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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浅谈法院制度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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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院制度现代化

浅谈法院制度现代化

作者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左卫民

编者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迈开了现代化建设的步伐,社会现代化的进程时刻冲击着原有的司法制度。因而,法院为适应现代化的要求,也在探索中不断地进行改革,尤其是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后,法院制度改革成为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内容。然而,如何改革仍是一个需要深入研讨的问题。本文作者提出“一切改革都应朝向实现法院制度现代化之目标”,深刻阐述了现代型法院的特征及我国法院制度现代化的历史背景、改革的基本思路,令人深思,相信对今后法院制度的深层次改革会有所启迪。本报今明两日将在第3版连续刊出,以飨读者。

在当今中国法治实践中,法院制度改革无疑已成焦点所在。在笔者看来,此一改革必须置于法院制度现代化的宏观背景下予以考察与评判,一切改革都应朝向实现法院制度现代化之目标。在此,拟对相关问题作一论述。

上篇:基本理论——

现代型法院的特征架构

如果我们认可对法院制度所作传统与现代的类型化分析,并将司法改革看做是前者向后者的不可逆的演进过程,则首先得阐明现代型法院的特征架构。根据法院制度的既有运作实践以及我们的理性分析,法院制度的现代性架构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分化

所谓分化,是指“社会中原有的位置相对确定的一个单元或系统……分离成诸个单元或系统,它们对于更大的母

系统而言,在结构和机构的意义上都彼此不同”。结构的分化和功能的专门化被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们公认为现代化的基本指标。

在分化的政治网络中,法院的型构样式呈现出以下几大特征:一是工作目标的专一性,即法院是由制度创设者以解决纠纷为直接目的而设立或承认的专门机构,审判成为现代型法院根本甚至惟一的任务;二是对纠纷解决具有独占性,即法院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在国家系统内获得对纠纷进行司法处理的“专利权”,“无法院无审判”已成为现代社会最基本的司法理念之一;三是机构设置的系统性,即现代法院应当是一个等级分化严密,以司法方式主要是审级关系为纽带互相勾联并进行上对下监督的整体系统,这一系统如同其他国家机构系统一样,构成现代社会常设性甚至永久性的机构;四是人员的分离性,即从事审判工作人员应与从事其他国家、社会职能的人员在组织上相分离,国家机器中有一群专司审判并据以形成职业共同体的技术官僚。

2.独立

法院的独立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审判上的独立,即法官在执行审判职务时,除受事实与法律的约束外,不允许任何外来干涉。一方面,从审判独立的对象性主体来看,包括各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组织、个人、其他法官与法院在内的一切主体都不得随意干涉法官的审判活动,即法院对外要独立,对内也要独立;另一方面,与上相关,审判独立首先是指行使审判权的法官个人独立,其次也指整个法院机构的独立,是个人独立与整体独立的统一体。

二是审判独立的配套保障。审判上的独立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加以保障,否则法官的依法办案只能是缥缈的空中楼阁。这些配套制度,既包括法院对司法资源占有的充分性和自主性等确保组织独立的内容,也包括法官的高薪制、终身制、不可撤换性等保证法官个体独立的内容。

3.功能的多元化

在功能高度分化多样、社会分工日益发达的现代社会,法院功能从大处着眼可划分为两元:直接功能和延伸功能。直接功能是指法院本身所固有的、决定法院制度产生的根本性和基础性功能,即解决纠纷。现代型法院的此项功能具有以下一些鲜明特点:其一是法院解纷方式的普适性,即法院有权受理和处置广泛发生于社会生活中的大多数争议,社会中少有法院不能涉及的领域。一般来说,凡具备以下因素之纠纷皆可成为法院受理对象:存在真正

相等或对抗之各方当事人;存在起源于法定情形的合法权益;争议真实而具体;争议可由法院以法律知识加以裁判解决。其二是法院解纷的权威性,即对于纠纷的解决,审判具有优势地位和终局性。一方面,法院一旦启动司法程序处理纠纷,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均无权介入,此时司法对纠纷的处理具有排他性;另一方面,除少数例外情况外,法院可依职权审查其他主体(如行政机关、仲裁机关等)对纠纷的处理结果,只有法院对纠纷的裁决才具有终局性的效力。其三是法院处理纠纷类型的多样化。表现之一是法院处理纠纷案件呈现高度技术化、复杂化的态势,刑事案件早已失去往昔的中心地位;表现之二是与现代国家呈现监控活动高度扩展与强化的状况相适应,法院对社会的干预和影响日益深入。

延伸功能是指以直接功能的存在和运作为前提和依托的衍生性功能,具体而言又包括三方面:控制功能、权力制约功能和公共政策的制定功能,这些功能的充分发挥昭示和凸显了现代社会中法院尊荣而超卓的地位。控制功能表现为现代社会中法院通过法律的运用解决社会纠纷,达到对社会秩序和政治权威的维护,其基础在于为各种主体提供和平解决冲突的中介和载体,进而达到治理性整合效果。权力制约功能主要通过司法审查和行政审判两种方式得以实现,前者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断立法和行政机关颁行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反宪法,后者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此项功能的创设大大提升了法院的社会地位,成为现代型法院与传统型法院最重要的区别之一。公共政策的制定功能是指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案件的方式影响和参与国家、社会宏观事务的决策,它既可表现为通过宣布一项法律法令或某一行为无效的消极否定方式来干预公共政策,也可表现为通过对宪法或制定法的解释及创设新判例等积极方式来肯定某项社会政策。

4.裁判依据的一元化

与传统社会中超自然力量、权力意志、宗教性规范、道德伦理、风俗习惯和法律规范共同构成国家或其他公共权威组织处理纠纷准据系统的状况不同,在现代化社会中,依法审判早已成为法律制度现代化的基本表征之一。法律之所以被确定现代法院制度最根本的裁判依据,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现代社会对社会控制方法以及权力性质与关系的普遍看法。一方面,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观念是视法律为社会控制之主要方式,以法律规制社会交往与国家管理,倡导并推行“法律社会”。作为其后果,法律当然充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美国学者布莱克在考察法制史后发现,若干世纪以来,在世界各地法律均持续增长。他指出,随着从部落到现代生活、从身份到契约、

社会从机械性一体化到有机一体化、从亲属社会到城市社会的演化,法律不断增长,法律之外的社会控制屡呈萎缩与减少态势。在此背景之下,法院理当依法审判。另一方面,现代社会普遍认同不同国家职能相互分工并彼此制约的观念,依法审判如同依法行政、依宪立法一样 是约束权力、防止权力滥用的重要方式。若非如此,必然会出现孟德斯鸠所指出的那种情况:司法权与立法权合而为一,导致法官成为立法者,公民的生命与自由将因权力的专断施行而严重受害。

5.程序的妥当性

法院业务的运作及功能的发挥都须依循一定的程序,相应地,程序的妥当性是现代型法院制度的又一重要特征,其具体表征如下:

一是程序的独立性,即程序具有独立于实体之外的功能和目的,对程序法的认识不受“从法”、“助法”、“附属法”的束缚。

二是程序的理性化,突出表现为裁判结果的理性化与程序设计的经济性等。裁判结果的理性化就要求法院对终局性裁判文书和相关诉讼行为之适用给予充分、深入的论证,无论是证据的采信、事实的认定还是法律的适用都应分析严谨、说理透彻,以维护司法的权威和正当性。程序设计的经济性,即要求安排程序时应力求以最小的成本实现社会效果的最大化,使司法资源能得到最优化的配置。

三是程序的公正性,这要求一方面裁判主体在对立的诉讼各方之间采取不偏不倚的立场和态度,另一方面当事人对涉及自己利益的任何司法程序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等一系列权利。

四是程序的刚性,表现为程序的法定性、程序的不可违反性和程序违法的严厉制裁性。

五是程序的和平性与人道性,这既表现为程序推进与延展不以暴力为外在的必要表现形式,必要的强制性手段不得侵犯诉讼参与者的人格尊严,同时也指程序本身蕴涵有缓解冲突、促使人们和平解决纠纷的安排与极大可能性,只有这样,才能体现诉讼程序中行为与结果相关联从而确立的一种自我归责、自我服从的运作机制。

六是程序的民主性,即整个程序的设计与运作均以诉讼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以有效保障当事方与利害关系者参与并主导司法进程的权利。

