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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权益保障法》法制讲座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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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权益保障法》法制讲座稿

深圳市芳草地社工中心--------司法社工杨振亮各位朋友

大家好!

借此机会,我和大家共同从法制这个角度认识一些有关残疾人权利、义务等方面的知识。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是一个法治的国家,我国的各项事业都是在依法运行,包括残疾人事业也是依法促进。关于残疾人事业除了宪法等法律法规中有规定外,我们国家还特别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专门规定了残疾人的权利、义务、社会各级各部门的责任及国家对残疾人的保障措施。除此之外,我们国家还有一些配套的相关政策规定。只是大家没能够全面掌握而已,也正因为认识不到位,也就不懂得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及寻求救济渠道。下面我们就来认识一下残疾人到底有哪些权利?第一项权利是平等权。我国宪法赋予任何公民包括残疾人在内都享有平等权。也就是说,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合法权利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当然,残疾人也有例外的时候,有的法律特别规定残疾人受处罚与其他人不一样,如《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在《民法通则》中,主要针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作出的规定。行为能力和残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为能力欠缺的人中有的是残疾人,但残疾人未必是行为能力欠缺。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设有三款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为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凡是盲人、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都不予处罚。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减免制度适用的对象限定在盲人和又聋又哑的人;民事责任减免针对行为能力欠缺的人。刑事责任减免的适用条件要求必须是在不能控制和辨认自己的行为时所为的犯罪行为。盲人和又聋又哑的人则未加适用条件,只要其犯罪,都可以减免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减免则强调主体的行为能力欠缺和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这种规定,正是体现了国家对残疾人的特别关照和保护。第二项权利是政治权利和自由。其中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一项权利要根据残疾人的实际情况而

定,并不是所有的残疾人都能享有,如有的残疾人是盲人,可以享有选举权,但是被选举权能不能享有?很明显,不符合被选举的条件。另外的还有监督权(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和申诉权)和获得赔偿权(指得是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因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侵害的,残疾人有权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以及政治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第三项权利是宗教信仰自由,也就是残疾人可以信仰宗教,也可以不信仰宗教,任何人都不能强迫你们信或不信宗教。当然,邪教组织是不能参与的,比如,练法轮功反党反社会的行为是不允许的。第四项权利是残疾人的人身自由权利。根据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残疾人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残疾人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残疾人的身体。任何机关、团体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个人,未经法律许可或者未经残疾人同意,不得随意进入、搜查或者封残疾人的住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需要对残疾人的身体、物品、住宅及其他地方进行搜查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也就是要出示搜查证、执法证等证件。反之,这些人员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在人身自由这项权利中残疾人还享有生存权(残疾人一生下来就受法律保护,禁止监护人遗弃和虐待残疾人,如果监护人遗弃和虐待残疾人,轻者受到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负刑事责任)、生命健康权(任何人不能侵犯残疾人的身体,侵犯者构成犯罪,刑法规定要从重处罚)、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残疾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较轻接受治安处罚)、隐私权(通信自由及通信秘密受保护,包括一些日记也受法律保护)。第五项权利是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残疾人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受侵犯了,残疾人或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提起诉讼的过程中,如果残疾人有困难,可以请求县残联法律援助站协助请求县法律援助中心派出援助人员进行免费援助。)、劳动权(残疾人只要有劳动能力,就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国家专门制定了《残疾人就业条例》,明确了各级各部门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及培训、服务保障措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对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对于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对于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休息的权利、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和社会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受教育权(残疾人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专门制定了《残疾人教育条例》,专门规定保障残疾人的接受教育的教育设施条件,从师资、经费保障等方

面加以保障,残疾人同其他公民一样参与义务教育,国家拿出经费保障残疾人完成义务教育,甚至到中专、职业学校及大学就读,进一步提高残疾人的就业的能力。)、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以上就是我们所要认识的残疾人享有的权利。

下面我们来认识一下残疾人的义务。根据宪法及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残疾人的义务有:(一)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残疾人虽然受国家和社会保护,但是,残疾人同样也不能不受约束的为所欲为,同样和其他公民一样要遵守法律法规,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同样要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处罚);(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四)爱护公共财产的义务;(五)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六)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七)依法纳税的义务(国家对残疾人税收减免,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的,有的减得少一些,有的减得多一些,有的全免了。所以,残疾人还是有纳税的义务)。

好,由于时间关系,我不能一一展开讲。大家了解了残疾人权利、义务以后,应当体会到,残疾人作为特殊的群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关心,残疾人事业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帮助残疾人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在党和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安居乐业,和朋友一起为建设富裕、祥和、文明、进步的新曼等而努力奋斗!

最后,祝各位代表新的一年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谢谢大家!

——解读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四大亮点

立法,为了8300多万残疾人的切身利益

新华网北京4月24日电(记者吴晶晶陈菲)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24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对残疾人保障法的全面修订,是惠及全国8300多万残疾人的一件大事,对于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关专家表示,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呈现出四大亮点。

亮点一:禁止对残疾人歧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说,中国政府已签署的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明确规定,“缔约国应当禁止一切基于残疾的歧视”,其内涵不限于教育、就业等歧视,还包括拒绝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等情形。

基于此,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除了歧视残疾人以外,对现在有些人侵害残疾人亲属以及工作单位的歧视,都是属于禁止基于残疾人的歧视。这既与国际公约衔接,又对于残疾人的权益保护更加充分。”

亮点二:开展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

有关单位的调查显示,我国每年约100万新生儿患有各种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不仅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出生人口质量,还造成了沉重的社会和家庭的经济负担。

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知识,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

疗机制,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

法律还明确,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

这些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对尽早发现和预防出生缺陷、促进残疾人康复等具有重要意义。

亮点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目前我国尚有858万有劳动能力、达到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没有实现就业,而且每年还将新增残疾人劳动力30万人左右。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亮点四:强化各级政府在保障残疾人权益方面的职责

国内外的经验表明,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需要以政府为主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消除对残疾人的影响和外界的障碍,保障残疾人平等权益的实现。

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法律还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残疾人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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