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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我国家庭和谐的伦理审视__三_基本思路_研究内容及方法_12_14

当代我国家庭和谐的伦理审视__三_基本思路_研究内容及方法_12_14
当代我国家庭和谐的伦理审视__三_基本思路_研究内容及方法_12_14

庭中地位的提高,家庭人际关系日益变得平等、民主化;有的学者从家庭代际关系和谐的角度研究家庭和谐的重要性,如费孝通的《家庭结构变动中的老年赡养问题——再论中国家庭结构的变动》;有的学者从家庭暴力的视角论述家庭和谐的意义,如刘晓梅的《伦理学视域下的家庭暴力犯罪》;有的学者对家庭暴力的历史演变,各类家庭暴力的现状和成因及中国在反对家庭暴力方面取得的进展与成就等方面进行研究,如郭爱妹的《家庭暴力》;有的学者从家庭结构的变化影响婚姻家庭和谐方面进行研究,如沈晓阳的《社会转型与婚姻道德》;有的学者从家庭内部夫妻角色地位即家庭权力分配,夫妻家务劳动分工等方面来分析夫妻关系的和谐等。

在国外,有的学者从工业化进程与家庭制度的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角度,阐述现代化进程与家庭的关系,以及关于婚姻解体的内容,并强调家庭内部每个个体的独立性,以及家庭内部和两性之间、长幼之间的平等,如美国学者W·J·古德的《家庭》;有的学者侧重于对家庭现实问题的剖析和未来婚姻家庭的走向和发展趋势的分析,如加里·斯坦利·贝克尔的《家庭论》;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如《私有制、家庭和家庭的起源》、《共产党宣言》等也含有关于家庭的丰富而科学的理论。

社会和谐本身就是一个全新的热点问题,家庭和谐也不例外。家庭和谐问题是一种社会现象,更是一个伦理道德问题。家庭和谐问题研究不仅是一个富含学术意义,而且是一个颇具现实意义的课题。当代家庭和谐的研究还有很大的空间,应该把它放在社会和谐的环境下从伦理的角度进行多方面、多层次的深入研究。在这一背景下,本文以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及其关于家庭的基本观点为指导,从家庭和谐的现状出发,分析现代家庭不和谐的表现,从中挖掘引起家庭不和谐的主要原因,以提出新时期家庭和谐建设的可行性方法。

(三)基本思路、研究内容及方法

1. 本文的基本思路、研究内容

当代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结构的转型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变迁等使不同代人的生存、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影响了我国家庭的和谐,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发展。家庭和谐强调从家庭成员之间协调有序、关系和谐的视角来看家庭的社会伦理价值,突出家庭成员之间不仅存在家庭暴力、婚外恋、家庭离散、弃老不尊不养、未成年人犯罪等不和谐的因素,还存在夫妻之间、代际之间、邻里之间的不和谐问题。基于此,本文着眼于对转型时期我国家庭和谐的表现以及家庭和谐存在的伦理困境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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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剖析,特别是从伦理对策的角度对当代我国的家庭和谐建设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与研究。

本文对家庭和谐的研究共分五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引言对论文选题的意义、当前研究现状以及论文的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进行了介绍。经过梳理以前的研究成果,指出家庭和谐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部分对家庭和谐的基本概念及其伦理意蕴进行了界定与审视。从建设家庭和谐的现实出发,对传统和谐文化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分析和整理,从中挖掘有益于家庭和谐建设的伦理文化资源。而且进一步探讨了家庭和谐的伦理意蕴以及家庭和谐与家庭伦理、社会和谐的关系,并指出了维持家庭和谐应遵循的伦理原则。

第三部分对我国家庭的变迁及当代家庭和谐建设的伦理困境进行了探讨。通过对当代我国家庭小型化、核心化及家庭关系由代际轴心向夫妻轴心转移的特征分析,从社会现实的角度对当代我国家庭领域夫妻之间、代际之间、邻里之间的伦理困境进行了探索与思考。笔者认为导致当代家庭存在伦理困境的主要因素包括社会转型与经济体制的变革、家庭结构和功能的变迁以及人们思想道德观念、价值观的改变。

第四部分对当代我国家庭和谐建设的伦理途径进行了研究。从当代家庭和谐的伦理目标出发,指出构建家庭和谐应建立符合时代要求的家庭和谐伦理新秩序,加强家庭道德建设,充分汲取传统家庭伦理丰富的文化资源,借鉴西方伦理文化的精髓进行综合创新,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家庭道德教育,并积极与社区、妇联、媒体等家庭和谐建设的外部环境相结合,以尽快实现我国家庭的稳定与和谐。

第五部分结论指出关于家庭和谐的研究在目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家庭领域关于夫妻之间、代际之间及邻里之间伦理关系的和谐将是人们长期追寻的目标。

2. 本文的研究方法

在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辩证法的指导下,本文从伦理学、哲学、家庭社会学、历史学等多学科的视角出发,运用了比较分析法、综合分析法、历史分析法等研究方法。本文在吸收以往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现阶段时代特点,申明新时期家庭和谐研究的意义,明确界定家庭和谐的内容,探讨家庭和谐的伦理困境,从家庭内人际伦理和谐的角度,来阐述现代家庭和谐建设的内容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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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家庭和谐及其伦理意蕴

(一)基本概念的厘定

1. 家庭和谐

(1)和谐

“和”在《说文解字》中解释为“相应也”,引申为互相唱和的意思,“谐”字指音乐和谐,引申为和合、调和之义,《辞源》中解释为“和者,和顺也,谐者,谐调也”。和谐,是一个及其重要的辩证法范畴,它反映了事物发展的协调性、完整性和合乎规律性特征。和谐思想在东西方人类思想发展史上源远流长。在两千多年前我国古代和古希腊,先哲们不约而同地提出并论述了和谐思想,此后数代的思想家们不断地从不同的视角对这一思想进行探讨与研究,使其得到不断的丰富和发展。

