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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登记业务问题解答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登记业务问题解答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登记业务问题解答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登记业务问题解答

(2014年7月)

一、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公司因办理有关资质证等手续的需要,提交验资证明等材料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实缴到位的登记,工商部门是否受理?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后登记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32号)文件规定,公司实收资本以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不再作为登记事项。2014年3月1日后公司申请办理上述事项登记的,工商部门不予受理。

二、暂不实行认缴的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26类企业,如何审查其实缴出资,要提交什么材料?

登记机关对上述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审查重点是对章程中记载的股东(发起人)出资时间是否表明其注册资本已实缴到位,申请人无需单独提交反映其实缴情况的证明材料(验资报告)。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内部转让股权,不涉及股东变化的,公司应修改章程,按照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办理备案,不办理公司变更登记;股东转让股权涉及股东变化的,应按照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办理公司变更登记。

注意:办理备案登记不需要提交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办理股东变更登记需要提交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另外,审查股权转让协议时,一定要判断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已生效,没有生效的协议是不可以办理股东变更的。

四、公司设立后股东实缴出资的,是否属于备案事项?是否需要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如果公司申请将验资报告作为章程附件备案的话,能否收取验资报告?

公司股东的实缴出资额,不属于公司备案事项。公司可在章程中记载股东出资实缴额,如实缴出资额发生变化,公司可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的备案。办理章程备案的,登记机关不收取验资报告。

五、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时,是否需要录入股东(投资人)出资额?

只录入股东(投资人)姓名或名称和证照号码,不录入出资额。

六、企业申请将旧版营业执照更换为新版营业执照如何办理?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企业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提交:(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营业执照换发申请报告并加盖企业公章;(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旧版营业执照。

注意:(1)吊销企业不换发。(2)全部营业执照丢失的慎重换发。

七、企业申请增补营业执照应如何办理?

新版《材料规范》对企业申请增补营业执照提交材料没有进行规范,可依据“83号”文中提交材料规范办理。

八、企业迁移应如何办理?

新版《材料规范》对企业迁移提交材料没有进行规范,可依据“83号”文中提交材料规范办理。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拟迁入登记机关,应当严格审查企业登记档案材料,合格后再办理企业迁入。

九、经营范围加入后缀内容后,是否还需对前置许可项目进行审查?

经营范围加入后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是一个兜底条款,并不意味着对前置许可项目不再进行审查。对前置许可项目仍要进行认真审查,确保相关许可证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且应在有效期内。

十、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办理董事、监事、经理人员的备案,如果在公司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里已经明确了上述人员的任职事项,是否还要单独提交有关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

不需要重复提交,但属于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职权的,应另外单独提交相关文件。

十一、股东变更登记是否需要提交章程修正案?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由股东会表决”,因此,在股东变更登记中,申请人无需提交修改公司章程中该项内容的决议、决定,但登记申请中涉及的其他变更事项需要修改章程的,还应提交修改章程的决议、决定。

十二、办理公司登记时,是否要录入投资人的出资信息?

改革后出资情况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自主约定,不再为登记事项,也不是备案事项。但为了解其出资信息,并为登记方面统计报表和股权出质登记、司法冻结工作提供基础信息,在国家工商总局未明确调整相关数据标准和企业公示系统企业自主申报上线前,仍需在登记工作中,依据当事人提交的章程等材料进行投资人出资情况录入。录入内容有认缴出资额、认缴出资期限(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27”类需要实缴资本的公司,每个投资人的认缴和实缴出资情况都必须录入。

十三、总局29号文件对有关集团登记提交材料没有具体规定。目前《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是否仍然有效?如申请人申请集团登记,使用哪些提交材料规范和登记申请书?

目前《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仍然有效;申请集团登记仍然依据国家总局2009年83号文中集团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登记申请书。

十四、如遇到注册资本0元或1元钱,自然人认缴出资期限100年以上等非理性情形如何处理?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有”即说明不能是“0”,注册资本0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对于注册资本1元钱、出资期限为100年等非理性问题,从法律法规上来说是允许的,企业可自主约定,登记机关应从合理性和法律责任上进行引导,不能强行要求更改、拒绝受理登记。

十五、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如何核准?

根据2013年12月21日国家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银监发〔2013〕48号和2014年4月2日自治区十二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工作的通知》新金发〔2014〕22号的规定,对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要按其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对公司名称予以规范,标明其行业或经营特点;专门经营工程履约担保、投标担保等业务的,应在名称中标明“非融资性担保”、“工程担保”或主要经营的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种类。

在清理整顿期间原则上不再核准“投资担保”企业名称。

十六、交易场所名称如何核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为规范交易场所名称,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征求

联席会议意见。未按上述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上述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的规定,投资人申请含“交易所”字样的企业名称,需要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准。

根据2013年12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发〔2013〕110号第九条“按照本办法设立的交易场所应在其名称中标明‘交易所’或‘交易中心’、‘交易市场’字样”和第十一条“自治区金融办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对交易场所实施准入审核,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投资人申请“交易中心”或“交易市场”字样的企业名称可以预先核准,但应在自治区金融办审核及人民政府同意后,工商部门方可办理设立登记。

十七、按照工商企字〔2014〕29号文件中规定,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内,投资人不在名称项目调整范围之内,如何办?此外,《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存在一些规定不一致的方面,如《规定》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不一致,与总局近日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也不一致,如吊销后2年内注销企业,不满吊销3年,但满足注销1年的名称如何使用?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吊销企业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其吊销3年后但未注销的企业名称能否核准?

