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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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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社区矫正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工作管理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矫正终止:

(1)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接受矫正管理期限已满的(所判刑期、缓期假释的考验期)(2)暂予监外执行或者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被收监的;

(3)社区矫正对象因重新违法犯罪或者发现余漏罪被羁押的;

(4)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需要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机关应当履行哪些手续按照《辽宁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监管规定,情节严重,有收监必要的,司法所应当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司法奖惩审批表》,报

县级社区矫正机关审查,县级社区矫正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县级社区矫正机关提请原关押机关收监执行。

给予社区矫正对象治安罚款、治安拘留惩戒的,社区矫正机关应当怎样履行手续按照《辽宁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机关发现矫正对象违反治安管理,依法给予治安罚款、治安拘留的,司法所应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行政处分审批表》,

报县级社区矫正机关审查同意后,提请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予以社区矫正对象警告、记过处分的,社区矫正机关应当怎样履行审批手续按照《辽宁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机关决定给予矫正对象警告、记过等行政惩戒处分的,由司法所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行政处分审批表》,报县级社区矫正机关审批。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惩戒措施有哪些

按照《辽宁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惩戒措施可分为行政惩戒和司法惩戒两类,其中:

行政惩戒包括:警告、记过、治安罚款、治安拘留;

司法惩戒包括: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社区矫正对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辽宁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或者缩短考验期: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社区矫正对象有哪些情形可以减刑或缩短考验期

根据《辽宁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减刑。有考验期的可以依法缩短相应的考验期:

(1)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的;

(2)在接受矫正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重树人生、转好致富、积极回报社会,表现突出的;

(3)受过行政记功奖励的。

社区矫正对象有哪些表现可以记功

按照《辽宁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可以记功:(1)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社区矫正工作的奖励措施有哪些

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奖励措施按性质可划分为行政奖励和司法奖励两种。其中:

(1)行政奖励的种类包括:表扬、记功。

(2)司法奖励的种类包括:减刑、假释。

矫正对象出现哪些情形的,需要进行个别谈话教育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对其进行个别谈话教育:

(1)矫正地点变更的;

(2)受到奖励和惩处的;

(3)请销假前后;

(4)家庭出现变故时;

(5)与他人发生重大纠纷时;

(6)主动要求谈话时;

(7)其他需要进行个别谈话教育的情形;

社区矫正工作者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谈话教育,应当认真做好记录,并根据谈话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矫正个案,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措施。

对矫正对象进行集中教育的内容有哪些,主要采取什么形式开展

司法所对矫正对象进行集中教育,应当采取培训、讲座、参观、参加社会活动等多种方式进行。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认罪悔罪教育;法律知识教育、公民道德教育、时事政治教育等内容。为了提高教育的质量和效果,还应当积极利用社会资源,与有关部门合作建立教育基地,改善教育环境。

矫正对象请假外出时间较长,社区矫正机关在监管方面有哪些应对措施

按照《辽宁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经批准离开居住地不满6个月的,

以居住地司法所为主,暂住地司法所受托协助进行管理;请假时间超过6个月的,由居住地司法所委托暂住地县级社区矫正机关指定司法所进行管理。

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在时间方面有哪些限制

根据《辽宁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对象一次请假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20日,一年内累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30日,确有正当理由请假外出时间超过20日的,

需经县级社区矫正机关查实后,报市级社区矫正机关审核同意,但每次请假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社区矫正机关如何审查矫正对象提出的外出请假申请

社区矫正机关对矫正对象提出的外出请假申请,应当视情况区别对待,对于矫正对象因就业、经商、就学、就医、探亲等正当理由,且情况属实的,经县级社区矫正机关批准,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到申请外出所在地,并按时返回和销假。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除因治疗、护理等特殊原因外,其他情况不予准假;对于请假理由不合理,情况不属实的,不仅不予准假,而且要进行批评教育。

怎样对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级别划分进行审查评定

对社区矫正对象划分管理级别的审查评定程序是:

(1)征求社区居民、社区矫正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的意见;

(2)乡镇(街道)司法所提出社区矫正对象分级管理的评定意见、集体审定后公示;

(3)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4)对社区矫正对象宣布分级管理和相应管理措施。

社区矫正对象有哪些情形适用宽管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接受矫正教育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宽管:

(1)连续普管6个月以上,期间日常行为季度考核平均分80分以上的;

(2)连续3次获得行政表扬的;

(3)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4)风险评估被评定为低度风险等级的。

社区矫正有哪些情形适用普管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接受矫正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适用普管:

(1)入矫教育或严管期间,日常行为季度考核平均得分在80分以下;

(2)普管6个月以上,期间日常行为季度考核得分80分以下的;

(3)风险评估被定为中度风险等级;

(4)适用宽管的社区矫正对象不接受个别教育1次,不参加公益性劳动1次的,降为普管。

社区矫正对象有哪些情形适用严管

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接受矫正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严管:

(1)入矫教育不满3个月的;

(2)风险评估被评定为高风险的;

(3)2次以上不按规定报告本人活动情况的;

(4)1次以上不执行请销假制度的;

(5)日常季度考核得分少于60分的;

(6)消极对待、借故不接受社区矫正机关监督教育的;

(7)有轻微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适用普管、宽管的社区矫正对象有2—7款行为之一的,降为严管。

在社区矫正对象接收工作中,有哪几种情形可暂不列为社区矫正对象

按照《辽宁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可暂不列为社区矫正对象:

(1)未按规定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的;

(2)应送达的法律文书未按规定送达社区矫正机关的;

(3)因其他特殊原因,市级以上社区矫正机关决定暂不接收的。

出现上述1、2两种情况,社区矫正机关应及时通报检察机关,并要求有关部门及时送达法律文书,敦促社区矫正对象及时报到。以上3种情形消失,上述人员可列入社区矫正工作对象。

被判决、裁定实行社区矫正的罪犯,省内和外省的矫正对象在报到时间规定上有何不同按照《辽宁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规定: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或监狱、看守所释放之日起,在本省服刑、羁押的罪犯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到,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裁判或服刑、羁押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到。

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工作包括哪些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工作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程序和内容:

(1)社区矫正对象相关的法律文书及材料的接收;

(2)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包括对象的确认、登记、填写相关表格,在《社区矫正宣告书》上签字等具体工作内容;

(3)告知社区矫正对象相关权利和义务以及社区矫正相关规定;

(4)开展初次见面谈话教育;

(5)建立矫正对象的个人矫正档案。

开展非监禁刑案件审前调查应注意哪些问题

开展非监禁刑案件审前调查应注意的问题有四点:

(1)时限问题,整个调查工作务必在收到委托函十日内完成,并移送人民法院或刑罚执行机关,否则将失去作用;

