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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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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https://www.wendangku.net/doc/8f15673118.html,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实施的公告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自2016年12月1日起,全省个体工商户实施“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省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

二、原有个体工商户可以主动申请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也可以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候换领,换领营业执照时不收缴原税务登记证。

三、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持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具体参见营业执照副本背面须知。

四、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原有证照继续有效。

五、办理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业务不收费。

特此公告。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28日

来源: https://www.wendangku.net/doc/8f15673118.html,/fg/detail2031965.html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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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土地增值税减免,开山填海,废弃土地 【颁布单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琼地税发﹝2014﹞27号 【发文日期】2014-03-03 【实施时间】2014-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 现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征免税的认定问题 单位和个人利用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不适用“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单位和个人利用自用土地从事种植、养殖、饲养专门用于生产本单位(厂)所需原材料的,比照“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办理开山填海整治土地、改造废弃土地免税备案时纳税人应当报送的资料问题 纳税人办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手续时,应当报送下列资料: (一)县级以上(含)国土部门有关开山填海整治土地、改造废弃土地的批准性文件资料。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海域使用权证。 (三)工程施工图纸和改造前的地形地貌资料。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减免税的日常管理,及时取得并认真核实上述备案资料,记录好开山填海和改造废弃土地的时间、进度和实际开山、填海、改造废弃土地的面积,准确确定减免期限。 三、关于《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六条的执行效力问题 各市、县、区税务局在办理《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各项减免税事项时,减免税的依据以总局相关规定文件为准,各地不得擅自扩大减免税的范围。 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工商业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工商业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工商法[2015]6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8.31 【实施日期】2015.08.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工商业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琼工商法[2015]6号)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先行试验区工商局,省局各局、处(室)、直属单位:商事制度改革,从工商业务的角度来讲,涉及工商业务的方方面面。因此,在实际工 作中,在工商业务具体操作层面反映出的具体问题会很多。为具体指导全系统各单位具 体工商业务工作的开展,现将《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业务工作指导意见(试 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 工商人,手里端着工商的饭碗,肩上扛着工商人的担当。首先就应该要做到认真对待 工商的每一项具体的业务工作。干工商这一行,本身就应该懂工商,学习和熟知工商的 业务,这是我们的本行。对待工商业务的态度,同样应该是“三严三实”的工作标准和

要求。请你们认真组织学习。本指导意见的内容作为工商系统的每一位同志都应该是应知应会的。在具体处理工商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中,请照此指导意见执行。在这过程中如果有一些什么问题和工作建议,请及时和省局政策法规处联系。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省政府的一个直属工作机构,是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重要职能部门。肩负着在商事制度改革工作中着力营造宽松平等准入环境,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的重要职责,工作任务十分繁重。要想做好工作,必须要认真学习,掌握工商业务,适应商事制度改革的要求,认真研究和不断改进工商业务。 省局要求同志们要自觉的增强讲学习的意识。养成学习业务,研究业务的习惯。真正让学习成为工商人的一种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在全系统要努力形成一个浓厚的学习、研究工商业务,人人争当内行,当专家的健康氛围,只有这样,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才不会成为一句空话。请同志们共同努力。 附件: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业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8月31日附件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业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根据《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企业登记制度改革十六条意见》,制定本业务工作指导意见。

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来源: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发布时间:2014-03-19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县(市、区)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或者居(村)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场所证明内容须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主体以及出具机构同意该场所用于经营用途的意见。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2)租赁(借用)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借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市场铺位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军队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承租人转租军队房地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 (3)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属城镇房屋的,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 用房的证明文件。 撤销原备案的经营场所,无需提交此项材料。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加盖公章。企业领取备案后的营业执照时,应将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交还登记机关); 5、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在其住所所属行政辖区(县、区、县级市)内增设不需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或撤销原设的经营场所备案登记适用本规范。 2、《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在湖南企业登记网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8f15673118.html,/)的‘表格下载’专区中查询或下载打印,亦可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公司章程(广东工商局)参考范例(2-50人有限公司设董事会)

广东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为: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广州市区路号房。 邮政编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五章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八条公司股东共个,分别是: 1、,住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2、,住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1、,以货币出资万元,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 %;首次出资万元,应于年月日前缴足,其余万元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个月内缴足。 2、,以货币出资万元,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 %;首次出资万元,应于年月日前缴足,其余万元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个月内缴足。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三)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四)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按照增资前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认缴新增出资; (五)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六)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四)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六)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

