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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债权质押通知书及回执

应收账款债权质押通知书及回执

应收账款债权质押通知书

编号:

致:公司

现出质人及质权人公司共同通知如下:

出质人与质权人已于年月日签订编号分别为的《》及编号为的《》,出质人已将其在下列合同项下对贵司的应收账款以及将来可能产生的应收账款质押给质权人。

1、依据编号为的合同项下第条第款,在(付款条件或日期),贵司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的款项,共计RMB 元(大写)整;

2、依据编号为的合同项下第条第款,在(付款条件或日期),贵司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的款项,共计RMB 元(大写)整;

3、依据编号为的合同项下第条第款,在(付款条件或日期),贵司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的款项,共计RMB 元(大写)整;

4、依据编号为的合同项下第条第款,在(付款条件或日期),贵司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的款项,共计RMB 元(大写)整。

5、出质人与贵司在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之间产生的总额为人民币万元的应收账款(即未来产生的应收账款)。

在上述合同项下应收账款以及其他应收账款期满或付款条件成就后,请贵司直接付款至:

户名:公司

开户行:

账号:

如贵司未能将上述合同项下应付款项及其他应收账款付至上述指定账户,致质权人质权难以实现的,贵司将赔偿质权人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根据相关协议规定当质权人有权处分质押的应收账款时,质权人亦有权要求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介绍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运行一年情况介绍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于2007年10月1日上线运行。截至目前,登记系统已平稳运行一年,登记量和查询量稳步上升。登记系统为全国范围内的应收账款融资主体提供了一类物权登记的公示平台,其使用成为债权人保护权利的必要手段和质押融资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登记系统运行一年的情况介绍 (一)登记 从登记量来看,截至2008年9月底,登记系统累计接受登记超过3万笔。其中,月度登记量超过4000笔的有2个月份,在3000笔至4000笔之间的有3个月份。 从登记业务类型来看,截至2008年9月底,登记系统累计接受的初始登记中,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占比约为80%,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占比约为20%。进入2008年以来,登记系统每月初始登记中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占比呈明显的上升趋势。这说明,越来越多的登记用户为了规避风险,自愿将保理业务中的应收账款转让业务登记在登记系统中。虽然法律法规未对保理登记做出规定,但从登记系统反映的情况来看,保理登记有实际需求。登记系统上线以来,每月初始登记中的质押和转让登记情况如下图所

示: 图一 从登记业务地域分布来看,截至2008年9月底,累计登记笔数排名前五位的省市依次为广东省、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四川省。同时,上述五省市的初始登记笔数累计均超过1000笔。由此可以看出这些地区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较多。 (二)查询 从查询量来看,截至2008年9月底,登记系统累计接受查询超过4万笔,提供查询证明超过9000个。登记系统上线以来,每月的登记、查询笔数如下图所示: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7修订)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7修订) 【法规类别】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17.10.25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17〕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经2017年8月24日第8 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2017年10月25日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2007年9月26日第21次行长办公会通过,2017年8年24日第8次行长办公会通过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 (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 (三)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 (四)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 (五)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应收账款出质,具体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

应收账款转让合同

应收账款转让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电话: 乙方: XX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电话: 鉴于: 1.甲方通过与XX集团有限公司发生往来业务产生了应收账款; 2.甲方同意将附件一《应收账款转让清单》中其对XX集团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 3.乙方接受“XX信托?XX集团?应收账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4期)”全体委托人的委托,购买甲方转让的上述应收账款; 4.本合同中所指的委托人,系指“XX信托?XX?应收账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4期)”的委托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执行。 第一条释义 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下列词语的释义如下: 甲方:指X 付款人:指X 应收账款:指甲方因与付款人发生往来业务而产生的、甲方对付款人的应收款项。 应收账款转让:指甲方将其对付款人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的行为。 应收账款转让价款:指乙方因受让甲方对付款人的应收账款而需向甲方支付的对价款。 工作日: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乙方正常营业日。 日:指自然日。 第二条承诺与保证 2.1 为保证本合同的全面履行,甲方向乙方作如下承诺和保证: 2.1.1 将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已得到董事会或类似的最高权力机构的授权且不违反公司章程之规定。 2.1.2 甲方同意接受并承诺配合乙方或由乙方聘任的第三方应收账款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应收账款进行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催收、应收账款账户管理等。 2.1.3 向乙方或第三方服务机构所披露的信息及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单据、资料完整、真实、合法、有效。 2.1.4 应收账款有真实的贸易背景,甲方向付款人销售货物并非以试用买卖、代销、寄售和其他类似方式进行的,甲方已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交货等主要义务,并提交符合乙方要求的证明。 2.1.5 应收账款转让合法、有效,且有相应对价。 2.1.6 甲方承诺所转让的应收账款不存在任何瑕疵,也不存在乙方行使权利的限制,该应收账款真实、合法、有效;甲方未对该应收账款设立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优先权益,且未曾向他人转让。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简易版

