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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说明

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中一些问题的解答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编者按:安徽和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市、县人大常委会相继成立后,根据工作需要,分别整理了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中一些问题的解答,发给有关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参照办理。我们认为他们所作解答、对其他地方也有参考价值。因此,把他们这两份解答分类加以整理,并对个别问题作了修改,现转载于下,供各地参考,如有意见,请提出。

一、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问题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要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是否必须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答:必须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是否应当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要接受和答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质询,不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秘书长、副秘书长是否限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答:秘书长应当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副秘书长不限于代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列席人员怎么解释?

答:指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如厅、局)的负责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如果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如果是代表,当然要出席)。

五、《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所定的议案审查委员会与提案审查委员会有什么区别?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可否设立提案审查委员会?

答:称议案审查委员会较为概括,它既可包括提案,也可包括议案,县级以下的人民代表大会提案较少,不需要在议案审查委员会之外另设立提案审查委员会。至于省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于提案较多,可以按照工作需要,仍设提案审查委员会,法律对此没有限制。

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正、副职负责人和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是否还要分别报请上一级国家机关批准?

答:无须再报请批准。但应分别报请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备案。

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是否还要报请上级机关批准?

答: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规定,分别逐级报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八、《地方组织法》第七条第五项规定“决定……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的人选”,究竟如何决定?

答: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的人选,应按《地方组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至于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副县长、副市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和决定县长、市长、区长的代理的人选,可采用举手表决方式。

九、实行差额选举,落选的县长候选人,是否可以不再经过选举担任副县长?

答:落选的县长候选人,不能不经选举就成为副县长,但经过人民代表的重新酝酿提名,可以作为副县长的候选人。

十、在进行差额选举副县长时,如果各个候选人的得票数,都过了半数,可否都当选?

答:应按应选名额,得票多的当选。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而《地方组织法》只规定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本级人民政府正、副职负责人的人选,至于本级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则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这中间有无矛盾?

答:《地方组织法》是《宪法》所定原则的具体化两者并无矛盾。将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正、副职负责人规定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将其他组成人员规定为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理由是: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较多,正职负责人的变动也较大、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只举行一次,如果都由大会选举,难以适应工作的需要;本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由它来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比较及时和简便易行。

十二、人民代表因故出缺,如何补选。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人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十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撤换个别代表。”

十三、国家工作人员,被选为县人民代表之后,本人退职或退休,可否继续担任县的人民代表?

答:《地方组织法》第五条规定:“县、自治区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如果县人民代表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未满时退职、退休,仍应是本届的人民代表。

十四、县人民代表,如果违法乱纪犯了严重错误,受到撤职处分,要不要罢免其代表职务?

答:《选举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任何公民或者单位对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代表,都可以提出罢免的要求。”县人民代表,在任职期间,如果违法乱纪犯了严重错误,在群众中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不宜再担任县人民代表,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罢免其代表职务。

十五、罢免代表的法定程序是怎样的?

答:罢免人民代表应严格按照《选举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十六、对县人民代表进行行政拘留,是否需要报请县人大常委会批准?

答: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不受逮捕或者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必须立即报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精神,凡采取涉及限制县人民代表人身自由的措施,都应报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二、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问题

十七、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它的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以后,是否要分别报告上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答:应当分别报告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十八、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是否必须是本级人民代表人会代表?

答:必须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六条已有规定。

十九、哪一级人大常委会才设秘书长?

答:省级和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县级人大常委会不设秘书长,可设办公室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分别由省、市、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命。因工作需要,也可在地方报纸上公布。

二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因故出缺,或因工作需要,是否可以随时补充?如可,要履行哪些手续?

答: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因故出缺,如果需要补充,应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时,按照有关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不能补充。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出缺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以前,可由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

二十一、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组成人员,是否可以兼任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

答:《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兼任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组成人员。这一立法的用意,是常务委员会要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兼任,会影响监督权的行使。

二十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否都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委员会由哪些人组成?上下级人大常委会的专门委员会是否强调一定对口?政府组成人员能否参加专门委员会?

答:安徽省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了政法、财经、科教、选举四个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上下不一定要对口。

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可以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兼任,也可以吸收本级人民代表人会代表和专家参加,专家不限于代表。政府组成人员不参加专门委员会。

二十三、省人大常委会的专门委员会,其工作性质、任务同省人民政府的委、办、厅局有什么不同?

答:人大常委会的专门委员会是协助本级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和监督等工作的机构,不是执行机构不是行政部门,不应当代替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

二十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哪些人可以列席会议?

答: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列席会议,以便在会上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答复问题。

二十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哪些干部,任免的手续如何办理?

