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三个煤量管理办法

三个煤量管理办法

三个煤量管理办法
三个煤量管理办法

三个煤量管理办法

一、为保证矿井正常的生产衔接秩序,创造良好的循环作业环境,促进煤矿的安全生产。实现矿山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三个煤量管理办法。

二、矿井三量即: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它体现形式就是煤炭开采的“可采期”,一个矿井如果要达到采掘平衡,后劲足,必须有足够的可采期.

三、可采期之间,保持一定的比例协调关系,是保证矿井正常生产的前提,三量可采期能够充分反映出一个矿井采掘比例关系,合理确定三量之间的关系,准确制定三量的可采期和采掘配比。指导矿井正常生产。

四、严格按照煤炭工业技术规定,加强对三个煤量的准确划分,对各类型巷道工程圈定的煤炭资源量进行计算。以矿井实际形成三量可采期与矿井规定可采期相比较,矿井采掘平衡关系便一目了然.任何一个关系失调都会影响矿井的生产发展。

五、三量可采期的规定

煤炭工业技术政策对大、中型矿井原则规定的三量合理开采期为:

开拓煤量可采期3-5a以上;

准备煤量可采期1a以上;

回采煤量可采期4-6个月以上。

六、建立三个煤量平衡表,每月进行一次分别计算,每年一月底前绘制完成《三个煤量计算图》。

七、每月5日前上报集团公司资源环境局《月末三个煤量报表》。

八、对各煤量的增加要准确及时,当月新增的回采煤量进行计算上帐。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定期进行计算上帐。

九、对每月末各煤量“可采期”不达规定的项目,进行重点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实现采掘平衡,保证回采面的正常接替。

古书院矿地测队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集团公司经营管理体系,强化经营管理工作,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确保全司经营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xxx集团公司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必需守法经营,认真贯彻执行政府的法令规章,依法从事建筑市场的各类经营活动,服从集团公司的统一协调和管理,维护并执行本办法之规定。 第二章经营管理体系 第三条集团公司对所属各子、分公司实行全面市场化、内外一体化、抵押承包化的经营管理模式;各子、分公司是集团公司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第四条集团公司市场发展部是全司经营工作管理的责任部门。主要职能是负责建筑市场信息的收集、重大工程

的洽谈与攻关;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工程任务的协调平衡、工程合同的管理等。 第五条集团公司与各子、分公司经营工作实行上下互动,两条腿走路的方式,面向市场承揽工程业务。在业务洽谈上,内部遵循谁先参与谁优先的原则(遇有矛盾或特殊情况时,集团公司有权做出裁决)。 第六条凡在本市(即市行政区域内)范围内洽谈的工程业务,由市场发展部负责管理;本市范围以外洽谈的工程业务,由外出施工管理部负责管理。 第三章工程任务的洽谈与分配 第七条集团公司鼓励各子、分公司全面走向市场,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对各子、分公司自行接洽的工程项目,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和配合,并指导、帮助具体运作。 第八条对外洽谈工程业务应向业主或招标部门出示集团公司的介绍信。同一工程项目,集团只开具一张介绍信,明确一个单位主谈。若出现同一工程项目多头介绍、多头联系的情况,在本埠的,应服从市场发展部的协调和裁决;在外埠的,应服从外出施工管理部的协调和裁决。 第九条关于工程介绍信的管理。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在本埠联系洽谈工程,应先到市场发展部登记,经市场发展部同意后开具介绍信签批单,报集团公司分管经营工作的

黑龙江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6-6-26)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 知 黑经办发〔2006〕162号 各市(地)、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十强县(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依法规范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第25号令公布的《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特制定《黑龙江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 附件:黑龙江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黑龙江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第25号令公布的《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黑龙江省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煤炭经营活动,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加工企业经销等活动。 第四条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负责全省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为区域内煤炭经营监管部门。 各市、(地)十强县(市)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炭经营资格的初审和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垦区、国有林区内煤炭经营资格的初审和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煤炭经营企业的条件 第五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煤炭经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一)注册资金:煤炭批发经营企业不低于500万元;煤炭零售经营企业不低于200万元(乡镇设立零售煤炭经营企业不低于30万元);民用型煤加工企业不低于10万元。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计 量 管 理 办 法

