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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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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法治国:就是要将国家的治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

规则之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活动都要依

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和阻碍;法律保障公民

享有广泛的自由和权利,并得到全面的发展。 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教的关系: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治教。依法治国,即是依据法律治理国家。教育的发展若舍弃以法制化作保障便会深深地陷入“无法”的混乱与迷茫,国家的长治久安也会同时受到深深的困扰与阻碍。依法治教对于促进依法治国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依法治国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内在要求。 依法治教与教育法制化的关系:教育的目的是要实现教育的法制化。教育法制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它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教育的法制化,就是将国家对教育的管理与治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教育领域的任何主体的任何活动都要严格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和阻碍;同时法律保障公民、组织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为达此目标,教育法制化要求做到:主体合法。凡是参与教育领域活动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主体资格要有法律的明确授予。内容合法。无论是教育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的内容,还是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内容或其他活动内容,都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程序合法。教育法制化不仅要求各个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内容合法,同时还要求这些活动应遵循法定的程序要求。救济有道。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时,国家要能为受害主体提供相应的权利救济渠道,以惩罚不法者的教育侵权行为,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 7.教育法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关系 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在法律上的反映。另一方面,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教育法可以认为是独立的部门?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为:(1)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教育关系,社会教育关系是相对独立的一个社会关系领域,具有其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它构成了价语法特有的调整对象(2)教育法是综合运用行政的、民事的、经济的、刑事的等多种法律手段,对社会教育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法律部门,在教育法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了具有教育法特点的法律调整体系的方法。】 8.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道德与法律一样都属于社会调整体系的范畴,它们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社会主义道德与教育法具有密切的关系。①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重要内容。我国许多教育法规和规章中都有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专门规定,如中小学生道德教育纲要、中小学生和大学生守则等道德教育的规章。②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和规范贯彻于教育立法之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社会主义道德尤其是社会主义的教育道德对我国教育法的制定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构成了社会主义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③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实现的伦理道德基础。教育法实施的基本途径还是社会主体自觉遵守教育法,这就要进行广泛的社会主义道德,特别是教育伦理和道德规范的教育,以推动我国教育法的高效实施。④教育法的顺利运行和高效实现,对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的实现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具有重要意 1.教育法的概念:国家拥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规定社会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教育法的基本原则①依法治教的原则。依法治教的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在教育法律制度领域的具体贯彻和运用,它要求教育法律成为社会教育关系的基本调整体系,实现教育法对社会教育关系的全面控制和调整,确立教育法在教育领域的至上权威,是教育法律规范成为规制教育活动的基本准则。②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的原则。教育的根本价值目标是提高全民族的人的素质,推进全民族的人的现代化。现代教育制度的存在、运行和发展都是围绕着人的现代化来进行和展开的,教育现代化的实质就是人的现代化。③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两项基本要求:对于教育者、受教育者、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而言,只要教育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都可以做。对于国家教育管理部门而言,只要教育法律、法规加以明文规定或允许的才是可以作为的,否则就是滥用权力。④公民教育权利平等的原则。平等原则是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所内蕴的平等精神和宪法所确立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在教育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和贯彻执行,它也是提高全民族素质的必然要求。⑤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公益性是教育的基本属性,就其性质来说,教育属于社会公共服务性事业,其生产的是社会公共产品。这就要求教育活动应当立足于为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服务,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推动国家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发展。⑥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原则。培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民主针织建构、精神文明建设急需的各方面的有用人才,满足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社会进步、发展的需要。⑦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开元和增长的原则。我国教育法将逐步增加教育投入的稳定来源和增长作为我国教育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以保障我国教育是恶的发展和人的现代工程的顺利实施。 2.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①坚持思想道德教育原则。在各级各类教育中,必须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首先要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教育,这是思想道德教育的中心内容。还要进行法制和纪律,人生理想等方面的教育。②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植根于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之中的现代教育,要正视历史,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同时又要给传统文化注入时代精神。③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所有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的依法管理和合法监督。④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宗教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教育领域的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得在学校这一非宗教活动场所宣传宗教思想,发展宗教教徒。⑤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⑥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⑦教育以汉语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的原则。⑧要求根据权利主体身心机能的具体状况予以教育,其中包括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 3.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或“法律渊源”。 【我国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是由国家有权机关制定并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教育性的规范性文件。】 4.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①宪法关于教育的法律规范。②有关教育的法律。③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教育的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④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⑤地方性教育法规。⑥地方性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有关教育法的司法解释,我国政府加入的及其与外国政府缔结的有关教育的国际公约和条约。 5.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所构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构成单位。 【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是教育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结构,它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6.教育法的体系:教育根本法。教育基本法。教育主体法。学前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育教学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法。教育行政法。 1.《高等教育法》立法宗旨:①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②为了依法治教,规范高等教育活动;③为了加快高等教育改革的步伐。《高等教育法》第1条规定:“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教育基本法:我国现行的教育基本法是1995年3月18日八届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该法于1995年9月1日实施。特点:1全面性和针对性相结合2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3规范性和导向性相结合 【3.教育基本制度①国家实行学校教育制度。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它是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衔接和关系制度。②学校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③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是我国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④国家实行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是国家教育基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指由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受教育者进行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测试的一种制度。⑤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⑥国家实行学位制度。⑦国家实行扫除文盲教育制度。⑧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对于全面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加强和改善国家教育管理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等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4.义务教育制度是国家依法对适龄儿童、少年实施的一项教育制度。具有强制性,要求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进入学校,接受规定年限的学校教育;义务教育也具有公共性,教育经费由国家承担。 5.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是我国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教育是对学生进行的从事某项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职业知识、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成人教育是通过业余、脱产或者半脱产的途径,对成年人进行教育。 6.学位证书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在该学校或者该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相关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明其完成学业情况的凭证。 7.学位:是评价专门人才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一种尺度,是由国家批准或者许可的有学位授予权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颁发给相关人员的一种凭证。 学位分类: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 8.教育督导制度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所属教育部门,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的制度。 9.教育评估制度是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认可的社会组织,以及一定的教育目标和标准,对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估和估量,以保证基本办学质量一项制度。 10.教育投入的体制:我国的在教育投入上实行的是由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个人分担教育投入责任的体制。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 11.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构成要件有: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的权利。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实施和经费的权利。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的权利。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教育方针是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3.维护教育者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它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教育投入的增长幅度 答:关于教育增长幅度的规定,实际上要处理好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关系。增长慢难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教育的要求,至使经济社会发展的后劲匮乏;教育投入很多、过多超越了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往往又会使经济社会发展受影响,结果会使教育经费持续增长成为不可能。 《教育法》对教育投入规定了“两个提高”和“三个增长”,对保障教育经费的筹措具有重要作用。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基本原则 答:即“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1.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2.不得违反中国法律的原则。是指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过程中,必须遵循我国宪法、教育法律和法规等规定。3.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原则。 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其特征 答: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行为人实施的教育违法行为必须承担其法律后果。

