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9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建教推廣小組會議紀錄
時間: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星期一)上午10時00分
地點:研究發展處會議室
主持人:張召集人中煖
出席人員:楊委員其文、曲委員德益、蘇委員顯達(請假)、李委員道明、 劉委員怡汝、陳委員錦誠
列席人員:藝術資源暨推廣教育中心黃凰淑助教、音樂系游璧霞助教 研究發展處楊芳宜助理
紀 錄:盧佳培助理
議 程
一、上次會議決議執行情形報告 詳見附件1
討論意見:案由2:本年度美術學院自行辦理研究生暑期工作坊,雖對象不同,建議聯繫、瞭解未來合辦,或規劃為高中生研習之可能性;
抑或與師資培育中心合辦相關研習活動。
二、提案討論
案由1:本校2008秋季(97年第1學期)推廣教育暨學分班課程規劃,提請討論。(提案單位:藝術資源暨推廣教育中心)
說 明:本期推廣教育各班次,非學分班及學分班部分提請討論。(課程規劃詳見附件2)。
決 議:照案通過。
案由2:本校與政大、陽明大學三校學術合作案,三校間學生、畢業校友及教職員報名推廣教育(包括非學分班及學分班)課程,學費享有折
扣調整案,提請 討論。(提案單位:教務處)
說 明:詳如提案單(附件3)。
教務長補充說明:陽明大學曾提出該校對政大之協助需求較高,本校目前
情形亦同(如國際交流中心提出本校外籍學生赴政大修
習華語課程等),故建議方案如下:
(1)依政大提出折扣數,統一以9折優惠。
(2)適用對象比照友校包含退休人員。
(3)適用課程含括學分班與非學分班。
決 議:1.照教務長建議方案通過。
2.鑑於本校學分班課程友校優惠適用對象含校友,爰請藝推中心將
本校校友增列為優惠對象。
3.有關三校推廣教育互惠方式請教務處循合作管道聯繫賡續辦理
事宜。
研發處補充說明:經瞭解陽明大學業於5月28日完成校內程序。目前因三
校決議之優惠折扣數不同,業請由教務處詹秘書持續聯
繫,以瞭解各校最新辦理情形。
三、臨時提案
案由1:有關本校音樂系「音樂少年」課程規劃(草案)如附,提請 討論。
(提案單位:音樂系)
說 明:1.依本校「音樂、美術等預備先修班課程開辦之評估」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如附件4)結論第二點,提本次會議討論審議。
2.有關「音樂少年」課程規劃重點說明如下,餘請參考附件5。
(1)開辦模式:依不同主修別開設專業主修課程,並開設專業音
樂廣度及深度課程,提供音樂資優少年獲得專業規劃之音樂
訓練。
(2)學年課程:一學年30週,每學期15週,每週六上課,課程
含「主修」、「室內樂」、「表演實習」。
(3)招生對象:為國小三年級至高二學生,每學年至多20名。
(4)收費標準:應繳費用含學雜費、術科指導費、琴房使用費及
學分費等項,每名每學期費用計68,780元。
(5)教學鐘點費:
①主修及室內樂課程:依一般授課鐘點費2倍計算。
②專業術科以外課程:一般授課鐘點費1.5倍計算(在職
碩士班模式)。
(6)學習考核:
①學生修畢學年課程並通過主修考試者,由學校授予修課
證明書。
②特優學生會安排演出、參與系上大師班課程或短期國外
觀摩學習演出。
討論意見:1.有關招生人數應併考量設立之主修別、每名教師指導2生、本課程係以推廣教育開設等原則。若以此原則計算,可招收
學生數將超出現有規劃草案之錄取人數。
建議修改為「每學年以20名為原則」,或考慮分組招收等方
式,以為本案招生人數預留彈性空間。
2.本案安排以主修課程為主,其他如音樂基礎訓練等課程,將
視未來辦理情況檢討後再予規劃。
3.有關學校協助本案學生臨時住宿需求部分,鑒於本案係以學
期為基礎,每學期住宿學生需求量應是固定的,爰對於入住
本校學生宿舍人數及所需繳交住宿費等相關配套,請先進行
規劃且併入招生簡章公告,以為學員報名之參考。
4.有關本案針對清寒音樂資優人才設置獎助學金部分,為減輕
學員家庭經濟負擔,提供同等學習機會,減少城鄉差距等因
素,立意極佳,惟需考量經費來源。
(1)本案係以推廣教育自籌收入方式招生,恐難向教育部申請
