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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供稿:供稿时间:2002-03-26

(计建设[1996]67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经)委: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行为,我委制定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转告我委。

一九九六年四月六日

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的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公司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第三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项目法人的设立

第四条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项目法人筹备组应主要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

第五条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否则,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审批。

第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有关规定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同时及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七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公司章程须报国家计委备案。其它项目的公司章程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报有关部门、地方计委备案。

第八条项目法人组织要精干。建设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咨询、监理、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各类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九条由原有企业负责建设的基建大中型项目,需新设立子公司的,要重新设立项目法人,并按上述规定的程序办理;只设分公司或分厂的,原企业法人即是项目法人。对这类项目,原企业法人应向分公司或分厂派遣专职管理人员,并实行专项考核。

组织形式和职责

第十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投资方负责组建。

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由各投资方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组建。

第十一条各类建设项目的董事会在建设期间应至少有一名董事常驻现场。

董事会应建立例会制度,讨论项目建设中的重大事宜,对资金支出进行严格管理,并以决议形式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结合建设项目的特点,建设项目的董事会具体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筹措建设资金;

(二)审核、上报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

(三)审核、上报年度投资计划并落实年度资金;

(四)提出项目开工报告;

(五)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六)负责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七)审定偿还债务计划和生产经营方针,并负责按时偿还债务;(八)聘

任或解聘项目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国有控股或参股项目的监事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项目总经理具体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对项目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建设标准、总图布置提出意见,提交董事会审查;

(二)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施工队伍和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编制和确定招标方案、标底和评标标准,评选和确定投、中标单位。实行国际招标的项目,按现行规定办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用款计划、建设进度计划;

(四)编制项目财务预、决算;

(五)编制并组织实施归还贷款和其它债务计划;

(六)组织工程建设实施,负责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

(七)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对单项工程的设计进行局部调整(凡引起生产性质、能力、产品品种和标准变化的设计调整以及概算调整,需经董事会决定并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八)根据董事会授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重大紧急事件,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九)负责生产准备工作和培训有关人员;

(十)负责组织项目试生产和单项工程预验收;

(十一)拟订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劳动定员定额方案及工资福利方案;

(十二)组织项目后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

(十三)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建设、生产信息和统计资料;

(十四)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项目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条件和任免程序

第十五条董事长及总经理的任职条件,除按《公司法》的规定执行以外,还

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投资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总经理还应具有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或担任过同类建设项目施工现场高级管理职务,并经实践证明是称职的项目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建立项目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总经理、副总经理在项目批准开工前,应经过国家计委或有关部门、地方计委专门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第十七条国有独资和控股项目董事长的任免,先由主要投资方提出意见,在报经项目主管政府部门批准后,由主要投资方任免;国家参股项目,其董事长在任免前须报项目主管政府部门认可。

第十八条国有独资和控股项目总经理的任免,由董事会提出意见,经项目主管政府部门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国家参股项目的总经理,董事会在聘任或解聘前须报项目主管政府部门认可。

第十九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所聘请的总经理须报国家计委备案,同时抄送有关部门或地方计委(计经委)。

第二十条在项目建设期间,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总经理。

第二十一条国家公务人员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领导职务。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二条建立对建设项目和有关领导人的考核和监督制度。项目董事会负责对总经理进行定期考核;各投资方负责对董事会成员进行定期考核。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地计委负责对有关项目进行考核。必要时国家计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国家年度投资计划和批准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

(三)概算控制、资金使用和工程组织管理情况;

(四)建设工期、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控制情况;

(五)生产能力和国有资产形成及投资效益情况;

(六)土地、环境保护和国有资源利用情况;

(七)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八)其它需要考核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根据对建立项目的考核结论,由投资方对董事会成员进行奖罚;由董事会对总经理进行奖罚。

第二十四条建立对项目董事长、总经理的在任和离任审计制度。审计办法由审计部门负责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根据对项目的考核,在工程造价、工期、质量和施工安全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经投资方同意,董事会可决定对为项目建设做出突出成绩的领导和有关人员进行适当奖励。资金可从工程投资结余或按项目管理费的一定比例从项目成本中提取;对工期较长的项目,可实行阶段性奖励,奖金从单项工程结余中提取。

