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湖南湘潭军转政策:湘潭市直单位军队转业干部考核分配办法

湖南湘潭军转政策:湘潭市直单位军队转业干部考核分配办法

湖南湘潭军转政策:湘潭市直单位军转干部考核分配办法中公军转网搜集整理湖南湘潭市市直单位军队转业干部考核分配办法(试行)(潭军转【2014】01号),供广大军队转业干部参考。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及时发布军转考试

信息、整理发布军转安置政策、搜集随军家属安置信息、军休干部安置政策等,供2015年军转干部参考。

湘潭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文件

潭军转【2014】01号

关于印发《湘潭市市直单位军队转业干部考核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直单位,中央、省驻潭单位:

根据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

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的精神,结合市直单位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实际,经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湘潭市市直单位军队转业干部考核分配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23日

湘潭市市直单位军队转业干部考核分配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7〕8号),《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和湖南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湘潭市计划分配的行政副团职以上军队转业干部和营职以下

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简称军转干部,下同)。

第三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采取“核定岗位、量化考核、计分排序、自主选择”的办法进行安置。

第二章安置原则

第四条坚持党管干部、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五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坚持军转安置同军转干部服役期间德才表现、贡献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坚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把军转安置和优化人才资源配置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章核定岗位

第八条团职军转干部一般安排到公务员管理单位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核定岗位(单位)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副处级领导职务,保留正处级待遇,适用对象为正团职任职满3年的军转干部;第二类是副处级非领导职务,适用对象为正团职任职未满3年的军转干部;第三类只核定安置单位,由安置单位确定职位,一般安排正、副科级领导职务,保留副处级待遇,适用对象为副团职军转干部。

第九条团职军转干部核定岗位工作由市委组织部根据省军转安置办下达的安置计划和近五年来各单位接收安置情况、各单位现有编制、领导职数等情况,会同市编办拟定当年待安置团职军转干部具体岗位(单位),按照“岗位(单位)数:安置人员数”不低于1.2︰1的比例分类提出安置岗位(单位),报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安置岗位(单位)在“红土地”湘潭组工网公布。

第十条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由市人社局会同市编办根据各单位的编制、历年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情况,拟定当年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具体单位,报市政府常务会确定。

第十一条市直单位接到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安置预分计划通知书后,及时将预分计划明确到具体岗位(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确定的预分岗位(单位)报市人社局。安置岗位在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布。

第十二条对中央和省直管理单位的安置计划由单位和军转干部采取双向选择的办法进行安置,市人社局汇总报请省军转安置办下达安置计划。

第四章量化考核

第十三条市委组织部审查团职军转干部的档案,市人社局审查在市直机关安置的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的档案,对有关要素量化考核计分。考核工作是对军转干部服役期间的基本素质、德才表现等进行综合评价。量化考核计分由基本素质分、综合表现分和政策照顾分三部分组成。量化考核计分各要素的计算时间截止到批准转业日期。

第十四条基本素质计分

一、军龄计分:达到现职服役最低年限的,按军龄每年计2.5分,未达到现职服役最低年限的,按军龄每年计(2.5-所差年限数×0.1)分。地方大学生直接入伍和入伍前参加工作的,在校学习和工作年限比照军龄计算。

二、职务计分:职务以部队批准转业时所任职务为准。正排职(技术14级)计3分;副连职(技术13级)计6分;正连职(技术12级)计8分;副营职(技术11级)计11分;正营职(技术10级)计13分;技术9级计16分,技术8级计18分,技术7级计21分;副团职计20分;正团职计30分。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转业干部担任建制分队主官的另加4分,担任其他领导职务的另加2分;担任副团职领导职务的另加3分,担任正团职领导职务的另加5分。

三、任职时间计分:实行任职时间分段计分方式,即任现职未满3年的不计分,满3年未满6年的每年计1.5分,满6年以上的每年计2分。任职时间以周年计算,时间计算截止到批准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四、军(警)衔计分:军(警)衔以部队批准转业时所授军(警)衔为准。少尉计3分,中尉计6分,上尉计9分,少校计12分,中校计15分,上校计18分,大校计21分。现军(警)衔满4年的每增加一年加0.5分。文职级按相对应的军(警)衔级别计分。

五、学历学位计分:取得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位,中专计1分;大专计3分;大学计4分;同时获得双学士学位的计6分;获得硕士学位和研究生毕业证书的计8分,只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证书的计6分;获得博士学位的计10分。计分按最高等次核定,不累计计分。学历、学位的认定时间截止到批准转业当年的3月31日,学籍、学位等材料必须齐全。

第十五条综合表现计分

一、奖励加分:在服役期间,被国务院或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计50分;被各大军区、军兵种授予荣誉称号的计45分;荣立个人一等功的计40分;荣立个人二等功、三等功的按递减方式计分,即第一次二等功计20分、第二次计10分、第三次以后每次计6分;第一次三等功计4分、第二次计2分、第三次以后每次计1分。战功按上述标准提高一个层次计分。

受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表彰的先进个人计15分;受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武警部队表彰的先进个人的计8分。

获国家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计45分、40分;获全军军队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40分、12分、6分。