(2)参加调查工作的人员人数必须在二人以上,特别是到被告家庭调查,务必两人同时到场;

(3)调查报告内容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客观,不得有虚假的内容和显失公平的意见建

议;

(4)调查工作程序问题。书面调查报告一定要由司法所集体研究,所长署名签署意见,县(区)社区矫正机关审核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上报。

非监禁刑案件审前调查的内容有哪些

按照《辽宁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规定,非监禁刑案件审前调查的内容包括:(1)拟适用非监禁刑对象的基本情况;

(2)拟适用非监禁刑对象在学校、工作单位和社会上的表现情况;

(3)拟适用非监禁刑对象在监狱、看守所的情况;

(4)拟适用非监禁刑对象所在社区群众和单位职工对被告人的评价和反映;

(5)受害人的意见;

(6)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意见和反映;

什么是非监禁刑案件审前调查

非监禁刑案件审前调查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试行以来,在刑事审判、刑罚执行中新开展的一项工作。是指人民法院或刑罚执行机关在审理刑事案件,裁定、审批人员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时,根据法定情节对可适用非监禁刑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在开庭审理、裁定或决定前,委托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对他们的个人情况、一贯表现

、社会背景、群众及受害人反映等情况进行调查,提出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和意见,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调查报告的活动。

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主刑期满释放的罪犯及相关法律文书材料应当怎样移交按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对主刑执行完毕后附加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所在监狱、看守所应在释放前一个月将释放通知书、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所依据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及罪犯出监鉴定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相关材料,送达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县级社区矫正机关,并责令其自接到裁定书、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司法所报到。

对裁定假释罪犯及其相关的法律文书材料怎样进行移交

按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案件,应当将假释裁定书送达提请裁定的刑罚执行机关和承担监所检察任务的人民检察院,并在释放罪犯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假释证明书副本、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罪犯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县级社区矫正机关,同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和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监狱、看守所对裁定假释的罪犯,应在其出狱(所)5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罪犯出监鉴定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其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县级社区矫正机关,并告知本人

5日内到当地司法所报到。

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及其相关的法律文书材料怎样进行移交?

按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及其相关的法律文书材料,按下列办法分别移送:

(1)人民法院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同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在执行通知书注明暂予监外执行,连同判决、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县级社区矫正机关;同时,通知被告人5日内到司法所报到。

(2)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在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原判决书复印件、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其户籍地或居住地县级社区矫正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分别由监狱、看守所押送回原住地,与县级社区矫正机关办理移交手续。

人民法院如何移交被判处社区矫正的罪犯的材料?

按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对于直接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和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判决书、起诉书副本、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直接送达罪犯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县(市、区)社区矫正机关,同时告知罪犯5日内到司法所报到。县级社区矫正部门自接到送达

的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转送司法所。

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哪些罪犯及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之一,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使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主要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犯有故意杀人、

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罪犯。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社区服刑期间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按时到社区矫正机关报到;

(2)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3)不得行使刑法第54条规定的政治权利;

(4)定期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5)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需报告监督管理机关。

哪些罪犯适用假释,被裁定假释的罪犯在社区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原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刑期十三年以上,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适用假释。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被裁定假释的

罪犯在社区服刑期间必须做到:

(1)必须按时到社区矫正机关报到;

(2)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3)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性劳动;

(5)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6)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需要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罪犯的假释考验期,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为10年。在假释考验期内罪犯又重新违法犯罪或发现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规定实行数

罪并罚;若无重新犯罪或发现新罪,假释考验期满,就可以认为原刑罚执行完毕并予以宣告。

什么人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社区必须遵守哪些规定按照我国刑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具有以下三种情形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放在社会上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老残罪犯。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社区服刑期间应当做到:

(1)按时利用电话或口头向社区矫正机关报到;

(2)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管;

(3)定期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4)身体条件允许的要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性劳动;

(5)遵守会客的有关规定;

(6)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需要向执行机关申请审批;

此外,保外就医的罪犯还要遵守以下规定:

(1)在指定的医院就医;

(2)确有治疗、护理特殊要求,需要转院的,需报告执行机关批准。

暂予监外执行的以上三种情况消失,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及时收监。

什么是缓刑,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社区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缓刑是对判处某种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条件下不执行原刑的制度,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适用缓刑的罪犯,必须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适用缓刑的罪犯在社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按时到社区矫正机关报到;

(2)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3)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性劳动;

(4)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执行机关批准。

被宣告缓刑的罪犯,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并予以宣告。

什么是管制,管制对象在社区服刑期间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管制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适用对象主要是所犯罪行较轻、社会危害较小的罪犯。刑期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刑期最高不超过3年。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社区服刑期间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按时到社区矫正机关报到;

(2)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3)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性劳动;

(4)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聚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5)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6)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7)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执行机关批准。

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宣告解除管制。

什么是社区矫正志愿者?

社区矫正中的志愿者,是指无偿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一定服务的社区居民。

社区矫正志愿者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不一定具备专业技能;第二,不是专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第三,不领取薪水;第四,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相对较少;第五,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时间不固定;第六,人员流动性较大。

从我省的情况看,志愿者主要来源三个方面:一是在职志愿者。主要是一些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从事心理矫治、罪犯研究等专业的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志愿者工作;二是

青年志愿者。主要是学习法律、心理学等相关专业的在校大学生或社会青年志愿人员;三是具有专门工作经验的离退休人员。

什么是社区矫正工作者

社区矫正工作者是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一般是司法所招聘的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专职工作人员,大多接受过正规培训,领取薪水或报酬,承担正规的义务和责任并在一定时间内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由于不具有执法者的身份,社区矫正工作者不能从事社区矫正中涉及执法内容的工作,只能协助司法所从事不具有执法内容的教育、帮扶和其他辅助性工作。

什么是社区矫正专业人员

社区矫正专业人员一般指司法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和抽调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

1、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职责是,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矫正管理和教育,组织社会志愿者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督帮教,协调有关部门解决矫正对象就业及生活等方面的困难。

2、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职责是,协助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矫正和监督管理工作。帮助司法所总结社区矫正工作经验,培训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社区矫正队伍由哪几部分人员组成

在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主要由三部分人员组成:

1、司法所工作人员;

2、司法行政机关派驻街道社区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

3、从社区干部、离退休人员和社会志愿者中聘用的人员;

人民检察院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是:“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监督程序,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地进行。”

人民法院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是:“严格准确地适用刑事

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罚措施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在判处非监禁刑、减刑、假释工作中,可以征求有关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并在宣判宣告后,将判决书、裁定书抄送有关社区矫正组织。

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是:“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

