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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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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

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第七条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三)采购项目的预算;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

(五)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六)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八条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臵等采购标准。

磋商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第九条磋商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

第十条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磋商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磋商文件制作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项目预算金额作为确定磋商文件售价依据。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第十一条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磋商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第十四条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第十八条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十九条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第二十条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二十一条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第二十二条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臵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和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第二十五条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第二十六条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二)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四)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五)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二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五)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三十条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三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第三十三条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第三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第三十五条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三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相关法律制度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游子山景区保洁项目服务竞争性磋商

公告 捷宏润安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受江苏省高淳国际慢城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采购单位名称,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就游子山景区保洁项目服务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兹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和磋商。 1、项目编号:JHRA-2020GC003 2、项目名称:游子山景区保洁项目服务 3、项目预算及最高限价:180万元(单位:人民币)(其中人员报价不得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将视为无效标处理) 4、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并提供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证明复印件);(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或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声明,格式见附件);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个月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2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

1)供应商获得注册当地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卫相关服务行政许可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清扫保洁等相关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供应商近三年(2017年1月1日至今)以来完成过类似保洁项目服务的业绩(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时间以合同为准)。 4.3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略)、“中国政府采购网"(略)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供应商应当从采购代理机构合法获得磋商项目的采购文件。 6、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7、集中勘察现场和答疑:本次采购不组织集中勘察现场。供应商如对采购需求有疑问请与采购联系人沟通。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代理机构将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如有)发放供应商,供应商如对本项目有疑问也应在此时间内向代理机构递交提疑文件。 8、报名及磋商文件获取:磋商文件每份售价500元,售后不退。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4月23日(9:00—11:30,14:00—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报名联系电话(略))携带下述资料到高淳区淳溪街道淳南路100-6号五楼进行投标报名和接受审查:(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核查);(2)第一章4.2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9、磋商保证金数额及交纳办法:本次竞争性磋商无需缴纳保证金。

最新整理竞争性谈判的评标办法

竞争性谈判的评标办法 竞争性采购方式具有采购周期短、采购成本低等优点,方便灵活。下面学习啦小编整理了竞争性谈判的评标办法,供你阅读参考。 竞争性谈判的评标办法篇1谈判小组讨论、通过谈判要点谈判小组成员研究过采购文件及评标标准以后,在谈判小组组长的组织下讨论、通过谈判要点和谈判方式。谈判要点根据项目而不同,但至少应当包含价格、技术方案、售后服务承诺等主要内容。 谈判围绕谈判要点,谈判小组全体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逐家谈判一次为一个轮次,谈判轮次由谈判小组视情况决定。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澄清谈判小组对供应商谈判报价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可以要求供应商以书面形式加以澄清、说明或纠正,并要求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变动谈判文件如有实质性变动的,须经谈判小组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确认后,由谈判小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并要求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如不签字确认即被认为拒绝修改并放弃投标)。 对于实质性修改谈判文件这样一个重大决定,笔者认为谈判小组过半数同意不具有说服力,如引入修改宪法中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的原则比较合适。要求谈判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是为防止某些供应商因未中标而恶意投诉,声称自己根本不知道谈判文件已做过实质性调整。 竞争性谈判的评标办法篇2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最大的不同在于确定成交的标准。竞争性谈判确定成交采用类似于最低评标价法的标准,即响应文件满足谈判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交;而竞争性磋商确定成交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成交。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磋商完成后,磋商

广告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招投标书范本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板凳镇人民政府广告服务采购项目(第三次) 项目编号:YTTH[] F-号 竞争性磋商 采购文件 中国·四川 四川易通天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编制 二○一八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磋商邀请…………………………………………………………第二章磋商须知…………………………………………………………第三章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第四章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第五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七章评审方法…………………………………………………………第八章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第一章磋商邀请 四川易通天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板凳镇人民政府委托,拟对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板凳镇人民政府广告服务采购项目(第三次)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YTTH[] F-。 .采购项目名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板凳镇人民政府广告服务采购项目(第三次)。共个包段。 .采购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板凳镇人民政府。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易通天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性资金万元。 三、采购项目简介: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板凳镇人民政府广告服务采购项目(第三次)(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8e13097711.html,/view/srplatform/portal/index.html)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竞争性谈判操作流程.doc

