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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2001

第1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适应建筑结构设计的需要,以符合安全实用、经济合理的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的结构设计。第1.0.3条本规范是根据《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规定的原则制订的。

第1.0.4条建筑结构设计中涉及的作用包括直接作用(荷载)和间接作用(如地基变形、混凝土收缩、焊接变形、温度变化或地震等引起的作用)。本规范仅对荷载作出规定。

第1.0.5条本规范采用的设计基准期为50年.

第1.0.6条建设结构设计中涉及的作用或荷载,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其他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2章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2.1 术语

第2.1.1条永久荷载permanent load

在结构使用期间,其值不随时间变化,或其变化与平均值相比可以忽略不计,或其变化是单调的并能趋于限值的荷载.

第2.1.2条可变荷载vaiable load

在结构使用期间,其值随时间变化,且其变化与平均值相比在可以忽略不计的荷载.

第2.1.3条偶然荷载accidental load

在结构使用期间不一定出现,一旦出现,其值很大且持续时间很短的荷载.

第2.1.4条荷载代表值reprsentative values of a load

设计中用以验算极限状态所采用的荷载量值,例如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

第2.1.5条设计基准期design reference period

为确定可变荷载代表值而选用的时间参数.

第2.1.6条标准值characteristic value/nominal value

荷载的基本代表值,为设计基准期内最大荷载统计分布的特征值(例如均值.众值.中值或某个分位值).

第2.1.7条组合值combination value

对可变荷载,使组合后的荷载效应在设计基准期内的超越概率,能与该荷载单独出现时的相应概率趋于一致的荷载值;或使组合后的结构具有统一规定的可靠指标的荷载值.

第2.1.8条频遇值frequent value

对可变荷载,在设计基准期内,其超越的总时间为这规定的较小比率或超越频率为规定频率的荷载值.

第2.1.9条准永久值quasi-permanet value

对可变荷载,在设计基准期内,其超越的总时间约为设计基准期一半的荷载值.

第2.1.10条荷载设计值design value of a load

荷载代表值与荷载分项系数的乘积.

第2.1.11条荷载效应load effect

由荷载引起结构或结构构件的反应,例如内力,变形和裂缝等.

第2.1.12条荷载组合load combination

按极限状态设计时,为保证结构的可靠性而对同时出现的各种荷载设计值的规

定.

第2.1.13条基本组合fundamental combination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时,永久作用和可变作用的组合.

第2.1.14条偶然组合accidental combination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时,永久作用,可变作用和一个偶然作用的组合.

第2.1.15条标准组合characteristic/nominal combination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计算时,采用标准值或组合值为荷载代表值的组合.

第2.1.16条频遇组合frequnt combinations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计算时,对可变荷载采用频遇值或永久值为荷载代表值的组合.

第2.1.17条准永久组合quasi-permanent combinations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计算时,对可变荷载采用准永久值为荷载代表值的组合.

第2.1.18条等效均布荷载equivalent uniform live load

结构设计时,楼面上下连续分布的实际荷载,一般采用均布荷载代替;等效均布荷载系指其要结构上所得的荷载效应能与实际的荷载效应保持一致的均布的均布荷载.

第2.1.19条从属面积tributary area

从属面积是在计算梁柱构件时采用,它是指所计算构件负荷的楼面面积,它应由楼板的零线划分,在实际应用中可作适当简化.

第2.1.20条动力系数dynamic coeffcient

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或构件,当按静力设计时采用的系数,其值为结构或构件的最大动力效应与相应静力效应的比值.

第2.1.21条基本雪压reference snow pressure

雪荷载的基准压力,一般按当地空旷平坦地面上积雪自重的观测数据,经概率统计得出50年一遇最大值确定.

第2.1.22条基本风压reference wind pressure

风荷载的基准压力,一般按当地空旷平坦地面上10m高度处10min平均的风速观测数据,经概率统计得出50年一遇最大值确定的风速,再考虑相应的空气密度,按公式(D.2.2-4)确定的风压.

第2.1.23条地面粗糙度terrain roughness

风在到达结构以前吹越过2km范围内的地面时,描述该地面上不规则障碍物分布状况的等级.

2.2 符号

第2.2.0条 G k---永久荷载的标准值; Q k---可变荷载的标准值;

G Gk---永久荷载效应的标准值;

S Qk---可变荷载效应的标准值;

S---荷载效应组合设计值;

R---结构构件抗力的设计值;

S A---顺风向风荷载效应;

S C---横风向风荷载效应;

T---结构自振周期;

H---结构顶部高度;

B---结构迎风面宽度;

R e---雷诺数;

S t---斯脱罗哈数;

s k---雪荷载标准值;

s0---基本雪压;

w k---风荷载标准值;

w0---基本风压;

λcr---横风向共振的临界风速;

α---坡度角;

βz---高度z处的阵风系数;

βgz---高度z处的阵风系数;

γ0---结构重要性系数;

γG---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

γQ---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

ψc---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

ψf---可变荷载的频遇值系数;

ψq---可变荷载的准永久值系数;

κr---屋面积雪分布系数;

κz---风压高度变化系数;

κs---风荷载体型系数;

ε---风荷载地形,地貌修正系数;

μ---风荷载脉动增大系数;

λ---风荷载脉动影响系数;

φz---结构振型系数;

δ---结构阻尼比.

第3章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3.1 荷载分类和荷载代表值

第3.1.1条结构上的荷载,可分为下列三类:

1.永久荷载,例如结构自重、土压力,预应力等。

2.可变荷载,例如楼面活荷载、屋面活荷载和积灰荷载、吊车荷载、风荷载、雪荷载等。

3.偶然荷载,例如爆炸力、撞击力等。

注:自重是指材料自身重量产生的荷载(重力)。

第3.1.2条建筑结构设计时,对不同荷载应采用不同的代表值.

对永久荷载,应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

对可变荷载,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标准值、组合值或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

对偶然荷载,应根据试验资料,结合工程经验确定其代表值。

第3.1.3条永久荷载标准值:对结构自重,可按结构构件的设计尺寸与材料单位体积的自重计算确定;对常用材料和构件,其自重可参照本规范附录一采用;对于某些自重变异较大的材料和构件(如现场制作的保温材料、混凝土薄壁构件等),自重的标准值应根据对结构的不利状态,取上限值或下限值。

注:对常用材料和构件可参考本规范附录A采用.

