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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2015年修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2015年修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2015年修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5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

2012年7月17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二章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第三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条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

(三)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四)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第十三条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应当分别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住所(注册地址、经营场所、储存场所);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经营方式;

(五)许可范围;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证书编号;

(八)发证机关;

(九)有效期延续情况。

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发证机关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应当重新颁发经营许可证,并收回原经营许可证;不予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企业。

经营许可证变更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但应当载明变更日期。

第十六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一)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

(二)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三)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四)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五)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第十八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时,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未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外,还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证书(复制件)。

第二十条发证机关受理延期申请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查,并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发证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延期决定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顺延3年。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颁发经营许可证。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当事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三条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环境保护部门通报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及时告知原发证机关。

第二十六条发证机关发现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

(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

(三)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发证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县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市级发证机关。

市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统计规定,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四)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其中,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和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储存设施,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经营许可证。

本办法施行前取得经营许可证的非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先依法登记为企业,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经营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16年安全生产月主题

2016年安全生产月主题 历次“安全生产月”主题 2016年第十五个安全生产月主题:“强化安全发展观念,提升全民安全素质” 2016年第十四个安全生产月主题:“加强安全法治,保障安全生产” 2016年第十三个安全生产月主题:“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 2016年第十二个安全生产月主题:”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 2016年第十一个安全生产月主题:”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2016年第十个安全生产月主题:”安全责任、重在落实” 2016年第九个安全生产月主题:”安全发展、预防为主” 2016年第八个安全生产月主题:”关爱生命、安全发展” xx年第七个安全生产月主题:”治理隐患防范事故” xx年第六个安全生产月主题:”综合治理、保障平安” xx年第五个安全生产月主题:”安全发展国泰民安” xx年第四个安全生产月主题:”遵章守法关爱生命”

xx年第三个安全生产月主题:”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xx年第二个安全生产月主题:”实施安全生产法人人事事保安全” 2002年第一个安全生产月主题:”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2001年以前历次“安全生产周”主题 2001年第十一个安全生产周主题:”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强化安全防范措施” 2000年第十个安全生产周主题:“掌握安全知识迎接新的世纪” 1999年第九个安全生产周主题:”安全·生命·稳定·发展” 1998年第八个安全生产周主题:”落实责任保障安全” 1997年第七个安全生产周主题:”加强管理保障安全” 1996年第六个安全生产周主题:”遵章守纪保障安全” 1995年第五个安全生产周主题:”治理隐患保障安全” 1994年第四个安全生产周主题:”勿忘安全珍惜生命”,控制事故为目的,开展”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活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1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1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乡镇安监站(办)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话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2015年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报告

2015年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报告 按照公司2015 年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公司对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考核制度》的规定,对公司2015 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定,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 公司安全标准化绩效考评小组根据公司日常及季度安全检查,考核情况,对公司各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了考评,现对考评情况作如下报告: 一、安全目标完成情况 公司领导重视,各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全体员工共同努力,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总体运行平稳、有效,连续保持较好的安全生产记录,较好完成了安全目标任务,实现了无工亡、无重大火灾。全公司安全生产持续稳定良好。 二、安全领导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安全管理职责情况:公司建立有完善的安全管理网络,公司总经理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公司安全生产负责。具体主管部门为安全科。公司配置专职安全员,业务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指导。 依据上级文件要求,建立了安全专业管理文件,规定了全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内容,明确并落实各级管理者的安全管理责任和岗位人员安全责任。同时管理制度中也进一步规范了各层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安全管理活动行为、检查整改内容及评价验证标准,使安全工作步入“常态化、标准化”机制。 三、安全投入情况:

公司针对各类事故的举一反三工作,落实以安全本质化为中心的安全改善,在安全投入方面积极落实各项措施,通过维修、改善、技改等途径,消除现场安全隐患。公司每年也把安全投入放在优先的位置,从资金准备、项目实施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 四、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在执行法律法规、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新出台的管理制度进行解读。在日常和专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对照有关管理制度及时予以进行考核纠正,保证正确的安全导向。并及时更新新增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根据国家、公司相关管理要求,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主要包含安全规程、管理制度、危险源辨识技能、新员工(转岗)三级安全教育等方面内容,对公司内部范围发生的事故及同行业的事故进行对照性的学习和讨论,并按照“制度规程、作业条件、人员教育”三个方面进行对照梳理、举一反三,记录存档。 六、设备设施管理情况: 公司安全科每月组织设备运行、点检、检修管理,及时消除隐患,确保管理闭环,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七、作业安全管理: 公司各岗位制定有完善的岗位规程,根据岗位实际情况,针对每项作业具体规定作业步骤、技术要求、设备管理要求及安全要求,并根据管理要求每年在规定时间由负责技术的领导组织技术人员、安全职能管理人员,开展对于公司管理文件、岗位规程等进行梳理、及时修订、评审。岗位员工也实施年度的规程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能上岗。 现场在安全管理上落实了事故案例学习、举一反三排查、现场悬挂安全警示标志、作业提醒、作业安全看板等,以多种方式不断强化标准化作业意