计量管理办法 电能计量管理是用电管理的龙头,是电力企业经济效益的直接体现。为保证计量的准确、公正,根据《电能计量工作标准》,结合实际工作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电能计量装置包括各种类型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电能计量装置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计量量值的准确、统一和电能计量装置的安全可靠。 1、电能计量装置的分类及技术要求 (1)分类:运行中的电能计量装置按其所计量电能的多少和计量对象的重要程度分五类(Ⅰ、Ⅱ、Ⅲ、Ⅳ、Ⅴ)进行管理。 (2)Ⅰ类电能计量装置:月平均用电量在500万千瓦时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100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计费用户。有功表配置为0.2S级或0.5S级,无功表配置2.0级,电压互感器为0.2级,电流互感器为0.2S级。 (3)Ⅱ类电能计量装置:月平均用电量100万千瓦时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2000千伏安及以上的计费用户。有功表配置为0.5S级或0.5级,无功表配置2.0级,电压互感器配置0.2级,电流互感器配置0.2S级。 (4)Ⅲ类电能计量装置:月平均用电量10万千瓦时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315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计费用户。其有功表配置1.0级,无功表配置2.0级,电压互感器配置0.5级,电流互感器配置0.2S级。 (5)Ⅳ类电能计量装置:负荷容量为315千伏安以下的计费用户。有功表配置2.0级。无功表配置3.0级,电压互感器配置0.5级,电流互感器配置0.2S 级。 (6)Ⅴ类电能计量装置:单相供电的电力用户计费用电能计量装置。 2、电能计量装置的接线方式:接入中性点绝缘系统的电能计量装置,应采用三相三线有功、无功电能表。接入非中性点绝缘系统的电能计量装置,应采用三相四线有功、无功电能表或3只无止逆单相电能表。

项目承包考核管理办法

项目承包考核管理办法(讨论稿)为减少公司管理成本,共同承担经营风险,有效加强项目管理,使项目管理更加科学化和规范化,保证公司对项目有效监控,极大的调动项目管理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使之成为以项目经理为核心,以施工项目为核算对象,以项目管理责任书为管理依据,集施工生产和经营核算为一体的经济实体,采取一级管理(项目管理)和一级监控(公司监控)模式,使工程决策更加快速、准确、高效,更好的服务施工现场、满足业主要求,最大限度实现项目综合效益,全面实现公司各项考核指标。现对建议项目实行以下管理办法: 一、项目班子组建 项目经理实行公司考核竞聘上岗制度。公司将从德、才兼备方面考核项目经理,首先考虑是人品,然后考虑是做事,项目经理必须具备科学正确的项目管理思路,带领团队的领导能力,应对一切事件的应变和协调能力,执行公司决策的执行能力。项目经理负责与企业管理层、劳务作业层、协作单位、发包人、分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等的协调,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负责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材料、财务、认质认价、结算、收款、对外协调等一切与此项目有关的工程事项的全面管控,对项目的质量目标、安全目标、进度目标、成本目标、结算及收款全面负责。 项目其他成员由项目经理同公司相关部门从公司内部和外部社会资源择优录用。项目经理有权对项目部人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奖惩、解聘。