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Parties, To Restrict Parties, And To Supervise Both Parties To Keep Their Promises And To Restrain The Act Of Reckless Repentance. 编订:XX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简易版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简易版 温馨提示:本协议文件应用在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有约束力和可作为凭证,且对当事人双方或者多方都有约制性,能实现监督双方信守诺言、约束轻率反悔的行为。文档下载完成后可以直接编辑,请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套用。 重要提示:请出质人认真阅读本合同全 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 请及时提请质权人予以说明。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质权人: 负责人: 通讯地址: 鉴于: (以下称“债务人”)与质权人签订 了编号为的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为保障

主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愿意以其有处分权的应收账款提供质押。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出质人与质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质标的及登记 1.1出质标的为 (以下称“应收账款”)。 1.2应收账款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质押应收账款清单”为准。 1.3 质权的效力及于应收账款在质押期间内产生的孳息(若适用)。 1.4质权人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出质人应予以协助。 第二条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2.1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币种 (大写金额) ,其他具体内容按主合同约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范本模板

编号:JY-HT-09316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范本模板The contract is a guarantee for both parties and protect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范本模板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质权人: 负责人: 通讯地址: 鉴于:(以下称“债务人”)与质权人签订了编号为的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为保障主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愿意以其有处分权的应收账款提供质押。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出质人与质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质标的及登记 1.1出质标的为(以下称“应收账款”)

1.2应收账款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质押应收账款清单”为准。 1.3质权的效力及于应收账款在质押期间内产生的孳息(若适用) 1.4质权人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出质人应予以协助。 第二条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2.1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币种(大写金额),其他具体内容按主合同约定。 2.2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及担保物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2.3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出质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制度 1

2

中国人民银行令〔〕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经 9月26日第21次行长办公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10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征信中心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有关活动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它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3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提供贷款或其它信用产生的债权。 第五条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质权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 第二章登记与查询 第六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经过登记公示系统办理。 第七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 质权人也能够委托她人办理登记。委托她人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关于质权人办理登记的规定。 第八条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前应与出质人签订协议。协议应载明如下内容: (一)质权人与出质人已签订质押合同; (二)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 第九条质权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应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 4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模版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模 版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 编号:XXXXXXXX号 致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转让方”)作为卖方,与作为买方的贵公司之间签订过有关商品购 销业务的商务合同(合同编号:XXXX的XXXX合同)及相关附件、补充文件,基于该 合同所产生的全部订单均属于该合同的一部分。 转让方已将在该商务合同项下已经发生但尚未到期合计金额¥XXXX元的应收账款 及相关权益全部转让给XXXXXX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对应发票详见 《发票清单》(以下简称“前述发票”)。由受让方提供保理服务,转让方与受让方 已就受让应收账款及所涉融资事宜另行签署了《保理合同》(编号:XXXXXXXXX 号)。 在上述合同项下应收账款期满或付款条件成就时,请贵司直接付款至: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特别提醒: 1、贵司接到本通知后,转让、受让双方的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已经完成,无论贵司是否回复,按照法律规定,转让方和受让方已向贵司履行通知义务。 2、前述账户为转让方向贵司收款的唯一账户,该账户未经受让方书面同意,转让方不得更改。如贵司未按上述回款账户回款,则视为贵司未履行相应付款义务,我司有权要求贵司赔偿由此给我司造成的所有损失。 3、转让方向贵司开具的前述发票所记载开户行及账号与本通知书不符之处以本通知书为准。相应发票的任何退回、重开、更换等行为均需通过受让方办理。 转让方:(公章)受让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回执 致:,XXXXXX保理有限公司, 我方已知晓《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编号:XXXXXXXXX全部内容,同意在贵司 受让的应收账款期满或付款条件成就时,无条件按照按其记载的付款方式支付相应的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合同

