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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文件

价费字[1992]第414号

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精神,对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按《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一)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表政府对企业法人(包括公司)注册登记公告,不另收公告费。

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按《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二)执行。

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三)执行。

四、集市贸易市场管理费按《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四)执行。

五、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按《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

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五)执行。

六、经营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按《经营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六)执行。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向当事人发放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时,可收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1990]价费字228号)中规定的工本费核算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制定收费标准。

八、商标注册收费、汽车交易市场管理费另文下达。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一级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擅自增设新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收费管理,接受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日起执行。

附件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附件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附件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附件四: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附件五: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附件六: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1992年8月11日

附件一:

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

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作如下规定:

一、开业注册登记费标准

(一)企业法人(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1‰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五十元。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下同),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一百元。

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为五十元。

(二)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举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下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本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1‰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注册登记费最低款额为五十元。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

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开办注册登记费,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注册登记费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的5‰收取。

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注册登记费:属勘探、开发期的,收取二千元;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登记费标准执行。

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承包商,以合同承包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三)外国(地区)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注册登记费为六百元,延期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

(四)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收取一千元,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收取一百元。

二、变更登记费标准

(一)企业法人及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变更登记,收取一百元。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变更登记,收取二十元。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公司合作开发、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及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含代表和雇员变更),收取一百元。

(三)企业法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按1‰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千万元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亿元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已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三、年度检验费标准

企业(包括合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年度检验每户收取五十元(试行)。本年度内已办理变更登记,并收取了变更登记费的,不再收年度检验费。

四、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收费标准

企业因证、照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换)证、照的,

每份收取五十元。

企业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十元。

五、有关登记费收取的要求

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名称登记,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从事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合作开发海洋石油,外国银行在华设立分行以及设立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在办理登记时,应收取人民币特种存款支票或外汇兑换券,也可以收取人民币旅行支票。

六、企业法人登记费收入的使用范围

企业法人登记费在开支上称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业务费”,主要用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业务的开支。包括:

1.证、照、表、册的印刷、订制费。包括筹建许可证、营业执照、登记注册书(表)、年检报告书、档案袋等印刷、订制费开支。

2.专业设备购臵费。包括购臵专用档案文件柜、印制器具和计算机等项开支。

3.专业资料费。包括印发政策法规文件汇编、宣传资料、统计资料、简报、通告等项开支。

4.其他费用。包括专业性会议费、调研费、监督检查费、邮电费以及根据需要聘请临时工作人员的费用等项开支。

七、登记费管理原则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向企业法人收取的登记费属于国家预算的“规费收入”,一律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企业法人

登记费实行“以收抵支、结余上缴财政”的管理办法,为简化结算手续,企业法人登记费也可以实行固定比例或定额上缴财政的管理办法,具体上缴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与工商管理部门商定。

企业法人登记费一律一次收齐。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登记费的管理,按照规定积极组织收入,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将上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部分编入预算。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年度收支预、决算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为了平衡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之间的登记费收入,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登记费进行统一管理。

八、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检验等项收费上缴比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法人登记费比例为20%,外商投资企业等的登记费比例为40%(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登记费暂不上缴)。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逐级上缴的企业登记费比例,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同级财政部门拟定,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后实行。

附件二: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

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个体

工商户登记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作如下规定:

一、登记费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二十元;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二十元。

二、变更登记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每户每次收费十元。

三、补发营业执照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因营业执照遗失、损坏等,需重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的,每次收费十元。

四、营业执照副本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收取成本费三元。

五、个人合伙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等,均比照个体工商户收费标准执行。

六、以上收费收入的使用范围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中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三:

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

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作如下规定:

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注册登记费按照《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执行,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不另行收费。

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的注册登记费,按照下列收费标准收取:

(一)中央级广告经营单位,每户二百元。

(二)省级广告经营单位,每户一百五十元。

(三)省辖市级广告经营单位,每户一百元。

(四)县级广告经营单位,每户五十元。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的变更登记费为每户二十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时,不另行收费。