6.法官的专业性

如果将审判权的行使视为一种特殊的实践活动,则作为这一实践活动的主体——法官必备的专业资质与能力不能不被视为现代型法院的重要特征。

法官的司法活动需要专门的知识和技术。这是因为,司法工作是由法官凭藉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进行的,这种专业知识依托于人类长期以来处理纠纷的经验及其理性抽象形态——法律规范。尤其是近代以来,随着法制的建构日趋完善,制定法与判例法的发展迅猛,一个结构庞大而又内部分工细致的宏大法律体系业已形成,公正司法要求法官具备浩瀚精深的法律知识与丰富发达的法律实践经验。另一方面,司法活动还需要独特的思考论证方式。用美国学者昂格尔的话语,这种方式及其所谓的自主性的方法论是“法律秩序”(法治)的重要特征,它具有一种区别于科学解释以及伦理、政治、经济论证的方法或风格,这些方法既有大陆法系的三段式演绎推理,又有英美国家的类比论证。由此,现代型法院制度下对法官的任命、迁升具有极高的标准,对法官的培训具有专门系统的要求,这些都是传统型法院制度所不具备的。

总之,以上六个层面有机统一,才形成完整意义上的法院制度之现代性架构,同时也型造了传统法院制度现代化的既定目标和理想前景。在我们看来,凡是不充分具备以上六大特征,或与以上六大特征相左的法院制度都可归类于传统型法院。

下篇:中国法院制度现代化

——难题与立场

以现代化的视角与标准来检视中国法院制度,我们不难发现其传统性与现代性错综互现,鼎立并存。

在现代性方面,中国法院制度的现代化始于清朝末期的修律运动。尔后经过民国和新中国的建立、发展时期,到目前为止,应当说已初具“现代型”法院之形式特质和相当之实质特征。这主要表现在:司法职能已基本分离和相对独立,司法功能从单一走向多样化,“依法审判”已成为法院司法的基本原则,程序规范体系初步具备,一定的职业化分工已然形成。如此种种,已为众所知,兹不评述。

然而,还需要指出,尽管法院制度的现代化建设迄今已取得重大进步,但适应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发展需要的现代法院制度尚远未建成,制度构造尚有传统一面。这主要表现在:司法活动多方受制,司法功能发挥有限,依法审判的异化,程序制度化尚未全面确立,职业化程度不高。如同上述,这些问题乃为人所共睹,毋庸赘述。

针对中国法院制度的双重性,我们必须指出两点:一是中国法院未来的进一步现代化有着良好的社会基础,社会整体上的现代化进展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现代化铺平了道路,使法院制度改革成为内生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变化的渐进式改革,制度变迁的稳妥性和成功率都大为增加;二是法院制度继续现代化的困难性或许要超过我们的今天的想像。从社会层面观察,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反复性、艰难性使法院制度改革既不可能一蹴而就,又使多方受制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历史条件。从法院自身角度出发,法院要承受来自社会的强大压力,继续现代化的社会有着相互冲突的需要和规则,法院要在这些规则和需要之间进行周旋和作出积极的回应,既不能拒斥衍生于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需要和规则,又不能不顾及社会公正。所以,继续现代化进程中的法院必须直面更多的要求,作出更多的允诺。换言之,在中国法院制度现代化变革这一点上,与社会现代化同样的问题是存在的:在现代化大潮以不可抵挡之势席卷全球之时,中国法院不得不以主动的姿态去面对现代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所有问题,去适应这种现代化趋势。

但是,必须看到在法治领域,由于我们今天的法律文化进步是过去时代培育的文化的延伸,而我们过去的法文化与现代文明之间有诸多抵牾,所以,中国法院制度可以凭藉的自身文化资源极其有限,而且未来中国法院进一步现代化所直接面对的社会整体现代化背景错综复杂,这直接决定了未来中国法院制度现代化的复杂性和艰难性,充分认识到追求过程本身的艰难性,对于坚定我们改革的信念,促使我们在改革时更加谨慎都是至关重要的。难题之一:乡土性中国社会的影响

至今为止的中国社会在某种意义上仍是一个费孝通意义上的乡土社会,这一方面是因为工业化程度不高,农耕文化对民众生活方式有着不可忽略的影响,另一方面是乡土社会结构和组织形式的稳定性和影响的广泛性。在乡土社会中,个人的生活圈子狭小,人与人之间关系密切,这本身就是对主体行为一种强有力的制约,要求他们遵守契约,不构成对他人的侵犯。对违反乡土性规范者,社会可以对之施加惩罚。文字先在规则、严格的现代程序法、现代意义上的专门司法机构的缺乏都并不意味着这种处罚就一定是专断、毫无章法和不尽人性的。所以,乡土社会本身表现出一种对“外来”的现代法治和现代纠纷处理机构(法院)的抵触和排斥情绪。虽然由现代法治及其所衍生的新秩序要对乡土社会的固有秩序发动强劲的冲击,但在正常的农耕社会,以现代法治取代乡土规范,以现代法院解决乡土社会纠纷这种在理论上成立的命题在实际生活中的推演却是极其缓慢的,出于解决“城市问

题”而确立的法律制度可能会给乡土社会生活带来诸多的不便,现代法院机制要用来维持弥散在社会生活中的规范和秩序可能会带来打破生活和谐、纠纷解决不彻底或低效率的弊端。

当然,我们这样说并非是为了确证一种世外桃源般的生活场景的美好,而只是想指明中国未来法院的现代化所必须面对的事实。我们也承认,乡土社会的秩序和在大多数时候不需要法院维持的秩序必然存在着缺陷,必定会有种种不公平的现象。所以有必要延伸法院的触须,更加坚定我们对中国法院进行现代化改造的决心。但是,我们更愿意指出,在确定了现代化目标的前提下,未来的法院现代化建设必须要注意中国乡土社会的特质,以使我们有迎接困难的思想准备,使我们的改革措施更具针对性。

难题之二:公众对法院的认同与信任感的不足

在被公众所认可、接受并信任、尊重和服从这一点上,未来的中国法院从理论上讲应该比今天做得更好。但是,这又谈何容易。

这一问题与美国学者伯尔曼所说的法律信仰有关。一项法律(制度)要获得完全的效力,就必须使人们相信法律(制度)是他们自己的,而要使人们相信和信仰,法律则必须具有神圣性和权威性。法律如同宗教一样具有四种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这四种要素赋予法律价值以神圣性,并且因此而强化了民众的法律情感。法律的神圣性与民众的虔诚情感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都是由一整套庄重威严的仪式及法律自身所体现的主体情感与社会正义为纽带的,这一纽带的某一链条环节一旦出现扭曲或断裂,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即可能被削弱甚至丧失。由于种种原因,人们对通过法律谋求社会正义的愿望的实现受到阻碍,从而导致了法律信仰精神的失落。在这一点上,培根的话是值得我们三思的:“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把水源败坏了。”未来的法院在这一点上必须改变,否则将无法唤起民众对司法应有的客观、公正、公平精神的崇高信念和信仰之激情,从而导致一种法律信仰危机。

要在法院制度继续现代化的过程中确立公众的法律信仰,一方面要求增加法院的独立化程度,强调法院的司法救济功能,另一方面还需要解决一个重要的技术性难题:对司法审判仪式重要性的强调。仪式是表征法院客观性的形式程序,法律仪式主要强调的是立法、执法、司法程序的严格性与严谨性,它是公众信仰法律的重要的外在条件。忽视司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如法官袍服、法庭布置、表达敬畏的辞令等,就使法律本身无法唤起人们对它的内

心激情。因为严格的法律仪式不仅使法官本人,而且也使所有其他参与审判过程的人都强使自己的个性依从于法律程序的要求。然而,在我国长期以来的司法运作中,并无重视审判活动的仪式化的传统,这对未来法院的继续现代化是不利的。然而,法院运作仪式化的增强也不是简单地说到就能做到的。这个问题应在何种程度被现代化的中国法院所克服,实在需要我们拭目以待。