第二十六条凡在项目建设管理和生产经营管理中,因人为失误给项目造成重大损失浪费以及在招标中弄虚作假的董事长、总经理,应分别予以撤换和解聘,同时要给予必要的经济和行政处罚,并在三年内不得担任国有单位投资项目的高级管理职务。构成犯罪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按本规定,凡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而没有实行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也不予安排年度投资计划。附则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各地方可按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在建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原则上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非经营性大中型和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计委计建设〔1992〕2006号《关于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有关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日

项目法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强化项目法人在项目管理中的 职责,充分发挥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中的核心作用,确保建设项目“质量、安 全、进度、投资、效益” 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及县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枣强县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全县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程进 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第四条项目法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依法依规组织工程建设。 第五条在我县境内从事大中型及重点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自项 目法人组建到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各项建设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其他小型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水利建设 项目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的监督管理,实施对项目法人的备案、培训、监督检 查、考核、奖惩等。县水利厅负责县级以上审批的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监督管理; 各市水利局负责其他工程的项目法人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法人组建及资格条件 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 按照批准的整体建设项目确定工程建设项目责任主体,组建或明确项目法人。其 中,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县水利厅直属项目以及总投资在 2 亿元以上的地方大 型水利工程项目由县人民政府或县水利厅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其 他地方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对于中小型水利工程,提倡“一县一法人”专职项目法人集中管理模式。有 条件的县可组建常设的项目法人,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 承担本县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第八条项目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应为专职人员,法定代表人兼职的,必须配备副职,专 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法定代表人、专职副职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 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水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 不得兼任中小型水利建设项目的法人代表。 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有丰富的技 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建设项目管理(答案)

建设项目管理第1章学习辅导 学习内容:第1章建设项目管理概述 主要内容总结与摘录: 本章主要介绍项目与建设项目的概念,项目管理的概念、目标、基本职能、建设项目的概念、分类,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建设管理体制等。 项目是指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具有特定的明确目标的一次性事业(或活动)。 项目的特性主要体现在:项目的一次性和单件性;项目的目标性;项目的整体性。 从项目管理的特点出发,项目管理的基本职能:计划、组织、协调、控制根据水利行业特点和建设项目不同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市场需求等情况,将建设项目划分为生产经营性、有偿服务性和社会公益性三类项目。 按建设项目的建设性质不同,可分为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改建项目、迁建项目和恢复项目。 项目管理的基本目标,一般归结为三大目标:投资目标;进度目标;质量目标。 1995年,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128号)文件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程序中,通常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作为一个大阶段,称为项目建设前期阶段或项目决策阶段,初步设计以后的建设活动作为另一大阶段,称为项目建设实施阶段,最后是生产阶段。 开工时间是指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任何一项永久性工程中第一次正式破土动工的时间。工程地质勘察、平整土地、临时导流工程、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水、电等施工,不算正式开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基本建设领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通过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等三项制度改革,形成了以国家宏观监督调控为指导,项目法人责任制为核心,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为服务体系的建设项目管理体制基本格局。

项目法人责任制完整版

项目法人责任制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建设工程管理,贯彻实施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对建设项目的要求 第二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正式成立或明确项目法人,在初步设计批准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新组建的项目法人依法办理公司注册或事业法人登记手续。 第三条建设项目法人机构设置和技术、管理人员素质,必须满足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符合项目建设市场准人条件。 第三章建设项目法人应按照基建程序,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筹措建设资金; 第五条编制项目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第七条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开工报告; 第八条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工艺和标准试验以及工程分包等事项,保证工程处于受控状态;第九条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时报送项目建设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条执行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所有档案; 第十一条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组织项目后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招投标相关资料由招标组织单位收集后交公司档案室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以前文件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按本制度规定执行;本制度未涉及的,按公司现行文件或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项目法人主要职责