二、经济指标承包考核 首先由公司预算部门测算出项目的基本经济指标即最低盈利指标 15 %,项目只完成最低盈利指标时,管理人员只发基本工资;确定 20 %为绩效指标。项目完成绩效指标时公司奖励项目部,奖励金额以工程结算造价的 1 %为绩效奖金;确定 25 %为奖励指标,完成奖励指标后公司返还项目工程结算造价的 2 %作为奖励;超出奖励指标部分的利润公司与项目按 3:7 比例进行分红。〖注:绩效指标、奖励指标及剩余利润分配原则为项目部80%(项目经理为40%),公司各部门为20%〗。项目部同公司签订工程经济目标责任书并交纳一定风险抵押金(抵押金的缴纳方式和金额待定,项目缴纳抵押金的人员范围为项目经理、技术总工、生产副经理)。 三、项目管理与监督 1、项目队伍选择 较大的、主要的主体分包队伍和专业分包队伍采取招标和议价相结合制度,以项目部为主发起招标方式,公司主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部门给予指导、监督、配合和服务,以合理的确定出有能力的施工队伍,并以项目部名义签订出相应的分包合同进入实施阶段。单项工程、临时工程、较小的协作队伍由项目考察公司监督确定。在协作模式上以清包为主,项目部控制主材,协作队伍提供小型设备及零星材料。 2、材料采购 项目部有材料采购权,公司采取指导和定期监控,大宗材料通过招标选择有垫付能力、信誉度好的供应单位,小宗材料采取货比三家,物美价廉定点采购,项目部成立监督考核小组,定期对市场调查,确

公司经营管理办法两篇

公司经营管理办法两篇 篇一:公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集团公司经营管理体系,强化经营管理工作,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确保全司经营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xxx集团公司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必需守法经营,认真贯彻执行政府的法令规章,依法从事建筑市场的各类经营活动,服从集团公司的统一协调和管理,维护并执行本办法之规定。 第二章经营管理体系 第三条集团公司对所属各子、分公司实行全面市场化、内外一体化、抵押承包化的经营管理模式;各子、分公司是集团公司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第四条集团公司市场发展部是全司经营工作管理的责任部门。主要职能是负责建筑市场信息的收集、重大工程的洽谈与攻关;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工程任务的协调平衡、工程合同的管理等。 第五条集团公司与各子、分公司经营工作实行上下互动,两条腿走路的方式,面向市场承揽工程业务。在业务洽谈上,内部遵循谁先参与谁优先的原则(遇有矛盾或特殊情况时,集团公司有权做出裁决)。

第六条凡在本市(即市行政区域内)范围内洽谈的工程业务,由市场发展部负责管理;本市范围以外洽谈的工程业务,由外出施工管理部负责管理。 第三章工程任务的洽谈与分配 第七条集团公司鼓励各子、分公司全面走向市场,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对各子、分公司自行接洽的工程项目,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和配合,并指导、帮助具体运作。 第八条对外洽谈工程业务应向业主或招标部门出示集团公司的介绍信。同一工程项目,集团只开具一张介绍信,明确一个单位主谈。若出现同一工程项目多头介绍、多头联系的情况,在本埠的,应服从市场发展部的协调和裁决;在外埠的,应服从外出施工管理部的协调和裁决。 第九条关于工程介绍信的管理。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在本埠联系洽谈工程,应先到市场发展部登记,经市场发展部同意后开具介绍信签批单,报集团公司分管经营工作的副总经理签字批准后,到集团公司办公室开具;在外埠洽谈工程,应先到外施部登记,经外施部同意后,开具介绍信签批单,报分管外施工作的副总经理签字批准后,到集团公司办公室开具。 第十条市场发展部、外施部不得重复签发使用介绍信审批单,应对签批的介绍信逐一登记,并跟踪检查洽谈进展情况,每月分析汇总后向总经理室汇报一次情况。 第十一条当同一工程项目出现集团公司内部几家单位同时联系时,由市场发展部根据各子、分公司专业、能力、任务等情况推荐一家报集团公司分管经营工作的副总经理批准后,由该单位负责具体洽谈。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直接承接的工程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