被省级党委、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计20分、记一等功的计12分、二等功的计8分、三等功的计4分;被国家各部委表彰的先进个人的计8分;被省级党委、政府表彰的先进个人计3分;被军级单位党委表彰的先进个人计3分。

在正团职岗位上受部队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在原计分基础上增加5分,在正团职岗位上受部队三等功奖励的在原计分基础上增加1.5分。

同一类奖项累计总分不超过上一个层次奖励分值,因同一事件多次立功受奖的,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

二、惩戒减分:现职期间受留党察看或行政撤职处分的减20分;受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降职、降衔处分的减17分;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减14分;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的减11分;受行政严重警告处分的减8分;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减5分。因负领导责任受到上述处分的按相应标准减半扣分。

不同的惩戒实行累计减分,但累计扣减的总分不超过上一层次处分的分值。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只按最高处分减分。

第十六条政策照顾计分

一、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岗位工作加分。在一类地区工作满10年的计10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0.5分;在二类地区工作满10年的计12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0.7分;在三类地区工作满10年的计14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0.9分;在四类以上地区、二类岛屿工作满10年的计16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1分;在西藏自治区、一类岛屿工作满10年的计18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3分;从事飞行、舰艇或在涉核岗位工作满10年的计14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分。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以及在涉核岗位工作不满10年按每年0.6分计分。

服役期间,在多类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按照其中最高的标准计分。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同时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或在涉核岗位工作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其中一项最高分为基础分,其它可同时享受的政策照顾计分按50%累加计算。

本条款政策照顾加分,均以部队正式任职命令和档案记载为依据。

二、参战加分。每参加作战一次的计20分。

三、伤残加分。因战致残6级计10分,7至8级计8分,9至10级计6分;因公致残6级计5分,7至8级计4分,9至10级计3分。

四、完成非战争行动加分。参加国际维和的计6分;参加平暴、反恐、海军护航的计4分;驻港、驻澳的计3分。参加地方重大工作任务的视情况予以加分,每次计2分,最多不超过6分,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认定。

第五章计分排序

第十七条量化考核计分有关要素严格以部队审核移交的军转干部个人档案原始资料

为依据,档案之外的其它任何证明材料不作为计分依据。

第十八条按照军转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根据军转干部个人情况,组织填写《军队转业干部量化考核计分表》。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计分结果与本人见面,并经本人签名确认,本人对考核结果有疑问的,可以申请复核,复核后仍不签名确认的,由有关部门核定为准。

第十九条按照正团职、副团职(由市委组织部组织落实)、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由市人社局组织落实)分批分类,将每批类的军转干部按考核计分高低排序。计分相同的,按照职务级别、任职年限、军龄时间依次确定前后顺序。

第二十条军转干部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六章自主选择

第二十一条采取分批组织、逐类进行、依次选择的办法进行自主选岗。军转干部按类别、按程序参与选择单位,只能选择一次,一旦选定,不得改变。

第二十二条团职军转干部安置

一、由市委组织部组织对团职军转干部按计分确定的排名先后顺序依次选岗。第一类

适用对象可以在第一、二类核定岗位中选择;第二类适用对象可以在第一、二类空余岗位中选择;其中第一类空余的岗位调整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其它情况均不得进行跨类选择。

二、团职军转干部选定安置单位后,市委组织部与其本人书面签字(章)确认选岗结果,签字后不得更改,否则视为自动放弃选岗资格。本人放弃选岗资格,或拒不参加选岗的,由市委组织部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应类别其他军转干部自主选择后剩余的岗位内实行指令性安置。

三、团职军转干部选定岗位(单位)或指令性安置岗位(单位),由市委组织部报市委常

委会研究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职手续。其中,副团职军转干部的接收单位应及时按政策下达任职通知,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选岗结果在“红土地”湘潭组工网公布。

第二十三条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安置

一、由市人社局组织对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干部按计分确定的排名先后顺序依次选岗。

二、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选定安置单位后,市人社局与其本人书面签字(章)

确认选岗结果,签字后不得更改,否则视为自动放弃选岗资格。本人放弃选岗资格,或拒不参加选岗的,由市人社局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应类别其他军转干部自主选择后剩余的岗位内实行指令性安置。

三、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选定岗位(单位)或指令性安置岗位(单位),由市人

社局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报告后,召开军转干部安置会议,办理相关手续。选岗结果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布。

第七章纪律监督

第二十四条军转干部必须对档案中和个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凡档案材料不真实或个人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自主选择资格;军转干部安置方案一经确定,不再复议和变更,每个军转干部必须服从组织安排;不服从指令性安置或拒不报到的作退档处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报到的军转干部,下一年度重新纳入安置计划时,按当年考核得分的80%计算总分。

第二十五条严格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的军转安置政策,对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接收军转干部,以及未按安置计划和政策提供岗位的单位,其班子年度考核不能列入一类单位;组织、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冻结该单位人员编制计划、人员调动、录用和经费审批;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将督促检查各单位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情况,对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军转干部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军转干部考核安置工作的具体工作人员要从严要求自己,严格按考核计分的结果进行排序,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安置工作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实行

阳光操作、透明操作。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安置工作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七条军转干部考核安置工作中,相关监督部门全程参与。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军转:关于印发《湘潭市市直单位军队转业干部考核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来源: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中公军转网整理)

2015 年军转干更多信息请关注: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