三、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应缴纳变更登记费,每个企业五十元。

四、举办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应缴纳一次性登记费,每次每个单位五十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临时广告经营许可证》,不另行收费。

五、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收入的使用范围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中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四:

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

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通知》,现就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规定如下:

一、凡进入集贸市场进行商品交易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当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市场管理费。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交易所(集贸性,下同)的,交易所可收取交易手续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交易所出租市场设施可收取设施租赁费。

二、工业品、大牲畜的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成交额的1%,其他商品最高不得超过成交额的2%。

交易手续费和市场设施租赁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交易所已收取了交易手续费的,不得再收取市场管理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交易所已收取了市场设施租赁费的,市场管理费和交易手续费减半计收。

四、国营商业、供销合作商业在集市上进行议购议销业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收取市场管理费。

五、市场管理费、交易手续费和市场设施租赁费的使用原则是“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主要用于开展宣传活动,建设市场,提供服务设施,搞好场地卫生,开支服务人员工资福利费用及临时聘请的维持市场秩序人员的误工补贴,不得挪作他用。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抄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附件五: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

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一、根据《城市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凡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向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缴纳管理费。

三、管理费的标准,根据个体工商户的利润率或收入总额确定。

对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0.5~1.5%收取;对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收入总额的1~2%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上述幅度内制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凡已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或交易手续费、设施租赁费)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收入较低、生活确实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减收或免收管理费。

四、管理费每月收取一次,收取管理费的手续要简便易行。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自行收取,也可以委托市、县(区)个体劳动者协会代收。

五、管理费收入的使用范围:(一)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开支,包括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办公费(参照事业单位经营开支标准执行)以及法律顾问费等(二)为个体工商户服务的费用,包括宣传教育、技术培训、误工补助、奖励等费用。

六、市、县(区)级以上个体劳动者协会所需经费来源,可以从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的管理费中

提成解决。提成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物价部门确定。

七、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的管理费,应在缴纳工商所得税后列支,以保证税收收入。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管理费要专款专用,结余不上缴,不纳所得税,转入下年度使用,其他部门或单位不得调用。

九、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管理费收支工作的管理,少花钱,多办事,认真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接受同级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附件六:

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

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和有关管理经济合同的规定,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取仲裁费和鉴证费的标准及其使用范围作如下规定:

一、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

(一)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案件受理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1、争议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收取5‰,最低不少于二十元。

2、争议金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收取五百元并加收超过十万元部分的4‰。

3、争议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收取二千一百元并加收超过五十五万元部分的3‰,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

争议金额一般以申诉人请求的数额为准,其请求数额与实际数额如有出入,以实际数额为准。

案件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

(二)鉴证费按下列标准收取,由当事人双方各负担一半。

1、购销、订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收取价款或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二。

2、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科技协作合同及其它经济合同收取价款或酬金的1‰。

上述各类经济合同鉴证费最高收取三千元,最低收取二元。

二、案件受理费由申诉人预交,案件处理费由申诉人或被诉人垫付,案件处理终结,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均由败诉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按比例分担。

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确实有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减免。

三、仲裁费的支出,企业单位从税后留利或利润留成中支付;事业、行政单位从预算外资金或经费包干结余中支付,鉴证费的支出。企业单位从企业管理费中支付;事业、行政单位从经费预算中支付。

四、案件受理费和鉴证费在开支项目上统称“合同管理业务费”主要用于合同管理的公用经费开支补助,包括:

1、专业设备购臵费;

2、文书表册印制费;

3、仲裁审理办案费;

4、资料费、宣传教育费;

5、其他费用,如学术研究、经验交流和专业会议费等。

五、仲裁费和鉴证费属国家“规费”。实行“以收抵支,结余上缴财政”的管理办法。为简化结算手续,仲裁费和鉴证费也可以实行固定比例或定额上交财政的管理办法,具体上缴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定。

