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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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营机构股票
承销业务管理办法
!"##$年$月"%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活动’贯彻稳健经营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从事股票承销业务及其相关业务活动(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负责本办法的监督执行(
证券交易所应当配合证监会对作为其会员的证券经营机构的股票承销业务进行监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证券经营机构’指依法设立的可经营证券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本办法所称证券专营机构’指前款所称的证券公司*证券兼营机构’指前款所称的信托投资公司(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股票承销业务’指证券经营机构依"
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
照协议包销或代销发行人发行的股票以及证监会核准的其他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的行为"
第二章承销资格
第六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承销业务#应当取得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股票承销业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
&二)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
本办法所称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净资本.净资产/&固定资产净值0长期投资)12,3/无形及递延资产/提取的损失准备金/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长期性或高风险资产"
本办法所称净证券营运资金是指证券兼营机构专门用于证券业务的具有高流动性的资金"
&三)-42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获得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在未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证券#
金融#法律等有关知识$近%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以上具有’年以上证券业务或(年以上金融业务工作经历)
%"主要业务人员熟悉有关的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近%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以上具有%年以上证券业务或’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
四,证券经营机构在近!年内无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在近%年内未受到本办法规定的取消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的处罚*
+
五,证券经营机构成立并且正式开业已超过半年)证券兼营机构的证券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
分帐管理*+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与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的风险管理要求*
+
七,具有能够保障正常营业的场所和设备*+
八,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承销业务过程中担任主承销商的$除应当具备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万元的净资产和不低于人民币%...万元的净资本$
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和不低于人民币%...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
+
二,取得证券承销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或符合前条第+
三,项条件的主要承销业务人员至少/名$并且应当有一定的会计#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
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
!三"参与过三只以上股票承销或具有#年以上证券承销业绩$
!四"在最近半年内没有出现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而在规定的承销期内售出股票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总数%&’的记录$
牵头组织承销团的证券经营机构或独家承销某一只股票的证券经营机构为主承销商$
第九条符合前述条件的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取得资格证书(须向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一"由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申请表+,
!二"机构批设机关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由机构批设机关核准的公司章程,
!五"内部风险与财务管理制度情况说明,
!六"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净资产或净证券营运资金验资证明,
!七"由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的*证券业从业资格证书+或简历-专业证书等,
!九"最近.年股票承销业务或最近#年证券承销业务情况的说明材料,
!
十"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条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后的$%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证监会颁发资格证书’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且半年内不受理其重新申请#
第十一条
资格证书自证监会签发之日起(年内有效&(
年后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已取得资格证书的证券经营机构如需要保持其股票承销业务资格&应在资格证书失效前的$个月内&向证监会提出申请并报送第九条第!七")!八")!
九"项和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经证监会审核通过后换发资格证书#第十三条
未取得资格证书或资格证书失效的机构&不得从事股票承销业务&但作为分销商并以代销方式从事股票承销的除外#
未取得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担任发行公司的发行辅导人和上市推荐人#第三章
承销的实施第十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可以包销方式或代销方式进行&并与发行人签定承销协议#第十五条证券经营机构持有企业*+以上的股份&或是其前五名股东之一&不得成为该企业的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
第十六条证券经营机构以包销方式承销股票&须在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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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
销协议所规定的承销期结束后!按发行价认购未售出的股票"
证券经营机构以代销方式承销股票!在承销协议所规定的承销期结束后!应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还给发行企业或包销商"
第十七条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拟公开发行或配售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万元或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民币%$$$万元的!应当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组织承销团"