竞争性谈判操作流程 竞争性谈判操作流程篇1 通常情况下,集中采购机构在运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代理采购单位实施政府采购时,可以把这五步程序归纳为两个阶段进行,即谈判前的准备阶段和谈判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在前期准备阶段,应注意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从资金、技术、生产、市场等几个方面,做好对采购项目进行全方位综合分析,主要包括预算分析、需求分析、生产分析、市场分析、风险分析。二是要根据综合分析情况,制定项目采购的最终方案,并确定项目采购清单。三是根据项目分析情况和采购项目清单,编制竞争性谈判邀请函。四是制作竞争性谈判文件。五是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六是对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七是根据资格审查情况,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并向其发售竞争性谈判文件。八是成立由技术专家、采购单位和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的谈判小组。九是根据谈判工作需要,确定工作人员。十是邀请有关部门,如监督机关、公证机关对谈判过程实施监督。 在谈判准备阶段,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一是与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相比,竞争性谈判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评审过程也难以控制,容易导致不公正交易,甚至腐败,因此,必须对这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加以严格限制并对谈判过程进行严格控制。二是在谈判小组中,专家名单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在谈判开始前,谈判小组名单应严格保密。三是谈判小组的组成,应根据采购项目特点,结合专家总体情况确定,并注意专业结构要合理,知识水平、综合素质要相当。四是谈判文件制作完成后,要以正式公函形式或文件会签形式征求采购单位的意见,在采购单位审核确认后才算正式制作完成。五是管理机构对如谈判文件还有备案规定,还要将谈判文件送管理机构备案。六是对供应商的资格预审主要是从基本资格和专业资格两个方面进行预审,审查的标准主要是按照谈判文件所规定的标准。 (二)谈判阶段。在谈判阶段,应做好的工作主要有:一是在

竞争性谈判和磋商(区别)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不同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这两种采购方式,因两者在操作流程上比较相似,都是发布公告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前来参与报价,在供应商递交首次密封报价后,由谈判专家小组/磋商专家小组与各供应商进行若干轮谈判,确定最终的技术要求及报价等条件,并形成成交 供应商,很容易将二者混淆。 1、关于立法层次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之一,《政府采购法》规定了竞争性 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基本程序以及确定成交的原则;《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竞 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范围中的几种特殊情形作了具体规定,并对谈判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作了明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也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采购程序作了明确,并对谈判过程中的有关 情形作了规定。从这点来看,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不仅在法律层面有依据,在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层面也有依据。 竞争性磋商:财政部印发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部财库[2014]214号文件,以下简称“214号文”)对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适用范围、采购程序等作了规定。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一种政府采购法定的采购方式,其适用依据 主要是财政部出台的几个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也不及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2、关于定义 两种采购方式的区别在于,竞争性谈判是在谈判的基础上确定成交,而竞争性磋商是在 磋商的基础上确定成交。 3、关于适用范围 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的四种情形: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 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 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74号令第三条对采用竞争性谈判 方式的几种情形作了明确:一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 准的货物、服务;二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 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 货物、服务;四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 采购工程。 竞争性磋商:214号文第三条规定了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的几种情形: 一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 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小结:从这点来看,竞争性谈判方式和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适用条件在很多方面是有一 致性的。 4、关于采购方式的报批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政财部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4〕21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14年12月31日

附件: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 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XX公司服务类竞争性磋商文件【模板】

