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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垃圾焚烧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0版

欧盟垃圾焚烧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0版
欧盟垃圾焚烧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0版

欧盟垃圾焚烧污染物排放标准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考虑到欧盟成立条约,特别是第175(1)条,委员会的建议,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当地委员会的意见,按照251条的规定条约和10月11日调解委员会批准的联合文本

鉴于:

(1)第五个环境行动计划:实现可持续发展-欧洲共同体关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方案政策和行动,由2179/98/EC补充,设置的目标为某些污染物如氮氧化物(NOx),二氧化硫(SO2),重金属和二噁英的浓度和临界负荷不应超过标准,同时空气质量的目标是所有人应得到有效保护,免受来自大气污染的健康风险。方案的进一步目标是到2005年确定的二噁英排放量相比于1985年减少90%,所有途径的镉(Cd),汞(Hg)和铅(Pb)的排放量至少减少70%。

(2)由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公约框架内的国家签署的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协议,规定远距离越境空气污染,如二噁英和呋喃的排放限值为0.1ng/m,每小时燃烧3t生活垃圾产生的二噁英类毒性当量排放限值为0.5 ng/m,每小时燃烧1t医疗垃圾产生的二噁英类毒性当量排放限值为0.2 ng/m。

(3)由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公约框架内的国家签署的关于重金属污染物的协议,规定远距离越境空气污染,如危险和医疗垃圾焚烧产生的颗粒排放限值为10mg/m3,危险垃圾焚烧产生的汞的排放限值为0.05 mg/m3,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汞的排放限值为

0.08 mg/m3。

(4)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和世界卫生组织指出一些多环芳烃的芳香族碳氢化合物(PAHs)是致癌物质,因此,各成员国可设定多环芳烃的排放限值。

(5)为符合条约5的辅助性和对称性原则,共同体需要采取行动,预防原则为进一步的措施提供了基础,这些规章限定了焚烧和焚烧厂的最低要求。

(6)此外,第174条规定,关于环境的社会政策必须为保护人类健康作出贡献。

(7)因此,高水平的环境保护和人类健康保护需要设置和保持严格的经营条件,技术条件和焚烧厂的排放限值,该排放限值应该能够最大限度地防止和限制对环境产生的的负面影响和对人类健康产生的风险。

(8)委员会审查国家废物管理的战略,提出避免垃圾产生的首要任务,是回收和再利用,并最终安全处置。1997年12月24日关于社区废物管理策略的决议中,委员会重申其信念,垃圾预防工作是合理的垃圾政策中的首要工作,关系到减少垃圾产量和垃圾毒性。

(9)1997年12月24日的决议中,委员会强调有关废物利用、焚烧设施恰当的排放标准、焚烧厂的监测标准、考虑修订有关恢复能源的垃圾焚烧法律等这些标准的重要性以避免产生大量垃圾。

(10)所有焚烧厂需要实施严格的规章制度,防止因缺乏严格的环境标准从而低成本运营,导致污染物的大量排放。

(11)委员会指出,能源的未来是可再生能源,国家战略和行动的白皮书特别需要考虑使用生物能源。

(12)96/61/EC (1)委员会指令提出一个预防和控制污染的完整方法,综合考虑一个设施环境影响的各个方面,包括超过每小时3吨生活垃圾焚烧装置和超过每天10吨处置和回收危险废物的装置。

(13)废气排放标准所遵守的指令相对于96/61/EC是必要但不充分的,这些指令包括96/61/EC指令规定的污染物更严格的排放限值,以及其他条件下一些污染物的排放

限值。

(14)控制焚烧厂污染排放的技术实施经验已有10年的时间。

(15)关于预防和减少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的89/369/EEC (2)和89/429/EEC (3)指令对减少和控制大气污染起到了作用,现在需要更严格的标准出台并相应废除这些旧的指令。

(16)区分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主要是基于废弃物的性质,但两者的排放污染物方面没有不同,两者有相同的排放限值,不同的焚烧技术及监管措施。

(17)成员国执行1999年4月22日1999/30/EC指令时应考虑指令中的空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氮氧化物,颗粒物和铅的排放限值。

(18)焚烧卤化有机物质,特别是氯含量超过1 %的危险废物时,需要遵守特定的操作条件以尽可能减少二噁英类有机污染物的排放。

(19)焚烧含氯废弃物形成烟气残留物,这些残留物需要加以管理以减少总量和危害性。(20)解除某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时,需要在指定的时间内,并符合特定的条件

(21)应当制定不适合回收利用的某些分类的安全的可燃废弃物的标准,以合法地减少定期监测的频率。

(22)关于焚烧废弃物的单一专项文本将提高法律的清晰度和执行力,应有一个针对焚烧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专项指令能充分考虑到1994年12月16日94/67/EC的主旨,同时94/67/EC指令应该被废除。

(23)1975年7月15日75/442/EEC的委员会指令中第4条规定,成员国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废弃物回收利用或处置且不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为此,指令第9和10条规定,任何工厂或处理垃圾的企业必须取得许可证,除其他外,应采取安全措施。(24)焚烧垃圾过程中热的回收要求和垃圾焚烧厂运行中残渣量最大限度地减少和再循环使用,将促进75/442/EEC指令中第3条关于废物等级目标的实现。

(25)焚烧厂和联合焚烧厂处理动物废弃物的规定不在90/667/EEC指令的范围之内,委员会提议修订90/667指令,使其对焚烧厂和联合焚烧厂处理动物垃圾有严格的环境标准。

(26)焚烧厂和联合焚烧厂的许可证应当符合91/271/EEC (2), 96/61/EC,96/62/EC (3), 76/464/EEC (4), 和1999/31/EC (5)规定的任何适用要求。

(27)联合焚烧厂不是禁止污染物质的排放,而是排放值受到适当的限制。

(28)采用高标准的监测技术监测污染物的排放,确保污染物浓度在排放限值之内。(29)清洗焚烧厂和联合焚烧厂排气装置时,限制大气中的污染物转移到废水中。

(30)条文应规定净化装置或者监测装置不可避免地出现停止,故障时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31)为了确保取得许可证过程的透明性,市民有参与新的许可证和随后更新的许可证决议的信息,市民有权利取得焚烧每小时3吨垃圾的焚烧厂的运营和监测的报告,从而被告知潜在的环境和人类健康影响。

(32)委员会应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一份适合该指令的有关新的科学知识和经验、技术的新发展、污染控制技术取得的新进展以及废物管理和焚烧厂运营经验、环境要求新发展的报告,以建议酌情采用本指令的条例。

(33)确保必要的措施执行该指令,使之与1999年6月28日1999/468/EC中规定的委员会的执行权力保持一致性。

(34)成员国应制定违反本指令条款的处罚条例,以确保指令得以执行,处罚条例必须有效,适度和劝阻性。

第一条目的

本标准的目标是为了尽可能的阻止或限制对环境的负面影响,特别是来自垃圾焚烧和混烧的排放物污染。这些排放物进入空气、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对人类的健康造成危害。

此目标依靠严格的执行条件和技术要求,通过设置欧盟区内的垃圾焚烧厂和混和焚烧厂的排放额度和符合欧盟75/442标准的要求。

第二条范围

1. 此标准包含焚烧厂和联合焚烧厂

2. 但下列工厂将被排除在本标准范围之外:

(a)只处理下列垃圾的工厂:

(i)来源于农业和林业的植物垃圾

(ii)来源于食品加工工业的植物垃圾,且产生的热量被回收利用

(iii)来源于原浆生产和原浆造纸的纤维性植物垃圾,且是建在在生产地点的联合焚烧厂,且产生的热量被回收利用

(iv)木材垃圾,由于使用木材防腐剂和涂料而可能包含卤化有机化合物或者重金属的木材垃圾除外,特别是来源于建筑和工地废渣的木材垃圾(v)软木垃圾(vi)放射性垃圾

(vii)受欧盟90/667标准控制且不违背其未来修订的动物尸体

(viii)产生于考察和开发石油天然气的离岸装置的垃圾,且在船上焚烧

(b)为了改进焚烧工艺而用于研究、发展和测试的试验性工厂,其处理量要小于50 t/年

第三条定义

对于本标准的意图:

1.“垃圾”指欧盟75/442标准第一章(a)款中规定的任何固体或液体垃圾;

2. “危险垃圾”指欧盟关于危险垃圾的1991年12月通过的91/689/地方标准中所规定的任

何固体和液体垃圾;

对于下列垃圾,本标准的具体要求不适用:

(a)包括1975年6月16日通过的关于废油处理的欧盟75/439地方标准第一章中规定的废油在内的可燃液体垃圾,且要符合下列条件:

(i)多氯代芳烃(例如PCB)的质量分数或者五氯酚(PCP)的浓度不高于相关的欧盟法规中规定的值。

(ii)这些垃圾不会呈现含有欧盟91/689标准附录II中列出的其他有害成分,这些有害成分的质量或浓度不符合欧盟75/442标准第4章的规定

(iii)净热值至少30MJ/kg

(b)任何在其燃烧烟气中不会产生污染排放物的可燃液体垃圾,欧盟93/12标准第一章规定的汽油和比其燃烧有更高浓度的排放物的可燃液体垃圾除外。

3. “城市混合垃圾”指产生于家庭的垃圾,也包括产生于商业、工业和公共机构中性质和成

分类似于产生于家庭的垃圾,但不包括欧盟其他标准附录中规定的那些。

4. “焚烧厂”指任何静止或者移动的用于垃圾热处理燃烧的热量利用或者没有利用的技术单

元和设备。包括有氧垃圾焚烧和其他热处理工艺,比如热解,气化或者等离子化工艺(产生于这些处理的物质紧接着被焚烧)。

此定义包含场地和整个焚烧厂包括所有的焚烧生产线,垃圾接收,存储,现场预处理设施,燃料废渣和鼓风系统,锅炉,废气处理设施,处理或存储废水的场地设施,烟囱,记录和监视焚烧条件的焚烧操作控制系统