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中蕴含着非常丰富的和谐思想。“和”作为传统文化的精华,在西周末年周太师史伯那里得到了初步完整的表述,他区分了“和”与“同”的内涵及其作用。到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经常运用“和”的概念来阐发他们的哲学思想和文化理念。我国古代的儒家学者直接将和谐引入到社会伦理领域和政治高度。先秦时期儒家的代表人物孔子推崇和谐,他认为和谐是宇宙和万物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规律,也是做人的原则和人生应当追求的目标。孔子从现实社会的角度来论述自己的和谐思想,他在《论语·先进》中提倡为人处事“过犹不及”,[5]在《礼记·中庸》中提倡“执两用中”,[6]在《论语·颜渊》中提倡“己所不欲,勿施于人”,[7]主张在人际交往中人与人之间要和睦相处。孔子还认为和谐即“中和”,主张采用“致中和”的办法来适度地思考问题,协调事物的矛盾和对立面,使事物的矛盾处于和谐有秩序的发展状态,他在《礼记·中庸》提出:“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的思想。[8]孔子在《论语·子路》中提出:“和而不同”的思想,[9]孔子的学生有子在《论语·学而》中提出:“礼之用,和为贵”的思想。[10]孔子及其学生所说的“和”,既是一个哲学范畴,又是一个伦理道德的标准和社会治理的标准。孟子在《孟子·公孙丑下》中提出:“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命题,[11]对和谐蕴含的本质和价值原则进行了论述。我国古代社会强调的和谐是社会伦理政治的和谐,追求的是有差序的稳定的和谐。可见,和谐是人们最根深蒂固的愿望和追求,是我国传统文化的最高价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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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家庭暴力现状的调查报告

关于当前家庭暴力现状及对策的调查报告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本人通过查资料、问卷、走访等形式从家庭暴力的现状、表现特点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防止家庭暴力的对策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调查。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 据中国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0.81亿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且施暴者有90%是男性。据报道,全世界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妇女在她的一生中遭受过暴力、性暴力或虐待,家庭暴力问题已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重视。近年来,很多国家相继出台了防止家庭暴力法案。 家庭暴力不是偶然发生,而是在一定范围内大量存在的。一项最新统计资料显示,在北京去年调解处理的12.7万余件各类纠纷中,因家庭纠纷就占22000余件,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近年来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据全国妇联统计,1996年至2006年十年间,全国家庭暴力的投诉案件上升了4.16%.而从对近年离婚案件的分析来看,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比例却逐年上升。根据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因丈夫的暴行而涉讼,导致夫妻离异的占绝大多数。 本人对阿勒泰市妇联热线情况统计显示,2005年有12.6%的家庭暴力受害者通过派出所、110指挥中心、街道、居委会等途径求助,2008年求助比例提高了38.8个百分点。对问卷调查的统计显示,遇到家庭暴力时,59%的人希望求助外界解决。在选择求助单位时,27.5%的人选择妇联、村居委会,20.6%的人选择法院或派出所,20.5%的人选择亲戚朋友,12.5%的人选择双方单位。妇联、居委会成为公众解决家庭法律力的首选单位。 二、家庭暴力的表现特点 (一)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其中以夫妻之间居多;受害者以女性为主,侵害的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

家庭暴力的原因和解决方案

家庭暴力的原因和解决方案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精神上的损害。这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关键词:家庭暴力婚姻法民法 家庭暴力主要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再者就是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最后就是性暴力。以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的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等一切问题。还存在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历史原因、社会原因、生理原因、经济原因等等。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包括家庭成员间的身体、精神(情绪)、性暴力行为。其特征是一方动用武力和权利来控制另一方。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是女性。2000年新颁布的《婚姻法》中已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其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从社会性别视角研究社会排挤(socialexclusion)是社会排挤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主题。近年来,随着社会排挤研究的流行和深入,一些中外学者开始从性别分析的角度对社会排挤进行研究。笔者认为可以用性别排挤概念,即在中国社会转型中,受家庭暴力侵犯妇女这一劣势群体被边缘化的机制和过程,来对受家庭暴力侵犯的妇女这一劣势群体的社会排挤现象做出描述和解释,为研究女性劣势群体提供一个新的理论视角。 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现代化城市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到上海市妇联信访反映家庭暴力的人数,从1998年至2000年分别占婚姻家庭类问题的%、16%、%。新《婚姻法》颁布后,家庭暴力现象得到一定遏制,2002年的比例下降到8%左右,但家庭暴力仍是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热点和难点。全国妇联今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亿个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发生在夫妻间的家庭暴力,受害者85%以上是妇女;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此解体。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事实上的家庭暴力发生率可能更高。