(1)在原核准名称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对已核准名称项目进行调整,如住所、注册资本(金)等,但变更投资人项目的除外。(2)吊销(未注销)的企业名称不可使用。(3)企业办理注销满3年后名称可以使用。(目前国家局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注销满1年就可使用,待正式发布后按其规定执行。)

十八、《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修改后,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即股权,不再是工商登记事项,法院查封冻结股权无法协助办理,那么法院要求不予办理公司的所有变更事项及注销登记,是否可以协助?应当如何办理?

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有关事项是工商部门的义务,但协助事项应当是在工商登记机关的职权范畴内的事项。对于法院提出协助执行查封冻结股权,可与人民法院沟通,告知其无法协助,不接收裁定、不接收《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回执。如人民法院坚持查封冻结,可收取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在回执函上写明“自2014年3月1日起,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实缴和认缴的出资额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工商登记机关无法协助法院执行公司股东股权冻结。”,同时将回执函复印并留存。

对于人民法院要求协助不予办理公司的所有或有关变更事项及注销登记的问题,工商部门应配合办理。

十九、登记机关不登记股东出资额,股权出质登记如何处理?

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后,股东出资额不登记,但并不表示股权不存在。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的应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五)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办理。

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应核对公司最后一次登记或备案时提交的公司章程,对公司提交的股东名册或者股票复印件进行审查。

二十、章程审查及注意的问题

公司的设立登记应依据公司章程中记载的相关条款来进行审查。

注册资本没有实行认缴制前,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中载明了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期限(时间)、出资方式,实行认缴制后,公司不再提交验资报告,登记机关要按照《公司法》第25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的相关规定对章程进行审查。

另外,股东的股权不登记后,对股东三分之二表决权的审查,应以最后一次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中记载的股东出资额为准来确定股权比例。

对于章程的审查,一是应按照《公司法》25条及第81条审查其绝对记载事项是否完整,合法;二是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审查其他条款是否合法,同时,要注意组织机构、议事规则等是否存在逻辑错误,如即有“执行董事”又有“董事会”。

二十一、关于实行审慎性审查要求法定代表人、股东到场签字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注册资本改革方案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实行形式审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座谈会纪要的要求,登记机关要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这都是我们审查的依据。

但对于要求法定代表人、股东到场签字等方式的审慎性审查,原则要求是不可泛化、不能滥用,如要求法定代表人、股东到场签字,就应依法启动实质性审查程序。

二十二、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提交验资报告,但增资时不需要提交。(公司法第92条规定)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

二十三、关于经营(营业)期限问题

法律法规对经营(营业)期限是否需要在章程中约定没有要求,也就是说对于经营(营业)期限,企业可以在章程中约定,也可以不进行约定,但出资期限不应超过经营(营业)期限。登记中应依据企业在章程中对经营(营业)期限的约定情况要求申请人在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中选择“长期”或“__年”,对于未在章程中对经营(营业)期限进行约定的,可不在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中选择“长期”或“__年”,登记机关不应要求企业选择“长期”或“__年”。对经营(营业)期限约定为“__年”的,营业执照将打印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对经营(营业)期限约定为“长期”和“未约定”两种情形的,营业执照将打印为“自**年**月**日至”。

二十四、股东出资时间的问题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章程中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时间。在公司章程中股东可以约定出资的具体时间,也可以约定明确的出资期限,但不能约定模糊的出资时间或出资期限,如约定出资时间为“公司的清算日”是不可以的。

二十五、关于股权、债权出资问题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废止了《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和《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现行的登记制度,股东的出资方式已不再属于登记事项。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登记机关应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对非货币出资方式进行审查。大家把握非货币出资的两个要点(1)可以估价。(2)可依法转让。对于股权是否转移、债权的形成不是我们的审查事项。同时需要注意,除法律法规禁止的非货币出资方式外,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明文规定不允许作为非货币出资的,按规定执行。

二十六、关于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或股份公司变更有限公司)的问题

(一)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或股份公司变更为有限公司)的,新公司名称可以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用语。

(二)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或股份公司变更有限公司)的,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实收资本)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三)变更后公司的组织形式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1、股份公司应设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其中董事会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2、有限公司可以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也可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四)变更后公司的股东人数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l、有限责任公司由为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五)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或股份公司变更有限公司)的,章程应该符合公司法的要求,需提交新的公司章程,不能只提交章程修正案。

二十七、关于出资期限内没有履行认缴义务,企业解散注销的审查问题

一是企业破产解散,破产法中有明确规定,依据破产裁定办理注销。

二是企业除《公司法》规定的除破产外的其他四种事由出现解散,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不需要对股东是否已缴足出资进行审查,企业按提交材料规范要求提交材料,办理注销登

