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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界定产权到改善政权——对宪法第四修正案建议稿的诠释和批评

从界定产权到改善政权——对宪法第四修正案建议稿的诠释和批评

从界定产权到改善政权——对宪法第四修正案建议稿的诠释

和批评

中共中央在2003年12月12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新的改宪建议,如果能够审议通过,将成为1982年颁布的现行宪法的第四修正案。一般而言,执政党的改宪建议体现了对于宪法这样一种规范结构的涵义的来自国家权力方面的理解,也具有向人民提示社会活动原理的功能。规范结构的本质决定了这种“提示”即使采取哈姆雷特独白那样的表达方式,也还应以假定所有公民都作为听众而存在为前提条件。不过,把改宪建议转化成宪法修正案的过程,实际上等于把现实中的某些因素升华为正义准则的过程;因此,作为听众的公民们是否认真倾听当局的叙述、是否积极参加相关的讨论也就成为崇高与滑稽之间的楚河汉界。

“学习宪法,大力弘扬法治精神”主题班会

“学习宪法,大力弘扬法治精神”主题班会—— 法在身边——走好青春每一步 【活动背景】 做好法制宣传活动,举行“学习宪法,大力弘扬法治精神”主题班会,积极响应号召。 【活动目的】 1.通过班会,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完善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 2.引起学生的现实关注,激发学生的参与意识,将校内法制教育学习与社会生活实践:相结合,有助于学生自觉地提高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社会责任感、社会认识能力。 【活动方式】 班干部主持,师生共同参与,以讲解、朗诵、讨论、竞赛等形式展开。 【活动要求】 注重人人参与,讲究活动秩序,联系实际。 【主持人】 【活动地点】七年一班教室 【活动过程】 一、主持人开场导语,说明对中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意义。 甲:学习法律是社会进步对个人的外在要求。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制建设的逐渐完善,人们的生活与法息息相关。学法、守法、用法成为社会的一种风尚,不懂法、不学法的人在现今社会将寸步难行,无法立足,因此,在学生中开展法制教育是社会对人的要求。 乙:法制精神是现代人的一种内在修养。伴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的内在素质的内涵正在逐渐丰富。以前的学好数、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现代人除了具有丰富的文化知识之外,还应该具有人文和法律精神。 甲:尊法守纪是每个社会公民的义务, 乙:尊法守纪是保护每个人个人利益的保障。 合:为此我们开展主题为“学习宪法,大力弘扬法治精神”的主题班会。 二、《宪法》法律知识简介(学生10人) 主持人:《宪法》共四章: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10名学生带领同学们学习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案例结合,讨论法律案例 主持人:同学们,法律离我们并不遥远,发生在我们身边的许许多多鲜活的事例已然清楚地告诉我们,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学法,懂法,用法,是青少年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学们都有十七、八岁了,相信大家都会判断是非对错,可是,为什么又有那么多的未成年人因为一时的糊涂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呢?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率有升没减,面对这个沉重的问题,我们是不是应该去深思呢? 案例一:据《闽西日报》报道:20XX年6月26日中午,某中学生林某因与同年级同学钟某发生矛盾后斗殴,当晚8时许钟某纠集同学挟持林某到校外一小巷内,将林某打倒在地。后来林某起身掏出水果刀,对其中的王某等人乱刺后逃离现场,王某被刺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1月17日,县法院以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保护分析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保护分析下面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收集的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保护分析,欢迎阅 读! 前段时间发生的河南赵作海事件,重新使如何更加切实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尤其是如何加强对公民人身自由保护的问题成为了当前热点。尽管有宪法规定保障公民人身自由,但在实际生活中,国家公权力机关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事屡禁不止,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保障情况仍不容乐观。本文主要讨论我国宪法如何对人身自由权保护的问题。 【关键词】人身自由权;住宅不受非法侵犯;通信权;功能分析 20XX 年5 月9 日,杀害同村人并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农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响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这是继佘祥林冤案后又一件引起社会轰动的案子。又如最近我国多个省份发生的被拆迁人因对拆迁补偿不满,而进京上访被当地政府工作人员截止,并将上访人员强行送到一个地方,集中起来进行学习,俗称学习班。实际上这是一种严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并对上访人员实行暴打,迫使其放弃进京上访。最为典型的是发生在陕西省城固县限制上访人员的人身自由,并造成了上访人员死亡的严重恶性事件。 这些案件的出现不仅暴露了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而且也严峻的考验着我国人身自由保障机制。这些案件的发生缺乏了对公民人身自由强有力的保护,因此,加强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并切实加强落实宪法对人身自由权保障制度是这些案件出现的根本途径。 一、人身自由权的概念 人身自由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权,是指人身即人的肉体身躯。指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权,还包括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权。 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是指公民的人身和行动自由支配,不受非法拘捕的权利。它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二、人身自由权的法律保护 (一)国际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 早在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同级贵族之依法,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者加以任何其他损害。1789年法国《人身自由权宣言》第7条明确规定:除非有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美国宪法修正案第4条规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对此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1、人人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2、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时应被告知逮捕的理由,并应被迅速告知对他提出的任何指控。3、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4、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正确地决定拘禁其本人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时命