历年安全生产月主题

历年安全生产月主题 2020年第十九个安全生产月主题:“消除事故隐患,筑牢安全防线” 2019年第十八个安全生产月主题:“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 2018年第十七个安全生产月主题:“生命至上安全发展” 2017年第十六个安全生产月主题:“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016年第十五个安全生产月主题:“强化安全发展观念,提升全民安全素质”2015年第十四个安全生产月主题:“加强安全法治,保障安全生产” 2014年第十三个安全生产月主题:“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 2013年第十二个安全生产月主题:"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 2012年第十一个安全生产月主题:"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2011年第十个安全生产月主题:"安全责任、重在落实" 2010年第九个安全生产月主题:"安全发展、预防为主" 2009年第八个安全生产月主题:"关爱生命、安全发展" 2008年第七个安全生产月主题:"治理隐患防范事故" 2007年第六个安全生产月主题:"综合治理、保障平安" 2006年第五个安全生产月主题:"安全发展国泰民安" 2005年第四个安全生产月主题:"遵章守法关爱生命" 2004年第三个安全生产月主题:"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2003年第二个安全生产月主题:"实施安全生产法人人事事保安全" 2002年第一个安全生产月主题:"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2001年第十一个安全生产周主题:"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强化安全防范措施" 2000年第十个安全生产周主题:“掌握安全知识迎接新的世纪"

1999年第九个安全生产周主题:"安全·生命·稳定·发展" 1998年第八个安全生产周主题:"落实责任保障安全" 1997年第七个安全生产周主题:"加强管理保障安全" 1996年第六个安全生产周主题:"遵章守纪保障安全" 1995年第五个安全生产周主题:"治理隐患保障安全" 1994年第四个安全生产周主题:"勿忘安全珍惜生命",控制事故为目的,开展"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活动。 1993年第三个安全生产周主题:"遵章守纪杜绝三违",控制事故为目的。 1992年第二个安全生产周以为国营大中型企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为目的 1991年第一个安全生产周以安全就是效益和提高职工安全意识为主要内容 1984年第5个全国"安全月" 1983年第4个全国"安全月" 1982年第3个全国"安全月" 1981年第2个全国"安全月" 1980年第1个全国"安全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44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4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三个等级。 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第六条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25号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许可以及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2007年11月30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前将修订公布正式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12月1日前,已经编制但尚未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材料提交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请按照本通知要求修改和完善。 二、请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或者所属)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从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并提出修改意见及其理由。 附件: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试行) 说明 一、安全设施的含义 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二、安全设施的分类 安全设施分为预防事故设施、控制事故设施、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3类。 三、适用范围 本目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⒈预防事故设施 ⑴检测、报警设施 压力、温度、液位、流量、组份等报警设施,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等检测和报警设施,用于安全检查和安全数据分析等检验检测设备、仪器。 ⑵设备安全防护设施 防护罩、防护屏、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动、限速、防雷、防潮、防晒、防冻、防腐、防渗漏等设施,传动设备安全锁闭设施,电器过载保护设施,静电接地设施。 ⑶防爆设施 各种电气、仪表的防爆设施,抑制助燃物品混入(如氮封)、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形成等设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 ⑷作业场所防护设施 作业场所的防辐射、防静电、防噪音、通风(除尘、排毒)、防护栏(网)、防滑、防灼烫等设施。

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是什么

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是什么 1980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经委、国家建委、国防工办、国务院财贸小组、国家农委、公安部、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和中央广播事业局等十个部门共同作出决定,在全国开展安全月活动,并确定今后每年5月都开展安全月活动,使之经常化、制度化。开展安全月活动是建国以来的第一次。2002年,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委结合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确定2002年6月份开展首次安全生产月活动,将安全生产周活动的形式和内容进行了延伸。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宣传安全生产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增强全民安全意识的一项重要举措。 历年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 2002:第一个安全生产月主题:“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2003年:第二个安全生产月主题:“实施安全生产法人人事事保安全” 2004年:第三个安全生产月主题:“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2005年:第四个安全生产月主题:“遵章守法关爱生命” 2006年:第五个安全生产月主题:“安全发展国泰民安” 2007年:第六个安全生产月主题:“综合治理保障平安”