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

《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8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于幼军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煤炭工业以及产煤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防止非法违法生产的煤炭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炭销售票是指煤炭生产、销售、购买、加工转化、运输、使用合法性的有效凭证。煤炭销售票由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发放给证照齐全的合法煤炭生产企业,并随煤炭流转,在省内终端用户或者完成出省销售时回收。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销售、购买、加工转化、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煤炭生产、运销监督管理部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炭销售票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炭销售票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销售票的发放、使用、回收、核查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工业经济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煤炭销售票的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运输、电力、煤炭运销等单位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煤炭销售票的执行使用工作。 第六条鼓励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积极推广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七条煤炭销售票票面根据运输方式分为《山西省煤炭销售票(铁路)》、《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出省)》和《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三种。 煤炭生产、经营企业通过铁路销售煤炭时使用《山西省煤炭销售票(铁路)》,通过公路出省销售煤炭时使用《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出省)》,通过公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或者自用煤炭时使用《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

公司计量管理制度

公司计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计量工作是企业生产和科学管理工作中的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技术基础,对于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保障安全生产,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有着重要的作用,为了更好地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必须进一步加强计量管理工作。 二、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全国厂矿企业计量管理实施办法》,实行计量统一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计量组织机构 三、我公司的计量工作业务受市技术监督局计量质量控制室管理领导。 四、设公司计量管理职能机构--计量质量控制室。在公司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计量质量控制室统一负责全公司计量管理工作和计量器具检定修理工作。 五、公司其他相关部门要配有专职或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负责计量工作,业务上受计量质量控制室的指导 第三章职责范围 六、计量质量控制室的职责 (一)组织贯彻计量的法律、法规、政策法令,制订、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程序),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发布实施。 (二)及时根据本企业的需要和实际情况,规划本企业的计量确认体系方案,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建立企业最高标准器,建立企业内部量值溯源体系。 (四)组织制定企业测量方法,校准方法等程序文件,审查批准并颁布执行。 (五)制订计量确认计划,并颁布实施。 (六)负责提出测量设备采购计划和组织对引进、购进的测量设备进行确认,对不

合格的计量设备提出索赔。 (七)国家列入强制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组织强制检定和监督管理,并代表企业负责内外计量纠纷的处理。 (八)普及宣传计量法令、法规和计量技术知识,组织全体职工进行正确使用维护,保养计量器具的教育。 (九)组织计量人员培训和考核,不断更新业务知识。 (十)负责制订档案记录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一)组织对计量确认体系的内部审核,协助主管领导组织对计量确认体系的评审。 (十二)负责向上级单位申请并安排最高标准器的考核。 第四章计量技术室(含专业室、组)的职责 七、专业室(组)的职责 (一)负责建、保存和正确使用本企业的测量标准器,建立企业内的量值溯源体系。根据国家的量值体系,制订本企业的量值溯源图。 (二)负责指导全公司的测量工作,协助解决生产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三)负责编写、修改校准方法等技术性程序文件。 (四)具体负责测量仪器设备的计量确认工作,负责计量确认档案和记录的保管。 (五)具体负责采购、进口测量仪器设备验收的技术工作。 (六)协助设计、工艺、质检人员制订正确的测试方法。 (七)负责报废测量仪器设备的技术鉴定。 第五章有关部门的职责 八、公司各有关部门应明确指定专职(或兼职)计量管理员1名,做好本部门计量管理工作,管理好公司各部门设备配套仪器仪表及各类计量表具,协助专职计量人员做好周期检修拆装工作。 九、计量器具使用部门要配齐、管好、用好各类计量器具,并严格按计量质量控制

工程项目承包经营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

工程项目承包经营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项目管理,充分调动项目管理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结合工业设备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承揽的所有工程项目的承包。 第二章管理职责 工程项目承包经营按照“项目经理承包、节约分成、超支受罚”的原则实施,其双方责权如下: 第三条公司权责 一、负责进行承包项目评估,确定承包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二、组织竞选项目经理,聘任项目书记和项目财务负责人。 三、组织起草并签订工程项目承包经营责任合同书。 四、本着集中统一调控与放权搞活相统一,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在加强宏观调控的同时,努力创造条件,确保项目上场资金、设备、人员的需求,保证项目施工顺利进行。 五、有权监督、检查、奖罚,保证项目规范运作。 六、按合同的规定对项目进行终结考核兑现奖罚。 七、在下列情况下,有权终止承包合同,解聘项目领导班子。 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隐患的; 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3、工期严重滞后或受到业主、监理通报批评的; 4、项目经理徇私舞弊、中饱私囊的; 5、项目过程中亏损超过抵押金的。 第四条项目经理权责 一、必须树立全局观念,以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