难题之三:改革的基本思路问题

对于如何改革法院制度,有着不同的思路,对此有必要加以论述,尤其有必要对外发式、激进型的思路加以探讨。人们基本上倾向于同意下述判断:二十世纪的中国历史是一个现代化的历史,它是作为近代世界性的现代化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发生的。因此,它不完全是中国社会自身自然演化的结果。中国的现代化是中华民族在生死存亡关头为救亡图存而作出的自我选择,它没有更多的时间来尝试内生式、渐进型的现代化路径。所以,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过程也就蕴含着一定程度的外发式、激进型的特点,“变法”是自清朝末年以来一直缠绕在仁人志士心中的一个复杂情结。但是,强调通过“变”来建设法治本身不是没有任何问题。正如北大教授朱苏力所指出的:假如我们可以确定我们关于建立现代中国法治的知识是完全的,或者假定外国的法治经验已经穷尽所有有关的知识,或者假定建立法治所要的具体的信息可以某种方式汇合到一个大脑或一个中央权威机构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设计”或“建议”现代法治并非难事,只需按图索骥,演绎成章。然而所有这些假定都是不能成立的。由于任何法治建设的规划都不可能穷尽关于一个社会中法律活动的全部信息或知识,所以我们不可能仅仅依据我们心目中的理想模式或现有的理论来规划、建立一个能有效运作的现代法治。法院制度的变革也是如此,由于未来中国社会中现代法院制度的形成及其运作需要大量具体的、具有中国地方性特色的知识,所以,我们不能完全借鉴西方经验,不能完全以较为急切的心情来构造一个与今天的模式相差很大的法院体系,过于仓促和动作过大的法院制度改革,无论经过何等精密程度的设计和安排,都必定具有超越至少是普通人掌握和预测能力之外,都可能破坏普通人基于对历史的记忆而建立起来的对社会冲突有效解决的预期。

此外,由于中国市场经济建设呈现出不同于域外的特色,当代中国在很大程度上是(尽管不完全是)一种自上而下推进的改革,所以中国的法治建设亦应该有不同于域外的思路,承认政府运用强制力规制经济和社会是有现实意义的。采取一种与渐进型转型相区别的“政府推进型”法院制度现代化模式并非毫无合理性。只是我们以前多

少有些过分地强调了这种改革路径,在度的把握上失衡。在未来的中国法院现代化建设中,强调以渐进型、内生式的改革思路对外发性、激进式做法作出限定,恐怕是较为重要的。

回应上述论析,我们可以建构关于法院制度现代化之改革立场:

1.司法独立的加强

在司法独立已经有所建立的基础上,还应进一步改革,尤其通过下列方面的改革,建构比较完整与国际接轨的独立审判机制。

加强外部独立。应当明确法官独立的基本含义是法官除法律、事实之外,不应考虑,不应受到任何干预。因此,可以明确规定法官审判案件只服从法律,不应受到其它干预。

内部独立的加强。显然,从保障司法独立的角度,从保障现代审判制度顺畅运作的角度出发,都有必要加强内部独立,赋予合议庭以独立审判权力。

独立审判保障机制的确立。法院的人事权受地方控制,法院整体运作也就不具备强有力的持久且不受外界牵制的支撑条件。因此,尽管立法上给予一定独立,且明确允许的干预甚少,但考虑到种种实际因素,法官作出决策自难避免干扰。所以,应将司法直属中央,将政府决定法院财政改为全国人大决定财政,且人大应提供充足财政经费,以避免因财政问题而受制于各方尤其是政府。法院的人事权应也交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且应明确规定法官任职的终身制,不可撤换制。即或撤换,都应以构成犯罪或身体健康状况为条件,否则应交由专门设立的有法官和各界人士参加的纪律惩戒法院(委员会)依司法性质的程序来决定。

2.功能的扩展

法院的基本功能是解决纷争,但其又绝不止于此。现代法院的功能由这一基本项又有多重延伸。对此,法国学者福柯有极其深刻的见解:“无论是有罪还是无罪的判决都不再仅只是一项针对罪行的判决和实施刑罚的决定,它还包含着对正常状态的评定和对可能正常化前景的技术性预测。今天的审判者,无论是法官还是陪审员,当然就不只是在‘判案’了。”功能的扩展和干预面的拓宽也是未来中国法院制度变革的一个方向。

其一,社会干预的扩大与加深。二十年来,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与转型,社会关系由典型的“熟人社会”转向“陌生人社会”,矛盾与冲突日益增多,当然这并不等于坏事,因为这可能恰恰反映了社会的进步和活跃。所以,不管制度设计者自觉还是不自觉,大量的纠纷都需要解决,且在传统纠纷解决体系和社会治理方式趋于失效之际,不少案件涌向法院。这自然意味着法院作用范围的扩大。但毕竟从制度上加以设计更为理性。适应社会发展趋势,应当明确由法院处理具备其它手段、方式所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公正性、程序性,可以使纠纷当事人通过充分发言将情绪与意见在法律允可范围与方式方面予以发泄。

尤其要指出,复杂的社会问题、政治问题都可转化为法律问题,并随时间逐渐降温,经由理性程序使当事人的思维趋于理性化,即使败诉也不至于采取极端行动。司法这一独特的将问题处理“正当化”的作用为其它方式尤其行政方法所不能比拟。所以,通过让尽可能多的适宜用司法方式处理的纠纷处理权赋予法院,能起到非常积极的

作用。“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应当成为设计中国纠纷解决体系与社会治理模式的重要准则。法院应当成为纠纷解决体系中最为权威、最为主要的机构,相应其它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检察机关的体制性地位应予审视与反思。可否借鉴国外做法,实行大司法部制度值得探讨。

其二,权力制约功能的真正发挥与切实加强。一方面,已为立法所确立的对行政机关的制约功能要真正发挥,改变目前的行政审判案件数量甚少的局面。另一方面,从国家政制长远合理性考虑,法院对地方政权机关的制约功能似应考虑,以保障统一的市场经济体系的孕育与发展;而从政治制度的基本原理考虑,职能的适当分工与制约亦未尝不可,所以司法对立法活动依据宪法进行审查(当然也可专设宪法法院),可以探讨。

其三,公共政策功能的建立与发挥。中国法院只是一个重要但地位相对边缘化的机构。然而,从中国社会发展趋势看,既然权力制约都属必要,那么法院在解决各种纠纷时,当遇到立法与行政所未涉及或涉及甚少的事宜,显然不能拒绝审判。相反,基于法律与事实考虑,作出自己的判断,应是法院职责。由此,法院事实上可以而且应该通过审判案件包括新类型案件,形成判断,参与公共事宜的决策。

3.程序法制与程序意识的加强

伯尔曼曾经指出,法律不只是一整套规则,它是在进行立法、判决、执法和立约的活生生的人,它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对法律的程序意义有清醒认识的不独于法学界,而且包括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界,我国著名学者李泽厚、刘再复在《世界新梦》中认为,中国几十年最大的问题是缺乏程序,革命强调的是打破程序重实质与内容,认为程序只是形式。其实程序法非常重要,民主也正是一种理性程序。以人文学者敏锐眼光认识到的问题的确是中国法院制度传统色彩最为浓厚的一个方面。在现代社会的法院体系中,任何法官即使道德上无可挑剔,同时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超过一般人的知识能力,他也无力完全凭自己的经验、知识和智慧明察秋毫地解决现代社会中的复杂案件,甚至会好心办坏事。在这种情况下,在法院体系中强调司法人员必须依据一系列程序和规则来辨识、确定和分配责任。这些程序和规则在一个意义上,是对国家司法权力的制约,即防止权力滥用和出现错误,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意蕴;在另一个意义上也是对法院权力运作的引导和支持,是司法权力正当化和合作化的一个机制和过程。所以,树立程序意识,明确民主政治就是程序政治,程序具有实体法所不能替代的重要功能与价值,从而建构公正、合理的程序法,明确并追究违反程序的行为,应当成为未来法院制度的方向。当然,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出发,合理的程序自然应当是一种高效的程序。

4.司法的职业化应当完成

司法本身的独特性应得到认可并确立。换言之,法律推理的独特性应当认可为司法工作不同于其它活动尤其是立法、行政活动的标志。这给现代社会中的法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他必须是富有技巧、能够理解社会政策和掌握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实践理性知识的人。法官应当从规范文本出发却又并不完全受制于文本,其在尊重各种论据的等级顺序的基础上通过能动活动揭示法律条文的语言争议,从而形成一系列司法规则。这样一种案件处理方式,与其说是审理和裁决,不如说是一种调整,即精心设计和及时修正那些为实现法律目的所需要的政策的过程。基于这种司法的技艺性和独特性,无论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法学家都应当成为具有一体化色彩的职业集团成员,彼此应当交流包括人员交流,相反,没有掌握这种独特技术的人士不能进入这一集团,也不允许担任法官。法律知识与经验应当成为担任法官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与标准。不具备这种条件的人员不能充当法官,更不能担任高级法官。惟有如此,司法之品质方能维持,司法形象也才能树立。你好哦啊,

