于正式使用“检定/校准证书”的通知》(技监局量发[1996]07号)所规定的检定证书封面格式自2006年7月1日起废止。 附件:1.检定证书封面格式 2.检定结果通知书封面格式 3.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封面格式印制和填写说明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一、项目名称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检疫审批(检疫审批名录见附件1)。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十条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等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必须事先商得中国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并按照指定的口岸和路线过境。 第二十八条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以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五条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 (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三)动物尸体; (四)土壤。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有前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或者其授权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 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由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的机关负责。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动植物疫情; (二)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下同)。 第十一条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 第十二条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携带人或者邮寄人应当在口岸补办检疫审批手续,经审批机关同意并经检疫合格后方准进境。 第十三条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必须事先向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疫情证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准许该动物进境的证件,并说明拟过境的路线,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审查同意后,签发《动物过境许可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进出境粮 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1.20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 •【施行日期】2016.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进出口食品监管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77号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7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2016年1月20日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境(含过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等作物

的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者块茎等。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出境粮食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及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境粮食质量安全实施风险管理,包括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组织开展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准入,包括产品携带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与审查、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等。 第五条进出境粮食收发货人及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并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疫情防控体系,对进出境粮食质量安全负责,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进境检验检疫 第一节注册登记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实施注册登记管理的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企业,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国家质检总局收到推荐材料后进行审查确认,符合要求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予以注册登记。 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有效期为4年。 需要延期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由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延期申请。国家质检总局确认后,注册登记有效期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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