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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条例及细则试题

增值税条例及细则试题
增值税条例及细则试题

增值税条例及细则试题

一、填空题

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从实施。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以及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3、税率的调整,由决定。

4、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元。

5、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6、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和计算的进项税额。

7、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8、用于、、或者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9、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和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0、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

11、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12、纳税人兼营、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

13、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规定。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的,以为扣缴义务人。

15、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

天;。

16、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17、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8、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

其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19、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20、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

起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二、单项选择

1、新《细则》规定,对于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增值税处理方法正确的是()。

A、一律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B、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C、不论售价是否超过原值,均免征增值税

D、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3%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2、细则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下列描述正确的是()。

A.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B.非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C.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D.A条中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60%以上。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A、可选择

B、一律

C、不能

4、下列损失中所包含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是()。

A. 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霉烂变质等损失

B.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

C.自然蒸发带来的损失

5、下列各项中,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有()。

A、一般纳税人外购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B、一般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支付的增值税额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C、一般纳税人进口固定资产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D、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所有纳税人。

6、条例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项目是()

A、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B、古旧图书;

C、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D、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现行政策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如果具有建筑业资质,并分别核算自产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营业额,其建筑业劳务营业额()。

A、缴纳增值税

B、缴纳营业税

C、既纳增值税又纳营业税

D、不缴增值税也不缴营业税

8、纳税人兼营非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非应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由()核定其销售额。

A、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B、主管税机关关的上级机关

C、主管税务机关

D、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

9、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B.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C.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D.委托其它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10、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内不得申请免税。

A、十二个月

B、二十四个月

C、三十六个月

D、四十八个月

11、细则规定,纳税人用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按销售额()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销售额。

A、发生当天

B、当月1日

C、发生月份的上月最后一日

D、发生当天或者当月1日

12、条例及细则规定,纳税人外购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混用于生产应税和免税货物,该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正确处理方法是()。

A、按照征免税销售额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B、均不能抵扣

C、均可抵扣

13、某棉花加工企业(一般纳税人)2009年元月购进下列固定资产一批,其中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是()。

A、生产车间用的轧花设备一套

B、管理部门用的办公设备一套

C、销售部门用的载货汽车三台

D、厂部用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一辆

14、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将纳税期限延长到1个季度,细则明确了对于一般纳税人()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

A、不适用

B、适用

15、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A、其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

B、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16、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内缴纳税款。

A、次日起七日

B、之日起15日

C、之日起10日

D、之日起三个月

17、纳税人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决定。

A、国务院

B、财政部

C、国家税务总局

D、省级国家税务局

18、某单位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折扣额单独开发票,增值税销售额的确定是()

A、扣除折扣额的销售额;

B、不扣除折扣额的销售额;

C、折扣额;

D、加上折扣额的销售额

19、下列销货行为中,可以按销售差额作为销售额的是()。

A、折扣销售并开在同一发票上;

B、以旧换新销售(不含金银首饰);

C、还本销售;

D、以物易物销售

20、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B、个体工商户需要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必须逐级报省局批准;

C、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D、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达到标准的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1、某商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3月外购货物5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为8.5万元,当月销售货物(不含税,下同)40万元;4月份外购货物2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为3.4万元,当月销售货物70万元,销售货物均适用17%的税率,则该商业企业2009年4月应纳增值税为()。

A、10.2万元;

B、6.8万元;

C、8.5万元;

D、1.7万元

2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购买或销售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其抵扣处理是()。

A、按17%抵扣;

B、按13%抵扣;

C、按10%抵扣;

D、不能抵扣

23、某商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买一赠一”方式销售货物。本期销售A商品50台,每台售价(含税)4 680元,同时赠送B商品50件(含税单价为23.40元/件)。A、B商品适用税率均为17%。该商场此项业务应申报的销项税额是()。

A.34 170元 B.34 000元 C.33 830元 D.32 830元

24、某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元月销售散装白酒20吨,并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中注明的销售额为100 000元;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3 510元,已单独记账核算。该厂此项业务应申报的销项税额是()。

A.17 596.70元 B.17 510元 C. 17 000元 D.14 529.91元

25、某商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D商品,取得现金收入58 500元;取得旧货物若干件,收购金额为23 400元。该货物适用税率为17%。此项业务应申报的销项税额是()。