2020年海南省网站平台知识技能竞赛题目答案大全汇总

海南省网站平台知识技能竞赛题目答案大全汇总 赵某为了某互联网新技术的使用,向当地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申请安全评估,请问下列哪项不是必须提交的材料? 服务方案 产品(服务)的主要功能和主要业务流程 股权招募书 根据《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执法证由_____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制定。 国家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州)级 根据《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法程序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范围包括实施违法行为的__________ 网站备案地,工商登记地,主营业地 网站建立者、管理者、使用者所在地,网络接入地,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 以上均是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制作的内容可以包含的信息是____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宣传企业文化和企业宗旨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哪项不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内容 技术新应用的新闻舆论属性 新技术新应用的社会动员能力 新闻传播的范围 依据《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境内具有组织机构特征的微博客服务使用者申请前台实名认证账号的,应当提供_________等有效证明

材料。 组织机构代码证 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向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材料不包含___ 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依据《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注册使用服务的 ____. 网络运营商 网络平台 网络公司 依据《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微博客服务使用者的是指_______的主体。 使用微博客信息发布 提供微博客服务平台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系统工资审核程序和报批纪律的通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系统工资审核程序和 报批纪律的通知 【法规类别】纪检 【发文字号】川工商办[2011]179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9.19 【实施日期】2011.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系统工资审核程序和报批纪律的通知 (川工商办〔2011〕179号) 各市、州工商局: 工资涉及到每名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加强工资管理,做到工资管理“零差错、零失误”是各局人事部门的基本职责。随着“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的开通运行,全省系统将通过网络进行工资审批,各局要进一步增强工资管理人员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工资政策,严格工资审核程序,严格工资软件的操作步骤,确保工资网络系统的安全、顺利运行。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资审核程序和报批纪律通知如下: 一、严格“四个坚持”,加强系统工资管理 (一)坚持领导负责制度

各局有人员调动、退转军人安置、公招公务员以及因职务变动而变动工资时,必须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实行工资变动网络审批后,按照工资软件操作步骤,必须由单位领导审核的应由领导审核并签字,让领导了解变动政策,知晓变动原因,掌握变动状况,坚决不允许为图简便擅自简化程序或由工作人员“一手包办”。 (二)坚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制度 所有人员工资变动,都必须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批,报批时必须附人员工资变动证明文件,有职务晋升的须报省局或市局进行职位确认,不得先晋升工资再补报职位确认。实行工资网络报批后,凡有工资变动,县区局按程序按要求报请市州局审核,证明文件放入系统“附件”栏同时报送。市州局按程序审核后报省局审批。省局审核批准后返回各报送单位,由报送单位打印归档。 (三)坚持经办人员对数据、文件负责制度 工资经办人员要树立责任心,熟悉工资政策,加强网络工资数据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工资系统的操作步骤,装有工资系统的电脑不得与互联网联网,不得将系统密码告知他人,不得允许他人登录工资系统。要定期维护电脑,定期备份数据,确保工资数据的绝对安全。办理工资时,必须要凭正式文件,并查阅档案确认其人员基本信息,才可确定工资。作为附件的证明文件要加盖单位鲜章。 (四)坚持上级主管部门对数据、文件确认制度 上一级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相关文件和数据,主管部门相关领导要签字确认后,经办人员再接收和下发数据。未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签章确认的工资数据或表册无效,不能打印归档。 二、严肃组织纪律,加强督查检查 (一)严格执行工资政策 各局要建立完善工资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完善工资管理责任追究制,要组织干部职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权力运行流程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权力运行流程图(二) (行政处罚) 说明:1、本流程图制作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依法工商所等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参照本流程图操作;3、本流程图不含简易程序内容;4、虚线部分表示:没收扣押、封存等财物体现在行政处罚决定中;领导审批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限于经复核听证,不改变原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案件。 6