XX公司服务类竞争性磋商文件 (通用部分) 第一章供应商须知 1.适用法律:本次磋商适用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政府采购其它相关法规。 2.定义: 2.1“招标人”指XX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负责采购活动的组织工作。 2.2“采购人”指梨**县民政局,负责采购项目的整体规划、采购需求设计和可行性论证,作为合同的需方,承担质疑答复,合同履行、验收、评价等义务。 2.3“磋商内容”详见磋商文件(需求部分)第二章《服务需求和评审办法》。 2.4“潜在供应商”指下载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2.5“供应商”指响应本磋商文件参加报价的供应商。 2.6“采购办”指梨**县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采购活动监督工作。 3.报价费用: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响应文件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招标人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 磋商文件: 4.1 磋商文件的构成: 通用部分 第一章供应商须知 第二章合同条款 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书格式 需求部分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服务需求和评审办法 第三章响应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 第四章附件 4.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文件资料或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 5.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5.1 采购人可在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对磋商文件进行修改、补充。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5.2 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均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具

未来江东服务中心布展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模板】

未来江东服务中心布展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人:XXX土地储备整理中心 项目名称:未来江东服务中心布展服务项目 招标编号:SZZB-19H005 代理机构:XX公司 2019年01月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函 (1)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3)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 一、总则 (6) 1、总说明 (6) 2、其他说明 (6)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7) 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7) 4、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 (7) 5、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 (7) 三、投标文件 (7) 6、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7) 7、投标文件的组成 (8) 8、投标报价 (8) 9、投标货币 (8) 10、投标有效期 (8) 11、投标保证金 (8) 12、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8) 13、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9) 14、投标文件的提交及补充修改、撤回 (9) 四、开标与评标 (9) 15、开标 (9) 16、评标 (10) 17、定标 (10) 18、评标过程的保密 (10) 19、投标文件的澄清 (10) 20、错误的修正 (11) 21、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11) 22、合同授予标准 (11) 23、中标通知书 (11) 24、重新招标 (11) 25. 政策优惠条件及要求: (11) 第三章用户需求书 (13) 第四章图纸 (14) 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 (15) 第六章评审标准及办法 (16) 磋商程序 (16) 一、评审原则 (16) 二、磋商程序和评审方法 (16) 三、磋商、评审过程的保密性 (17) 四、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报价的权利 (18) 五、变更技术方案的权利 (18)

竞争性谈判注意事项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时经常采用的一种采购方式。但是采购实务中往往容易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单一来源采购模式相混淆。笔者根据近几年来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实践感受,略述竞争性谈判的几个要点与难点,谨以此拙见与政府采购界同仁商榷。 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适用情形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以下四种法定情形适用于竞争性谈判:一是压缩采购周期,满足紧急需求,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二是采购标的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需要通过谈判予以明确。三是采购标的价格构成难以把握,不能预先计算价格总额,需要谈判竞价。四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可以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法规对前三种适用情形表述简明易懂。应该引起特别关注的是第四种法定情形,当出现此种情形而采用竞争性谈判时,有两个重要环节应引起重视:其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必须终结招标采购程序,向监管部门申请获准后才能按照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其二,在实施竞争性谈判采购过程中,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合格供应商不足三家时怎么办?相关法规并无明确规定。当有两家合格供应商参加时,应该可以组织竞争性谈判活动,因其仍然具有“竞争性”;但当只有一家合格供应商时,则不宜继续进行竞争性谈判程序。否则,竞争性谈判则成了单一来源采购,即使确实需要改为单一来源采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应终结竞争性谈判程序,向监管部门申请获准后再按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谈判并非就是讨价还价竞争性谈判究竟谈什么?实务中多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往往偏重成交价的洽谈,有的干脆把谈判过程简化成三轮报价或多轮报价。其实,价格谈判只是竞争性谈判的内容之一。采购人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规格要求、质量标准、技术构成、指标参数、交付期限、售后服务以及合理价位等因素,都是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列入谈判范围的实质性内容。竞争性谈判的出发点就是为了让采购人与供应商就双方共同关注的诸多实质性条款达成共识。只