项目法人主要职责 一、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负总责。负责组织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即工程地质勘察、安全评价、初步设计、项目评审和报批工作;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建设管理、施工环境协调、项目建设资金筹集、工程款支付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二、负责实施项目的施工招投标和设备采购工作; 三、负责与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订协议。 四、负责项目施工环境协调工作,为施工企业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负责加强各级各部门的联系。 五、工程建设过程中,负责工程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方案的申报工作。 六、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负责对现场施工、监理、设计人员的考核和管理工作;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施工进度,控制工程造价。 七、负责筹集建设资金,按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支付工程款,负责资金使用和项目部财务管理。 八、负责向主管水利县级领导、水利局长、有关门部门汇报建设情况和工作总结。 九、负责项目部进度月报、年报和各种报表。 十、项目竣工后,做好工程竣工结算和决算工作,组织竣工验收。

技术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对工程建设项目技术负总责;工程项目所有的技术文件(包括工程进度、质量、造价方面的文件)必须经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所有工程进度款必须经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方可支付。 二、负责贯彻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三、负责工程设计方案确定和审查,负责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 四、负责审查和确定工程招投标有关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负责组织业主现场代表、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对技施设计图的审查和技术交底。 五、负责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技术工作,与施工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设计代表一起对施工过程出现技术问题进行处理。 六、负责设计变更方案的确定和申报工作,并按设计变更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七、主持工程进度款签证、隐蔽工程验收、工程质量检测和质量评定等工作,处理工程质量事故并向各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方案情况。 八、负责工程项目分部工程和主体工程交付使用验收中技术资料的审查、审定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如何深化项目法人责任制

政府投资项目如何深化项目法人责任制 在建筑行业上,违法违规行为十分突出,欺诈腐败现象层出不尽,工程事故时有发生,为了规范整顿建筑市场,建立健全的工程项目管理机制,对于工程项目就有必要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而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为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各自为政,多头管理”、“各负其责”又“不知谁最后负责”的弊端,政府投资项目也需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为了适应和推动国民经济或区域经济的发展,为了满足社会的文化、生活需要,以及出于政治、国防等因素的考虑,由政府通过财政投资,发行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向证券市场或资本市场融资,利用外国政府赠款,国家财政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贷款以及行政事业性收入等方式独资或合资兴建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政府投资项目作为政府实践其职能的一种重要手段,在国民经济活动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发展和完善,我国采用积极的货币政策和扩大内需等政策措施后,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空前巨大。目前我国每年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为3万亿元,其中“政府投资工程”就占到约10%,达到3500亿元左右。投资是经济增长的基本推动力,各地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加大了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工程的投资力度,按照投资效益化和建设成本最小化原则,有必要实行城市建设职责分工,逐步改变以工程指挥部(筹建处)形式和由建设单位组织管理项目实施的传统建设体制,全面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进一步明晰建设参与各方的权、责、利,初步形成既有利于提高投资效益,又能保障城市快速发展的项目建设体制。 按照国家计委计建设〔1996〕673号文《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为依法设立的独立性机构,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那么,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我们该如何对待呢?改革开放以来主要的做法是通过一次性临时机构或常设基建处室进行管理,这种做法其实已经不适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运作方式。首先存在着大量的安全、质量问题,这些临时项目班子缺乏起码的工程建设管理知识,容易产生投资浪费和质量安全问题,难以实现工程质量、工期、投资的控制;其次发生机构重复设置问题,造成社会资源的重复配置,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这种情况下容易产生腐败,发生“三超工程”、“钓鱼工程”、“豆腐渣工程”、“腐败窝工程”、“投资无底洞”等现象。目前,不论是理论研究还是改革实践,基本上都体现了这样的共识:政府投资项目应改变过去投、建、管、用不分,以临时性、分散性、自营性为基本特征的小生产式的管理方式,转由专业性的管理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实现相对集中的管理,实现投、建、管、用的分离。在经营性项目中,由于实行了项目法人负责制,相对来讲,对项目管理者有一定的监督、考核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其投资冲动。而在非经营性项目中,由于目前尚没有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难以抑制管理单位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导致大量的工程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和决算超预算的“三超”现象发生,投资难以控制。 今年3月建设部颁发的《2003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中就要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的改革试点,应当按照“建设、监管、使用”分开、政事(企)分开和实施相对集中管理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和专业化管理、社会化运作的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对于公益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规模较大的地区,可研究设立相关机构或者公司,代表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经竣工验收后移交有关部门使用或管理;对于公益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规模较小的地区,也可由政府通过招标竞争的方式,择优选定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或者工程总承包公司负责其建设组织实施;对于经营性的政府投资工程,应当实行市场化和产业化的运作方式,由项目法人负责投融资、建设、资产经营全过程管理。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可通过招标竞争的方式,择优选