承销团有三家或三家以上的承销商的!可设一家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承销团中除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以外的证券经营机构为分销商"
组织承销团的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承销团协议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三,包销的具体方式)包销过程中剩余股票的认购方法!或代销过程中剩余股票的退还方法(
+四,承销份额(
+五,承销组织工作的分工(
+六,承销期及起止日期(
+七,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八,承销缴款的程序和日期(
+九,承销费用的计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十,违约责任(
+十一,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证券经营机构作为主承销商从事股票承销业务!应当于申报股票发行审查材料的"天之内向证监会报送承销商备案材料#向证监会备案的材料包括承销说明书$承销商承销资格证书复印件$承销协议$承销团协议#
承销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承销商和发行人名称(&
二’承销方式(&
三’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四’承销团各成员的承销份额(&
五’承销期及起止日期(&
六’承销费用及计算$支付方式(&
七’承销团各成员的对外投资情况及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的情况(
&
八’证监会所要求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证监会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办法!可对证券经营机构担任某只股票发行的承销商提出否决意见(对自收到完整的备案材料的)*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否决意见的!视为得到认可#
第二十条
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过程中!公告的信息不得与经证监会所审定的内容有任何不同#第二十一条
股票发行价格或配股价格由承销商与发行企业共同商定#承销商不得迎合或鼓动发行企业以不合理的高溢价发行股票#
第二十二条包销商收取的包销佣金为包销股票总金额的)+*,"-(代销佣金为实际售出股票总金额的.+*,)+*-#/
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主承销商应当在每次承销结束后!"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上报承销工作报告#承销工作报告应详细说明承销协议$承销团协议和承销方案的执行情况%承销费用决算情况%并提供发行人前十名最大股东的名册及持股量$持股比例#
第二十四条证券经营机构以包销方式承销股票%不得为取得股票而以下列行为故意使股票在承销期结束时有剩余&
’一(故意囤积或截留)
’二(缩短承销期)
’三(减少销售网点)
’四(限制认购申请表发放数量)
’五(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证券经营机构依第十六条第一款所得股票%除按国家关于金融机构投资的有关规定可以持有的外%自该股票上市之日起%应当将该股票逐步卖出%并不得买入%直到符合国家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比例及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过程中%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认购股票#
第二十七条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进行虚假承销#
前款所称虚假承销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名义上是承销团成员%实际上并没有从事承销股票的活动和承担承销股票应尽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承销业务不得透露未依法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公告前的发行方案以及承销过程中有关认购数量!预计中签率等非公开信息"
第二十九条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以下列不正当竞争手段
招揽承销业务#
$
一%不当许诺&$
二%诋毁同行&$
三%借助行政干预&$
四%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第三十条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过程中和在承销结束后
股票上市前’
不得以任何身份参与所承销股票及其认购证的私下交易’并不得为这些交易提供任何便利"第四章
风险控制第三十一条证券专营机构负债总额与净资产之比不超过()’
证券兼营机构从事证券业务发生的负债总额与证券营运资金之比不超过()"
第三十二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承销业务’其流动性资产占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
第三十三条证券经营机构以包销方式承销股票’其每次包销总金额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一%上年末净资产为(亿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证券经营机构’包销金额不得超过*)))万元"
$二%上年末净资产为(亿元以上$含本数’下同%!*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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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的证券经营机构!作为承销团中主承销商的!包销金额不得超过"#$$万元%
&
三’上年末净资产为#亿元以上的证券经营机构!作为承销团中主承销商的!包销金额不得超过(亿元%
第三十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同时承销)只或)只以
上的股票%
前款所称同时!是指与不同企业签订的承销协议规定的承销时间相互重合或交叉%
第三十五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承销业务!应当保持风险意识!贯彻稳健经营原则!制定和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严格监督和约束内部各职能部门和下属机构!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当发现风险超过本办法有关条款的要求时!应立即向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调整办法%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证监会对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承销业务情况可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可要求证券经营机构报送其股票承销及相关业务资料%
第三十七条证监会和由证监会授予部分监管职责的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对从事股票承销业务过程中涉嫌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证券经营机构!可进行调查!并可要求提供*复制或封存有关业务文件*资料*帐册*报表*凭证和其他必要的材料%
对证监会的检查和调查!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
拒绝或拖延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材料#在调查过程中!证券经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调查#证监会还可要求证券经营机构有关人员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提供有关证据#
第三十八条证监会可聘任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中介机构!依据本规定有关条款并在证监会要求的事项内对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承销业务情况进行稽核#