第3.1.4条可变荷载标准值,应按本规范各章中的规定采用。

第3.1.5条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或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按短期效应组合设计,应采用组合值作为可变荷载的代表值。

可变荷载组合值,应为可变荷载标准值乘以荷载组合系数。

第3.1.6条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按频遇组合设计时,应采用频遇值,准永久值作为可变荷载的代表值:按准永久组合设计时,应采用准永久值作为可变荷载代表值。

可变荷载准永久值,应为可变荷载标准值乘以荷载准永久值系数。

可变荷载准永久值应取可变荷载标准值乘以荷载准永久值系数。

3.2 荷载组合

第3.2.1条建筑结构设计应根据使用过程中在结构上可能同时出现的荷载,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荷载(效应)组合,并取各自的最不利组合进行设计。

第3.2.2条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应采用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或偶然组合进行荷载(效应)组合,并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

式中

γ0——结构重要性系数

S——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

R——结构构件抗力的设计值,应按有关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

第3.2.3条对于荷载基本组合,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S应从下列组合值中取最不利值确定:

1)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

式中

γG——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按第3.2.5条采用;

γQi---第i个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其中γQ1为可变荷载Q1的分项系数,应按第3.2.5条采用;

S Gk---按永久荷载标准值G k计算的荷载效应值;

S Qik---按可变荷载标准值Q ik计算的荷载效应值,其中S Qlk为诸可变荷载效应中起按制作用者;

ψci---可变荷载Q i的组合值系数,应分别按各章的规定采用;

n---参与组合的可变荷载数.

2)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

注:1.基本组合中的设计值仅适用于荷载效应为线性的情况.

2.当对S Qlk无法明显判断时,轮次以各可变荷载效应为S Qlk,选其中最不利的荷载效应组合.

3.当考虑以坚向的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时,参与组合的可变荷载仅限于竖向荷载.

第3.2.4条对于一般排架、框架结构,基本组合可采用简化规则,并应按下列组合值中取最不利值确定:

1)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

2)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仍按公式(3.2.3-2)式采用.

第3.2.5条基本组合的荷载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

1)当其效应对结构不利时

--对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2;

--对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35;

2)当其效应对结构有利时

--一般情况下应取1.0;

--对结构的倾覆,滑移或漂浮验算,应取0.9.

2.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

--一般情况下应取1.4;

--对标准值大于4kN/m2的工业房屋楼面结构的活荷载应取1.3.

注: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可按建筑结构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

第3.2.6条对于偶然组合,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宜按下列确定:偶然荷载的代表值不乘分项系数;与偶然荷载同时出现和其他荷载可根据观测资料和工程经验采用适当的代表值.各种情况下荷载效应的设计值公式,可由的关规范另行规定.

第3.2.7条对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应根据不同设计要求,采用荷载的标准组合,频遇组合或准永久组合,并应按下列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

式中

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正常使用要求的规定限值,例如变形,裂缝,振幅,加速度,应力等的限值,应按各有关建筑结构设计规范采用.

第3.2.8条对于标准组合,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S应按下式采用:

注:组合中的设计值仅适用于荷载与荷载效应为线性的情况.

第3.2.9条对于频遇组合,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S应按下式采用:

式中

ψf1---可变荷载Q1的频遇系数,应按各章的规定采用;

ψqi---可变荷载Q i的准永久值系数,应按各章的规定采用.

注:组合中的设计值仅适用于荷载与荷载效应为线性的情况.

第3.2.10条对于准永久组合,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S可按下式采用:

注:组合中的设计值仅适用于荷载与荷载效应为线性的情况.

第4章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4.1 民用建筑楼面均布活荷载

第4.1.1条民用建筑楼面均布活荷载的标准值及其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系数,应按表4.1.1的规定采用。

民用建筑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及其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系数表4.1.1

第4.1.2条设计楼面梁、墙、柱及基础时,表4.1.1中的楼面活荷载标准值在下列情况下应乘以规定的折减系数:

1.设计楼面梁时的折减系数:

1)第1(1)项当楼面梁从属面积超过25m2的,取0.9;

2)第1(2)~7项当楼面梁从属面积超过50m2时,取0.9;

3)第8项对单向板楼盖的次梁和槽形板的纵肋取0.8;

对单向板楼盖的主梁取0.6;

对双向板楼盖的梁取0.8。

4)第9~12项采用与所属房屋类别相同的折减系数。

2.设计墙、柱和基础时的折减系数:

1)第1(1)项按表4.1.2规定采用;

2)第1(2)~7项采用与其楼面梁相同的折减系数;

3)第89项对单向板楼盖取0.5;

对双向板楼盖和无梁楼盖取0.8

4)第9~12项采用与所属房屋类别相同的折减系数。

注:楼面梁的从属面积是指向梁两侧各延伸1/2梁间距范围内的实际面积。

活荷载按楼层数的折减系数表4.1.2

4.2 工业建筑楼面活荷载

第4.2.1条工业建筑楼面在生产使用或安装检修时,由设备、管道、运输工具及可能拆移的隔墙产生的局部荷载,均应按实际情况考虑,可采用等效均布活荷载代替。

注:①楼面等效均布活荷载,可按本规范附录B的方法确定。

②对于一般金工车间、仪器仪表生产车间、半导体器件车间、棉纺织车间、轮胎厂准备车间和粮食加工车间,当缺乏资料时,可按本规范附录C采用。

第4.2.2条工业建筑楼面(包括工作平台)上无设备区域的操作荷载,包括操作人员、一般工具、零星原料和成品的自重,可按均布活荷载考虑,采用2.0kN/m2。

生产车间的楼梯活荷载,可按实际情况采用,但不宜小于3.5kN/m2。

第4.2.3条工业建筑楼面活荷载的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和准永久值系数,除本规范附录C中给出的以外,应按实际情况采用;但在任何情况下,组合值和频遇值系数不小于0.7;准永久值系数不应小二0.6.

4.3 屋面活荷载

第4.3.1条房屋建筑的屋面,其水平投影面上的屋面均布活荷载,应按表4.3.1采用。

屋面均布活荷载,不应与雪荷载同时考虑。

屋面均布活荷载表4.3.1

第4.3.2条屋面直机停机坪荷载应根据直机总重按局部荷载考虑,同时其等效均不低于5.0kN/m2.

局部荷载应按直机实际最大起重量确定,当没有机型技术资料时,一般可依据轻,中,重三种类型的不同要求,按下述规定选用局部荷载标准值及作用面积:

---轻型,最大起飞重量2t,局部荷载标准值取20kN/m2,作用面积0.20m*0.20m;

---中型,最大起飞重量4t,局部荷载标准值取40kN,作用面积0.25m*0.25m;

---重量,最大起飞重量6t,局部荷载标准值取60kN,作用面积0.30m*0.30m;

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取0.7,频遇值系数应取0.6,准永久值系数应取0.