须坚持以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为重,同时兼顾职工个人利益,确保本合同指标的实现。 二、必须严格遵守和贯彻执行公司及上级领导的有关文件精神或指令,合法经营。 三、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享有劳动用工权、人事任用(除项目书记和财务负责人外)及管理权和工资分配权。 四、有选择分包供方权(但必须执行公司对项目分包的管理和审批),有对下承包单价制定及分包合同签订权(但分包合同连同其所附的分包价格必须报公司审批后方可签订分包合同),对下验工计价和工程结算审批权和项目施工资金使用权。 五、项目对采购下场移交公司的设备和周转材料,必须为事先编制了采购计划,报公司审批同意后采买。否则,公司有权拒绝下场移交抵账,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六、必须做到科学组织施工,做好优化施组、变更设计和索赔补差创效工作。 七、当发质量、安全等重大事故时,必须在24小时内向上一级报告,严禁隐瞒不报。 八、注重企业文化建设,加强人才培养。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五条工程中标签约后,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项目进行评估,评估预测中标工程项目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报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根据审批通过的评估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确定该项目最低承包目标值,报主管或分管领导审批后作为项目承包指标,具体指标如下。 一、合同内效益指标:工程项目评估利润额+管理费(集团+分公司等)+固定费用(项目经理部内部职工规费及其他应由项目承担的须上交的各项费用); 二、质量指标:按与业主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安全指标:按公司有关安全标准及工程合同规定执行; 四、工期指标:按与业主合同规定的标准并结合项目评估确定;

资产经营管理办法年

资产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不断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青岛海创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行使所有者权利。作为出资者对投入各公司的国有资产运作情况实行全面监督,并按照投入的资本份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条总公司作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主体,其所有者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接受李沧区人民政府和国资委的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总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和管理遵循的原则和途径,是自觉运用价值规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控股、参股和股权交易等手段,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第二章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范围 第五条总公司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包括: (一)总公司直接占有的国有资产;? (二)所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 (三)所属进行股份制改组后控股或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

(四)所属集体企业中的国有资产;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界定 第六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国有企业中下列资产为国有资产: (一)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政部门或国家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的实物、货币和所有权应属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 (二)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核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三)由国有企业担保,完全由国内外借入资金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 (四)国有企业以企业法人财产兼并,购买其它企业、单位所取得的产权和权益。 (五)国有企业用集资和筹资形式形成的资产,凡实行还本付息的,其资产所有权应属国家所有。 (六)国有企业将企业法人财产租赁给集体或个人经营,但不能改变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归属。 (七)国有企业因接受馈赠或其它收益形成的各项帐外资产。? (八)国有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使用的财产,除以个人缴纳的党费、团费、会费结余购建的资产外,均应视为国有资产。 第七条国有企业中下列资产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计量标准考核方法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第72号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实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量标准考核,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计量标准考核包括对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和对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第六条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核以下内容: (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 (二)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三)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四)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2名以上获相应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开展其他方式量值传递工作,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六)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 第七条计量标准考核坚持逐项考评的原则。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采取现场考评的方式,并通过现场实验对测量能力进行验证;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可以采取现场考评、函审或者现场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计量标准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2份;