防治家庭暴力研究

随着经济的腾飞,我国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有极大的提高,但与此同时,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发生率却逐年在上升。这从侧面反映了我国现有社会法律机制在应对家庭暴力方面的缺失。文章主要从法律的层面,通过对国外经验和国内现实的分析,力求揭示我国现今相关机制的不足,并提 防治家庭暴力研究 于法律层面的探讨 [摘要]随着经济的腾飞,我国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有极大的提高,但与此同时,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发生率却逐年在上升。这从侧面反映了我国现有社会法律机制在应对家庭暴力方面的缺失。文章主要从法律的层面,通过对国外经验和国内现实的分析,力求揭示我国现今相关机制的不足,并提出以法律为主、行政与社会机制综合防治的建议。 [关键词] 家庭暴力;司法救济;防治机制 一、概述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 1.国际层面对家庭暴力的定义 (1)1993年,联合国大会在《联合国在消除对妇女施暴的宣言》第一条中指出: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凌辱、因嫁妆引起的暴力、配偶强奸、阴蒂割除和其它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均为家庭暴力。 (2)联合国对妇女暴力特别委员会认为家庭暴力包括(但不限于)殴打妇女、婚内强奸、乱伦、强迫卖淫、对女童的暴力、性别选择的堕胎和杀害女婴,以及对妇女的传统暴力习俗如强迫婚姻、偏爱男婴、女性生殖器割离和‘名誉’犯罪等。 [ 1] (3)世界妇女大会为全方位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权利,1995年的《行动纲领》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在家庭中发生的身心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对家中女孩的性虐待、与嫁妆有关的暴力、配偶强奸、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和对妇女有害的其他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以及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等都属于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 2.国外对家庭暴力的定义 (1)美国 由于体制的原因,美国各州的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确认标准不尽相同,固没有统一定义,而美国律师协会反家庭暴力委员会把家庭暴力定义为:当一方亲密伴侣使用身体暴力、胁迫、威胁、恐吓以及用情感、性、经济暴力试图保持对另一个亲密伴侣的权力控制时,便会发生家庭暴力。没有任何一种身体行为可以充分界定家庭暴力,心理的、社会的和家庭的因素综合发生作用,产生施暴行为的环境。 [ 2] (2)英国 英国皇家警察督察提供的家庭暴力定义为:家庭暴力是指在曾经或现在有亲密关系的伴侣之间发生的身体、性、情感或经济方面的伤害行为,行为性质不由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决定。英国内务部在相关宣传品上表述如下:如果你受到与你共同生活者的身体或性的侵害,或受到此类威胁,这就是家庭暴力。 (3)南非 南非《反家庭暴力法》以列举的方式来解释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指:①肉体虐待;②性虐待; ③情感、言语和精神虐待;④经济虐待;⑤恐吓;⑥骚扰;⑦盯梢;⑧损害财产;⑨双方不住在一起时,未经同意擅闯原告住所;⑩任何其他的针对原告的控制和虐待行为,这些行为一旦发生,将给原告的人身安全、健康或幸福带来伤害。

鲁迅思想_1500字

鲁迅思想_1500字 在有关鲁迅思想的研究中,大量的成果集中在“改造国民性”问题上。冯骥才在《收获》上发表的《鲁迅的“功”与“过”》中认为,鲁迅作品的成功之处即在于独特的“国民性批判”,“在鲁迅之前的文学史上,我们还找不到这种先例”,但这不过是“源自1840年以来西方传教士”的舶来品,鲁迅从中受到了启发和点拨,却没有看到里面所埋伏着的西方霸权话语。冯骥才进而认为鲁迅没能走出“西方中心主义”和被西方人认作经典的以审丑为主要特征的“东方主义”的磁场。这一度引起了学者们的激烈争鸣。陈漱渝在《由〈收获〉风波引发的思考》和《挑战经典——新时期关于鲁迅的几次论争》中认为,鲁迅改造国民性思想形成过程中,的确受到美国传教士亚瑟·亨·史密斯《中国人气质》一书的影响。然而,“鲁迅展示中国人的丑陋面,并非印证西方侵略者征服东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而是在展示种种丑陋的过程中渗透了作家的忧患意识和否定性评价,使读者在否定性的体验中获得审美愉悦。”黄川在《亚瑟·亨·史密斯与东方主义》中重点分析了“东方主义”一词的含义和史密斯《中国人气质》一书的详细情况,指出冯骥才把“东方主义”加之于鲁迅的头上是“轻率的、不科学的”。 由论争引发,对国民性问题的研究被导入了十分广泛、

深刻的领域。对于鲁迅国民性批判思想形成的渊源,日本学者北冈正子的《鲁迅改造国民性思想的由来》以翔实的史料证实:鲁迅留日时期与许寿裳关于国民性的探讨,是受到当时弘文学院院长加纳治五郎与中国学者杨度关于国民性讨 论的直接触动。潘世圣的《关于鲁迅的早期论文及改造国民性思想》认为,“青年鲁迅的改造国民性思想问题,其实与近代西方,明治日本,他的先辈思想家如梁启超以及与他同时代的留日学生有着多样的联系,鲁迅的思想很大程度上反映着他的时代,他的周边世界的精神倾向。”王学谦在《精神创伤的升华——“鲁迅改造国民性”思想形成的心理因素》中指出,幼时的家庭变故使鲁迅的心灵受到严重创伤,直接影响了鲁迅人生道路的选择,并促成了其改造国民性的思想。程致中在《鲁迅国民性批判探源》中认为,鲁迅改造国民性思想的形成不是偶然的,也不是某一单方面的影响,而是多种因素的综合,包括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影响,西方启蒙思想的影响,有关国民性的讨论的影响,外国人研究中国国民性的着作的影响以及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痛切反省和 刻骨铭心的生命体验的影响等等。袁盛勇的《国民性批判的困惑》则认为,鲁迅的改造国民性思想主要源于一种强烈的自省意识,他看到了我们国人的“古老鬼魂中”还有一个“我”,因而,“鲁迅的国民性话语是一种自我在场的启蒙话语……他把自己拽进话语语场的同时,也一并让读者沉入其

当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当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论文摘要】 家庭是社会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细胞组织,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安宁,然而家庭暴力在世界范围内都是较为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谐,应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对我国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现状进行概括,并从历史原因、社会原因和法律原因三方面对家庭暴力的成因进行分析,最后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家庭暴力的相关对策提出肤浅的认识:一是进一步完善立法和加强执法力度;二是广泛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三是建立专门的家庭暴力法律援助机构;四是建立多层次的家庭暴力救助渠道。笔者相信,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推动下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急切召唤下,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很快会破茧而出! 【关键词】家庭暴力现状原因对策 引言 一直以来,家庭暴力是一个值得认真关注的社会问题,是不同年龄、人种、社会阶层都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健康的问题。因此,笔者就当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及对策提出一孔之见,以达抛砖引玉之效果。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现状 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即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目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现象较多。据调查显示,中国有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上世纪90年代家庭暴力现象比80年代上升了25. 4%.在二亿七千万个中国家庭中,每年约有十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家庭暴力受害者中绝大多数为家庭妇女,约占72%,16周