4.4 屋面积灰荷载

第4.4.1条设计生产中有大量排灰的厂房及其邻近建筑时,对于具有一定除尘设施和保证清灰制度的机械、冶金、水泥等厂的厂房屋面,其水平投影面上的屋面积灰荷载,应分别按表4.4.1-1和表4.4.1-2采用。

屋面积灰荷载表4.4.1-1

高炉邻近建筑的屋面积荷载表4.4.1-2

第4.4.2条对于屋面上易形成灰堆处,当设计屋面板,檀条时,积灰荷载标准值可乘以下列规定的增大系数:

在高低跨处两倍于屋面高差但不大于6.0m的分布宽度内取2.0;

在天沟处不大于3m的分布宽度内取1.4。

第4.4.3条积灰荷载应与雪荷载或屋面活荷载两者中的较大值同时考虑。

4.5 施工和检修荷载及栏杆水平荷载

第4.5.1条设计屋面板、檀条、钢筋混凝土挑檐、雨蓬和预制小梁时,施工或检修集中荷载(人和小工具的自重)应取1.0kN,并应在最不利位置进行验算:

注:①对于轻型构件或较宽构件,当施工荷载有可能超过上述荷载时,应按实际情况验算,或采用加垫板、支撑等临时设施承受。

②当计算挑檐、雨蓬强度时,沿板宽每隔1.0m考虑一个集中荷载;在验算挑檐、雨蓬倾覆时,沿板宽每隔2.5-3.0m考虑一个集中荷载。

第4.5.2条楼梯、看台、阳台和上人屋面等的栏杆顶部水平荷载,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住宅、宿舍、办公楼、旅馆、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取0.5KN/m;

二、学校、食堂、剧场、电影院、车站、礼堂、展览馆或体育场,取1.0kn/m。

第4.5.3条当采用荷载长期效应组合时,可不考虑施工和检修荷载及栏杆水平荷载。

4.6 动力系数

第4.6.1条建筑结构设计的动力计算,在有充分依据时,可将重物或设备的自重乘以动力系数后,按静力计算设计.

第4.6.2条搬运和装卸重物以及车辆起动和刹车的动力系数,可采用1.1~1.3;其动力荷载只传至楼板和梁.

第4.6.3条直机在屋面上的荷载,也应乘以动力系数,对具有液压轮胎起落的直机可取1.4;其动力荷载只传至楼板和梁.

第5章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5.1 吊车竖向和水平荷载

第5.1.1条吊车竖向荷载标准值,应按有关规定采用吊车的最大轮压或最小轮压。

第5.1.2条吊车纵向和横向水平荷载,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吊车纵向水平荷载标准值,应按作用在一边轨道上所有刹车轮的最大轮压之和的10%采用;该项荷载的作用点位于刹车轮与轨道的接触点,其方向与轨道方向一致。

二、吊车横向水平荷载标准值,应取横行小车重量与额定起重量之和的下列百分数,并乘以重力加速度:

1.软钩吊车:

--当额定起重量不大于10t时,取12%;

--当额定起重量为16-50t时,取10%;

--当额定起重量不小于75t时,取8%。

2.硬钩吊车取20%。

横向水平荷载应等分于桥架的两端,分别由轨道上的车轮平均传至轨顶,其方向与轨道垂直,并考虑正反两个方向的刹车情况。

注:①悬挂吊车的水平荷载可不计算,而由有关支撑系统承受

②手动吊车及电动葫芦可不考虑水平荷载

5.2 多台吊车的组合

第5.2.1条计算排架考虑多台吊车竖向荷载时,对一层吊车单跨厂房的每个排架,参与组合的吊车台数不宜多于2台;对一层吊车的多跨厂房的每个排架,不宜多于4台。

考虑多台吊车水平荷载时,对单跨或多跨厂房的每个排架,参与组合的吊车台数不应多于2台。

注:当情况特殊时,应按实际情况考虑.

第5.2.2条计算排架时,多台吊车的竖向荷载和水平荷载的标准值,应乘以表5.2.2中规定的折减系数

多台吊车的荷载折减系数表5.2.2

5.3 吊车荷载的动力系数

第5.3.1条当计算吊车梁及其连接的强度时,吊车竖向荷载应乘以动力系数。

对悬挂吊车(包括电动葫芦)及工作级别A1-A5的软钩吊车,动力系数可取为1.05;

对工作级别A6-A8的软钩吊车、硬钩吊车和其它特种吊车,动力系数可取为1.1。

5.4 吊车荷载的组合值,频遇值及准永久值

第5.4.1条吊车荷载的组合值,频遇值及准永久值系数可按表5.4.1中的规定采用.

吊车荷载的组合值,频遇值及准永久值系数表5.4.1

第5.4.2条厂房排架设计时,在荷载准永久组合中不考虑吊车荷地载.但在吊车梁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可采用吊车荷载的准永久值.

第6章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6.1 雪荷载标准值及基本雪压

第6.1.1条屋面水平投影面上的雪荷载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S K——雪荷载标准值(kN/m2);

κr——屋面积雪分布系数;

S0——基本雪压(kN/m2)。

第6.1.2条基本雪压应按本规范附录D.4中附表D.4给出的50年一遇的雪压采用. 对雪荷载敏感的结构,基本雪压应适当提高,并应由有关的结构设计规范具体规定.

第6.1.3条当城市或建设地点的基本雪压在值在本规范附录D中没的给出时,基本雪压值可根据当地年最在雪压或雪深资料,按基本雪压定义,通过统计分析确定,分析时应考虑样本数量的影响(参见附录D).当地没有雪压和雪深资料时,可根据附近地区规定的基本雪压或长期资料,通过气象和地形条件的对比分析确定;也可按本规范附录D 全国基本雪压分布图(附图D.5.1)近似确定.

第6.1.4条山区的雪荷载应通过实际调查后确定.当无实测资料时,可按当地邻近空旷平坦地面的雪荷载值乘以系数1.2采用.

第6.1.5条雪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可取0.7;频遇值系数可取0.6;准永久值系数应按雪荷载分共区Ⅰ,Ⅱ和Ⅲ的不同,分别取0.5,0.2和0;雪荷载分区应按本规范附录D.4中给出的或附图D.5.2的规定采用.

6.2 屋面积雪分布系数

第6.2.1条屋面积雪分布系数应根据不同类别的屋面形式,按表6.2.1采用。

屋面积雪分布系数表6.2.1

第6.2.2条设计建筑结构及屋面的承重构件时,可按下列规定采用积雪的分布情况:

1.屋面板和檀条按积雪不均匀分布的最不利情况采用;

2.屋架和拱壳可分别按积雪全跨均匀分布情况,不均匀分布的情况和半跨和均匀分布的情况采用;

3.框架和柱可按积雪全跨的均匀分布情况采用.

第7章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7.1 风荷载标准值及基本风压

第7.1.1条垂直于建筑物表面上的风荷载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

1.当计算主要承重结构时

式中

ωk——风荷载标准值,(kN/m2);

βz——z高度处的风振系数;

κs——风荷载体型系数;

κz——风压高度变化系数;

ω0——基本风压,(kN/m2).

2.当计算围护结构时

式中

βgz---高度z处的阵系数.