1、案件来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承办机构应当指派人员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 2、核查申报:承办人员核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申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上报办案机构负责人。 3、决定立案: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报局长审批,决定立案的,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2人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 不予立案: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报局长审批,决定不予立案。告知: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局长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由承办人员做好《行政处理告知记录》,必要时予以书面告知。书面告知应当制作《送达回证》。 4、调查取证: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调查取证的要求: (1)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2)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3)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 (4)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制作询问(调查)笔录、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制作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1)审批: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办案人员填写 《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提出采取或者解除该措施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报局长审批。(2)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超过7日自行解除;在7日内解除的,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根据清单予以发还;转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处理。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和解除:(1)审批: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 6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环境专项治理工 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城乡治办[2010]184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城乡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10.12.10 【实施日期】2010.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环境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川城乡治办[2010]18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治理办、工商局: 按照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城乡结合部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部署,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工商局制定了《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环境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O年十二月十日 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环境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刘奇葆书记、蒋巨峰省长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为认真抓好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环境专项治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八次会议精神,着力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深入开展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环境治理工作,努力营造清洁、整齐、优美和规范的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环境秩序,提升城乡结合部环境质量,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促进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环境治理逐步实现“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以舒适整洁优美的环境迎接2011年元旦和新春佳节。 三、工作内容 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抓好市场内的食品安全,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督促市场业主并协同相关职能部门着力解决市场内存在的“脏、乱、差、臭”、垃圾乱倒、污水乱排、摊位乱摆、违章搭建等问题,切实加大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环境秩序治理力度。 四、工作步骤 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环境专项治理工作从2010年12月3日至2011年2月3日。分为宣传动员、集中治理和巩固提升阶段。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 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驰名商标 【发文字号】湘工商标字[2014]8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6.12 【实施日期】2014.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 (湘工商标字〔2014〕8号)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6月12日 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著名商标认定,推进商标战略实施,根据《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工商局负责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市州工商局按照省工商局要求做好著名商标认定相关工作。 认定著名商标由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条省工商局设立著名商标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核委员会),负责著名商标审核工作。审核委员会由省工商局分管商标工作副局长任主任,商标处处长任副主任,省工商局相关内设处室、直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挂靠社团组织秘书处主要负责人任委员。 第四条审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著名商标审核的日常工作。审核委员会办公室设省工商局商标处,办公室主任由商标处处长兼任。 第五条住所(地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独占被许可使用人和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生产型企业,可以申请认定著名商标。 注册商标独占被许可使用人、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生产型企业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应取得该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授权。

海南省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739

海南省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办法的规定,按照统一、规范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指税务所、不设所的分局,下同)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双定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一)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设置而未设置帐簿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对符合《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双定户,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同时,责令其依法建立健全帐簿。 第四条核定定额的审批权限为县以上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辖区内缴纳营业税双定户的定额核定工作;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双定户,其应纳税营业额按照国税机关核定的定额执行;个人所得税按上述核定的应纳税营业额带征,主管税务机关也可根据双定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行业特点等因素,采用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确定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第五条市(县)税务机关应按照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切实加强核定定额的民主评议工作,并成立核定定额民主评议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定期定额的审核、审批工作。 第六条市(县)税务机关应充分运用现代信息化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市(县)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督促和管理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建帐。 第八条市(县)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国税、工商、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有效的协税护税网络,堵塞税收漏洞。 第二章核定定额方法

四川省工商局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编号: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公司名称:四川王五商贸有限公司(盖章)注册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请人:四川王五商贸有限公司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刘星宇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四川王五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年月日 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申请人为出资人;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企业集团登记申请人为母公司。 3、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 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书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5、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补正通知书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登记事项、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均只填写申请变更的栏目。 3、“股东”栏只填写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情况填写《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 4、变更登记同时申请备案的无须提交《公司备案申请书》,请在“备案事项”栏的□中打√。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东出资方式或者同时申请董事、监事、经理备案的,应当分别提交《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湖南省“重合同、守信用”评定管理办法

湖南省“重合同、守信用”评定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工商[2001]174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1.10.08 【实施日期】2001.10.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4日)废止 湖南省“重合同、守信用”评定管理办法 (湘工商[2001]174号2001年10月8日)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合同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和“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示范作用及社会信誉,规范“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评定活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提升企业诚实守信程度,推动企业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评定实行企业自愿、合同主管机关负责资格审查的办法,采取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两年以上的企业(含内资、外商投资、合营、联营、私营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均称企业)。可参加“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评定。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属地管辖原则,负责对辖区内的企业遵守合同的信用程度及合同管理水平进行考核、评定。对符合“重合同、守信用”标准的单位,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予“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称号,也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命名,并予公告。 第五条“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领导带头,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合同法规,增强合同法律意识; (二)有专、兼管机构或人员管理合同,有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章程》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实施《广东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规范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和管理工作,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章程》印发执行。 附件:1.《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 2.《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章程》 二00九年七月三十一日附件1: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实施《广东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范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广东省著名商标的申请条件、证明材料及程序 (一)申请条件 1.认定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申请认定商标的注册人,并且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是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注册的同一商标,应当由所有商标注册人共同提出申请,且各申请人应当符合上款规定。 (2)申请认定商标应当是国内有效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准注册时间及连续使用时间应当届满3年。 申请认定商标办理变更的,应当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标局的《核准变更证明》。 上传者知盟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8f15673118.html,

