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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2009年绿化养护工程定额说明

总说明

2009届“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装饰工程基础定额》、《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和2004届“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基础上,结合内蒙古自治区近年来建筑市场变化情况,根据现行的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规范、施工验收技术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资料编制的。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园林绿化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价格》、《内蒙古自治区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相关的编制说明(以下简称本计价依据),具体问题说明如下:

一、《内蒙古自治区园林绿化养护工程预算定额》适用于园林绿化养护工程计价。

二、本计价依据是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地方性标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基础设施和一般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工程。

三、本计价依据中的消耗量是在正常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条件下,完成相应建筑合格产品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社会平均水平。

四、本计价依据中人工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超运距用工等,不分工种和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人工单价是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内蒙自治区建筑市场人工单价综合考虑确定的,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劳动保护费、职工福利费、随身携带使用的工具补贴,不包括各类保险费用。

五、本计价依据中的主要材料按照标准合格产品考虑,分别列出名称规格及消耗量,并包括了正常的操作和场内运输损耗。周转性材料以摊销量表示,次要和零星材料以该子目材料费之和的百分比表示。定额基价中的材料价格是按照呼和浩特地区2008届材料预算价格计算的,定额执行过程中各盟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根据工程施工期调整材料价差。

六、本计价依据中的机械分别列明名称、规格、型号及台班耗用量,并考虑了机械幅度差,零星机械以占该子目机械费之和的百分比

表示。其价格按照2009届《内蒙古自治区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算。

七、本计价依据是编制工程招标控制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调解、处理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是投标报价、确定合同价款、拨付工程款、办理竣工结算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八、本计价依据在使用中应遵守下述规定:

1、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严格按照本计价依据中的消耗量、计价程序、方法和各盟市公布的价格信息计算,不得随意调整定额水平。

2、招标工程招标文件要求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计价依据的,施工企业应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严格执行计价依据和自治区及盟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关于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相应规定;招标文件未做明确要求或要求参照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计价依据的,施工企业可对本定额进行适当的调整。

3、对于施工图设计未达到施工要求,实行费率招标的工程(在招投标管理部门允许的情况下),直接费部分应严格执行本计价依据的规定;直接费部分要求浮动的,按招标文件要求和双方协议执行。

4、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本计价依据是投标人的参考性依据。投标人可依据企业定额或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机械装备情况对本计价依据进行适当的调整后执行。

5、使用本计价依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计价的工程其计价格式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格式表示。采用定额计价模式计价的工程其计价格式应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格式表示。

九、本计价依据中的水电费是按建设单位提供水源、电源考虑的,施工单位负责水电表、安装费用及表内数字的水电费。水费按建筑用水计算,电费按工业用电计算。其它情况按下列规定执行:

1、建设单位提供电源为民用电的,民用电与工业电之间的电费差价由建设单位负担。工程由多家施工企业施工时,其总表由总包单位(无总包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分表由各施工单位负责。

2、施工现场无水源电源,由施工单位自行取水、发电者,其费用按实际发生计算。定额内已计入的水电费按本条说明3扣除。

3、现场使用建设单位水电时,如无条件按上述规定计算,则按建安工程定额直接费的1.2%扣除(其中水费占0.4%,电费占0.8%)。

十、本计价依据中的缺项,如果是一次性使用的,由施工单位编制补充定额,由盟市造价站批复后执行,并报自治区造价管理总站备案。重复使用的,应报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批复后执行。

十一、本定额凡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在内;“×××”以上或者以外,则不包括本身。

十二、本计价依据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均包括全部主要施工过程和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包括在内,不得另行计算。

十三、未尽事宜详见各册、章节说明。

十四、利用本计价依据数据编制计算机应用软件者,须经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同意并申请对应用软件进行审查准入。

十五、本计价依据未经版权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或发行电子出版物,违者必究。

十六、本计价依据由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解释。各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受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委托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管理、解释。

册说明

一、《内蒙古自治区园林绿化养护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园林绿化养护专业工程的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园林绿化养护工程的实际情况,按照正常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条件、施工工序和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园林绿化养护工程计价,园林绿化包括公共绿地(公园、街道绿地、行道树、林地等)、城市绿地(供公众游览、观景休息、开展户外科普、文体及健身等活动并且有较完善设施及良好生态环境的住宅小区、公园、广场、游园、景点等)、道路绿地(分车绿化带、行道树绿化带、路侧绿化带)、交通岛绿地(中心岛绿带、导向岛绿带、立体交叉绿岛)、交通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等。