任何補助。爰以專案自籌方式是屬可行,請音樂系以尋求
企業贊助或募款等方式辦理,請藝推中心共同辦理。
(2)本案預計提供獎助學金之名額將以原招生員額內含或外
加方式辦理,建請音樂系卓量。
(3)有關本案獎助學金事宜,請先進行尋求贊助或募集設立、
規劃申請機制等,並列入招生簡章公告提供參考,以吸引
清寒優秀學生來校報考意願。
5.本案將為本校指標作法,應有固定程序遵循。建議程序如下:
決 議:1.請參考委員討論意見修擬課程草案後,提下次會議審議。
2.請藝推中心協助本課程招生宣傳事宜。
3.本課程清寒優秀獎助學金經費由音樂系、藝推中心對外尋求贊助
或募集。
四、臨時動議
動議1:有關藝管所學生申請至關渡美術館實習之申請作業時程,為恐耽誤申請時間或影響學生實習選課,欲瞭解前次會議提出後之辦理情
形。(李委員道明)
研發處說明:本動議內容於前次會議提出時,因屬業務瞭解性質,故未列入會議紀錄。
決 議:1.請關渡美術館推廣教育組再與藝管所蔡助理聯繫,確認該所學生對赴館實習相關事宜之瞭解。
2.請研發處瞭解後列入本次會議紀錄。
會後補充說明(研發處)
1.經瞭解關渡美術館於前次會議後隨即聯繫藝管所黃老師及蔡助理,
並提供相關資訊,本次會議後業立刻與藝管所再次聯繫,雙方聯繫
管道確實暢通。
2.有關申請關渡美術館實習機制如下,併請參考:
(1)關渡美術館實習申請消息於各實習期間前一學期之第15週發
布,請有意實習同學留意公告。
(2)本校同學如有意願前往關渡美術館實習,請隨時聯繫該館教育
推廣組,瞭解實習檔期等申請事宜。
(3)關渡美術館針對申請赴館實習事宜係訂有「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關渡美術館大專院校實習生招募培訓實施要點」(如附件6),建
請該館卓量本要點公告校內週知。
動議2:有關師資培育中心中等學校教師第二專長班招生無法錄取小學教師,提請於推廣教育開設課程。(張委員中煖)
說 明:本校師培中心開設教師表演藝術(舞蹈)第二專長學分班,多位小學教師反應報名後又被告知無法錄取。建議透過藝術資源暨推廣
教育中心招收小學校師。
決 議:請研發處瞭解後列入本次會議紀錄並協處相關問題。
會後補充說明(研發處)
1.本案經瞭解相關處理辦法茲簡述如下:
(1)經查師資培育大學開設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可依據作業辦法有
三:「大學校院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學
分班計畫審查要點」(如附件7)、「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活動作業要點」及「教育部補助師資
培育之大學配合課程改革開設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作業要點」
。本校師培中心依據前項辦法開設教師表演藝術(舞蹈)第二專
長學分班。
(2)因他校開設同樣課程,公告之錄取對象資格部分遭學生質疑,
致教育部徹查依前項說明要點開設之班級。本校亦有同樣情
形。然依「大學校院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
進修學分班計畫審查要點」第三點、第十點第二項、第三項規
定,本校獲部核定開設中等教育學程(階段),及中等學校教師
藝術與人文領域專門科目一覽表,故本校師資培育中心僅得開
設中等學校藝術與人文領域(類科)在職進修相關課程(即教
師第二專門科目學分班或領域學分班等),且不得與其他推廣育
教育班次併班上課。
(3)綜上,師培中心業修正本班招生簡章(如附件8),原報名部分
教師僅具小學教師證書,因不符規定資格未能錄取。師培中心
表示,原擬請由藝推中心加開國小教師班,因時間緊迫,相關
辦理作業不及,故未能於本年度開班。因此,師培中心已辦理
未錄取者已繳費用退款作業。
(4)經師培中心與教育部中教司聯繫後瞭解,本校將於下學年度另
專案報部請准開設國小班,以符規定程序。
六、散 會 11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