第7.1.2条基本风压应按本规范附录D.4中附表D.4给出的50年一遇的风压采用,但不得小于0.3kN/m2.

对于高层建筑,高耸结构以及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其他结构,基本风压应适当提高,并应由有关的结构设计规范具体规定.

第7.1.3条当城市或建设地点的基本风压值在本规范全国基本风压图上没有给出时,基本风压值可根据当地年最大风速资料,按基本风压定义,通过统计分析确定,分析时应考虑样本数量的影响(参见附录D).当地没有风速资料时,可根据附近地区规定的基本风压或长期资料,通过气象和地形条件的对比分析确定;也可按本规范附录D中全国基本

风压分布图(附图D.5.3)近似确定.

第7.1.4条风荷载的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系数可分别取0.6,0.4和0.

7.2 风压高度变化系数

第7.2.1条对于平坦或稍有起伏的地形,风压高度变化系数应根据地面粗糙度类别按表7.2.1确定.

地面粗糙度可分为A,B,C,D四类:

---A类指近海海面和海岛,海岸,湖岸及沙漠地区;

---B类指田野,乡村,丛林,丘陵以及房屋比较稀疏的乡镇和城市郊区;

---C类指有密集建筑群的城市市区;

---D类指有密集建筑群且房屋较高的城市市区.

第7.2.2条对于山区的建筑物,风压高度变化系数可按平坦地面的粗糙度类别,由表7.2.1确定外,还应考虑地形条件的修正,修正系数ε分别按下述规定采用:

1.对于山峰和山坡,其顶部B处和修正系数可按下述公式采用:

风压高度化系数μz表7.2.1

式中

tga---山峰或山坡在迎风面一侧的坡度;当tga>0.3时,取tga=0.3;

θ---系数,对山峰取3.2,对山坡取1.4;

H---山顶或山坡全高(m);

z---建筑物计算位置离建筑物地面和高度,m;当z>2.5H时,取z=2.5H.

图7.2.2:山峰和山坡和示意

对于山峰的山坡的其他部位,可按图7.2.2所示,取A,C处的修正系数εA,εC为1,AB间的BC间的修正系数按ε的线性插值确定.

2.山间盆地,谷地等闭塞地形ε=0.75~0.85

对于与风向一致和谷口,山口ε=1.20~1.50.

第7.2.3条对于远海海面和海岛的建筑物或构筑物,风压高度变化系数可按A类粗糙类别,由表7.2.1确定外,还应考虑表7.2.3中给出的修正系数.

远海海面和海岛的修正系数η表7.2.3

7.3 风荷载体型系数

第7.3.1条房屋和构筑物的风载体型系数,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1.房屋和构筑物与表7.3.1中的体型类同时,可按该表的规定采用;

2.房屋和构筑物与表7.

3.1中的体型不同时,可参考有关资料采用;

3.房屋和构筑物与表7.3.1中的体型不同且无参考资料可以借鉴时,宜

由风洞试验确定;

4.对于重要且体型复杂和房屋和构筑物,应由风洞试验确定.

风荷载体型系数表7.3.1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汇总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汇 总 1.0.1 为了适应建筑结构设计的需要,以符合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结构设计。 1.0.3 本规范是根据《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规定的原则制订的。 1.0.4 建筑结构设计中涉及的作用包括直接作用(荷载)和间接作用(如地基变形、混凝土收缩、焊接变形、温度变化或地震等引起的作用)。本规范仅对有关荷载作出规定。 1.0.5 本规范采用的设计基准期为50 年。 1.0.6 建筑结构设计中涉及的作用或荷载,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其他国家标准的规定。 2.1.1 永久荷载permanent load 在结构使用期间,其值不随时间变化,或其变化与平均值相比可以忽略不计,或其变化是单调的并能趋于限值的荷载。 2.1.2 可变荷载variable load 在结构使用期间,其值随时间变化,且其变化与平均值相比不可以 忽略不计的荷载。 2.1.3 偶然荷载accidental load 在结构使用期间不一定出现,一旦出现,其值很大且持续时间很 短的荷载。 2.1.4 荷载代表值representative values of a load 设计中用以验算极限状态所采用的荷载量值, 例如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 2.1.5 设计基准期design reference period 为确定可变荷载代表值而选用的时间参数。 2.1.6 标准值characteristic value/nominal value 荷载的基本代表值,为设计基准期内最大荷载统计分布的特征值(例如均值、众值、中值或某个分位值)。 2.1.7 组合值combination value 对可变荷载,使组合后的荷载效应在设计基准期内的超越概率,能与该荷载单独出现时的相应概率趋于一致的荷载值;或使组合后的结构具有统一规定的可靠指标的荷载值。 2.1.8 频遇值frequent value 对可变荷载,在设计基准期内,其超越的总时间为规定的较小比率或超越频率为规定频率的荷载值。 2.1.9 准永久值quasi-permanent value 对可变荷载,在设计基准期内,其超越的总时间约为设计 基准期一半的荷载值。 2.1.10 荷载设计值design value of a load 荷载代表值与荷载分项系数的乘积。 2.1.11 荷载效应load effect 由荷载引起结构或结构构件的反应,例如内力、变形和裂缝等。 2.1.12 荷载组合load combination 按极限状态设计时,为保证结构的可靠性而对同时出现的各种 荷载设计值的规定。 2.1.13 基本组合fundamental combination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时,永久作用和可变作用的组 合。 2.1.14 偶然组合accidental combination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时,永久作用、可变作用和一个偶 然作用的组合。 2.1.15 标准组合characteristic/nominal combination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计算时,采用标准值或组 合值为荷载代表值的组合。 2.1.16 频遇组合frequent combinations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计算时,对可变荷载采用频遇值或准永 久值为荷载代表值的组合。

钢结构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2001)新内容有关调整部分:新规范于2002年3月1日启用,原规范(GBJ9-87)于2002年12月31日废止;新规范规定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文共13条,具体分配为:第1章有1条、第3章有3条、第4章有5条、第6章有2条、第7章有2条;楼面活荷载作了一些调整和增项,屋面不上人活荷载也作了一些调整;风、雪荷载由原按30年一遇重新规定为按50年一遇,同时对滁州市的风、雪荷载值也作了一点调整:10米高50年一遇基本风压值为0.35KN/M2,雪压值为0.40KN/M2,雪荷载准永久值系数为0.2,属于第Ⅱ分区;在计算风载时,风压高度变化系数根据地面粗糙度类别来确定:原规范(GBJ9-87)将地面粗糙度类别分为三类(A、B、C)。随着我国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城市房屋的高度和密度日益增大,因此,对大城市中心地区的粗糙程度也有不同程度的提高,新规范(GB50009-2001)特将地面粗糙度改为四类(A、B、C、D),其中A、B类的有关参数不变,C类指有密集建筑群的城市市区,其粗糙度指数α由0.2改为0.22,梯度风高度HG仍取400m,新增添的D类,是指有密集建筑群且有大量高层建筑的大城市市区,其粗糙度指数α为0.3,梯度风高度HG取450m;专门规定了围护结构构件的风荷载及相关计算;在常用材料和构件的自重之“附表A”中,增设了“建筑墙板”一览表。强制性条文部分:第1章“总则”之强制性条文:第1.0.5条:规范采用的设计基准期一律为50年;第3章“荷载分类和荷载效应组合”之强制性条文:第3.1.2条:建筑结构设计时,对不同荷载应采用不同的代表值:对永久荷载应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对可变荷载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标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标准