记即可。

二十八、关于公司注销登记中清算组备案与公告的问题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注销登记中清算组备案及发布公告的时间在法定时间内均为有效。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模板】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2012年10月30日**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31日**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完善商事登记制度,健全市场监管体制,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特区内商事登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事项登记于商事登记簿予以公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商事主体诚信体系,强化信用约束,推动商事主体自律自治。 第五条市市场监管部门是商事登记机关,依照本规定负责商事登记工作以及商事登记事项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设置商事登记簿作为法定载体,记载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和备案事项,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第七条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三)类型; (四)负责人; (五)出资总额; (六)营业期限; (七)投资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前款规定,按照商事主体类型,分别规定商事主体登记事项的具体内容。 第八条商事主体备案事项包括: (一)章程或者协议; (二)经营范围;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四)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 (五)商事主体特区外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登记情况。 第九条设立商事主体,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章程或者协议; (三)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信息材料;

商事制度改革的实践及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商事制度改革的实践及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商事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阻碍了市场经济的顺畅运行。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决定对商事登记制度进行改革,由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原有对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硬性规定,取消了经营范围的登记和审批,从以往的“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革,改善了企业登记环节高昂的设立成本、复杂的程序以及法律不确定性,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既对企业理性投资、诚信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又对市场经济的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实施过程中监管存在的问题 1、实缴出资的监管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的规定和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两虚一逃”不再适用所有的公司,仅仅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而在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尚未修订的情况下,对于当前注册资本已经实缴的公司的“两虚一逃”案件,工商部门是否仍要主动查处,应当如何进行处罚裁量?实践中,这不仅是一个公司法律制度衔接问题,更是工商执法人员可能无法规避的监管责任和履

职风险问题。 2、认缴出资的监管 一般性质的公司设立不再进行验资,股东可以根据需要,对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做出书面承诺,而这些承诺往往是要经过若干年后才能得到检验的,承诺不兑现的法律责任目前也不明确。因此,一些不法分子钻了法律的空子,大额认缴出资额,跨大出资时间期限,以此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现实中,工商登记部门对这些股东也束手无策,只能随其“任性”的认缴。 3、先照后证的监管 先照后证的实施,从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地方政府经济的发展,同时也给一些监管部门及其之间的配合提出了新的要求。现在一些经营项目好申请,但该项目有没有许可条件,许可如何办理等,经营户就不得而知了。更有甚者,口头承诺办理许可,一出工商部门的门,就忘到九霄云外。这势必要求一些监管部门改变以往的工作方式,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宣传政策法规,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引导经营户合法经营。 二、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相关建议 1、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深化改革认识; 充分利用政府、部门门户网站、大众传媒等载体宣传改革的各项措施及推进步骤,通过上门服务、加强行政指导等多种方式,借助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使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切实了解改革的深层意义,自觉作出合理合法投资。

登记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就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去年10月25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明确提出了改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去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法》的决定,新《公司法》将于今年3月1 日起施行,为依法推进改革提供了法制保障。今年2月18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为有效实施改革提供了政策依据。《改革方案》公布以来,媒体和社会反响非常强烈,给予了高度评价。 一、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突出亮点,改革围绕公司设立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大幅度降低了公司的设立门槛,还权于市场、还权于市场主体,一定程度上重新界定了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的权利(权力)边界,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保障创业创新、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一是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进一步放松了准入条件的管制,创业成本大幅度降低,能够有效激发投资热情,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尤其是对小微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的发展有大的推动作用。这对巩固当前经济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是非常有利的,也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新兴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一项基础性的制度,从长远看,这项改革将进一步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完全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 二是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革举措突出强调了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协同监管,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等。改革要求从对企业微观活动的干预转向对市场主体行为、市场活动的监管,从传统的“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这将推动政府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更加有利于形成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国务院部署这样一项全局性的改革工作,对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市场主体和创业者从中受益。 三是有利于促进信用体系建设。从《改革方案》看,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要求转变监管理念和方式,强化信用监管、协同监管和社会共治,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等手段,形成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主体自治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格局。强调企业在享有改革赋予更多便利条件的同时,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息公示等义务和责任。这些措施的实施必将有力地推动政务信息公开,从而促进政务诚信建设;有力地增强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相关信息的透明度,保障交易安全,从而促进商务诚信建设。 二、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激发市场主体创业热情 现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在培育市场主体、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法》自1992年颁布以来,公司制这种现代企业制度形式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主要形式。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公司制度设

公司管理制度大全(完整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一、公司管理大纲. . . . . . . . . . . . . . . . . . . . 3 二、员工守则. . . . . . . . . . . . . . . . . . . . . 4 第一部分公司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 . . 5 第一章文件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 . .5 第二章档案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 . 7 第三章保密制度. . . . . . . . . . . . . . . . . . . .9 第四章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度. . . . . . . . . . . . . . 10 第五章证照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 . 15 第六章证明函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 15 第七章会议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 . 16

第九章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20 第十章车辆管理补充制度. . . . . . . . . . . . . . . 21 第十一章交通费用补贴制度. . . . . . . . . . . . . . 23 第十二章考勤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 24 第十三章出差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 26 第十四章通讯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29 第十五章公司宴请接待制度. . . . . . . . . . . . . 29 第十六章员工工作餐管理制度. . . . . . . . . . . . .32 第十七章借款和报销的规定. . . . . . . . . . . . . 32 第十八章员工招聘、调动、离职等规定. . . . . . . . .34 第十九章计算机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36 第二十章合同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 36