政府采购方式操作流程图六竞争性磋商操作流程图

六、竞争性磋商操作流程图 1 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 采购人 采购项目 签订委托协议 接受委托 自行组织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制定磋商文件 磋商 编制并提交 响应文件 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 政府财政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合同履约及验收 确定成交供应商 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申请支付资金 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财政部 门指定媒体公布结果 成立磋商小组 确定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在财政部门专家库抽取专家 磋商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及合同草案条款等 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经磋商小组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按由高到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能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件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 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案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案 政府采购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预算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含 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预算外资金包括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资金(含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主要指国防、安全等部门);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财政部及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政府采购管理与执行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政策指导和管理监督,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草拟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办法;

(二)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四)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五)审批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六)审批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招标业务的资格; (七)确定并调整政府采购目录; (八)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 (九)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十)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第八条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分为集中采购机关和采购单位。 第九条集中采购机关是指财政部门为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而设立的专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组织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 (二)受其他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的委托,代其采购或组织招标事宜; (三)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库,提供政府采购咨询; (四)办理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务。 第十条采购单位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分散采购。 第十一条集中采购机关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采用招标以外的其它采购方式进行的采购项目,不得委托给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代理。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中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和招标能力,并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资格认定后,从事政府采购招标代理 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之间的区别

2014年11月29日,“竞争性磋商”一词首次出现在财政部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第十一条规定中,其具体规定为:“……。(七)采购方式选择。项目采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采购方式。……。” 紧接着过了2日,即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专门制定并发布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据此,“竞争性磋商”正式登上舞台,但是,“竞争性磋商”一词,与我们所熟知的“竞争性谈判”之间,有什么异同呢?难道最大的不同是磋商与谈判,最大的相同是竞争性?为便于PPP项目中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及相应机构的理解、适用,特对“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究竟有哪些区别,也即它们的异同,分析如下。 一、法律层级规定的异同 相同点不同点 竞争性谈判 均属于法定的采购方 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法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出现较早(2003年1月1 日)。 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出现较晚(2014年11月29日)。 二、定义的异同 相同 点 不同点 竞争性谈 判 均有 明文 规定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 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

环保洒水降尘、防尘服务采购-竞争性磋商招投标书范本

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洒水降尘、防 尘服务采购 采购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政府采购编号: 经财采计【】 委托代理编号: GDHCCD[] 采购代理机构:国鼎和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年月 目录

第一章磋商通知…………………………………………………………………第二章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磋商须知正文………………………………………………………………… 一、说明…………………………………………………………………… 二、磋商文件……………………………………………………………… 三、响应文件………………………………………………………………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七、其他规定……………………………………………………………第三章磋商办法…………………………………………………………………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第五章采购需求…………………………………………………………………第六章响应文件组成…………………………………………………………

第一章磋商通知 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的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洒水降尘、防尘服务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一、项目概况 、采购项目名称: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洒水降尘、防尘服务采购。 、采购计划编号:经财采计【】/委托代理编号:GDHCCD[] ()供应商基本资质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应商特定资格要求: .无。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方式、时间及文件售价 .、凡符合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请在《中国湖南常德市政府采购网》(Http:https://www.wendangku.net/doc/8e13097711.html,)或《常德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8e13097711.html,/cdweb/)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 下载方式:供应商须办理CA认证卡(数字认证卡)并在《中国湖南常德市政府采购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8e13097711.html,)注册后自行下载,办理CA认证卡的方法见《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 或《中国湖南常德市政府采购网》“CA数字证书办理专栏”。其下载的磋商文件与书面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澄清更正采用“网上澄清更正”方式。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的澄清更正将在《中国湖南常德市政府采购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8e13097711.html,)或《常德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8e13097711.html,)上发布,请各供应商关注网上发布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变更等相关信息,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本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竞争性谈判方式基本程序

