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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立法若干问题研究之二

侵权责任法立法若干问题研究之二

侵权责任法立法之利益平衡

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多数情况下,侵权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对立是孤立的个体之间偶发的经济(财产)利益对立。

侵权责任法应对受害人的民事权益与行为人的行为自由予以均衡的、恰当的保护。

侵权责任法在倾斜保护之下,应通过特定制度设计在权益保护和行为自由之间保持相对的平衡。

利益平衡或者利益衡量的思考方法常常被人们用于个案分析。在我看来,在立法层面考虑不同阶层、团体和行业的利益要求及其相互冲突问题,寻找协调的路径才是最为重要的。此外,民事主体不同的权利和利益之间的相互处突也是必须予以考量并努力寻求协调路径的重要事项。

侵权案件中的对立利益讨论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也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这在阶级矛盾为一个国家的主要矛盾、以阶级

斗争为纲的社会里显然是正确的。如果某项法律所规范的社会关系主要不是阶级利益关系而是不同行业、不同阶层的国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则这一法律就应当体现不同行业、不同阶层国民利益的平衡:最大限度地体现不同行业、不同阶层国民的共同利益;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同行业、不同阶层国民的利益冲突;当不同行业、不同阶层国民的利益冲突不可避免时,设计公平合理的救济机制和纠纷解决程序。在有些情况下,会由于立法者(如部门立法、行业立法)的价值取向偏差或者立法程序的不尽公正,而导致利益天平向某一行业、阶层过分倾斜的情况,此时则需要进行宪法层面的合宪性审查。

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主要不是不同行业、不同阶层国民之间的利益关系,而是侵权案件受害人与侵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任何一个人并不被预先定位为受害人或者侵权人。换言之,一个生产缺陷产品的企业主也可能是另一种缺陷产品的受害人。在一个具体的侵权案件中,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对立是如此明确:受害人得到赔偿则侵权人就要真金白银的拿出钱财,受害人损害的填补必然导致加害人财产的减少;不赔偿受害人,侵权人就无需为金钱上的支付,进而不会导致其财产的减少;对于减轻赔偿之情形,双方的利益对立一如前述。这样的利益对立,不是阶级利益的对立,在大多数情况下也与行业利益、阶层利益或地方利益无关。多数情况下,侵权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对立是孤立的个体之间偶发的经济(财产)利益对立。

侵权责任法的平衡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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