3 荷载分类和荷载效应组合 3.1 荷载分类和荷载代表值 3.1.1 结构上的荷载可分为下列三类: 1 永久荷载,例如结构自重、土压力、预应力等。 2 可变荷载,例如楼面活荷载、屋面活荷载和积灰荷载、吊车荷载、风荷载、雪荷载等。 3 偶然荷载,例如爆炸力、撞击力等。 注:自重是指材料自身重量产生的荷载(重力)。 3.1.2 建筑结构设计时,对不同荷载应采用不同的代表值。对永久荷载应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 对可变荷载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或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 对偶然荷载应按建筑结构使用的特点确定其代表值。 3.1.3 永久荷载标准值,对结构自重,可按结构构件的设计尺寸与材料单位体积的自重计算确定。对于自重变异较大的材料和构件(如现场制作的保温材料、混凝土薄壁构件等),自重的标准值应根据对结构的不利状态,取上限值或下限值。 注:对常用材料和构件可参考本规附录A采用。 3.1.4 可变荷载的标准值,应按本规各章中的规定采用。 3.1.5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或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按标准组合设计时,对可变荷载应按组合规定采用标准值或组合值作为代表值。 可变荷载组合值,应为可变荷载标准值乘以荷载组合值系数。 3.1.6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按频遇组合设计时,应采用频遇值、准永久值作为可变荷载的代表值;按准永久组合设计时,应采用准永久值作为可变荷载的代表值。 可变荷载频遇值应取可变荷载标准值乘以荷载频遇值系数。 可变荷载准永久值应取可变荷载标准值乘以荷载准永久值系数。 3.2 荷载组合 3.2.1 建筑结构设计应根据使用过程中在结构上可能同时出现的荷载,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荷载(效应)组合,并应取各自的最不利的效应组合进行设计。 3.2.2 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应按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或偶然组合进行荷载(效应)组合,并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 γoS≤R (3.2.2)

201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变化条文总结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从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本文列出影响结构设计的主要修改内容,以备审核时查阅。 一、强制性条文的变化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共有强制性条文13条,分别为1.0.5、3.1.2、3.2.3、3.2.5、4.1.1、4.1.2、4.3.1、4.5.1、4.5.2、6.1.1、6.1.2、7.1.1、7.1.2条。 修订后的《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版共有强制性条文13条,分别为3.1.2、3.1.3、3.2.3、3.2.4、5.1.1、5.1.2、5.3.1、5.5.1、5.5.2、7.1.1、7.1.2、8.1.1、8.1.2条,即强制性条文数未增加,内容的主要变化有: 1、原1.0.5条调整为3.1.3条(确定可变荷载代表值时应采用50年设计基准期)。 2、原3.1.2条文字略有调整,主要内容维持不变。 3、原3.2.3条参与组合的永久荷载由单项改为多项叠加(j=1~m);增加参与组合的各项可变荷载应乘以考虑设计适用年限的调整系数的 规定。 4、原3.2.5条调整为3.2.4条,文字略有调整,主要内容维持不变。

5、原4.1.1条调整为5.1.1条(增加了第4章永久荷载,以下各章顺延),主要修改包括:①教室活荷载由2.0KN/m2提高到2.5KN/m2(由第1项(2)款改为第2项);②第5项(2)款增加了运动场活荷载(4.0KN/m2);停车库明确为9人以下客车的停车库(不包括消防车及其他大型车辆停车库),增加了板跨为3m×3m的双向板楼盖活荷载,附注第4条明确当双向板跨介于3m×3m与6m×6m之间时按跨度线性插值确定【规范用词为“板跨不小于3m×3m”,似应为不大于,否则与附注第4条有矛盾】,消防车通道活荷载频遇值系数由0.7改为0.5,准永久值系数由0.6改为0;③厨房的分类用词由“一般的”改为“其他”;④第1项中的民用建筑卫生间活荷载由2.0KN/m2提高到 2,5KN/m2;⑤教学楼的走廊、门厅活荷载由2.5KN/m2提高到3.5KN/m2; ⑥楼梯活荷载单独列出为第12项,除多层住宅仍取2.0KN/m2外,其他均取3.5KN/m2;⑦阳台的分类用词由“一般情况”改为“其他”;⑧附注第6条非固定隔墙自重不小于每延米墙重的1/3,规范用词由“可”改为“应”。【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中百货食品超市活荷载5.0KN/m2未列入规范正式版】 6、原4.1.2条调整为5.1.2条,文字略有调整,主要内容维持不变。 7、原4.3.1条调整为5.3.1条,文字略有调整,增加屋顶运动场地活荷载3.0KN/m2。 8、原4.5.1条调整为5.5.1条,文字略有调整,雨篷明确为悬挑雨篷。 9、原4.5.2条调整为5.5.2条,原栏杆“顶部水平荷载”改为“活荷载”,住宅、宿舍、办公楼、旅馆、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的栏杆顶部水平荷载取值由由0.5KN/m2提高到1.0KN/m2;学校、食堂、剧场、电影院、车站、礼堂、展览馆或体育场的栏杆顶部水平荷载取值不变,增加“竖向荷载应取1.2KN/m2,水平荷载与竖向荷载应分别考虑”。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新版条文说明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2001 )新内容 有关调整部分: 新规范于2002年3月1日启用,原规范(GBJ9-87)于2002年12月31日废止;新规范规定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文共13 条,具体分配为:第1 章有1 条、第3 章有3 条、第4 章有5 条、第6 章有2 条、第7 章有2 条;楼面活荷载作了一些调整和增项,屋面不上人活荷载也作了一些调整; 风、雪荷载由原按30 年一遇重新规定为按50 年一遇,同时对滁州市的风、雪荷载值也作了一点调整:10 米高50 年一遇基本风压值为0.35KN/M2 ,雪压值为 0.40KN/M2,雪荷载准永久值系数为0.2,属于第U分区;在计算风载时,风压高度变化系数根据地面粗糙度类别来确定:原规范( GBJ9-87) 将地面粗糙度类别分为三类(A、B、C)。随着我国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城市房屋的高度和密度日益增大,因此,对大城市中心地区的粗糙程度也有不同程度的提高,新 规范(GB50009-2001 )特将地面粗糙度改为四类(A、B、C、D),其中A、B类的有关参数不变,C类指有密集建筑群的城市市区,其粗糙度指数a由0.2改为0.22,梯 度风高度HG仍取400m,新增添的D类,是指有密集建筑群且有大量高层建筑的大城市市区,其粗糙度指数a 为0.3,梯度风高度HG 取450m;专门规定了围护结构构件的风荷载及相关计算;在常用材料和构件的自重之“附表A”中,增设了“建筑墙板”一览表。 强制性条文部分: 第1 章“总则”之强制性条文:第1.0.5 条:规范采用的设计基准期一律为50 年; 第3 章“荷载分类和荷载效应组合”之强制性条文: 第3.1.2 条:建筑结构设计时,对不同荷载应采用不同的代表值:对永久荷载应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对可变荷载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或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对偶然荷载应按建筑结构使用的特点确定其代表值。 第3.2.3 条:对于基本组合,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应从以下两种组合值中取最不利