A.13 922元 B.11 900元 C.8 500元 D.5 100元

26、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外购材料10 000公斤,每公斤支付价款和税款2元和0.34元。在运输途中因管理不善被盗1 000公斤。运回后以每3公斤材料生产成成品1盒的工艺

生产产品3 000盒,其中2 200盒用于直接销售,300盒用于发放企业职工福利,500盒因管理不善被盗。那么,该纳税人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为()。

A. 3 400元 B.3 060元 C.2 550元 D.2 244元

27、某一般纳税人某月将产品分别以100元、110元和50元(被认定为偏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单价销售给甲、乙、丙各100件,则该月的销售额应被核定为()。

A.2 6000元 B.3 1500元 C. 3 0000元 D.3 3000元

28、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依照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所依据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A. 运费、建设基金

B.运费、建设基金、装卸费、保险费

C.装卸费、保险费

29、对于混合销售问题,新《细则》对主业划分的原则,是按照纳税人()比例来判断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A、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B、本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30、新《条例》颁布后,总局重新修订了纳税申报办法,对一般纳税人需要报送的申报资料进行了调整。下列不属于本次调整范围的是()。

A、增加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B、废止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的表三、表四

C、减少了备查资料第3项中的“购进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D、取消了报送《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和加油IC卡、《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

二、多选题

1、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增值税纳税人的有()

A、生产销售并安装钢制门窗的纳税人

B、个人为其受雇用的公司提供修配劳务

C、专门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

D、从事个体运输劳务的个体工商户

E、在外国生产并销售电脑的公司

2、增值税条例及细则中的个人是指()

A、仅是个体工商户

B、仅是其他个人

C、个体工商户

D、其他个人

3、下列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有()

A、生产销售货物

B、加工修理修配

C、进口货物

D、文化体育

4、下列选项中适用17%税率的货物有()

A、非金属矿产品

B、盐

C、饲料

D、杂志

E、生铁

5、可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

A、增值税专用发票

B、货物运输发票

C、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D、农产品销售发票

E、农产品收购发票

F、防伪税控开具的机动车销售专用发票

6、增值税条例及细则中规定的运输费用金额包括()

A、运输费用

B、建设基金

C、装卸费

D、保险费

7、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收取的下列费用应并入销售额的有()

A、手续费

B、受托加工收取的消费税

C、增值税额

D、奖励费

E、储备费

8、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条例第一条所规定的单位()

A、企业

B、行政单位

C、事业单位

D、军事单位

E、个体工商户

9、下列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

A、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

B、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销售手机;

C、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一般纳税人销售设备一台;

D、个体工商户销售应税货物;

10、甲(A县)公司在B县设立独立乙销售部,在A县设非独立核算丙销售部。在C县设立非独立核算的丁销售部。则下列关于纳税地点说法正确的是()

A、由甲统一向A县申报纳增值税

B、甲、丙在A县申报纳税

C、乙销售部向B县申报纳税

D、丁向C县申报纳税

11、下列损失可以抵扣其进项税额的有()

A、地震造成货物损失

B、洪水造成货物损失

C、被盗货物

D、霉烂变质的货物

12、下列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的有()

A、甲为生产企业生产门窗并负责安装一并收取价款

B、乙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一并收取价款

C、电信公司销售手机并提供电讯服务,并收取价款

D、乙装饰公司提供装卸劳务并提供相应材料,一并收取价款

13、下列情况中应当申请资格认定的有()

A、甲个体工商户从事商业销售业务年销售收入100万元

B、乙企业年生产销售货物60万元

C、丙为事业单位年生产销售货物80万元

D、丁从事废旧收购销售业务年销售收入80万元

14、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可以按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有()

A、其他个人

B、非企业性单位

C、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企业

D、工业企业

15、甲工业企业09年元月1日起购进下列设备,可以抵扣其进项税额的有()

A、购进既用于生产避孕药品又用生产其它胃药的设备一台

B、为公司老总购进小汽车一辆;

C、购进用于运输自己生产的应税货物货车一辆;

D、购进专用于生产避孕药品设备一台;

16、下列情形中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有()

A、用于房屋基建项目购进的一批钢材;

