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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苏安监〔2009〕71 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苏安监〔2009〕71 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苏安监〔2009〕71 号)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知)

苏安监〔2009〕71 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立即组织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建档监控。

附件: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暂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附件:

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申报、建档和监控的监督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指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移动类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另见《江苏省移动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苏安监〔2008〕165号)。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申报、登记、检测、报告、评估、监控、监督管理,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监察)部门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省、市、县分级监管。重大危险源所属单位负责其日常管理和实时监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的监管等级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的相关要求,对重大危险源的不同监控管理水平划分的等级。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申报登记和评估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申报登记和建档。申报登记和建档统一使用《江苏省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版)》管理软件。

第七条重大危险源辨识、申报登记的范围为: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煤矿(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力管道、压力容器、锅炉、尾矿库等九类。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辨识重大危险源。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能量等级由高到低有一至四个等级组成,并按以下原则划分确定。

(一)依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标准辨识确定的重大危险源能量等级划分为:

达到或高于标准所列临界值的15倍或以上;

达到或高于标准所列临界值的10倍或以上、15倍以内;

达到或高于标准所列临界值的5倍或以上、10倍以内;

达到标准所列临界值或高于其5倍以下。

(二)依据国家安监总局《指导意见》的规定辨识确定的重大危险源能量等级划分为:

达到或高于《指导意见》所列临界值的15倍或以上;

达到或高于《指导意见》所列临界值的10倍或以上、15倍以内;

达到或高于《指导意见》所列临界值的5倍或以上、10倍以内;

达到《指导意见》所列临界值或高于其5倍以下。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级依据其监控管理的有效程度划分为甲、乙、丙3个等级。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规定,及时定期修改、颁布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级的划分标准。

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级评估分级实施导则另行制定发布。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对其所属的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状况进行评估、分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状况的评估、分级应委托有安全评估资质的、能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进行。

第十三条中介机构出具的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应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并对出具的评估报告内容和结论负责。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状况的评估报告应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的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信息和实时监控情况通过网络化的申报管理软件每年上报一次。涉及以下基本信息内容变更的,重大危险源所属单位应及时上报:

(一)单位名称;

(二)法定代表人;

(三)单位地址;

(四)联系方式;

(五)危险源种类及基本特征;

(六)应急救援预案。

对信息变更后涉及到重大危险源等级变化的,应由具备安全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变更后的现状及时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对生产经营单位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所属单位应及时申报、登记、建档,并及时进行评估、分级。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对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实施监督管理,并及时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备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已关停或技术改造后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过安全评估确认后,应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备案登记。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安全评估报告及时撤销对其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并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重大危险源所属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设立重大危险源电子信息台帐,确保重大危险源信息档案及时更新。制订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方案并落实责任人。

(二)设立重大危险源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对重大危险源实施24小时实时有效监控。重大危险源相关设备、设施的要求与管理应满足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要求。

(三)建立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制度,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四)落实重大危险源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内容和要求,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其有效联网。检查、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电子台帐记录。

(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组织,配备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危险源信息变更情况,制定并及时修订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必须每年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以重大危险源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为责任主体体系,以及由省、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级监管的重大危险源监管体系。

(一)重大危险源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实时监控。监控情况和现场检查情况每季度汇总一次,将汇总结果报当地安监局备案。

(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点监管甲级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状况。

(三)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点监管乙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状况;特别关注甲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状况。

(四)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本辖区所有丙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状况,重点关注乙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状况,特别关注甲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状况。

第十九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本辖区内不同监管等级的重大危险源监管档案。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逐级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电子台帐,对重点监管的重大危险源应按评估报告的内容进行抽查、审核。

第二十条重大危险源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落实重大危险源监管责任人,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和申报登记工作,及时做好电子台帐记录。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十二条重大危险源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申报登记建档或未评估的;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变更的;未进行重大危险源监控的以及未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承担重大危险源评估、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损害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国家出台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或标准,本指导意见将按国家新规定、新标准进行修订并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指导意见由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用表江苏省最新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用表 目录 十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整改完成报告书 十四建设工程施工复工申请报告书 十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月度自检评定表 十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自评报告 十八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二十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二十一建设工程恢复施工安全监督验收表 二十三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二十四建设工程施工结束证明 二十八事故简要信息报送表 注:上述用表编号与监督机构内部《安全监督档案》编号一致。