宪法规定我国为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属性

宪法规定我国为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属性。 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 国家机构有人大,主席,国务院,高法,高检,军委。 这有点类似议会共和制,只是我们多了制度的人民属性,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制度。 所以如何解决"议会制"这个人民属性是个课题。 另外我们的国家机构是否还缺个部门。 议会制的政府,或者"国务院"是服务部门,小政府。 而我们是国有经济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经济制度。有市场有计划。 我们的政府就不单单是服务性质,或者小政府。 或许我们需要再成立一个新国家机关或委员会,与国务院,高法,高检,军委并列。 专门负责国家发展规划及保证国家属性不变的作用。 也就是国家机构变为, 人大,XXX委员会,国务院,高法,高检,军委。 (若是监察委试点可行后再加上) 例如,我们的地方市级政府机构, 人大,XXX委员会,市政府,法院,检察院。 XXX委员会负责在人大休会期间的政府国企社会的人民属性不变,和负责全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规划。犹如现代企业的董事会。 市长犹如现代企业的总经理,负责具体实施和服务保障。 XXX委员会怎么构建,可以参考或者拷贝中国共产党。 ———————————— 在乡镇,或者小县城,人口少,大家待久了,总是能彼此认识,所以搞直选,或许可行。你要是欺骗选民,选民可能就带着七大姑八大姨去你家理论去。 但对于大县城,市,省,国家来说,人口规模上来了,你新疆喀什一个人参选国家主席,我连云港的人,怎么知道你是谁,靠不靠谱。 所以直选更适合熟人选举。对于上规模的省市更适合政党组织选举。你欺骗选民,组织会找你理论。 而我国是社会主义制度,我党是人民属性政党,代表大多数人。

所以搞政党选举很难,或不可行。谁能保证一个少数利益团体政党不把你属性给改了,把国企土地给私有化分了。 怎么办? 还是得回归我们的历史传统政治,道统加选好皇帝和丞相。 换成现在说法就是,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选择好的领导人和领导集体。 西方是党治,选政党。 中国是人治,选领导人。 人治并非人治,而是在法治,制度之上的人治。人治在法治法律之上叫政治,没有法治这个基础,只能叫动物园。 中国古代的人治也是有规矩和道统约束的,不是野蛮的动物森林。 所以现在和未来的中国,很可能还是秉持历史传统,以为人民服务为道统,选人不选党,选择董事长和总经理。 —————————— 古代中国是皇帝和政府, 西方是资本和政府, 现在中国是党和政府。 但是我们这个党与西方政党不一样,虽然来自于西方政党,但又不完全一样。此党非彼党。 所以我们的一党领政,党和政府的关系,不完全是西方指的党和政府关系。 所以党的执政合法性就不完全是西方指的合法性。 由于我们国家制度加了属性, 由于我们的党在物理硬件组织上,软件宗旨政纲上与西方政党不一样。 更像一个民间人士组合,一个委员会,一个纪律部队,类似半民间半官方政府机构。 所以我们的执政合法性在法治方面的探寻有可能是国家机构的改变,而不仅仅是政党和政府关系的理顺。