申请认定商标是转让、移转的,应当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核准转让证明》。 (3)申请认定的商标、实际使用的商标应当与《商标注册证》核准的商标一致。 (4)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50%以上出口的,其商标应当已经在出口相关国家(地区)注册。 (5)申请人在相同或者不同类别上注册了多件相同或者不相同的商标的,可以按以下几种情况提出申请: ①在同一类别的不同商品上注册了多件相同商标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 ②在同一类别的相同商品上注册了多件不相同的商标,且在申请认定的商品上同时使用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 ③除上述①、②项规定以外的情况,不能一并提出申请。 (6)申请认定的商品应当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范围内,且与实际使用的相符。 2.延续申请条件 (1)申请延续的商标应当是广东省著名商标。 (2)申请人应当是广东省著名商标所有人。 (3)申请延续的商标和商品应当是原认定的商标和商品。 (4)申请延续的著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即将届满3年。 (5)应当符合广东省著名商标条件。 (二)证明材料 1.申请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等。 (2)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连续使用满3年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 ①申请认定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如该商标有变更、续展、移转、转让的,还应当提供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

海南成立新公司流程

一、内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一)设立登记 (1)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办理程序 领取表格:申请设立请到一楼大厅省工商企业咨询中心领取相关表格,并按说明或参照填表样式填写和备齐相关文件材料。 申请办理:备齐相关手续后,请在本大厅排队处领取排队号码等待叫号,听到叫号音后到指定窗口申办有关事项,递交相关文件、材料,领取《受理回执》。 领取营业执照:按《受理回执》上标明的办结时间到本大厅发照窗口领取缴费单,并在大厅收款处开取票据,到指定银行缴纳有关费用后,再到排队处领取排队号码等待叫号,听到叫号后凭《受理回执》和缴费凭证到发照窗口办理领取营业执照手续。 (2)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名称预先核准时限为3个工作日;登记注册核准时限为7个工作日。 (3)有限公司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提交文件和材料 (A)名称预先核准申报表 (B)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C)承诺书 (D)股东合法资格证明 (4)有限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提交文件和材料 (A)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B)承诺书 (C)全体股东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证明 (D)海南地方法规规定实行前置审批行业的有限公司,应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E)公司章程 (F)股东合法资格证明 (G)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H)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I)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J)公司住所证明 (二)变更登记 (1)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办理程序 领取表格:申请登记请到一楼大厅省工商企业咨询中心领取相关表格,并按说明或参照填表样式填写和备齐相关文件材料。 申请办理:备齐相关手续后,请在本大厅排队处领取排队号码等待叫号,听到叫号音后到指定窗口申办有关事项,递交相关文件、材料,领取《受理回执》。 领取营业执照:按《受理回执》上标明的办结时间到本大厅发照窗口领取缴费单,并在大厅收款处开取票据,到指定银行缴纳有关费用后,再到排队处领取排队号码等待叫号,听到叫号后凭《受理回执》和缴费凭证到发照窗口办理领取营业执照手续。 (2)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名称预先核准时限为3个工作日;变更登记核准时限为5个工作日。 (3)有限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提交文件和材料 (A)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四川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工商登记与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工商登记与资质管理有关规定 的通知 (川建发[2004]112号) 各市、州建设局(委)、房管局(处)、工商局: 自《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陆续反映出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时工商登记与资质申报衔接的问题。根据房地产管理和工商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现作出如下规定,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先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凭取得的经营范围中已核有“房地产开发经营”经营项目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登记机关所在地主管房地产开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范围统一表述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并加注“(凭资质证书经营)”。 三、依法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其开发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此设立的售房部等与开发项目同址的,不再另行申请工商登记。 四、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金应在500万元以上;对注册资本金中的货币资金比例,不作特殊要求。 五、已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在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注册资金、企业类型、注册地址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凭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相应项目。《房