十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整改完成报告书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整改完成报告书 监督备案号: 苏州高新区安全监督站(安监机构): 接你单位2015 年11 月9 日签发的 4 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我单位立即组织整改,已将苏州高新区文体中心土建安装工程存在施工安全隐患整改完毕,特此报告。 整改情况如下: 1、建筑工地砖砌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 2、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主要施工道路、道路宽度应大于3m。 3、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设置“七个一”,主要道路及门口进行定时洒水抑尘。 4、工地裸露地面采用黑网进行覆盖,超个3个月进行复绿处理。 5、集中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施工单位意见 项目经理(签字):施工单位(盖章): 年月日 监理单位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监理单位(盖章): 年月日建设单位意见: 项目负责人(签字):建设单位(盖章): 年月日附:有关资料份(张)。

建筑工地砖砌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 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主要施工道路、道路宽度应大于3m。 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设置“七个一”,主要道路及门口进行定时洒水抑尘。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文件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文件 苏建管企[2002]12号 关于《江苏省建筑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资质就位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 南京市建委、各市建设(建管)局,省有关厅、局(总公司),有关单位: 省建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就位实施意见》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现补充意见如下: 一、关于就位范围 1、已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方可承担施工总承包项目内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 2、总承包施工企业,其增项未超过5项的可在其增项中申请,如超过5项的,起重设备安装分公司必须分立,并依法申请独立企业法人后,才能申请施工资质。 3、已取得省建管局原批准的《塔式起重机装拆许可证》的外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生产厂家),也可申请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二、关于对项目经理和技术工人的要求 1、建设部《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中对企业项目经理有人数的要求,由于过去对生产厂家未评审过项目经理,因此,这次就位中,对生产厂家可暂不作要求,对其他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暂不作专业方面的要求,但在以后资质年检中应当逐步到位。 2、对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按《标准》执行,对技术工人(电工、机修工、起重工、塔吊司机等)作如下要求:技术工人的工种必须齐全,且须持有塔机安装特种作业IC卡证。有关对原《塔机安装操作证》换发IC卡证的要求,详见"关于换发《塔机安装操作证》的通知"(苏建管质[2002]03号)。一级企业技术工人不少于

20人,二级企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5人,三级企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塔机数量较多的企业(3台以上),每多一台塔机,须增加1名技术工人,且工种平均分配。 三、关于审查程序 由于起重设备安装工程资质审批专业技术性较高,人员和安全管理方面有特殊的要求,因此,资质管理部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后,应先提请安全(设备)管理部门对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进行初审,并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参与审查、核实,提出意见。 四、关于现场核查的内容 对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的审核,除对申报资料进行核查外,还需对其现场进行核查,主要核查塔吊安装的各项制度落实情况、装拆方案、技术交底、验收交接等手续是否完备,从事塔吊装拆的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装的塔吊各种安全装置和质量是否符合规定等。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二00二年二月五日 抄送:建设部、省建设厅 抄报:省建筑机械化协会

关于做好换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安监〔2008〕37_号_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意见) 苏安监〔2008〕37 号 关于做好换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8年起,我省首批发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将陆续到期。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安全生产的门槛不能降低、实施最严格的安全监管制度的要求,结合江苏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安排,为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许可条件,规范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现就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换证条件要求 需要换证的企业应按照《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04]138号)的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首次领证后三年来最新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关于申报品种。危化品的判定,以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的名称及附带说明为准。化学品的名称及说明与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的名称及附带说明不一致的,应不视为危化品,不需要领取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以使用和销售为目的,购买危化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化品的溶剂稀释的活动,应视同危化品使用或经营行为,纳入危化品使用许可或经营许可范畴。 2、关于一企多名。同一个危化品生产企业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名称的,发证机关以其中一个企业名称核发一张许可证。同一个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危化品生产场所的,企业在提出申请时,应一并提交所有生产场所的相关材料,发证机关按一个企业核发一张许可证,并在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中分别注明该企业的每个生产场所及所生产的危化品品种。