《加强宪法监督》教案

第二框加强宪法监督教案 一、教学目标 1、通过分析案例人大常委与市政府的关系,了解加强宪法监督的原因,以及我国宪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2、通过搜集观看宪法活动图片,理解加强宪法监督,需要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 3、通过探究《精品阅读:小明与宪法的故事》和有关于宪法的知识和案例,明白宪法与我们息息相关,从而主动学习宪法,认同宪法,践行宪法。 二、教学重难点重难点:了解宪法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能够主动地学习宪法,认同宪法,践行宪法。 三、教学方法情境探究法、讨论法 四、教学过程 问题:指出这幅漫画的寓意,思考如何才能杜绝漫画中的行为?任务一、分析案例中人大常委与市政府的关系,了解为什么要加强宪法监督,以及我国宪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探究活动一 近年来,在网上流传着很多介绍北京“人防网”的段子。比如北京的四大神秘组织——“朝阳群众”“西城大妈”“海淀网友”和“丰台劝导队”。 “朝阳群众”因举报多位名人和艺人吸毒而广为人知。“西城大妈”在2015年上半年提供各类情报信息11937件,违法犯罪线索567

件。仅2014年,北京警方便为“西城大妈”发放奖金200余万元,今年前四个月奖金达56万。 问题:“人防网”的作用是什么?从案例中你明白了什么? 参考答案:由社区治安志愿者组成的“人防网”,对当地治安保卫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这也从另一个角度可以看出人民群众拥有监督权。宪法的实施也需要人民群众的监督。 1、权力行使需要接受监督的原因 权力行使需要监督。监督是权力正确行使的根本保证,不受监督的权力将导致腐败。 过渡:怎样对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呢?宪法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2、监督权力行使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负有保证宪法和法律实施的职责。 相关链接: 我国宪法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合宪性审查和监督,即审查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使其与宪法不抵触;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的违宪行为,追究其违宪责任,维护宪法权威。 任务二、分析案例“潘某的电动车”,探究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加强宪法监督工作的内容。 探究活动二

关于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宪法保护

关于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宪法保护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我国公民人身自由权保障的现状却令人堪忧。尤其是2013年的唐慧用了六年的时间来维权并导致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最终被废除,因此我国的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宪法保护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由唐慧案引发的关于人身自由权的保护 唐慧因女儿被强奸、强迫卖淫而走上了长达六年的漫漫诉讼过程,但最后获得了胜诉判决,导致活跃了56年的劳动教养制度被最终废除,同时也推动了我国的法制化进程向前迈出了一大步。这不得不引发我们每一位中国法律人的思考,希望这一制度的废除,能真正激活宪法人身自由的保障,使共和国的每一位公民都能切实享有人身自由这一人之为人所应享有的最基础的自由。[1] 田伟教授在“唐慧因上访被劳动教养案--人身自由与法律保留”一文中谈到,对于这个案件,我们应该把出发点放在劳动教养制度的合宪性即劳动教养相关的法规范本身是否合宪上。劳动教养是对我们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最大限制,因此其是否合宪是我们首先考虑的问题。由于劳动教养制度既不符合形式法律保留又不符合司法保留,更为重要的是此制度也不符合程序保留,所以整个劳动教养制度都因为不符

合宪法的精神而被废除。 二、我国公民人身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作为公民最基本的一项权利--人身自由,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我国的公民人身自由权制度还不够完善,有待我们在实践的过程中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第一,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肆意践踏公民权利野蛮执法。在英美法系国家,犯罪嫌疑人有“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你的呈堂证供”的保障,这有利于监督执法工作者必须依照法律程序执法。它赋予疑犯沉默权,并时刻提醒着被警方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可以用法律来保护自己。这句话在表达法律有它尊严一面的同时,还充满了对人性的关爱。但是,自古以来我国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始终是有限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就真真切切的体现了我国犯规嫌疑人的人权目前还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2] 第二,弱势群体想要通过我国宪法保护自己相关权益的可能性总是比较小。虽然我国宪法从第三十二条到五十条对公民的权利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但是总有涉及不到的内容,因此往往使得权利很难得