证券经营机构对前款所称稽核!应视同为证监会的检查并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具有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于每年$月$%日前向证监会报送上年承销情况的报告#
第四十条承销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帐册"报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应当至少妥善保存&年#
第六章
罚则第四十一条证券经营机构有下列行为的!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取得资格证书或在资格证书失效后从事或变相从事承销业务,
*
二+不按规定标准收取佣金#第四十二条证券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又不作及时调整的!处以警告!并限期纠正,在限期内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以暂停股票承销业务资格半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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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的处罚"
第四十三条证券经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警告$%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暂停股票承销业务资格半年至!年的处罚’
(
一)不接受$不配合证监会的检查$稽核*(
二)不按规定上报承销工作报告$承销备案材料和年度承销情况报告*
(
三)从事虚假承销*(
四)透露非公开信息*(
五)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六)在承销过程中和在承销结束后股票上市前#参与所承销股票及其认购证的私下交易#或为这种私下交易提供便利"
第四十四条证券经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取消其股票承销业务资格#并在+年内不受理承销业务资格申请’
(
一)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股票承销业务资格*(
二)在以包销方式承销股票时#通过故意囤积或截留$缩短承销期$减少承销网点等方式使股票在承销结束时剩余*
(
三)通过投资$回扣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认购股票*
(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从事股票承销业务的行为"第四十五条证券经营机构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或严重亏损#在被国家有关部门调查期间#可以暂停其股票承销业务资+!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
格!暂停时间最多不超过半年!并根据有关部门的调查结论!作相应处理"
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境内及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承销业务管理规定另行制定"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证监会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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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有效落实《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升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水平,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树立并坚守以下合规理念: (一)全员合规。合规是证券公司全体工作人员的基本行为准则。证券公司全体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防范、发现并化解合规风险。 (二)合规从管理层做起。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有效行使重大决策和监督功能,确保监事会有效行使监督职能;证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重视公司经营的合规性,承担有效管理公司合规风险的责任,积极践行并推广合规文化,促进公司合规经营。 (三)合规创造价值。证券公司应当通过有效的合规管理防范并化解合规风险,提升管理和业务能力,为机构自身、行业和社会创造价值。 (四)合规是公司的生存基础。证券公司应当提升合规管理重视程度,坚持合规经营,为公司正常经营及长期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应当包括合规管理的目标、基本原则、机构设置及其职责、履职保障、合规考核以及违规事项的报告、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证券公司应当结合本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制定指导经营活动依法合规开展的具体管理制度或操作流程,切实加强对各项经营活动的合规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工作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引导工作人员树立良好的合规执业意识和道德行为规范,确保工作人员执业行为依法合规。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合规管理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第四条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行业公认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包括但不限于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专业敬业、公平竞争、客户利益至上、有效防范并妥善处理利益冲突、自觉维护行业良好声誉和秩序、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等。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有效防范并妥善处理利益冲突,在涉及到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应当坚持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在涉及到客户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应当坚持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 第六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工作实施自律管理。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19修订)2019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2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2019年10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监管,提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专业素质,保障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行政许可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证券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证券公司行使经营管理职责的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以及类似机构的成员为高管人员。 第三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证券公司不得聘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