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依法办事能力

之一:提高法治思维能力需“内外兼修” 张学群 2015年05月23日10:19 来源:学习时报 领导干部提高法治思维能力,就是要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指引下,增强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带头尊崇和遵守宪法法律,自觉在法治轨道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内优素质,领导干部切实增强自身法治思维能力 打铁要靠自身硬。提高法治思维能力首先靠领导干部增强法治素养,自觉做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积极践行者和引领者,坚定信念,努力学习,自加压力,真正从思想和行动上使法治成为一种自觉。 贯彻法治理念。法治理念是法治的灵魂,领导干部能否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决策,是建立在良好法治思维理念基础之上的。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法为尊、保护人权、依法治权等法治理念,把对公平、公正、公开的追求作为内心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习惯,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治权威和公信力。养成用法治理念指导依法行政的良好习惯,让“合不合法,合不合程序”成为领导干部的常用语,使依法履职、依规办事成为领导干部自发的履职导向。重视法治理念的实践运用,在遇到公权与私权冲突、公利与私利冲突时,能够主动运用正当程序等法治理念和法律原则处理问题,坚持依法办事,使决策合法合规,合情合理。 积累法治知识。认真进行法治理念方面的理论学习。法律制度纷繁复杂,以法治理念和法理学的学习为基础才能从中发现主线,从而提高掌握法律知识和应用法律规定的能力和水平。从现实情况看,领导干部不同于专业法律从业者,对其法律知识掌握程度不可能要求那么高,要在法律原则的掌握上下功夫,要认真学习宪法和宪法性法律,理解国家制度的基本内容、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力运行的规则,提升法治思维的高度和广度。加强与本行业内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特别是相关程序法的学习,夯实法治思维的密度和硬度,成为熟练应用法律方法解决问题、依法行政的行家里手。 善学善用法治方法。法治思维能力的养成关键靠实践,领导干部在法治实践中,应善于提高依法思考、依法决策、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弯下腰来,亲身实

浅谈现代教育制度

浅谈现代教育制度 摘要:有人说对教育问题的认识,既是对已存教育进行的基本评判,也引导着进一步的教育研究活动与实践。我想这句话说得很好。现代教育制度是人类进入现代社会的产物,由原来的学校教育制度发展为以学校制度为主体的包括其他教育机构在内的更为完整的形态。当然中国现代教育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弊端,我们如果能更好的了解这些制度中的缺陷,通过中外现代教育制度的对比,能尽量克服制度中的漏洞,并尽一份自己的力,相信我们的现代化教育制度能早日为人们谋福利。 关键词:教育教育制度现代化教育制度中国教育制度现状中外教育制度对比弊端建议 正文: 我们是身处现代化教育制度中的人,我们享受着现代化的设备,电子阅览室,图书馆随你进,几乎每人备有一个笔记本,随时可以查阅相关资料。可是现代化教育制度到底是什么,我国的现代化教育制度的现状是什么,中外的现代化教育制度的区别在哪些方面,我国可以在哪些方面做些改进,我们又能做些什么呢?我们小组将对以上几点进行浅薄的讲述。 什么是教育? 20 世纪印度著名哲学家吉杜?克里希那穆提在《一生的学习》中讨论了教育问题。克里希那穆提站在哲学审问的高度对现代教育进行了很多发人深省的拷问,其对教育问题的严密论述字字句句皆直击现代教育问题的核心要害,给我们展现了现代教育的诸多深刻的内在危机,为我们进一步探索与深究现代教育的改革之路建设性地指明了方向。 克里希那穆提认为,“传统的教育,使独立思考变得极端困难。附和随从导致了平庸”;并且“教育不但没有唤醒个人的智慧,反而鼓励个人去沿袭某种模式,因而阻碍了个人”的发展;与此同时,“现在的教育将我们塑造成一个个毫无思虑的人,对于我们天赋的发掘,现代教育甚少助益”;更为“不幸的是,现行的教育制度正促使我们变得卑屈,变得机械化,变得毫不思考,虽然教育唤醒了我们的智力,然而,它使我们的内心残缺不全、矛盾、没有创造力”,因此,这种教育并不能帮助我们冲破这些限制而成为一个完整的人”;由于“现在的教育所关心的是外在的效率,它完全忽视——或有意歪曲——人的内心;它只发展人的某一部分,而让其他部分自生自灭”;故而“今日的教育已全盘的失败,因为它过分强调了技术,由于这种技术的过分强调,我们便毁灭了人”,从而造就出了畸形的人,危害人自身的整全性并威胁着社会的和谐性——“孩子的身心一开始便被分裂了,其结果是在个人和社会中造成祸害”。 正是基于其对现代教育诸多弊端的强烈不满之上的这些犀利的批判,克里希那穆提高屋建瓴地指出,“我们之所以缺乏创造力,是因为我们整个社会与道德的文化以及我们的教育方法,均是以智力的发展为基础”;“教育,并非只是用来训练心智。训练提升了效率,然而却无法造就一个圆满的个人。一个只接受训练的心智,只是过去的延续,这样的心智永远无法发现新的事物”;所以,“教育并非只是获取知识,聚集事实,将之编集汇合”,因为“教育的功用在于培养完整的人”;从某种层面上来讲,教育是唤醒人的智慧的一项自觉的哲学实践活动;“教育的目的,并非制造学者、专家、寻找工作的人,而是培养完整的男男女女”,即我们的“教育的最大任务在于产生一个完整的人”——“我们需要的不是理想家或有着机械化心智的人,而是有智慧且自由完整的人”;“正确的教育,意指自由与智慧的培育”;不仅如此,而且正确的教育也极为关心个人的自由;并且在终极意义上,“真正的教育,乃是帮助个人,使其成熟、自由,绽放于爱和善良之中”。

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篇一:大学管理规章制度】 大学管理规章制度 (一)宿舍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对各寝室的管理,逐步建立完善管理与监督体制。我院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2)学员不得随意寄宿它处,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向宿舍管理员请假。宿舍内不得留宿外人,特殊情况应报生管处批准。因病休息于宿舍,应有专业老师的签字,并在生管处登记。 (3)搞好宿舍卫生,每天起床后要整理内务,并保持宿舍整洁。学生宿舍卫生由宿舍长每天安排宿舍成员轮流值日。保持好室内外整洁,室内物品摆放有序,严禁往走廊、窗外倒水,抛扔杂物。 (4)注意安全,离开宿舍时关好门窗。严防事故,不准在宿舍点蜡烛,不准私接电源,不准在床上蹦跳打闹,不得在宿舍藏有违禁品。并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注:私藏违禁品扣宿舍整体学生综测0.2分,物品摆放脏乱扣当事人综测0.1分,室内卫生差扣当天值日学生综测0.2分。其余违规行为学生会将按情况特殊处理。 (二)上课管理制度 为 【篇二:大学团支部规章制度及管理细则】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2012级第一团支部团支部规章制度及管理细则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2012级第一团支部 目录 卷首语 (3) 团支部建设管理制度 (4) 支部委员会制度 (4) 团支部奖惩制度 (7) 监督、请假制度 (8) 通知宣传制度 (9) 文体活动与赛事管理制度 (9) 考勤制度 (9) 学风建设制度 (11) 宿舍监督管理制度 (12) 宿舍长职责 (12) 宿舍文明建设 (12) 卷首语 大学是社会的缩影,大学四年年是我们逐步实现自我完善、不断成熟和独立的重要时期,任何一位同学应在这段美好的人生、美好的时光中接受平等的待遇。我们是一个团结的集体,本规章旨在实现团支部生活中集体与同学个体的和谐,同时规范支部委员的行为。 总则

法务管理规章制度

法务管理制度 为打造企业“依法治企、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合规文化,构建企业全员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提高企业法律风险的识别、防范和处置能力,建立完善“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为主,事后救济为辅”的法务工作机制,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管理制度,制定本法律事务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工作职责 第一条集团法务管理中心(含地产建设集团内设法务部)统一监督和管理全公司范围内法律事务工作。 第二条集团法务管理中心负责: 1.组织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2.建立、健全公司合规文化培育机制。结合公司业务需求,定期组织实施业务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定期开展公司案例自查自纠活动。 3.参与公司重大经营活动(投资、融资、并购、重组)的前期调研,为项目决策提供专业性法律意见支持,参与后期合同的谈判、起草、签订工作。 4.制定、修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合同范本,定期检查合同签订、履行、管理情况。 5.代表公司处理商事、刑事案件。 6.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合同的审核。 7.聘请和管理外部律师。 第二部分法律事务上报 第三条各产业集团(门店、分公司)在发生涉法纠纷事件时,须在事件发生之日起3日内将所涉及事件按法律事务联络人—店长(分公司负责人)—区域负责人—集团法务管理中心的流程,以签呈单的形式,通过OA办公平台上报。 第四条上报的公文内容主要包括:所涉法律事务的基本事实情况、相关材料、目前进展、初步解决方案。 第五条集团法务管理中心接收后由负责人指派具体承办人,承办人在接案后1日内填写收案