宪法规定我国国家机构有哪些

宪法规定我国国家机构有哪些 题要 宪法规定国家机构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独立的,而且在我国大家会发现,一般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基本上都是一个人来担任的,国家机构都是具有一定阶级性的。 ▲一、宪法规定我国国家机构有哪些? 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有7种。具体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1)世界上的任何国家都要设置国家元首这一国家机关以代表国家主持内外国家事务。国家元首的功能是充当一个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最高政治领导者,依据国际法处于国家最高领导地位,根据国际惯例享有最高规格的国际礼遇,充当一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国际政治行为主体。 (2)立法机关是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即有权审议、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以及进行执法监督的国家机关。国家立法机关的基本职能是立法和执法监督。 (3)行政,含有“执行”和“管理”两方面的含义。行

政机关即负责拟订和执行法律、制订和执行国家政策、管理国家对内对外事务的机关。 (4)司法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狭义的司法机关仅指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即法院;广义的司法机关除法院外还包括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机关。 ▲二、国家机构的主要特点 (1)阶级性国家机构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 (2)社会性国家机构一般以全社会正式代表身份,以全社会名义进行活动。 (3)整体性国家机构是统一的整体,是有机构成的政治组织体系。 (4)强制性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构的活动普遍地约束全体社会成员,这样做一是依靠法律强制,一是依靠暴力强制。 ▲三、宪法的作用 (一)宪法对统治权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确认维护和巩固国家权力; (2)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防止权力滥用,这正是宪法民主性的体现。 (二)宪法对法制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促进法制的完备和健全; (2)促进法制的统一。

部编人教版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课时练-第二课保障宪法实施第二课时加强宪法监督试题

部编人教版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课时练 加强宪法监督 1.对右面漫画理解正确的是() ①权力行使需要接受监督②不受监督的权力将导致腐败③可保证国家机关严格按照宪法和法 律行使权力④监督是权力正确行使的根本保证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②③④ D.①②③④ 2.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为此,需要做到 () ①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加强宪法监督工作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保证权力正确行使③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加强对宪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④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②③④ D.①②③④ 3.下列关于“公民增强宪法意识”说法正确的有() ①学习宪法②认同宪法③遵守宪法④践行宪法 A.①②③④ B.①②④ C.②③④ D.①③④ 4.坚持宪法至上,需要学习宪法。要求我们() ①了解我国宪法产生和发展的历程②领会宪法的原则和精神③积极宣传宪法④自觉遵守宪 法⑤自觉抵制各种妨碍宪法实施、损害宪法尊严的行为 A.①②③ B.①②③④⑤ C.②③④ D.①③④⑤ 5.“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这句话告诉我们() A.坚持宪法至上,学习宪法 B.要将宪法原则转化为自觉的行为准则 C.理解并认同宪法的价值,增强对宪法的信服和尊敬 D.自觉践行宪法精神,积极推动宪法实施 6.公交车上有人发现钱包被偷后,失主要求对全体乘客进行搜查,小海表示反对。这说明他在() A.学习宪法 B.认同宪法

C.违背宪法 D.践行宪法 7.2017年8月14日上午,水利部在部机关举行首次宪法宣誓仪式,由水利部党组书记、部长监誓。他勉励宣誓人员,要铭记宪法宣誓,不忘入党初心,继续砥砺前行,做一名忠诚干净有担当的人民公仆。 对此,认识错误的是() A.向宪法宣誓可以强化国家工作人员对宪法和法律的敬畏之心 B.向宪法宣誓体现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C.向宪法宣誓有利于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D.只有通过向宪法宣誓,才能促使公务人员真正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8.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由行使宪法监督权。() A.中央人民政府 B.国务院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D.中央军事委员会 9.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为了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我们每个公民 () A.要积极主动参与宪法的创立过程 B.应根据宪法规定,自觉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但不履行义务 C.要认真学习宪法,牢固树立宪法意识,自觉遵守和维护宪法 D.应宪法规定的积极去做,宪法不允许做的尽量不做 10.设立国家宪法日是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每年的12月4日,国家都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2018年国家宪法日来临之际,你 所在的学校团委准备开展以“增强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请你一起参与。 (1)在我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为什么要突出强调依宪治国? (2)请你就中学生如何增强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出谋划策。