答: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任免干部,一般分任免、决定任免和批准任免三种。具体任免范围,在《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已有明确规定。

任免的手续:本级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和科长,分别由省长、市长、县长(或省、市、县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然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具体工作可由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如人事局)承办。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院和检察院的其他人员,分别由法院、检察院依法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检察院人员的任免,还要按《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需要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就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中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免后,由检察院办理报批手续。

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任免事项,均以正式文件通知提请任免的机关。

二十六、《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决定代理的人选”,应由准提名?

答: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应分别由省长、市长、县长、区长提名,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应由本级人民政府在副职负责人中推选一人代理其职务,报经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召开下次人民代表大会时补选。

二十七、因工作需要,县人大常委会的个别成员调到本级政府、法院、检察院任职,如何办理任免手续?

答:县人大常委会的个别成员,如果需要调到本级政府、法院、检察院任职,应按其调任的不同职务,依照《地方组织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分别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或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县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在担任政府、法院、检察院职务后,即不再担任人大常委会职务。

二十八、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哪些制度?

答:县级以上设立人大常委会是一项新的工作,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建立和健全各方面的制度。从安徽省目前工作情况来看,一般说来需要要制订以下几项制度:

(1)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

(2)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3)人大常委会委员视察制度。

(4)人大常委会同人民代表联系制度。

(5)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范围、任务和方法。

二十九、上下级人大常委会之间是什么关系?

答:《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与下一级人大常委会之间不是领导关系,它们是工作联系关系和法律性质的监督关系。

三十、人大常委会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什么关系?

答:《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人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七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大常委会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既要监督,又要支持。它们在执行法律、法令、政策和决议遇到困难时要帮助解决。

三十一、人大常委会对来信来访如何处理?

答:一般信访应转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有重要内容的人民来信,根据领导批示办理,并可以要求承办单位报告办理结果。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来信来访,应以“同代表、委员的联系”看待,不要作为一般的来信来访处理。

三、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问题

三十二、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书面材料如何报送?

答: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某一次会议报告工作时,其书面材料应按规定时间,统一由政府审查同意后,由政府正职负责人署名,正式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并由人大常委会作为会议文件印发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十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正职负责人,是否都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事业性部门的正职负责人是否参加本级人民政府?

答:一般地应当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事业性部门的正职负责人是否参加本级人民政府,可由省人大常委会确定。在业务上实行双重领导,以中央主管部门领导为主的工作部门(如邮电、电力、地质、银行等)的正职负责人,可由各该主管部门办理任免,无需再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

三十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正、副职负责人(例如省长、副省长)是否必须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答:可以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可以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十五、县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可否由不是副县长的同志代理县长通过什么手续来决定?

答:可以由不是副县长的同志来代理县长职务。在程序上,可以由中共县委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长代理人选的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

三十六、县级人民政府的科长、局长、主任等的任免手续如何办理?

答:县级人民政府的科长、局长、主任等的任免,由县长(市长、区长)提名,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在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后,再由县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三十七、县级革命委员会改为人民政府,并经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长、副县长后,原革命委员会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如继续担任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原任职务,是否需要重新任命?

答:本届县人民政府的县长、副县长选出后,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不论原任何职,都应由县长提名,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

三十八、公社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镇长、副镇长,是否必须是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答:必须是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三十九、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公社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和镇长、副镇长,是否需报上级审批?

答: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八条的规定,选举人民公社主任、副主任、管理委员会委员,决定镇长、副镇长的人选,是社、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选举结果,从社、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宣布之日起生效。在宣布选举结果的同时,上报县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备案。上级机关不作审批。

四十、在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管理委员会的主任或副主任,如需调动,应如何办理任免手续?

答: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公社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镇长、副镇长,是由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应相对保持稳定,在法定的任期内,一般应不作变动或尽量少作变动;如果必须调动,应召开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不能由管理委员会或上级机关任免。如果公社管理委员会主任、镇长,在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因故不能担任职务,应从副主任、副镇长中推举一人为代理主任、代理镇长,并报县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备案,在召开下次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时补选。

四、关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问题

四十一、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是否必须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答:不限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四十二、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如何任免?

答:由县人民法院院长提名,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免。

四十三、县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如何决定代理的人选?

答:由县人民法院副院长中推举一人,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为代理院长。如果由不是副院长的同志代理院长职务,可以由中共县委提出院长代理人选的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四十四、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如何任免?

答: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免,应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四十五、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如何决定代理人选?

答:由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推举一人,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为代理检察长。如果由不是副检察长的同志代理检察长职务,可以由中共县委提出检察长代理人选的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代理检察长,由县人民检察院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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