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行使职责。 第四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授权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法核准。第六条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依法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一节基本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一)《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三)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3年; (四)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思考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从去年10月份通过以后,各证券公司开始陆续改制或新成立相关的财富管理部门、推出不同名称但内容差别不大的财富产品、配备相应岗位的投资顾问人员,“投资顾问”一词成为时下证券行业最为热门的名词。 我们在给券商做投顾业务交流或者建设投顾系统过程中,不同券商的关注点不一样,本文是对近一年来投顾业务交流中遇到的一些代表性问题,并结合市场上大家对投顾业务的相关评论资料基础上,整理出来的,供关注投顾业务的相关人员参考。 一、为什么要建设投顾系统 1.行业竞争所逼 随着近几年券商营业网点的快速增加,新的营业部几乎都会采用低佣金竞争策略,老营业部为了留住客户,只能跟随,造成整个行业经纪业务利润大幅下降。 证券公司已经充分认识到通道同质化、佣金价格战以及投资者需求日益复杂等难题,以前“重通道轻服务”的模式已经难以维持,证券公司急需寻求新的可持续发展之路。而证券公司向服务转型,可以更好的体现差异化竞争,锁定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并创造利润,最终在新一轮的竞争中脱颖而出。 证券公司向服务转型,不仅仅意味着要根据客户需求来开发和深化服务业务,还需要勤练内功,通过业务模式、运营模式、组织变革、绩效管理甚至企业文化变革,从根本上推动服务转型,从而适应新业务的需求。 对于证券公司来讲,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改变了过去主要依靠经纪业务的经营模式,多了一个盈利的渠道,同样,对证券公司的综合服务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投资顾问团队化服务、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服务将成为未来证券公司在市场竞争的有利武器。同时,也为那些真正有投资顾问服务能力的从业人员一个广阔的发展空间。 2.监管政策所需 2010年,监管机构针对证券公司服务管理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条例或意见稿: 1)2010年4月1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的11号文,该文对适 当性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一些规定,强调客户分类管理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提出适当性产品给适当性客户的管理思想。同时该制度对客户服务活动,如客户回访制度、客户投诉制度也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些管理要求,对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同样适合,因此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4-09-27 【生效日期】2004-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新华网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不得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基金经理等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六条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 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三) 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 (四) 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五) 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申请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 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申请及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 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 前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业经历证明; (四) 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 对拟任人的考察意见; (六) 拟任人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七) 拟任人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八) 拟任人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九) 任职条件、任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关于结算安排的表述与《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规定不符的是()。 A. 收付双方的结算账户都是同一证券公司第三方存管账户的,证券公司可以根据结算需要在收付双 方资金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划转 B. 收付双方的结算账户均不是第三方存管账户的,开展结算业务的机构可以通过报价系统或者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收付双方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C. 付款方或者收款方的结算账户是证券公司第三方存管账户,对方结算账户不是该证券公司第三方 存管账户的,证券公司无需过渡账户,直接进行客户结算账户资金划付 D. 证券公司与其第三方存管客户发生交易的,应当通过参与柜台市场的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与柜 台市场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资金结算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2. 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产品账户代码由12位字符组成,前()位为机构代码,由报价系统自动分配。 A. 2 B. 3 C. 4 D. 5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二、多项选择题 3. 根据《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制定明确的柜台市场信息披露规则,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所披露信息的()负责。 A. 真实性 B. 准确性 C. 及时性 D. 完整性 您的答案:A,B,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4. 证券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柜台市场业务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
A. 柜台市场业务总体情况 B. 交易 C. 登记结算 D.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E. 风险及合规管理 您的答案:C,E,B,A,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5. 从国际经验来看,柜台市场可以采取的交易方式有()。 A. 一对一协商 B. 报价 C. 做市商 D. 集合竞价 您的答案:B,A,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6. 我国发展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的意义有()。 A. 建设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 B. 满足居民理财和财富管理需求 C. 优化风险管理服务 D. 提升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 您的答案:B,D,C,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三、判断题 7. 从成熟市场发展历史来看,柜台市场是整个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交易债券和衍生品的最大市 场。()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8. 证券公司可以采取名义持有模式,代理投资者在柜台市场交易由其他合法登记机构登记的私募产品。() 您的答案:正确