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1 隐私权的概况 1.1 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最早起源于美国的19世纪末,经过100多年的历史发展其内涵不断丰富和扩展,并且处于世界先进水平。对于隐私权概念的界定,每个国家,每个地区和每个学者因各自的历史传统、风俗条件以及认识和观察的角度的不同,对隐私权的概念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本人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不被他人非法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并且对他人的介入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 1.2 隐私权的特征 1.2.1 隐私权具有专属性 隐私权为属于人身权部分,应当专属于自然人,不能转让给他人。因此,我们应当对隐私权进行有效的保护,防止隐私权被侵害,保障每一个公民的人权,这也是我国宪法上的要求。 1.2.2 隐私权具有秘密性 隐私权之所以称为隐私,是因为其具有秘密的特性,属于隐私权人的个人隐私,不被他人了解和熟知的权利。其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隐私权内容具有秘密性,隐私权人对其具有绝对的权利,希望为自己所有,并不被他人知晓的权利;第二,就是当隐私权被他人干涉和侵害的时候,有请求他人排除侵害,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1.2.3 隐私权具有可放弃性 隐私权是隐私权人享有的权利,为权利人所独有,他人不能对其权利的行使进行干涉和妨碍,因此,本权利专属于权利人所有,并具有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因为隐私权专属于隐私权人,因此权利人对其权利享由放弃的权利,只要此种放弃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就应该认为是合法的。 2 国内外研究现状 2.1 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对隐私权研究大约在20世纪90年代,起步比较晚,水平不高,不能很好的起到保护公众权利的效果。90年代之后,由于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经济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文化也广泛的传播,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也逐渐收到重视,大量涌现许多关于隐私权的著作。进入21世纪之后,我国隐私权不断的丰富和完善,并且由一般部门法的保护,逐渐转向宪法与行政法的保护。 2.2 国外研究现状 美国是研究隐私权最早的国家,关于隐私权的保护也比较完善。20世纪90年代,美国确立了隐私权的概念。美国又于1928 年的判例中第一次将隐私权作为宪法层面上的权利。随后美国的隐私权的研究又不断的发展,经过许多的争议以及经历了一系列关于隐私权的宪法判例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终于在1973 年的“禁止堕胎案”以后,正式明确了隐私权是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德国队隐私权的研究也比较早,并且研究水平也比较高。早在1954年德国

弘扬宪法精神主题班会教案

弘扬宪法精神,服务科学发展”主题班会教案 高一(8)班唐步蔚 一、主题:弘扬宪法精神,服务科学发展 二、目标: 1.通过班会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完善学生的社任意识。 2.引起学生的现实关注激发学生的参与意识有助于学生自觉地提高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社会责任感、社会认识能力。 三、活动准备:多媒体课件 活动过程: 一、主持人开场导语说明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意义。 甲:“12?4”全国法制宣传日。 乙:学习法律是社会进步对个人的外在要求。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制建设的逐渐完善人们的生活与法息息相关。学法、守法、用法成为社会的一种风尚不懂法、不学法的人在现今社会将寸步难行无法立足因此在学生中开展法制教育是社会对人的要求。 甲:法制精神是现代人的一种内在修养。伴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的内在素质的内涵正在逐渐丰富。以前的学好语、数、英走遍天下都不怕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现代人除了具有丰富的文化知识之外还应该具有人文和法律精神。甲:尊法守纪是每个社会公民的义务乙:尊法守纪是保护每个人个人利益的保障。 合为此我们开展主题为“弘扬宪法精神服务科学发展”的主题班会。

二、《宪法》法律知识简介 主持人《宪法》共四章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学生带领同学们学习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案例结合讨论法律案例 主持人同学们法律离我们并不遥远发生在我们身边的许许多多鲜活的事例已然清楚地告诉我们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学法懂法用法是青少年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学们都20 多岁了信大家都会判断是非对错可是为什么又有那么多的未成年人因为一时的糊涂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呢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率有升没减面对这个沉重的问题我们是不是应该去深思呢小结由于法制观念淡薄法盲现象严重在不知什么是违法犯罪的情况下触犯刑律的事也屡有发生而因缺乏法律意识在自身受到侵害可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时却不会保护吃哑巴亏的人也确有不少。所以我们青少年要学法知法和守法更要学会用法。 四、讨论 青少年犯罪原因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沉迷网络盲目攀比交友不慎沾恶习情感纠葛模仿追风骄纵溺爱粗暴管教流浪失控。国家的有关的规定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年龄段称为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 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 火、爆炸、偷渡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年龄段成为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年龄段称为减轻刑事责任时期。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年龄段称为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同时刑法还明文规定因不满十周岁不予刑

