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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城建:2009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关于新疆城建新疆城建新疆城建((集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九年度股东大会九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天阳证股字[2010]第14号

天阳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零零一零年年四月

新疆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天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关于新疆城建新疆城建新疆城建((集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九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阳证股字[2010]第14号

致:新疆城建新疆城建((集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赵旭东律师出席公司二00九年度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3月25日在《上海证券报》刊登了《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公告载明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2010年4月16日上午10:30时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南湖路133号城建大厦公司21层会议室如期召开。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194,254,3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74%,均为2010年4月9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未有提出新提案的情形出现。

四、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了以下议案:

1、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公司2009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6、公司200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7、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

8、关于调整公司董事、监事报酬的议案;

9、关于续聘五洲松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0、关于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增加互保金额和延长互保期限的议案;

11、关于与乌鲁木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增加互保金额的议案;

12、关于以BT 方式投资建设新疆阿克苏地区温宿县塔格拉克水电站的议案。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议案表决履行了监督程序,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上述议案中第12项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亦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上述议案均由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本所律师认为认为认为,,公司二00九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年度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本次年度年度年度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等法律、、法规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合法有效。。

新疆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天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赵 旭 东

二零一零零一零年年四月十月十六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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