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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定期抚恤定期补助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定期抚恤定期补助工作的通知

津民发〔2008〕93号

各区县民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优抚对象定期抚恤定期补助工作,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观念、简化办事程序,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相关优抚政策规定,改进我市现行定期抚恤定期补助工作机制,使符合享受定期抚恤定期补助优抚对象的生活切实得到更好的保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定期抚恤人员的条件

(一)无生活收入、无劳动能力(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或因身体残疾无法靠自身劳动生存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抚养人(抚养7年以上)。对虽有收入,但收入低于我市定期抚恤标准的,按标准为其补齐差额部分。

(二)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因在学或残疾(丧失劳动能力),而无生活来源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

(三)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弟妹。

(四)无工作和生活收入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烈士配偶再婚,继续履行赡养抚养义务,可根据其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和其他具体情况,视情给予定期抚恤。

二、享受定期补助人员的条件

(一)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是指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有退伍手续或确切证明,被批准确认身份的。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持有复员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并已确定其身份,没有安置过工作的复员军人,包括: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1949年10月1日至1954年10月31日期间入伍的复员军人。

对原精简下放职工中在民政领取补助费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其补助费低于我市同期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补助标准的,本人自愿申请,可改领同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补助。在原单位领取的人员,其补助费低于我市同时期老复员军人定期补助标准的,本人自愿申请,可为其补齐差额。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包括:

1、1988年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之前退出现役的,本人档案或其他材料中有在

部队患国家规定范围内的慢性疾病的原始记载,有两名以上同在一个部队(部队番号或代号相同)战友证明,退出现役后接受当地民政部门指定医院检查,目前,所患慢性疾病同在部队所患疾病相符,并影响劳动能力。

2、1988年8月1日施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之后退出现役的,要有部队团以上(含团级)卫生机构出具的原始病情材料,本人档案或退伍证有记载,退出现役后接受当地民政部门指定医院检查,目前,所患国家规定范围内的慢性疾病同在部队所患疾病相符,并影响劳动能力。

3、2004年10月1日施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之后退出现役的,要有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作出的相关医疗结论或者原始病历,本人档案或退伍证有记载,退出现役后接受当地民政部门指定医院检查,目前,所患国家规定范围内的慢性疾病同在部队所患疾病相符,并影响劳动能力。

4、部分1964年至1996年期间在原8023部队服役,及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中,确认身份后,经体检不符合评残条件,但患病且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

(四)“参战”部队退役人员,是指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曾参加国家认定的14次作战行动的退役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本人服役期间部队番号或代号同国家认定参战部队番号或代号相符,或本人档案中有参战记录,或有已认定参战人员身份且与本人同在一个部队(部队番号或代号相同),同时、同地“参战”人员出具的证明。

(五)“参试”部队退役人员,是指部分1964年至1996年期间在原8023部队服役,及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中,经体检,身体无异常指标,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本人服役部队必须同国家认定的“参试”部队番号或代号、参试时间相符;或本人档案中有原始的“参试”记录;或由于退役人员档案丢失,没有“参试”的记载,可以由已认定身份(需有部队番号或代号相符或有原始“参试”记载)的两个以上战友出具证明,证实与自己同时“参试”、同地“参试”、同一个部队番号或代号、同属一个营级单位的“四同”办法来证明。

享受定期抚恤、定期定量补助的农业户口人员,因国家征用土地或因购买商品房等原因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可改领城镇定期抚恤或定期定量补助。

三、改进定期抚恤定期补助审批手续

为方便优抚对象申报,缩短审核审批时间,简化定期抚

恤定期补助的办理程序和审批权限,按照民政部和我市的相关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由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区县审批后,按照新增人员的录入方法(填表日期为转年的-5-1),将新批准人员信息录入优抚软件;每年11月底将新增人员花名册由区县民政局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市局优抚安置处备案。优抚软件所录入的新增人员要同上报花名册人员情况相一致。

四、享受定期抚恤、定期补助时间的界定

(一)定期抚恤金的发放时间应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烈士家属定期抚恤金从何时计发问题的复函》(民办函[2004]192号)的规定,从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之日起,向符合享受定期抚恤条件的遗属计发。

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因伤口复发死亡或病故后,其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定期抚恤金从确认为伤口复发死亡或病故之日起计发。

(二)定期补助金发放时间为批准之日的当月开始计发。

(三)与原单位有偿解除劳动合同的“参试”、“参战”退役人员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在领取失业保险期满后领取定期补助金。自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之日起取消其定期补助的待遇。

五、申报程序和所需提供的材料

(一)当事人持本人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相关证件(如退役证)、证明书(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证明书)和其他相关材料等到户籍地所在居、村委会申请。

(二)居、村委会负责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并填写《优抚对象享受定期抚恤金审批表》或《优抚对象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一式三份)后上报区县民政局。

(三)区县民政局对提出申请的人员按政策规定进行严格审核,并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认定审批。区县自行打印证书(证书由市民政局统一印制),证书需加盖区县民政局公章,在相片处加盖区县民政局优抚专用钢印。

(四)审批后,需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进行7天公示。公示结束,确认没有举报情况,由区县民政局办理登记发证手续,落实相应待遇。

(五)全市各区县使用市民政局统一制式的《优抚对象享受定期抚恤金审批表》、《优抚对象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优抚对象享受定期抚恤金人员花名册》、《优抚对象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员花名册》。以上表格可在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发布版块中下载。

六、工作要求

各区县在定期抚恤定期补助的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上述规定执行。对街、乡镇主管领导和干部进行业务培训,严把申报初审关。对不符合政策,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人,基层工作人员要耐心做好政策解释工作。要制定严格的申报审批公示制度,严把审核认定关。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市民政局、财政局将随时进行检查,对违反政策,不按规定条件办理的,一经查出,立即取消申请人享受资格,对经办人员

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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