为了解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性的业务指导、宣传、培训干部和专业会议需要开支的费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每半年从县(市)、市辖区、省辖市、地区、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取的仲裁费和鉴证费的总额中提取10%,以其中的30%上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加强对仲裁费和鉴证费的管理,严格审批手续,专款专用,节约开支,要认真执行财政制度,严格财经纪律,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年度收支计划和决算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汇总的年度收支决算于下年度二月底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份。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分析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分析 摘要: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包括的项目多、涉及面广,几乎涵盖了政府履行其职能的各个方面,在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财政中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在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宏观调控,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调节经济主体的行为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此,怎样规范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发展,特别是规范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问题是摆在众多公共管理者面前的一道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化管理;建议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务以及实施公共管理的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内容,它包括的项目多,涉及的面广,几乎涵盖了政府履行其职能的各个方面,同时其也占到了政府非税收入的绝大部分比重,可以说,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也是从源头上规范非税收入管理乃至治理政府腐败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公共财政体制的初步建立,特别是在“收支两条线”改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内容逐步推进的今天,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在规模、结构、征收、资金使用、监督等各个方面,都一直是人们热议的话题,也存在一定的争议,而且,一直以来,大量的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游离于财政预算管理之外,使得政府的财政职能被肢解,宏观调控的能力被削弱,严重的甚至还影响了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损害了社会公平与效率的实现。因此,怎样规范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发展,尤其是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问题是摆在众多公共管理者面前的一道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研究的意义主要是在公共财政体制的框架下,对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理论基础等理论问题进行了考察,对我国当前的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模与结构进行了实证研究,通过对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概念、项目设置、标准制定、征收管理、资金支出使用等管理模式的思考,发现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原因,积极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有关收费管理经验,提出了未来我国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发展的对策及相关的配套管理措施,为政府制定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政策提供参考,争取通过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范,从源头上治理与防治乱收费现象,从而提高财政资金的征收与使用效率。 二、收费管理的现状 行政性收费作为财政收入的必要补充,为世界各国所广泛采用,然而这种收费的规模一旦超出应有的限度,就会对税收形成冲击,就会动摇国家存在和发展的根基。改革开放后,传统的大包大揽、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逐步打破,本着放权让利、分灶吃饭的原则,财政体制进行了几次改革,对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进程的加快,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也日益增大,单靠预算内收入无法满足改革建设的需要,迫使政府增设预算收入项目,允许行政事业单位积极创收。国家职能部门和一些地方政府积极出台了一些有收费项目的行政规章和地方规范性文件。受利益趋动机制的左右,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凭借自身的权利和技术信息等优势,先是对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照牌卡收取工本费,对自身开展的技术、咨询服务活动收取补偿费,当这种收费补偿满足不了支出需要时,就巧立名目一些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来弥补,无论是

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1992)作废 省人民政府省财政厅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制止乱收费,维护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资源的管理和发展社会事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收取费用的凭证,是财务核算和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专用票据外,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管理机关。 第五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分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两类。 通用票据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和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两种;专用票据为某一收费项目的专用收据。 第六条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般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用于下列情况的收费: (一)内部发行的各类文件资料等收取的工本费; (二)单位内部往来,冲减经费支出、留存暂付等代收代办的收款; (三)经批准成立的各种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 (四)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捐赠款。

收费专业性很强,使用行政事业收费统一收据不能满足需要,可使用专用票据。 第七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和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编号后分别套印“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专用章”、“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专用章”。 专用票据原则上由省主管部门拟出式样,经省财政厅审定,统一编号印制,并套印“安徽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确需由各行署、省辖市财政局审定、编号、监制的,应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八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必须由财政部门指定的印刷单位印刷。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票据印刷单位应健全印刷管理制度,按规定的式样、规格和数量组织印刷,不得将票据印刷业务委托和转让。 第九条通用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发放,各行署、市财政局按季订购。 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单位,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门发给的《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购买本》购买。使用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的单位需携带有关文件材料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报,经审查批准后,凭发给的《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购买本》购买。 专用票据的申领、发放办法由省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票据印制、购领、登记、验讫、核销和保管工作。 第十一条收费单位的收费票据必须由本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概念