新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主要修订精品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主要修订内容简介《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的修订从2009年开始,到2012年5月28日发布,同年10月1日实施,再到10月中旬正式上架,经历的时间是够长的。结合这次新版规范的培训,查阅相关资料以及个人的理解进行总结,仅供大家参考。 一、扩充荷载规范的涵盖范围和内容 第条,规范编制依据由《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改为《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2008,以便扩大设计范畴。 第条,建筑结构设计中设计的作用包括直接作用(荷载)和间接作用。前者是指分布或集中作用中结构上的力,习惯称之为荷载,如恒载、活荷载、风雪荷载等,后者是指引起结构变形的原因,如温度、收缩和徐变等。现行荷载规范只涵盖直接作用,这次增加了温度作用后,规范内容覆盖了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根据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荷载规范属于通用设计标准,名称为“建筑结构荷载和间接作用规范”。但本着尊重习惯、方便使用的原则,新的荷载规范名称保持不变。 修订后的荷载规范共有10章、10个附录。其中增加l了“永久荷载”、“温度作用”和“偶然荷载”3章,增加了“消防车荷载考虑覆土厚度的折减系数”、“横风向及扭转风振的等效风荷载”和“高层建筑顺风向和横风向风振加速度计算”等3个附录。 二、荷载分类和组合

1.增加可变荷载考虑设计使用年限的调整系数 设计使用年限是指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要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期。 主要体现在调整荷载设计值和耐久性两个方面。 《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2008)规定的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如下表: 类别设计使用年限 示例 (a) 15临时性建筑结构 225易替换的结构构件 350普通房屋和构造物 4100标志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在强条第条的荷载基本组合式中,增加可变荷载考虑设计使用年限的调整系数,荷载基本组合公式改为: (1-1) (1-2)式中,、分别为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第i个可变荷载考虑设计使用年限的调整系数;、分别为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的效应值;可变荷载的组合系数。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2001 第 1 章总则 第 1.0.1 条为了适应建筑结构设计的需要,以符合安全实用、经济合理的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 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的结构设计。 第 1.0.3 条本规范是根据《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规定的原则制订的。 第 1.0.4 条建筑结构设计中涉及的作用包括直接作用(荷载)和间接作用(如地基变形、混凝土收缩、焊接变形、温度变化或地震等引起的作用)。本规范仅对荷载作出规定。 第 1.0.5 条本规范采用的设计基准期为50 年. 第 1.0.6 条建设结构设计中涉及的作用或荷载, 除按本规范执行外, 尚应符合现行的其他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 2 章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2.1 术语 第 2.1.1 条永久荷载permanent load 在结构使用期间, 其值不随时间变化,或其变化与平均值相比可以忽略不计, 或其变化是单调的并能趋于限值的荷载. 第 2.1.2 条可变荷载vaiable load 在结构使用期间, 其值随时间变化,且其变化与平均值相比在可以忽略不计的荷载.

第 2.1.3 条偶然荷载accidental load 在结构使用期间不一定出现,一旦出现,其值很大 且持续时间很短的荷载. 第 2.1.4 条荷载代表值reprsentative values of a load 设计中用以验算极限状态所采用的荷载量值,例如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 第 2.1.5 条设计基准期design reference period 为确定可变荷载代表值而选用的时间参 数. 第 2.1.6 条标准值characteristic value/nominal value 荷载的基本代表值,为设计基准期内最大荷载统计分布的特征值(例如均值.众 值. 中值或某个分位值). 第 2.1.7 条组合值combination value 对可变荷载, 使组合后的荷载效应在设计基准期内的超越概率, 能与该荷载单独出现时的相应概率趋于一致的荷载值; 或使组合后的结构具有统一规定的可靠指标的荷载值. 第 2.1.8 条频遇值frequent value 对可变荷载, 在设计基准期内, 其超越的总时间为这规定的较小比率或超越频率为规定频率的荷载值. 第 2.1.9 条准永久值quasi-permanet value 对可变荷载, 在设计基准期内, 其超越的总时间约为设计基准期一半的荷载值. 第 2.1.10 条荷载设计值design value of a load 荷载代表值与荷载分项系数的乘积. 第 2.1.11 条荷载效应load effect 由荷载引起结构或结构构件的反应, 例如内力, 变形和裂缝等. 第 2.1.12 条荷载组合load combination 按极限状态设计时, 为保证结构的可靠性而对同时出现的各种荷载设计值的规定. 第 2.1.13 条基本组合fundamental combination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时, 永久作用和 可变作用的组合. 第 2.1.14 条偶然组合accidental combination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时,永久作用,可变 作用和一个偶然作用的组合.

新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主要修订精品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 主要修订内容简介《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 的修订从2009 年开始,到2012 年5 月28 日发布,同年10 月1 日实施,再到10 月中旬正式上架,经历的时间是够长的。结合这次新版规范的培训,查阅相关资料以及个人的理解进行总结,仅供大家参考。 一、扩充荷载规范的涵盖范围和内容 第1.0.4条,规范编制依据由《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改为《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2008,以便扩大设计范畴。 第1.0.4 条,建筑结构设计中设计的作用包括直接作用(荷载)和间接作用。前者是指分布或集中作用中结构上的力,习惯称之为荷载,如恒载、活荷载、风雪荷载等,后者是指引起结构变形的原因,如温度、收缩和徐变等。现行荷载规范只涵盖直接作用,这次增加了温度作用后,规范内容覆盖了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根据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荷载规范属于通用设计标准,名称为“建筑结构荷载和间接作用规范”。但本着尊重习惯、方便使用的原则,新的荷载规范名称保持不变。 修订后的荷载规范共有10 章、10 个附录。其中增加l 了“永久荷载”、“温度作用”和“偶然荷载” 3 章,增加了“消防车荷载考虑覆土厚度的折减系数”、“横风向及扭转风振的等效风荷载”和“高层建筑顺风向和横风向风振加速度计算”等3 个附录。 荷载分类和组合