关于家庭暴力研究的概括

关于家庭暴力研究的概括 摘要: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援助,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服务体系。关键词:家庭暴力法制原因危害 家庭一向被誉为社会的避风港,心灵休戚的场所。夫妻,被称为相濡以沫的人生伴侣,这个称谓总是能引起许多美好的联想。然而,在美满婚姻的背后,却有一只看不见的黑手,它的力量是如此之大,以致可以彻底粉碎人们对于婚姻的一切美好幻想,可以彻底击碎婚姻家庭,这就是家庭暴力。在我们进入文明社会已经几百年之后,暴力现象依然随处可见,然而毫无疑问的是,家庭暴力是所有暴力行为中对被害人的伤害最严重的,因为它来自于自己最亲近的人的伤害。而在家庭暴力中,对妇女实施暴力的现象占了绝大多数,尤其在中国,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尤其严重,。目前我国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已经采取了不少措施,然而收效甚微。因此,本文以为对于这一社会现象需要从整体上进行剖析。本文首先对于家庭暴力的概念予以廓清,接着全面论述了对妇女采用家庭暴力的各种原因,最后提出了采用各种不同的措施对家庭暴力予以遏制。 家庭暴力的定义与内涵 联合国第4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第四章第四节对“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做过界定,它认为“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指公共生活或私人生活中发生的基于性别原因的任何暴力行为。应该说对妇女的暴力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包括在公共场所或者社区范围内以及婚姻家庭内,出自性别歧视的对妇女的身体、精神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而联合国在《清除对妇女暴力宣言》指出,家庭暴力是“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虐待、强奸配偶和其他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可见,对于妇女的家庭暴力可以认为是:在家庭内部发生的针对妇女的身心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 异议: 司慧颖认为,(1)既然是界定为家庭内部的成员之间,还是不宜作扩大解释为好,并且我国一向将对妇女的暴力区分为家庭内部的暴力与社会上的暴方,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真正打击不力的应当是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而非外部的侵害,因此在此无需作扩大解释。(2)另外,针对妇女的暴力是否仅包括丈夫对妻子的施虐行为还是包含了父母对于女童的暴力行为。妇女在我圈应当特指成年女性,在婚姻家庭领域习惯上是特指的已婚女性,因此,父母对于女童的暴力行为不应当成为本文研究的对象。(3)还有,婚内强奸是否属于犯罪?性犯罪从根本上来讲是暴力的表现,而并非在性的行为方式上违法。而具体到夫妻之间,问题则比较复杂,因为夫妻之间有同居的义务,这就必然推出双方在性生活上应当享有某

家庭暴力与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关系研究

家庭暴力与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关系研究 『摘要』:家庭暴力与青少年犯罪作为共存于家庭和社会的两大问题,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本文以多维的视角,揭示了家庭暴力受害经历与青少年犯罪之间的因果关系。 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为概述,讲诉了家庭暴力,第二章阐述了青少年犯罪。第三章阐述了青少年犯罪的组织化、隐蔽化。第四章为总结。 『摘要』:家庭暴力青少年犯罪因果关系 某市山区一名8岁的小男孩王闯,只因没有完成作业,被母亲骆淑平打成重伤,引发肾功能衰竭。这是一起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后经房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骆淑平3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在我们为这母子二人惋惜的同时,可发现,长期以来人们一直把以婚姻血缘关系为基础构建的家庭看作个人生活的庇护所。然而,就是在这个本应充满温情的地方,却存在一种古老又为人们所熟视无睹的现象———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现象,其受害者主要为妇女、儿童和老人。从法律性质上看,家庭暴力大多数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少数严重的属于刑事犯罪行为,但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长期性和涉及个人及家庭隐私等特点,而长期为社会所忽视,成为“悄悄的犯罪”。我国于80年代初开始关注这一问题,与此同时,日趋严重的青少年犯罪问题也引起了社会的重视。笔者对于这两大社会现象进行了研究,力求探寻着两者之间的内在关系。 一、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家庭及其成员之间的暴力。在此,主要谈一下父母对子女的家庭暴力问题。虽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明文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但父母对子女使用家庭暴力而导致子女人身伤害的案件仍屡见不鲜。分析其原因主要是: 1、施暴者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差。 作为父母,由于自身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面对事业不顺,家庭不和,子女不孝,都可以成为他们施暴的理由,施暴的手段也多种多样。他们将孩子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可以任意处置,谁都无权干涉。他们不知道自己的施暴行为是虐待,不知道虐待子女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最终导致子女的受害。 2、父母望子成龙心切,而子女表现不尽人意。 父母将子女作为自己生命的延续,或子承父业,或了却父母年轻时的未完心愿,因此,对子女寄予了很高的期望。而子女的表现一旦不尽如人意,父母就会觉得给自己丢了脸面,或恨铁不成钢,从而导致施暴,他们始终坚信“不打不成材”。但大量事实证明,这种做法往往会适得其反,使这种传统的家庭教育观念受到了挑战。 3、子女处于弱势,面对父母的暴力,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又很难获得援助,使家庭暴力难以遏止。 一方面子女由于年幼,受智力条件所限,面对父母的施暴,只是逆来顺受,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不知道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关注不够,邻居、居委会、妇联等个人或团体不能及时发现并反映父母施暴问题,使家庭暴力存在一定的隐蔽性。这两方面的原因使得子女丧失了法律与社会的援助,父母也不能及早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而任由这种暴力自由发展下去。 这三种原因引发的家庭暴力,不仅会影响青少年正常的成长发育过程,使他们丧失对父母的