5.“联合焚烧厂”指任何静止或移动的工厂,其主要目的是发电或者生产物质产品,且工厂使用垃圾为经常性或补充燃料或者工厂对垃圾进行了热处理以达到处置的目的。如果联合焚烧厂是以这样一种方式建立,该工厂的主要目的并非是发电或生产物质产品,而是热处理垃圾的地方,那么此工厂应该被认定为第4条中所提及的焚烧发电厂。

此定义包含场地和全部的工厂包括所有的联合焚烧生产线,垃圾接收,存储,现场预处理设施,燃料废渣和鼓风系统,锅炉,废气处理设施,处理或存储废水的场地设施,烟囱,记录和监视焚烧条件的焚烧操作控制系统

6. “现存的联合焚烧或联合焚烧工厂”指如下的焚烧或联合焚烧工厂:

(a)在2002年12月28号之前,其正在运营中并持有现行欧盟法规的许可证,或者(b)在2002年12月28号之前,其授权或登记为焚烧或联合混烧而且持有现行欧盟法规的许可证,且此工厂投入生产不迟于2003年12月28日,或者

(c)在2002年12月28号之前,由于主管当局的原因,其处于申请许可证状态,且此工厂投入生产不迟于2004年12月28日

7. “额定生产力”指焚烧厂内锅炉焚烧能力的总和,其由构造和运营情况确定,特别考虑每小时的焚烧的垃圾的热值

8.“排放物”指工厂单个或混合的来源产生的物质、震动、加热或噪声的排往空气、水或土壤的直接或间接的排放。

9.“排放限度”指质量浓度或排放水平,其表示为某些特性的参数,不会超过一个或多个时间段内。

10.“二恶英和呋喃”指附录I中列出的所有的多氯苯并磷二恶英和二苯并呋喃。 11.“运营商”指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其操作或控制一个合法的工厂或在决定一个工厂技术经济实力。

12.“许可证”指一个书面裁决(或几个),经主管机关批准授权运营工厂,服从某些保证工厂能遵守本标准所有要求的条件。一个许可证可能包括一个或多个由相同运营商相同运营的工厂或工厂的部分。

13.“余渣”指欧盟75/442标准第一章(a)中所定义的任何液体或固体物质(包括底层灰烬和矿渣、飞灰和锅炉灰尘、烟气处理的固体反应产物、污水处理的污泥、废催化剂和废活性炭),其产生于焚烧或联合焚烧工艺和焚烧或联合焚烧工厂中的废气或污水处理或者其他过程。

第4条申请和许可

1.在不违背75/442/EEC标准第11章或者91/689/EEC标准第3章的前提下,所有没有获得运行许可证的焚烧或联合焚烧厂不得运营。

2.在不违背96/61/EEC标准的前提下,焚烧或联合焚烧厂向主管当局的许可证的申请包括保证下列情况而采取的措施的说明书:

(a)工厂在本标准的要求下设计安装和运营,重视垃圾分类焚烧;

(b)焚烧和联合焚烧过程产生的热量尽可能的回收,例如通过热电联供、生产蒸汽或者直接加热;

(c)余渣数量和危害性要尽量减小,并在适当情况下回收;

(d)不能预防、减量或者回收的余渣的处理遵照欧盟和国家的法规。

3.该许可证的准许只有申请书指明推荐的遵从附录III大气排放物测量技术,,对于水,应遵从附录III第1和2段。

4. 该许可证经主管机关批准给焚烧联合焚烧厂,除了遵从91/271/EEC, 96/61/EC, 96/62/EC, 76/464/EEC和1999/31/EC标准中任何适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

(a)明确列出可以处理的垃圾的类别。该清单至少应使用欧盟垃圾分类中的设置,如果可能,并包含适当情况下的垃圾的数量信息;

(b) 包括该厂总的垃圾的焚烧或联合焚烧的能力

(c) 明确说明用于符合每项空气、水的污染物的定期测量义务的取样和测量程序

5. 该许可证该经主管机关批准给焚烧联合焚烧厂用于危险垃圾,除第4段以为还应遵守:

(a) 列出可以处理的不同种类的危险垃圾的数量;

(b) 明确说明这些危险垃圾的质量流量的最小值和最大值、最低和最高的热值和最大污染物含量,比如PCB、 PCP、氯、氟、硫、重金属。

6. 在不违背该条约的规定的前提下,成员国可以列出在该许可证中提到的可以在规定的联合焚烧厂中被混合焚烧的垃圾类别。

7. 在不违背96/61/EC标准的前提下,主管机关应定期重新考虑,并在必要时更新获得许可证的条件。

8. 非危险垃圾焚烧或者联合焚烧厂的经营商设想改变经营而涉及危险垃圾的焚烧或混合焚烧,这将被认定为属于96/61/EC标准第2章第10条b的重大转变,96/61/EC标准的第12章第2条适用此情况。

9. 如果某个焚烧或联合焚烧厂不遵从该许可证,特别是大气和水的排放限值,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强迫其遵从。

第5条垃圾的运送和接收

1.,焚烧或者联合焚烧厂的运营商必须采取一切与垃圾运送和接收相关的必要的防范措施,来防止或尽量限制对环境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对大气、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以及臭气和噪声和对人类健康的直接危害。这些措施应至少满足第3和第4条中的规定。

2. 在焚烧或联合焚烧厂接收垃圾之前,运营商必须确定每一类垃圾的质量,如果可能的话依照EWC。

3. 在焚烧或联合焚烧厂接收危险垃圾之前,运营商必须基于核实和遵从第4章第5条中规定的许可证要求掌握垃圾的现有资料。此资料必须包括:

(a) 第4条a中提到的记录中的生产过程中所有的管理信息;

(b) 对于拟定的焚烧过程,垃圾的物质,和尽可能的化学成分和其他一切对于评估其是否合适的必要资料;

(c) 垃圾的危险参数表,不能与其混合的物质,和处理此垃圾采取的预防措施

4. 在焚烧或联合焚烧厂接收危险垃圾之前,运营商至少必须执行下列接受程序:

(a) 91/689/EEC标准要求的那些记录的检查,和1993年2月1日通过的关于监督的地方法规No 259/93中适用部分所要求的记录,和在欧盟内、进出欧盟的垃圾发货的控制,并遵守危险品运输法规;

(b)抽取代表性的样品,除非不适宜,例如传染病医院的垃圾,尽可能在卸货之前核查与第3条中规定的信息是否一致,实施控制使主管当局确定该处理的垃圾的性质。这些样品必须在焚烧后至少保存一个月。

5. 主管当局可以批准第2、3、4条的豁免工厂,且保证只在垃圾产生的地方焚烧或混合焚烧他们自己的垃圾,且满足本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6条运营条件

1. 焚烧厂的经营必须以达到如下焚烧水平为目的,炉渣和底灰总有机碳含量低于3%或者它们的强热失量低于物质干重的5%。如果必要的话,使用适当的垃圾预处理技术。

焚烧厂必须以如下方式设计、装配、建造和运营,在可控制的和类似方式下甚至在最不

利的条件下,最后一次助燃空气注入后产生于此过程的气体在2秒内被提升至850 °C ,由主管部门批准的燃烧室的内壁附近或者其他代表性的点测量其温度。如果危险垃圾的含量中有超过1%的以氯为代表的卤化物,其被焚烧至少在2秒内其温度要被提升至1100°C。

每条焚烧厂的生产线必须装备至少一个助燃器。当最后一次助燃器注入后炉内气体的温度降到850°C或者1100°C(视情况而定)以下时,此助燃器必须自动开启。在工厂开始到停止工作之间它也必须使用,来确保在工厂运转期间所有时间内温度保持850°C或者1100°C(视情况而定),由于燃烧室内存在有未燃的垃圾。

在工厂开工到停止之间或者炉内气体的温度降至850°C或者1100°C(视情况而定)以下时,助燃器不能进燃料,这将导致比汽油(75/716/EEC标准第1章第1条定义)、液化气、或者天然气的燃烧更高的排放物。

2. 联合焚烧厂必须以如下方式设计、装配、建造和运营,在可控制的和类似方式下甚至在最不利的条件下,最后一次助燃空气注入后产生于此过程的气体在2秒内被提升至850 °C ,由主管部门批准的燃烧室的内壁附近或者其他代表性的点测量其温度。如果危险垃圾的含量中有超过1%的以氯为代表的卤化物,其被焚烧至少在2秒内其温度要被提升至1100°C。

3. 焚烧或联合焚烧厂必须拥有和运转一个在下列情况防止垃圾进料自动系统下:

(a) 在启动直到温度达到850°C或1100°C(视情况而定)或第4条所规定的温度;

(b) 当温度不能维持在850°C或1100°C(视情况而定)或第4条所规定的温度时候;

(c) 每当由于净化系统的不稳定或者故障而导致超过排放限值,本标准要求必须连续测量时

4. 对于某些种类的垃圾或者热力过程,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前提下,主管部门可以批准不同于第1条关于温度和第3条和许可证中的条款。成员国可以制定规章来管理这些批准。运营条件的改变必须不能导致更多的余渣或者比第一条中所述条件含有更高有机污染物的余渣。

对于某些种类的垃圾或者热力过程,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前提下,主管部门可以批准不同于第2条关于温度和第3条和许可证中的条款。成员国可以制定规章来管理这些批准。该批准必须至少满足附录V对于总有机碳和CO排放额度上的规定。