三、本定额适用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一) 枝点合适,无枯枝死权,枝叶茂盛,季相分明,针叶树有明显的顶端生长势。花灌木开花结果,整形树树形优美,绿篱、色块修剪及时,形态佳,树下林地无杂草。

(二) 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一致,无光秃现象,覆盖率95%以上。生长季节不泛黄,广场、公园草高保持6-8cm,道路草高不超过9cm,无杂草,边缘线清晰。

(三) 花坛、花带轮廓清晰,整齐美观,色彩艳丽,株行距适宜,不露底土,无残缺,无残花败叶,无倒伏,无杂草垃圾,无病虫害。

(四) 病虫害防治采取“综合防治,预防为主”的方针,树木基本无病害危害迹象,虫害危害率控制如下:食叶性害虫<8%,刺吸性害虫<15%,蛀干性害虫<5%。

四、定额执行中需注意的问题:

(一) 本定额是由落叶乔木,常绿乔木,灌木,球形植物,单排、双排片植绿篱,露地花卉,草坪的日常养护管理等项目组成。

(二) 本定额只适用于园林绿化日常养护管理,不适用于突击性养护管理及园林绿化种植工程中的新工绿化养护。

(三) 全面更新改造绿化、节日或其他特殊需要更换花卉植物,因养护管理需要更新购置机动工具都不属于本定额范畴。

(四) 本定额项目中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及项目基价是指按正常养护程序完成一次规定养护内容所需要的消耗数量和费用,计价时应按照发生养护内容的次数以子目规定的计量单位套用定额。

(五) 本定额项目已包含了绿化养护工作中所必需的工料机摊销费及工器具用使用费、维护费和养护期间的材料水平运输费用,除有特殊说明外不得增加和调整。

(六) 有关定额项目说明:

1、围水圈除杂内容包括:围水圈、水圈除杂、水圈松土以及绿篱的水渠围堰除杂。

2、浇水分为管灌、喷灌、水车、微喷四种方式,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均按园林养护规范一级养护标准要求考虑。

3、修剪内容包括提干、剪枯死枝、干枝,落叶乔木抹萌芽,花灌木掏内膛及清理等。

4、涂白子目只适用于落叶乔木,按园林植保相关技术规程执行该子目。

5、打药子目中,农药按广谱、无公害、生态环保型农药考虑,如实际使用的农药与定额不同可以换算。

6、施肥翻地子目适用于落叶乔木、常绿乔木、花灌木、球形植物等的养护以及草花新工栽植,肥料为有机肥,厚度按1cm考虑,若实际使用肥料与定额不同时可以换算。

7、搂枯草工作内容包括搂草、清运草屑、搂树叶。

8、草坪病虫害防治子目包含物理防治和化学防治两种方法,物理杀虫即为用槐树枝或榆树枝浸泡氧化乐果,化学杀虫即为对草坪先掀开后灌药。

9、追肥子目适用于草坪、草花养护,实际使用肥料与定额不同时可以换算。

10、锄花工作内容:松土、锄草、栽花头、清理杂物。

11、保洁子目按24小时保洁考虑。

12、保洁的工作内容:绿地整洁无杂物,无白色污染(树挂),对绿化产生垃圾(树枝、树叶、草屑等)随铲随清。

13、草坪除杂子目以人工除杂为主,未考虑使用除草剂。

(七) 草坪面积的工程量,按照不规则图形划分成规则图形进行计算。

(八) 补栽树木、草坪按新工栽植项目处理。

(九) 球形植物以株为一个基本计量单位,即组成该造型植物的个体总和为一株,而不能以个体为计量单位。

(十) 本定额项目不包括在同等养护过程中发生的设备和管道维修费用,如发生需另行计算。

五、园林绿化养护工程的费用计算

(一)园林养护工程的管理费、利润,以养护工程直接费中的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为基础,费率为30%;规费以不含税工程造价为基础,费率为5.58%;税金按《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的规定计取:市区3.44%;县城(镇)3.38%;城镇以外3.25%。

(二)规费的种类、内容、缴纳使用方法,与《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的规定一致。由城镇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的城市公园、

广场、道路绿化带的花草树木养护工程,规费的计取由园林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园林养护工程不计取《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的通用项目措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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