行政事业性收费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概念 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经省以上财政部门批准,提供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检测、计量、鉴定、勘察、设计、咨询、培训、学杂费等方面的收费。目前共有公安、工商、经贸、科技、外经贸部门、卫生部门、文化部门、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土房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建设部门、城市规划部门、林业部门、农业部门、水利部门、保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19个部门允许按批准规定项目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业单位因提供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管理制度。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一部分纳入预算管理,另一部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中,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联合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是指在本市辖区内向社会提供场所、设施或技术、知识、信息、体力劳动等经营服务。

当前经营服务性收费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当前,企业和群众在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中缴纳的费用,除国家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还有大量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提供场所、设施、技术、信息、中介、劳务、传递等有偿服务的收费,这些按自愿有偿原则提供的服务,不体现政府 职能,其收费通常称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价格法》的规定,作为服务价格管理。经过多年的清理整顿,行政机关收费比较规范,但经营服务性收费总体上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收费行为不规范等问题,特别是一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垄断行业组织借用行政权力、垄断地位实施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加重企业和群众负担的问题比较突出,社会反映强烈。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对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规范。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借用行政权力乱收费 随着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一大批行政审批项目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被取消。为提高行政效率,一些行政机关将行政管理的部分事务性工作交由相关事业单位、协会办理,这些单位直接或间接利用行政权力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乱收费。主要表现在:一是违规自立项目乱收费。如某市土地信息中心借办理土地证之机,自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取土地信息服务费;某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擅自向高校毕业生收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附件1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对收费标准的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申请、受理、调查、论证、审核、决策、公布、公示、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的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收费标准。未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收费标准。

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包括中央驻地方单位,下同),以及全国或者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收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除上款规定的其他收费标准,由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由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省级政府批准。 第五条地域成本差异较大的全国或者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的收费标准,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可以授权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批。 专业性强且类别较多的考试、注册等收费,省级以上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可以制定收费标准的上限,由行业主管部门在上限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六条审批收费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 (二)满足社会公共管理需要,合理补偿管理或者服务成本,并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促进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发展的原则; (四)符合国际惯例和国际对等的原则。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收费的实施和管理进行监督,可以拒绝缴纳和举报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收费。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81号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已经2000年2月1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朱镕基 二○○○年二月十二日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下列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与计划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与计划(物价)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附加。 事业单位因提供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罚没收入”,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执行处罚的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 第五条违反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设置罚没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范围、标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行政事业单位费用用开支标准

行政事业单位综合性费用开支标准 一、会议费开支标准 (一)会议分类一类会议,指县党代会、县人代会、县政协全委会。二类会议,指由县委、县政府召开,各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等参加的工作会议;以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代表大会,各乡镇党代会、人代会。 三类会议,指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召开,由县直部门主办,各乡镇党委、政府分管负责人等参加的工作会议。 其他会议,指除以上三类会议以外的会议。 (二)经费拨付 一类会议经费由县财政专项核批。 二类和三类会议,由主办部门提出经费预算建议,报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审核,由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报县财政局核拨,同时主办部门应在要求支付会议经费时附相应的批复意见。 其他会议经费由会议主办部门在部门预算中自行解决。 (三)开支标准会议经费开支,实行“会前预算、总额控制”的管理办法。会议经费开支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后,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的范围内椐实支付。 (四)经费管理各类会议列入政府采购,会议开支按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凡属集中采购的各类会议经费,由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直接支付会议召开点。县财政局国库支付机构在审核支付各部门单位会议经费 时,应严格执行上述有关规定,对未经批准或未按批 准的有关规定召开的各类会议经费,一律不予支付。 会议费用开支综合定额标准(单位:元/ 人.天):