人身自由权

论人身自由权 概念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为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人格权。 特点: 一是人身自由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只有具有公民的资格,其合法的权利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囚犯虽然也是公民,其行为触犯了法律,其人身自由权中的身体自由权被依法剥夺了,但其人身自由权中的精神自由权仍然存在。如囚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自主思考如何上诉、申诉、控告、辩护的自由。如果以强制、诈欺等手段使囚犯陷入错误的思维,做出错误的决定,像以申诉不当要加刑的错误认识欺骗囚犯使其不敢申诉,就是违反法律规定,对囚犯精神自由权的侵害。 二是人身自由权是绝对权,实现此种权利不需要具体义务人的积极配合。 三是人身自由权的客体是人身自由,人身自由包括身体自由和精神自由两部分,对应的人身自由权亦包括身体自由权和精神自由权。身体自由权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权利。身体自由权所包含的是公民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运动的权利,非法限制或剥夺公民的身体自由,就是侵权行为。精神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思维的权利,是公民自由支配自己内在思维活动的权利。非法限制、妨碍公民的精神自由,即为侵权行为。 四是人身自由权的行使受法律的限制。法律限制公民在行使自由权的时候,不得违反社会的公共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自由的行使。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人身自由权,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人身自由权的主要内容有: (一)身体自由权 身体自由权也称作行动的自由权,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不受非法限制、剥夺、妨碍的权利。身体自由权所包含的,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行动的权利。非法限制、妨碍或剥夺自然人的身体自由,即为侵权行为。以非法强制治疗的方法,限制受害人的身体自由,就是侵害了身体自由权。这是因为身体自由为自然人的基本民事权利,一经非法剥夺和限制,即属侵害他人行动的自由。 (二)精神自由权 精神自由权,也称作决定意思的自由、意志自由权。在现代社会,自然人依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从事正当的思维活动,观察社会现象,是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法律应当予以保障。因而,

宪法对我国国家性质的规定

宪法对我国国家性质的规定 考点1: 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从本质上讲,国家都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阶级性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国家根本大法对我国国家性质的明确规定。 考点2: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与特点 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广泛性不仅表现在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而且表现在民主主体的广泛性。 人民民主的真实性,表现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制度、法律和物质的保障,人民能够自己管理国家,也表现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广大人民的利益得到日益充分的实现。 考点4:人民民主专政是正义的事情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的立国之本,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已被写入我国宪法。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政治保证。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在改革开放的历史条件下被赋予了

新的时代内容。 考点5:我国政府关于人权问题的观点 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 生存权、发展权是根本和重要的人权,保护和促进人权,必须从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这个环节入手; 实现人权的根本途径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国家主权是一国人民充分享受人权的前提和保障。 考点6:我国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 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就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包括: 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是公民的选举权;公民被选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是公民的被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行使这个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础和标志。 ②政治自由。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人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这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方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表现。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创造各种条件,保障公民真正享有和行使政

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谁-

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谁? 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宪法,是制订其它法律的基础。最新版本应该是第四版宪法,在宪法里面,规定了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公民的权利义务及国家经济制度等。根据规定,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这是基本的国情。那么,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谁?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相关知识。 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宪法,是制订其它法律的基础。最新版本应该是第四版宪法,在宪法里面,规定了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公民的权利义务及国家经济制度等。根据规定,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这是基本的国情。那么,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谁?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相关知识。 一、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国家。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家性质:一方面对人民实行民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另一方面对敌对分子实行专政,切实维护人民的利益。国家权力对内具有强制性,对外具有主权性,不允许外来干涉。通常以宪法、法律等加以颁