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文件)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苏建价站(2006)8号 苏建招办(2006)5号 关于明确《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造价处、招标办(处): 2005年10月,省建设厅印发了《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苏建价[2005]349号)。今年以来,各市相继转发了该文件,并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了相应的贯彻意见或实施细则。根据最近各地反映的实际情况,现就该文件执行过程中的 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分为基本费、现场考评费和奖励费三部分,其中奖励费是指“施工单位根据与建设单位的约定,加大投入,加强管理,创建省、市级文明工地的奖励费”。因此,对于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本工程的具体创建目标,即有“不创建省、市级文明工地”、“创建市级文明工地”、“创建省级文明工地”三种具体创建目标。 二、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对于招标工程,不论招标文件明确的具体创建目标如何,在编制标底、投标报价时,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基本费、现场考评费都应当按照苏建价(2005)349号文件规定费率计取,奖励费根据招标文 件明确的创建目标相应计取。 三、为了便于操作,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再列入“措施项目清单”通用项目中,应将该项费用分成“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基本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现场考评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奖励费”单独列项,其中“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基本费”单独列入“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投标人部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现场考评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奖励费”在“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招标人部分的预留金之外单独列项;在标底、投标报价编制时,不得改变工程量清单中明确的预留金金额。“其他项目清单”的参 考格式见附件。

《关于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质〔2006〕81号

《关于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苏建质〔2006〕81号 日期:2011-12-05 浏览:263次文字:【大】【中】【小】 关于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相邻建(构)筑物、公用设施和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就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文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或深度虽未超过4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 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设计和施工、地下水控制、基坑监测、土方挖填等内容。 二、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及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建设单位在深基坑支护施工前,应组织施工、监理和监测等单位,对邻近建(构)筑物的现状进行周密的调查、测绘或摄像,并作好详细记录,必要时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安全鉴定报告。 四、建设单位应当将深基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勘察、设计、监理、监测、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时,应当将深基坑支护、土方挖填等工程纳入该项目一并招标,不得肢解发包。建设单位应将深基坑工程所需的勘察内容纳入建设项目的勘察范围,要求勘察单位按规定提供各项参数和技术指标,为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提供依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对深基坑及周边建筑物进行监测。应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基坑支护设计,并按规定报送审查。 五、建设单位应当承担实施专项施工方案必需的安全技术措施费(包括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不按审查确定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和削减施工过程中的监测项目。 六、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能施工。

江苏省安监局培训机构名单

保留安全生产培训资质单位名单 南京市 江苏省电信职工培训中心南京市公交公司职工学校 江苏省邮电建设工程公司培训中心南京机械工业职业大学 南京铁路安全生产培训中心南京市浦口区安全生产培训中心 金陵船厂培训中心南京东南职业技术培训学校 南京机电行业安全教育中心南京市雨花台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南京庄讯职业培训学校南京兆元安全环境科技服务公司 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南京高泰建筑安全咨询有限公司 南京苏吉安全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南京化工技工学校南京港务培训中心 南京市弘港职工学校溧水县强盛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公司南京道协职业培训中心南京市总工会职工技术培训中心 南京栖霞区职工培训中心南京市六合区大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南京昌盛安全评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安保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培训中心鼓楼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南京金阳光职业培训学校南京广播电视大学秦淮区分校 南京苏建安全培训技术中心南京市远大科技培训中心 南京首信职业培训学校南京中嘉认证咨询有限公司 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送变电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第二建设公司南京赛夫泰职业培训学校 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南京安奥职业培训学校 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高淳县安全生产培训中心 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钢铁集团冶山矿业有限公司 金城集团培训中心

苏州市 苏州市东吴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张家港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心 苏州市相城区万安安全服务培训中心太仓市安全生产管理培训中心 常熟市安全生产培训中心昆山市开发区大明安全技术服务中心吴江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 无锡市 无锡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无锡市安泰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江阴市泰信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宜兴市永安安全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无锡诺信安全培训有限公司无锡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 江阴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心 无锡泰康安全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配合国家安监总局特种作业人员考试信息化的公司, 常州市 常州市劳动保护教育中心溧阳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中心常州市武安安全生产培训服务中心金坛市安全生产培训中心 常州市安全生产协会 连云港市 连云港市就业训练中心赣榆县职业技术学校 连云港市高级技术学校 镇江市 丹阳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江苏华电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扬中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中心句容市安全技术服务中心