登记表并统一分配案号。 第六条案件结案后由承办人将结案报告及法律文书归档,并将结案报告抄报产业集团分管常委。 第三部分法律事务联络人、责任人及责任考核 第七条各门店(分公司)办公室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律事务联络人,负责本单位的日常法律事务与法务人员工作对接,配合法务人员开展案件证据收集和纠纷处理谈判。 第八条各门店(分公司)负责人为本单位法律事务责任人,对日常经营中出现的纠纷负责牵头处理,处理过程中负责人要有明确处理意见。 第九条各单位案件的发生率与处理结果定期由集团法务中心进行统计,抄报产业板块分管领导和集团考核办,进行经济和责任考核。因管理失误出现的损失要追责到底。 第四部分合同管理 第十条合同分类 集团范围内合同主要分为:营销类、采购类、工程类、财务类、人事类、法务类、IT类、标准类(百货\家居零售专用)、其他类等九类合同: 1.营销类:媒体广告发布合同、短信群发、文娱赞助合同、营销策划合同、展会合同、年度媒体广告发布框架合同等。 2.采购类:买卖合同(含设备、物料、服装、办公用品、劳保用品、节日福利、促销礼品)、制作物定制合同等。 3.工程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安装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审计合同、消防施工(检测)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电梯采购合同、电梯安装合同、水电燃气网络施工合同、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等。 4.财务类:企业年度财务审计合同、税务咨询合同等。 5.人事类:员工培训合同、会务承办合同、委托招聘合同、劳务派遣合同等。 6.法务类: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案件委托代理合同等。 7.IT类:软件开发服务合同、财务软件采购合同等。 8.标准类:摊位租赁合同、百货零售联营合同、写字楼租赁合同等。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上栗运管所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确保行政执法权由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熟悉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交通局和全体执法人员的形象,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人员培训 第二条坚持实行学法制度。各股、队、办在学习例会上都要安排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辅导或宣讲,学习内容以综合法律知识、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交通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为主。 第三条坚持自觉学习制度。全所人员要坚持自学法律知识,学习时要结合执法实际写出笔记。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对执法人员学习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考评执法人员执法情况的依据。 第四条所每年要对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统一考试。 第五条通过学习培训,要使全所执法人员熟练掌握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为实施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奠定基础。 二、执法资格管理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县法制办培训考试合格,由所向上级部门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后持证上岗。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未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可参加与行政执法活动、协助行

政执法人员共同完成工作任务,但不能代表市运管处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行政执法证只限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本辖区范围内执行公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证件遗失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法制机关报告。 第九条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应将执法证件交回,由所按规定程序交上级法制办注销。 第十条执法人员越权使用执法证件或执行职务时不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以及利用证件谋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由市运管处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暂时收回其执法证件。暂时收回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按照《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执行。被暂时收回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下岗学习培训,在改正错误后再申请发还。 三、执法人员纪律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在公务活动中以权谋私、优亲厚友,做到公正执法; 2、不准刁难管理相对人,不准吃、拿、卡、要,做到勤政为民; 3、不准接受管理相对人的各种宴请、礼金、礼品,做到公正办事; 4、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管理相对人从事行政违法活

现代大学制度

现代大学制度研究综述 大学制度是大学理念的具体规定,是保障大学现实运行和战略、规划发展的重要规定。关于现代大学制度的思考,已经成为高等教育理论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如何用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来规范大学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规范大学的办学行为,提高大学的办学质量,是大学治理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有关“现代大学制度”的概念,目前在教育理论界还没有一个确切和公认的定义。国内不少专家学者提出了各自的看法。别敦荣提出“今天之所以建立的现代大学制度,既不是19世纪的德国大学制度,不是20世纪的美国大学制度,也不是20世纪20~30年代的我国大学制度,而是针对我国大学所承担的历史使命,在解决数十年来大学制度存在积弊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新大学制度。”潘一山等提出“所谓现代大学制度,就是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民主管理,明确大学举办者、管理者和办学者之间的关系和义务,全面把握和落实大学作为法人实体和办学主体所应具有的权力和责任的一种管理制度。”别敦荣、潘一山等学者们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是基于一定的理论基础而提出的,从不同的角度来阐述各自的观点。笔者认为现代大学制度是现代大学理念的载体,是规范大学运行的规范和原则,是符合中国

国情和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的、所有权和管理权相分离的运行与治理的规则体系的总和。 而现代大学制度的内涵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主体性。大学应当是独立的,应当以独立法人的身份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社会义务,完成自身的使命。二是开放性。大学应当是开放的,应当以开放的姿态接纳各种学术思想、各种学术流派,包容人类各种不同的文化,增进不同文化的交流与融合,促进文化互动、相互理解和国际化,从而达到春秋战国时期“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化繁荣局面,实现习近平总书记“中国梦”的文化复兴。三是人文性。大学应当更加关注人性与人的发展,严格遵循“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实现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的融合,致力于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和社会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四是卓越性。大学应当更加关注质量,更加关注效率,更加关注社会进步和文化发展的需要,用优异的人才、创新的科学成就和高品质的服务促进社会的进步。 大学的主体性要求在大学内部要建立起“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内部组织结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开放性和人文性则要体现为学术管理上的“无为而治”;卓越性则要求把“钱学森之问”——为什么我们的学校总是培养不出杰出的人才?——摆在高校发展战略的首要位

浅谈现代教育技术在教学中的重要性

浅谈现代教育技术在教学中的重要性 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营上镇民家小学陈旭 【摘要】: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当前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发展的需要,在我们的日常教学中,广大教师必须充分认识到现代教育技术在教育中的重要地位,从而进一步推进我们教育现代化发展的进程。 【关键词】:现代教育技术信息素养课程改革 目前,不少学校的教学设施设备很先进,但大多数教师在教学中还是靠一本书、一支粉笔、一张嘴来工作,每天都要从事大量极其繁重的重复性劳动,不能把现代化的教学手段作为常规性的教学手段,教学设备基本上属于装饰品,仅在公开课中亮一下相,现代化的教育教学设备远远不能转化为教育质量。这样,现代化的教学设备无异于一堆“高级垃圾”,造成了人、财、物的浪费。英格尔斯曾说过“再完善的现代化制度和管理方法,再先进的技术工艺,也会在传统人的手中变为废纸一堆,”因此,非常有必要来提高广大教师的现代教育观念,让广大教师认识到现代教育技术对当前教育教学的重要性。原国家教育部部长陈至立强调指出“要深刻认识现代教育技术在教学中的重要地位及其应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是现代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下面从这两方面来谈谈。 一、现代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知识经济是21世纪的主旋律,世界从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转变,

社会经济的战略资源从资本转到知识,转到信息。回顾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在农业社会,是将物质作为资源来利用;在工业社会,是将能量作为资源来利用;在信息社会,则是将信息作为资源来利用。据美国公布的统计资料,1992年亿万富翁的排名版首次由微软公司总裁比尔·盖茨以65亿美元的个人资产(到1997年已达到510亿)荣登榜首。而在过去,美国的亿万富翁是钢铁大王、石油大王,他们依靠钢铁、石油这类资源,而比尔·盖茨是以知识和信息为资源,这是一个历史性的变化,这充分说明了知识、信息在国民经济中的重大作用。 信息时代的到来,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深刻地影响着教育的发展,对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信息技术的发展是以教育为基础的。信息技术越来越向高、精、尖的方向发展,社会发展越需要教育培养出具有高学历,高深知识,适应信息时代,掌握信息技术,富于创新精神的人。这就要求我们的教育培养出具有信息素养的人才。在信息社会,信息的获取、分析、加工、利用能力成为继“读、写、算”能力的第四文化立足点。如果缺乏信息方面的知识与能力,就相当于信息社会的“文盲”。为了适应信息时代的要求,我们需要将教育与信息统一起来,将教育与计算机结合起来,大力发展以计算机为核心的现代教育技术,特别是多媒体技术。在我们的日常教学中,通过应用以计算机为核心的现代教育技术,来建构新型的教学模式,如通过互联网络,学生可以学习如何检索、核对、判断、选择和处理信息,以达到对信息的有效利用,从而真正培养学生的信息能力。