用电安全培训心得

用电安全培训心得 安全,我不知道大家是怎样理解这个词的涵义的,但我知道安全对于一个电力工作者来说是多么地重要。电力安全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安全工作千万不要掉以轻心,它不仅关系到我们个人的安全,也关系到他人的安全。今天OK为大家关于用电安全培训心得体会,欢迎大家阅读! 一、要具有强烈安全意识 电力行业是一个高危行业,这就要求我们要具备强烈的安全意识。防范于未然,时刻谨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严格执行“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伤害”,要求每一个电力员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电力设备和电力职工的安全,还要准确地把握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轻重缓急。树立“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把安全提到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 二、作为安全人员应具备的素质 作为安全纠察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思想作风要正派要能坚持自己的原则。工作责任心要强,要能及时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能全面分析存在的风险 检查工作时往往我们只看到能直接观察到的显性风险,而真正致命的是看不见的隐性风险。这就要求我们要深入点滴认真排查每一个环节,从细节上减小隐形风险的危害。 通过这次培训使我充分认识到安全纠察工作的重要性,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做到从每一件小事做起,从每一个细节做起。要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踏实的作风要求自己。要时刻谨记安全工作责任之重重于泰山。 电力安全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安全工作千万不要掉以轻心,它不仅关系到我们个人的安全,也关系到他人的安全。电力职工队伍是一支能吃苦、讲奉献的队伍,这是我从事电力工作以来最大的感受。为了确保用电安全,为了规范电力市场,我们电力职工付出的多,得到的少,如果再不注意安全,不把安全时时刻刻记在心头,那么我们职工的生命就会受到威胁,因为大家都知道“水火无情”,但如果对安全麻痹大意,电就象一个杀手。我更想说的是,工作在生产一线的工人责任重大,我们每一个人都关系着一个家庭的幸福,我们的安全,牵系着母亲的心,牵系着儿女的心,更是维系着幸福家庭的纽带!我真心期望,每一位电力工人,在工作的时候,千万要当心,为了自己,为了家庭,为了孩子,保护好自

家庭暴力研究综述

家庭暴力研究综述 【关键词】:家庭暴力 类型 特征 原因 危害 抑制方法 家庭暴力是一种社会和生物因素共同作用的现象,而暴力本身更趋向生物性,因为它毕竟是一种野蛮的行为。自人类组成家庭以来,就伴随家庭暴力的发生。在家庭暴力中,中国家庭暴力发生率为29.7%—35.7%,受害者多半为妇女,而老人,儿童和男性的比例也有所上升。2005年,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对海淀区、丰台区、顺义区和朝阳区看守所当年5月10日至6月10日期间在押的全部女性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发现,捕前她们遭受过家庭暴力的比率是35.7%。尽管引起暴力的因素很多,但心理和生理因素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比如男性的生 理因素导致的性暴力。可以说, 家庭暴力的实施者至少在当时就存在心理障碍和品德问题。 1.家庭暴力类型  1.人格障碍占家庭暴力的1/4,其中以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和冲动型人格障碍居多。反社会型人格障碍从儿童格障碍居多。反社会型人格障碍从儿童时期就有暴力行为记录,这类病人不仅是家庭暴力的实施者,而且是社会暴力的制造者。他们不仅经常殴打妻子或孩子,还威胁配偶不得离婚。冲动型人格障碍常为一些琐碎小事大发雷霆,进而出现暴力行为。而他们的配偶一旦提出离婚即痛哭流涕或者以死相要挟。  2.情感障碍中的躁狂症病人通常无暴力行为,只是在病情严重发作时有暴力倾向,但易较快消失。抑郁症患者的暴力行为后果较为严重,多可发生凶杀或自杀现象。  3.精神分裂症患者在幻觉、妄想的支配下,可出现严重的暴力行为和自残行为。他们有时把自己的配偶当成魑魅魍魉进行殴打,常常把亲人打的鼻青眼肿、头破血流甚至残废。  4.更年期精神病以女性居多,暴力行为也常见于女性。嫉妒妄想是更年期精神病的主要症状。她们因无中生有地怀疑丈夫另有新欢而不断地辱骂和殴打自己的忠实伴侣。  5.经前期综合症是引起家庭暴力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有经前期综合征的妇女几乎每月都会挑起家庭争端,所谓小吵天天有,大打月月有就是指这类家庭。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蒙丽华认为,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违法性、持久性、后果严重

家庭暴力问题研究

家庭暴力问题研究 摘要:家庭暴力,特别是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热门问题。在我国,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男女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法律的不健全等多方面因素,导致家庭暴力现象经常发生。而家庭暴力事件频发,已经成为影响妇女儿童身心健康乃至生活安全的重要因素。因此,研究对策,开展法律及社会救助刻不容缓。本文主要从社会观念层面、法律层面以及综合治理层面讨论了预防和解决家暴问题的对策。 关键字:家庭暴力特征成因对策 一、家庭暴力的认知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上的或经济上的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但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们受到的身心伤害也最大,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对妻子施暴。① 从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看,家庭暴力既包括肉体上的伤害也包括精神上的伤害及性侵犯。昆士大学的凯瑟林教授认为以下几种:1.身体上的攻击或强制,如残害、殴打、推操、禁闭等;2.限制人身自由,如不让参加社会活动、不给提供交通工具;3.情感上、心理上的伤害,如羞辱、任意贬低人格等;4.威胁、恐吓; 5.以破坏家具、殴打宠物等方式伤害对方; 6.婚内强奸; 7.经济上的暴力,即以剥夺财产、剥夺工作机会使其生活受到威胁等等都属于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其主体有着特定性。即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婆媳关系等。一般而言,施暴者多为男性,受害者为女性、儿童及老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也有出现男性为受害主体的现象。 2、行为的隐蔽性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被称为是“悄悄地犯罪”,这缘于家庭暴力一般都发生在相对封闭的私人空间一家庭,家庭暴力发生时大都无目击证人在场,因此公众一般无从知晓。再者,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丈夫打妻子天经地义”的观念,也使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羞于向外界述说或向外界求助,也在无形中给家庭暴力的恶行提供了一层保护网、致使家庭暴力更加具有隐蔽性。因此大多数受害人长期忍受家庭暴力的摧残,只有极少数被折磨得无法忍受的人才去寻求帮助。[1] 3、手段的多样性 家庭暴力的形式是多样的,既有肉体上的伤害,如殴打、捆绑、行凶、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也有精神上的损害,如威胁、恐吓、辱骂等方式。在夫妻生活 ①董平.《关于家庭冷暴力问题的探讨》[J]