1. 增加可变荷载考虑设计使用年限的调整系数 设计使用年限是指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要进行大修即 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期。 主要体现在调整荷载设计值和耐久性两个方面。 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GB 50153-2008)规定的建筑结 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如下表: 在强条第 3.2.3条的荷载基本组合式中, 增加可变荷载考虑设计使 用年限的调整系数,荷载基本组合公式改为: 个可变荷载考虑设计使用年限的调整系数; 、 分别为永久荷 载和可变荷载的效应值; 可变荷载的组合系数。 增加第 3.2.5 条,对可变荷载设计使用年限调整系数的取值作出 式中, 、 分别为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 (1-1) (1-2) 第i

2_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1].2006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Load code for the design of building structures GB 50009—20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2年3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2]10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1997 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7]108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009-2001,自2002 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1.0.5、3.1.2、3.2.3、3.2.5、4.1.1、4.1.2、4.3.1、4.5.1、4.5.2、6.1.1、6.1.2、7.1.1、7.1.2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 9-87 于2002年12月31日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1月10日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1997]108 号文下达的“关于印发《1997 年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各有关单位对1987 年国家计委批准的《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87 进行的全面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开展了专题研究,总结了近年来的设计经验,参考了国外规范和国际标准的有关内容,并以各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经反复修改通过审定后定稿。 本规范共分7 章和7 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按修订后的《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修改组合规则,并摈弃“遇风组合”的旧概念;对荷载基本组合增加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中,对短期效应组合分别给出标准和频遇两种组合,同时增加了可变荷载的频遇值系数;对所有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给出各自的组合值系数。 2.对楼面活荷载作部分的调整和增项。 3.对屋面均布活荷载中不上人的屋面荷载作了调整,并增加屋顶花园、直升机停机坪荷载的规定。 4.吊车工作制改为吊车工作级别。 5.根据新的观测资料重新对全国各气象台站统计了风压和雪压,并将风雪荷载的基本值的重现期由30 年一遇改为50 年一遇;规范附录中给出全国主要台站的10 年、50 年和100 年一遇的雪压和风压值。 6.地面粗糙度增加一种类别。 7.对山区建筑的风压高度变化系数给出考虑地形条件的修正系数。 8.对围护结构构件的风荷载给出专门规定。 9.提出对建筑群体要考虑建筑物相互干扰的影响。 10.对柔性结构增加横风向风振的验算要求。 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为了提高规范质量,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0009-2012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0009-2012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Load code for the design of building structuresGB 50009-20123 荷载分类和荷载组合3.1 荷载分类和荷载代表值3.1.1 建筑结构的荷载可分为下列三类: 1 永久荷载,包括结构自重、土压力、预应力等。 2 可变荷载,包括楼面活荷载、屋面活荷载和积灰荷载、吊车荷载、风荷载、雪荷载、温度作用等。 3 偶然荷载,包括爆炸力、撞击力等。3.1.2 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按下列规定对不同荷载采用不同的代表值: 1 对永久荷载应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 2 对可变荷载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或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 3 对偶然荷载应按建筑结构使用的特点确定其代表值。3.1.3 确定可变荷载代表值时应采用50年设计基准期。3.1. 4 荷载的标准值,应按本规范各章的规定采用。3.1. 5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或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按标准组合设 计时,对可变荷载应按规定的荷载组合采用荷载的组合值或标准值作为其荷载代表值。可变荷载的组合值,应为可变荷载的标准值乘以荷载组合值系数。3.1.6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按频遇组合设计时,应采用可变荷载的频遇值或准永久值作为其荷载代表值;按准永久组合设计时,应采用可变荷载

的准永久值作为其荷载代表值。可变荷载的频遇值,应为可变荷载标准值乘以频遇值系数。可变荷载准永久值,应为可变荷载标准值乘以准永久值系数。3.2 荷载组合3.2.1 建筑结构设计应根据使用过程中在结构上可能同时出现的荷载,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荷载组合,并应取各自的最不利的组合进行设计。3.2.2 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应按荷载的基本组合或偶然组合计算荷载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并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式中:γ0——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各有关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 Sd——荷载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Rd——结构构件抗力的设计值,应按各有关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3.2.3 荷载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Sd,应从下列荷载组合值中取用最不利的效应设计值确定: 1 由可变荷载控制的效应设计值,应按下式进行计算:式中:γGj——第j个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按本规范第3.2.4条采用; γQi——第i个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其中γQ1为主导可变荷载Q1的分项系数,应按本规范第3.2.4条采用; SGjk——按第j个永久荷载标准值Gjk计算的荷

结构荷载规范30条修改条文解析(8条勘误整理)

结构荷载规范30条修改条文解析(8条勘误整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从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本文列出影响结构设计的主要修改内容,以备审核时查阅。 一、强制性条文的变化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共有强制性条文13条,分别为1.0.5、3.1.2、3.2.3、3.2.5、4.1.1、4.1.2、4.3.1、4.5.1、4.5.2、6.1.1、6.1.2、7.1.1、7.1.2条。 修订后的《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版共有强制性条文13条,分别为3.1.2、3.1.3、3.2.3、3.2.4、5.1.1、5.1.2、5.3.1、5.5.1、5.5.2、7.1.1、7.1.2、8.1.1、8.1.2条,即强制性条文数未增加,内容的主要变化有: 1、原1.0.5条调整为3.1.3条(确定可变荷载代表值时应采用50年设计基准期)。 2、原3.1.2条文字略有调整,主要内容维持不变。 3、原3.2.3条参与组合的永久荷载由单项改为多项叠加(j=1~m);增加参与组合的各项可变荷载应乘以考虑设计适用年限的调整系数的规定。 4、原3.2.5条调整为3.2.4条,文字略有调整,主要内容维持不变。 5、原4.1.1条调整为5.1.1条(增加了第4章永久荷载,以下各章顺延),主要修改包括:①教室活荷载由2.0KN/m2提高到2.5KN/m2(由第1项(2)款改为第2项);②第5项(2)款增加了运动场活荷载(4.0KN/m2);停车库明确为9人以下客车的停车库(不包括消防车及其他大型车辆停车库),增加了板跨为3m×3m的双向板楼盖活荷载,附注第4条明确当双向板跨介于3m×3m与6m×6m之间时按跨度线性插值确定【规范用词为“板跨不小于3m×3m”,似应为不大于,否则与附注第4条有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一2001局部修订条文及条文说明 3.1 荷载分类和荷载代表值 3.2 荷载组合 3.2.3 对于基本组合,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 S 应从下列组合值中取最不利值确定: 1)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 ∑=++=n i Qik Ci Qi k Q Q Gk G S S S S 2 11ψγγγ (3.2.3-1) 式中 γG ——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按第 3.2.5 条采用; γQ i ——第 i 个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其中 γQ1 为可变荷载 Q 1 的分项系数,应按第 3.2.5 条采用; S Gk ——按永久荷载标准值G k 计算的荷载效应值; S Q i k ——按可变荷载标准值Q i k 计算的荷载效应值,其中S Q1k 为诸可变荷载效应中起控制作用者; ψc i ——可变荷载Q i 的组合值系数,应分别按各章的规定采用; n ——参与组合的可变荷载数。 2)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 ∑=+=n i Qik Ci Qi Gk G S S S 1 ψγγ (3.2.3-2) 注:1 基本组合中的设计值仅适用于荷载与荷载效应为线性的情况。 2 当对S Q1k 无法明显判断时,逐次以各可变荷载效应为S Q1k ,选其中最不利的荷载效应组合。 3 (取消此注)。 3.2.5 基本组合的荷载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 1)当其效应对结构不利时 — 对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2; — 对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35; 2)当其效应对结构有利时的组合,应取1.0。 2. 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解读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纲要 1.【荷载规范纲要】 2.【荷载规范重点问题】 (1)荷载是如何分类的,分类依据是什么? (2)荷载具有时间随机性和空间随机性,这两类随机性怎么理解?怎么处理这两类随机性? (3)荷载是一个什么值?荷载的取值应该怎么取?荷载各类取值是什么意思? (4)荷载为什么要组合?荷载各类组合的适用情况?