苏安监〔2018〕1号江苏省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江苏省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试行) 苏安监〔2018〕1号 1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精细化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动火作业区划分、动火作业有关人员职责和资质、动火作业分级和审批、动火分析及判定、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等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管理;化学品仓储企业的动火作业,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定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定。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定。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30871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AQ3022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AQ302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3.1 精细化工企业 依法设立,生产、使用和储存精细化工原料或产品的企业。主要包括:农药、医药、染料、涂料(包括油漆和油墨)、颜料、试剂和高纯物、信息用化学品(包括感光材料和磁性记录材料)、食品和饲料添加剂、粘合剂、催化剂和各种助剂、化学药品和日用化学品、电子化学品及材料、功能高分子材料等行业。 3.2 仓储企业 依法设立,储存化工(危险化学品)原料和(或)产品的仓储经营企业。 3.3动火作业 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塑料焊等进行的作业。实验室使用的电炉、酒精灯、加热套等,合成炉开车点炉等,不作为动火作业管理。

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申请表(最新版附全套资料)

监督备案号: 项目编码: 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 申 报 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监制

申报说明 1、建设单位登录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按要求填报,填报完毕后下载打印申请表。 2、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时,所提交的申报资料须装订成册,申报资料中第2、 3、9项应提供原件备核。 3、安监机构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安全监督备案资料,符合条件的5日内办理完备案手续;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5日内退回备案资料并说明理由。 4、安监机构办理工程安全监督备案后5日内发出《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5、工程类型: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基础设施和其它工程。 6、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按照建质[2008]91号文件要求填写。 7、建设单位应如实逐项填写本表,各安全责任主体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8、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对报送的安全监督备案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是否具备安全监督备案条件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9、《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申报表》一式六份,安监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各一份。

1-1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申请书 (安监机构): 今有我单位建设的工程,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现携下列材料到你单位办理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联系人:建设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年月日

苏建价站(2009)2号_关于明确招标控制价和招标价调整系数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1]

苏建价站(2009)2号苏建招办(2009)6号关于明确招标控制价和招 标价调整系数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苏建价站(2009)2号苏建招办(2009)6号 关于明确招标控制价和招标价调整 系数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定额站)、招标办(处): 为配合《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苏建价(2009)40号文]的实施,指导建设工程招标人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现就编制招标控制价和发布建设工程招标价调整系数幅度范围(以下简称“招标价调整系数范围”)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招标控制价编制原则与依据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清单计价规范,合理反映拟建工程项目市场价格水平。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消耗量水平、人工工资单价、有关费用标准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表(定额)和计价办法执行;材料价格按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指导价取定(市场指导价没有的按市场信息价或市场询价);措施项目费用考虑工程所在地常用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案计取。 为了使招标控制价更好地反映建筑市场价格,在现行江苏省计价表(定额)水平调整前,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是否设置“建设工程招标价调整系数”(以下简称“招标价调整系数”)。确定设置招标价调整系数的市,

由市造价管理机构和招投标监管机构共同发布招标价调整系数范围,招标人在该范围内确定招标价调整系数。 在确定招标价调整系数时,应综合考虑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料占总造价的比例。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料价格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费率标准不得调整。 二、招标控制价公布的时间和内容要求 招标控制价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10天前发给投标人。发给投标人的招标控制价应当包括费用汇总表、清单与计价表、材料价格表、相关说明以及招标价调整系数的取值,可以不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与“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分析表”。 招标人(或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招标控制价发给投标人的3天内,将招标控制价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查。备查资料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工程造价计价条款、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等(含电子文档)。有条件的市可以推行网上备查。 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中介服务机构(或自行编制招标控制价的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计算书、图纸等资料按有关规定归档备查。 三、招标控制价异议处理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时,应当在开标7日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核实。经核实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当调整招标控制价,在开标5日前通知所有投标人,并补报送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核实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3日前向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书面投诉。由招投标监管机构会同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责成招标人修改。

苏建质安(2010)317号

苏建质安〔2010〕317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省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的考核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七月十四日主题词:建设安全监督考核通知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厅有关处室,各建筑安全监督站。

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的考核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 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并经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定,依据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安全行为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状况进行监督管理的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督人员)是指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培训考核合格,且获得《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人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安全监督人员岗位证书》),依法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的考核管理,具体考核管理工作由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安监总站)实施。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两年组织对全省安全监督机构和安