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

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 为推进广东省商事登记改革试点,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后的营业执照种类、适用范围及主要记载事项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适用于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记载:名称、企业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 (二)《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记载:名称、企业类型、经营场所、投资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或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为投资人,合伙企业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成立日期。 (三)《分支机构营业执照》。适用于分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记载:名称、企业类型、经营场所、负责人、成立日期。 (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适用于个体工商户。记载: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者、成立日期。 为处理好改革后营业执照与现有营业执照的有效衔接,改革后的营业执照均设置“重要提示”栏,显示商事主体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信息查询(包括出资情况、营业期限、许可审批项目、年报及其他监管信息等事项的查询)等重要提示内容。 二、改革后的营业执照其他记载内容 (一)营业执照正本正上方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压上方的边框线). (二)营业执照的名称右下方(框内)显示“注册号”。注册号具体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规定和标准生成。 (三)营业执照左下方(框内)统一设置“重要提示”栏,具体内容根据营业执照种类有所区别: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重要提示”栏内容为:“1、经营范围: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由章程确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2、注册资本:XXX市(区)实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3、信息查询:商事主体经营范围、出资情况、营业期限和许可审批项目等有关事项及年报信息和其他监管信息,请登录XX市(区)XXXXXXXX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8116198779.html,)查询。” 2.《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重要提示”栏内容为:“1、经营范围: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由协议、申请书等确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2、信息查询:商事主体经营范围、出资情况、营业期限和许可审批项目等有关事项及年报信息和其他监管信息,请登录XX市(区)XXXXXXXX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8116198779.html,)查询。” 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重要提示”栏内容为:“1、经营范围: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由申请书确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2、信息查询:商事主体经营范围、出资情况、营业期限和许可审批项目等有关事项及年报信息和其他监管信息,请登录XX市(区)XXXXXXXX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8116198779.html,)查询。” 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重要提示”栏内容为:“1、经营范围: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由申请书确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2、信息查询:商事主体经营范围、出资情况、营业期限和许可审批项目等有关事项及年报信息和其他监管信息,请登录XX市(区)XXXXXXXX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8116198779.html,)查询。”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资料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创新与发展我国目前的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着较为突出的问题,如重准入轻监管、重管制轻服务、重权力轻责任、许可事项多、审批周期长、企业注册难、行政职责不清、监管越位错位、社会自律机制欠缺等。而深层次问题则是行政管理体制问题。要促进经济发展、释放市场活力、实现社会公平,就需要对既存问题进行改革。根据先行先试的原则,2012年广东省获得国务院授权开始进行行政审批体制改革,并出台了相关政策,提出了建设“小政府、大社会、好市场”的总体要求。而深圳和珠海则通过立法形式将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内容固定下来,将相关政策规范化、法制化。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同年11月29日,珠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上述关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地方性法规均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也得到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支持。2012年3月,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关于支持广东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意见》,明确提出支持实行宽松登记管理政策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支持创新更加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登记管理机制等。2013年2月20日,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关于同意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的批复》(工商企字[2013]36号),原则同意《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并在深圳、珠海试行改革后的营业执照。深圳和珠海关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探索无疑会进一步推动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和商事制度的完善,并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实质 分析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实质需要明确界定什么是商事登记。我国现行国家层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司法解释中都没有对“商事登记”作明确的界定,主要是商法学界和行政法学界的理论探讨。关于商事登记的法律性质的界定主要有如下观点:(1)公法行为说。该观点认为,商事登记是国家利用公权力干预商事活动的行为,因而是一种公法上的行为,这是作为私法的商法的公法性最为集中的体现。[1]此观点强调了商事登记制度的公法性,但并没有明确其具体法律性质。商事登记具体是什么性质还存在分歧,主要有行政认可、行政登记、行政确认等观点,具体又可以分为主体资格的确认和营业资格的确认。(2)私法行为说。这种观点将公司设立登记视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即民事许可。其理由在于,一方面,并不是所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都是行政行为;另一方面,商事登记的法律效果是使公司取得私法主体资格。[2](3)行为复合说,即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混合说。这是折衷说。该观点认为,商业登记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国家管理监督措施,即国家为对商事营业实施行政管理而采取的登记措施;二是当事人实施法律行为,即为了商事营业的设立、筹办营业的自然人或行将营业的组织体获得商业主体资格,以及为了商事营业的变更、终止等应登记事项,当事人向登记主管机关所实施的具有商事性质的法律行为。[3]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3月1日正式实施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3月1日正式实施 2014年03月04日 10:53 秦皇岛晚报 “没想到这么顺利就办理成功,比之前节省了不少时间,程序简便多了。”3 月1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正式实施,我市在注册资本登记方面降低了 门槛、简化了手续,全省第一张新版营业执照在我市诞生。 首张新版执照诞生 3月1日是周六,早上8点多,本该紧锁大门的市政务服务中心却来了不少市民 在市工商局的窗口前排队,工作人员早早地就坐在窗口前准备好登记工作所用的物 品。 8点30分一到,工作人员叫01号市民到窗口办理业务,中运传媒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单鹏爽带着材料坐在窗口前的椅子上,开始提交资料、填写表格,工作人员认 真核对着每一份材料。不到一个小时,单鹏爽就办完公司的营业执照。得知自己是 全省第一个拿到新版营业执照的人,单鹏爽还高兴地向大家展示了一下。 “我们公司来了几个人,最早的5点多就已经等在门外了。”单鹏爽告诉记者, 早就在网上看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知道不需要验资报告和年检之后, 他们就想着要试试,没想到这么快就办完了。 扩大“一元办企”范围 对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有人比喻成:“一元钱 也能办企业。”但“一元办企”并非是从这儿才开始有的。 “在之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没有注册资本金额限 制,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局长马全说,这次改革将公司 由注册资本实缴也变成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虽然改革后扩大了范围,但一些特定行业由于行业自身和政府管理的特殊性, 对其实缴注册资本的要求较高。尤其是金融机构,要求具备相当数量的实缴资本, 以维护金融稳定。所以,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 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