3.【荷载分类的依据】 (1)结构上的荷载并不是一个确定值,具有两大随机性:时间随机,空间随机。另外一些荷载还存在动力效应。 【注】时间随机性是指荷载随着时间变化,例如雪荷载,楼面行人荷载,风荷载等等。 空间随机性是指荷载在空间的分布并不是均匀的,例如车辆荷载在平面内就不是均匀分布(平面随机),又比如风荷载随高度变化。 (2)荷载分类按照时间随机性划分,平面分布的随机性一般利用等效原则处理,高度分布的随机性一般引入一个与高度有关的系数(例如风荷载的高度系数)。动力效应用动力系数来衡量。 【注】按照时间随机性可将荷载划分为三类:永久(无时间随机性),可变(有时间随机性),偶然(作用时间极短) 4.【荷载的随机性】 (1)时间随机性 时间随机性是指荷载随着时间变化,是一个关于时间的函数。根据时间随机性(即荷载与时间的关系)可以把荷载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永久荷载,即荷载随着时间不发生改变。第二类是活荷载(包括楼面屋面活荷,风荷载,雪荷载等),即荷载随着时间改变。第三类是偶然荷载(爆炸荷载等),即作用时间很短的荷载。 (2)空间随机性

空间随机性是指荷载在空间上分布的不均匀。由于荷载按空间分布可简单分为两类:平面荷载(如屋面活荷载)和空间荷载。因此空间随机性也应该分为两类:平面随机和空间随机。 典型的平面随机的荷载是屋面荷载,屋面上的荷载在屋面上并不是均匀分布的。典型的空间随机的荷载是风荷载,风荷载沿高度变化。平面不均匀的荷载一般通过等效原则将其等效为均匀分布的荷载(这种思想很重要),空间不均匀的则引入一个与高度(或层数)有关的系数来描述这种不均匀,例如风荷载计算时的高度系数。 5.【活荷载单项取值】 活荷载由于具有时间随机性,因此活荷载实际上是一个关于时间的函数,而不是一个确实值。 并且活荷载也不是一个关于时间的连续函数,而是一个以时间为统计变量的统计量。描述统计量的大小我们一般选用统计特征值来描述(例如均值,众值,分位点值)。活荷载一般采用某分位点值来描述其大小,我们把该分位点值称为标准值。标准值是描述活荷载大小的诸多数值(如组合值,频遇值,准永久值)的基准值。也就是说组合值,频遇值,准永久值均是由标准值为基数乘以一个系数得到的。 活荷载不是一个定值,我们把上述这些描述活荷载大小的值(标准,组合,频遇,准永久)统称为荷载代表值。 6.【荷载组合值】 活荷载是一个统计变量而不是一个定值,因此它的值使用其统计分布的分位点值来得到的。其分位点值即为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准永久值是为了适用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汇总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汇总 1.0.1为了适应建筑结构设计的需要,以符合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结构设计。 1.0.3本规范是根据《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规定的原则制订的。 1.0.4建筑结构设计中涉及的作用包括直接作用(荷载)和间接作用(如地基变形、混凝土收缩、焊接变形、温度变化或地震等引起的作用)。本规范仅对有关荷载作出规定。 1.0.5本规范采用的设计基准期为50 年。 1.0.6建筑结构设计中涉及的作用或荷载,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其他国家标准的规定。 2.1.1永久荷载permanent load 在结构使用期间,其值不随时间变化,或其变化与平均值相比可以忽略不计,或其变化是单调的并能趋于限值的荷载。 2.1.2可变荷载variable load 在结构使用期间,其值随时间变化,且其变化与平均值相比不可以忽略不计的荷载。 2.1.3偶然荷载accidental load 在结构使用期间不一定出现,一旦出现,其值很大且持续时间很短的荷载。 2.1.4荷载代表值representative values of a load 设计中用以验算极限状态所采用的荷载量值,例如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 2.1.5设计基准期design reference period 为确定可变荷载代表值而选用的时间参数。 2.1.6标准值characteristic value/nominal value 荷载的基本代表值,为设计基准期内最大荷载统计分布的特征值(例如均值、众值、中值或某个分位值)。 2.1.7组合值combination value 对可变荷载,使组合后的荷载效应在设计基准期内的超越概率,能与该荷载单独出现时的相应概率趋于一致的荷载值;或使组合后的结构具有统一规定的可靠指标的荷载值。 2.1.8频遇值frequent value 对可变荷载,在设计基准期内,其超越的总时间为规定的较小比率或超越频率为规定频率的荷载值。 2.1.9 准永久值quasi-permanent value 对可变荷载,在设计基准期内,其超越的总时间约为设计基准期一半的荷载值。 2.1.10荷载设计值design value of a load 荷载代表值与荷载分项系数的乘积。 2.1.11荷载效应load effect 由荷载引起结构或结构构件的反应,例如内力、变形和裂缝等。 2.1.12荷载组合load combination 按极限状态设计时,为保证结构的可靠性而对同时出现的各种荷载设计值的规定。 2.1.13基本组合fundamental combination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时,永久作用和可变作用的组合。 2.1.14偶然组合accidental combination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时,永久作用、可变作用和一个偶然作用的组合。 2.1.15标准组合characteristic/nominal combination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计算时,采用标准值或组合值为荷载代表值的组合。 2.1.16频遇组合frequent combinations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计算时,对可变荷载采用频遇值或准永久值为荷载代表值的组合。 2.1.17准永久组合quasi-permanent combin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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