竞争性谈判方式基本程序 (一)谈判前的准备阶段。 在谈判开始前,一般从以下十个方面,做好准备工作: 1、对采购项目进行综合分析 集中采购机构接到采购单位委托的采购项目后,应根据政府采购计划或采购单位提出的采购需求(或采购方案),从资金、技术、生产、市场等几个方面对采购项目进行全方位综合分析,为确定科学的采购清单提供保证。必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的政府采购咨询专家或技术人员参加对采购项目进行论证、分析,同时也可以组织有关人员对采购项目的实施现场进行踏戡,或者对生产、销售市场进行广泛的调查,以提高综合分析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1)预算分析:主要分析采购项目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如在采购资金中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其他资金所占的比例,预算内资金是否有预算批复文件,预算外及其他资金是否已落实到位等。凡采购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予采购。 (2)需求分析:会同有关专家对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供货期等采购要求进行论证、分析,通过分析准确掌握采购单位的采购需求。 (3)生产分析:主要是通过各种渠道调查、掌握所需货物的生产企业情况、工程或

提供服务的供应商情况等,如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数量、规模、经营、分布情况等。 (4)市场分析:主要是分析所需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市场价格、供求关系等,通过分析应明确当前市场是卖方市场还是买方市场,以便为制定相应的谈判策略提供依据。 (5)风险分析:主要是通过对采购项目预算、需求、生产及市场等因素的分析,进一步分析采购风险,为预防风险的发生制定相应的措施。 (6)成本分析:主要是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技术要求,对采购过程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预测采购费用,以便使采购成本得到合理控制。 2、确定采购清单 通过进行项目分析会同采购单位及有关专家确定采购清单及有关技术要求。对有些较大的项目在确定采购清单时有必要对项目进行分包。 对采购项目进行分包时,应注意掌握以下原则: (1)根据采购对象的品目分包:同一品目归为一包; (2)根据采购对象的数量分包:同一品目的采购对象,如数量较大,为扩大中标面可划分为若干个包。

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公开招标

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磋商的对比一、发布时间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的第三章竞争性谈判、第四章单一来源采购、第五章询价 2、 二、概念 1、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百度)。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 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 第二条)。 2、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为了保证一致或配套服务从原供应商添购原合同金额10%以内的情形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向特 定的一个供应商采购的一种政府采购方式(百度)。 3、广义的询价是指获得准确的价格信息,以便在报价过程中对工程材料(设备)及时、正确的定价,从而保证准确控制投资额、节省投资、降低成本。询查材料设备价格的 方法有:造价信息(地区刊物)、电话询价、上网查询、市场调查、厂家报价、造价 通等。询价时应该能尽可能多的提供预购的产品信息,数量等 4、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 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 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三、适用条件 1、竞争性谈判: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2、单一来源采购:指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为了保证一致 或配套服务从原供应商添购原合同金额10%以内的情形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向特 定的一个供应商采购的一种政府采购方式。通常是所购产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艺术品、秘密咨询、属原形态或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后续扩充等特殊的采购 3、询价: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4、竞争性磋商: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 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四、响应文件时间或公示期 1、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2、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PPP咨询服务项目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范本)

单位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并附供应商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十、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 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第二部分磋商响应方须知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及采购方式 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公告中所叙述的服务项目的采购; 2.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3. 采购人: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4.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5. 磋商响应方: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或者工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6. 磋商响应方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7. 无论磋商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磋商响应方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 二、磋商文件 (一)磋商文件的组成 1、前附表