布,由政权机关保证其实现。国家权力是一种特殊的政治权力,是通过国家政权发生的政治权力关系。其权力的形成来自于国家各机构,因此也可以叫做治权或政府权力。其所表现的最高统治形式是国家主权,它是国家权力的“最终权力”,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源泉。政府权力来自于国家主权通过法律的的合法授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这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 二、全国人大的职权是什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宪法;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7、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浅析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

浅析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 姓名:蒋学攀学号:201311201102 专业班级:法学131班指导教师:张淑岚 摘要 人身自由权,是每一位公民一出生就具有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宪法被制定之初,就被赋予了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以及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的神圣职能,因而宪法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尽管有宪法规定保障公民人身自由,但在实际生活中,国家公权力机关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事屡禁不止,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保障情况仍不容乐观。本文主要讨论我国宪法如何对人身自由权保护的问题。 一、人身自由权的概念 人身自由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权,是指人身即人的肉体身躯。指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权,还包括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权。 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是指公民的人身和行动自由支配,不受非法拘捕的权利。它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二、人身自由权的法律保护 (一)国际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 1789年法国《人身自由权宣言》第7条明确规定:“除非有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对此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1.人人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2.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3.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时应被告知逮捕的理由,并应被迅速告知对他提出的任何指控。4.任何遭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受害者,有得到赔偿的权利等。” 《人身自由权宣言》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公民人身权的保护作出了明确的具体的规定,是对各国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最低要求,为各国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权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二)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拥有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拥有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我国宪法第二章规定,公民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1)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即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3)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4)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5)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和通信自由; (6)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和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7)受教育权,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8)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9)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10)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残废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11)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在我国,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有: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2)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4)劳动的义务; (5)受教育的义务; (6)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7)依法纳税; (8)夫妻双方有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父母有义务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有义务赡养扶助父母。 现详细介绍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中: (5)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和通信自由 这与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中的隐私权有关 隐私指的是是指涉及个人心理、生理以及对社会交往过程中的秘密。隐私权是指公民隐瞒不危害社会的个人私事,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将其公开的权利。尊重他人隐私,是每个公民应有的道德品质,也是必须遵循的共同生活准则。 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有关规定如下:随意揭露他人的隐私,使他人精神受到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甚至为了达到打击陷害他人的目的,采

2020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 第二课 加强宪法监督

加强宪法监督 知能演练提升 1.对右面漫画理解正确的是() ①权力行使需要接受监督②不受监督的权力将导致腐败③可保证国家机关严格按照宪法和法 律行使权力④监督是权力正确行使的根本保证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②③④ D.①②③④ 2.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为此,需要做到 () ①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加强宪法监督工作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保证权力正确行使③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加强对宪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④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②③④ D.①②③④ 3.下列关于“公民增强宪法意识”说法正确的有() ①学习宪法②认同宪法③遵守宪法④践行宪法 A.①②③④ B.①②④ C.②③④ D.①③④ 4.坚持宪法至上,需要学习宪法。这要求我们() ①了解我国宪法产生和发展的历程②领会我国宪法的原则和精神③积极宣传宪法④自觉遵 守宪法⑤自觉抵制各种妨碍宪法实施、损害宪法尊严的行为 A.①②③ B.①②③④⑤ C.②③④ D.①③④⑤ 5.“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这句话告诉我们() A.坚持宪法至上,学习宪法 B.要将宪法原则转化为自觉的行为准则 C.理解并认同宪法的价值,增强对宪法的信服和尊敬 D.自觉践行宪法精神,积极推动宪法实施 6.公交车上有人发现钱包被偷后,失主要求对全体乘客进行搜查,小海表示反对。这说明他在() A.学习宪法 B.认同宪法