篇一: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出质人(甲方): 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电话: 质权人(乙方):济南市历城区鲁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邮政编码:负责人:传真:电话:为确保(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的《》(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与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质押应收账款 一、甲方以第项约定的应收账款设定质押。 (一)甲方的下列应收账款,具体信息如下; (二)。 二、本合同所称基础交易合同是指作为应收账款发生依据的合同。 三、上述应收账款设定质押时,甲方对应收账款付款人和/或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与应收账款相关的其他权利和利益一并质押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第二条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应收账款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甲方合法拥有应收账款并享有处分权,甲方提供本质押担保不损害任何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背甲方的法定与约定义务,应收账款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不存在任何(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合同约定的)限制;甲方从未向,且不会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赠与该项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未被设定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未被设定为任何信托名下的财产;应收账款将不会遭致抵销、反诉、赔偿损失或作其他扣减等;甲方在该应收账款质押后,不得作任何形式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设定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设定信托等)。 甲方应保证应收账款不超过诉讼时效。 应收账款项下若存在任何形式的担保,甲方应确保并维持该担保的价值及持续有效性。二、甲方保证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商业活动在甲方正常的经营范围内,基础交易合同合法有效。甲方保证质押应收账款均代表真实、合法、善意的货物(或服务)销售且非寄售、试用、行纪或代销等交易,均处于正常、未逾期状态。甲方保证其与应收账款付款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纠纷,甲方将严格按照基础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交货等全部义务。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同意对基础交易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结算方式与结算金额)进行任何可能对乙方质权造成不利影响的变更。 甲方保证,应收账款付款人不会主张抵销或任何其他抗辩,且该应收账款付款人与甲方之间的任何约定不会限制乙方质权的实现。 三、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货物(或服务)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未被且将不会被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未被设定为任何信托项下的财产;未被且将不会被任何当事人予以留置、扣押、查封;未被其他任何当事人在与甲方的任何合同约定对该货物的所有权保留。 四、甲方将按照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与质押应收账款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基础交易合同、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验货单以及记载或证明质押应收账款的账目、电脑数据记录和其他文件、凭证。甲方保证,其提供给乙方的一切资料和信息均为准确、真实、完整、合法和

订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订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适应市场和客户的信贷需求,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经济的发展,有效防范风险,创造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订单是指因企业向原材料、燃料、零部件、办公用品等的供应者(借款人)发出的定货单,借款人履行定货单而获得的要求企业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 订单发出方是指与借款人因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是订单的付款人。 订单质押贷款是借款人与下游企业签订的合同,向其发放用于履行合同进行生产经营,并以产品销售形成的收款权利作为质押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订单质押贷款是指我社根据借款人与下游企业签订的订单,向其发放用于履行供货订单而进行生产经营,并

以订单产品销售形成的收款权利作为质押发放的流动. 资金贷款。 第四条办理订单质押贷款应遵循“谨慎择优、质押从严、集中授信”的原则。 谨慎择优:为防范订单质押贷款风险,业务人员应认真审查借款人有关资料、核实订单付款人资金实力,择优选择有一定时期的业务交往且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的订单付款人,严把准入关。 质押从严:质押的订单要充分考虑其真实性、有效性、到期支付的可能性等因素,从严办理。 集中授信:订单质押贷款应包含在借款人的全部授信额度以内,授信额度按照《XXXXX省XXXXXXXXXX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借款人的履约情况、付款人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五条订单质押贷款统一集中在联社客户部门办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信用评级A级及以上 (二)生产经营正常,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 (三)在金融机构无重大不良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模版