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

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的区别在哪里

在日常实践中,由于这两项工作的对象都曾经犯过罪,主要的工作方法都包括了思想帮教和生活帮扶等内容,因此比较容易混淆。但深入进行分析,就会发现两者具有明显区别:

1、工作的性质不同,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安置帮教只是行政管理和社会工作;

2、工作对象的身份不同。社区矫正的工作对象是正在服刑或接受矫正的罪犯,而安置帮教工作对象是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的公民;

3、工作的力度和管理的宽严程度不同。社区矫正由于是刑罚执行,具有强制力,对矫正对象作出一定的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方面的限制、行为方面的约束,违反监管规定的还要受到惩罚;而刑释解教工作不能强制,由于刑释解教人员都是具有人身自由和权利保障的公民,对其在思想上,行为上不能违背其意愿或采取强制措施,只能靠教育引导,促使其自愿接受帮教。两者相比较,在工作力度和管理程度上要差很多。

社区矫正的功能是什么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有六个功能:

一是惩罚功能。就是将确定的刑罚义务落实到犯罪人身上,不能享有被法律剥夺或限制的一定权利,必须服从矫正组织的管理和教育,必须遵守各项矫正制度并参加公益劳动

,切实感受到刑罚痛苦和国家法律的威严,从而矫正其不良的心理和行为。

二是教育功能。社区矫正的教育功能就是对矫正对象实施的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的法制教育、劳动教育、文化教育、技能教育和心理健康知识教育,提高矫正对象道德水

平和法制观念,改造成为新人的目的。

三是塑造功能。通过矫正活动,促进矫正对象的再社会化,使其形成健康人格,将其塑造成能够以普通社会成员身份顺利回归社会的新人。

四是感化功能。通过社区矫正组织对矫正对象进行的思想教育、行为引导和解困帮扶。使其产生感化的心理效应,调动其改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五是治疗功能。主要体现为对矫正对象进行的心理教育、心理危机干预方面。通过心理矫治、帮助罪犯逐步消除犯罪心理和各种消极心理。

六是控制功能。将矫正对象置于社区矫正组织和人民群众有效监控之下,防止其重新的犯罪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什么

社区矫正的目的分为直接目的、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它们构成了统一整体。

1、直接目的。社区矫正的直接目的,是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

2、间接目的。社区矫正的间接目的是通过组织引导公民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与监督,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3、根本目的。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1、改革创新原则。社区矫正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在我国还是一个新事物,没有固定模式和现成的经验照抄照搬,因此需要在现行法律政策框架内,结合中国国情,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各个方面进行大胆的探索和创新,逐步实现社区矫正在机构设置、队伍管理、业务开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各方面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促进工作的不断完善。

2、以人为本原则。把社区矫正对象放到社区来改造,改造环境更加宽松,有利于维护罪犯的婚姻家庭稳定,减少了因关押产生的诸多不确定因素,有利于调动他们的改造积极性和主动性,体现出对罪犯人权的尊重和保护,符合刑罚人道主义的原则。除此之外,社区矫正突出思想教育和帮扶解困方面的作用,也是以人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

3、社会参与原则。矫正对象在社区接受改造,依托社会进行帮教,利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方面与监禁刑相比较,具有很大优势,因此,社区矫正作为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全社区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走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之路。

社区矫正的任务有哪些

社区矫正工作的任务有3项:

1、监督管理。就是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2、教育改造。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增强其认罪悔罪意识,提高社会责任感,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帮教扶助。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就业、就学、就医以及生活保障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高他们的就业谋生能力,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社区矫正的特征有哪些

与监内刑罚执行相比较,社区矫正具有以下四个显著特征:

1、非监禁性。与传统的监禁刑罚相区别,社区矫正把矫正对象放置在社区,而不是放在环境封闭的监狱大墙内,罪犯具有相对较多的人身自由和生活空间,能够做到与社会相融合,基本不影响个人的工作、生活;

2、惩罚的和缓性。与监禁刑和自由刑相比较,社区矫正对罪犯的惩罚程度较轻,这类罪犯不会体验到监禁刑罚的某些体验——剥夺和痛苦,如失去人身自由,遭受两性隔离,失去个人自主性和隐私,与家人和朋友分离,无法像正常人那样享受生活,等等。因此,社

区矫正与监禁刑罚相比较,刑罚的程度要和缓许多;

3、社会参与性。监禁刑罚的工作主体是监狱和监狱人民警察,而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不仅包括政法相关部门,还包括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社会志愿者,广泛的社会参与性是它的一个显著特征;

4、社会效果的综合性。社区矫正工作融入到社区的工作与生活,使之成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组成部分,一方面促进了社区治安的改善,另一方面促进了矫正对象思想行为恶习的矫正,增强了回归社会的适应性。

社区矫正的性质是什么

我国社区矫正的本质属性是刑罚执行,理由有4点:

1、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政策依据是刑法、刑诉法、监狱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相关政策规定,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内容是刑罚执行;

2、我国社区矫正适用的范围和对象,都是触犯了刑律,受到刑罚处罚的罪犯;

3、社区矫正对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人身自由限制和刑事惩罚性质,例如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服刑期间要遵守相关法律政策,要接受和服从社区矫正部门的监督管理,要定期向社区矫正部门报到和汇报思想,要认真参加社区矫正部门组织安排的思想教育和公益劳动,本人外出、迁居都要经过批准。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人员不得行使相关政治权利,对违反监管规定者要进行处罚等等。

4、社区矫正同监内刑罚执行根本目的一致,都是通过实施刑罚措施,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

社区矫正工作与社区居民的关系

社区矫正不是放纵罪犯,其根本目的在于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社区矫正是在社区中进行的犯罪矫正,与社区居民的生活密不可分。

一方面社区矫正对象生活在社区中,当然要参与社区生活,同时,按照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社区矫正对象还要参加各种形式的社区公益劳动,这是一种重要的社区矫正措施。

另一方面还表现在社区各方面力量对社区矫正的参与上。在社区矫正中,要充分利用社区的力量,包括社区基层组织、社区志愿者等,这些社区力量的参与在社区矫正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因此,要切实增强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认同感,激发他们支持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热情,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帮助方面的重要作用。

社区矫正工作的意义

1、社区矫正符合社会文明进步和刑罚人道化的发展趋势。在保护罪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满足其重返社会种种需求方面,处处体现了刑罚人道化的精神,有利于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促进国家长治久安。

2、社区矫正有利于克服监禁刑罚的弊端。避免了一些罪过较轻、主观恶性不大、恶习不深的罪犯在监禁刑罚条件下,与恶习较深各种罪犯混合关押、受其熏染影响,产生交叉感染,有利于这些罪犯的更好改造,也为社会减少了许多不安定隐患。