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既具有法律责任的一般特征,还具有其自身的特征。首先,它是以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为前提的,而不是以违法其他法律、法规为前提。其次,承担责任的方式有三种,即教育刑事法律责任、教育民事法律责任、教育行政法律责任。再次,承担教育违法责任的主体可能是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最后,教育违法责任的性质既具有惩罚性,又具有补偿性。

违反教育法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和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行为的法律责任。2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破坏学校财产的行为的法律责任。3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的法律责任。4违法向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行为的法律责任。5非法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的法律责任。6违反国家规定招收学员的行为的法律责任。7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行为的法律责任。8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向受教育者违法收费行为的法律责任。9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和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行为的法律责任。10为法办法学业证书的行为的法律责任。11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

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

1.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责任,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的专业人员。 2.《教师法》的立法宗旨: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

设具有良好品德修养和业务修养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制定本法。

3.教师的权利

①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②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校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③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

利④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的权利⑤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⑥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 4.教师的义务

①教师有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职聘,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③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④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⑤负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⑥有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

5.教师权利与义务 首先,教师的权利往往是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其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相对性特征;再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具有转换性特征,教师行使权利过度,可能会带来相

应的义务;最后,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同时发生的,教师在取得权利的同时,也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教师权利与义务的特点:教师权力与义务既有权利义务的一般特点又有基于教师的特定职业性质产生的特殊之处。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同履行教育教育教学职责有密切联系。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存在于从教师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及其他机构任职,到教师被解聘或退休的全过程。 教师权利与义务的保障: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教师有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并请求处理的权利。

6.教师的资格要素:①国际要素。取得教师资格,必须是中国公民,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财产、职业等情况,凡符合条件的,均可取得教师资格。②.思想品德素养要素。教师的政治思想水平和道德修养是取得教师资格的一个重要条件。③学历要求。《教师法》规定我国公民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有相应的学历。④业务要素(能力要素)。教育教学能力是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必备的条件。

认定程序: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7.教师聘任制度包括招聘、续聘、解聘和辞聘。 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p78,这一部分得大家自己看了,可能会出案例分析吧!

1.《高等教育法》立法宗旨:①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②为了依法治教,规范高等教育活动;③为了加快高等教育改革的步伐。《高等教育法》第1条

规定:“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2.高等教育的性质、方针和任务: 性质:我国的高等教育的性质必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等教育。首先,我国的高等教育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密不可分的,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决定的;其次,我国的教育事业始终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成长和发展的;再次,我国宪法中明确确立了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各行各业建设的基本原则,高等教育的一切活动同样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最后,高等教育的性质决定了我国的高等教育必然要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方针: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首先,高等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其次,高等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最后,根本目标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任务: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6.高等学校设立的条件

2 总体要求:《高等教育法》第24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基本条件:根据《教育法》第26条规定,我国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满足这样几个方面基本条件:①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设立章程②拥有相应数量的合格教师③拥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教学设施、设备等条件④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此外,大学和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 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高等教育法对我国的高等教育做出了规定:

①高等学校学制规定。学制是高等教育的学校的教育制度,是各国

高等教育法律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高等教育的基础。(专

科、本科、研究生教育) ②高等教育的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学业证书制度是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之一。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