现代教育制度发展趋势

现代教育制度发展趋势 1、加强学前教育及其与小学教育的衔接 2、强化普及义务教育、延长义务教育年限 3、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朝着相互渗透的方向发展 4、高等教育的类型日益多样化 5、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界限逐渐淡化 6、教育制度有利于国际交流 教学的一般任务传授系统的科学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2 发展学生的智力体力和创造才能3 培养社会主义道德和审美情趣奠定学生的科学世界观基础4关注学生的个性发展 教育的民主化 一方面,它追求让所有人都受到同样的教育包括教育起点的机会均等,教育过程中享受教育资源的机会均等,甚至包括教育结果的均等,这就意味着对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学生予以特别照顾 另一方面,教育民主化追求教育的自由化,包括教育自主权的扩大,如办学的自主性,根据社会要求设置课程、编写教材的灵活性,价值观念的多样性等。 教学的原则 直观性启发性巩固性循序渐进因材施教理论联系实际 编写学科课程标准和教材应遵循的原则:思想性和科学性统一;理论联系实际;稳定性和时代性结合;系统性和可接受性结合 教学过程的结构引起学习动机巩固知识运用知识检查知识 教学的程序备课上课作业检查与批改课外辅导学业成绩考查与评定 备课钻研教材了解学生制定教学进度计划 上好课的具体要求目标明确内容正确方法得当表达清晰气氛热烈 课的结构组织教学检查复习讲授新教材巩固新教材布置课外作业等 班主任地位作用班主任是班级建设的设计者班级组织的领导者班级人际关系的艺术家 班主任的管理 1了解学生,研究学生2 组织和培养班集体3协调校内外各种教育力量 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 2 是全面发展的教育3是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教育 4是以培养创新精神为重点的教育 教学过程是一种特殊的认识过程:认识的间接性、交往性、教育性、有领导的认识教师职业角色传道者授业解惑者示范者管理者朋友研究者 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 教育对儿童身心发展的作用 教育学》名词解释汇总 学制 非指导性教学法 学生主体性 人的全面发展 班主任 教育全国化

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

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 【篇一:法院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审查权】 法院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审查权 公司规章制度在国外有多种称谓,如雇佣规章、就业规则、工作规 则等。我国1954年的《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颁布之后,曾 长期将其称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1994年《劳动法》颁布之后, 始称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本文称作“公司规章制度”或“公司管理 制度”。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实际,制定并认可 的由用人单位权力保证实施的组织生产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 度的总和。具体而言,公司规章制度包含以下三层意思:第一,公 司规章制度的制定依据必须合法;第二,公司规章制度重在规范单 位内部劳动关系;第三,公司规章制度的效力范围仅及于本单位内部。 法院对用人单位公司规章制度合理性的审查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一)》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 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可知用人单位有权制定本单位的公司规章制度,且有可能在司法实 践中被作为裁判依据。法院对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除了合法性 审查之外,是否有合理性审查权,在司法界向来存在争议。一种观 点认为,企业生产的情况不尽相同,对劳动者的要求千差万别,规 章制度的合理性难以判断。如果赋予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等于剥 夺了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权。只要公司规章制度同时符合“制定主体 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这三个要件,那么该制度则可视为有效,

依法行政工作制度

依法行政工作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各、委、科室应按照法律、法律、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重大事项及时向县政协领导报告。 2、遇紧急事件、重大事故和自然灾害,各委、科、室必须第一时间上报分管主席。 领导干部学习制度 1、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局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2、领导干部每季度集中学法一次,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2小时。 3、分管领导要掌握所分管部门的学法情况,经常进行督促检查。 4、学法内容为涉及到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的法律知识。 5、学习形式可以采取轮训、讲座、研讨、自学、调研等多种形式。

政务公开制度 1、在贯彻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过程中涉及需公开的事项,适应本制度。 2、除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以外,各委、科、室对调研报告、调研与视察等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开。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关系到本地局改革、发展、稳定等重大决策,应当通过有效形式征求本届委员意见和建议;各委、科、室应当向本届委员提供自由索取有关文件或资料的便利条件。 3、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机构设置情况、管理权限和主要职责; (二)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操作标准,本部门制定的办事制度、办理要求、办事步骤、时限等程序性规定。 (三)机关工作纪律、群众举报电话和投诉办法。 (四)各委、科、室形成的调研报告、调研与视察等。 4、在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立政务公开栏和举报箱,同时在县政协网站设定的本单位网页上公布政务公开内容。

法制宣传工作制度 1、县政协机关开展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适用本制度。 2、机关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机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考核评比,信息报送等工作。 3、各委、科、室要认真落实普法宣传教育计划,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要做到及时广泛、形式多样、重点突出、注重实效。 4、各委、科、室对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县委、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到两个以上部门,由机关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共同做好组织宣传工作。 5、宣传贯彻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利用宣传栏、板报和局域网等; (二)根据情况需要,召开全机关性的宣传贯彻动员大会; (三)印发有关宣传材料。 6、各委、科、室法制宣传员要充分发挥作用,认真履行职责。 7、机关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机关法制工作开展情况和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上报到机关主要领导。 8、机关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全机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效果评估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各执法单位对本部门行政执

论大学制度建设的目标向度(一)

论大学制度建设的目标向度(一) 论文关键词:大学制度建设理念实务现代性 论文摘要:制度建设乃大学发展的根本,大学制度建设一方面与大学发展的内在张力密切相关,另一方面又受到社会需求和学生成长需要的影响。大学制度建设理念和实务的发展与演变要求大学制度建设进行现代转型,因此需要对大学制度建设的目标进行矫正:应紧扣大学作为社会中心的目标,优化配置高校人力资源,不断促进制度供给与创新。 现代大学的发展涉及到人才培养质量、教师教育机制、后勤供给保证、社会服务水平、各级党组织及群团组织建设等诸多公共管理学与教育管理学范畴。经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大学“社会中心地位”的获得。一方面与大学发展的内在张力密切相关,另一方面又受到了社会需求和学生成长需要的影响。不论大学的发展关涉多少领域,受到何种影响,其中一条鲜明的线索。乃大学制度建设的状态与水平。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大学的创新发展就是大学制度建设的应然与实然状态,制度建设乃大学发展的根本。究其根由,深受制度管理学的影响与辐射,包括大学在内的各类法人实体均试图通过制度的变革与创新来填补自身发展进程中制度缺失的领域,来拓展制度运行的空间,调整自身发展的方向,这是高等教育管理走向科学发展,实现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与内在驱动力。 一、大学制度建设的理念和实务考察 制度是文明社会的产物。从字面意义上考察,“制”在于节制与制衡:“度”强调尺度与标准;制度是对人类思想行为与实践活动起制衡作用的一整套行为规范。承接此意,大学制度就是大学的生存与发展所必须遵循的某种规范体系。值得追问的是,现代大学制度缘何产生?怎样发生作用?作用的机理如何?回答上述问题,不妨抓住这样一个基本出发点,即大学制度设计的理念。 理念是大学制度建设的重要起点。首先,大学制度建设深受“领袖论”的影响。在所有关于技术创新与进步的理论中,诸如新增长理论、后发优势理论、非均衡增长理论均把大学推举为区域经济、人文科技与社会发展的中心,大学的发动机效应使得“领袖论”的观点独树一帜,备受推崇。大学的领袖气质吸引了政府决策者、教育管理者与社会投资方的眼球.一时间大学成为了各方利益主体追逐的“大蛋糕”。政府给出许多优惠政策,学校筹措巨额经费,企业粉墨进场。在“领袖论”思想的主导下,学校除了在事关发展命脉的高层次人才和科研团队的培养方面制度优先且愿意慷慨解囊外,师生的待遇与权益、教学基本建设等制度的供应十分疲弱。其次,大学制度建设深受“话语权论”的制约。在“学制”与“官制”的博弈中.大学对社会事务的参与已经不再满足一般意义上的社会服务功能。似乎再好的服务规范也只能获得社会的一点赏赐而已,唯有与“话语权”相匹配的大学的能力和地位。才能使大学获得主动权与自主权。大学凭借自身所拥有的人才、科技方面的优势,一厢情愿地诠释着办学自主权的重要性. 这种理念下的高调与“话语权”.设置了大学与社会互动的制度屏障。例如,一些地方性高校总埋怨不能得到一些地方项目,这些项目落入中心城市重点高校囊中是因为当地政府不支持,其实需要反思就是地方高校对服务性制度建设的定位问题。此外.大学制度建设深受“万能论”的阻碍。近年来.大学的中心地位被全能化,不管教书育人的基本功能发挥的如何.也要在社会责任上先贴上醒目的标签,社会需要什么大学就能生产什么。似乎只有应用性的热门专业、持续攀升的科研奖项、门类众多的研究所,才能代表大学的生命力。大学的长久发展遭遇“万能论”的误区.一些基础性的制度建设难以启动、见效和维持,基础知识和认识能力的探求的方向被扭曲。相反,大学的“万能”引发了巨人症,衍生出教育质量的滑坡、科学精神的缺失、师生关系的矛盾、科研团队的不和谐等一系列集体“症候”。 实务是大学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大学制度建设依托的母体就是实践,它必须通过一系列举措与途径来体现实际的使用效力.这种由实务作支撑的执行力,建立在制度目标必须权衡大