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要点 本文本为规范公司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的管理办法,适用于包括子公司在内的全体从业人员。文本包含证券投资账户的开立与申报、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规范、证券投资限制等内容。 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行为,避免利益冲突,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以及《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与本公司设立的子公司的全体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直系亲属进行证券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相关释义: 1. “证券”是指股票、债券、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期货、权证、境外市场证券以及依据《证券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2. “基金投资”是指包括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换本公司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行为; 3. “股票投资”是指买入、卖出股票的行为,包括新股申购、股票分红送配、二级市场交易,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过户获得股票的行为; 4. “从业人员”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 5. 特定人员“特定人员”是指业务中有机会接触到非公开投资交易信息的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及助理; (2)公司投资管理部工作人员; (3)分管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员工; (5)风控管理部人员及所属部门负责人; (6)基金会计人员及所属部门负责人; (7)金融工程人员及所属部门负责人 (8)投资交易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员及所属部门负责人; (9)其他涉及公司投资研究信息的人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经营, 促进证券公司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批准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是指证券公司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统一负责证券公司设立、变更、终止事项的审批,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证券公司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二章证券公司的设立和组织结构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证券公司分为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并按照其分类颁发业务许可证。 第八条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二)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0人,并应有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
(五)有符合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业务资料报送系统; (六)有适当的内部控制技术系统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经纪类证券公司可从事下列业务: (一)证券(含境内上市外资股,以下同)的代理买卖; (二)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 (三)证券代保管、鉴证; (四)代理登记开户; (五)与证券经纪业务相关的证券投资咨询; (六)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除必须具备本办法第八条第(四)、(五)、(六)项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 (二)自营、经纪、资产管理等业务在人员、财务、业务运行等方面具有规范的分开管理制度; (三)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得少于五十人,并应有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综合类证券公司除可以从事第九条所列各项业务外,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还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证券的自营买卖; (二)证券的承销和上市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22号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损害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经营方式创新、业务或者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激励约束机制创新。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五条证券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发行、交易、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
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的有关情况通报机制。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 第八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九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在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为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有3名以上在证券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满2年的高级管理人员。
28.按照〈〈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咨询人员,不得从事的活动包括 29.业务留痕是证券公司各项业务的基本要求,其作用包括 31.实践中,一些证券公司根据客户的资产规模和风险承受能力将客户分成各种不同的等级或层次,相应地配置不同等级或水平的投资顾问服务及产品,如针对一般投资者可以提供的服务或产品包括 32.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的要求,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年 33.根据1997年分布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除了对客户的特定咨询服务外,投资顾问还可以通过()形式来拓宽业务范围及业务的广度、深度
34.按照〈〈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要求,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35.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主体涉及机构和个人,证券公司或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须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37.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所称的利益冲突包括 38.按照〈〈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与报刊、电台、电视台合办或者协办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版面、节目或者电信服务部门进行业务合作时,应当向()备案