深圳将推行全业务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商事登记模式

深圳将推行全业务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商事登记模式 去年8月1日,随着《深圳经济特区网上商事登记暂行办法》的正式实施,市场监管局实现了商事主体的全流程网上登记。据统计,去年8月以来,市场监管局共受理企业全流程网上登记申请20448份。企业不用再面对大厅里“排长队”、“办事轮候时间长”的烦恼,享受到了实实在在的便利。 6月30日期深圳将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的业务范围拓展到全部登记业务,是基于网上登记系统已经不断完善、登记业务操作不断规范、银行机构逐渐加入壮大的基础上全面推广实施的,是为了拓展全流程网上登记系统的功能,使更多的企业受惠,也借此推动深化深圳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进深圳市企业和个人诚信体系建设。 实施的全业务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商事登记具有几个方面的亮点: 第一个亮点是在全国率先实现商事登记“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办理,便民、优质、高效,为全国行政审批方式方法创新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申请人无需到达现场提交纸质材料、股东可远程电子签名、登记机关网上审批发照、保管电子档案等等,省时、省事、省力、省心,是第一次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了“全流程、无纸化”的网上商事登记,这在全国也是史无前例的一次创新。 第二个亮点是创造性引入社会公众已普遍应用的银行U盾(银行个人数字证书)来作为办理网上注册登记时进行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的工具之一,大幅扩大网上登记受惠群体范围。银行U盾不仅满足数字证书的技术要求,而且具备办理条件严、涉及资金账户安全申请人会自觉妥善管理、应用范围广等优势,去年我们首批与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合作,试点在网上登记中引入U盾,涉及数百万银行个人用户。 第三个亮点是普及电子营业执照,实现电子营业执照与组织机构代码证电子副本的“两证合一”,促进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广泛应用。企业不仅可以将该电子公共服务证书应用于营业执照网上登记和网上年报、组织机构代码网上办理、网上报税、网上社保等深圳市主要的电子政务网上应用,还可以在银行开户、车管业务、房屋租赁等领域实现离线验证服务,未来还将拓展到深圳市三十六家政府机构网上办事系统中应用。 第四个亮点就是利用个人数字证书实现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来加强信用监管和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CA公司或商业银行为申请人办理个人数字证书或银行U盾时,均要求申请人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本人须亲自到场办理,并采集申请人的影像。这就提高了申请人身份的可信度。 据统计,2013年3月至2014年5月,我市即新登记商事主体54.3万户,相当于我市改革前历年累计商事主体数量的57.1%,截至5月底,全市累计商事主体149.4万多户,同比增长41%。奔涌而来的商事登记大潮,既展示了改革为我们带来的红利,也不可避免地给创业群众带来诸如“排长队”、“办事轮候时间长”等困难。 随着网上登记系统的不断完善,登记业务操作的不断规范,商业银行逐渐加入壮大,为了进一步发挥全流程网上登记系统的效能,使更多的企业受惠,也借此推动深化我市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进我市企业和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决定将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的业务范围拓展到全部登记业务。与去年8月相比,全流程网上登记系统可以办理的登记业务大大增加,除了个别业务需要提供第三方纸质文件存档、客观上无法通过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商事登记方式办理外,全部登记业务均已覆盖。 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模式的操作流程 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业务办理流程分为:申请人注册、申请、商事登记机关受理、审核、决定和存档等环节。 第一步是申请人注册。 申请人首次办理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业务时应当通过互联网在商事登记机关的门户网站进

商事制度改革调研报告

商事制度改革调研报告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XX年3月1日商事制度改革实施以来,区工商质监局结合实际,在放宽准入条件、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实施商事主体年检备案制、创新管理模式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部门协作,经营主体自律,社会监督、“宽进严管”方面还需要深入的探讨和研究,为此,区工商质监局进行了深入的调研,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一、市中区商事制度改革情况 XX市长调研商事制度改革时,对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提出明确要求;袁晓松副市长对落实改革举措作出重要批示,并进行安排。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其作为减少行政审批、转变政府职能、释放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多次组织全区相关单位召开会议,部署、推进;市中区工商质监局将这项改革作为全局性工作,整合资源,积极稳妥推进,取得了显著成绩。 改革的具体举措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有序推进,市中区工商质监局成立了领导小组,明确了改革的总体方向,将改革任务细化为“放宽市场主体准入、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两大类,制定