大学班级管理制度规章制度

大学班级管理制度规章制度 班级规章制度及管理细则 大学是社会的缩影,大学三年是我们逐步实现自我完善、不断成熟和独立的重要时期,任何一位同学都应在这段美好的人生、美好的时光中接受平等的待遇。本规章旨在实现班级生活中班集体与同学个体的和谐,同时规范班干部的行为。 总则 为便于班级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班风,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加强班级凝聚力,提高我班的影响力,以全面发展为原则,着眼大局,发挥“气有浩然,学无止境”的精神,特制订本制度。 章程 一、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热爱工商管理系,热爱班集体。二、 尊敬父母,尊敬领导老师,团结同学。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遵守校规校纪,遵守班规班纪。三、四、五、六、 爱护环境,爱护校园,爱护寝室。讲卫生,讲礼貌,讲诚信,讲原则。勤俭节约,勤奋学习,坚持不懈,积极进取。 同学是朋友,室友如兄弟(姐妹),互帮互助,共同成长。 班委管理制度 班委是以班长为核心、团支书,副班长、学习委员、生活委员、宣传委员、心理委员、组织委员、信息委员、纪检委员、体育委员、文艺委员及宿舍长、晨读长组成的管理团队。班委存在的目的在代表最广大班级成员的意志,行使各自的职权,并在院级、系部领导老师的指导监督下顺利开展各种活动,以利于班级长远发展和广大同学的全面进步和健康成长。 一、班委的产生

第一条班委的产生遵循自愿优先的原则,由本人在班干部选举或换届时候提出 申请,经全班同学民主投票选举,由辅导员监督。 第二条班委应设以下岗位:班长、团支书,副班长、学习委员、生活委员、宣 传委员、心理委员、组织委员、信息委员、纪检委员、体育委员、文艺委员及宿舍长、晨读长。 第三条班干部经投票通过,应认真履行其职责,根据班委工作指南、班干部职 责指南做好份内的工作,以服务同学为己任。 班团委分工 班长:全面管理班级事务,副班长协助,共同合二、班委的职责作;与团支书互为AB角。

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规章制度

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规章制度 南阳市第七十二小学校2018 年1月至2018年12月

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规章制度汇编 一、前言 以提高全体学生的整体素质为根本目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创办一流现代化农村小学,造就未来高素质合格公民是我们的办学宗旨。为农村现代化建设奠基,为孩子未来发展铺路是我们的办学理念。以德育人、以情育人、以美育人、以乐育人是我们的教育思想。为了加强我校制度化管理,使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科学化,保证我校素质教育、教育科研的顺利进行,再一次结合本校的实际,对已有的制度进行重新审查、调整和补充,编印成一本较系统的《南阳市七十二小学依法治校规章制度》。 二、目录 第一部分岗位职责 1.校长职责 2.教导主任职责 3.总务主任职责 4.少先队辅导员职责 5.办公室主任职责 6.班主任职责 7.教研组长职责 8.备课组长职责

9.档案管理员职责管理 10.门卫工作人员职责 第二部分规章制度 11.办公制度 12.班主任考核制度 13.红领巾值日制度 14. 教室规范化管理要求 15. 校运动会制度 16. 课间操、眼保健操评比制度 17.班主任例会制度 18. 教师十要十忌 19. 师生卫生巡查评比制度 20.教学常规管理制度(见细则) 21.教研组工作管理制 22.教科研课题管理制度 23.备课制度 24.上课制度 第三部分后勤制度 25、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26、教学楼管理与使用制度

27、学校物品购买制度 28、学校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29、班级物品管理制度 30、门卫收发室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岗位职责 一、校长职责 1、根据教育方针、上级指示、学校办学思想和本校实际、制定教育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凸显办学特色。 2、根据上级指示和本校实际,制定学校工作计划。 3、审定教学工作计划。 4、制定和组织实施教学管理制度。 5、主持制定和实施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的购置计划。 6、主持制定教师培养规划。 二、教导处主任职责 1、协助校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贯彻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教学计划,根据课程标准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督促、指导教研组、备课组和教师制定教科研计划。 2、负责建立与健全学校各种教育、教学、教师业务档案资料,加强学籍管理。

规章制度-依法办事规章制度

依法办事规章制度 篇一:领导干部依法办事制度 五、办事纪律(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严格遵守价费审批权限,禁止越权调价批费行为。(2)认真学习掌握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和价格业务知识,大力开展调查研究,提高工作水平,以优良的服务、优等的质量、快速的效率履行审批的职责。(3)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正廉洁,坚持原则,办事公开,杜绝人情定价调费。(4)认真受理和正确对待群众的投诉举报,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严格遵守工作权限,禁止越权行为。(二)认真学习掌握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和业务知识,大力开展调查研究,提高工作水平,以优良的服务、优等的质量、快速的效率履行职责。(三)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正廉洁,坚持原则,办事公开,杜绝人情。(四)认真受理和正确对待群众的投诉举报,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五)对来我单位联系工作的人员要热情接待,态度和蔼,主动宣传,耐心解释,文明礼貌。(六)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纪律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七)提高办事效率,搞好优质服务,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理应作出说明。(八)

秉公办事,不询私情,廉洁奉公,禁止以权谋私,不得借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报”。 篇二:领导干部依法办事制度 县政协领导干部依法办事制度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严格遵守工作权限,禁止越权行为。 (二)认真学习掌握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和业务知识,大力开展调查研究,提高工作水平,以优良的服务、优等的质量、快速的效率履行职责。 (三)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正廉洁,坚持原则,办事公开,杜绝人情。 (四)认真受理和正确对待群众的投诉举报,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五)对来我单位联系工作的人员要热情接待,态度和蔼,主动宣传,耐心解释,文明礼貌。 (六)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纪律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七)提高办事效率,搞好优质服务,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理应作出说明。 (八)秉公办事,不询私情,廉洁奉公,禁止以权谋私,不得借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报”。

如何严格规章制度抓好部队日常工作

如何严格规章制度,抓好部队日常工作 如何严格规章制度,抓好部队日常工作 有一个著名的箍水桶理论:一只木桶能够装多少水取决于最短的一块木板长度,而不是最长的那块。这个理论还可以继续引申一下,一只木桶能够装多少水不仅取决于每一块木板的长度,更重要的是取决于是否能将每块木板紧密地箍在一起,如果木板与木板之间存在缝隙或者缝隙很大,同样无法装满水。而我们的部队就像是一个水桶,一支部队的战斗力如何,不仅取决于每一名官兵的能力素质,更重要的是取决于这支部队是否有严明的军纪,是否有巨大的向心力和凝聚力。由此可见,严明的军纪可以将我们每一名官兵牢牢地“箍”在一起,形成一个团队整体,表现出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这就要求管理者要严格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抓好部队日常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部队养成良好的条令素质,具备优良的战斗作风,成为无坚不摧,所向披靡的劲旅。那么我们作为一名基层管理者,如何才能严格规章制度,抓好部队日常工作呢?我觉得应做到以下三点: 一、强化教育,不断打牢官兵思想基础 教育是管理工作的基础,也是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严格落实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抓好部队日常工作,就必须坚持思想为先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取得管理工作的主动权。所以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要加大条令条例、法纪教育,扎实打牢官兵守条令、讲服从的思想基础。在日常思想教育中,应做到以下三点:一是严格落实教育时间,确保教育的经常性。坚持每月落实法纪教育,增强官兵法纪意识;落实每周进行条令条例学习教育,强化官兵条令观念;结合官兵思想实际,适时进行随机教育,确保官兵思想积极向上不滑坡。二是严格教育制度,增强教育的有效性。教育前都要认真进行备课示教,并严格把关,保证备课质量,确保教育效果的落实。三是严格规范教育内容,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对每次教育内容要进行严格筛选,本着“牢记本职的,掌握共同的,熟悉基本的,了解相关的”的原则,搞好条令条例和安全规定的学习。通过教育学习达到部队按条令运行,干部按条例带兵,战士按条令办事的良好氛围。 二、狠抓落实,以严格执纪规范官兵行为 教育是根本,制度是保证,执纪是前提。要严格落实规章制度,作为一名管理者,必须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一)干部带头以身作则 各级领导干部,既是我军纪律和条令的执行者,又是部队遵守纪律、执行条令的领导者和组织者,责任十分重大。正如毛泽东所说的:“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邓小平也指 出:“群众对干部总是要听其言、观其行的,连长指导员不以身作则,就带不出好兵来;领导干部不做出好样子,就带不出部队的好风气,就出不了战斗力。”“将欲治人,必先治己。”领导干部带头遵守规章制度,模范地执行条令,严格依据条令管理部队,就能带动整个部队,把条令条例、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好。干部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做到处处带头,以身作则,主要是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要严于律已,