的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其他证书。我国

的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是

我国高等教育体系和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

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其性质是由国家举办的以自学

的形式的学历教育考试。

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机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的主要职权范围:1.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和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2.组织教学活动、科研和思想品德教育3.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作好人事任免工作4.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作好学生的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和处分5.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6.高等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研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推行民主管理的模式,保护广大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 9.校长负责制。实质是集体决策,个人负责。集体决策的表现形式:高等学校的校长在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时,应当主持召开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进行。 高等学校教师违反高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工作造成损失行为的法律责任。按照教师法的规定领导机构应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2.高等学校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的法律责任。领导机构应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以及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3.高等学校教师弄虚作假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反映在科学研究和申报职称、奖项上,另有在申请教师资格上。(欺骗:撤消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资格考试作弊:成绩作废,三年不得参加考试) 7.高等学校的法人资格: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8.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1、招生权2、专业设置权3、教学自主权4、科研与服务自主权5、海外交流自主权6、学校内部人事管理的自主权7、财产管理自主权 10.高校教师聘任的原则:高等学校教师的聘任制度就是高等学校与符合一定条件的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教师职务所确立的职责、条件和任期来聘请具有一定条件的教师担任相应的教职的一项制度。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教师的聘任应当按照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包括:①高等学校必须是合法设立的学校,受聘教师应当具备高等学校教师的教师资格和任职的基本条件。②订立聘任合同必须遵守平等自愿的原则。③聘任合同的内容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尊重合同双方的权利,明确合同双方的义务。④订立聘任合同的形式必须合法。 11.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了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5对于学校给与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提出申述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2.高等学校学生的处分条件:违法、违纪、违规。种类: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程序:1、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2、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述。 1.《职业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表现为:①推进科教兴国战略,加速提高广大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②实行依法治教,使复杂的职业教育活动走向规范化、有序化;③职业教育立法是为了发展职业教育。 2.建立职业教育体系的原则:①实施有计划、有重点的教育分流的原则;②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的原则;③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互相沟通、协调发展的原则。 3.职业教育的形式: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 4.职业培训的概念 是以就业、转业或提高职业能水平为目的的非学历职业教育活动,是职业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职业学校教育所无法代替的。 职业学校教育的层次:分为初、中、高三个层次,分别由不同层次的职业教育学校来实施。普通学校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条件下也可以实施同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 初级-小学毕业,学制3、4年。中等-在初级中等普通教育之上实施的高中阶段的职业教育,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 高等-在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高等教育阶段的职业教育,主要培养高中后接受2到3年学校教育的实用型、技能型专业技术人员,经营及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优先满足基层第一线和农村地区对高等实用人才的需要。 5.职业教育实施的原则:①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原则。在职业教育中,除向劳动者传授职业技术知识外,还应强化劳动者的职业道德教育,要使劳动者培养起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使他们认识到自

己所负的职业责任和社会责任,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职业观、人生

观与价值观②实行产教结合的原则实行产教结合是职业教育的性

质特点所决定的,也是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所决定的。产教结合原

则的含义是:职业教育的发展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需要相适

应,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与经济部门、产业界、用人单位等

建立紧密地联系与协作。③建立终身学习体系的原则。现代社会生

活的快节奏和信息化社会所带来的知识结构更新换代的频率加快,

是终身学习、终身教育现实地摆在了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面前。职

业教育也不例外。④重视农业、科技和职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发

展的原则。在职业教育发展中,必须把办好农业教育放在十分重要

的地位。一方面,在政策上适当倾斜,增加对农业职业教育的投入,引导毕业生从事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开发;另一方面,学校要鉴定为农业服务的方向,深化教育改革,使教学内容与农民的发家致富紧密结合,培养具有创业精神和结局农业实际技术问题能力的人才。 违反职业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职业教育法的法律责任分类: 1.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按规定拨付职业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违反教育法71条规定,应当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2)未按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法律责任。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是实施职业教育的首要主体,如各级行政部门和政府放弃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应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2.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克扣、挪用职业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应责令限期归还,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未按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法律责任。没有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政府应责令改正,否则应收取企业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3)违反规定向职业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法律责任。范围法向职业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政府应责令退还,对直接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与行政处分。(4)违反规定设立职业教育机构的法律责任。职业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违者(76)由教育部门撤销,没收非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和责任人依法给与行政处罚。(5)违反规定招收学员的法律责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收取职业教育费用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行政人予以行政处分。(6)违反规定发放证书的法律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1.义务教育:国家用法律形式对一定年龄的儿童实施的某种程度的学校教育特征:强制性,全面性,权利性,公关性 2.《义务教育法》的概念是国家强制推行义务教育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以国家、社会、家庭、个人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3.《义务教育法》立法宗旨: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立法依据:宪法和我国现实情况。 义务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和个人(适龄儿童,少年) 4.义务教育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改:2004年6月7日,由教育部起草的《修订稿》上报国务院,2006年1曰14日由温家宝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修订草案。由原来的18条增至95条 修改的内容包括:①教育经费,制定相关经费标准,中央和各级政府共同负担经费并落实,教育经费向农村倾斜,薄弱学校倾斜;②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教学内容,严格课程管理,将德智体美有机统一,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③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经费投入向农村倾斜,薄弱学校倾斜,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和教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特别到农村任教,促进学校均衡发展;④加强学校管理,保证学校安全,规范学校收费;⑤加强教师培养和管理,提供教师思想道德和教学业务水平,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⑥减少教科书的种类,提高教科书的质量,降低教科书成本,防止利用教科书非法牟利;⑦学校安全被首次写入义务教育法;⑧公共财政体制的议题是义务教育法修改最重要的内容。 1.民办教育法立法宗旨: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具体内容如下:①推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②实现民办教育的规范有序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③积极推动民办教育的快速发展。 2.立法依据:宪法和教育法 适应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各级各类教育。1997年,国务院颁布《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是新中国第一个规范民办教育的行政法规,标志着民办教育进入了依法办学、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新阶段。2002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我国民办教育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时期。 3.民办教育概念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4.民办教育的性质: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5.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6.民办教育的基本原则:①公益性原则。(重点)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是我国教育法的基本规定,民办教育法作为教育法的下位法,不得与教育法相抵触,否则无效。“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要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节余中取得合理回报。”②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相应主体平等原则。从原则和指导思想上破除了长期以来的民办与公办不平等的禁锢,而且具体规定了学校、教师、受教育者在哪些具体方面享有与公办教育相应主体享有同等权利,为基本原则的落实和贯彻提供了保障,为民办教育的发展提供了足够的动力,使民办教育举办者、学校、教师、学生消除了顾虑。③鼓励保护原则。④民办教育规范有序发原则。民办学校举办者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权利和依据协议获得合理回报的权利。