应选:地方证监局 39.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的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广告宣传方案和时间安排和()报备 40.公司高管人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兼任证券投资顾问,参与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或决策 41.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软件技术的发展,以()为基础的投资咨询服务逐渐兴起,成为目前行业内投资顾问业务发展的新趋势 42.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发布的投资建议应当经业务部门或合规部门审核,其审核的基本内容包括 43、重点客户的持仓成交易信息属于敏感信息,证券公司为防范利益冲突,建立了投资顾问业务的信息隔离制度,按照是否接触客户敏感信息划分,以下不属于投资顾问业务墙内人员的是
C11016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合规管理及其典型案例题库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投资顾问与投资者(客户)之间的关系是() A.无关系 B. 服务关系 C. 合作、委托关系 D. 劳动聘用关系 2.重点客户的持仓与交易信息界属于敏感信息,证券公司为防范利益冲突,建立了投资顾 问业务的信息隔离墙制度,按照是否接触客户敏感信息划分,以下不属于投资顾问业务墙内人员的是()。 A. 业务经办员 B. 前台接线员 C. 证券分析师 D. 客户回访人员 3. 按照《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 业务的机构在异地开办的分支机构,并向其()证监局备案。 A. 以上三者都不正确
B. 机构注册地 C. 分支机构所在地 D. 公司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 4. 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的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 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回访机制,明确客户回访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并()。 A. 指定多部门分别独立实施 B. 指定专门人员独立实施 C. 成立专门的委员会 D. 指定多部门共同实施 5.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主体涉及机构和个人,证券公司或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 问业务必须取得()业务资格。 A. 证券自营 B. 投资银行 C. 证券投资咨询 D. 证券资产管理 6.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的要求,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 止之日起不得少于()年。 A.10 B.3 C.5 D.7 7. 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的要求,投资顾问通过广播、电视、网络进行公开 咨询与投资顾问业务,应当提前()个工作日报住所地、媒体所在地证监局备案。 A.7 B.3 C.2 D.5 8. 在我国,证券投资顾问应当公开自身的基本信息以供投资者决策判断,这些需要公开的 信息不包括()。 A. 投资顾问与其推荐的产品有无关联关系 B. 其所推荐产品的基本特征和风险性质 C. 其自身及其所在公司持有或投资相关股票的情况 D. 投资顾问的执业资格及基本经历 9. 实践中,一些证券公司根据客户的资产规模和风险承受能力将客户分成各种不同的等级 或层次,相应地配置不同等级或水平的投资顾问服务及产品,如针对一般投资者可以提供的服务或产品包括()。 A. 咨询、组合产品、客户跟踪 B. 个性化产品、客户跟踪 C. 咨询服务、客户跟踪 D. 个性化产品、组合产品、客户跟踪 10. 按照《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与报刊、 电台、电视台合办或者协办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版面、节目或者与电信服务部门进行业
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证券公司柜台市场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柜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柜台市场是指证券公司为与特定交易对手方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或为投资者在集中交 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提供服务的场所或平台。 第三条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挪用客户资产,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开展业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业自律规则等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好投资者准入、投资者教育等工作,不得诱导投资者参与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适应的交易。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柜台市场交易的私募产品持有人数量符合相关规定,并要求私募产品发行人承诺私募产品的持有人数量符合相关规定。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柜台市场产品管理制度,对产品进行集中管理,并对产品合规性和风险等级进行
内部审查。 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开展业务,应当建立健全柜台市场业务管理、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等制度,保障柜台市场安全、有序运行。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开展柜台市场业务并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自律管理。 协会委托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建立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为柜台市场提供互联互通服务。 第二章发行、销售与转让 第七条除金融监管部门明确规定必须事前审批、备案的私募产品外,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私募产品,直接实行事后备案。 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私募产品应当依法合规,资金投向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第八条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私募产品: (一)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以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或者承销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等产品; (二)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其他机构设立并通过证券公司发行、销售与转让的产品;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活动,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五条未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履行报批或者报备程序,证券公司不得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或者以任何形式变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第六条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为特定客户