简述现代教育制度发展的趋势

简述现代教育制度发展的趋势 1、加强学前教育并重视与小学教育的衔接 2、强化普及义务教育,延长义务教育的年限 3、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朝着相互渗透的方向发展 4、高等教育的类型日益多样化 5、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界限逐渐淡化 6、教育制度有利于国际交流 简述现代教育发展的趋势 1、教育终身化 2、教育社会化 3、教育生产化 4、教育民主化 5、教育国际化 6、教育现代化 7、教育多元化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观念包含了哪些内容? 1、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 2、素质教育是全面发展的教育,它强调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3、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教育 4、素质教育是以培养创新精神为重点的教育 新理念教育下新的教师观与新的学生观 新的教师观: 1、教师角色的转变:教师要千方百计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在探究性学习中要建立一个健康、平等的新型的师生关系,“自主、合作、探究”是课堂的主题

2、教师行为的转变:教师注重的应是学习方法的培养、学习过程的探究,而不是要求学习对知识的死记硬背 3、课堂教学方式的转变:课堂教学主要体现三阶段:问题与情境、活动与探索、整理与反思 新的学生观: 1、学生是发展的人 2、学生是独特的人 3、学生是责权的主体 4、学生是学习的主人 试论当代课程改革的发展趋势 1、课程政策的发展趋势:为了应对变化中的技术、政治、经济、国际内外环境等方面的挑战,大多数国家的课程政策都强调社会协同、经济振兴和个人发展方面的目标;开发既确保核心内容的学习,又为选修学科提供更多机会的课程框架;确认了整体主义的课程取向,强调心智、情感、心理和精神向度的平衡,也强调了儿童中心的、活动本位的教学方式的重要性,促进创造性思维、问题解决的能力,并鼓励自我导向学习;课程开发征求多方意见,对课程实施问题的决策制定倾向于下移到地方和学校一级。 2、课程结构的发展趋势:课程结构从内容本位转向内容本位与能力本位的多样化结合;调整课程结构,吸纳新出现的课程领域;小学和初中阶段诸学科的连续性日益增加。 3、课程实施的发展趋势:课程实施的“忠实取向”正在被“相互适应取向”和“课程创生取向”所超越;教师的专业发展是职业发展是其职业生涯的有机组成成分;在课程信息的传播过程中信息技术的应

大学教学规章制度

大学教学规章制度 篇一:大学生规章制度 电子信息工程1104班班级规章制度通信与信息工程学院 电子信息工程1104班20XX年12月8日通信与信息工程学院20XX 级电子信息工程1104班班级规章制度为使我班各项活动顺利开展,提高并融入加强集体凝聚力,使同学们能够顺利的完成大 学生活,将自己培养成为优秀的大学生,特制定班级公约如下: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同学们的日常行为,营造一个和谐美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创建一个文明团结 的,积极向上的,有强烈集体凝聚力的,学习氛围浓厚的优秀班集体,全班每一个同学应以一个 合格大学生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自己的行为,有强烈的责任感和荣誉感,以主人翁的姿 态积极维护班级荣誉。 细则 一、班级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①有参与班集体的活动的权利;②有使用班级各种资源的权利;③有对班委提出批评 和意见的权利;

④有参与班级管理,选举和被选举为班委的权利; 2、义务: ①有缴纳班费的义务;②有参与班级体活动的义务;③有服从班委的管理及积极配合班委的工作的义务; 二、班委会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①对班费合理支配(收取和支出)的权利;②给班级成员一个客观公正的评价的权利;③对本公约的解释权 2、义务: ①全心全意为班级的所有同学服务的义务;②维持班级正常运行的义务③接受所有班级成员监督的义务 三、班级日常管理制度 1、考勤制度 ①上课不迟到,不早退;②请假需先向导员写假条请示,得到批准后将假条交由班长登记保管。如有特殊情况, 应先告知导员再告知班长,事后补假条;③迟到、旷课、早退等违纪情况按照学校相关规定 作相应处理。 2、学习制度 ①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特殊情况履行正当请假手续②尊重师长;③上课认真听讲,积极举手发言,不做与课堂无关的事情(不睡觉,不玩手机、mp3等);④配合任课老师和学习委员的工作,认真完成作

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路径分析.doc

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路径分析 现代大学理念是作为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理论导向,是大学的内外关系规范化的规则及运行机制。建设现代大学制度是目前中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关键性议题。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责任主要由大学、政府、社会来承担,从大学自治、政府协调、社会参与三方面来浅析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路径,有利于现代大学制度的建构。 现代大学制度;大学自治;政府协调;社会参与 一、现代大学制度的内涵 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在我国高等教育界逐渐开始使用“现代大学制度”一词,同时致力于研究其内涵和特征。大学制度主要是针对如何对大学进行管理,从而形成的相应的治理框架和规范体系。无论国内外,大学制度是在大学的设立中应运而生的。不论大学制度形成的诱导因素是政府还是社会,它都伴随在大学发展的每一个阶段。我国近现代大学以及高等教育架构是通过到西方国家留学、邀请西方老师任教、开办洋务学堂、学习西方大学理念和规范。我国的大学制度先后通过研习和效仿欧洲国家大学制度和美国大学制度。在1949年至1978年的30年间,经过“苏联模式”和解放区高等教育模式的激烈冲撞之后,形成了将政治和教育高度交融的“革命化大学制度”。现代大学制度是在现代社会的背景下产生的,它主要包含两大方面,一是宏观层面,主要谈及大学、政府、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二是微观层面,主要谈

及大学在其内部管理结构,其主要谈及关于大学的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二者之间的关系。教育部前部长周济同志在中外大学校长论坛在报告中涉及到现代大学制度,即“重视大学自我发展与自我约束机制的有机统一,强调大学办学自主与社会职责的相辅相成,追求大学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平衡和谐,鼓励大学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密切结合”。目前需要对几个关键性问题做出进一步阐明,有助于我们对现代大学制度的内涵做更深入的掌握。第一,现代大学制度并不是现在的大学制度也不是西方国家的大学制度。从时间和区域层面理解现代大学制度。时间层面,当前世界的大学都可以理解为“现代大学”,现代大学制度是已经存在的制度。从区域层面,认为发达的西方国家的大学制度就是现代大学制度。上述理解是有待商榷的。历史时期不同,就有不同的大学制度安排,当然会出现与之相适应的大学制度。大学制度安排要受到来自不同国家教育和文化传统的影响。现代大学制度汲取当代世界文明成果而形成的,并非是来自于某个具体国家或某些具体国家的大学制度。第二,现代大学制度含义将来的意义。如“现代”一词兼具时间和价值意义。从时间概念来讲,中西方针对“现代”的理解是有区别的。中国的近现代史的时间节点是鸦片战争,而西方国家则是以文艺复兴为其现代史的时间节点。“现代”不仅具有时间性而且具有价值性的。正如“传统”、“现代”不仅包含时间的意义同时具有价值意义,并与未来直接联系。如今公众认为“传统”的事物,在以往的时代可能被认为是“现代”;如今“现代”的事物,在不久的将来可能变为“传统”。现代大学制度是一个不断追求完善、指向未来的理想的大学制度的意义。第三,现代大学制度是广泛适用性和多样性的统一体。大学是追求统一价值的机构。在现代社会,不会因为不同国家的政治、经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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