應收賬款轉讓通知書 編號:XXXXXXXX號 致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轉讓方”)作為賣方,與作為買方の貴公司之間簽訂過有關商品購銷業務の商務合同(合同編號:XXXXのXXXX合同)及相關附件、補充文件,基於該合同所產生の全部訂單均屬於該合同の一部分。 轉讓方已將在該商務合同項下已經發生但尚未到期合計金額¥XXXX元の應收賬款及相關權益全部轉讓給XXXXXX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受讓方”),對應發票詳見《發票清單》(以下簡稱“前述發票”)。由受讓方提供保理服務,轉讓方與受讓方已就受讓應收賬款及所涉融資事宜另行簽署了《保理合同》(編號:XXXXXXXXX號)。 在上述合同項下應收賬款期滿或付款條件成就時,請貴司直接付款至: 戶名: 賬號: 開戶行: 特別提醒: 1、貴司接到本通知後,轉讓、受讓雙方の債權轉讓通知義務已經完成,無論貴司是否回複,按照法律規定,轉讓方和受讓方已向貴司履行通知義務。 2、前述賬戶為轉讓方向貴司收款の唯一賬戶,該賬戶未經受讓方書面同意,轉讓方不得更改。如貴司未按上述回款賬戶回款,則視為貴司未履行相應付款義務,我司有權要求貴司賠償由此給我司造成の所有損失。 3、轉讓方向貴司開具の前述發票所記載開戶行及賬號與本通知書不符之處以本通知書為准。相應發票の任何退回、重開、更換等行為均需通過受讓方辦理。 轉讓方:(公章)受讓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或授權代理人:(簽章)或授權代理人:(簽章) 年月日年月日 回執 致:,XXXXXX保理有限公司, 我方已知曉《應收賬款轉讓通知書》(編號:XXXXXXXXX全部內容,同意在貴司受讓の應收賬款期滿或付款條件成就時,無條件按照按其記載の付款方式支付相應の應收賬款款項,若我方未能按照其記載の方式及時、足額の支付相應の應收賬款款項時,我方自願承擔由此引致の一切法律責任,放棄任何抗辯の權利。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操作细则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操作手册 1 / 75

目录 1概述 (3) 1.1系统建设目的 (3) 1.2系统首页讲明 (3) 1.2.1 导航栏简介 (3) 1.2.2 滚动图标讲明 (8) 1.3系统要紧功能 (9) 2 用户治理 (9) 2.1用户注册 (10) 2.2用户登录和退出 (15) 2.3创建操作员 (19) 2.4 用户信息维护 (24) 2.5密码治理 (26) 2.6操作权限 (28) 3 登记 (29) 3.1 初始登记 (29) 3.2 变更登记 (48) 3.3 展期登记 (53) 3.4 注销登记 (57) 3.5 异议登记 (60) 4 查询 (63) 4.1按出质人名称查询 (63) 4.2按登记证明编号查询 (67) 5 登记信息治理 (68) 5.1机构登记信息 (69) 5.2我的登记信息 (73) 6 证明验证 (73)

1概述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是基于互联网运行的、全国集中统一的服务于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登记、查询的治理信息系统。其差不多作用是接收、保存和公布信息。信息由填表人通过互联网在线录入,登记系统保存录入信息,记录录入时刻,然后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作为质权设立的要件之一,登记服务关心确立质权人在一定时刻内的非占有质押权利及优先顺位,以对抗后来的质权人并防范出质人的信用风险。 1.1系统建设目的 建立登记系统最直接的目的确实是为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权人提供一个对外展示其质权的平台。一方面爱护了交易安全,通过登记使应收账款之上的担保权益透明化,从而降低贷款人的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应收账款作为一种物的担保,具有不可占有且无形的特点,在实践中容易发生重复质押从而产生竞争性权利,阻碍质权人和其他第三人的利益。而登记能有效公示权利的存在,客观记录质权设立的时刻,使第三人能迅速、便捷、清晰地了解应收账款上存在的各项权利,从而有效地降低因不知情而重复抵押的风险。 1.2系统首页讲明 登记系统的网址是https://www.wendangku.net/doc/8e4070008.html,。为了便于公众了解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相关知识,征信中心设计了六个栏目,供用户学习。 1.2.1 导航栏简介 进入系统网站首页,在页面上方的导航栏中能够看到六个栏目。分不为:“系统简介”、“法律法规”、“专用术语词典”、“常见问题”、“操作手册”和“联系我们”。如图1.1所示。 3 / 75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和征信分中心,以及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和查询人。 第二章用 第三条质权人或其代理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当注册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的用户。发起登记的用户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第四条登记系统的用户分为普通用户和常用户。 机构和个人可以注册为普通用户。普通用户是仅具有查询资格的用户。 机构可以注册为常用户。常用户是具有登记和查询资格的用户。申请机构通过其住所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以下简称征信分中心)身份审查后取得常用户资格。 第五条用户应当如实填写注册资料,注册资料发生变化的,用户应及时更新。 第六条申请常用户的机构须向征信中心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系统常用户开通申请表》(以下简称《常用户开通申请表》)。