中国家庭暴力犯罪研究开题报告

江大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暨提纲 论文题目:中国家庭暴力犯罪研究 一、选题 我国每年约有 40 万个家庭解体,其中 25% 是由于家庭暴力引起的。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人造成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看,它还表现为对家庭中弱势群体人权的严重侵犯。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还包括所有社会公民取得平等的权利。这些权利不仅体现在政治生活领域,还体现在家庭生活领域,而且只有在家庭生活领域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与相互尊重,才能为整个社会的人权保障提供必要的前提。对家庭暴力的研究,不仅体现了对于受害者的关怀,更体现了对于他们人权的尊重。 二、该题目国内外的相关研究动态 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已经有了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有代表性的,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暴力”主要指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有害行为。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三、选题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或创新之处 主要分析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以及立法情况。简单分析家庭暴力产生的危害及成因,以及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的不同造成中国与西方国家家庭暴力现状的不同。 四、内容提纲 一、绪论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及立法 1、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2、发家庭暴力法在我国的建立情况 三、家庭暴力所带来的危害及成因 1、家庭暴力所带来的危害 2、家庭暴力的成因

鲁迅研究大纲

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考试大纲 课程名称:鲁迅研究课程代码:0193 第一部分课程性质与设置目的 一、课程的性质和特点 鲁迅研究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的一门选修课。 这是一门旨在探讨鲁迅思想、创作及其价值的专题研究课。作为中国新文学的奠基人、中国新文化的优秀代表,鲁迅被视为中华民族的“民族魂”,在中国现代文学史、思想史、文化史和革命史上影响巨大而深远;鲁迅还是第一个走向世界、具有超越国界影响的中国现代作家;半个多世纪以来,已有30多个国家用50多种语言文字翻译出版他的作品,他被外国研究者喻为“人类明灯”的作家之一。80余年来,鲁迅研究不仅在中国学术研究领域占有突出的地位,而且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文化现象,海外的鲁迅研究迄今也有80多年的历史。自1950年代开始,鲁迅研究成为我国高等学校中文系的一门选修课,作为一门选修课,本课程经历近60年的历史已经趋于成熟。 几十年来,鲁迅研究成就斐然,但也经历过不必要的干扰,走过一条曲折发展的道路,出现过某些关于鲁迅的曲说。本课程力图对鲁迅思想、创作中的若干基本课题进行探讨,以使鲁迅及其作品得以准确的阐释和评价。 二、课程目标与基本要求 本课程目标主要是使应考者比较系统、准确地了解鲁迅的价值,培养应考者阅读、综合应用和鉴赏鲁迅作品的能力,提高文化、文学和思想素养;同时也为有志于进行鲁迅研究的应考者打下基础。课程基本要求如下: 1.掌握鲁迅所处的时代、生平及其思想发展中的几个重要问题,如“立人”思想、与进化论的关系、改革国民性思想等。 2.掌握鲁迅的文艺思想。 3.掌握鲁迅艺术思维中的中西文化构成因素。 4.掌握鲁迅作品的基本情况。 5.掌握鲁迅创作中重点作品的基本情况。 6.能比较准确地分析鲁迅小说题材的特点及其在文学史上的意义,鲁迅小说艺术的成就、特色。 7. 能比较准确地分析鲁迅杂文的文学性特质。 三、与本专业其它课程的关系 本课程与汉语言文学其他课程有一定的关联。中国新文学始于鲁迅的创作。在中国文学与外国文学之间,鲁迅博采众长,融合新机,开拓了中国新文学创作的新的疆土,开创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现实主义文术新宗;他还在文艺理论等方面卓有建树。因此,本课程同中国现代文学、古代文学以及外国文学、文学概论等课程均有紧密的联系。鲁迅经历的时代,是中国酝酿新生,争取蜕变的大变革、大动荡的时代,他在思想、文化领域的活动与建树的范围也相当广泛。因此,本课程又与中国现代思想史、文化史以及革命史紧密关联。自学应考者应在上述相关学科结业的基础上选修本课程。 由于鲁迅作品广泛而深刻地反映了清末到20世纪30年代中期中国社会的各个方面,包括历史变迁、社会结构、文化传统、伦理道德、心理素质、风俗习惯、审美意识等等,他所提供的历史知识、社会知识和其他富于认识价值和美学价值的东西,融古今中外于一炉,可

家庭暴力的文献综述

关于中国家庭暴力社会学视角的研究分析 家庭是自然和社会的基本单元。然而,近三十年的研究表明家庭也可能是硝烟弥漫的战场,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在家中受到暴力侵害的规律往往高于他们受到外人伤害的概率。家庭暴力已经日益成为我国严重的社会问题,全社会应该对其加以重视。本文以社会学角度来对家庭暴力的研究现状、概念、特征、种类、成因以及防范措施进行了综合性的梳理。便于大家对家庭暴力这一问题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同时更是对化解家庭矛盾,构筑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社会现实意义。 一关于家庭暴力含义的界定 1家庭暴力是以动手打人和以暴力相威胁为标志,长期性伴侣之一方对另一方实施身体(包括性)的伤害行为,主要是殴打,强迫性交等,也包括恐吓、强行剥夺自由等威胁其生命安全的潜在暴力行为。 2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基于婚姻、血缘、法律或者其他亲密关系基础上而联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在肉体、精神、性等方面实行的侵害行为。包括胜利暴力、心里暴力、性暴力。 3关于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普遍存在两种观点:狭义上讲,指发生在为社会和法律认可的家庭中,特指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行为。拉迪尔库瓦拉丝认为:所谓的家庭暴力,是“在家庭领域内,正是以在这个领域中发挥主要作用的妇女为对象的暴力行为。”另一种广义上的含义是,发生在靠婚姻或者血缘关系维系的合法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包括发生在夫妻,亲子,祖孙,婆媳,妯娌,姑嫂等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 4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司法解释》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解释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性后果的行为。 5从广义上讲,家庭暴力不仅指在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中出现的暴力行为,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以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如“事实家庭”“同性恋家庭”“准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