所有由本条和核查结果决定的运营条件必须由成员国传达欧盟,并作为按照需求报告提供的资料的一部分。

5. 焚烧和联合焚烧厂必须以如下方式设计、装配、建造和经营,防止进入大气的排放导致重大的地表大气污染;特别是废气必须以可控的方式排放且遵从相关的欧盟大气质量标准,采用烟囱其高度经过计算的出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6. 任何通过焚烧或联合焚烧工艺产生的热量必须尽可能的回收。

7. 传染性医疗垃圾必须直接放进炉中,不要与其他种类的垃圾初次混合且不要直接操作。

8. 焚烧或者联合焚烧厂的管理必须掌握在一个有能力管理工厂的自然人手中。

第7条大气排放限值

1.焚烧厂应按如下方式设计、装配、建造和经营,废气不能超过附录V中设定的排放限值。

2. 联合焚烧厂应按如下方式设计、装配、建造和经营,废气不能超过附录II中设定的排放限值。

如果联合焚烧厂中超过40 %的热量产自危险垃圾,那么应适用附录V中设定的排放限值。

3. 经核实遵从排放限值的监测结果应合乎第11章中规定的条件。

4. 对于未处理的混合城市生活垃圾的混合焚烧,应根据附录V来决定其限值,附录II不适用。

5. 在不违背协议条款的前提下,成员国对于多环芳烃或其他污染物可以设置排放限值

第8条废气净化的水排放

1. 焚烧或者联合焚烧厂排放的来自废气净化的废水应受制于由主管部门批准的许可证。

2. 来自废气净化的废水对水生环境的排放应尽可能的限制,最少符合附录IV中设定的排放限值。

3. 服从许可证中的详细规定,来自于废气净化的废水在下列条件下经过不同的处理可以对水生环境排放:

(a) 排放限值遵从欧盟、国家和地方规定中的相关要求,且

(b) 附录IV中提及的污染物的质量浓度不超过其中规定的排放限值。

4. 排放限值应适用于来自于这个方面:来自废气净化的包含附录IV中提及的污染物质的废水从焚烧或者联合焚烧厂排放。

来自于废气净化的废水的处理的场所与其他现场来源的污水公用,操作员应在下列地点采取第11章中提及的测量:

(a) 在来自于废气净化工艺的废水流中,且在其流入公共废水处理厂之前;

(b) 在其他一个或多个废水流中,且在其流入公共废水处理厂之前;

(c) 来自焚烧或联合焚烧厂的废水经过处理后最终的排放点。

为了检查是否符合附录IV中对来源于废气净化工艺的废水设定的排放限值,经营者应采取适当的物料平衡计算来确定最终的废水排放中由于废气处理工艺的废水导致的污染水平。绝不能为了满足附录IV中设定的排放限值的目的而稀释废水。

5. 当来自于废气净化的含有附录IV中提到的污染物质的废水的处理在焚烧或联合焚烧厂以外的一个仅为这部分废水准备的处理厂时,附录IV中的排放限值应用于该处理厂的废水出口处。如果这种非现场的处理厂不仅仅用于处理焚烧厂出来的废水,经营者须根据第4条a、b、c的规定采取适当的物料平衡计算来确定最终的废水排放中由于废气处理工艺的废水导致的污染水平,为了检查是否符合附录IV中对来源于废气净化工艺的废水设定的排放限值。

6. 该许可证应:

(a) 根据第二条和第3条a的要求,对附录IV中提到的污染物质建立排放限值,

(b) 对废水设置运行控制参数,至少包括pH值、温度和流量。

7. 焚烧和联合焚烧厂的厂区,包括垃圾存储区,应按如下方式设计。根据相关欧盟法律的规定,防止任何未批准的和以外的污染物质向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排放。此外,存储容量应能承受焚烧或联合焚烧厂区污染雨水的流入或者由于溢出或者灭火行动造成的污水。

存储容量应足够确保在必要的时候这样的水在测试和处理后再排放。

8. 不违背协议条款的前提下,对于多环芳香烃或其他污染物成员国可以设置排放限值。

第9条余渣

焚烧或联合焚烧厂产生的余渣应尽量减少其数量和有害程度。在适当情况下,余渣应根据相关欧盟法律在厂内或厂外直接回收利用。

以灰尘形式的干燥余渣(例如炉灰和处理炉气的干渣)的运输和中转应防止在环境中的扩散,例如使用密闭容器。

在确定焚烧和联合焚烧厂余渣的处理或回收的路线之前,应采取适当的测试以去定各种焚烧余渣的物理和化学特性及污染可能性。该分析报告应着重于可溶性总分数和重金属可容分数。

第10条控制和监测

1.安装监测设备以监测焚烧厂或联合焚烧厂运营过程中的参数,条件,污染物的质量浓度。

2.监测要求应符合主管部门的规定。

3.管理和每年测试自动监测水和大气污染物的设备,至少每3年采用相关方法做一次平行样来校准。

4.监测或取样点应由主管部门规定。

5.应依照附录III的第1点和第2点对大气和污水进行定期监测。

第11条监测要求

1.成员国应有详细计划书和全面的约束规章,确保关于大气的第2,12,17章,关于水的第9,14,17章得以执行。

2. 依照附录III,焚烧厂和联合焚烧厂应采取的大气污染物监测方法如下列所示:

(a)连续监测的污染物:有排放限值情况下的NOx,CO,总烟尘,HCl,HF,SO2

(b)连续监测的操作参数:靠近内壁或燃烧室典型位置的温度,氧气量,压力,温度及废气中的水蒸气含量。

(c)重金属,二噁英和呋喃每年至少监测两次,在运营的第一年里应3个月监测一次,3.设定了多环芳香烃碳氢化合物或其他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成员国,应调整监测周期。核查烟气的停留时间,最低温度,含氧量,在焚烧厂或联合焚烧厂检修和最不适合运营的期间至少核查一次。

4.若HCl治理时期内不超标,HF可不要求连续监测,可按照第2(c)章中的要求进行定期监测。

5.若采样分析的烟气是干烟气,水蒸汽含量可以不要求连续监测。

6.若焚烧厂或联合焚烧厂的运营者能够证明在任何时候,污染物的排放都不超标,对HCl,HF和SO2可采取定期监测代替连续监测。

7.若焚烧厂或联合焚烧厂污染物的排放值为附录II或V中的排放限值的一半,重金属的监测频率可从每年2次减为每2年1次,二噁英和呋喃的监测频率可从每年2次减为每年1次。这些标准应依据下段中的(a)到(d)条的规定。

截至2005年1月1日,满足以下条件时,监测频率可减少

(a)联合焚烧或焚烧含有某些特定可燃组分的不适合回收并有某些特征的无害垃圾时,可进一步依据(d)的有关评价方法。

(b)适用于这些废弃物,且已上报给委员会的国家质量标准。

(d)运营者应能够证明在任何情况下附录II或附录V中有关重金属,二噁英和呋喃的排放不超标,这种评定应依据相关废弃物的质量信息和污染物的监测结果。本章中提到的关于监测频率的所有决议,垃圾总量和质量信息,应每年向委员会报告一次。

8.监测结果的换算根据下列标准状态和附录VI中的含氧量的计算公式

(a)温度273 K,压力101,3 kPa,氧含量11 %,干烟气

(b)温度273 K,压力101,3 kPa,氧含量3 %,干烟气,75/439/EEC指令中的废油进行燃烧时产生的废气

(c)在富氧状态下垃圾焚烧的监测结果以当局制定的在特定条件下的氧含量来换算。

(d)在联合焚烧的情况下,测量的结果应以附录II中的总含氧量来换算。

当焚烧厂或联合焚烧厂处理危险废物,污染物排放量减少时,只对超出标准氧含量的时段进行氧含量的换算。

9.所有监测结果应以适当的方式被记录,处理和保存,以使主管部门核实是否符合指令中许可操作条件和排放限值的规定。

10.下列情况视为排放值未超标:

(a)—所有日均值都未超过附录V(a)或附录II中规定的排放限值

—一年中97%的日均值未超标

(b)所有的半小时均值都未超过附录V(b),A栏规定的排放限值,或者一年中97 %的半小时均值都未超过附录V(b),B栏规定的排放限值

(c)重金属,二噁英和呋喃的均值都未超过附录V(c)和(d)或附录II中的排放限值。

(d)满足附录V(e)或附录II的要求

11.半小时均值和10分钟均值应是有效运营时间内的(排除无废弃物燃烧时的启动和停机阶段),日均值取决于这些有效的均值。

连续监测系统中一天中因故障或维修使半小时均值失效的数目不得超过5个,一年中因故障或维修使日均值失效的数目不得超过10个。

12.HF, HCl和SO2的监测应依照第10(2)和(4)条及附录III的要求。

13.委员会,依照第17条的程序,选定合适的监测技术,大气污染物中的重金属,二噁英及呋喃的连续监测应依照附录III的要求。

14.污水监测要求:

(a)第8(6)(b)中的连续监测条件

(b)总悬浮固体每日现场抽样测量,成员国应在24小时内不定期的,有代表性地取样监测。

(c)第8(3)条,附录IV中的污染物在24小时内应不定期取样监测

(d)二噁英和呋喃应每6个月监测一次,在第一年里,应每3个月监测一次,成员国应对多环芳烃芳香族碳氢化合物或其他污染物设定监测周期。

15.废水中大量污染物的监测和监测频率应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

16.下列情况视为污水不超标:

(a)总悬浮物未超过附录IV中的排放限值

(b)每年重金属的监测值(2到10个)未超过附录IV中的排放限值,成员国每年提供20个监测值,5 %的监测值不得超过附录IV中的排放限值。

(c)二噁英和呋喃的每年两次的监测值不得超过附录IV中的排放限值。 17.大气或水的监测值超标时,应立即通知主管部门。

第12条信息和公众参与

1.不违背90/313/EEC (1)指令和96/61/EC指令,焚烧厂和联合焚烧厂申请许可时,当地政府应向公众提供一个或者多个参与评议的地点,在最终决议前有段恰当的评议时间,公众应被告知决议,至少包括许可证的复印件,更新的材料。

2.对于处理能力大于等于2吨/时的焚烧厂或联合焚烧厂,公众有权了解该厂向当局提供的运营和监测年报告,对于处理能力小于2吨/时的焚烧厂或联合焚烧厂,应由当地政府主管且被公众所了解。

第13条非正常运营情况

1.主管部门应制定技术上不可避免的出现停止,故障,净化设备或监测设备出现故障,大气排放浓度和污水排放量可能超标情况下的最大排放限值。

2. 在发生故障的情况下,经营者应尽快减少或停止运营,直至恢复正常运营。

3. 不违背第6(3)(c)条,焚烧厂、联合焚烧厂、焚烧线在污染物排放限值超标的情况下不得连续焚烧4小时,此外,在这种情况下的累积持续时间一年不得超过60小时,整个工程的生产线连同单个废气净化设备都在这60个小时的规定内。

4. 焚烧厂的烟尘量半小时排放限值不得超过150 mg/m3,另外,CO和TOC不得超标,第6条的所有条件都应遵守。

第14条审查条款

不违背96/61/EC指令,委员会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应包括特别是对新建厂实施本指令的经验,污染控制技术的新进展,污染物治理经验。另外,报告应依据工业技术发展状态,运营工厂的经验及环境要求。报告应详细说明附录II.1.1的实施,特别是附录II.1.1标注中提及的现有水泥窑经济和技术的可行性。

第15条报告

须按照委员会指令91/692/EEC第5条中的程序制定关于执行本指令的报告,首份报告须包括在2002年12月28日之后至少3年的一个周期,并符合94/67/EC第7条关于周期的规定,委员会须在适当的时候制定详细合适的调查问卷。

第16条指令的后期修正

委员会应使第17(2),10,11,13条和附录I,III适合技术的发展和关系健康的新排放限值。

第17条监管委员会

1. 监管委员会应协助监管委员会

2. 应用1999/468/EC第5条和第7条决议,考虑第8条的规定。1999/468/EC第5(6)条规定的周期应设定为3个月。

3.委员会应采取自己的规章程序。

第18条废除

自2008年12月28日起应废除下列指令

(a) 75/439/EEC的第8(1)条和附录

(b) 89/369/EEC指令

(c) 89/429/EEC指令

(d) 94/67/EC指令

第19条处罚

成员国应制定违反本指令条款的处罚条例,处罚条例必须有效,适度和有劝诫性。成员国应向委员会报告在2002年12月28日之后的最新条例及后续影响处罚条例的修正方案。

第20条过渡期条例

1.指令中不违反过渡期条例的的附录,自2008年12月28日起适用于已建厂。

2.未在已替代第18条中所涉及指令的本指令第3(6)条或第3章关于已建焚烧厂或联合焚烧厂定义中的新厂,自2008年12月28日起需要申请。

3.符合现有国家法律的,在2004年12月28日之后开始联合焚烧垃圾的工厂,以产生能量或者生产产品为目的的固定或流动的工厂,都不视为已建联合焚烧厂。

第21条执行

1.成员国应使遵守本指令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生效且不得迟于2002年12月28日,成员国采取这些方法时,需要制定一个参考标准,制定参考标准的方法由成员国确定。

2.成员国应向委员会表达关于指令规定的范围的本国法律条文。

第22条生效

本指令自欧洲共同体的官方报纸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23条接受本指令呈送给各成员国

欧洲议会委员会

主席主席

N. FONTAINE F. VéDRINE

附录I 二噁英同类物毒性当量因子

二噁英类毒性当量因子TEF 2,3,7,8-TCDD 1

1,2,3,7,8-PeCDD 0.5

1,2,3,4,7,8-HxCDD 0.1

1,2,3,6,7,8-HxCDD 0.1

1,2,3,7,8,9-HxCDD 0.1

1,2,3,4,6,7,8-HpCDD 0.01

-OCDD 0.001

2,3,7,8-TCDF 0.1

2,3,4,7,8-PeCDF 0.5

1,2,3,7,8-PeCDF 0.05

1,2,3,4,7,8-HxCDF 0.1

1,2,3,6,7,8-HxCDF 0.1

1,2,3,7,8,9-HxCDF 0.1

2,3,4,6,7,8- HxCDF 0.1

1,2,3,4,6,7,8- HpCDF 0.01

1,2,3,4,7,8,9- HpCDF 0.01

- OCDF 0.001

附录II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

下面的公式适用于附录未对具体总排放限值‘C ’作出规定时 焚烧炉废气中有关污染物和CO 的排放限值计算如下:

waste waste proc proc

waste proc V C V C C V V ?+?=+

Vwaste :指令中规定的只焚烧最低热值垃圾产生的烟气量,若焚烧危险废物产生的热量少于总热量的10 %,Vwaste 则采用垃圾的燃烧热量等于总热量10 %时的理论值。

Cwaste :附录V 中有关污染物和CO 的排放限值。

Vproc :燃料的烟气量(不包括燃烧垃圾),废气中氧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不符合规定的工厂,烟气中的多余氧必须使用,指令中给出了其他条件使其标准化。 Cproc :某些工业部门附录表中的排放限值,即遵守国家法规,条例和行政条款的工厂燃烧获得批准的燃料(垃圾除外)时的相关污染物和CO 的排放限值。

C :某些工业部门附录表中的总排放限值和氧含量,替代指令附录中排放限值的有关污染物和CO 的排放限值,总氧含量替代标准氧含量是计算部分气量的基础。 成员国可对本附录中未做规定的污染物制定标准。

II.1.水泥窑的特别规定

日均值(连续监测)且第7章中的其他监测要求,浓度以mg/m3表示(二噁英和呋喃ng/m3) 半小时均值用来核对计算日均值

标准状态:温度273 K ,气压101.3 kPa ,氧含量10 %,干烟气

II.1.1.C —总排放限值

污染物 C

烟尘 30

HCI 10

HF 1

已建厂的NOx 800

新建厂的NOx 500 (1)

Cd + Tl 0.05

Hg 0.05

Sb + As + Pb + Cr + Co + Cu + Mn + Ni + V 0.5

二噁英和呋喃 0.1

(1)为实施NOx 排放限额,正在运行的水泥窑,以及根据现有共同体法规获得许可证的、在第20(3)中提到的日期后开始联合焚烧垃圾的水泥窖均不被视为新建处理厂。

截至到2008年1月1日,湿法水泥窑或水泥窑处理能力小于3吨/小时,预计NOx 的总排放限值不超过1200 mg/m3时,NOx 无排放限值要求;

截至到2008年1月1日,水泥窑处理能力小于3吨/小时,预计烟尘的总排放限值不超过50 mg/m3时,烟尘无排放限值要求。

非燃烧废弃物而产生的TOC 和SO2无排放限值要求。

II.1.3.CO 的排放限值

由主管部门确定CO 的排放限值

II.2.联合焚烧厂的特别规定 II.2.1日均值

未来的国家法规需要更严格的排放限值,旧的排放限值将被取代,因此,将采用更严格排放限值与第17章规定的内容相一致。

半小时均值用来核算日均值。

Cproc:

截至到2007年1月1日,NOx 排放限值不适用于只焚烧危险废物的焚烧厂;

截至到2008年1月1日,处理能力在100 到 300 MWth 之间,采用流化床燃烧技术和固体燃料,预计NOx 的Cproc 不超过350 mg/Nm3,SO2的Cproc 不超过在850 to 400 mg/Nm3之间(从100到300 MWth 线性下降),NOx 和SO2无排放限值要求。

生物质的

Cproc ,mg/Nm3(O2含量6 %)

生物质:农业或林业的全部或部分植物中能够用来回收能量的物质,第2(2)(a )(i )到(v )截至到2008年1

月1日,处理能力为100 到 300 MWth 之间,采用流化床技术和燃烧生物质,预计生物质的Cproc 不超过350 mg/Nm3,此时NOx 无排放限值要求。 液体燃料的Cproc ,

II.2.2. C —总排放限值

附录III 监测方法

1)大气和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方法要有代表性。

2)所有污染物包括二噁英和呋喃采样分析的自动测量系统应参照CEN标准,若CEN标准不适用,可参照ISO标准,国家或国际标准以确保数据的科学性。

3)日排放限值中,置信度区间为95 %的单一污染物测量值不能超过排放限值的比例如下所示:

CO 10%

SO2 20%

NO2 20%

烟尘 30%

总有机碳 30%

Hcl 40%

HF 40%

截止到2008年1月1日,预计80%的测量值不超过30 mg/l,且所有测量值都不超过45 mg/l 时,悬浮物没有排放限值要求

附录V大气排放限值

----截至到2008年1月1日,处理能力为6吨/小时,预计日平均浓度不超过500 mg/m3;----截至到2010年1月1日,处理能力大于6吨/小时小于等于16吨/时,预计日平均值不超过400 mg/m3;

----截至到2008年1月1日,处理能力大于16吨/小时小于25吨/时,不排放废水,预计日平均值不超过400 mg/m3。

截至到2008年1月1日,在焚烧厂的烟尘预计日平均值不超过20 mg/m3的条件下,烟尘的浓度无排放限值要求。

(b)半小时均值

截至到2010年1月1日,处理能力在6吨/时和16吨/时之间,A栏的NOx浓度预计半小时均值不超过600 mg/m3,B栏的NOx浓度预计半小时均值不超过400 mg/m3时,NOx浓度无排放限值要求。