了改革工作任务表,细化分工、明确实施时间、定期督查。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结合市中区“法律七进”活动,通过短信平台、网络平台、发放宣传资料、电话通知等方式,确保辖区内每位经营者知晓年报制度,应报尽报。印发《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宣传册3000份,发送“温馨提示”年报短信251户条,电话通知XX余户次。 三是推进简政放权。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确定的134项前置审批事项改后置审批事项,开展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对8项行政许可项目,仅保留个体名称预先核准及个体工商户登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及企业、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户外广告登记3项,合并3项。全面清理含有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会议纪要,有效加快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 四是深化并联审批。按照“一窗受理,信息共享,同步审查,限时办结”的原则,进一步优化了窗口材料的受理、材料传递、并联审批启动、审查、限时办结、统一发照以及优先办理、提示催办的工作流程,严格按照并联审批网络系统的办件提示信号,严格实行并联审批事项优先办理、限时办结;严格执行并联审批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强化协调、监督,对在并联审批实施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窗口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报请政务服务中心会商协调解决,加大对并联审批办理情况的效能跟踪,确保并联审批高效运行。

工商总局解读《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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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解读《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标 签】注册资本登记制度 【业务主题】其他 【来 源】  序言:近日,国务院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决定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创新公司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工商总局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工商系统长期从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同志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进行了解读,将分次进行刊载,敬请关注。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解读一 一、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必将惠及民生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和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称《方案》)围绕公司设立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大幅度降低了公司的设立门槛,还权于市场、还权于市场主体,一定程度上重新界定了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的权利(权力)边界,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保障创业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进一步放松了准入条件的管制,创业成本大幅度降低,能够有效激发投资热情,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尤其是对小微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的发展有大的推动作用。这对巩固当前经济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是非常有利的,也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新兴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一项基础性的制度,从长远看,这项改革将进一步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的。 二是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革举措突出强调了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协同监管,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等。改革要求从对企业微观活动的干预转向对市场主体行为、市场活动的监管,从传统的“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这将推动政府管理方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意义.doc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意义 2019年7月3日,国新办举行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等政策措施吹风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刘玉亭在介绍相关情况时表示,6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这项改革对于简政放权、便利市场准入、鼓励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刘玉亭指出,"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贯彻落实党的xx大和xx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继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后又一重大改革举措。 据刘玉亭介绍,"三证合一"的含义是:将原来由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质检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企业凭营业执照直接办理税务登记、银行帐户等有关事宜。 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9〕1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税务部门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有关具体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落实好"三证合一"有关文件精神 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xx大和xx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简政放权、便利市场准入、鼓励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途径。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税务总局陆续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对"三证合一"改革有关工作做出了详细部署并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三证合一"改革的重要意义,

公司制度及管理规定

公司制度及管理规定 目录 一员工守则 二公司管理制度 (一)办公室管理制度 (二)公司物品保管及采购、借用、报销管理制度(三)卫生管理制度 (四)人事录用关系 (五)员工薪资、福利 (六)考勤制度 (七)考核评估与晋升机会 (八)员工培训管理制度 (九)奖励 (十)惩罚 三公司员工岗位职责 (一)前台文员岗位职责 (二)出纳岗位职责 (三)工程师岗位职责 (四)设计师岗位职责 (五)行政助理岗位职责

一员工守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人事管理,使公司人事管理工作有所遵循,同时也为使本公司员工了解各项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手册。员工应自觉遵守 相应的条款。 第二条适用范围 所有经本公司正式录用的员工,属公司编制的各职能人员均适用。培训 人员、试用人员或因业务需要而聘用的特约人员、顾问在相关范围内适 用。 第三条手册公布须知 1.手册执行时,应在公司内公布,内容变更时,变更部分会及时公布。 2.本手册在公司录用员工时,即提供当事人亲自阅读,了解所有内容 后签字确认。当员工违反本手册规定的内容时,不得以不知其内容为 理由或借口推卸责任或免除处分。 第四条工作守则 1.熟悉并认同公司的理念与企业文化,将个人成长与企业发展相结合。 2.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处处以公司的利益为重,为公司的发展 努力工作。 3.严守公司机密,保护公司财产。 4.自觉维护团体荣誉,有团队合作精神和强烈的集体荣誉感,确保公 司的完美形象。 5.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对内乐于提供建议,对外不谈论公司是非。 6.树立服务意识,始终面向市场,面向用户,提供具有“国际品质、 名牌服务、物超所值”的信息产品。 7.客户至上,努力为客户提供最佳的服务和最高价值。 8.不断学习新知识,开拓思路,具备创新能力,通过培养学习新知识 使个人素质与公司发展保持同步。 9.对工作要协调合作,对同事要互相帮助,有敬业和奉献精神,分享 知识与技术。