3、社区矫正有利于增强监管改造效果。把罪犯放置在社区进行监管改造,具有独特的

优势,矫正对象在接触社会、密切亲情、适应社会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便利,易于使其珍惜现有的一切,激发接受改造重新做人的积极性,增强改造效果。

4、社区矫正有利于降低行刑成本。与监禁刑罚相比较,国家在财力、人力、物质装备设施的投入方面,都会节约许多,有利于把有限的资金投入到更需要的方面去。

5、有利于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目前全世界的刑罚执行领域中,对于轻型犯、缓刑犯和假释犯适用社区矫正,已经成为通行的做法。我国全面实行社区矫正,实现了与世界通行做法的接轨,有利于我国在这方面开展国际合作,也符合相关国际条约精神。

社区矫正的概念

社区矫正是我国近年来借鉴国际先进刑罚理念,适应国内加强法制建设、推进司法制度改革需要实行的一种新的行刑方式。它与监内刑罚执行相对应,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对象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包括下列五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罪犯。

2.被宣告缓刑的罪犯。

3.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女犯;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老残罪犯。

4.被裁定假释的罪犯。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在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于那些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初犯、过失犯罪、职务犯罪,以及未成年犯、老病残犯等类人员,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社区矫正。

社会工作青少年社区矫正某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蔡某,男,1989年4月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在厦门市交通职业中专就读。2004年10月22日下午,蔡某与王某、施某、谢某四人在本市秀德大厦附近,殴打在校生陈某并抢走一部诺基亚682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377元)及在校生黄某的人民币10元。2004年10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思明区人民法院审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同时,共同退赔被害人黄某人民币十元,退赔被害人陈某人民币二千三百七十七元。 二、特点分析 1. 突发性。由于青少年各项生理基能正在发育之中,身体增长的速度快,但是心里发育却相对滞后,自我控制力不强,因此在某种偶然的诱导和刺激下,容易遇事起意,突然实施犯罪,脑子一热,说做就做,不计后果。本案中蔡某及其同犯就是出于对金钱的渴望,在好奇和刺激的心理作用下实施了抢劫。事实上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根本没有意识到其和同伴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后果会如此严重。( 2. 团伙化。由于青少年年纪尚轻,心理承受能力也有限,势单力薄的心理使得他们容易结伙作案,通过结伙成群,互相壮胆,互相煽动,互相利用,互相依存,增强安全感。因此,多是三五成群、七八成伙的共同作案。本案中蔡某以及其他五名被告均是纠集成伙共同犯罪。( 3. 低龄化。近年来,犯罪的高发期年龄在18岁左右,其中14-16岁少年犯罪的比例日渐增大,并呈现越来越低龄化的趋势。本案中,共有6名被告,均未满18周岁,其中蔡某及其同案犯王某还未满16周岁。( 4. 反复性。青少年的思想具有极大的可塑性,且心理素质不稳定,容易收到外界的影响,因此如不注意隔离他们与不良习气接触,不注意对他们不良行为的及时纠正和和控制,他们也容易受到坏人坏事的熏染而重新犯罪,具有很强的反复性。本案中,蔡某的其中两名同案犯就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实施了抢劫。( 三、原因分析( 在对于本案蔡某的犯罪原因的分析中,除了自身因素以外,有三个环境因素是最为重要的:家庭因素、学校因素和社会因素。( 1. 家庭因素。家庭是青少年的第一课堂,父母是第一任教师,正确的家庭教育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是极其重要的。而蔡某恰恰缺乏了这样一个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主要表现在: 一是家庭的贫困。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带来了激烈竞争和贫富差距。青少年自我控制能力不强,好奇和攀比的心理容易产生对物质生活的极端追求和滩涂享受。蔡某家庭贫困,父母双双下岗,母亲还是残疾人,家里每月的收入仅来自三百多元的低保金,所以蔡某对物质方面的需求无法得到充分满足,加之父母平时缺少对其在金钱和物质方面的正确引导,导致其最终在好奇和寻求刺激的心理作用下实施了抢劫,并将近一半的赃款与同案犯挥霍消费。

国外社区矫正的经验和问题

国外社区矫正的经验和问题 陈和华叶利芳 一、国外社区矫正的经验 社区矫正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有较长的历史。早在18世纪后半叶,英国进步的监狱改革家约翰〃霍华德就提出过反对监狱非人道化刑罚的监狱改革理论,促进了对罪犯的人道化待遇。19世纪后半期,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矛盾激化及西方国家犯罪现象的急剧增加,刑事近代学派的奠基人龙勃罗梭运用人道主义和实证主义方法,深入探究了犯罪的深层个性原因,论证了教育、劳动等社会因素对于矫治罪犯心理及行为倾向的重要作用,引发了以李斯特为代表的近代刑事学派的产生,以及缓刑、假释、不定期刑、保安处分等一系列现代刑法制度的出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人类对战争期间各种不幸和灾难的清理和反思,对于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日益成为各国法律的主题。在欧洲大陆国家出现了强调保护社会免受犯罪侵害,主张对犯罪人进行再社会化并实行人道的刑事词法处遇的社会防卫学派。与此同时,美国受医疗模式、标签理论、以及中间刑法制裁措施等因素启发和影响,社区矫正制度也日趋完善。联合国及其有关下属组织,在总结各国非监禁性刑罚经验的基础上,于1955年举办的联合国待遇大会上通过了《因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在1966年第21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1980年第六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处遇大会上通过了关于《减少关押矫正及其对剩余囚犯的影响》报告。在这些重要文献中,均强调了实行社区矫正的必要性和重要作用。20世纪下半叶以来,社区矫正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词法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以及我国的香港、

台湾等地区,得到了多样的普及和发展。到2000年时,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纳入社区矫正的非监禁人数已大大超过监狱中的监禁人数,完成了由以监禁刑为主向非监禁刑为主的历史性转化[1]。总体而言,这些国家的社区矫正有如下特点和经验。 (一)社区矫正种类的宽泛性和递进性 西方各国在社区矫正种类的设计上具有宽泛性和递进性的特点。所谓的宽泛性就是社区矫正种类繁多,对不同的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不同的矫正内容设计,因人而异。所谓的递进性就是根据矫正对象的年龄、犯罪性质以及主观恶性程度等设计严厉程度不同的矫正措施,并且互相衔接,对罪犯的自由限制和管理形成一个由宽到严的阶梯。宽泛而递进的复合型的立法设计,拓张了社区矫正的弹性,赋予法官较大的裁量空间,允许法官针对个案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最适合犯罪人的某一种或若干社区矫正令,因人施刑,更加有利于罪犯的改造。 以英国为例[2]: 英国的社区矫正不是一个单一型的刑种,是复合型的多元化的刑种群,由多种社区矫正令组成。这些矫正令是立法机关在近一个多世纪以来,随着刑罚学研究的不断深入,在不同时期,逐步确立的。刑事司法机关在个案的审判中,对某个被告人可以适用一个或多个社区矫正令。根据2000年英国国会通过的刑事法院量刑权限法案(Powers of Criminal Courts(sentencing)Act)的规定,英国社区矫正的种类由社区令、补偿令、缓刑(暂缓执行)和假释构成。第33条第l款的规定,“社区令”包括宵禁令、缓刑令、社区服务令、结合令、毒品治疗和测试令、管护中心令、监督令和行动计划令。其中,宵禁令适用于所有年龄段的罪犯;缓刑令、社区服务令、结合令、毒品治疗和检测令仅适用于己满16