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责任制 为了建立投资约束机制,规范建设单位的行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即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制度。 1.项目法人 国有单位经营性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在建设阶段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 2.项目法人的设立 (1)设立时间 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筹备组主要由项目投资方派代表组成。 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否则,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审批。项目可行性报告经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到位,同时及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转自@环球网校@https://www.wendangku.net/doc/8116131812.html, (2)备案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公司章程须报国家计委备案,其他项目的公司章程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向有关部门、地方计委备案。 3.组织形式和职责 (1)组织形式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2)建设项目董事会职权 负责筹措建设资金; 审核上报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 审核上报年度投资计划并落实年度资金; 提出项目开工报告; 研究解决建设工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负责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审定偿还债务计划和生产经营方针,并负责按时偿还债务;

聘任或解聘项目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总经理职权 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对项目工艺流程等提出意见,提交董事会审查; 组织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工作,编制和确定招标方案、标底和评标标准,评选和确定投、中标单位;

项目建设管理-“四制”

项目建设管理-“四制”

一、项目建设管理“四制”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工程项目管理,1996年3月,国家计委发布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要求“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1999年2月,为了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基础设施项目,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核心内容是明确由项目法人承担投资风险,项目法人要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及建成后的生产经营实行一条龙管理和全面负责(终生责任制)。 项目法人按照国家计委发布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设立: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否则,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将不予审批。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被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按有关规定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并及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项目公司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

公司章程须报国家计委备案;其他项目的公司章程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报有关部门、地方计委备案。由原有企业负责建设的大、中型基建项目,需新设立子公司的,要重新设立项目法人;只设分公司或分厂的,原企业法人即是项目法人,原企业法人应向分公司或分厂派遣专职管理人员,并实行专项考核。 (二)建设工程监理制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协助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优选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审查设计文件,控制工程质量、工期和造价,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协调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等。 实行建设监理,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制度。这项新制度把原来工程建设管理由业主和承建单位承担的体制,变为业主、监理单位和承建单位三家共同承担的新的管理体制。 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1月17日发布的第86号令《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确定。 (三)建设项目招投标制

项目法人制的建立及负担的责任

项目法人制的建立及负担的责任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指经营性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试行了各种方式的投资项目责任制度。但是,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目标和权益、风险承担方式等都不明确。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依照《公司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于1996年4月制定颁发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简称《规定》)。根据《法定》要求,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必须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切实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建设和管理法人于一体,既符合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又是我国有关规章政策所要求的,对促进建设项目效益的有效发挥,意义十分重大。 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年代,对项目建设的组织机构习惯做法是:先从各有关单位抽调人员成立“××工程指挥部”,由政府(或部门)领导兼任指挥,部门(或其下属单位)领导兼任成员,待工程竣工后,将工程移交给管理单位,指挥部解散。这种模式在当前工程建设项目中仍然普遍存在,有的虽然改成了“××建设项目部”或“××公司”的牌子,但是其人员组建以及具体运作方式都与“××工程指挥部”无多大区别,其实质是“换汤未换药”,它仍然属临时机构,不属于法人或算不上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人。这种模式存在以下弊端: 首先,与国家现行规章政策不相吻合。有关规章政策明文规定: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即“三制”)。而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建设项目推行“三制”的核心和关键。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基础设施项目,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又如国家计委印发的《关于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规定:“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否则,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审批”;“国家公务人员不得兼任项目法人领导职务”等。 其次,给实际操作带来很大的负担。由于“××工程指挥部”或“××工程项目部”等都是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临时机构,往往是工程的竣工意味着它们完成了历史使命,于是就要向工程管理单位移交,而移交的不光是工程实体,更主要的是工程信息档案的移交,这项工作相当繁杂。在交接过程中,交接双方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时间去应对,而且常常造成信息的丢失。因此,大家感到这是一项十分沉重的负担。比如九江市长江干堤加固整治工程项目即将结束,接踵而来的移交事项毫无疑问将会给有关领导和技术人员带来一个很大的难题,验收移交工作已经开始牵扯了上上下下许多领导的精力。 再者,不利于今后的工程管理。任何一项工程在使用运行过程中,需要保养或维修,而且难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或故障,需要及时排查清除,而参加了工程建设过程的领导和技术人员,对该工程既有感性认识,也有理性认识,他们最适合在工程竣工后继续承担该工程的管理工作,即建设法人是最适宜充当管理法人的单位。可是,实际上,这些人员随着工程的竣工,“××工程指挥部”或“××工程项目部”的解散,他们基本上都各自回到了原单位,而后续工程运行管理则是指定另外一个或重新成立了一个新的单位来承接,以至对同一个工程项目在建设与管理两个环节上俨然成了“两家人,两家事”。这种模式给我们工程运行管理造成程度不同的不利影响,既费了周折又付出了代价,给国家的财产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区别