二、培训费开支标准 (一)县直机关举办培训班的,按每人每天不高于90 元的标准开支场租、资料、组织等各项费用。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异地参加培训人员的往返交通费、培训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补助等,按照差旅费开支标准的有关规定回原单位报销。 (二)各类培训原则上要求在县级机关定点的县内培训机构举办。虽未纳入定点范围但收费低于同类定点场所的系统内培训中心,经规定程序确认后可作为本系统的培训场所。县直机关不得在上述规定场所以外举办培训。 (三)培训费按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凡属集中采购的培训费由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直接支付至培训点。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在审核支付各部门单位培训费时,应严格执行上述有关规定。 (四)各类培训经费由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在部门预算中自行解决。对未按规定举办的培训,一律不能支付培训费。 三、差旅费开支标准 (一)交通费开支规定及标准 1、正、副县长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席列车二等软座、动车和高铁一等座。 其余人员可以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一等硬座、动车和高铁二等座。 各类人员乘坐汽车(不包括出租车)的凭据按实报销。 2、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动车,从当日晚8 时至次日晨7 时乘车时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统一集中管理,规范收费、使用和管理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学校为师生员工及校外提供服务,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物价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收取的教育补偿性收费。第三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均要按照学校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的分成比例、开支范围等规定实施收费与列支。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自行设立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改变分成比例和开支范围. 第四条各部门和各单位,如确需增设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的,均要以书面形式上报学校,经校有关部门审核,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上报物价等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已确定的收费项目,如确需改变分成比例、调整开支范围的,要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按照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各项事业性收费,主要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第六条财务处要加强对收费和开支的管理、监督,要及时催收、及时分成、及时分户立帐和返还二级单位入帐。 第七条监审处负责定期审计各部门(单位)的收入与开支。监审处负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错误做法和事件,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拒绝财务处和监审处的审查。

第八条学生收费规程 (一)每年的本专科新生入学收费,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由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执行,任何部门不得借机搭车,擅立收费项目或增减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向全体学生公布。 (二)每年招生工作结束后,招生办公室应及时将新生录取情况转教务处和各系,进行分班及学号生成等工作,然后将新生姓名、专业、班级、学号等有关数据以书面和软盘形式转交财务处,财务处进行数据处理及审核后,进行收费数据的初始化工作。 (三)每年暑假前,财务处将在校学生下学年的收费标准及收费的时间安排通知各系,各系接到通知后,及时通知学生在规定期限内将学费及住宿费交齐。 (四)对于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交费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五)收费工作结束后,由财务处将按规定交齐费用的学生名单转教务处,作为学生注册的依据。 (六)为了保证收费工作的顺利进行,教务处应及时将学生学籍变动情况通知财务处,并于每年暑假前同财务处核对一次学生名册。 第九条收费票据管理 (一)收费票据种类:“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安徽省高等学校学生收费收据” (计算机打印票据)。 (二)收费票据使用范围: 1、凡经批准取得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收费项目,均应使用“安徽

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和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414号作者: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精神,对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按《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一)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表政府对企业法人(包括公司)注册登记公告,不另收公告费。 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按《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二)执行。 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三)执行。 四、集市贸易市场管理费按《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四)执行。 五、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按《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五)执行。 六、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按《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六)执行。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向当事人发放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时,可收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1990〕价费字228号)中规定的工本费核算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制定收费标准。 八、商标注册收费、汽车交易市场管理费另文下达。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一级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擅自增设新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收费管理,接受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日起执行。 附件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对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开业注册登记费标准 (一)企业法人(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金额的1‰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企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五十元。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下同),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支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一百元。 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为五十元。 (二)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举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下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本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1‰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注册登记费,最低款额为五十元。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 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注册登记费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的5‰收取。 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注册登记费:在勘探、开发期的,收取二千元;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登记费标准执行。 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承包商,以合同承包额计费,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三)外国(地区)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费为六百元,延期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文件精选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对收费标准的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申请、受理、调查、论证、审核、决策、公布、公示、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的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收费标准。未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收费标准。 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包括中央驻地方单位,下同),以及全国或者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收费的收费