1.教育侵权行为概念是指行政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直接或间接剥夺其

他主体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应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2.教育侵权行为特征①违法前提的特殊性;②违法主体的多样性;③违法性质的双重性;④救济方式的综合性。 4.法律救济的基本含义:一是指为权利受到损害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补偿,使受损害的权利得到恢复和补救;二是指通过救济受害者,使被扭曲、破坏了的社会关系得以矫正和恢复,从而使个别的法律主体仍然可以在恢复正常的法律关系中正当地享有权利。 特征:事后性;权利性;恢复性与弥补性。 5.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构成:教师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 6.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①事后救济的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教育权法律救济行为均发生于教育实体法所赋予的权利遭到侵害之后。换言之,只有侵害教育权益的不法行为发生之后,受害的当事人才能寻求相应的教育权法律救济,一般不存在事前救济或事中救济。②救济主体法定的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有权进行法律救济的国家机关要由法律明文规定,不是任何国家机关随心所欲就可以实施教育权的法律救济行为。③正当程序原则。法定的国家机关在进行教育权的法律救济,矫正和分配社会正义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 教育权法律救济的意义:(1)保障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师生的合法权益。为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必须为其提供一定的救济途径,是法律救济深入人心。(2)监督政府依法治教。 7.教育申诉的概念是指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声明不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

教育申诉的特点:①教育申诉制度由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两部分组成;②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③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④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管辖类别: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 8.行政复议的概念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律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

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即复议机关)对原具体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决的活动及其制度。 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准确性原则;便民性原则。 管辖:上级管辖;本级管辖;特殊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行政复议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执行。 9.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

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特征:①诉讼前提的特殊性;②诉讼被告的恒定性;③诉讼主体的多样性;④程序启动的被动性;

⑤审理对象的限定性;⑥举证责任的倒置性。基本原则:①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②起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③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④不适用调解原则。程序:总体上包括:起诉与受理、

法院审理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另外还包括执行程序。起诉: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起诉的法定条件:原告合格,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符合起诉的时间限定和法定形式要件,注意对于必须经过复议的案件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受理:指法院进行审查起诉后要在7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条件有欠缺或基本证据不足的要求当事人限期补正,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并要告知原告,对于裁定不

服的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10.诉讼管辖:1级别管辖2地域管辖3移送管辖4指定管辖 第三人:是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诉讼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程序:1、起诉与受理。2、第一审程序。3、第二审程序。4、审判监督的程序。5、执行程序。

教师申诉制度的建立: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秦发起权益的行

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制度创设来自教师法。它确立了一项保障教师与教育教学有关的权利的法律救济手段。

教师申诉制度的具体内容:

申诉主体: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教师本人。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他人行使。

被申诉主体:是教师所在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而不是其负责人。 申诉范围: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教师对学校或其他驾驭机构做出的处理决

定不服的。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当地人民政府的隶属机关而不是任命政府)提出申诉的形式:教师应以递交申诉书的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申诉。内容:申诉主体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住址、民族或代理人的有关情况

被申诉主体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住址等

申诉要求

申诉理由

附项:副交有关物证、书证或者复印件

受理申诉的机关:因被诉主体的不同而不同

教师申诉的管辖是指行政机关之间受理教师申诉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教师申诉的管辖具体分为;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和移送管辖。

教师申诉制度的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对申诉的处理(审查),对申诉做出处理决定

学生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与的处分决定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的要求重新做出处理的制度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考试题与答案

>>>>>> 1.依法治校是指学校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为依据,完善部各项管理制度和纪律,使学校管理的各个方面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 《教育法》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3.《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5.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未成年人禁止进入的标志。 6.《刑法》是规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的总称。 7.《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学生每天学习时间(包括自习),中学不超过 8 小时,小学不超过 6 小时。 8.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9.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 3 年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10.学校对校舍、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应当每月检查一次。 11.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1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13.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14.《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15.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16.《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17.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18.《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于2004 年 7 月 1 日正式施行。

英语教学法教程教案(王蔷)

英语教学法教程教案 A Course in English Language Teaching 主讲:姚向礼 教材:《英语教学法教程》 主编:王蔷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绪论外语教学法主要流派 Teaching approaches & Methods Approaches & methods of Language Teaching 众说纷纭,现以学习理论作为分类标准,将学派分为认知性的,连接性的和综合性的三大类。并简介翻译教学法,自然教学法,直接教学法,认知教学法,功能教学法,在这之前首先概述一下拉丁语教学法、。 ①拉丁语教学法,指(15-16世纪)为欧洲语言的极盛时期,学校里教授作为外语之拉丁语的直觉模仿法。它在(15——16世纪)为语法模仿法:16世纪末到17世