平均值包括重金属的气态和挥发态形式以及金属化合物。

(d) 采样时间大于6小时小于8小时,使用附录I中的毒性当量定义计算二噁英和呋喃的总

(e) 下面是烟气中CO的排放浓度限值,(包括启动和停机阶段)

----日均值50mg/m3

----10分钟平均值为150mg/m3,半小时平均值为100mg/m3。

采用流化床工艺的焚烧厂,预计CO的时均值不超过100 mg/m3时,CO无排放限值要求。

(f)成员国可以对本附录中无限值的污染物制定标准。

附录VI

标准含氧量条件下的污染物排放浓度的计算公式 21s s=21M M

O E E O -?- ES =标准含氧量条件下的污染物排放浓度的计算值 EM =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值

OS =标准状态含氧量

OM =含氧量测定值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最新]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WPB3-1999 1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5468-9l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16l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 物采样方法 3定义 3.1标准状态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烟尘排放浓度 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末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 3.4自然通风锅炉 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温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采用自然通风方式,不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5收到基灰分 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亦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4技术内容 4.1适用区域划分类别 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是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保护法规汇总

国外在企业收集、利用公众信息方面的 政策、措施、规定、法规。 一、美国 1.《隐私权法》 1974 年12 月31 日, 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隐私权法》(Privacy Act)1, 1979 年, 美国第96届国会修订《联邦行政程序法》时将其编入《美国法典》。该法又称《私生活秘密法》, 是美国行政法中保护公民隐私权和了解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就“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公开和保密问题作出详细规定, 以此规范联邦政府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 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矛盾。2该法中的“行政机关”, 包括联邦政府的行政各部、军事部门、政府公司、政府控制的公司, 以及行政部门的其他机构, 包括总统执行机构在内。该法也适用于不受总统控制的独立行政机关, 但国会、隶属于国会的机关和法院、州和地方政府的行政机关不适用该法。该法中的“记录”, 是指包含在某一记录系统中的个人记录。个人记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的姓名或其他标识而记载的一项或一组信息”。其中, “其他标识”包括别名、相片、指纹、音纹、社会保障号码、护照号码、汽车执照号码, 以及其他一切能够用于识别某一特定个人的标识。个人记录涉及教育、经济活动、医疗史、工作履历以及其他一切关于个人情况的记载。 《隐私权法》规定了行政机关“记录”的收集、登记、公开、保存等方面应遵守的准则。 2.《电子通讯隐私法》 到目前为止,美国并没有一部综合性法典对个人信息的隐私权提供保护,主2摘自《情报科学》,周健:美国《隐私权法》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要依靠联邦和州政府制定的各种类型的隐私和安全条例。其中最为重要的条例是1986 年颁布的《电子通讯隐私法》(The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Privacy Act,简称ECPA)3。 尽管《电子通讯隐私法》还存在不足,但它是目前有关保护网络上的个人信息最全面的一部数据保护立法。《电子通讯隐私法》涵盖了声音通讯、文本和数字化形象的传输等所有形式的数字化通讯,它不仅禁止政府部门未经授权的窃听,而且禁止所有个人和企业对通讯内容的窃听,同时还禁止对存贮于电脑系统中的通讯信息未经授权的访问及对传输中的信息未经授权的拦截。 3.《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 Act of 1999,也就是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Gramm-Leach-Bliley Act,GLB Act)4,它规定了金融机构处理个人私密信息的方式。这部法案包括三部分:金融秘密规则(Financial Privacy Rule),它管理私密金融信息的收集和公开;安全维护规则(Safeguards Rule),它规定金融机构必须实行安全计划来保护这些信息;借口防备规定(Pretexting provisions),它禁止使用借口的行为(使用虚假的借口来访问私密信息)。这部法律还要求金融机构给顾客一个书面的保密协议,以说明他们的信息共享机制。 4、《儿童在线隐私权保护法案》 The Children’s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简称COPPA5,它规定网站经营者必须向父母提供隐私权保护政策的通知,以儿童为目标的网站必须在网站主页上或是从儿童处收集信息的每一网页上提供链接连接到此通知。它还详细规定了网站对13 岁以下儿童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 3摘自

个人信息保护测验题

个人信息保护测验题 此试卷有单选题目及多选题目 答题完毕后必须填写答卷人姓名以及部门 每部手机只有一次交卷机会,请大家慎重答题后再交卷 第1项:以下哪些是个人信息的例子? □手机号码 □生物信息 □IP地址的定位 □健康和健身记录 第2项:你应在什么时候收集个人信息? □在健身中心登记时 □在酒店办理入住登记时 □在进行满意度调查时 □在贵宾金环会会籍登记时 第3项:客人和员工的个人信息必须永久保存,以防万一。 □正确

□错误 第4项:在收集18岁以下儿童的个人信息之前你应该做什么? □你在收集孩子的个人信息之前要确保其父母或监护人阅读我们的隐私保障政策 □取得孩子的父母或监护人的明确同意 □直接要求孩子提供他/她的身份证/护照 □获得你的经理批准 第5项:当客人要求提供存储在我们系统内的他/她的个人信息副本时,你应该如何处理? □告诉客人给我们的数据保护专员发电邮 □从OPMS中打印客人的资料 □立即向数据保护专员报告 □获得你的经理批准 第6项:在获悉不当使用个人信息的任何投诉后,你应该在多久时间内向数据保护专员报告? □在收到投诉后立即报告 □在一周内报告 □在你做过自己的调查之后报告 □在你的当值班次结束后报告

第7项:根据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罚款可能高达2000万欧元或全球营业额的4%,取较高者。 □正确 □错误 第8项:在活动期间,你应该采取以下那些行动以保护客人的个人信息? □与家人、亲戚、朋友或其他同事评论或闲谈在活动中收集到的任何个人信息,或某人参加活动的事实。 □允许参加者偷看其他参加者提供的业务名片,以使大家都知道彼此是谁。 □对包含敏感信息(如饮食喜好、过敏信息等)的任何文件予以保护。 □使用在活动期间收集的个人信息为酒店未来活动进行促销。 第9项:在与外部供应商和合作伙伴分享个人信息时你应该做什么? □在所有供应商/合作伙伴的合同中使用香格里拉酒店集团的信息保护附录模板。 □对传送给供应商/合作伙伴的所有个人信息保留详细的记录。 □确保各供应商/合作伙伴按照我们的指示定期更新和清除所有的个人信息。 □只与供应商/合作伙伴分享我们已经得到客人/员工书面同意可以分享的信息。

欧盟环境政策的新发展及启示

欧盟环境政策的新发展及启示 x 邓 翔1 瞿小松2 路 征 3[内容摘要]近年来,欧盟环境政策的改革和发展备受关注,在第六个环境行动计划即 将结束之际,欧盟又提出了一系列环境行动指南和规划,包括生态创新行动计划、生 态管理和审核计划、环境合规性援助计划、资源效率路线图、海洋战略框架、绿色公 共采购等。本文对上述欧盟环境政策的最新发展进行了系统分析,并对其整体政策效 果做出了评价,最后指出了欧盟环境政策对我国环境政策制定的启示和借鉴。 [关键词]欧盟;环境政策;环境治理;经验启示 作者简介:邓 翔(1963)),男,四川大学经济学院(成都,610064),教授。研究方向:区域经济。 瞿小松(1989)),男,四川大学经济学院(成都,610064)。研究方向:欧盟经济。路 征(1982)),男,四川大学经济学院(成都,610064),副教授。研究方向:区域经济。 长期以来,欧盟委员会及其成员国都一直将环境政策作为其共同政策优先考虑的议题,并且,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欧盟也是建立全球气候变暖政策的最先的倡导者和发起者。欧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环境政策和行动计划,欧盟及其成员国的环境状况得到了显著改善,各项环境指标稳步提升。从1973年欧共体发表5第一个欧共体环境行动计划6以来,欧盟至今已完成了六个环境行动计划,最近一个环境行动计划)))/环境2010:我们的未来,我们的选择0 (规划期:2002年6月22日至2012年7月21日)也已到期(EC,2001)。[1]总的 来讲,欧盟环境行动计划从最初只涉及环境立法的基本原则,然后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并注重环境法律的执行,最近则重点关注全球范围内重大环境问题的治理,这一演变过程表明欧盟在不断加强环境行动计划的应用性,也更加注重各成员国的具体实践。最近,欧盟提出了其未来十年的发展战略)))/欧洲20200(EC,2010),[2]目标是将欧盟建设成为一个知识性、可持续和包容性的经济体,从而帮助欧盟和各成员国促进就业、提升生产率和社会凝聚力。在此背景下,欧盟环境总局也相应提出了一系列环境行动指南和计划,其内容涵盖了生态创新、资源效 论文得到了四川大学/让1莫内最佳欧洲研究中心0项目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项目号71173149)的资助。

烟气排放标准

烟气排放标准 根据上海市环保局《关于上海老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本工程的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5-2001)以及欧盟 EU2000/76/EEC标准,部分指标严于欧盟EU2000/76/EEC标准。最终确定的烟气排放标准含量11%计)。 如下表(以干基、O 2 表烟气排放标准

的干烟气为参考值换算;注:1)本表规定的各项标准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含11%O 2 2)烟气最高黑度时间,在任何1h内累计不得超过5min; 3)GB18485-2001中HCl、SOx、NOx、CO为小时均值,其余污染物均为测定均值; 4)欧盟2000/76/EC中Hg、Cd+Tl、Pb+Cr等其他重金属、二恶英类为测定均值。