提供服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并担任计划管理人。 特定客户应当是证券公司自身的客户,或者是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并且参与资金最低限额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七条集合计划资产独立于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集合计划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八条证券公司及其推广机构不得将集合计划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资产。证券公司及其推广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集合计划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集合计划销售结算资金。 集合计划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证券公司及其推广机构归集的,在客户结算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专用账户和集合计划资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份额参与、退出、现金分红等资金。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监督管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 第十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本细则及相关规则,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C11016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合规管理及其典型案例94分第二套 11、ABCD 10、正确 6、C 7、5
11、ABC 10、正确 6、B 7、10
5、ABCD 8、服务 4、正确 3、证券投资咨询 2、全选 1、错误
12、正确 15、证券分析师 14、以上三者都不正确 13、错误 9、错误
C11016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合规管理及其典型案例94分 1、投资顾问承担了对公司和客户的双重代理角色,投资顾问所面临的利益冲突主要包括(ABC)。 A、客户与公司经纪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 B、客户与公司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 C、客户与公司承销业务、基金代销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 D、客户与非客户的利益冲突 2、证券投资顾问与证券分析师之间的隔离,根据各自是否接触客户敏感信息划分、投资顾问属于墙内人员,而证券分析师处于墙外。(正确) 3、对于律师、其他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的查询或索要客户信息的要求,投资顾问不应当向其提供。(正确) 4、证券公司或证券咨询机构与投资顾问之间是委托关系。(错误) 5、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的要求,证券投资顾问应当了解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BC)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A、投资偏好 B、风险承受能力 C、服务需求 D、资产状况 6、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的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回访机制,明确客户回访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并(B)。单选 A、成立专门的委员会 B、指定专门人员独立实施 C、指定多部门分别独立实施 D、指定多部门共同实施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上海福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主要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并承担有限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的证券投资包含以下类型: 1、股权投资:新股认购、上市公司增发、配股及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国债、公司债券(含可转债); 2、上市证券投资:已上市交易的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含股票、基金、债券、股指期货等); 3、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下属控股子公司未经授权,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事项。 第五条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按照《公司章程》、
《上海福汇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效益优先、量力而行。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循确保资金安全、效益优先的原则; (四)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财务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 (五)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资金用于直接或间接的证券投资。 第六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证券投资的资金管理及账户管理 第七条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使用不得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暂定5000万)。 第八条证券投资资金应开设专门的银行帐户,并在证券公司设立资金帐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达成三方存管协议,使银行帐户与资金帐户对接。根据公司自有资金情况及投资计划,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可以一次性或分批转入资金帐户,每笔超过50万元的资金调拨均须经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会签后才能进行,资金帐户中的资金只能转回公司指定三方存管账户。因证券投资所得收益必要
e o p l z n m证券公司监督 管理条例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 | You have to believe, there is a way. The ancients said:" the kingdom of heaven is trying to enter". Only when the reluctant step by step to go to it 's time, must be managed to get one step down, only have struggled to achieve it. -- Guo Ge Tech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损害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经营方式创新、业务或者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激励约束机制创 新。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五条证券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发行、交易、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 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的有关情况通报机制。