项目法人、项目业主与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与项目法人多数情况为同一组织,只是概念使用的范围有一定区别。建设单位一般存在于项目建设全过程,是对全过程负责的组织。项目法人是按照国家工程项目“四制”(即项目法人制、项目监理制、项目招投标制及项目合同管理制)的管理规定,对工程项目建设承担法定责任的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项目业主是项目建设实体的所有者,属于物权方面的一个定义。三者之前可以重合,也可以分离。 2、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1996年1月20日,国家计划委员会 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的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依《公司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 第三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项目法人的设立 第四条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项目法人筹备组应主要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 第五条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否则,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审批。 第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有关规定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同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七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公司章程须报国家计委备案。其它项目的公司章程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有关部门、地方计委备案。 第八条项目法人组织要精干。建设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咨询、监理、会计师和

项目法人制

“四控两管一协调”应以监理单位的管理为主,项目部专业工程师应予支持、督促和协调。 3.3.1 督促监理单位建立项目组织机构,编写监理大纲(规划)及监理细则 3.3.2 督促监理单位严格按照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及监理合同监理施工单位3.3.3 督促监理单位每月监理月报的编写 3.3.4 支持监理单位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投资控制工作 3.3.5 支持监理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3.3.6 支持监理每月组织对施工单位的当月表现进行评比、考核 3.3.7 协调监理单位熟悉图纸及现场情况 3.4 对材料供应商的管理:对供应商的管理是指甲供材料、设备供应商的管理。甲供材料和设备的种类在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 3.4.1 在甲供材料(设备)签约之前,会同成本管理部(材料部)检查供货厂商的法人委托书、地址、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准用证、合格证、检测报告及其技术指标等资料。必要时,对供应商厂家(办事处)、已完项目进行考察。 3.4.2 督促、协调供应商在要求时间、地点供货,满足施工需要。 3.4.3 协调施工单位及时为供应商提供条件(卸料场地、卸料人员等)。 3.4.4 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应由供应商提供作业指导书或现场指导。 3.4.5 依据供应合同及现场实际情况办理付款。 3.5 总包对分包的管理总包在分包单位(包括业主直接分包)进场时应进行交底:对其承包范围总图、基本参数等进行介绍;总包召开的生产会时间及周期、参会人员要求;文档管理要求;要求分包报送项目组织架构、联系电话等。同时,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进行以下管理: 3.5.1 计划管理总包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介绍;分包单位进场时间、完工时间控制管理;分包向总包报送的各种报表(分包总进度计划、材料计划、月进度计划、月度完成量等);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进度负责。 3.5.2 质量管理审核分包单位报送的各种方案;总分包工序交接界面、场地移交界面;对分包质量控制管理;对分包成品保护管理;分包

最新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管理负责,保证按照项目建设需要组织完成项目建设,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监督。其主要内容: 一、根据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负责组建项目管理的组织机构,任免行政、技术、财务、质量安全等负责人。 二、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报批等工作,并负责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交底。 三、依法对工程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主体工程开工报告报批手续。 五、遵守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法规和规定,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基本建设 序组织工程项目建设。