纪,由于民族语渗入学校,拉丁语教学法主要为词汇模仿法。先后提出了自觉性原则和直观性原则。这一时期的两大代表人物①惜提哈(ratch1571-163500))②夸美纽斯教学法Conienius(1592_1670) ①德国论点是通过经验与分析去学习一切。认为只从理论途径得到的记忆才是可 靠的。词汇翻译法,自觉对比法,认真教学法。 二、联结性的教学法学派 特点:经验主义的哲学观点;重视外语话语与实物,观念,概念等外部世界与思维的直接联系;侧重口头操练。 自然教学法(绝对排斥本族语的教学法) 直接教学法(自然教学法发展起来的)(一种习惯) 听说教学法 视听教学法 功能教学法(又名意念法,交际法或意念——功能—交际法 三、综合性的教学法学派,来源于直接法与翻译的综合 自觉实践法 折衷法(又是极端) 分阶段教学法 一、语法翻译法(Translation Method) The grammar translation Method(Reading Method ,classical Method ).In China, it is called old method and is probably the most widely known and has been the most widely used of all approaches to language teaching .Although there have been many developments in language teaching, especially in the teaching foreign language ,grammar-translation method in still used today in various forms .And the main drill in translation. The mains features are as the followings. 1.Classes are taught in the mother tongue,with little active use of the target lauguage. 2.Much vocabulary is taught in the form of lists of isofated words. 3.Long elaborate explanations of the intricacies of grammar are given. 4.Little attention explanations of the intricacies of grammar are given. 5.Often the only drills are exercises in translation disconnecfecl sentences from the target language into the mother tongue. 6.little or no attention is given to pronunciation. 希腊文、拉丁文、通过翻译来学习外语。 认为背诵文法规则是学习外语的捷径,使用的课本,开始是孤立的单词和孤立的语法例句,都是从希腊文和拉丁文的名著里摘引出来的。 Advontedges: 1.在外语教学里创建了翻译的教学形式; 2.在外语教学里利用文法、利用学生的理解力,以提高外语教学的效果; 3.着重阅读,着重学习原文或原文文学名著; 4.使用方便。只要教师掌握了外语的基本知识,就可以拿着外语课本教外语,不需要什么教具和设备。 Disadvanfudges: 1.忽视口语教学。在教学里没有抓住语言的本质; 2.忽视语音和语调的教学; 3.过分强调翻译,单纯通过翻译手段教外语,不利于培养学生用外语进行交际的能力,易使学生在使用外语时对翻译有依赖性;

教育法律法规大全

教育法律法规大全 (教育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相关法律、文件、教育部令)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教育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0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0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05/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三、教育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03/0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03/01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10/01 ?教师资格条例1995/12/12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0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03/14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06/04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03/12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09/11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03/03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02/05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12/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05/20 ?残疾人教育条例 ?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

最新义务教育法主题班会

精品文档 义务教育法主题班会:法律与我们息息相关 ——佳木汉校三年级 活动目的: 1. 通过这次班会活动,使学生了解各种法律法规,知道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权利和利益,同时教育学生懂得什么是犯罪,什么是违法, 2. 养成自觉遵守和维护法律,增强青少年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意识,培养他们运用法律的能力。 活动过程一在欢快的音乐中班长报告本次活动的意义班长:亲爱的同学们,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们的生活在一天天的发生着改变,我们身边也随之出现了行行色色的不同群体或个人,并且他们的行为有时会侵犯到我们的权利,如果我们不懂法我们也可能侵犯到他们的权利,为了增强我们的法律意识,培养遵纪守法的能力,为此我们准备了这次以《法律与我们息息相关》的主题班会,再这次班会上我们将通过各种形式来了解掌握法律法规常识,从而使我们自觉遵守发律法规, 预祝班会圆满成功! 主持人:我宣布《法律与我们息息相关》主题班会现在开始!同学们,当你走在繁华的大街上与人擦肩而过时;当你走在僻静的乡间小路留恋于周围的美景时;当你与别人交往接待时;当你购物或售物时;你是否想到" 侵权"两个字,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为了每个人幸福和欢乐,让我们多掌握一些法律知识吧;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布和生效的时间? 一组一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1年9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2.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目的是什么?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全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与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 3.对未成年人教育的范围是什么?《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法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国际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社会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4.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那些原则?下列原则:(1)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3)适应未成年身心发展的特点(4)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抢答题:1 什么是未成年人? 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2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方面做了那些规定? 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使得使之辍学。 3 《未法》对父母不履行法定职责作了那些规定? 精品文档 对不履行职责或侵权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经教育不改的,撤消监护人资格,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的试题及答案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的试题及答案 1、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a)年义务教育制度。 A.九 B.十 C.十一 D.十二 2、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c)。 A.学费 B.杂费 C.学费、杂费 D.学费、杂费、住宿费 3、义务教育实行(a)领导,()统筹规划实施,()为主管理的体制。 A.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 C.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 D.国务院;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 4、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 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d)批准。 A.学校 B.市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C.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D.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5、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的工资水平应当(b)当地公务员的平均水平。 A.相当于 B.不低于 C.略高于 D.略低于 6、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c),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A.学习和培训 B.沟通和合作 C.培训和流动 D.交流和互访