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规定

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规定 社区矫正人员是指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经过监管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人员。 不过,对于这类人也不能完全放松警惕,还需要做好日常的管理!下面就不妨跟着爱汇网 一起来看看吧!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规定篇 1 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 责有哪些?答: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矫正执行工作, 主要包括: 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 估, 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 , 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 , 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 场所、外出、变更居住地的审批, 给予警告, 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 提出撤销缓刑、假释、 收监执行建议, 提出减刑建议, 对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组织追查, 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 明书等。 同时,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也可以开展集中教育、心理矫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矫 正人员提供帮扶等工作, 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司法所应当做好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一是在社区矫正接收环节, 司法所要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派, 接收社区矫正人员, 并组织宣告; 确定社区矫正小组; 制定矫正方案; 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 二是在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 司法所要监督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告; 采取实地检查、 通讯 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 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 有特殊情况, 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 说明情况; 定期到社区矫正人 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 等情况;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 , 及时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 对社区矫正人员七 日以内的外出进行审批; 组织日常教育学习活动和社区服务 ; 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和心 理辅导; 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考核并实施分类管理等 : 在期满解除矫正时, 司法所要对社区 矫正人员作出书面鉴定, 提出安置帮教建议; 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 向社区矫正人员告知 安置帮教有关规定, 与安置帮教部门做好交接等。 三是司法所作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 , 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授权 , 在一定范围 内参与社区矫正执法活动, 如派员参加社会调查评估等。 四是司法所立足基层, 还要充分发挥贴近社区、贴近群众的优势, 广泛动员基层组织、社 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学校、家庭成员等各方面力量, 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有哪些?答: 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 必须有 一支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执法队伍作为组织保障。 同时, 考虑到社区矫正的社会性, 应当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开展工作。 为适应社区矫正工作性质要求, 建立以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工作者为核心、 社会工作者为辅 助、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区矫正》重点整理

社区矫正 一、单选(每小题1分,共15分) 1、小军因吸毒被强制戒毒结束后,矫正社会工作者小张跟进了小军的个案。接案时小张了解到小军为非婚生子女,母亲改嫁后一直无人管他,小张对小军的需要进行了评估。此时,小军最需要满足的是( B )要求。 A. 生理脱毒 B. 基本生活保障 C. 就业 D. 法制教育 2、阿丽新婚不久,因挪用公款被判缓刑,失去了奋斗多年获得的财务主管职位,成为矫正对象,她痛苦万分,情绪低落,沉默寡言,闭门不出。社会工作者在对阿丽的辅导中,不仅帮助他重新认识自己,还为他收集了很多就业信息。阿丽调整了心态,终于又找到了一份工作,开始了新生活。本案例中,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服务主要满足了矫正对象(D)的需要。 A. 基本生存 B. 教育保护 C. 家庭生活 D. 再社会化 3、矫正社会工作的服务内容涵盖生活照料、经济支持、疾病医治、心理辅导、就学就业指导、家庭关系调适等。这主要体现了矫正社会工作的(C)。 A. 监管功能 B. 矫正功能 C. 服务功能 D. 指导功能 4、矫正社会工作从本质上讲是司法体系中的(B)。

A. 社会行政 B. 社会福利服务 C. 社区矫正 D. 监督管理 5、矫正社会工作具有社会工作的基本性质,它同其他领域社会工作的区别体现在(D)。 A. 组织动员社会工作 B. 改善困难社会成员社会状况 C. 服务方式不同 D. 服务对象较为特殊 6、下列哪项不能说明矫正社会工作是司法矫正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C)。 A.矫正社会工作者所从事的福利服务尤其法律上的依据 B.矫正社会工作贯穿于罪犯进行司法矫正的各个方面以及整个过程 C.矫正社会工作位于司法矫正之后,是司法矫正的有力补充 D.矫正社会工作的目的与司法工作的目的都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安全 7、社会工作者为罪犯及其家人,在审判、监禁、社区矫正或刑释期间,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纠正、信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以及满足矫正对象(D)的需求。 A.维持身体健康 B.基本身存条件 C.教育、就业权益保障 D.再社会化 8、现代矫正社会工作起源于(D)。 A.中国 B. 英国 C. 德国 D. 美国 9、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是(C)在社区矫正中的职责。

社区矫正人员须知

社区服刑人员须知青龙县司法局茨榆山司法所编制

前言 1、为了准确执行刑罚,规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使社区矫正对象尽快熟知相关规定制定本手册。 2、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 3、司法所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 青龙县司法局茨榆山司法所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社区服刑人员应知应会内容 一、什么是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帮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 1、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矫正对象实施日常管理; 2、通过组织学习、教育活动,对矫正对象进行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范教育; 3、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4、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每月安排不少于12小时的社区公益劳动,增强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感。 三、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主要包括下列5种犯罪: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⑴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⑵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⑶生活不能自立,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四、社区矫正对象可以享受的权利: 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 一、报到登记 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后,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2、矫正对象每周向司法所报告一次,汇报上周活动情况。报告可以用电话形式。 3、矫正对象每月到司法所汇报一次,并递交书面情况汇报。无书写能力的,可以口头汇报。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视身体状况,经司法所同意,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递交书面情况汇报。 二、监督 1、司法所在矫正对象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7日内,对其单位、家庭情况进行走访了解,确定监督人,组成监督考察小组,与监督人签订监督协议,制定和落实监督管理措施。