六、负责筹措工程建设资金、制订年度资金计划和施工计划,对工程质量、进度、工期、安全生产、资金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各参建单位全面履行工程建设合同。 七、负责组织制定、上报在建工程安全生产预案,完善各种安全生产措施,监督检查参建单位完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施工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对在建工程安全生产负责。 八、负责与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创造良好的工程建设环境。 九、负责组织工程完工结算、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完善竣工前各项工作,申报工程竣工审计和竣工验收,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后的资产交付使用。 十、负责通报工程建设情况,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计划、进度、财务等统计报表。 十一、负责工程建设档案资料收编整理工作,检查验收各参建单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负责申请工程竣工前的档案资料报验工作,负责竣工资料的移交和备案。

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1996

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SRC-2168 计建设[1996]673号 1996年01月20日 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的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公司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第三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项目法人的设立 第四条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项目法人筹备组应主要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 第五条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法人的组建方案。否则,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审批。 第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有关规定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同时及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七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公司章程须报国家计委备案。其他项目的公司章程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报有关部门、地方计委备案。 第八条项目法人组织要精干。建设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咨询、监理、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各类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九条由原有企业负责建设的基建大中型项目,需新设立子公司的,要重新设立项目法人,并按上述规定的程序办理;只设分公司或分厂的,原企业法人即是项目法人。对这类

项目,原企业法人应向分公司或分厂派遣专职管理人员,并实行专项考核。 组织形式和职责 第十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投资方负责组建。 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由各投资方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组建。 第十一条各类建设项目的董事会在建设期间应至少有一名董事常驻现场。 董事会应建立例会制度,讨论项目建设中的重大事宜,对资金支出进行严格管理,并以决议形式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结合建设项目的特点,建设项目的董事会具体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筹措施建设资金; (二)审核、上报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 (三)审核、上报年度投资计划并落实年度资金; (四)提出项目开工报告; (五)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六)负责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七)审定偿还债务计划和生产经营方针,并负责按时偿还债务; (八)聘任或解聘项目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国有控股或参股项目的监事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项目总经理具体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对项目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建设标准、总图布置提出意见,提交董事会审查; (二)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施工队伍和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编制和确定招标方案、标底和评标标准,评选和确定投、中标单位。实行国际招标的项目,按现行规定办理;

一文读懂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

一文读懂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从1995年开始的,水利部颁布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水建〔1995〕129号),要求新开工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原则上都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从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始了项目法人责任制时代。水利项目法人责任制实施20多年来,经验不断积累,模式也在不断创新,形成了集中典型的模式: 1.中央与地方联合建设模式:这都是针对大的水利项目,这些项目由中央与地方合资兴建,水利部或流域机构控股,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与地方政府按各自出资比例联合组建项目法人单位,为了协调工程建设中的各种政策问题,水利部与工程所在省(市、区)成立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公益性项目组建的项目法人为事业单位,准公益性项目组建的项目法人多为企业性质。 2.中央独立建设模式。这类多为公益性水利项目,工程项目对于流域来说具有重大作用,多由中央出资,水利部或流域机构组建项目法人。 3.地方独立建设模式。这类水利项目多为地方性项目,中央补助地方、地方政府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独立组建项目法人。 4.工程代建制管理模式。最先出现在上海,比如上海市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多项国家和市重点工程的建

设。 5.县级专职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建设模式。县级人民政府应统一组建一个专职的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负责本县各类中小型水利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全面履行工程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工程建成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对项目类型多、建设任务重的县,可分工程项目类别组建项目法人或由项目法人分项目类别组建若干工程项目部,分别承担不同类别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一定义。水利建设项目法人是指以工程项目建设为目的,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资金筹措、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等阶段管理活动的法人。水利建设项目,是指纳入我省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的各类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排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公益性水利工程( 包括其配套及附属工程)项目。 二职责。水利建设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主要职责为: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在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计划和资金;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等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负责协调项目的外部关系。 三组建原则。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应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水行政

项目法人

由“项目法人制”引出的思考 文/ 赵志文 当前,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体制正在不断深化改革之中,各种形式并存,有“建设、经营、移交”于一体的bot模式,如本市九十年代末期招商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等,也有“建设、移交”的bt模式,如中环线工程的2.7标等,还有一些则是全部由政府负责建设、运行管理的项目,如沪闵高架二期工程、徐家汇路下立交工程等。这其中,投资方既有政府,也有民营企业、国有企业。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这些项目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对“建设单位”的管理来实现的,也就是说,我们现行的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所涉及的管理对象,重点是“建设单位”。近年来,国务院等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在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中,必须实行“项目法人制”。因此,我们有必要弄清什么是“建设单位”,什么是“项目法人”及“项目公司”。 所谓“建设单位”,泛指建设项目的投资人,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业主”,它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由于大型基础设施以及公益性项目都是由政府投资的,当前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引进了国有资金、甚至民营资金,但这些资金也都是以“法人”形式投资的。因此,投资公益性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都是“法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依据法人性质和职能的不同,法人有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