关于煤炭销售的管理办法

关于煤炭销售的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煤炭安全生产管理,有效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和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煤炭经销和税费征收秩序,根据____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煤炭统一经销管理的实施办法》(临政发[XX]19号)文件精神,区政府决定从XX年4月1日起对全区煤炭实行统一经销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煤炭行业生产、运销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行政与加强煤炭安全生产、严禁煤矿超能力生产相结合,坚持扶持合法煤矿发展与打击非法采矿相结合,坚持依法征收煤炭税费与打击偷逃税费相结合,以规范煤炭生产、经销、税费征收秩序为目标,对煤炭产、供、销各个环节实行全程监控、统一管理,促进煤炭生产、运销健康有序发展。 二、领导机构 为了加强对煤炭统一经销管理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___区煤炭统一经销管理领导组,领导组下设煤炭统一经销管理办公室,简称“销管办”,(名单附后)。销管办设在区煤炭税费统一征收办公室与统征办合署办公。领导组及销管

办职责如下: 1、对全区的煤炭生产经营(含原煤、精煤、焦炭)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全区煤炭市场宏观调控,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打击私开滥挖、非法生产行为,杜绝非法煤炭产品进入市场。 3、对煤炭生产总量和销售总量进行控制,实行严格的“三票”(煤炭总量控制票、煤炭运销票和煤炭税费统征票)管理体制。[找文章到☆大☆秘☆书☆网()一站在手,写作无忧!]对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及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煤炭依法予以查处。 4、对洗煤厂、焦化厂和铁路发运站台、发电厂、储(售)煤场等收购、销售非法煤焦产品的行为严肃查处。 5、组织开展煤焦生产经营专项检查,依法查处各类非法煤焦交易行为。监督检查煤焦生产企业是否按规定标准和渠道上缴煤焦专项基金、统征税费及其它费用。 三、煤炭生产管理办法 (一)管理主体。煤炭生产统一管理的主体为区煤炭工业局,负责全区所有合法煤矿的生产管理工作。 (二)管理办法。凡经市、区煤矿复产验收领导组批准同意复工复产的煤矿,一律在煤矿大门或计量衡室外悬挂由省煤矿整顿领导组与省煤炭工业局监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txt26选择自信,就是选择豁达坦然,就是选择在名利面前岿然不动,就是选择在势力面前昂首挺胸,撑开自信的帆破流向前,展示搏击的风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杜青林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十二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十三条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四条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

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适应市场的发展,结 合有关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生产经营 一.项目部的设立。项目部组成必须由不少于2人的公司在职员工设立,要明确项目部负责人,由项目部负责人直接对公司负责人负责,公司负责人对法人直接负责。对于以前未加明确的项目合伙人,可在此文件下发后向办公室提交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项目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负管理与经济总责。公司对项目收取的相应比例的管理费用。 项目部在上缴公司管理费的同时还应完成本项目部成员的年度支出,该笔费用按照有关文件计算后从进款中直接扣除。 二.合同的签订。对于各项目部承担的工程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必须按照合同签订的相关规定,由公司领导逐一审批,经评审合格后才能签订合同。 材料、劳务等项目内采购合同,不得以公司名义进行签署,也不得印盖公司印鉴。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三.项目费用的管理。进账资金统一进到公司账户上,然后由院财务在扣除管理费及税金后拨付给公司各项目部账户,各项目部按国家税务制度提供相应的票据给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部负责

项目财务管理。 四.各项目部承接的工程,由各项目部负责人统一组织实施,并负责其相对应的职责。 第二条:项目管理 一. 公司的日常业务管理部门为公司办公室。所有公司印鉴及证件、仪器均由办公室负责管理,使用时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不得未经容许私自制作、刻印公司印鉴、证书。 二.实行项目备用金制度,针对不同的项目及付款情况,由项目 部负责人提出项目用款计划及还款时间表,报请公司及院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 三.分包工程款的支付,分包工程款的支付必须要等工程款进账后由项目负责人分期分批支付。原则上要先结算后付款。 四.资料整理。工程完工后,工程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特别是工程决算资料要及时交回公司财务,否则财务有权拒绝余款的支付。 五.项目资料审批流程。 1、勘察项目实施前,项目负责人应先提出勘察方案报送公司总工审批后实施,完成勘察任务后工程技术负责人提出书面工程技术报告,报告签字人为:经理、审定人、审核人、工程技术负责人(现场技术负责签字); 2、设计项目由工程负责人将图纸和计算书提交审核,审核后方可盖章。图纸签字人为:工程负责人、制图、校对、审核、审定,图纸会签必须由本人签字,不得代签,并在完成盖章后向办公室归档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修正) 【法规类别】计量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8.03.19 【实施日期】2018.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 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