社区矫正-矫正方案例子

社区矫正个案矫正方案 一、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 赵某某,男,1961年7月16日出生,已婚,原系张家港市某镇某村党总支部委员会书记,目前经商。 2001年至2004年间,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其担任党总支部委员会书记职务所在村的土地征用补偿款人民币500万的存单进行质押贷款并将所贷款项用于其与他人合股的企业进行赢利活动,被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二、矫正对象的背景资料 (一)家庭背景 赵某某的家庭是典型的三口之家,妻子和女儿赵某,家庭关系和谐。 (二)生活经历 赵某某于1978年中学毕业;1978年7月到1980年5月务农;1980年5月到1982年5月,在张家港市某镇某村通风管道设备厂工作;1982年5月到1998年8月先后在张家港市某毛纺厂、某彩印厂和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工作;1996年上半年到2004年9月任某村党支部副书记、书记;2004年至今,经商,为张家港市一较大规模厂家的大股东。纵观赵某某的经历,我们可以看出,其社会地位、经济状况随着经历和年龄的增长也逐步上升。这些经历使得赵某某在个性上十分的自信、好强、对自己的面子很看中,经济独立和成功意识强。 (三)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赵某某与其周遍的人关系处理的不错,善于交朋友,和其亲兄弟一起经商创

业,通过他们的努力,拥有多处实体企业,业务发展到了海外,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繁荣做出了贡献。但是,由于一直忙于工作和生意,赵某某本人对法律的规定并不是很了解和熟悉。 三、存在问题 (一)社会适应情况 赵某某在入矫后,能迅速适应社会,积极再创业,成功经营某制铁公司,该企业发展迅速,规模越来越大,为张家港市的经济发展做出了不小的贡献。 (二)求职或求学意识 该对象求职意识强,通过自主创业获得事业的成功,其经营企业的发展良好。 (三)思想观念问题 但是如前所述,赵某个性上十分的自信、好强、对其自己的面子很看中,经济独立和成功意识强;而且,因为成为了生意人,其社交圈子很广。所以,在法院判决后,其能认罪服法,认识到自己过去的错误,接受法院的判决。可是赵某某一直对自己矫正对象的身份抱有一定的抵触心理,认为成为矫正对象就很没面子,对社区矫正的帮助性、教育性认识不是很高。 四、风险评估 从再犯罪的客观条件来说,现在赵某某事业比较成功、经济条件良好、家庭关系和睦,促使再犯罪的客观因素较少;主观条件上来说,赵某某以前犯错是因为法律意识不高,犯错后能认识到过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时自首,入矫后能认罪服法,悔罪行为和意识明显,所以从主观上看,赵某某再犯罪主观因素也较弱。而且根据以上的主客观情况,入矫后,能够通过社区矫正机构的帮助和教育,提升其法律知识水平和守法意识,能够有效的控制其再犯罪的可能性。综上所述,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事处罚新增了一个社区矫正,对于被判管制的罪犯,一般就要进行社区矫正。而为了配合各地社区矫正的实施,我国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了解这个办法的具体内容。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

社区矫正工作操作手册

- 1 - 社区矫正工作操作手册 社区矫正操作流程简图 分三步实施: 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 → 社区矫正的执行 → 社区矫正的终止解除 1、审前社会调查 2、矫正人员签具矫正保证书 3、送达法律文书 4、矫正人员报到 5、办理交接手续 6、宣布实施矫正 1、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档案 2 、成立矫正工作小组,签订监护协议书 3、制定矫正个案 4、日常监管和教育 5、考核奖惩 6、社区矫正人员几种情形的处理方法 1、填写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 2、解除社区矫正宣告 3、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4、社区矫正人员死亡 5、被决定收监执行 6、被判处监禁刑罚 社区矫正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 1、实施汇报制度 2、组织教育学习 二、社区矫正的执行 三、社区矫正的终止解除 一、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

(一)第一阶段:社区矫正人员接收 1、审前社会调查。(责任单位:司法局、司法所) ①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在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委托市司法局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由市司法局指派被告人或罪犯居住地司法所实施。 ②司法所根据委托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 ③反馈评估意见。市司法局决定最后评估意见后,应当在接到委托调查函起5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交《审前社会调查意见反馈函》。 2、签具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责任单位:法院、看守所、监狱) 法院、看守所、监狱对适用社区矫正的人员,在判决、裁定或作出决定时,应向其当面宣读《社区矫正告知书》(见附一),告知其到市司法局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同时应责令社区矫正人员填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见附二),作出接受社区矫正的书面保证。(社区矫正人员系未成年人的,则应由其监护人作出接受社区矫正的书面保证)。 3、送达法律文书。(责任单位: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 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决定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判决、裁定生效后,应当于生效起3个工作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送达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同时抄送市检察院监所科、市公安局户政科。 社区矫正科在收到法律文书后,应认真查验文书材料的种类是否齐全(见附三),文书材料齐全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文书材料不- 2 -

社区矫正学习资料

社区矫正 1、什么叫什么区矫正? 社区矫正就是俗称“吃家庭官司”人员的监管,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2、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3、社区矫正教育监管对象有哪几类?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②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③生活不能自理,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4、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是谁?各相关单位(部门)有哪些职责? (1)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是社区矫正执法主体。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2)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3)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4)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5)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6)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5、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有哪些? (1)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2)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社区矫正案例分析

社区矫正案例分析 一关系的建立阶段 (一)基本资料 姓名:周某 性别:男出生年月:1959年2月文化程度:文盲婚姻状况:已婚 家庭成员情况:妻子刘某,小学教师 家庭地址:XX乡XX村XX组, 犯罪及处罚情况:2001年周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因周某在监狱表现良好,2007年8月8日假释回家,假释日到2011年8年21日 (二)背景资料 1.家庭背景: 妻子儿女共5人,周某现与妻子一起居住生活,父子、女关系都比较融洽。 2.生活经历: 周某家住农村,以务农为主2002年周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因周某在XX监狱表现良好,分别于05年和07年分别记功一次,于2008年8月8日假释回家 二矫正对象问题研究与诊断 (一)对象的性格: 周某的性格内向,从小孤僻,不善交友,平时闷声不响,但易急躁,鲁莽,行事草率。不在外面玩耍,沉默寡言.他平时的所思所想不外

露,别人看不出,也掌握不了。因此,周某案发时人们感到很突然。(二)对象的心理: 周某犯罪已受到法律制裁,长期的狱中生活使本就内向的周某越发趋于沉闷。假释回来后,自认低人一等的周某所想所思羞于向亲朋故友交流。甚至也不向自家兄弟吐露半句。自卑感与日俱增,心态已不正常。 (三)家庭和社会关系: 周某有子女3个。两女儿已出嫁。 (四)经济基础与事业发展: 周某假释回来后,很快报上了户口,又拿到了劳动手册,并被推荐到大卖场超市配售中心收货处工作,就目前而言,基本上解决了本人的生活,据分析,周某经济上还有一些问题要帮助解决:一是存在快速致富的思想和动机,与同出来的狱友盲目攀比,认为自己经济与其比差距很大。二是周某无专业技能,且文化知识又低,缺乏竞争能力。三社区矫正计划 (一)认知与领悟: 一个长期陷入失意,困苦的人,或者重复陷于困扰处境的人,需要进一步强化其认知与领悟,才能使其摆脱无法消遣的症结,自己看不到的矛盾,才能摸索到得以改善的方向。让周某正确地认识到自己过去,反思自己犯罪的思想根源,解决错误的思想意思问题,面对现实,勇敢地接受人生的挫折和不幸,与过去错误的思想,行为彻底决裂。(二)由针对性地对周某提供个别化的服务:

社区矫正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双击去除 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制度(一) 一、矫正机构健全,职责任务明确,制定矫正计划和方案,落实保障措施。 二、对矫正对象的交接手续完备,建立个人档案;对其管理、监督、考察、解除等环节要合法有续。 三、矫正措施得力、方法科学有效。每周要组织矫正对象进行一次学习和教育,针对其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四、矫正对象,每周要向司法所进行一次思想汇报,参加一定的社区公益劳动。外出一天以上的要向司法所请假,回归后要及时汇报和消假。 五、对违反管理、监督、考察规定的矫正对象,协调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对重新犯罪的及时交给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六、矫正档案要齐全完备、归档有序。解除矫正后要与帮教工作衔接规范。

社区矫正范围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监外执行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人员。在社区中对上述人员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做好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 ---------------------------- 社区矫正制度(二) 一、领导小组例会制度: 1、镇村应分别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例会,每年不小于一次,遇有重大事宜随时召开。 2、例会的主要内容是,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听取有关部门工作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3、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会前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确定议题。做好会议记录,将有关决定事宜整理存档。并负责决定事宜的督促落实。 4、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成员,联络员应按时到会,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提前请假,并指派他人参加。 二、请示报告制度: 1、社区矫正组织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应在报告同

社区矫正人员案例

孤僻青年悔改创业报答父母 社区矫正人员顾某心理疏导分析 xx镇社区矫正对象顾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xx县,汉族,初中文化,xx县xx镇某村人,住本村。因盗窃罪于2012年1月17日被xxxx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社区矫正期限为自2012年1月28日至2015年1月27日止。顾某性格孤僻固执,初中还未毕业就已流窜社会,并结交了不少不良少年。他的家庭很贫困,这让他自卑又仇视社会,缺乏与人沟通加上法律意识淡薄,使他最终伙同“朋友”实施了盗窃行为。 社区矫正人员顾某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xx县xx司法所报到。工作人员对他的印象很深刻,当时他眼睛里不自觉地流露出一种冷漠、怀疑、敌视的目光。当询问他话时,他也默不作声,都是他的父亲代他回答。工作人员意识到需要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在社区矫正实践工作中我们发现:社区矫正人员往往因自身犯罪带来的工作与家庭变故、亲人的冷落、社区服刑的压力、犯罪的内疚感、对社区服刑的不适应等因素,都会引起其心理问题,对这些心理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矫正,不仅不利于对他们的矫正和转化,还会影响到其情绪和行为,有的甚至还可能引发一些不良的突发事件,从而影响矫正管理的顺利实施。

针对顾某的情况,工作人员没有将其作为一名犯罪分子对待,而是与其平等对话。通过为其提供心理咨询,提供倾听其心声的平台,全面了解他的心理特点,让他的情绪得到宣泄,释放心理压力,缓解心理矛盾。顾某从最初的只是听不说话到态度慢慢的转变也开始简单的聊几句。这种以谈家常的形式在自由轻松的气氛下进行让顾某与工作人员有了进一步的接触、谈话,初步消除了他是罪犯面受训斥、歧视的顾虑,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人性化管理的模式,消除其抵触情绪,心甘情愿接受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针对性的对其制定了矫正方案: 1、按照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要求其每月定期参加劳动;每月上交思想汇报;定期对其进行走访;统一组织学习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等重要的法律法规等措施了解、掌握该对象的表现和实际情况,督促其遵纪守法、遵守矫正规定。 2、成立由家人、村委委员组成的监管帮教小组。借助亲情的力量加强帮教效果。如果发现对象在生活中存在难题,矫正机构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帮其解决问题,帮助对象适应社会。 3、注重心理疏导,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通过对其主观心态上的纠正,从主观方面尽量降低再犯的可能性。同时我们本着尊重他、接纳他、关心他的工作理念,让他消散

社区矫正工作内容

拟定矫正个案的方法和内容 1、矫正工作责任人。司法所所长对矫正个案的建立和实施负第一位责任。其职责为指定本所矫正工作人员专案专办,组织全体矫正工作人员集体研究和确定矫正个案,领导、检查、督促个案的落实。 被所长指定为个案责任人的司法所工作人员,负责调查研究,起草矫正个案,矫正个案确定后负责矫正个案具体组织和执行,对矫正个案的落实负直接责任。 2、起草矫正个案的准备。起草矫正个案应做好走访调查和综合分析评定两项准备工作。 ⑴走访调查: ①目标定位。摸清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掌握其个性化因素,为实施个案矫正奠定基础。 ②主要内容: 一是基本情况。调查需要掌握矫正对象以下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罪名;矫正期起止;原关押单位或判决机关;民族;家庭住址;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原职业; 健康状况;文化程度;爱好及特长;宗教信仰。 二是犯罪成因调查。主观因素:通过对故意犯罪或过失犯罪的掌握,判断矫正对象犯罪的罪错形态。客观因素:通过对矫正对象家庭环境、生活状况、学校教育、工作环境的了解,判断导致其犯罪的客观动因。 三是心理特征调查。通过心理测试或对矫正对象心理档案进行分析,判断其心理健康状况及性格特征(胆汁质、多血质、粘质质、抑郁质等)。 四是受害人态度调查。对矫正对象与被害人生活在同一社区的,要了解被害人对矫正对象在社区执行刑罚的态度,及时化解矛盾,避免对矫正对象接受矫正造成不利影响。 五是矫正难度调查。违法犯罪史:通过了解矫正对象犯罪及头版刑罚的次数及种类,受到治安处罚的次数及种类,判断其恶习深浅。犯罪性质:对犯罪手段、犯罪持续时间、危害后果进行调查,同时根据犯罪侵害的不同社会利益如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性质,确定罪行的恶劣程度。在监狱(看守所)改造表现情况:通过掌握矫正对象接受刑罚处罚及教育改造的表现情况,判断其对教育矫正可能的接受程度。认罪态度:通过掌握矫正对象是否认罪、是否准备或正在申诉等情况,判断其对自身罪错的主观认识和态度。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作用:矫正对象与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的,应掌握矫正对象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其所起的作用,通过对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掌握,判断矫正对象的犯罪能力及主观恶性。 ③工作方法 一是基础档案调查。通过查验矫正对象接收时的基础档案资料,了解掌握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是个别谈话调查。与矫正对象见面并办理登记以及家访、电话交流等方式,了解核实矫正对象有关情况。 三是走访调查。向矫正对象原关押机关、工作单位或学校,监护人、近亲属、邻居、居委会(村委会)进行走访,了解掌握、核实、矫正对象相关情况。 四是信函调查。在不便于直接调查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向矫正对象原关押机关、工作单位或学校邮寄信函,了解核实有关情况。 五是测试调查,通过心理测试、体检等方式,了解掌握矫正对象的心理特征及健康状况。 ⑵综合分析评定 ①目标定位。找准矫正对象犯罪和可能影响矫正的症结所在,确定矫正重点和主攻方向。 ②主要内容