B、用于机器设备改造购进的一批钢材;

C、购进香烟用于招待客人;

D、购进的货物被盗;

17、下列情况属于条例中规定征增值税免税项目的有()

A、农民销售自已种植的棉花

B、加工厂销售棉花

C、纳税人销售旧图书

D、企业生产销售避孕药

18、下列可作为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的有()

A、成本(1+成本利润率)

B、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C、关税应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D、(成本+利润+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E、(关税定税价格+关税+从量消费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19、下列关于出口报关货物收汇可以使用的汇率有()

A、使用上月月末汇率

B、使用销售额发生当日

C、当月1日汇率

D、当月末汇率

20、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A、当天

B、当月1日

C、当月平均

D、当月月终

三、判断题

1、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品,卖给客户时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个别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时,进项税额抵扣一般以国内增值税税率为准。

3、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时,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4、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应退还存货的留抵税款。

5、取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6、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进项税不能抵扣。

7、供电企业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应分摊转出外购电力产品所支付的进项税额。

8、非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不能抵扣进项税。

9、纳税人以供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货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10、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11、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12、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13、纳税人收取的会费不能征收增值税。

14、辅导期内纳税人预缴的增值税,不能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15、某小规模企业2009年1月销售自产棉纱1吨,价款12000元,另外采取分期收取方式销售棉纱5吨,价款60000元,开具了发票,合同约定,当时收款30000元,余下分别在2月和3月份平均收取,该企业1月份应纳增值税为2097元。

1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17、对于农民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

18、某个体工商户,销售摩托车配件,另外从事摩托车修理,2009年3月开具普发票销售配件4200元,收取修理费2800元,该个体户3月应纳增值税为338元。

19、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0、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1、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政策。

22、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2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均须到税务机关认证。

24、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不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25、公司试生产时的原材料损失属于生产经营中的合理损耗,可以扣除其进项税额。

26、用于生产经营项目的货物的进项税额,都可以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27、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账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报,税务部门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8、对企业销售电梯并负责安装和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

29、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前发生的业务,认定后对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30、用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新增值税条例试题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35题,每题0.5分,共17.5分。每题的备选项中 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请将正确选项的字母填在题中的括号内) 1. 下列纳税人不能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是()。 A.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商业企业以外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 B.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 C.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 D.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2. 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所称的货物,是指()。 A.有形动产 B.有形资产 C.不动产 D.无形资产 3. 下列业务中,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是()。 A.房屋装修业务 B.汽车修理业务 C.装卸搬运业务 D.饮食服务业务 4. 下列项目中应征收增值税的有()。 A. 歌厅销售饮料的收入 B.招待所订购火车票的手续费C.典当行销售死当物品 D.客轮的歌厅收入 5. 下列经营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是()。

A. 某厂家委托商店代销货物 B.某生产企业外购钢材用于扩建厂房 C.销售古旧图书 D.某化工厂销售产品,购方尚未支付货款 6. 下列行为中,不属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是()。 A.将委托加工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B.将自产的货物作为投资 C.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D.在同一县(市)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7. 下列各项中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当计算销项税额的有()。 A. 将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B.将购买的货物委托外单位加工 C.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D.将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8. 某工业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中,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是()。 A. 将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B.将购买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C.将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 D.将购买的货物用于生产应税产品 9. 下列销售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英文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英文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The Provisional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Value-Added Tax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Article 1 All units and individuals engaged in the sales of goods, provision of processing, repairs and replac ement services, and the importation of goods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re taxpayers of Value-Added Tax (het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axpayers"),and shall pay VAT in acco rdance with these Regulations.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Article 2 VAT rates: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1)For taxpayers selling or importing goods, other than those stipulated in items (2) and (3) of this Article, the tax rate shall be 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2)For taxpayers selling or importing the following goods, the tax rate shall be 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i.Food grains, edible vegetable oils;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ii. Tap water, heating, air conditioning, hot water, coal gas, lipuefied petroleum gas, naturalgas, methane gas, coal/charcoal products for household use; 3.图书、报纸、杂志; iii. Books, newspapers, magazines;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iv. Feeds, chemical fertilizers, agricultural chemicals, agricultural machinery and covering plastic film for farming;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v. Other goods as regulated by the State Council.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3)For taxpayers exporting goods, the tax rate shall be 0%, except as otherwise stipulated by the S -tate Council.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4)For taxpayer providung processing, repairs and replacement services (hereimafter referred to as"t -axables services"), the tax rate shall be 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Any adjustments to the tax rates shall be determined by the State Council.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增值税暂行实施细则全文