苏安监〔2012〕15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安监〔2012〕153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现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宣传,促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法规文件的贯彻落实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实际情况,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督查检查、企业负责人培训、下发告知通知等形式,将《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法规文件精神宣传传达到企业,督促指导企业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规范工作,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质量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具体审查要求,严格审查标准。对存在问题的建设项目要督促建设单位按要求整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通过安全审查。 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以及《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依规范程序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的受理、审查等各环节工作和相关许可文书的制作,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许可工作。 三、严格管理,强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基础工作 各市安监局要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根据本地区企业分布和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县级安监部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管辖分工。各地要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基础工作台账,按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统计上报工作。要进一步充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专家队伍,加强专家队伍的管理,严格要求,保证建设项目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 省安监局负责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中,省安监局直接负责安全审查的,通过省安监局行政许可网上公开运行系统网上申报,同时将书面材料报省安监局。省安监局委托市安监局审查的,由市安监局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完成审查后,将有关材料报省安监局。 2012年7月1日前,已完成前一阶段许可的在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仍由原许可部门完成后续许可工作直至建设项目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自2012年7月1日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受理、审查,按《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管辖分工和要求办理。 各地在《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有问题或疑问的,请及时与省安监局联系沟通。 附: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rar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1. 评标办法及其主要内容 本工程采用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标办法: 1.1综合评估法 1.1.1资格审查、综合标和技术标: 1.1.1.1资格审查: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评标时,资格审查工作未结束之前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工作。 1.1.1.2综合标和技术标:针对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进入评审的投标人,进行综合标和技术标评审,具体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2 商务标: 第一步:成本价评审:具体见评标办法前附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第二步:评标基准价确定:具体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第三步:针对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进入评审的投标人,评审其投标文件能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第四步:针对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进入评审的投标人,评审其商务标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第五步:针对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进入评审的投标人,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方法计算进入评审的投标人的商务标得分。 第六步:得分汇总。 1.1.3 定标办法:以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的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即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人候选人。 1.2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具体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综合标与技术标评标细则 2.1 技术标合格性评审因素具体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监理大纲评标因素具体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 项目监理机构 具体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4业绩 具体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5检测仪器与设备 具体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6 项目负责人答辩

苏安监[2006]48号经营许可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安监〔2006〕48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自2002年以来,全省各级安监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积极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发证工作,截止2005年底,全省共发放经营许可证22555家,杀鼠剂经营单位2104家,有效地规范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为,全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秩序初步实现好转。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自2006年起,我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领取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陆续将满,必须重新申办。为确保经营许可证发证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市安监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好经营许可证的换证工作。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宣传到广大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督促已领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按期提出重新申办经营许可证申请。要严格行政许可,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04]14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条件,规范审查程序,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 二、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需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必须在有效期满前,重新领取新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取得新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重新申领经营许可证,要注意以下事项: 1、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分别向各市安监局、省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办公室工作点提出申请; 2、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提交全部申报材料,同时将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交还原发证机关。 3、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经营和储存场所未经建筑消防安全验收就投入使用的,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并出具允许使用意见的,可视为符合消防安全的规定;公安消防机构没有补办手续的,可由安全评价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评价,并作出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明确结论。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档案(2018版)

监督备案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档案 (2018版)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开竣工日期: 存档日期: 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监

目录 一、施工安全监督备案资料 1.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申报书 (1) 2.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申请材料清单 (2) 3. 工程概况及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基本情况 (3) 4.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承诺书 (5) 5. 监理单位安全生产承诺书 (6) 6.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书 (7) 7. 施工现场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交底表 (8) 8. 危险性较大(超过一定规模)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9) 二、施工安全监督告知资料 1.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办结告知单 (11) 2.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告知书 (12) 三、施工安全监督抽查资料 1.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 (22) 2.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抽查记录表 (24) 3.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25) 4.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整改完成报告书 (26) 5. 建设工程施工停工(局部)整改通知书 (27) 6. 建设工程施工复工申请书 (28) 7. 建设工程施工复工通知书 (29) 8. 建设工程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30) 9. 建设工程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31) 10. 建设工程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32) 11. 建设工程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33) 12. 建设工程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34) 13. 建设工程施工结束证明 (35) 14. 建设工程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36)

