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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决权的历史演进及晚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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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新探

民族自决权的历史演进及晚近发展

□朱晓未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北京100088)

摘要民族自决权的确立顺应了国际社会历史的潮流,对国际法的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历史贡献。但是作为一种发展中的权利和原则,在新的时代和历史条件下,其主体范围,权利内容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与国家主权的关系也日益受到关注。因此有必要对其予以明晰,理性对待复杂的民族问题,维护以多民族国家为主的现代国际社会的稳定。

关键词民族自决权历史演进发展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08-194-03

民族自决权的确立,积极促进了民族国家的创建,对国际法的发展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正如松井芳郎等著的《国际法》一书中所述:不问社会经济构造、法律制度、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如何,民族自决权使各国均为平等的国际法主体。民族自决权是传统国际法向现代国际法转变的两个基本点之一。随着国际实践的发展,民族自决权逐渐和一系列重要问题相联系,内涵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作为当今世界普遍承认的基本人权,理清民族自决权形成的历史脉络、正确地理解其新的内涵和外延,对于国际社会解决因民族问题造成的局部地区的紧张和动荡、各国处理国内问题,都是大有裨益的。

一、民族自决权的历史源流

自决权是人民“自由地决定其政治地位,以及自由的追求其经济社会及文化发展”的权利(《国际人权公约》共同第1条)。民族自决权历史悠久,其最初的萌芽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末欧洲民族国家形成时期普遍流行的民族主义思想。民族自决的概念在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中被正式提出来,美国的独立战争和法国的资产阶级革命被认为是最早实现民族自决权的重要历史事件。在此影响下,西欧各国陆续实现了民族的统一,完成了单一民族国家的建立。此后民族自决原则作为一项国内政治原则逐步得到了欧美国际社会的承认。

1.从国内政治原则到国际政治原则

20世纪初,在民族自决权由国内政治原则向国际政治原则的转变中,列宁和威尔逊的自决权思想和实践起到了不同程度的重要作用。

1914年列宁发表《论民族自决权》首次系统阐述民族自决权理论。他主张被压迫民族享有自决权,并将其作为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人民反对帝国主义殖民压迫和统治、争取民族解放和独立的有力武器。列宁被认为是第一个向国际社会坚持自决权应成为民族解放的一般标准的人。

列宁的民族自决原则不仅写进了马克思主义者纲领,而且还写进了苏联1918年宪法。在苏联的外交上,列宁的民族自觉原则也包含在许多处理国际关系的文件中,这成为一战后众多民族国家建立的理论基础。但列宁的“民族自决”基本点在于非殖民化。

威尔逊是将自决原则引向国际社会的另一领导人。1918年威尔逊在向美国国会联席会议宣布他的“十四点计划”中,就包括民族自决权原则,它表达了这样一种思想,即“任何民族都有权决定出由谁来代表和统治他们”。他还提出将民族的区分与国家的边界联系在一起的设想,后来为某些国际法文件所采纳。

2.从国际政治原则到国际法律原则

随着民族自决运动在世界范围内如火如荼的开展,民族自决权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陆续在有关的国际文件中予以规定,民族自决权国际法律化进程由此开始。

1948年8月,美苏两国签署了《大西洋宪章》。第一次通过法律文件的形式对自决权加以肯定,具有开创性的意义。1945年6月的《联合国宪章》第一次正式确认了民族自决权是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其第1条第2款强调,“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及自决权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方法,以增强普遍和平。”明确了民族自决权在联合国和国际法上的重要地位。1952年的《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权》、1955年的《亚非会议最后公报》、1960年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1966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1975年8月的《欧洲关于指导与会国间关系原则的宣言》、1939年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等文件在不同时期对民族自决权的发展产生了不同的影响。特别是1970年10月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宣言》是自决原则是成为了国际法原则的重要证据,是自决原则发展史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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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族自决权主体的发展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变化,自决权适用情形发生了的变化。在非殖民化时期,行使民族自决权的主体主要是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然而进入后非殖民化时期,在殖民地几乎不存在、非自治领土和托管领土日益消失的今天,谁又有权行使民族自决权?