浅析家庭暴力犯罪

广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论文 题目名称:浅析家庭暴力犯罪 主考学校:广西财经学院 高职院校: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专业:法律事务 准考证号:010********* 姓名:罗浩 指导教师:赵华 论文完成时间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目录 前言 (1) 一、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5-6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 (6) (一)家庭暴力具有家庭性 (7) (二)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 (8) (三)家庭暴力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和渐进性 (8) (四)家庭暴力的后果是严重的 (8) 三、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 (9) (一)思想原因 (9) (二)法制原因 (9) (三)经济原因 (10) (四)社会原因 (10) (五)个人素质原因 (11) 四、预防、遏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11) 参考文献 (12)

[中文摘要]当前,在世界范围内,家庭暴力都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对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健康、人权甚至生命造成了严重伤害,妇女儿童是最容易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群体。因此,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进行正确界定,对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和危害进行深层次剖析,对于家庭暴力的预防和遏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此,本文将对家庭暴力的特点和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度分析,然后提出了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家庭暴力;人权;强制性行为

前言 当前,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危害公共健康的主要因素之一。对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健康、人权甚至生命造成了严重伤害。家庭暴力在不同地区、不同民族里都有发生,不少家庭暴力案件也成了社会刑事案件的导火索。家庭暴力暴露了人类的野蛮和落后,已经成为人类文明发展的绊脚石。 关于家庭暴力的概念,我国多位学者从不同角度提出了不同的观点。有专家认为,传统意义的家庭暴力里,男性家庭成员通常采用肢体攻击、强迫性性行为等生理暴力手段,女性家庭成员通常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还有学者提出,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员在精神方面、肉体方面以及经济方面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伤害或者虐待的行为。近年来,我国的家庭暴力逐渐呈现出一些新的态势,比如女性家庭成员通过语言攻击、或采用“冷战”的方式对待男性家庭成员。这也被认为是家庭暴力的新特点。 本文认为,家庭暴力指的是发生在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一种强制性行为,既包括心理侵犯、冷落等精神暴力;又包括四肢攻击性强迫等生理暴力。 一、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 我国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家庭暴力指的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一种暴力行为。后来,最高院对婚姻司法解释中对改概念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婚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1、家庭暴力的主体指的是具有婚姻关系或者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也包括通过收养关系产生的家庭成员。家庭暴力的客体是家庭成员的各项受法律保护的相关权利,以及家庭成员应该承担的义务,比如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等。家庭暴力不仅发生在夫妻之间,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家庭暴力实施的目的是一方家庭成员通过暴力手段对另一方家庭成员的权利进行侵犯。

钱理群的鲁迅研究思想述评_唐永泽

收稿日期:2007-03-01 作者简介:唐永泽,曲靖师范学院中文系讲师,主要从事中国现当代文学、文化研究。 钱理群的鲁迅研究思想述评 唐永泽 (曲靖师范学院中文系,云南曲靖 655011) 摘 要:钱理群的鲁迅研究独具特色之处就在于,采取了“单位观念、意象”研究方法,对鲁迅文学世界中最具鲁迅个性色彩的单位观念、单位意象进行文本细读,把握鲁迅深邃复杂的精神与心灵世界。同时,在对鲁迅文化精神探寻中观照现实,对现实进行严峻而理性的反省,在对历史与现实的上下求索中,达到与鲁迅的精神与生命的感通与交融,凸现其“不合适宜”的启蒙主义文化立场与精神追求。 关键词:钱理群;鲁迅研究思想;单位观念;意象研究;现实反省 中图分类号:I2101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879(2007)02-0043-05 1985年,王富仁在他著名的博士论文《反封建思想革命的一面镜子———〈呐喊〉、〈彷徨〉综论》中提出“回到鲁迅那里!” [1](P10) 的口号,这是 具有开创性意义的。从这里开始,鲁迅研究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境地。但到底回到“鲁迅”的什么地方,对鲁迅进行如何阐释,才算是“回到鲁迅那里”。不同的研究者有不同的思考,由此而使鲁迅研究各具特色,甚至具有迥然相异的个性化色彩。如王乾坤关注鲁迅的生命哲学;汪晖从存在主义哲学出发研究鲁迅所揭示的人生存的精神困境与荒诞性;而李欧梵则借助深厚的西学背景,关注鲁迅文学世界在现代性语境中价值。在这庞大的鲁迅研究学术群体中,钱理群是独具个性色彩的一位,可以说,钱理群的鲁迅研究代表了1990年代国内鲁迅研究所能达到的高度。所以,有学者指出:“在当代鲁迅研究史上早已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存在” [2](P201) 。如果从1962年撰 写论文《鲁迅与毛泽东》算起,到2003年出版《与鲁迅相遇———北大演讲录之二》,在这40余年漫长的学术生涯中,钱理群出版了鲁迅研究专著《心灵的探寻》、《话说周氏兄弟———北大演讲录之一》、《走进当代的鲁迅》、《鲁迅作品十五讲》等,每一部著作的出版,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不仅如此,还在《中国现代文学三十年》、《周作人传》、《周作人论》、《丰富的痛苦———堂吉诃德与哈姆雷特的东移》、《学魂重铸》、《拒绝遗忘:钱理群文选》等著作中不断言说鲁迅。可以说,对鲁 迅的研究与言说贯穿钱理群的整个学术研究活动,不仅构成了钱理群的学术话语世界,而且构成了他的文化、思想与精神世界,甚至构成了他的话语范式。钱理群之为钱理群,就在于他与鲁迅展开精神对话的同时,鲁迅也融入了他的生命。那么,钱理群鲁迅研究的特殊价值是什么呢?下面谈谈笔者阅读钱理群的一点粗浅的体验与感受,请方家和钱先生批评、指正。 一、“单位观念、意象”研究的文本细读 自1990年代以后,文化研究成为学界谈论的一个时髦话题,成为一种新兴的学术研究范式,于是在文学、文化、思想研究中出现了名目繁多的“主义”与“方法”,而对文学文本的细读退缩到了最狭小的角落。文学本体研究被最大限度地边缘化。在这样的语境中,钱理群的鲁迅研究方法显示出了独特的价值,他继承与发展了王瑶先生的“文学史要求通过对大量文学现象的研究,抓住那些最能体现这一时期的文学特征的典型现象,从中体现规律性的东西” [3](P6) 的“典型现 象”研究的文学研究思想,提出“单位意象、单位观念”研究的方法,坚守着自己的理性精神与独立意识,深入到鲁迅文学本体的深处,去探寻鲁迅的文学世界。钱理群认为,任何一位有独创性的思想家和文学家,居于对生活独特的观察、感受与认识,总会形成自己独有的观念、意象和范 第26卷 第2期2007年4月 曲 靖 师 范 学 院 学 报JOURNA L OF QU J I NG NORM A L UNI VERSITY V ol.26 N o.2 Apr.2007