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内容相一致,否则视为无效证件。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注销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及时通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其资质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亦应及时通知企业原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变更其营业执照。 四川省建设厅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OO四年九月二日

湖南省工商管理局

湖南省工商管理局 篇一: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 公示联络员备案表 市场主体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护照号):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手机号码: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护照号):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手机号码: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说明: 申请人签字盖章是指: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自然人投资人签字,非自然人投资人盖章;变更、备案、换照时,申请人为本企业,加盖本企业公章。 - 1 - 篇二:湖南省工商局联络员备案表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 公示联络员备案表 市场主体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 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

体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手机号码: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手机号码: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说明: 申请人签字盖章是指: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自然人投资人签 字,非自然人投资人盖章;变更、备案、换照时,申请人为本企业,加盖本企业 公章。 1 篇三:湖南省工商局注册登记要求 湖南省工商局注册登记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申请人授权委托意见》; 3、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或代理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查看。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

《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 (试行)

目录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诚信档案手册的登记建立 (4) 第三章诚信档案手册的应用 (8) 第四章监督管理 (10) 第五章附则 (11) 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施工企业) (13) 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监理企业) (17) 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勘察设计企业) (21)

QSF-2016-370002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各有关建筑企业: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动态监管,全面推进我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建筑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映。 附件:《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动态监管,全面推进我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建筑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企业是指取得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资格证书,并在我省参与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施工建设的企业(含省外企业)。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

川工商发〔2014〕250号 各市(州)工商局,省局各处室(单位):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12月22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并依照执行。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12月26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的行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中的范围、方式、种类和时效,综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及作出处理的权力。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应当体现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工商行政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二)后法优于前法; (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同一违法事实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同一位阶的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的,可以根据情况适用一种法律规范给予处罚。 第六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结合当事人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行政处罚分为不予处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8.05.28.) 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三农”工作的重要抓手,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强化指导服务,加大扶持力度,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截止到2008年3月底,我省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1528户,出资总额122537.6万元,其中货币出资75383万元,非货币出资47154.6万元,出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5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总数22192人,其中农民成员21304人,占总数的96%;非农民成员755人,占总数的3.4%;企(事)业单位成员129人,占总数的0.58%。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已覆盖了农作物、家禽家畜、水产品、食用菌、蔬菜、干鲜水果、花卉苗木、农业生产资料等主要传统特色产业的流通、购销、加工和技术服务。 一、我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做法 安徽省是农业大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抓手,省工商局要求全系统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政策引导,加大扶持力度,强化服务措施,努力为合作社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制定政策,鼓励发展。早在2004年,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就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措施;省政府又分别于2006年和2007年召开了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工作会议和全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 组织暨“一村一品”推进会,对加快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

进行全面部署。为加大扶持力度,我局配合省农委代省委省政府起草了《扶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意见》,从合作经济组织的财政支持、信贷保险、税收减免、市场准入、人才引进等多个方面拟定了多项扶持政策。从2006年开始,连续两年,在省财政厅的支持下,我局协助省农委安排200万元支持省示范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对即将授牌的100个省示范合作经济组织,也将在有关项目资金上给予重点扶持。各地市根据自身特点出台配套政策,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2006年合肥市安排200 多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2007年又拿出25 0万元,对63个办得较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行以奖代补。滁州市工商局在2007年年初制定了大力推进服务新农村建设“十件实事”,“三年三步走”的目标任务,投入20万元专项资金,专门用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二)畅通渠道,热情服务。开辟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绿色通道”。一是在各县(区)行政服务中心的企业注册窗口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咨询服务处,派专人答疑解难、咨询服务,提供登记辅导、文本表格;二是改变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模式,书面委托工商所办理辖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实行“就地登记”,并免收农民合作社一切登记费用;三是组织编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指南》,发放到各登记窗口。工商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咨询、名称核准、章程起草等进行全程指导;四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冠省名实行无条件限制;五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不限定有效工作日,凡是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结;六是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前的优质、主动、上门三项服务,保证登记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 (三)加强宣传,抓好培训。2006年7月,我局派人参加省政府组织的宣讲团,赴全省各地宣讲合作经济组织和合作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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