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之分,从理论说,如果这些法人投资工程项目建设,都有可能成为“建设单位”。但建筑行业涉及公众安全,并不是任何具有投资能力的法人都能承担起“建设单位”职责的,特别是经过多年建设市场秩序的整顿,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规,对“建设单位”的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大中型建设项目特别是公益性建设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制”就是其中之一。。 所谓“项目法人”是工程建设领域的一个专用名词,是工程建设项目法定责任人的简称,它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和地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设立或认定,对建设工程项目负有法定责任的企业或事业单位。而“项目法人制”,第一,要求工程建设要形成一套由项目法人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并在制度的约束下,对工程建设实施全面的管理;第二,工程项目建设必须有明确的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在工程实施中享有法律授予的权利,同时,也应当担负起相应的义务;第三,项目法人依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受到追究。这就给“建设单位”赋以了新的内涵。 另外,我们从上面“项目法人”概念狭义理解,“法人”经过一定合法程序包括通过行政指定、委托或招标竞争,并履行法定手续后,便可以确立“项目法人”的法定地位。例如,上海目前一些高速公路的建设项目,就是由政府向社会公开招商,选定投资人,投资人根据《公司法》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成立“项目法人”,从事高速公路的建设、运营管理。但在城市道路工程建设中,实际上我们已经将“项目法人”的外延作了引伸,普遍将一般项目的业主或投资主体称之

项目法人责任制

山信办字【2010】20号 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管理负责,保证按照项目建设需要组织完成项目建设,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监督。其主要内容: 一、根据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负责组建项目管理的组织机构,任免行政、技术、财务、质量安全等负责人。 二、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报批等工作,并负责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交底。 三、依法对工程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主体工程开工报告报批手续。 五、遵守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法规和规定,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基本建设

序组织工程项目建设。 六、负责筹措工程建设资金、制订年度资金计划和施工计划,对工程质量、进度、工期、安全生产、资金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各参建单位全面履行工程建设合同。 七、负责组织制定、上报在建工程安全生产预案,完善各种安全生产措施,监督检查参建单位完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施工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对在建工程安全生产负责。 八、负责与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创造良好的工程建设环境。 九、负责组织工程完工结算、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完善竣工前各项工作,申报工程竣工审计和竣工验收,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后的资产交付使用。 十、负责通报工程建设情况,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计划、进度、财务等统计报表。 十一、负责工程建设档案资料收编整理工作,检查验收各参建单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负责申请工程竣工前的档案资料报验工作,负责竣工资料的移交和备案。

项目法人制 文档

工程管理制度与流程第一节工程项目管理制度1. 总则 1.1为了提升企业品牌,为促进企业内部工程建设管理行为的标准化、规范化,确保工程质量的持续改进和提高、工程进度能按计划有效实现、工程成本得到有效控制及材料的采购能保证质量,特制定工程部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动工前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 2. 项目部(专业工程师)岗位职责项目部是公司开发项目现场的操作和协调中心,负责项目生产营运过程中质量、进度、成本控制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表: 序号项目部主要职责目标要求 1 项目现场操作和协调中心及时、主动、全面地跟踪掌握与本项目有关的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情况 2 项目工期、进度控制管理按关键控制节点完工,按计划时间竣工 3 项目质量控制管理符合国家及相关部门规定并达到公司下达的质量目标 4 项目建设成本控制协助成本管理部使建造成本控制在计划以内 5 项目开发过程中设计问题的应急处理配合研发设计部解决设计问题 6 销售现场配合管理按计划提交销售场地及相应的销售通道 7 项目竣工验收手续办理按公司经营计划要求协助办理竣工备案 8 项目交付后客户质量问题的投诉处理、维修配合公司相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并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提高客户满意度 9 培养项目后备人才储备管理人才 2.1 投资控制根据公司批准的