欧盟2000(气) (a)在燃烧气中不应超过以下一氧化碳(CO)浓度排放限额(除启动和关闭阶段)------燃烧气体中的浓度50mg/m3为日平均值

------在至少95%的测量中,燃烧气体中的浓度150 mg/m3为10分钟平均值,或者所有测量中,燃烧气体中的浓度100 mg/m3为24小时期间内记录的半小时平均值。 (b)必须在最短6小时和最长8小时的样品期间内测量这些平均值。排放限额提到根据附件Ⅰ利用毒性等值概念计算的二恶英和呋喃总浓度。 (c)在最短30分钟和最长8小时的样品期间内的所有平均值

(*)直到2007年1月1日,在1996年12月31日前获得运营许可证,并且只焚烧有害垃圾的现有厂房的平均值。 这些平均值包括了气态和液态形式的相关重金属排放,也包括他们的化合物。

信息安全与美国域外取证

欧盟信息保护立法 与美国域外取证的冲突和启示 马晓旭 摘要 在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下,数据信息安全的保护成为各国积极研究的课题,欧盟历经近30年 的摸索与实践,逐步建立起了以《欧盟数据保护指令》为核心的信息数据保护体系。该体系的建立对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但同时也对国际司法协助的开展产生一定的影响,尤其欧盟与美国域外取证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至今无法解决。而我国信息安全立法的缺失,常常使司法机关在外国提起的调查取证中处于被动地位,因此欧盟的信息保护立法对我国今后的相关立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关键词 欧盟 信息安全 美国 调查取证

国际司法协助 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少数法律文件,导致我国当事人在应对美国等发达国家的调查取证请求时,无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如何有效利用信息保护立法,进而在外国调查取证中保护我国企业的正当权益成为目前亟需研究的问题之一。本文希望可以通过对欧盟的信息保护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介绍,为我国如何应对外国调查取证,保护我国数据信息安全提供一些启示。 一、欧盟信息保护立法的发展与实践(一)《欧盟数据保护指令》的出台背景和目的《欧盟数据保护指令》是“欧盟隐私和人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指令”(Directive〔1〕)是欧盟的一种立法方式,“指令”只要求欧盟成员国达成特定的目标,但并不限制成员国达成目标的方法,“指令”通常都为成员国留有酌情权,好让成员国有弹性地执行。 在欧洲的法治进程中,欧洲国家关于隐私权相关法律的发展比较成熟。《欧盟人权公约》第8条规定了尊重他人“隐私及家庭生活、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的权利,在具体适用中,欧洲人权法院对这一条进行了非常宽泛的解释。1980年,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rganizationforEco- 经济全球化和电子技术的不断进步,使数据信息流通变得更为频繁和便利,为保护本国信息安全,各国逐渐开始对数据信息保护进行立法和规范。欧盟在信息的保护立法和实践中,走在国际前沿。早在1995年10月24日,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就颁布了第95/46/EC号指令,

2020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希望能帮助到你们!2020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 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 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 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 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 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 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1.2.3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欧盟世界政策的历史发展及其启示.doc

欧盟社会政策的历史发展及其启示- 「内容提要」自罗马条约签订之日起,欧盟社会政策的发展经历了由小到大、由零敲碎打到系统的变化,大致可划分为四个阶段:即萌芽和产生、重视与发展、确立政策发展的框架、社会政策成为欧盟主要基石;欧盟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从经济联盟到货币联盟、再到社会联盟的演变。欧盟要建立的社会模式体现了欧盟人民共有的价值观:民主、正义、参与、社会对话以及加强社会团结和社会融合。人是这样社会模式的中心,它应当建立在对人的尊严——小至工作场所,大至整个社会——尊敬的原则基础上。该社会模式现在已经越来越被认为既是欧盟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现代高度文明的特征。研究欧盟社会政策,对我国的社会保护与社会保障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欧盟/社会政策/社会公平 社会政策这个概念,传统上有两种定义。一种是英国和美国学界的定义,即是政府(包括中央和地方)为直接满足人民的社会需求或福利需求而制定的政策,它一般包括社会保障、健康、公共服务、住房政策、教育政策等几个方面;社会保障又包括工伤和疾病、失业救济、养老金、家庭补贴和医疗等。另一种是德国学界的定义,主要是指政府关于就业、劳动力和劳动力市场管理的政策。日本社会学界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多沿用德国的定义,70年代后转向了英美的定义。不过,自20世纪80年代以

来,国际社会学界倡导将两种定义统合起来的声音越来越高涨。 [1] 英国著名社会学者M.克伦曼和D.皮阿查德认为,欧盟的社会政策包括两个方面:(1)社会规定或服务:教育、住房、个人的社会服务和社会保障。(2)为了某些社会目的的干涉:宗教政策、农业和工业政策、环境政策(包括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性别平等、种族关系等,这种干涉的形式主要是“规定、财政或资助、直接的法规”。简单讲的话,欧盟社会政策就是:“社会领域中所有的政策,包括劳动力市场政策。”[2]具体讲,主要包括产业关系与社会对话,就业与劳动力市场,社会保障、社会保护与生活条件,健康与安全等。由此可看出,欧盟的社会政策似乎更象是英国定义和德国定义的混合。准确地讲,欧盟社会政策更应被叫做“欧盟就业与社会政策”。 一、欧盟社会政策的历史发展 自1957年签订罗马条约后的40余年历史中,欧盟社会政策的发展经历了许多变化,大体上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四个阶段。总的来讲,欧盟社会政策的发展是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零敲碎打到逐步系统化、制度化。

有关个人信息保护国内外的比较

用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国内外解决方案之比较 2009-03-25 16:20 亿赛通韦一 https://www.wendangku.net/doc/8f17274228.html, 我要评论(0)字号:T | T 人们开始意识到个人信息保护不再是一个遥远的话题,而是发生在我们每个人身边。针对越演越烈的数据泄露事件,国内外IT厂商纷纷推出关于数据泄漏防护的的解决方案。 AD: 【https://www.wendangku.net/doc/8f17274228.html, 综合报道】近期,个人信息保护成为业界热点。随着3.15晚会济南移动垃圾短信事件的曝光,所有人都意识到个人信息保护不再是一个遥远的话题,而是发生在我们每个人身边。管理手段的孱弱,技术手段的缺失,导致数据泄漏事件的频频爆发,已经成为国内公共结构的梦魇。针对越演越烈的数据泄露事件,国内外IT厂商纷纷推出关于数据泄漏防护的的解决方案。 一、国内外环境的不同,诞生不同的产品设计理念 在国外,个人信息一直受到法律的高度保护。1974年美国颁布《隐私权法》,德国1976年颁布《联邦资料保护法》,1984年英国制订《数据保护法》,1995年欧盟制订了《关于个人信息运行和自由流动的保护指令》,1998年美国与欧盟签订了“安全港”协定(safe harbor),等等。 对于侵犯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个人和单位,在国外都受到严厉的制裁。在强有力的法律手段保护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敢轻易碰触法律这个高压线。对单位来说,凡是违反此类法律的,其赔偿金额是极为惊人的。2007年在美国TJX零售公司发生的4500多万客户的信息卡及保密资料丢失,导致其客户和银行业对其提起诉讼,最终TJX公司需要向客户赔付1.01亿美元,并承受严重的企业声誉损失。国外个人信用体系的完备,也是防止个人从内部泄密的主要原因。在美国敢于从内部泄密获利者,其下场是非常明显的,很可能终身失业。国外法律环境的完善,比较有效地震慑内部有意泄密者,所以在国外内部有意泄密者较少。据此,国外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产品设计理念,立足在防止外部入侵和内部无意的泄密。 在国内,法律法规不健全,不能有效追究内部泄密者的责任,所以国内个人信息保护基本形同虚设,内部人员违法违规将内部信息主动泄密,这是造成国内个人信息保护不力的主要原因。 因此,国内IT厂商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解决方案,采用“事前主动防御,事中实时控制,事后及时追踪,全面防止泄密”的设计理念,不仅防止外部入侵,更重要的是防止内部泄密,包括有意泄密和无意泄密。

欧盟个人信息保护分析(中英文)

介绍(Introduction):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echnology, Internet has become an inseparable part of daily life. As great convenience it brings to us,in the same time,it put people personal information at high risk of breaching. 当我们享受着信息时代为我们带来的轻松愉快的信息共享盛宴的同时,我们同样不得不面对信息失控给我们带来的威胁,也许有一天,当你打开网页搜索自己的名字的时候会惊奇地发现,上面可以找到自己的电话、职位等等信息,而这些信息并不是你所希望让别人知道的。随着垃圾短信的增加,骚扰电话的不断,每一个人都切身体会到了信息安全的威胁,每个人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都开始谨小慎微,但是当360和腾讯骂战开始的时候,人们突然发现,信息的泄露已经防不胜防,它已经渗透到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互联网及大数据的发展使得个人信息的传播泛滥成灾,成千上万的我个人信息被互联网肆意传播,一次不经意的个人信息泄露,就会造成难以挽回的麻烦。针对于个人信息泄露引发的各类案件的增多,也引起了社会的重视,国家也通过适当的法律对信息安全的保护进行了立法。 本案例分析以指定案例作为分析对象,以欧盟数据保护法与中国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分别作为法律依据进行分析,同时讨论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事实(Fact): 1、Lily purchased a laptop as well as a tablet computer from https://www.wendangku.net/doc/8f17274228.html,, using her credit card in payment. However,https://www.wendangku.net/doc/8f17274228.html,’s servers were hacked