2、竞争性磋商公告 3、磋商响应方须知 4、采购需求 5、合同主要条款 6、采购代理机构在磋商期间发生的修正书和其他正式函件,均是磋商文件的 组成部分。 (二)磋商响应方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不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的磋商响应文件和资料,可能导致磋商被拒绝。 (三)磋商文件的澄清 任何要求澄清磋商文件的磋商响应方,均应在磋商截止时间前三个工作日内按磋商文件中采购代理机构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或电传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截止时间前三个工作日内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以传真方式送至每个磋商响应方。 (四)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 1、在磋商截止时间前三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时,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磋商响应方有约束力。磋商响应方在收到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函后,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2、为使磋商响应方有合理的时间将修改的内容在编写磋商响应文件时予以考虑,在必要时采购代理机构可酌情延长磋商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并在原磋商响应文件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 三、磋商响应文件

税务局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招投标书范本

国家税务总局广饶县税务局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 SDDQ- 采购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饶县税务局 代理单位:山东德勤招标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部分商务部分第一章竞争性磋邀请 第二章磋商报价须知 第三章评审方法及标准 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 第五章磋商报价文件组成 第二部分技术部分第六章管理范围 第七章服务要求及说明

第一部分商务部分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 山东德勤招标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国家税务总局广饶县税务局的委托对国家税务总局广饶县税务局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证明材料参与资格审查,并参与公开磋商报价活动。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广饶县税务局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SDDQ- .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国家税务总局广饶县税务局机关综合楼、人民路办公区、稻庄、花官、大码头所、大王经济开发区分局、原丁庄所办公楼物业服务项目。(具体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本项目控制价为万元/年; ()服务期:壹年。 二、供应商资格条件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含物业管理或物业服务并具有履行合同的物业管理服务能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固定的服务人员;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8e13097711.html,)、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8e13097711.html,)、“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https://www.wendangku.net/doc/8e13097711.html,)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向代理采购人购买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 、磋商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款。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说明 .获取时间:年月日—年月日(上午:—:,下午:-:)节假日不接受报名。 .获取地点: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龙奥北路号海信龙奥九号号楼层 .获取方式: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营业执照(副本)、人代表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若要以邮寄方式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请加邮寄费元,连同竞争性磋商文件费用汇至我方,并将获取文件多需的证明材料及费用缴纳凭证加盖公章扫描至sddeqinzhaobiao@.com邮箱。开户名称:山东德勤招标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帐号:,开户行:工行山大南路支行。 、售价:元/份,售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提交信息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年月日时分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年月日时分

竞争性谈判采购

竞争性谈判采购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及适用情形,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立法目的 明确规定竞争性谈判适用情形。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在一些情况下,采购对象的性质或采购形势的要求,公开招标方式并不是实现政府采购经济有效目标的最佳方法,必须采用其他采购方式予以补充,其中竞争性谈判采购是一种主要方法。政府采购中的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就采购的条件达成一项双方都满意的协议的过程。与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相比,竞争性谈判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评审过程也难以控制,容易导致不公正交易,甚至腐败,因此,必须对这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加以严格限制并对谈判过程进行严格控制。 本法规定的含义 本条共规定了四种情形,凡是符合这四种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具体含义如下: 1.第一种情形的含义。 第一种情形是指,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有效投标供应商数量未达到法定数量,以及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招标失败的几种情况: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二是招标后有效投标供应商没有达到法定的三家以上,或者是投标供应商达到

了三家以上,但其中合格者不足三家的;三是再进行重新招标也不会 有结果且重新招标不能成立的。 2.第二种情形的含义。 3.第三种情形的含义。 第三种情形是指由于公开招标采购周期较长,当采购人出现不可预见的因素(正当情况)急需采购时,无法按公开招标方式规定程序 得到所需货物和服务的。 4.第四种情形的含义。 第四种情形主要是指采购对象独特而又复杂,以前不曾采购过且很少有成本信息,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1.要体现竞争要求,谈判应保证适当的竞争,采购人应与足够数目即不少于三家的有效供应商进行谈判,以确保有效竞争。 2.谈判条件不得有歧视性条款,公平对待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3.必须是有效的供应商,有效主要是指符合采购人提出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需求,且满足谈判条件的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采购篇之采购流程 看过“竞争性谈判采购”的人还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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