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

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 一、司法部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 (一)、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目录 1、调查评估意见书 2、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 3、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 4、社区矫正宣告书 5、社区矫正责任书 6、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 7、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表 8、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9、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 10、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 11、撤销缓刑建议书 12、撤销假释建议书 13、收监执行建议书 14、社区矫正人员减刑建议书 15、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减刑审核表 16、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 17、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 18、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19、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 20、社区矫正人员死亡通知书

(二)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 文书1 调查评估意见书 ()字号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监狱): 受你单位委托,我局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被告人(罪犯)进行了调查评估。有关情况如下: 综合以上情况,评估意见为 (公章) 年月日

文书2 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单位:编号:填表日期:

注:此表抄报居住地公安(分)局。

文书3 社区矫正人员报到通知单 单位:县(市、区、旗)司法局 注:送人民法院,抄送人民检察院、 公安(分)局,监狱(看守所)。

文书4 社区矫正宣告书 社区矫正人员: 你因罪经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判处(同时宣告禁止)。年月日经人民法院(监狱管理局、公安局)裁定假释(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在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现就对你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的有关事项宣告如下: 一、遵纪守法,按规定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遵守外出审批、居住地变更审批、会客等有关规定(遵守人民法院宣告的禁止令),服从监管;按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 二、如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 三、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司法所为你确立了社区矫正小组,小组成员由 组成,协助对你进行监督、教育、帮助,你应积极配合。 特此宣告。 年月日 (公章) 社区矫正人员(签名):

社区矫正试题

社区矫正业务考核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6题,每题1分,共6分。) 1.下列哪项不属于社区矫正的任务(D)。 A.行刑B、矫正 C.安置救济 D.限制人身自由 2.社区矫正工作的对象就是(C)。 A.罪犯 B.行为偏差者 C.罪犯与行为偏差者D、“三无”人员 3.我国牵头组织有关单位与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机关就是(C)。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司法行政机关 D.公安机关 4.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就是(A)。 A。加强社区矫正 B.加强监禁矫正 C.加强教育矫正 D.加强惩罚矫正 5.下列哪项不属于社区矫正的目的(D)。 A.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 B.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与社会责任感 C.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D.对罪犯实施打击与惩罚 6.下列选项中,(D)不就是社区矫正的对象。 A.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 B.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 C.易于改造,且放在社会上服非监禁刑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D.剥夺了人身自由的罪犯 二、多项选择题(共4题,每题1分,共4分。) 1.开展社区矫正,(ABCE)。 A.有利于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 B.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 C.有利于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实现对罪犯的有效改造 D.与行刑的成本无关 E.就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目前已成为世界行刑改革发展的趋势 2.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为以下哪几种对象(BCDE)。 A.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B.被宣告缓刑的罪犯 C.被裁定假释的罪犯 D.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E.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3.社区矫正的内容包括(ABE)。 A.行为督导 B.教育矫正 C.完成义务教育 D.娱乐活动 E.组织公益劳动 4、社区矫正对象符合下列哪些正当理由,且情况属实的,经由县级社区矫正机关批准可以请假外出( ABCDE)。 A.就业B、经商C、就学D、就医E、探亲 1.三、填空题(共16题,每空0、5分,共30分。)、 1、社区矫正就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

对美国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的借鉴与思考

【数据库】马列、哲学、政治、法律、社科总论2008年二季度 【文献号】1277 【原文出处】湖北警察学院学报 【原刊地名】武汉 【原刊期号】200801 【原刊页号】37~43 【分类号】D414 【分类名】刑事法学 【复印期号】200805 【标题】对美国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的借鉴与思考 【英文标题】Reference and thought on US community correction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and staff equipment 【作者】刘强 【作者简介】刘强,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701) 刘强,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目前我国社区矫正试点阶段的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的模式并非是一种最佳的选择。结合我国国情借鉴美国成功的经验和做法是很有必要的,本文试结合目前美国的现状与我国进行比较研究,希望引起学者、实际工作者和立法者的进一步思考。【摘要题】专题 【关键词】美国/社区矫正/管理机构/人员配备 【正文】 [中国分类号]D6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391(2008)01-0005-07 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科学设置我国社区矫正的管理机构,配备高素质的工作人员是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和推进能否取得成功的重要前提条件。作为西方发达国家的美国,其社区矫正已有160多年的历史,目前已具有比较成熟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的模式,当我国正在进行社区矫正的试点时,结合国情学习和借鉴国外特别是美国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的模式,是大有裨益的。 在我国目前的关于社区矫正的研究中,对美国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的研究和介绍存在着一定的模糊认识,这些认识如果不加以澄清,不利于我们在试点中对发达国家社区矫正的学习与借鉴。例如:非监禁刑的执行由司法行政部门来管理,是绝大多数国家普遍的做法。[1] 有作者列举了美国、法国、瑞士、日本的具体设置情况。在对美国的解释中指出:“依靠社会力量来管理和矫正罪犯(包括假释犯、缓刑犯等)的社区矫正中心也是由司法部负责管理的。”还有观点提到“对于缓刑犯的执行管理由二千多个单独的缓刑服务工作机构负责,多数州的这类机构设在司法部,属于司法部下属的一个独立机构。另外,美国的社区矫正中心也由司法部负责管理。”[2] 以上提法又被不适当地援引,如:“在美国,司法部门(包括联邦司法部及州司法部)管理和监督全国所有监狱及其它各种类型的惩戒机构,包括管理对缓刑犯、假释犯等进行矫正的社区矫正中心。”[3] 笔者对其他国家的情况没有做一手的调查研究,但是通过对美国的第一手材料的调研,发现这样的解释所依据的事实是不确切或不真实的。因此,依据这样的事实得出的结论是缺乏说服力的并会影响正确的决策。下面,就我所掌握的情况(包括直接的和间接的)对美国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作一探究,希望以此引起对我国现有的社区矫正试点阶段的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模式有一个重新的思考,从而保证我国社区矫正这一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能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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