申请常用户的机构提交签署的《常用户开通申请表》,视为同意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系统用户服务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条款的约束。 申请普通用户的机构或者个人在登记系统互联网页面点击“同意”按钮视为接受《用户协议》条款的约束。 第七条申请常用户的机构,应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构的注册文件,具体指:1、金融机构提供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2、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3、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4、其它机构提供注册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的《常用户开通申请表》;(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六)单位介绍信。 常用户为金融机构的,无需提交第(三)项所指材料。上述的机构注册文件复印件、《常用户开通申请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应加盖公章。 第八条征信分中心对常用户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

应收账款质押三方协议(范本)

应收账款质押三方协议 甲方:(应收账款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应收账款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丙方:(应收账款质权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甲方拟将对乙方的应收账款权益质押予丙方,作为丙方发放贷款的质押担保,为此,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共同遵守: 一、乙方已知悉甲方将相关应收账款(详见附件一)质押予丙方的事实,乙方对此无异议并将继续按照原已签订的关于应收账款的合同(附件二)履行付款义务,甲、乙双方在此确认,上述应收账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二、本三方协议签订后,乙方就应收账款支付的款项必须划入经甲方和丙方确认,并受丙方监管的如下账户中(或经丙方书面确认的其它账户):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

该账户中资金用于提前偿还甲方在丙方处的借款,或用于质押担保甲方在丙方处的借款,在全部还清所欠丙方的贷款前,甲方使用该账户中的资金必须取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三、本三方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即时将有关应收账款的合同原件、凭据等交付丙方保管,甲方就该应收账款办理转让、再次质押、减免债务人付款义务等可能影响丙方权益之事项的必须事先取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四、本三方协议自甲方全部偿还上述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贷款本息之日起自动失效。 五、其它约定事项:1、本三方协议签订后,甲方或乙方就上述质押予丙方的应收账款主张抵消、应收账款合同撤销或改变付款方式等危及丙方质押权的行为或意思表示的,须取得丙方之书面同意。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协议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均签章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之日起生效。 (以下为签名签章页,无合同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和征信分中心,以及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和查询人。 第二章用户 第三条质权人或其代理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当注册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 用户对登记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用户应当签署并遵守《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用户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 第四条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分为普通用户和常用户。 普通用户自行在登记公示系统互联网页面完成用户注册。普通用户可以进行查询操作。 常用户在登记公示系统互联网页面进行注册、通过征信分中心身份资料真实性形式审查后完成用户注册。常用户可以进行登记和查询操作。 第五条用户应当如实填写注册资料,注册资料发生变化的,用户应及时更新。 第六条申请常用户的单位,应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的注册文件,具体指: 1、金融机构提供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3、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4、其它单位提供注册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已经签署的《用户协议》;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六)单位介绍信。 常用户为金融机构的,无需提交第(三)项所指材料。 上述单位的注册文件复印件、《用户协议》、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应加盖公章。 第七条征信分中心对常用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录入登记公示系统,告知申请单位。 第八条常用户应当在登记公示系统设置用户管理员,由用户管理员负责管理本机构的操作员。 操作员以用户管理员为其设定的用户登录名登录登记公示系统,以常用户的名义进行登记与查询。操作员可以修改本人的密码。 第九条常用户的用户管理员密码发生遗忘或被盗等情形,可以向征信中心申请密码重置。 申请密码重置,申请人应下载并填写《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 号:______________ 致:【此处填写买方单位全称】(以下简称债务人” 【此处填写卖方单位全称】(以下简称转让人”与【此处填写保理商全称】(以下简称受让人”签订的编号【此处填写保理合同的编号】的《有追索权商业保理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转让人已将编号【此处填写基础合同的编号,如无,请填写无约定”三个字】《【此处填写基础合同的全称】》(以下简称基础合 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权以及将来与债务人合作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全部转让给受 让人,包括但不限于《有追索权商业保理合同》签订之前已经形成的往期质保金等应付未付款项。目前转让的具体金额以转让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基础合同中的约定为准,该基础合同复印件与本通知书加盖骑缝章。如转让人已向债务人开具发票的,以发 票金额为应收账款转让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规定,现向债务人通知,受让人已享有上述应收账款的所有权利和权益,已成为上述应收账款的新债权人。自本通知书生效之日,上述基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及其相关的担保权利等全部权利及权益,均由受让人行使。涉及到以发票金额为应收账款转让金额的,转让后的上述应收账 款的任何折扣、折让或扣减均须经受让人同意后方能生效。债务人只有向受让人履行付款义务方能构成对应收账款债务的有效清偿。 在上述基础合同项下应收账款期满或付款条件成就时,请债务人将应收账款直接汇入以下保理专户的同时,注明支付第号发票款”字样和合同编号,明确 该付款是履行何笔发票项下的付款义务: 户名:【此处填写卖方单位全称】 开户行:【此处填写保理专户的银行全称】 账号:【此处填写银行账号】 如转让人转让给受让人的应收账款金额小于债务人在应收账款到期日的实际应付金额,债务人仍应就差额部分向转让人履行付款义务,该差额部分应通过受让人向转 让人支付。 转让人向债务人承诺:一旦债务人按照上述条件付款,债务人对转让人的付款责任同等金额解除;因该转让所导致债务人的任何义务、费用的增加均由转让人承担,而 与债务人、受让人无涉。该项转让行为并未改变转让人与债务人签署的基础合同的其他内容,并且债务人将继续收到由转让人直接开出的发票,不会给债务人的利益带 来不利影响。 为避免歧义,转让人和受让人在此确认并通知:转让人在基础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都未转让给受让人而仍由转让人承担,受让人不承诺接受、代为履行转让人在 基础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所有与转让人承担义务有关的诉讼、反诉或反索