标准,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除上款规定的其他收费标准,由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由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省级政府批准。 第五条地域成本差异较大的全国或者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的收费标准,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可以授权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批。 专业性强且类别较多的考试、注册等收费,省级以上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可以制定收费标准的上限,由行业主管部门在上限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六条审批收费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 (二)满足社会公共管理需要,合理补偿管理或者服务成本,并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促进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发展的原则; (四)符合国际惯例和国际对等的原则。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收费的实施和管理进行监督,可以拒绝缴纳和举报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收费。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附件: 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局及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开展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等业务,按下列收费标准收费。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费 对民用航空器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并核发国籍登记证书时,向申请人收取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费的收费标准为:(一)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架次1000元,其中特殊类航空器每架次400元。 (二)变更登记费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的50%计收。 (三)临时登记费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计收。 (四)补办登记费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的20%计收。 (五)注销登记费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的10%计收。 二、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费 对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优先权进行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费的收费标准为:(一)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架次1000元,其中特殊类航空器每架次400元。 (二)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变更登记费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的50%计收。 (三)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注销登记费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的10%计收。 (四)优先权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架次1000元。 三、航空业务权补偿费

向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外国至中国或中国至外国的客、货包机运输的外国航空公司收取的航空业务权补偿费,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根据国际通行作法制定收费标准,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四、适航审查费 (一)型号合格审查费 对申请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或型号认可证等航空产品型号批准的单位或个人收取型号合格审查费的收费标准为: 1.航空器(包括定翼机、旋翼机、气球和飞艇等) 最大起飞全重(公斤)基本费率(元)每公斤费率(元/公斤) 2730(含2730)以下2800.15 2730—5700(含5700)4630.09 5700以上5750.07 航空器型号合格审查费=(基本费率+每公斤费率×最大起飞全重)×人数×天数 其中:最大起飞全重指民用航空局批准的飞机额定最大起飞全重(下同);人数指对审查项目指定、委派或聘请的审查工作人员数(下同);天数指对审查项目的审查天数,每个工作日按八小时计算(下同)。 2.发动机 最大推力(公斤)最大功率(千瓦)基本费率 (元) 每公斤(千瓦)费率 (元/公斤,千瓦) 推力2000(含2000)以下1110.13 2000以上2570.06 功率2000(含2000)以下1470.11 2000以上1830.09 发动机型号合格审查费=[基本费率+每公斤(千瓦)费率×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

附件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对收费标准的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申请、受理、调查、论证、审核、决策、公布、公示、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的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收费标准。未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收费标准。

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包括中央驻地方单位,下同),以及全国或者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收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除上款规定的其他收费标准,由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由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省级政府批准。 第五条地域成本差异较大的全国或者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的收费标准,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可以授权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批。 专业性强且类别较多的考试、注册等收费,省级以上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可以制定收费标准的上限,由行业主管部门在上限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六条审批收费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 (二)满足社会公共管理需要,合理补偿管理或者服务成本,并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促进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发展的原则; (四)符合国际惯例和国际对等的原则。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收费的实施和管理进行监督,可以拒绝缴纳和举报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建议