工程项目预算书,严格监督控制工程项目投资;参加工程现场的经济签证、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报价(认价单)的审查,确保工程项目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2.2 进度控制根据公司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审核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单位工程进度计划;审查月/周进度计划,监督控制工程项目的现场施工进度,动态管理,确保工程项目按计划进度完成;编制(审查)建设单位分包、甲供材料的进场计划并协调落实。 2.3 质量控制根据合同的约定、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督促支持监理单位严控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审核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及各专项、专业施工方案的质量保证体系;参加由监理单位组织的工程项目隐蔽检查验收、分部工程验收;会同监理进行材料设备进场检验、试件取样检验,确保工程质量;参加由监理单位组织的样板墙(间/层);参加由监理单位组织的新产品、新工艺的观摩讲评会。 2.4 安全管理负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保证体系,并检查其落实情况;负责安全/文明施工各专项方案的审查;会同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安全检查)。 2.5 合同管理负责进行现场合同管理,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确保合同履约完成,协调处理合同实施执行过程中的纠纷、索赔等事宜。 2.6 信息管理:负责内外部的信息收集、交流、传递和处理的管理事宜。 2.7 组织和协调:负责组织图纸会审,负责组织

什么是项目法人制

什么是项目法人制 ——电力工程管理中的项目法人制 项目法人制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指经营性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并享有相应权利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项目法人制的核心内容在于由项目法人承担投资风险,项目法人要对工程项目的 建设及建成后的生产经营实行一条龙管理和全面负责,从而建立其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其建立改变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试行的各种投资项目责任制度的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目标和权益、风险承担方式等不明确的状况。从整体上讲,法人代表以法人名义要承担刑事民事责任,这样,法人就自然起到了监管项目的责任,这迎合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相应就会出现高效率、高服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是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换项目建设与经营体制,提高投资效益,实现我国建设管理模式与国际接轨,在项目建设与经营全过程中运用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管理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改革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计划委员会于1996年1月制定颁发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根据《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要求,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必须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明确了项目法人的设立、组织形式和职责、任职条件和任免程序及考核和奖惩等要求。 项目法人制有其特有的优势和特点,除开项目法人有独立性、公正性和法定资格 能力的特点以外,其还有一个很大的优势就是能够与项目投资方或业主建立责、权、利明确而清晰的经济责任关系。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建设领域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全面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的可靠保证,是完善的工程项目管理体制的根本前提。项目法人制是龙头、是核心,如果项目法人责任制不落实,其它建设管理工作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也将无法深入开展。成立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可以明确各管理部门与建设部门的职责,使各项目法人单位人员主动协调,为项目建设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实行项目法人制更好地规范了项目管理:从项目的规划设计、项目的招标方面,到项目建设管理整个过程中,项目法人制优化了资源配置、人员部署,使项目更好更全面更严谨的开展。

建设管理“四制”.

关于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四制”的建议 (送审稿) 近几年来,我市坚持项目建设管理实行“四制”化,即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对项目管理的规范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四制”管理,特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项目建设管理“四制”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工程项目管理,1996年3月,国家计委发布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要求“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1999年2月,为了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基础设施项目,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核心内容是明确由项目法人承担投资风险,项目法人要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及建成后的生产经营实行一条龙管理和全面负 责(终生责任制)。 项目法人按照国家计委发布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设立: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

案,否则,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将不予审批。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被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按有关规定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并及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项目公司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公司章程须报国家计委备案;其他项目的公司章程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报有关部门、地方计委备案。由原有企业负责建设的大、中型基建项目,需新设立子公司的,要重新设立项目法人;只设分公司或分厂的,原企业法人即是项目法人,原企业法人应向分公司或分厂派遣专职管理人员,并实行专项考核。 (二)建设工程监理制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协助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优选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审查设计文件,控制工程质量、工期和造价,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协调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等。 实行建设监理,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制度。这项新制度把原来工程建设管理由业主和承建单位承担的体制,变为业主、监理单位和承建单位三家共同承担的新的管理体制。 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1月17日发布的第86号令《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确定。 (三)建设项目招投标制 建设项目招标招制是一种有竞争的全面包干责任制,就是建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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