家庭暴力问题研究

家庭暴力问题研究 内容提要: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的行为。近年来有进一步增多趋势,其呈现出的特征、产生的后果令人堪忧。严重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目前,家庭暴力问题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针对家庭暴力产生的内在原因加以解决,尽快建立起道德、法律、社会、爱心等各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缓解家庭暴力现象的蔓延。 关键词:家庭暴力特性成因对策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家庭中发生过家庭暴力行为,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范围内发生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不仅是家庭常见的一种带有普遍性的丑恶现象,也已经是一个涉及全球性的问题。家庭中的弱者,如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都有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根源来自于男尊女卑、父权制的传统陋俗,它严惩危害妇女身心健康,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稳定和发展,这一现象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所以,我想在这里谈谈家庭暴力问题。 我国于2001年4月实行的婚姻法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体的约束条款,如将家庭暴力作为受害方提出离婚的一个条件,受害方离婚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等,还明确规定受害方可以请示公安机关援助和居季会进行劝阻,要求追究加害方的法律责任等。

因此,家庭暴力现在不是“家务事”,而是一种需要法律予以制裁的行为。这说明,政府也十分关注家庭暴力问题。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一般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是古今中外家庭中较常见的普遍现象。就其含议而言,我认为是这样的:家庭暴力是指一切具有家庭关系的成员中发生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具体应该是“家庭内部发生的对身心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配偶、家庭中对女方的性虐待、强奸配偶和其他有害于妇女身心健康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这个解释从字面上讲是广泛的。而我们所认识的家庭暴力,一般是指男子对妻子行使的暴力行为,有人称之为“殴妻现象”。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也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以及精神上的折磨、伤害和虐待行为。 认定家庭暴力,首先就要搞清“家庭”和“暴力”两个关键词的含议,所谓家庭,是指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的基本社会成员单位。家庭成员是指基于婚姻和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及生活在一起的其他亲属。我国台湾地区《家庭暴力防治》(第3条)规定的家庭成员,指下列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1、配偶或前配偶。2、现有或曾有事实上之夫妻关系、家长家属或家属间隔关系者。3、现为或曾为直系血或直系姻亲。4、现为或曾为四亲等以之旁系血系或旁系姻亲。所谓暴力,我认为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强暴行

家庭暴力与青少年犯罪的因果关系研究

浅析家庭暴力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 摘要;家庭暴力和青少年犯罪存在着一定的关系,家庭暴力容易导致青少年形成犯罪心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青少年犯罪的几率。家庭暴力给青少年造成的心理创伤、家庭教育缺陷和提供的不良示范促进了青少年不良心理意识的产生 ,家庭暴力对青少年造成的认知偏离、情感障碍和人格障碍妨碍青少年良好个性的形成。 关键词:家庭暴力; 青少年犯罪; 因果关系; 犯罪心理; 争议 一、引言 青少年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带普遍性的、严重的社会问题,被称为是世界的“三大公害”之一。青少年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家庭、学校、社会等多种因素。其中,家庭的负面影响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一个直接的和重要的原因。家庭暴力的伤害造成了一大批问题青少年 ,他们往往性格怪异 ,对人、对事冷漠 ,对各种公益活动认识偏颇,甚至仇视家庭和社会。他们从与父母行言语对抗发展到行动对抗,甚至成为家庭暴力的制造者,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可见,家庭暴力与青少年犯罪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目前学术界对此鲜有论及。本文试从家庭暴力对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影响方面进行粗浅探析,抛砖引玉。

二、家庭暴力的界定及现状 何谓家庭暴力,当今学术界存在相当大的争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一方侵犯他方人身,而造成他方人身伤害的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以武力或胁迫手段侵害弱者人身权利并对其肉体或精神造成一定损害的强暴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 ,家庭暴力包括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殴打、虐待;第四种观点认为,根据国家反家庭暴力形势,主张凡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生理的、精神的、性的暴力均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 随着新婚姻法的出台, “禁止家庭暴力”第一次被写进我国的法律条文中 ,2001年12月24 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婚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 ,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在我国 ,对家庭暴力现象自 20 世纪 90 年代起逐渐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近年来 ,我国的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突出 , 据全国妇联的调查显示 ,在 2. 7亿个中国家庭中 ,30 %存在家庭暴力 ,每年有约10万个家庭因暴力而解体。1 从家庭暴力现象的发展趋势来看 ,笔者认为 ,有以下几个特点: (1) 数量不断上升。根据有关资料显示,总体来看,我国90年代发生的家庭暴力与80年代相比上升了25. 4 %。 [1 ]本世纪的发展速度更快,2002 1李周明.中国家庭存在 30 %的家庭暴力[N] .兰州晨报 ,2003 - 01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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