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 第四条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鉴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 第六条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废除技术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的计量基准。 第七条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计量检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保障煤炭稳定供应,促进环境保护,根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企业或个人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经济委员会(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经委)负责各自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市工商、质监、物价、环保、税务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协同做好本市煤炭经营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有关行业协会引导煤炭经营主体加强自律,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煤炭经营

第七条从事煤炭经营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保证煤炭质量,促进环境保护。 第八条煤炭经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后,应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经委进行告知性备案。其中,在市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向市经济信息化委进行告知性备案。区县经委应于每月底向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报新备案企业及已备案企业变更情况。 煤炭经营企业备案内容包括所属区县、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经营地址、储煤场地及设施(具体见煤炭经营企业备案登记表)。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告知所在地区县经委。备案内容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每季度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供。 第九条本市备案的煤炭经营企业名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网站等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布局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设在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区域内不同储煤场地的布局应体现资源集约开发和节约利用;城市大型储煤场地应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防燃、污水处理设施,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计量器具具体管理办法

营口孚拉瑞斯塑料防腐设备有限公司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编制单位:公司质量部编制日期:2015年1月16日 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计量工作是企业实现现代化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全国厂矿企业计量管理实施办法》,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本办法是企业的基本计量制度,是各项计量工作要遵循的准则。它确定本企业计量管理体系以及各项计量工作的要求。 一、计量机构设置 集团公司质量部是主管全公司计量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总经理领导下,统一全公司的计量管理工作。质量部建立计量室,有专业计量管理人员配备标准量具和专用检测仪表设备(宽座角尺、研磨平台、电刻字机),并有独立工作场地和相应的工作台、资料柜、办公设施,负责公司计量器具管理工作。各工厂和相关部门指定兼职计量员,组成公司计量管理体系。在业务上受省、市政府计量部门领导,参加计量学会的有关活动。 二、计量室岗位职责 计量管理工作要突出合理、科学、准确,要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使计量工作为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经济效益服务。 1、制定公司计量器具管理制度,建立公司计量管理体系。 2、审核各部门和工厂计量器具的购置计划,对入库计量器具按相关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 做好标识和登记发放。同时做好不合格品的管理工作。 3、做好公司各部门和工厂计量器具使用台帐。制定周期检验、月度送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4、定期对各厂在用计量器具进行抽检,做好维修、保养、校验、降级使用、报废等工作。做 好到账、物、卡齐全。保证在用计量器具完好,达到标准要求。 5、做好计量器具的档案管理工作,资料齐全,分类科学,检索方便。 6、开展公司计量员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公司计量器具管理工作。 公司其他部门计量岗位职责(表一) 三、计量方针和目标 1、公司计量方针:强化计量基础管理,不断完善计量检测体系,以科学管理和准确计量服务于钢结构生产和工程建设。 2、公司计量目标:计量管理科学化,器具配备规范化,计量器具校准率达到100%,强检完成率100%,计量器具检验及时率98%,保证量值准确可靠。 3、跟上当前国家计量发展形势,了解最新的计量标准和计量规范。积极参加质量技术监 督局举办的各种计量培训及计量活动,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水平。 4、培养一支计量管理队伍,使鸿路公司计量工作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 四、计量管理流程 根据公司计量体系运行要求和满足生产需要,制定的计量器具管理流程如下(表二): 1、量具的采购。 各工厂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添置计量器具,由申请单位填写《计量器具计划采购申请单》,(表三)经工厂领导和质量督察部审核,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由采购人员按照公司采购控制程序进行采购。 2、量具的入库。