一般认为,殖民地国家和人民,包括非自治领土和托管领土的人民,是民族自决权的当然主体,拥有完整的对内自决和对外自决的民族自决权。因为即使进入到21世纪,一些殖民统治时期遗留下来的问题仍须适用自决权加以解决。20世纪90年代的东帝汶的独立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此外,虽然旧的殖民主义不存在了,但有可能出现新的变相的殖民主义,只要遭受到殖民主义压迫的国家和人民就可以援引自决权。

土著人是否为民族自决权主体?土著人并不是一个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概念,专门规定土著人问题的国际文件也很少。就各国政府立场而言,虽然一般都赞同土著居民有一定的自决权(对内自决权),但是尚无一个国家正式接受土著居民的对外自决权。现阶段,对于土著人提出的诸如经济文化权利、坚持作为不同民族继续存在于主流社会的要求,各国应给予尊重。

少数人是否是民族自决权主体?种族、宗教、语言的少数者不是“人民”,不拥有自决权。少数者的权利在《公民及政治权利公约》第27条中得以规定,它不是作为集体的少数者的权利,而仅是作为少数者的个人的权利。与自决权相关的作为集体的少数者的权利现在仍然是不被予以承认。

三、民族自决权不等于分离权

冷战结束后,被长期掩盖和抑制的民族矛盾日益暴露,以苏联解体为开端,在全世界范围内引发了民族分离主义的浪潮。这些民族分离主义活动任意曲解民族自决原则、滥用和利用民族自决权这一口号,在有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引起了严重的民族冲突,甚至造成了内战,现阶段还是恐怖主义的重要根源之一,严重危及着地区稳定和国际和平和安全。因此,分清自决权和分离权的关系尤为重要。

1.分离权是自决权的内容之一

“分离”是指一个民族体脱离他们现存的国家,在他们居住的土地上建立一个新的国家政府。根据国际法原理,分离是国家领土变更的形式之一,引起分离的原因由于种族或者政治,只要不是由于外来武力干涉或扶植,一般均为合法变更。

分离权是民族独立行为的外在形式或过程之一。在殖民化运动中的民族自决权的主要内容就是分离权。这

种分离权指的是殖民地人民和其他被压迫民族从殖民国

家或宗主国分离出去的权利。受殖民统治的国家有权行使分离权这是毋庸置疑的。当这些殖民地人民和被压迫民族获得自决权而独立后,民族自决权的内涵发生了变化,其主要内容便不再是分离的问题,而是转到了巩固政治独立、维护自己国家领土完整、主权统一和自由追求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方面。由此可看出,民族自决权包含分离权是基于国际法原理和国际历史实践的。

另一方面,国际社会的观点一般认为,民族自决权应由两部分组成,即对外自决权和对内自决权。对外的自决即承认独立、分离权属于遭受外国统治的人民和居住于明确的领土范围内的人民(如联邦国家的成员)。除此之外的独立国家的人民的自决是对内的自决,即以参加统治的民主权利来实现。可见,分离权是自决权的内容之一,是对外自决权。

因此,不能将民族分离简单等同于民族自决,充其量只是说,分离是自决的“最激进的形式”而已。行使自决权也并不表示就必然会走向分离或独立。

2.国际社会对分离权的态度

在1998年8月20日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有关魁北克分离问题的咨询意见中认为,自决权是国际法上的一般原则,人民的自决权通常是通过“对内”的自决来实现,“对外”的自决只有人民在被外国统治等须特别限定的状况下才能出现。并且认为魁北克居民没有单方面分离的权利。这一意见反映了有关自决权的国际社会的一般认识。可见,国际社会对分离权等对外自决权的态度是十分谨慎的。一方面行使一定程度的分离权取决于严格限定的特别条件,例如一民族在现有的国家结构内遭到重大歧视或大规模迫害,又例如“法律上的占有原则”,再例如《联合国宪章》和相关的国际法人权文件把民族自决权定义在非殖民化范围内时强调的前提条件:第一,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仅适用于处于外国殖民统治、外国占领或外国奴役下的人民,第二,不得借口自决权而从事分裂主权国家的活动。另一方面,行使一定程度的分离权也取决于国家的文明发展程度。而在实践中对于大多数国家来说,短期内对分离权采取的态度仍是十分保守的。

3.民族分离主义运动对民族自决权的曲解

民族分离主义者对民族自决权断章取义,认为世界上的一切民族,不论是殖民地民族,还是一国领土之内的民族地区,都适用民族自决原则,每个民族都可以凭借民族自决权建立自己的国家。这是对民族自决权的歪曲,如果每一个民族都有不受限制的分离权利,那么整个国际社会就毫无秩序可言。