C.违背宪法 D.践行宪法 7.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对此,认识错误的是 () A.向宪法宣誓可以强化国家工作人员对宪法和法律的敬畏之心 B.向宪法宣誓体现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C.向宪法宣誓有利于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D.只有通过向宪法宣誓,才能促使公务人员真正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8.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由行使宪法监督权。() A.中央人民政府 B.国务院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D.中央军事委员会 9.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为了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我们每个公民 () A.要积极主动参与宪法的创立过程 B.应根据宪法规定,自觉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但不履行义务 C.要认真学习宪法,牢固树立宪法意识,自觉遵守和维护宪法 D.应宪法规定的积极去做,宪法不允许做的尽量不做 10.设立国家宪法日是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每年的12月4日,国家都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2018年国家宪法日来临之际,你 所在的学校团委准备开展以“增强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请你一起参与。 (1)在我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为什么要突出强调依宪治国? (2)请你就中学生如何增强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出谋划策。

“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中国”主题班会

“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中国”主题班会 时间:2014年12月1日 地点:南安市诗山中学高三年5班教室 主持人:陈思荣 活动背景: 设立“国家宪法日”是法律界由来已久的呼声。12月4日是中国的“全国法制宣传日”,之所以确定这一天为“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因为中国现行的宪法在1982年12月4日正式实施。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的要求,全国人大便拟以立法形式设立“国家宪法日”。 活动目的: 四中全会公报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的生命力和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不是为了印在纸上、挂在墙上给人看的,但是多年来,宪法的实施和保障是不完备的。”在不少人的头脑中有一种观念,认为刑法、民法是比较严厉的法律,违反这些法律要受到制裁。但宪法好像是很“宽容”的,违反宪法可以不追究法律责任。这种“违法可怕,违宪不可怕”的观念相当普遍。 活动准备:

1.每个同学准备说一段对宪法的了解; 2.准备一段宪法历史的短片; 3.出十道关于宪法知识的问题,用于中间环节的小游戏进行必答和抢答; 活动过程: 一、班主任致开场白导入主题 主持人:亲爱的同学们,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们的生活在一天天的发生着改变,我们身边也随之出现了形形色色的不同群体或个人,并且他们的行为有时会侵犯到我们的权利。如果我们不懂法,我们也可能侵犯到他们的权利,为了增强我们的法律意识,培养遵纪守法的能力,为此我们准备了这次以“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中国”为主题的班会,在这次班会上我们将通过各种形式来了解掌握法律法规常识,从而使我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预祝班会圆满成功! 下面有请班主任郑老师致开场白,介绍开展本次主题班会的意义。 班主任:同学们,下午好!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结合实际谈谈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特定主体权利的保护;监督权。我国公民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照法律纳税和其它义务。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广泛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具有广泛性 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公民权利自由,体现着民主的性质和人民在国家中的地位。社会主义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人民,广大人民享广泛的权利自由,能够通过各种途径"当家作主",享受各项权利自由,行使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社会主义民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本质属性,决定了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自由的规定具有广泛性。这种广泛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享有基本权利自由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我国公民权利自由的广泛性,首先表现在享受公民权利自由的主体极其广泛。在我国,被依法剥夺部分公民权利自由的公民,只是极少数,绝大多数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自由。 在政治权利方面,据统计,我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占18周岁以上公民人数的99.97%,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到千分之一。剥夺政治权利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必须经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才能适用。没有被适用该附加刑的被关押的罪犯,其在服刑期间,仍然享有选举权。 在人身自由方面,据统计,到1994年底,我国监狱在押犯总数为128.7万人,仅占全国人口总数的万分之十点零七,比某些西方发达国家(万分之五十六点五)低得多。也就是说,我国被依法剥夺人身自由的公民只有千分之一强。他们仍享有申诉权、辩护权、人格不受侮辱和人身安全、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权、控告权、检举权,以及继承权等其他未被法律限制的公民权利。 (二)基本权利自由的范围广泛 我国公民权利自由的广泛性还表现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自由的内容和范围非常广泛,并逐步扩大。公民的权利自由,涉及到公民社会生活和个人物质生活、精神生活的各个方面。我国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自由的范围,包括了从个人的、政治的到社会经济的和文化教育的等各个领域,其内容是极其广泛的。我国政府特别重视包括人身自由权、财产权、劳动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以及生活环境权在内的人民的生存权。我国现行宪法对有关生存权的各项权利自由明确予以确认。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平等性 平等性是我国公民权利义务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民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一个重要特点。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平等性是指,公民一律平等地享有法定权利,平等地承担法定义务。 (一)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定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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