关于明确招标控制价和招标价调整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文件)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苏建价站(2009)2号 苏建招办(2009)6号 关于明确招标控制价和招标价调整 系数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定额站)、招标办(处): 为配合《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苏建价(2009)40号文]的 实施,指导建设工程招标人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现就编制招标控制 价和发布建设工程招标价调整系数幅度范围(以下简称“招标价调整 系数范围”)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招标控制价编制原则与依据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清单计价规范,合理反映拟建工程项目市场价格水平。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消耗量水平、人工工资单价、有关费用标准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表(定额)和计价办法执行;材料价格按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指导价取定(市场指导价没有的按市场信息价或市场询价);措施项目费用考虑工程所在地常用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案计 取。 为了使招标控制价更好地反映建筑市场价格,在现行江苏省计价表(定额)水平调整前,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是否设置“建设工程招标价调整系数”(以下简称“招标价调整系数”)。确定设置招标价调整系数的市,由市造价管理机构和招投标监管机构共同发布招标价调整系数范围,招标人在该范围内确定招标价调整系数。 在确定招标价调整系数时,应综合考虑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料占总造价的比例。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料价格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费率标准不得调整。 二、招标控制价公布的时间和内容要求 招标控制价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10天前发给投标人。发给投标人的招标控制价应当包括费用汇总表、清单与计价表、材料价格表、相关说明以及招标价调整系数的取值,可以不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与“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分析表”。 招标人(或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招标控制价发给投标人的3天内,将招标控制价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查。备查资料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工程造价计价条款、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等(含电子文档)。有条件的市可以推行网上备查。

江苏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导则

江苏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导则 (2014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优化服务功能,固化服务流程,完善服务标准,全面提升交易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江苏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基本条件和分类标准》等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全省各类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 第三条交易中心主要职能是:提供符合专业标准的交易场所和文明规范的现场服务;建设满足交易监管和服务需要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提供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提供交易业务咨询与受理服务,维护交易秩序,见证交易过程,归集交易档案,记录交易结果;进行交易数据统计整理、汇总及分析,为交易各方主体和建筑市场发展提供服务;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诚信数据库和评标专家库建设、运行与维护;接受本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积极配合本地行业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条交易中心开展服务工作应当坚持优质、便捷、文明、

规范原则。 第五条交易中心开展服务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有健全的交易服务规程; (三)有完善的交易服务标准; (四)有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有完备的电子招标投标软硬件保障能力; (六)有完整的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二章交易场所 第六条交易中心应当合理划分交易场所功能区,主要包括交易服务大厅、开标区、评标区、视音频监控室、档案室、机房等。各功能区应当相对独立,减少相互干扰,配备一定数量的视音频采集设备,实现各个区域视音频采集全覆盖。 第七条交易服务大厅是集中办理招标投标业务的场所,提供信息发布、业务咨询、投标保证金办理、开评标室预约、电子信息采集、CA数字认证、招标代理业务办理、评标专家抽取和语音通知、中标通知书打印、交易服务费收取等服务。 交易服务大厅应当配置大型LED彩色电子显示屏、触摸查询机等信息发布、查询设备。各服务窗口配置显示设施公开服务事项和窗口编号,配备服务评价器及排队叫号机等。 第八条交易服务大厅应当为电子招标投标软件服务商提供驻场办公场所。除工作日驻场服务外,服务商还应当提供24小时热线

《关于加强流动式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州市苏建质安监[2014]13号)

关于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的通报 苏建质安监[2014]1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苏建质安[2014]244号)、《市政府关于在全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整改专项行动的通知》(苏府[2014]98号)精神,结合2014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6月24日至7月7日,我站组织开展了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专项检查共抽查了20个项目,涉及178台建筑起重机械,抽查了70台建筑起重机械,其中塔式起重机41台、施工升降机29台,抽查率为39.3%。 本次检查的重点是: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专职设备管理人员配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告知、检测验收、使用登记和注销的办理情况;日常检查、维保及点检、台班记录情况;建筑起重机械的实体安全状况等。 本次检查共开具《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13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抽查监督记录》7份;暂停了2台塔式起重机、4台施工升降机的使用,责令限期整改。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实体方面 1.塔式起重机:①个别塔吊基础积水;②有的塔吊的限位装置失效;③部分塔吊标准节螺栓松;④有的附墙装置不符合要求(安装方式不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穿墙螺杆偏短或螺栓松动等);⑤有的部位的开口销未打开;⑥个别钢丝绳有断丝或锈蚀现象;⑦个别塔吊的急停开关失效;⑧有的塔吊缺少一组接地装置。 2.施工升降机:①个别电梯齿条螺栓缺失或松动;②个别电梯双靠轮损坏;③有的极限限位等限位保险装置松动或失效;④个别电梯的机电联锁装置失效;⑤个别电梯电缆线挡线架缺失。 (二)管理方面 ①未按“一机一档”,以及相关规范和《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资料(苏州城区)》的要求建立设备安全技术档案;②塔吊附墙安装相关质保资料不全,有的附墙安装后未进行安装验收;③有的项目未对设备开展定期检查和维保,或定期检查和维保记录不全,责任人签字存在代签现象;④有的项目的建筑起重机械未按规定进行跟踪检测或复测。 三、通报批评