个人信息保护知识总结

个人信息保护知识总结 一、信息:信息是人类生产活动、社会活动中的基本载体,承载以文字、符号、声音、图形、图像等形式,通过各种渠道传播的信号、消息、情报、资料、文档等内容。信息普遍存在于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的思维之中。信息在我们的社会、生产等活动中无处不在,始终伴随着我们。信息贯穿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是人类社会实践的深刻概括,并随着人类的发展进步而不断演变、发展。五次信息相关的技术革命: 1、从猿进化到人的重要标志,信息交流的手段和工具语言的创造和使用 2、信息产生、传播、存储跨越时间和地域限制文字的出现 3、扩大信息交流和传播的范围和容量,提高信息的可靠性造纸和印刷术的发明 4、现代通信技术(电报、电话、广播、电视等)的发明、运用和普及,标志信息交流、传递手段的根本性变革 5、计算机技术的发明、应用,与现代通信技术的结合突破了人类使用大脑及感觉器官加工、利用信息的能力,彻底改变了人类加工信息的手段。 二、信息的定义:狭义的信息定义、可以定义为一种消息、情报、文档资料或数据;广义的信息定义、可以定义为对各种事物的存在方式、运动状态和相互联系特征的表达和陈述,是自然

界、人类社会和人类思维活动普遍存在的一种物质和事物的普遍属性。信息的基本要素与传播过程:信源:信息的主体。表示具有某种存在方式、运动状态和相互联系特征的源信息。信源反映了事务的客观存在,因此,信源与信源具有不同的内涵;信道:信源与信宿之间建立的传递通道。信宿:信息的接收者。是对信源的认知和理解;信息的特征: 1、信息是客观存在的。源于物质世界和人的思维、意识。信息反映了物质的特征、运动状态和内在的规律,反映了人的意识过程 2、信息是可再现的。通过识别、搜索、存储、传递、变换、显示、处理、复制等,信息可以独立于物质和思维存在,再现信息本体。 3、信息是可共享的。信息是不可或缺的资源,收集、生成、压缩、更新和共享。可以根据信息分类设定共享条件。意识过程。 4、信息是可以控制的。可以根据信息的使用目的,确定信息处理范畴、处理方法。三: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主要体现在软件及信息服务业、金融保险业、医疗服务业、政府机关、电信业、教育、广告及印刷、劳动服务业、制造业等行业中,随着现代信息服务业的深入,正逐渐向全社会展开。社会、政治、经济等各个行业在计算机网络系统、相关软件及数据处理、社会生活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烟气排放标准的分析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烟气排放标准的分析 1 前言 目前国内已建成运营的生活垃圾焚烧厂烟气排放均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或欧盟1992标准。随着环保要求的日益严格及国家有关节能减排政策的实施,国内已有部分筹建的生活垃圾焚烧厂烟气排放执行EU2000/76/EC(欧盟2000)标准。 垃圾焚烧厂烟气排放标准GB18485-2001、欧盟1992标准、EU2000/76/EC见表1。 注:1)本表规定的各项标准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含11%O2的干烟气为参考值换算。 2)烟气最高黑度时间,在任何1h内累计不得超过5min。 3)GB18485-2001中HCl、HF、SOX、NOX、CO为小时均值,而欧盟1992、 EU2000/76/EC为日均值。其余污染物均为测定均值。 2 焚烧厂常用的烟气处理工艺描述 垃圾焚烧厂烟气处理工艺主要是对酸性气体(HCl,HF,SOx)、氮氧化物(NOx)、颗粒物、有机物(包括二恶英)及重金属等进行控制。 2.1 NOx去除工艺

目前国内已运行的生活垃圾焚烧厂均未设置专门的脱氮装置,烟气中的NOx排放浓度一般可控制在300~400mg/Nm3,能够达到GB18485-2001中400mg/Nm3的排放限值,但达不到EU2000/76/EC中200mg/Nm3的排放限值,必须设置专门的脱氮设施。 NOx去除工艺主要有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SNCR)和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 SCR法是在催化剂作用下NOx被还原成N2,为达到SCR法还原反应所需的200℃的温度,烟气在进入催化脱氮器前需加热。SCR法可将NOx排放浓度控制在50mg/Nm3以下。 SNCR是以NH4OH(氨水)或(NH2)2CO(尿素)作为还原剂,将其喷入焚烧炉内。NOx在高温下被还原为N2和H2O。SNCR法可将NOx排放浓度控制在200mg/Nm3以下。 与SNCR法相比,SCR法脱氮效果更好,但需要消耗昂贵的催化剂,加热还需耗用大量热能,处理成本远大于SNCR法。因此,SCR法一般应用在对NOx排放控制更严的经济发达国家。工程上SNCR的应用更多。 2.2 颗粒物去除工艺 颗粒物去除主要有电除尘器和袋式除尘器。电除尘器由于不能满足去除有机物(二恶英等)、重金属的需要,现已基本不作为垃圾焚烧厂的除尘设备。国家标准GB18485-2001中明确规定生活垃圾焚烧炉除尘装置必须采用袋式除尘器。 2.3 重金属及二恶英去除工艺 重金属以固态、液态和气态的形式进入除尘器,当烟气冷却时,气态部分转化为可捕集的固态或液态微粒。目前常用的重金属及二恶英去除工艺是“活性炭吸附+袋式除尘器”。 2.4 脱酸工艺 酸性气体去除工艺分为干法、半干法和湿法三种。 1)干法 干式脱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干性药剂(一般采用消石灰)和酸性气体在反应塔内进行反应;另一种是在进入除尘器前的烟气管道中喷入干性药剂,在此与酸性气体反应。消石灰与酸性气体起中和反应,要有一个合适温度(140~170℃),而余热锅炉出口的烟气温度往往高于这个温度,为提高脱酸效率,一般需通过喷水降低烟温。 2)半干法 半干法脱酸一般采用氧化钙(CaO)或氢氧化钙(Ca(OH)2)为原料,制备成氢氧化钙溶液。利用喷嘴或旋转喷雾器将氢氧化钙溶液喷入反应器中,形成粒径极小的液滴,与酸性气体进行反应。反应过程中水分被完全蒸发,故无废水产生。

浅谈国外个人信息民法保护

浅谈国外个人信息民法保护 近年来,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频发生,严重威胁到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本文从民法的角度对国外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进行介绍,并通过比较从中得到启示,希望对我国个人信息的保护有所助益。 一、国外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介绍 (一)美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相关规定。 美国把隐私权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民法基础和核心制度。其目的是信息流通和隐私保护的平衡。美国实施的是在公领域分散立法和在私领域行业自律的保护模式。美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并没有专门的立法,其相关法律规定都是散见于诸多法案中。如《信息自由法》规定了美国联邦政府各机构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律、《公平信用报告法》规范私人机关收集、储存和处理个人信息、《隐私权法》规范联邦政府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 美国学者将本人对其本人表现的直接的属性所享有的隐私权称为个人属性隐私。它包括个人信息决定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其主体是个人信息本人,个人信息本人对其个人信息依法享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美国《隐私权法》规定,个人信息本人仅限于自然人。客体是

限于电脑自动化程序。美国法院在1953年通过“海兰案”的判决,承认个人信息的财产利益,对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有效地保护。任何机关因为没有应要求更改、复查特定主体的信息记录,持有的个人信息不准确、及时因而导致对该个人不利时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民事赔偿。美国1946年《联邦侵权赔偿法》中确定过错归责原则。在《隐私权法》规定了限制个人信息权的事由,包括:机关内部使用、根据信息自由法而公开、常规使用、人口普查、统计研究、国家档案、执法目的、紧急情况和向消费者报道公开。 (二)德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相关规定。 德国以一般人格权作为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基础。1990年第3条第1项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的主体限定于自然人范围,排除了法人和其他组织。保护的客体原先也只限于电脑自动化程序,1990年《德国资料法》立法修正案中将公务机关部分非电脑自动处理文卷中的个人信息也列入个人信息保护的客体中,对个人信息进行全面保护。1990年《德国资料法》将个人信息的使用分为收集、处理和利用三大阶段,在这三大阶段,该法赋予个人信息本人四种核心权利:个人信息告知权、个人信息更正权、个人信息封锁权、个人信息删除权。德国规定了个人信息本人可以主张金钱赔偿的条件,对基于行政侵权行为发生的损害赔偿和基于民事侵权行为发生的损害赔偿进行了明确的区分,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归责原则和赔偿范围:《德国资料法》

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

《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称GDPR) 欧盟;2018年5月25日生效 一般数据保护条例 第一章一般条款 第二章原则 第三章数据主体的权利 第四章控制者和处理者 第五章将个人数据转移到第三国或国际组织 第六章独立监管机构 第七章合作与一致性 第八章救济、责任与惩罚 第九章和特定处理情形相关的条款 第十章授权法案与实施性法案 第一章一般条款 第1条主要事项与目标 1.本条例制定关于处理个人数据中对自然人进行保护的规则,以及个人数据自由流动的规则。 2.本条例保护自然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特别是自然人享有的个人数据保护的权利。 3.不能以保护处理个人数据中的相关自然人为由,对欧盟内部个人数据的自由流动进行限制或禁止。