2014年《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全面解读

2014年《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全面解读 “一元公司”“零首付”成真 我省12项举措构建“宽进严管”体系,本报独家解读改革方案和具体举措 昨日,省工商局召开改革动员会,部署从3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推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作为改革开放先行地,广东此前已在深圳、珠海、东莞、顺德等地开展工商登记改革试点并取得显著成效。国务院部署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时,也吸收了广东试点经验。 作为今年全省的重点改革任务之一,省政府日前批准了《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方案》),推出12项改革措施全力构建“宽进严管”的工商登记管理制度体系。《方案》在哪些方面进行了改革?改革在全省铺开后将对省内企业产生哪些影响?昨日,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接受了南方日报的独家专访,对《方案》和即将铺开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进行了全面解读。 1 改革登记审批流程 改“先证后照”为“先照后证” 改革前,工商登记采取“先证后照”模式,企业登记需先向审批部门申领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才能办理营业执照。改革后,实行“先照后证”,除部分涉及前置审批的工商登记需凭“证”(批准文件)办“照”外,其余直接向登记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后就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必须经审批才能开业的,经审批取“证”后,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原来规定先有‘证’再办‘照’,而‘证’的审批往往要求具备相应的场地、设备、专业人员资质等,而拿不到营业执照,没有主体资格,就无法以市场主体的身份租赁场地、采购设备或签订用工合同等,又难以满足办‘证’所需条件,所以以前经常出现证照互为前提的困局。” 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现行“先证后照”的制度设计,准入程序不够科学,有法定依据的前置审批就多达180多项,存在种种弊端。《方案》以改革市场准入流程为切入口,推行市场主体登记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是对现行登记审批流程的重大调整和重构。为进一步落实这项改革,将从两个方面进行配套衔接:一是精简和规范工商登记审批事项,二是推进工商登记及相关审批标准化建设。 2 改革公司注册资本登记 实现“一元公司”注册“零首付” 改革前,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登记制,公司股东必须在两年内(投资公司在5年内)实缴出资并提交验资证明,公司设立时首次出资比例不低于20%、股东货币出资比例不低于30%,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 改革后,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由其自主约定(法律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另有规定的除外),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首期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及货币出资比例限制等。 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现行制度设计中,对公司注册资本设定了较高的要求和不尽合理的限制,加大了中小微企业进入市场的成本,不利于投资创业。如实收资本需要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这一环节手续繁琐,期限较长,增加了企业使用资金的成本。 对注册资本登记条件进行改革,实质上解决了企业在市场准入方面的资本限制。一方面,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投资人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一元钱办公司”。另一方面,全面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允许自主约定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通俗的说法就是可以“零首付”;允许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提高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形式的出资比例,可以克服货币资金不足的困难;允许自主约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不再限制两年内出资到位,提高公司股东(发起人)资金使用效率,最大限度降低企业资本运营成本。这些改革措施,对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投资创业都是重大“利好”。

解读2014年《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上海炫企注册公司:https://www.wendangku.net/doc/8116198779.html, 解读2014年《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序言:近日,国务院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决定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创新公司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工商总局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工商系统长期从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同志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进行了解读,将分次进行刊载,敬请关注。 解读2014年《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一、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必将惠及民生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和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称《方案》)围绕公司设立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大幅度降低了公司的设立门槛,还权于市场、还权于市场主体,一定程度上重新界定了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的权利(权力)边界,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保障创业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进一步放松了准入条件的管制,创业成本大幅度降低,能够有效激发投资热情,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尤其是对小微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的发展有大的推动作用。这对巩固当前经济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是非常有利的,也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新兴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一项基础性的制度,从长远看,这项改革将进一步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的。 二是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革举措突出强调了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协同监管,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等。改革要求从对企业微观活动的干预转向对市场主体行为、市场活动的监管,从传统的“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这将推动政府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更加有利于形成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国务院部署这样一项全局性的改革工作,对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市场主体和创业者从中受益。 三是有利于促进信用体系建设。从《方案》看,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要求转变监管理念和方式,强化信用监管、协同监管和社会共治,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等手段,形成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主体自治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格局。强调企业在享有改革赋予更多便利条件的同时,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息公示等义务和责任。这些措施的实施必将有力地推动政务信息公开,从而促进政务诚信建设;有力地增强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相关信息的透明度,保障交易安全,从而促进商务诚信建设。

北京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北京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三证合一"简化市场准入手续 2019年10月1日起,全国将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改革实施后,将原来的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北京市工商局介绍,北京将统计登记纳入合办范围,实现企业在市场准入环节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统计"五证合一"办理。改革前,企业在准入环节需要向多个部门申请办理多个证照,最快20多个工作日才能办结;改革实施后企业只需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3-5个工作日即可完成,极大的简化了市场准入手续,降低了投资创业成本。 "一照一码"登记制度设立过渡期 据介绍,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代替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的使用功能,企业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实现"一照通用"。 此外,"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后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仍然有效,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