首先,从国际实践的历史来看,迄今为止,摆脱殖民统治是民族自决权的主要运用。从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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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1970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这段时间跨度正好处于非殖民化运动时期,这些法律文件的制定有着深刻的时代特征。民族分离主义者脱离具体的背景条件,对某些条款进行了孤立片面的理解。其次,关于民族自决权的一系列法律文件都非常宽泛,因此要理解民族自决权要综观整个法律文件的上下文以至所有条款,而且还要联系其目的、宗旨和原则等全面地理解。因为这些国际文件提出民族自决权的同时,总会提到国家领土完整、国家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等原则,并将这些原则作为民族自决权的限定和先决性前提。而民族分离主义者却对这些前提视而不见。再次,民族分裂主义者依据源于西欧的“一族一国”论,推导出任何民族都有分离独立、创建单一民族国家的权利。这是对民族自决的误解,并不是每一个民族都必须或者能够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而且每个民族权利的实现也要顾及其他民族的权益。世界历史发展实践表明,所谓的单一民族国家仅占极少数;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单一民族国家模式在当今世界几乎是不存在的。可见,如果以主张民族自决权为借口,分裂他国统一和领土完整都是违反国际法的。

四、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在演进与发展中的相互关系

在非殖民化时期,殖民地人民和被压迫民族通过民族解放运动获得独立后,民族自决权就上升为国家主权了,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融为一体。此时的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的几乎无矛盾。然而,在后非殖民化时期,民族自决权则有可能对国家主权造成影响。如果一个主权国家境内的少数民族要求从原所属主权国家脱离建立新的独立国家,因此而行使对外自决权,那么就会与原所属国的国家主权相冲突。尤其在现代国际社会,加上民族分离主义运动的冲击,这种冲突尤为明显。其实,自决权和国家主权是既相互并存又相互制约的关系。

两者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第一,如前所述,在非殖民化时期,殖民地人民通过行使民族自决权建立了民族国家后,民族自决权就上升为国家主权,同时也并不损害原宗主国的主权。第二,在后非殖民化时期,行使自决权并不必然给国家主权带来影响。例如一个主权国家内的少数民族只要求自治,而行使对内自治权就不会危及所属国的国家主权。第三,民族自决权是国家主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维护国家主权的一项重要保证。如果一个主权国家丧失了民族自决权,该国的国家主权就必然受到损害。

同时两者之间还是相互制约的关系。

一方面,国家主权对民族自决权有一定的制约,民族自决权不可随意地行使。第一,国家主权始终是国际法和国际社会的基础,民族自决权的行使要以尊重国家主权为前提。对于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分别进行权利

让渡形成了国家主权,这时各民族就应该服从国家主权,虽然个别民族仍拥有对内自决权,但其行使却已受到了严格的限制。此外,尊重国家主权必然就要尊重国家的领土完整。只要一国政府允许其所有的人民自由地决定其政治地位和经济、社会与文化的发展,就可以主张为了维护领土完整而合理地限制自决权的行使。第二,无论是国际条约还是国际实践,都不支持把民族自决解释为国内一个民族对抗中央政府的权利。一系列国际文件均规定民族自决不能有损于国家主权。《联合国宪章》、《国际法原则宣言》、

《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等都有相关表述,其目的在于强调国家主权原则。第三,国家主权原则也有可能直接制约民族自决权。民族自决权的实施,尤其是对内自决权方面的实现,关键是取决于有关的主权国家的同意。即使是有关的民族在行使对外自决权时,不一定要取得原所属国的同意,然而,在事实上只有得到国际上绝大多数主权国家的支持才有实际意义。

另一方面,民族自决权对国家主权也有一定的制约。民族自决原则上升为国际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国际社会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已经且必然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不能用国家主权来否定甚至取消民族自决权。另外,民族自决权是国家主权诸多制约因素之一。例如,如果主权国家对其境内的某个民族的实施了灭种罪、种族隔离等严重的行为,那么有关民族就可以行使民族自决权,从该国分离出来。

源于非殖民化运动的民族自决权,自产生之时起就一直是国际社会极为重要的议题之一。尤其是在国际情势多样化发展和民族问题日益复杂化的今天,民族自决权更是受到密切的关注。适应时代要求赋予其新的内涵,有助于在维护多元民族国家安全和国际秩序稳定的同时,妥善解决国内和世界范围内的民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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