第2条适用范围 1.本条例适用于全自动个人数据处理、半自动个人数据处理,以及形成或旨在形成用户画像的非自动个人数据处理。 2.本条例不适用以下情形: (a)欧盟法管辖之外的活动中所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 (b)欧盟成员国为履行《欧盟基本条约》(TEU)第2章第5款所规定的活动而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 (c)自然人在纯粹个人或家庭活动中所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 (d) )有关主管部门为预防、调查、侦查、起诉刑事犯罪、执行刑事处罚、防范及预防公共安全威胁而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 3.欧盟机构、实体、办事处和规制机构所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适用(EC)第45/2001条例。根据本条例第98条,(EC)第45/2001条例和其他适用于此类个人数据处理的欧盟法案应当进行调整,以符合本条例的原则和规则。 4.本条例不影响2000/31/EC指令的适用,特别是2000/31/EC指令第12至15条所规定的中间服务商的责任规则的适用。 第3条地域范围 1.本例适用于在欧盟内部设立的数据控制者或处理者对个人数据的处理,不论其实际数据处理行为是否在欧盟内进行。 2.本条例适用于如下相关活动中的个人数据处理,即使数据控制者或处理者不在欧盟设立: (a)为欧盟内的数据主体提供商品或服务——不论此项商品或服务是否要求数据主体支付对价;或 (b)对发生在欧洲范围内的数据主体的活动进行监控。 3.本条例适用于在欧盟之外设立,但基于国际公法成员国的法律对其有管辖权的数据控制者的个人数据处理。

欧盟及其成员国

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简称欧盟(EU),是由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又称欧洲共同市场) 发展而来的,是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1991年12月,欧洲共同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欧洲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1993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盟正式诞生。 欧盟现有27个成员国和近5亿人口(2007年1月),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欧盟的宗旨是“通过建立无内部边界的空间,加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建立最终实行统一货币的经济货币联盟,促进成员国经济和社会的均衡发展”,“通过实行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在国际舞台上弘扬联盟的个性”。 【成立过程】 欧洲统一思潮存在已久,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进入高潮。1946年9月,英国首相丘吉尔曾提议建立“欧洲合众国”。1950年5月9日,法国外长罗伯特·舒曼提出欧洲煤钢共同体计划(即舒曼计划),旨在约束德国。1951年4月18日,法、意、联邦德国、荷、比、卢六国签订了为期50年的《关于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条约》。1955年6月1日,参加欧洲煤钢共同体的六国外长在意大利墨西拿举行会议,建议将煤钢共同体的原则推广到其他经济领域,并建立共同市场。1957年3月25日,6国外长在罗马签订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与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两个条约,即《罗马条约》,于1958年1月1日生效。1965年4月8日,6国签订了《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统一起来,统称欧洲共同体。条约于1967年7月1日生效。欧共体总部设在比利时布鲁塞尔。1991年12月11日,欧共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了建立“欧洲经济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盟”的《欧洲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1992年2月1日,各国外长正式签署马约。经欧共体各成员国批准,马约于1993 年11月1日正式生效,欧共体开始向欧洲联盟过渡。1993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共体更名为欧盟。这标志着欧共体从经济实体向经济政治实体过渡。1995年,奥地利、瑞典和芬兰加入,使欧盟成员国扩大到15个。欧盟成立后,经济快速发展,1995年至2000年间经济增速达3%,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由1997年的1.9万美元上升到1999年的2.06万美元。欧盟的经济总量从1993年的约6.7万亿美元增长到2002年的近10万亿美元。 2002年11月18日,欧盟115国外长会议决定邀请塞浦路斯、匈牙利、捷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10个中东欧国家入盟。2003年4月16日,在希腊首都雅典举行的欧盟首脑会议上,上述10国正式签署入盟协议。2004年5月1日,这10个国家正式成为欧盟的成员国。这是欧盟历史上的第五次扩大,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次扩大。2007年1月,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两国加入欧盟,欧盟经历了6次扩大,成为一个涵盖27个国家总人口超过4.8亿的当今世界上经济实力最强、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国家联合体。>> 2003年7月,欧盟制宪筹备委员会全体会议就欧盟的盟旗、盟歌、铭言与庆典日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根据宪法草案:欧盟的盟旗仍为现行的蓝底和12颗黄星图案,盟歌为贝多芬第九交响曲中的《欢乐颂》,铭言为“多元一体”,5月9日为“欧洲日”。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正式生效 经过欧盟议会长达四年的讨论,被成为史上最严数据保护法案的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称GDPR)终于将在2018年5月25日生效。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第一章一般条款 第二章原则 第三章数据主体的权利 第四章控制者和处理者 第五章将个人数据转移到第三国或国际组织 第六章独立监管机构 第七章合作与一致性 第八章救济、责任与惩罚 第九章和特定处理情形相关的条款 第十章授权法案与实施性法案 第一章一般条款 第1条主要事项与目标 1.本条例制定关于处理个人数据中对自然人进行保护的规则,以及个人数据自由流动的规则。 2.本条例保护自然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特别是自然人享有的个人数据保护的权利。 3.不能以保护处理个人数据中的相关自然人为由,对欧盟内部个人数据的自由流动进行限制或禁止。 第2条适用范围 1.本条例适用于全自动个人数据处理、半自动个人数据处理,以及形成或旨在形成用户画像的非自动个人数据处理。 2.本条例不适用以下情形: (a)欧盟法管辖之外的活动中所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 (b)欧盟成员国为履行《欧盟基本条约》(TEU)第2章第5款所规定的活动而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 (c)自然人在纯粹个人或家庭活动中所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 (d))有关主管部门为预防、调查、侦查、起诉刑事犯罪、执行刑事处罚、防范及预防公共安全威胁而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 3.欧盟机构、实体、办事处和规制机构所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适用(EC)第45/2001条例。根据本条例第98条,(EC)第45/2001条例和其他适用于此类个人数据处理的欧盟法案应当进行调整,以符合本条例的原则和规则。 4.本条例不影响2000/31/EC指令的适用,特别是2000/31/EC指令第12至15条所规定的中间服务商的责任规则的适用。 第3条地域范围 1.本例适用于在欧盟内部设立的数据控制者或处理者对个人数据的处理,不论其实际数据处理行为是否在欧盟内进行。

欧盟发展历程以及影响

欧盟简介 ●英文名称:European Union(EU) ●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是由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y,又称欧洲共同 市场)发展而来的 ●会徽:1988年1月开始使用,会徽的底呈蓝色,上面12颗星围成圆圈,象征着欧共体 12个成员国,袁泉中间为各个成员国国名 ●欧盟的盟歌:贝多芬第九交响曲中的《欢乐颂》 ●欧盟的铭言:“多元一体” ●欧洲日:每年5月9日 ●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荷卢比三国经济联盟、欧洲共同体、欧盟 ●1992年12月,欧洲共同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欧洲联盟条约》,通称《马斯 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1993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盟正式诞生。欧盟成立的背景和原因 背景: 两次世界大战给欧洲造成了一场空前的浩劫,几千万人在战火中丧生,各国人民受尽了战乱之苦。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欧洲面临两个强悍的近邻:西边是强大的美国,东边是崛起的前苏联。美、俄的迅速强大对西欧构成了巨大威胁。而欧洲已经脆弱到没有美国的援助便难以复苏的境地。在这种新的国际秩序下,欧洲一批具有远见卓识的政治家认为,欧洲唯有联合才能避免重燃战火,才能在国际舞台上独立地发挥作用。在让·莫奈看来,当时的西欧只有两种选择:不在联合中自强,就得甘心情愿当二流国家。为此,让·莫奈提出:“为了适应世界新形势,西欧必须联合起来”,并建议组织一个“民主的、有效的机构”促进西欧各国团结,相互补充,改变西欧国家经济极度虚弱的局面。不久,他又进一步提出在西欧“建立国际贸易、货币、安全联盟”和一系列具体设想,以应付急剧变化的世界形势。西欧国家痛定思痛,在让·莫奈的“西欧联合”思想影响下,当时一些明智的、有远见的政治家越来

欧盟区域政策历史演进及对中国的启示.docx

欧盟区域政策历史演进及对中国的启示 近年来,随着双边关系的深入发展,中国与欧盟在区域发展策略上的合作与互动也愈发频繁。2013年10月,以“深化中国-欧盟地区间合作,共同促进创新并提高竞争力”为主题的第八届中国-欧盟区域政策对话会在比利时布鲁塞尔成功召开,标志着中欧区域合作深化和创新进入一个新阶段。事实上,欧盟自成立以来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探索,在实现区域一体化道路上的经验已成为世界各国学习的典范。而我国自新中国建立以来,在实现区域协调发展上也进行了有力的政策探索,虽然取得了较为显著成效,但仍存在进一步优化和完善的空间。因此,对中欧区域政策进行比较分析,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区域发展政策框架,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一、欧盟区域政策历史演进及特征分析 1.1957年-1993年:政策框架的逐渐形成 1957年-1993年期间,欧盟区域政策先后经历了以欧洲社会基金(ESF)、欧洲区域发展基金(ERDP)以及重新整合之后形成的结构基金为主要政策工具的演化历程,并逐渐建立起了欧盟区域政策的法律法规、政策工具以及管理模式。《罗马条约》强调消除分裂欧洲的各种障碍,加强各成员国经济的联结,保证协调发展,以及建立更加紧密的联盟基础,为欧洲一体化奠定了法律基础。1988年颁布的《单一欧洲法令》实际是《罗马条约》的更新,它主要强调了欧洲政治合作,对组织机构设置和权限进行了修改,同时强调各成员国在货币政策和社会政策的协调。1992年通过的《欧洲联盟条约》则是对《罗马条约》的进一步修订,它为欧共体建立政治联盟和经济与货币联盟确立了目标与步骤。正是这三部条约,为欧盟区域政策体系构建了基本的框架与方向。 但是,《罗马条约》强调依赖市场的力量,单纯依靠建立关税同盟消除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壁垒和贸易摩擦来实现市场统一,没有提出明确的区域发展政策和计划,加之投入额度较小,导致政策收效甚微。《单一欧洲法令》和《欧洲联盟条约》虽然更加强调成员国之间的合作与联系,在目标上也涉及到促进落后地区和衰退地区经济的发展和结构调整,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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