增值税暂行实施细则全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下文是关于最新版的增值税细则全文,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全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下文是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20xx年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16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第八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最新增值税实施细则

最新增值税实施细则 2008-12-31 20:12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

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538号 08.11.10

增值税暂行条例 发文文号:国务院令第538号 发文部门:国务院 发文时间:2008-11-10 实施时间:2009-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2017

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贯彻落实,我们制定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 2016年12月3日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其中: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 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 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

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暂行条例 増値税暫定施行条例【公布日】1993.12.13 【公布機関】国務院 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1条中華人民共和国国内において財貨を販売するか、または加工?修理補修役務を提供すること及び財貨を輸入する団体または個人は、増値税の納税義務者とし(以下納税者という)、本条例にもとづき増値税を納付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第2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七。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为百分之十七。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2条増値税の税率: (1)納税者が財貨の販売または輸入を行うときは、本条の第(2)項、第(3)項に定める他は、税率は17%とする。 (2)納税者が下記の財貨の販売または輸入を行うときは、税率は13%とする。 1食糧、食用植物油 2水道水、スチーム、冷気、熱水、ガス、石油液化ガス、天然ガス、メタンガス、消費者用石炭製品 3図書、新聞、雑誌 4飼料、化学肥料、農薬、農業機械、農業用合成樹脂フイルム 5国務院が定めるその他の財貨 (3)納税者が財貨を輸出するときは、税率は零とする。ただし国務院に別の定めがある場合を除く。 (4)納税者が加工?修理補修役務(以下役務という)を提供するときは、税率は17%とする。 税率の調整は国務院がこれを決定する。 第3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3条納税者が異なる税率の財貨または課税役務を兼営している場合は、税率の異なる財貨または課税役務の販売額ごとにそれぞれ区分して計算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販売額を区分して計算していない場合は、高い方の税率を適用する。 第4条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第4条本条例の第13条に定める他は、納税者は財貨を販売しまたは課税役務の提供(以下財貨または課税役務の販売という)を行うときは、要納税額は当期の売上税額から当期の仕入税額を控除した残高とする。要納税額の計算公式は以下の通り。 要納税額=当期売上税額-当期仕入税額 当期の課税売上額が当期の課税仕入額より少ないため控除しきれないときは、その控除しきれない部分は、翌期に繰越して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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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3]第38号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_国务院令[1993]第134_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增值税实施细则

增值税实施细则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是怎么样的呢?下文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 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 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 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 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 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

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 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 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 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 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 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 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 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 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第八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一)销售货物的起运 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条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

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 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 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 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 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 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 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 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 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 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 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 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 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 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 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 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 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增值税条例第十条

增值税条例第十条

增值税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

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条(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

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实施细则第五条条: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 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问题: 1、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前购进的生产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 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⒈粮食、食用植物油; ⒉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⒊图书、报纸、杂志; ⒋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

6.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 法律修订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截止2019年依然有效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

财税(2016)36号文与《增值税暂行条例》

财税(2016)36号文与《增值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于2016年3月23日印发,规定: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至此,包括: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到增值税征税范围内。至今,本通知已经实行半年有余,各种配套政策及解读,纷繁复杂,也越来越明晰。 但今天有暇,翻看《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发现:36号文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部分概念的差异着实不少。本文就以此为出发点,说说本人的也许感受。限于水平,可能有错误,欢迎拍砖、指正。 一、纳税人 1、《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2、36号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3、体会 50%(原增值税纳税人)+50%(原营业税纳税人)=100%(新、全增值税纳税人) 二、境内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2、36号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体会 1)货物只管起运地和所在地,是确定是否属于境内的国际惯例。但劳务发生地,较本次营改增确定的销售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稍显不严谨。 2)36号文分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三方面,正反列举地说明境内的界定,更加科学、细致。 3)不动产所在国有征税权,也是国际惯例。 4)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或使用的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予以排除。 三、视同销售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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