7、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d),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A.辩证分析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B.团队合作的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C.沟通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D.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和实践能力 8、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c)津贴。 A.特殊岗位补助 B.生活补助 C.艰苦贫困地区补助 D.特殊奉献补助 9、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予以保障。 A.国家 B.社会 C.学校 D.人民政府 10、义务教育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a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a),制定本法。 A.宪法和教育法 B.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C.宪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D.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11、“学校下学年生源锐减,教师严重超编,不愿意上早晚自修和补课的同志可以去其他学校另谋高就!”这种说法违反了(b)。 A、《学校管理条例》 B、《教师法》 12、教师之间要“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这是师德教育的(a)。 A、“双赢”协作原则 B、和平共处原则

教育法律法规

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法律法规、师德规范、教材教法。 1.1 1997年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一、依法执教。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热爱教育、热爱学校,尽职尽责、教书育人,注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不敷衍塞责,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三、热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四、严谨治学。树立优良学风,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 五、团结协作。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 六、尊重家长。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与配合。积极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不训斥、指责学生家长。 七、廉洁从教。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 八、为人师表。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严于律己,作风正派,以身作则,注重身教。2008年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1.2 2008年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今年9月施行等11则-最新文档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今年9月施行等11则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今年9月施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这部法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为核心内容,强调政府应当承担的出资义务,旨在保障农村贫困地区孩子享受九年免费义务教育。这是现行《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颁布以来的一次重大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将令近1.8亿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受益。 (摘自2006年6月30日xx新闻网) 新《义务教育法》七大亮点 第一,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第二,国家对义务教育采取新的经费保障机制,这样一个保障机制首先体现在义务教育的投人上。 第三,新法对义务教育的管理机制有了明确的规定。 第四,为了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新法采取多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比如说,“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五,新法还进一步推动实施素质教育,明确了义务教育的质量要求。第五章专门对教育教学作出规定,要求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保证教育教学的质量。 第六,新法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的地位和待遇作出新的明确的规定。 第七,新法对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作出专门的规定。

(摘自2006年6月30日《中国青年报》) 教育部要求保留xxxx村小学 教育部在日前发出的《关于实事求是地做好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在交通不便的地区仍须保留必要的小学和教学点,并积极运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满足教育教学的需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合理确定小学生的就学路程,并作出明确规定;对确因布局调整造成学生入学难、群众反映强烈,而寄宿制学校建设不能满足需求的,要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解决。 在《通知》中,教育部提出,对低学龄儿童上学道路偏远,交通不便的,要保留、改建一批小学或教学点。对学龄儿童少,学生居住相对分散的,要采取合校分班、走教送教和普及推广教学光盘等方法,为低年级学生创造学习条件。 (盛荣强摘自2006年6月13日《新华每日电讯》)我国将建立残疾人教育助学金制度 日前颁布实施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提出,“十一五”时期我国将设立残疾人教育助学金制度。 《纲要》提出,“十一五”时期将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切实列入政府优惠政策范围,在同等条件下部分贫困学生可以享受我国有关资助政策。 《纲要》提出,以社会普通职业教育机构为主,发挥具有特殊教育手段的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的作用,进行多层次职业技能教育和中短期实用技术培训。 (胡世民摘自2006年6月10日《中国青年报》) xx今秋停办学前班 从今年开始,北京市将逐步取消小学附设学前班。到2010年,北京市400多个小学学前班都将取消。据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由于每年生育人口减少,孩子“人园难”问题已不再突出。本市千余个幼儿园也已经基本具备接纳3

教育法律法规精华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精华知识 依法执教——当代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 1、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 2、依法执教具有四个特点:①执教主体的特定性;②执教依据的专门性;③执教性质的特殊性;④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①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微博@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只能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②作为整个教育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实施教育的教师的执教活动,必须依照教育法律进行并受教育法律调整和规范;③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行为,既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而是集权利处义务为一体,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3、当代教育为什么必须依法执教?(或简述当代教师依法执教的义务)答:当代教师依法执教是因为:①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②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③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④教师以德执教的必然要求;⑤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 4、简述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哪几部?答: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①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②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④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⑤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⑥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⑦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微博@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与教育有关法律《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 5、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颁布实施至今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 6、“依法执教”和“以法执教”区别:依法执教是指依据法律来进行执教活动,其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以法执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执教活动,它侧重于法律形式的应用。 【教师资格证考试】

教育法律法规要点整理

宪法 1.《宪法》规定我国教育的性质(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目标:(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途径:(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制度: (①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②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2.《宪法》规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途径( ①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 ②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指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3.《宪法》中规定的五爱:(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 4.《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 劳动前进行的就业训练权利; 残疾公民也具有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公民具有进行科学研究、艺术创作等文化活动的权利; 国家对于那些有益人民利益的创造性工作应给予鼓励和帮助。) 5.公民受教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6.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教育法 7.《教育法》是(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实施。共有十章八十四条) 8.《教育法》宗旨:(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9.《教育法》根据(《宪法》)指定。 10.《教育法》的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以及三个代表理论为指导。) 11.《教育法》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12.《教育法》规定的党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13.《教育法》规定受教育公民权利的公平性:(A.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B.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C.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教育事业;D.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E.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14.(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15.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16.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17.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18.(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19.教育的基本制度:(①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③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④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⑤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⑥国家实行学位制度;⑦国家实行扫除文盲制度;⑧国家实行教育监督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20.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具备的条件:(①有组织机构和章程;②有合格的教师;③有符合规定标准的设施、设备等;④有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1.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权利:(①按照章程自主管理;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③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④学籍管理及奖惩;⑤颁发学业证书;⑥聘任教职工及实施奖惩;⑦对本单位设施及经费使用和管理;⑧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非法干涉;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2.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