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 第八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九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在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为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公司员工(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证券投资行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循长期投资的理念,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严格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三条利害关系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一)从业人员承担主要抚养费或赡养费的父母、子女及其他亲属; (二)从业人员可以实际控制其账户的运作,或向其提供具体投资建议,或可直接获取其账户利益,或作为其账户资金的实际持有人的人员或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发布实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从业人员应向监察稽核部如实备案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券账户信息、交易账户信息。证券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完成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申报。 新入职人员在入职后15个工作日内应如实报告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券账户信息及交易账户信息及持仓情况。 第五条从业人员未列入利害关系人的父母、子女的证券投资账户信息,应按第四条的时间要求进行备案。 第六条公司员工应在公司选定的证券经纪商处开立证券交易账户。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配偶、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能提供纸质对账单(应包含交易流水信息及持仓信息等内容)的证券经纪商处开立证券交易账户,且原则上一人只能选定一家证券经纪商。 第七条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时,禁止以下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公司竞争力,吸引和留住高素质人才,实现公司成为国内一流投资银行的战略目标,特制定本工资改革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坚持兼顾股东和员工利益的原则,将员工总收入与员工的能力、绩效和公司的经济效益直接挂钩。 第三条:本方案的适用对象是所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及借调人员(顾问、勤杂人员等劳务报酬规定另行制订)。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职能部门包括总裁办、人力资源总部、财会中心、研究中心、电脑中心、纪检监察法律室、稽核室、行政后勤中心等部门,业务部门总部包括基金总部、机构管理总部、投资管理中心、固定收益总部、投资银行总部等部门,业务部门分支机构指业务部门因工作需要在广州或外地设立的办事机构。 第二部分正式聘用员工的工资 第五条:正式聘用员工系指由公司发文聘任相应岗位职务员工。 第六条:正式聘用员工每月工资包括四部分: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及效益工资。 第一章基础工资 第七条:所有正式聘用员工的基础工资暂定为500元,以后根据物价水平变
动情况由人力资源总部逐年调整,报公司总裁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章工龄工资 第八条:公司所有正式聘用员工实行统一的工龄工资计算标准。 工龄工资计算公式为:工龄工资=公司工龄×20元 第三章岗位工资 第九条:岗位工资根据部门性质及所属地区的不同分类计发。计算公式为:岗位工资=岗位工资基数×岗位工资系数 第十条:广州地区员工的岗位工资基数暂定为2000元,外地营业部及公司业务部门在外地的分支机构员工的岗位工资基数由营业部或分支机构提出,经人力资源总部审核后,报总裁办公会议批准。岗位工资基数一经核准,适用于同一地区所有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各地岗位工资基数每年5月由人力资源总部根据公司经营战略、社会平均工资、物价水平和同行业工资变动情况提出调整方案,报总裁办公会议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岗位工资系数分为十一等,每等四级,列表如下: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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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工作规范、有序、高效、科学地进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优质的投资管理服务,维护基金资产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明确基金投资管理的业务流程及相关部门的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制订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及公司其它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基金投资管理工作直接相关的所有部门和员工,以及运用基金资产进行证券投资的全过程。 第二章投资管理基本原则 第四条基金投资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坚持规范、稳健、高效的投资原则。 第五条基金投资的管理原则是分级管理、明确授权、规范操作、严格监管。坚持投资决策中权利与相关责任对称 的原则,做到决策有效、责任明确。 第六条基金的投资管理方式采取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第七条在投资管理中既要遵守公司投资理念,又要根据不同的基金合同(风格)制定相应的投资原则。 第八条投资管理过程中严格执行投资禁止和限制制度。 第九条适应市场波动性的特点,根据不同的基金合同(风险)及基金投资目标,适当开展相机抉择投资。 第十条公司投资管理的首要原则是要充分了解基金投资者,了解投资者的投资目标、收益期望以及风险承受 能力,在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始终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的原则,以受托人的职责精神、职业素质和长远的眼光为 投资者提供高水平的理财服务。 第十一条投资组合管理需遵循的原则 (一)长期投资的原则 公司信奉并遵循长期投资原则,致力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长期稳定的收益。每个基金都将根据建立在深入研究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组织管理 (3) 第三章人员及其信息管理 (4) 第一节客户经理的聘用 (4) 第二节劳动合同 (6) 第三节执业资格及信息管理 (8) 第四节档案管理 (8) 第四章执业行为规范 (9) 第五章培训、学习与发展 (11) 第六章报酬、奖金与福利 (12) 第七章风险控制与管理 (13) 第八章责任追究 (13) 第九章附则 (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纪业务客户经理管理,促进业务发展,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行业规范、自律规则和公司《经纪业务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客户经理,是指各营业网点利用公司的证券交易、研究、服务和营销平台,为公司开发客户、销售产品以及为客户提供相关服务的公司员工。 第三条客户经理团队由证券营业部负责组建,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市场营销部(以下简称“经管总部市场营销部”)和相关部门、证券营业部按照公司《经纪业务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职责分工和要求履行对客户经理管理职责,为客户经理提供渠道及培训等营销支持,并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 第四条公司建立客户经理管理制度、业务支持系统和风险监控系统,对客户经理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立客户经理团队的证券营业部及与客户经理管理有关的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证券营业部应当设立市场营销部具体负责客户经理团队的管理工作,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客户经理团队组织采用区域管理模式,营业部可根据本地区的行政区划、城市功能布局、合作银行及其它渠道网点分布和区域市场潜力等因素,划定若干营销区域,每个营销区域设区域经理一名。 第八条客户经理是营业部纳入员工管理的营销人员,按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