的营业执照不再有效。 北京投资热情持续高涨 据介绍,去年以来,北京市积极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全面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先照后证"改革、"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等一系列改革要求,进一步为企业"降门槛"、"拆围墙"、"建通道",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平台。 数据显示,2019年3月1日商事制度改革以来至2019年9月底,北京市投资热情持续高涨,投资者认缴注册资本快速增长,认缴总额达27875.82亿元,较改革前环比增长188.87%。吸纳从业人员超过160万人,较改革前环比增长93.66%。 改革后,北京市市场主体结构和产业结构持续优化。截至2019年9月底,全市总体企业与个体户数量比由去年同期的1.47:1增长至1.74:1。截至9月底,北京市服务业企业占比高达92.49%,第一、二、三产业企业比重为0.53:6.98:92.49,反映了北京作为服务型城市的显著特点。 北京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公告 "三证合一"简化市场准入手续 2019年10月1日起,全国将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改革实施后,将原来的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小型公司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部分:综合办管理制度 第一节、综合管理办公室职责 一、综合管理办公室主任的岗位职责 1、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主管行政、人事、后勤、财务、文秘、档案、 保卫并负责公司办公财产的调用、管理等工作。 2、主持综合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领导公司本部员工做好本职工作。 3、负责对公司领导的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督办、落实、协调、完 成。 4、代表总经理负责与各部门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并监督、检查、落 实目标管理完成情况。 5、协助总经理对各部门的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全面管理。 6、负责组织开展对新员工的招聘工作,对公司员工的工作进行检查、 考核、评定。 7、负责公司的来访接待工作,并将接待情况及时向总经理汇报。 8、制定并实施行政管理费用计划,力求节约开支,讲究实效。对各部 门申报办公用品购置计划进行审核。 9、认真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二、办公室干事岗位职责 1、建立健全人事档案,按照人事档案管理的范围,实行一人一档制, 随时向主管提供人事档案资料。 2、协助部门主管做好办公室日常工作。 3、协助部门主管做好新聘员工的招聘工作。 4、认真做好公司内员工的技术等级评定等有关人事的具体事务。 5、配合相关人员做好公司员工的年度考核及奖惩工作。 6、做好各类物品材料的交接、建档、保管工作。 7、做好公司的文秘、打印等工作。 8、完成部门主管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

第二节、综合办公室管理制度 一、印鉴管理 1、本公司印鉴由综合办主任负责保管。 2、综合办要对需盖印签的介绍信、证明及对外出具的任何公文,都要仔细核实,并有详细的登记记录。 3、公司内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开具时,应经综合办主管签字后方可开出。 二、办公财产管理 1、综合办要严格审查、核定各部门申报的办公用品购置计划,严格控制办公费用支出。 2、办公用品由综合办统一购置、保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购置(特殊情况例外)。 3、综合办严格执行办公用品领用手续,厉行节约,遵循领用定时、限额、限量原则。领用者应妥善保管并节约使用办公用品。 4、各部门要由专人负责领取物品,并在领取单上签字,由综合办登记造册保管。 5、各部门办公用品或财产要认真管理,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办公财产在保修期内如有损坏由保修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后如因部门原因或个人原因损坏、丢失,由部门或个人负责。 6、单位任何办公用品及财产不得流失或据为己有,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因工作需要配备给个人的用品,在工作调动或离岗之前,必须归还单位。 8、综合办要将公司所有财物分类记入台帐,定期盘点、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汇总上报总经理。 三、会务管理 1、综合办须及时发出会议通知,并向与会者明确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会议内容、目的以及与会人员须携带的文件材料和其它相关事项。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中的问题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中的问题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以来,市场活力得到进一步激发,群众投资创业的热情持续高涨,注册资本从实缴变为认缴,进一步降低了创业成本,便利了投资者,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盲目投资或非理性投资增多。新设公司门槛降低,无需提交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可以分期出资,注册资本较大公司的产生,是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后,投资者认为改革就是登记门槛降低了,可以随意申报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常被视为企业实力的象征,在市场准入、合同招标等项目中也是重要的条件和参数之一。为了提升信誉度,一些投资者对个人出资能力、承担风险能力考虑得不多,随意变更出资及出资期限,部分企业甚至不顾自身实力和发展需要盲目增资,很多企业认为缴纳多少资金、什么时候缴清,全由自己说了算,产生侥幸心理,出现了“只认不缴”的现象,并未认识到违约所要承担的责任,法律意识有待增强。同时,也存在新设市场主体迅速增长,大量皮包公司的出现,给后续监管带来困难的问题。 二是任意填报出资方式现象增多。因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的出资行为无需评估作价,及非货币出资占货币

的最低比例限制的取消,出现了部分企业任意填报出资方式的行为。对此负责任的公司会以市场评估价来约定非货币出资物的价值,而不负责任的公司会任意填写非货币的出资额,注册资本的可信度也会大打折扣。 三是同一地址登记公司数增多。在同一地址登记多家公司的现象较多,这在一定程度上了缓解了一些中小企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高兴技术产业、新兴产业以及初次创业等对场所要求不高的企业的经营场地问题,能为他们降低创业成本。但同时,实行“一址多照”,允许现代服务业的市场主体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也容易催生“空壳公司”,也会为相关监管部门带来更大的挑战。 四是经营范围中新兴行业较多。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无法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很多经营范围无法准确分类,只能归属于其它行业。会间接影响对经济发展行业趋势的判断。 五是后续监管任重道远。改革后,市场主体数量大幅上升,监管任务加重,大量的事前审批转变为事中和事后监管,工商部门一直存在的有限监管力量与无限监管任务的矛盾更加突出。而当前基层的监管模式无法彻底解决这一矛盾,监管力量也跟不上“严管”的高强度要求。目前最需要特别关注的是推行“先照后证”模式后,各行政审批部门对市场主体行政许可方面监管模式的转变。“先证后照”模式改为“先照后证”并不仅仅是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申请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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