应收帐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修改版)[1]

上海嘉定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收账款 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上海嘉定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扶持中小企业的力度,丰富本行信贷业务产品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企业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帐款收款权向银行作质押担保,但银行不承继企业在该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债务的短期贷款。 应收账款是指借款人因其在国内贸易中以赊销方式向买方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 付款人是指因与借款人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是质押应收账款的付款人。 第三条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六)本行认可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遵循“谨慎择优、质押从严、集中授信”的原则。 谨慎择优:为防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本行应认真调查借款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相关情况,择优选择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严把准入关。 质押从严:质押的应收账款要充分考虑其真实性、有效性、到期支付的可能性等因素,从严办理。 集中授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包含在借款人的全部授信额度以内,授信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履约情况、付款人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相关材料及用途 第五条贷款对象:注册地在上海市嘉定区辖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各类其他经济组织。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样本(示范合同)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样本(示范合 Sample of pledge contract of accounts receivable (合同范本) 姓名: 单位: 日期: 编号:YW-HT-043776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样本(示范合同) 说明:以下合同书内容主要作用是:合同有效的约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合同的履行有积极的作用,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能够最大程 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可用于电子存档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看清是否 适合您使用)。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范文一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质权人: 负责人: 通讯地址: 鉴于: (以下称“债务人”)与质权人签订了编号为的合同(以下称“主合同”); 为保障主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愿意以其有处分权的应收账款提供质押。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出质人与质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质标的及登记