最新2021义务教育法心得

2021义务教育法心得 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它是在对我国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系列指导和保障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制度与准则。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义务教育法教育心得,供大家参考。 #义务教育法教育心得1# _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_人奠定基础。”在第34条还规定:“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义务教育法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符合教育规律和身心发展”、“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还明确提出了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阅读义务教育法后我感到它注重了学生的素质培养、全面发展;注重了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如果每一位教师都遵循它,在教育工作中注意让学生更快乐更全面地发展,一定能培养出更出色的学生。通过学习,再联系实际,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

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_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总之,我要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奉公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程,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不用学习成绩作为标准来衡量学生,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利用学科特点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激发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本人将站在民族复兴的高度上来认识党的教育事业,忠心于党的教育事业,勤勤恳恳,把毕生的所学贡献给社会主义国家的教育事业中,在平凡的岗位上争创不平凡的业绩。

教师法、教育法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要内容 1、教育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有哪些? (l)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2)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为现化代建设服务,培养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3)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4)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5)我国公民享有平等的教育权; (6)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7)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2、我国的教育基本制度是什么? (1)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2)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3)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4)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5)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6)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7)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3、设立学校应具备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程序: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备案手续。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 理,实施奖励或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或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5、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l)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6、受教育者享有平等权体现在哪些方面?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女子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7、《教育法》对特殊情况学生的教育是如何规定的? (l)国家、社会对贫困生提供各种形式资助;(2)国家社会对残疾人的教育,提供便利;(3)国家、社会、家庭、学校为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8、受教育者享有哪些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 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开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9、受教育者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 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10、教育投入有哪些渠道?

《教育法律法规教程》教案1.1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现代教育与教育法制 1.知识目标: ①教育走向法制化的社会背景; ②教育法制化的社会意义; ③教育法律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依法执教的基本目的和要求。 2.能力目标:通过学习,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认识问题的能力。 一、3.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综合专业的特点和要求,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二、教育走向法制化的社会背景 教育是一种古老的、广泛存在的、极其重要的社会现象。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法制化已逐渐成为现代社会对教育的一种新型的调控形式,而且也是社会法制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实现教育法制化,也就无法最终实现社会法制化,因此,教育法制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现代教育的发展离不开教育法制化,把教育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按照法制原则来发展教育已成为当今和21世纪教育发展的进步潮流,这样,教育法制化也是现代教育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故而,教育法制化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 (一)教育立法的历史 1、零星立法阶段 ?⑴宗教导向 ?起源:西方国家—文艺复兴之后 ?提出:夸美纽斯—《大教学论》

?《大教学论》一书的作者夸美纽斯在欧洲各国进行教育改革时,就曾提出,应当给予学校以充分的权力,使学校可以像各个国家一样制定自己的法规。在制定教育法规时,应充分考虑儿童的尊严,保证向儿童提供其发展自身天赋能力,达到自我实现所必须的各种条件。制定法规还应时刻记住教育为自己制定的最终目的。 ?强化:16世纪的宗教改革运动—马丁·路德 ?马丁·路德提倡广设学校,普及教育,在群众中传播新教。他主张学校应由公费负担,政府有强迫人民送子弟入学的责任。 ?立法:德国瑞士荷兰苏格兰 ?最早:1528年德意志布劳斯魏格公国学校法令 ?1560苏格兰长老派教会《训练第一书》1561《学校及学院规则》1647《老骗子撒旦法》(OldDeludeSatanLaw),“美国公立学校体系的基础”该法指出,“作为老魔鬼撒旦的一个主要阴谋,就是不让人们懂得《圣经》”。为了让人们懂得圣经的语言、运用这种语言,防止先辈的学问被埋藏,法令规定“在辖区内的每个城镇,凡上帝给我们增加住户达到50户人家的,就相应地在这个城镇任命一位教师,教那些向他求教的孩子们写字和读书。教师的酬金由这些孩子的家长或主人来支付,或者由一般居民用供给生活费的办法来支付,象处理镇里那些重大事情所用的大部分方法那样”。这些方法就是由市镇会议通过表决决策。对每家交付的费用也做了原则规定“不得强迫那些送孩子上学的人所交学费超过让孩子到其他城镇上学所交的学费”,即学费公平原则。以上只是规定每50户必须举办类似初等学校的教育,在此基础上,法令还进一步规定“凡镇里的家庭或住户达到100户的要建立一所文法学校”,如果本市镇不

最新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通过学习,使我们了解了新《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我们还要进一步深入学习,深刻领会《义务教育法》的精神,在平时的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到依法执教,努力实施素质教育,以学生为本……,使新《义务教育法》的精神真正落到实处。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义务教育法教育心得,供大家参考。 #义务教育法教育心得1# 这两天,新的《义务教育法》发到了手边。细读那上面的六十三条法律法规不难发现新的《义务教育法》在很多方面都发生了变化。九月一日,与全国两亿中小学生有关的新版《义务教育法》已经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继1986年版的《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以来,首次启用修改后的新法。 对于所有的中国孩子们而言,这部新法对他们今后受教育的生活有了新的 规定。通过学习新版的《义务教育法》,不难发现这部法律法规在九个方面实现了突破。 第一,指明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个根本的方向。上个世纪,由于各地经济、文化水平的差异,使得义务教育阶段形成了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乃至学校之间较大的发展差距。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差距越来越大。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纳入了法制的轨道,将均衡教育思想作为新《义务教育法》的根本指导思想。 第二,明确了义务教育承担实施素质教育的重大使命。我们过去