一、广东省经济发展概况 在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下,2008年,全球经济增长下滑,国际贸易萎缩。作为全国外贸第一大省的广东首当其冲,面对急剧变化的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广东省见事早、行动快,结合实际,全面和创造性地贯彻落实中央的宏观经济政策,及时出台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16项政策措施,在积极推动结构优化和深化改革的同时,始终保持了抓发展的力度,使国民经济实现了平稳较快发展。全省完成生产总值35696亿元,比上年增长10.1%。人均生产总值达37588元,增长8.7%。财税收入在基数大、减收因素多的情况下仍保持较快增长,来源于广东的财政总收入和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分别达8470亿元和3310亿元,增长9.3%和18.8%,增幅同比回落25.4和9.2个百分点。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基本情况 (一)收费管理情况 1. 调整了进出广东省的省外船舶航道养护费收费标准,年可减轻企业负担3000多万元;对军转、复员驾驶员减半收取驾照考试费; 2. 对广州等市降低车用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加气机检定收费,由每枪每次1400元降低为800元,减轻了企业过重的负担; 3. 认真落实免收城镇义务教育书杂费政策,全减免金额27亿元; 4.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https://www.wendangku.net/doc/8617632398.html, 费的政策,减轻广东省个体工商户负担约12亿元(9-12月)。 (二)收费总额、结构变化情况及其原因 1. 2008年度,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的部门共计66个,报表反映收费项目共计265项(部分项目合并填报),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不含教育、医疗收费,下同)比2007年度的增幅为7.8%。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占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13.58%。 2. 结构变化情况 按收费性质统计,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占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的比重分别为60.49%和39.51%。按收费对象统计,涉企收费和其他收费占收费总额的比重分别为54.1%和45.9%。 3. 行政事业性收费变化主要原因 (1)珠江三角洲行政事业性收费呈上升趋势,收费收入大幅增长。如佛山市2008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比上年增加11.8%;东莞市2008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比上年增长5.3%;珠海市2008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比上年增长10%;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比上年增长21%等。 (2)收费收入增幅较大的项目有:公路养路费2008年收费总额比上年增长10%;堤围防护费2008年收费总额比上年增长22.60%;产品质量检验费2008年收费总额比上年增长18%;城市基础建设费2008年收费总额比上年增长22%;土地闲置费2008年收费总额比上年增长345%等。

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

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 据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1992)作废 省人民政府省财政厅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制止乱收费,维护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资源的管理和发展社会事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收取费用的凭证,是财务核算和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专用票据外,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管理机关。 第五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分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两类。 通用票据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和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两种;专用票据为某一收费项目的专用收据。 第六条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般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用于下列情况的收费: (一)内部发行的各类文件资料等收取的工本费; (二)单位内部往来,冲减经费支出、留存暂付等代收代办的收款; (三)经批准成立的各种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 (四)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捐赠款。

收费专业性很强,使用行政事业收费统一收据不能满足需要,可使用专用票据。 第七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和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编号后分别套印“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专用章”、“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专用章”。 专用票据原则上由省主管部门拟出式样,经省财政厅审定,统一编号印制,并套印“安徽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确需由各行署、省辖市财政局审定、编号、监制的,应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八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必须由财政部门指定的印刷单位印刷。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票据印刷单位应健全印刷管理制度,按规定的式样、规格和数量组织印刷,不得将票据印刷业务委托和转让。 第九条通用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发放,各行署、市财政局按季订购。 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单位,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门发给的《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购买本》购买。使用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的单位需携带有关文件材料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报,经审查批准后,凭发给的《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购买本》购买。 专用票据的申领、发放办法由省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票据印制、购领、登记、验讫、核销和保管工作。 第十一条收费单位的收费票据必须由本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807)

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807)

试费专户[2001]348号 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费报名费30元/生考务40 元/科 缴入国库津价费[1999]460号、[2000]707号 电子商务考核收费40元/人缴入国库津价费[2001]27号 计算机应用能力考 核费 40元/人缴入国库津价费[2000]321号电子政务考试55元/人缴入国库津价费[2004]109号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 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 55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4]177号 (12)职称评审费高级200元/人中级140 元/人初级80元/人 缴入国库津价费[1999]728号、[2003]303号 (13)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 45元/人.科缴入国库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 [2015]1217号、津发改价费[2012]814 号 专业技术人员计算 机应用能力考试收费 66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客观题58元/人.科主观题62元/ 人.科 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资格考试收费 63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客观题70元/人.科主观题75元/ 人.科 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收费 56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客观题56元/人.科主观题64元/ 人.科 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客观题56元/人.科主观题64元/ 人.科 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 外语等级考试收费 56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客观题56元/人.科主观题60元/ 人.科 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客观题65元/人.科主观题77元/ 人.科 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 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 65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 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客观题56元/人.科主观题60元/ 人.科 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收费客观题58元/人.科主观题62元/ 人.科 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 一、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收费一级客观题65元/人.科一级主观题 70元/人.科二级63元/人.科 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 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客观题56元/人.科主观题60元/ 人.科 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 执业药师(中药师) 资格考试费 56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