经营承包管理办法

- 经营承包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确保我矿原煤产量按计划完成,特制定此经营承包管理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泉店煤矿各单位节支降耗、原材料及费用管理。 3、本办法以科、队的投入产出全面核算为前提,以科队领导牵头的全员效益承包为形式,以考核各单位的原材料及费用指标完成情况和工资互动为主要内容的经营承包管理方式。 4、经营承包管理原则: ①突出经营效益,在确保安全前提下矿级为吨煤成本、吨煤材耗,科队级为分解的成本费用指标; ②矿领导的奖罚按与公司签定的生产经营责任书执行; ③承包单位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费用超支区队以工资负亏,专业管理科室超支额的10%以工资负亏,单位正职以5%挂勾,费用节余队按50%、专业管理科室按10%作为工资发放,剩余部分作为材料费转下月使用; ④承包单位之间,实行有偿结算,等价交换。 5、经营承包基本方法是:按照在全矿经营目标中留足全矿固定成本后,由企管科组织相关单位倒算出各单位的成本费用指标,确定各业务科室和基层单位的原材料和费用指标以承包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合理调整管理行为,有效的发挥经营承包作用。6、各单位要加强内部经营承包基础工作的管理。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产量、进尺、安全、质量、材料消耗、设备利用等各项指标,计量必须准确,原始记录要齐全,反馈要及时,手续要完备 二、内部经营承包的基本形式 1、矿属单位一般采用以科队领导班子牵头的全员效益承包方式。承包内容均表现为以成本费用为主,工资负亏的效益指标。具体做法是:将材料费、配件费、办公费、差旅费、其它管理费用和工资挂钩,推行费用工资互换制,即费用超支或亏空部分由工资补齐,材料节余部分可以按比例增发工资。 2、根据我矿实际情况,承包类型大体分为:计量承包、量化承包和总额承包。 ①计量承包:对有量可计的生产单位生产过程中的投入,按吨煤或米进尺消耗承包。 ②量化承包:指对无量可计的生产辅助单位设法量化,实行量化承包。如通风、皮带运输等 ③总额承包:指对有管理和控制职能的科室进行总额承包。 3、根据经营承包的实际情况,加强发挥好以下三个层次的调节作用。 ①业务科室的调节作用。各业务科室要加强对本业务范围内的区队材料消耗的宏观调节,统一管理和使用好本部门的指标。给区队指标时,应留有一定调节指标来解决一些特殊问题。 ②分管领导的调节作用。根据实际情况给分管矿长一定的指标来解决分管范围内由于计划不周发生的费用。由区队提出申请经业务科室、分管领导批准后,报企管科执行。 ③矿长的调节作用。矿长直接控制一部分指标用于解决全矿范围内突发性项目的费用支出。支出费用由单位申请,经主管业务科室、分管矿领导、矿长批准后,企管科执行。 三、工作程序 、采掘队、巷修等单位材料计划于每月21日前报生产科,经生产科审核后25日前交企管科,由企管科汇总报供应部采购,企管科负责催办。 2、各单位备件计划、机电材料于每月21日前报机电科,经机电科审核后25日前交企管科,由企管科汇总报供应部采购,企管科负责催办。 3、机电设备购置计划、请示由机电科编报审批,批交转企管科催办。

计量法律法规

现行有效的计量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2)行政法规 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1987年7月1日起施行)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以第3号令发布,1996年6月2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又以第44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1987年5月28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1987年5月30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标准物质管理办法(1987年7月10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1987 年 7 月 10 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1987年7 月 10 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计量仲裁检定与计量调解办法(1987年10月12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1989年10月26日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1989年11月6日发布施行)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0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1990年08月25日国家技监局令第14号发布)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1991年8月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于2001年1月3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200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3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公布,自2002年5月25日起施行)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5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第75号令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4月30日国家质检总局第66号令公布,并经国家工商总局2004年7月15日审议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9日国家质检总局第35号令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9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第54号令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计量基准管理办法(2007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6月6日公布,自2007年7月10日起施行)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检总局第72号令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