推进义务教育时,主要是解决孩子有书可读、有学可上的问题,还谈不上素质教育。新《义务教育法》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把义务教育纳入到实施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来,把实施素质教育作为义务教育的一项新的历史使命。新《义务教育法》同时把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作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点,并且提出了一系列实施素质教育的措施。 第三,新的《义务教育法》回归了义务教育免费的本质。普及教育、强制教育和免费教育是义务教育的本质特征,免费的步骤可以根据国情来分步实施,但必须坚持免费的特点。公益性是整个教育事业的特征,义务教育要更彻底一些,不仅仅是普及的、强制的,还应该是免费的。新《义务教育法》在免费教育上又迈出了一大步,在1986年不收学费的基础上增加了不收杂费的内容。中央财政将从今年开始,用两年时间免除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城市地区还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方案、加快进程。 第四,进一步完善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强化了省级的统筹实施。此次新《义务教育法》一个很大的突破,就是在“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省级政府的统筹和责任,实践着从“人民教育人民办”到“义务教育政府办”的转变。原来看到乡镇一级难负其责,就将统筹责任放到县一级;现在县级基本上是吃财政饭,也无力承担,事业的发展必须要加大省级的责任。对教育的均衡发展、加大对农村教育经费保障的力度、加强对贫困地区的支持而言,省级的统筹都非常重要,这也是新《义务教育法》的一大亮点。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一、教育法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狭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 特征:1教育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力和义务;4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5教育法为教育关系为特有的调整对象;6教育法的调整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 2、体现教育的民主性; 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 4、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 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 三、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1、教育法的主要渊源:1宪法,2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教育规则。 2、教育法的体系:1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或教育财政法;2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第一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第二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基本法;第三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第四层级,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第五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第六层级,教育部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规章。 3、教育法的作用:1指引;2评价;3教育;4保障;5规范;6强制。 4、学习教育法的意义:1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2教育立法的需要;3教育执法的需要; 4保障受教育权的需要。 四、教育法律关系含义和特征 含义: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力和义务关系。 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3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 五、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与构成要素

江苏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教育法教程》试卷及参考答案2002-2012

2006年江苏省高校、中专校新教师岗前培训 《教育法教程》试卷(A卷)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题2分,共20分。) 1、下列(B )不是我国学位学科门类。 A.哲学 B.地学 C.法学 D.工学 2、高等学校对于修满一年,申请退学的学生应当(C )。 A.颁发毕业证书(注明退学) B.颁发结业证书(注明退学) C.颁发肄业证书 D.不发任何学业证书 3、我国教育法中规定的教师资格不包括(B )。 A.幼儿园教师资格 B.兼职教师资格 C.职业中学教师资格 D.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4、我国相关高等教育法律制度规定,高等学校开除学生学籍应当由(C )决定。 A.校学术委员会 B.校专门受理学生申诉的委员会 C.校长会议 D.上级教育行政管理机关 5、我国现行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是( A )。 A.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B党委领导下的校长会议负责制 C.党委领导下的校领导集体决策制 D.校长负责制 6、根据义务教育法,我国义务教育的性质最恰当的表述是一种( D )。 A.强制国家教育 B.强制基础教育 C.强制免费教育 D.强制国民教育 7、根据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我国的民办教育事业属于( B )。 A.企业公益事业 B.社会公益事业 C.收费教育事业 D.高等教育事业 8、下列( D )不是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中的制度的一种。 A.学生申诉制度 B.行政复议制度 C.行政诉讼制度 D.司法调解制度 9、按照我国相关教育法律的规定,教师资格被撤销后,( D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A.3 B.4 C.8 D.5 10、按照我国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不属于职业培训形式的是(A)。 A.瑜迦健身班 B.转岗培训班 C.学徒培训班 D.高级电工学习班 2007年江苏省高校、中专校新教师岗前培训 《教育法教程》试卷(A卷)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题2分,共20分。) 1、按照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高等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应当由该高等学校的(A)作出。A.校长会议B.教学委员会同校长会议C.教务处会同教学委员会D.分管校长 2、一名学生进入高等学校以后,一年级上学期突患精神疾病,其家人为其申请并办理了退学手续。对于该学生,学校应当采取哪种做法?(D ) A.颁发毕业证书B.颁发结业证书C.颁发肄业证书D.不发任何学业证书 3、下列哪种要素不是我国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资格要素?(B) 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B.相应的学位证书C.相应的教学能力D.相应的道德品德 4、按照我国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哪种行为可以使得教师丧失教师资格?(C) A.因为分房矛盾,谩骂校领导B.与自己的学生结婚,影响较坏 C.与同事发生纠纷,将同事打成重伤D.屡次上访,对学校造成极坏的影响 5、我国现行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其含义是(D ) A.党委和校长共同决策、共同负责B.党委决策重大事务、校长决定行政事务 C.集体领导、个人负责D.集体决策、个人负责 6、根据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是(B)

最完整的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

最完整的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教育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0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0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05/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三、教育行政法规www.087110.com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03/0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03/01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10/01 ?教师资格条例1995/12/12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0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03/14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06/04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03/12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09/11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03/03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02/05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12/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05/20 ?残疾人教育条例 ?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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