1.1出质标的为 (以下称“应收账款”) 1.2应收账款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质押应收账款清单”为准。 1.3质权的效力及于应收账款在质押期间内产生的孳息(若适用) 1.4质权人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出质人应予以协助。 第二条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2.1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币种 (大写金额) ,其他具体内容 按主合同约定。 2.2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及担保物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 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2.3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 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 赔偿责任,出质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专用账户及监管 3.1质押期间,出质人应在质权人处开设账户(账号:)(以下称“专用账户”), 作为已出质应收账款的专用收款账户,该专用账户是唯一的,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改或另开立。 3.2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按本合同所附《应收账款专用账户通知/ 确认函》格式通知应收账款的付款人(下称付款人),告知应收账款专用账户账号,并 取得付款人的确认回执。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通知付款人变更收款账户。 3.3质权人有权对专用账户进行监管。质押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管理,切实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以及我行贷款担保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普通应收账款和收费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其中普通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向义务人提供货物、服务等而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收费权是指权利人合法拥有的经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可以质押的就某一设施向使用人收取费用的权利。 第三条我行可接受作为质押担保的普通应收账款包括: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 暖等。 (二)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包括提供劳务、咨询、工程建 设等。 (三)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第四条我行可接受作为质押担保的收费权包括: (一)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 费权。 (二)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费权。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收费权。 第五条本办法以下章节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客户或其 他第三方以合法拥有的普通应收账款设定质押,为客户在我行申请办理的各种表内外信贷业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收费权质押担保管理的相关要求,按我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业务办理条件 第七条以应收账款质押作为担保的,应收账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出质人(应收账款收款方,下同)巳经向付款方提供了货物或服务,应收账款巳经现实产生;或应收账款虽未现实产生,但出质人巳有特定交易对象,交易双方巳经签署合法有效的交易合同(购销合同、服务提供合同、工程建设合同、租赁合同等,下同),应收账款预计将于未来产生。 (二)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瑕疵,出质人未将其转让给其他任何第三人,也未在其上为其他任何第三人设定任何质权或其他优先受偿权。 (三)应收账款出质人不得为自然人、学校、医院;应收账款对应的付款人不得为自然人。 (四)应收账款尚未到期,且到期日不得晚于所担保债务的到期日。同时,应收账款的到期期限一般应在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2年。对付款人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且为分期付款方式的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适用于通知债务人)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适用于通知债务人) 编号: [债务人名称]: 鉴于 公司( 年 月 日 (以下称“转让日”)起,原债权人将其在下述列表中载明的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及其相关的全部权利及权益,转让给[ ]银行、[ ]银行、[ ]银行和[ ]银行(以下称“全体新债权人”) 。 转让日起(含该日),[代理行名称]作为全体新债权人代表有权要求贵司履行上述商务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贵司应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将相关票据于上述商务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直接交付[代理行名称]或将上述商务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于其到期之日付至如下账户或[代理行名称]另行通知的其他账户:

户名:,开户行:,账号:。避免歧义,原债权人和[代理行名称]代表全体新债权人在此确认:原债权人 在商务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任何责任都不转让给全体新债权人而仍由 原债权人承担,全体新债权人不承诺接受、代为履行原债权人在商务合同项下的 任何义务或责任。 贵司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原债权人、新债权人与贵司因上述商务合同发 生任何纠纷,原债权人和[代理行名称]代表全体新债权人同意按照上述《银 团保理合同》中“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条款进行处理,上述商务合同关于法律 适用及争议解决的条款不再适用。自贵司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未经代理行 书面同意,贵司不得变更与原债权人订立的上述商务合同。 通知书一式三份,原债权人、[代理行名称]和贵司各执一份。 [代理行名称]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转让方名称](盖章)[代理行名称](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双方签署日期以较后签署一方填写的签署日期 为准)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范本_借款合同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范本_借款合同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范文三 出质人(甲方): 质权人(乙方): 为确保 (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的《》(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与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质押应收账款 (一)、甲方以第项约定的应收账款设定质押。 甲方的下列应收账款,具体信息如下; (二)、本合同所称基础交易合同是指作为应收账款发生依据的合同。 (三)、上述应收账款设定质押时,甲方对应收账款付款人和/或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与应收账款相关的其他权利和利益一并质押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第二条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应收账款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甲方合法拥有应收账款并享有处分权,甲方提供本质押担保不损害任何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背甲方的法定与约定义务,应收账款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不存在任何(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合同约定的)限制;甲方从未向,且不会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赠与该项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未被设定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未被设定为任何信托名下的财产;应收账款将不会遭致抵销、 反诉、赔偿损失或作其他扣减等;甲方在该应收账款质押后,不得作任何形式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设定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设定信托等)。 甲方应保证应收账款不超过诉讼时效。 应收账款项下若存在任何形式的担保,甲方应确保并维持该担保的价值及持续有效性。 (二)、甲方保证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商业活动在甲方正常的经营范围内,基础交易合同合法有效。甲方保证质押应收账款均代表真实、合法、善意的货物(或服务)销售且非寄售、试用、行纪或代销等交易,均处于正常、未逾期状态。甲方保证其与应收账款付款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纠纷,甲方将严格按照基础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交货等全部义务。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同意对基础交易合同(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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