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手册---2010年版

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 手册 (2010年版) https://www.wendangku.net/doc/8617632398.html,/html/xzsy.htm

广州市物价局二〇一〇年一月

前言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调整、取消(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基础工作建设,使我市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区、县级市物价部门和社会了解掌握我市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相关政策依据,在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粤财综〔2009〕224号)和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粤价〔2007〕103号)的基础上,我局组织编制了《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手册》收集了2009年12月31日以前,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包括原国家计委和国家物价局)、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手册》所收集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可登陆广州市价格信息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8617632398.html,)查询。

目录 一、外交 (1) 二、发展和改革 (3) 三、教育 (3) 四、公安 (11) 五、监察 (20) 六、民政 (20) 七、司法 (22) 八、财政 (23) 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4) 十、国土资源 (33) 十一、住房城乡建设 (35) 十二、铁道、铁路部门 (42) 十三、交通 (42) 十四、工业和信息化 (46) 十五、水利 (47) 十六、农业 (50) 十七、商务 (58)

什么是行政事业性收费

什么是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法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向特定服务对象实施特定行政管理或提供特殊服务时,按照非盈利原则收取的费用。目前共有公安、工商、经贸、科技、外经贸部门、卫生部门、文化部门、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土房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建设部门、城市规划部门、林业部门、农业部门、水利部门、保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19个部门允许按批准规定项目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分为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 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政府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管理所收取的费用。其具体形式一般表现为: ①管理费;②登记费和手续费;③审核费和评审费;④证明费。 事业性收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它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有强制性、垄断性,其收费标准按提供服务的合理费用或收益制定。事业性收费应坚持先服务后收费的原则。事业性收费的基本类型为:服务补偿费和社会福利费、检测费。 设置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为依据,以客观的管理行为和服务事实为基础,严格执行申报、批准程序、禁止擅自设置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禁止将经营收费纳入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或者将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转作经营性收费。所谓经营性收费,是指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经营性收费必须坚持双方自愿的原则,其收费标准按提供服务的成本加税金、利润制定,还要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既要考虑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 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从严掌握,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和业务活动不得收费。确因社会、经济、技术管理的需要,必须收费的应根据实际支出收取一定费用。其标准制定应坚持“取之有度、 用之合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必须持有物价管理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除国家规定使用的专业票据外,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行政事业性收费款项,除按国家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外,均作为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和计划管理。收费单位应当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收费专项帐册,严格执行用款审批制度,按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权限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管理收费项目。除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外,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省级以下(包括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均无权审批收费项目。

桂财综〔2007〕54号_____关于公布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文件 桂财综〔2007〕54号 关于公布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桂发〔2007〕11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桂政发〔2007〕12号)精神,各市、区直各部门认真对本地、本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对各地、各部门上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全面审核,并提出了清理审核处理的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清理整顿结果和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经审核取消自治区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92项(详见附件1),其中:行政性收费项目156项,事业性收费项目36项。 (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经审核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087项(详见附件2),其中:行政性收费项目41项,事业性收费项目2,046项。 (三)转为经营(公益)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对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收取费用,不体现政府行为,也不具有强制性和垄断性特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管理。经审核,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收费项目共77项(详见附件3)。 (四)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经审核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4,682项(详见附件4)。其中:行政性收费项目1,404项(其中:自治区项目12项),事业性收费项目3,278项(其中:自治区项目707项)。 此次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包括我区各级各类学校、中央驻桂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我区各级各类学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可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网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网站”查看。 二、严格规范征收行为 (一)对清理后保留的收费项目,各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的申领或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及时征收,不得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收取,也不得随意减征或缓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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