[标准化评审]苏安监〔2011〕205号

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工作的通知 苏安监〔2011〕205号 各市安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苏安办〔2011〕38号,以下简称《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以下简称标准化评审)工作,规范企业标准化评审行为,完善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监督机制,加强对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作程序,严格考核确认 省、设区的市安监局(以下简称各市安监局)按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要求,明确职能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确认评审单位,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 (一)评审组织单位的确认 结合当前实际,二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为省安全生产协会,省安全生产协会应根据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要求,增加相关人员,建立管理制度。 (二)标准化评审单位的确认 1、二级标准化评审单位的确认 根据《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规定,二级标准化评审单位由省安监局确认,归口部门为规划科技处。具体程序如下: (1)省安监局接到申请标准化评审单位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后,及时进行登记。对材料完备、手续齐全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2)省安监局委托技术支持单位或专家进行形式审查,委托单位或专家在接到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查,并向省安监局书面反馈审查意见。 (3)文件资料审查合格后,进行现场审查,省安监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组人数不得少于3人。现场审查后,形成审核报告。 (4)省安监局对审查符合《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条件的标准化评审单位上网公示,对无异议的,向社会公告。 目前二级标准化评审单位的确认,在江苏安全生产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8516437361.html,)已公布的二级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中产生,以后视企业申报二级安全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数量,再适度增加。 2、三级标准化评审单位的确认 各市安监局根据省安监局总量控制目标,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需要,确认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三级标准化评审单位,定期提出本地区标准化工作推进规划。

苏建价站(2005)8号 苏建招办(2005)5号 关于进一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计算机评标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苏建价站(2005)8号 苏建招办(2005)5号 各市、县造价管理处(定额站)、招标办: 去年下半年以来,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推动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在我省得到了普遍推行,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以下简称“评标系统”)在部分市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开展起来。 为了更好地调查了解各市执行《计价规范》和采用“评标系统”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今年六月下旬,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和省招标办联合对无锡、南通、盐城、扬州、淮安、宿迁六个市进行了专题工作调研。从调查情况看,《计价规范》在大部分市县已得到了积极推行,但苏北部分市县执行情况不容乐观,工作上还存在畏难情绪。宿迁市区、沭阳县尚未推行;如皋市仅有1个项目、盐城市3个项目、盐都区12个项目试行了《计价规范》;今年1-5月份扬州市区国有投资工程执行《计价规范》的比率为19.7%,淮安市区的比率为28.6%。苏北大部分市、县采用“评标系统”的比例还比较低,淮安、盐城、宿迁等地今年上半年尚未开展这项工作。这与我们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有相当大的差距。现根据此次调研发现的问题以及全省执行《计价规范》的实际情况,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一、正确认识推行《计价规范》和“评标系统”工作的重要性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实现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一种计价模式。对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企业竞争力、节约建设投资具有重要作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国家标准,其中的部分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按照省建设厅今年的工作部署,下半年国有投资招投标工程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比例要达到90%,非国有投资招投标工程要达到40%。为此,进展比较缓慢的市要下定决心、克服困难,采取切实措施做好这项工作。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将在年底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推行的情况进行考核。 同时,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规范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技术保证和先进手段。采用辅助评标系统可以提高评标的效率,保证评标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各市应在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同时,积极地运用辅助评标系统。

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实施细则(苏建管质

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12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都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条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除中央管理的建筑集团公司、总公司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设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定委员会,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定、核发工作。 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定委员会在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专业部门设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考核工作站(简称省考核站),负责该辖区内或本专业建筑施工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初审、汇总和上报工作。受省委托,负责二级及二级以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定工作。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并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企业规模、专业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个项目不得少于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有个人培训教育档案;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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