2008年:第七个安全生产月主题:“治理隐患防范事故” 2009年:第八个安全生产月主题:“关爱生命安全发展” 2010年:第九个安全生产月主题:“安全发展预防为主”? 2011年:第十个安全生产月主题:“安全责任重在落实” 2012年:第十一个安全生产月主题:“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2013年:第十二个安全生产月主题:“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 2014年:第十三个安全生产月主题:“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 2015年:第十四个安全生产月主题:“加强安全法治保障安全生产”? 2016年:第十五个安全生产月主题:“强化安全发展观念提升全民安全素质”2017:第十六个安全生产月主题:“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018:第十七个安全生产月主题:“生命至上安全发展” 2019:第十八个安全生产月主题:“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精神,进一步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指导安全监管部门和危险化学品单位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在综合考虑2002年以来国内发生的化学品事故情况、国内化学品生产情况、国内外重点监管化学品品种、化学品固有危险特性和近四十年来国内外重特大化学品事故等因素的基础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对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3800余种危险化学品进行了筛选,编制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见附件,以下简称《名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名录》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在温度20℃和标准大气压101.3kPa条件下属于以下类别的危险化学品: 1.易燃气体类别1(爆炸下限≤13%或爆炸极限范围≥12%的气体); 2.易燃液体类别1(闭杯闪点<23℃并初沸点≤35℃的液体); 3.自燃液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液体); 4.自燃固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固体); 5.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在环境温度下与水剧烈反应所产生的气体通常显示自燃的倾向,或释放易燃气体的速度等于或大于每公斤物质在任何1分钟内释放10升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 6.三光气等光气类化学品。 二、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原则上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化工行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2018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 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维护安全生产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对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的“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 (二)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 (三)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6年2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第六条第七项修改为:“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邻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二、对1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废止《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产安全十条规定》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号)、《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1号)、《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相关工作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

XXXXXX能源物流有限公司 2015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 公司各部门: 为贯彻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公司营造“安全管理,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树立“安全为天”的思想,创建“人人管安全,人人要安全”的和谐企业,突出“加强安全法治保障安全生产”的活动主题,特制定本活动方案。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公司2015年工作会议“要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各项工作的首要位置”作为指导思想,强化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和反违章管理,树立全员参与意识,把保障安全放到至高无上地位,通过多样培训,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技能和意识,促进公司安全发展。 二、活动主题和时间安排: 活动主题: 加强安全法治保障安全生产。 活动时间:2015年5月31日—6月30日 三、工作目标: 通过“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开展,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把安全生产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完善安全应急预案体系,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落实;员工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安全管理明显加强;事故隐患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四、组织领导:

成立2015年“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XXX(总经理) 副组长:XXX(副经理) 成员:XXX XXX XXX XXX 领导小组下设安全月活动指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部,主任由XXX兼任,副主任由XXX担任,办公室负责组织公司“安全生产月”的相关活动,办公室成员由公司各部门主管组成。 五、活动计划和内容(计划详见附件一) 1.举办九头风能源物流“安全月”活动动员会议(5月31日)。5月28日提前发布会议通知,召集公司全体驾驶员、押运员召开“安全月”活动启动仪式。由公司总经理XXX做动员讲话,并请员工代表发言,要求安全部做好活动宣传工作,让“安全月”活动启动在六月,持续在心中。由办公室负责制作、悬挂安全宣传横幅,营造现场氛围; 2、开展“排除隐患大行动”活动,公司全体员工参与,要求排查固定的和非固定的工作场所的安全隐患,以图片和文字整改方案为内容,在6月25日前上报公司安全部(相关要求见附件二) 3、组织全员开展安全基础知识考试,提高全员安全理论知识,规范安全管理;(相关要求见附件三) 4、组织观看《逾越红线的代价》、《生命的红线》等安全生产电影;(相关要求见附件四) 5、组织“加强安全法治保障安全生产”为主题的演讲

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川安委〔2012〕10号 【发布时间:2012-06-04】【来源:科技装备处】【阅读次数:119】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各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指导意见》)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号)精神,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二五”安全生产规划的通知》(川办发〔2011〕84号)要求,为全面有序推进我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国务院意见》和《国务院安委会指导意见》文件精神,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为基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分类指导、重点推进,通过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有效提高企业硬件安全性和管理有效性,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综合水平,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中不得收取费用。

二、组织管理 (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采取政府行政部门制定达标标准、企业按照标准创建、政府行政部门组织考评发证授牌的方式开展。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考核认定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总体协调和监督,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公告、发证、授牌,重点组织推进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的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市(州)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所辖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评审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公告、发证、授牌,重点组织推进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的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所辖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 (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组织推动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 (四)各级工会要充分发挥引导职能,积极指导企业开展岗位达标。 (五)企业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要把标准化建设作为企业的自觉行动,持久地贯彻落实。要严格对应评定标准、细则要求,从组织机构、安全投入、规章制度、教育培训、装备设施、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以及事故报告、绩效评定等方面开展创建活动,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全面落实安

2020年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

亲爱的朋友,很高兴能在此相遇!欢迎您阅读文档2020年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这篇文档是由我们精心收集整理的新文档。相信您通过阅读这篇文档,一定会有所收获。假若亲能将此文档收藏或者转发,将是我们莫大的荣幸,更是我们继续前行的动力。 2020年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全国安全生产月的到来,也是对安全的提醒,以下是我们整理了关于_2020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是什么,希望你喜欢。 今年6月是第19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是“消除事故隐患,筑牢安全防线”。 安全生产月是什么 经十个部门共同作出决定,于1980年5月在全国开展安全生产月(1991年——xx年改为“安全生产周”),并确定今后每年6月都开展安全生产月,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标语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生命宝贵,安全第一。 2、安全生产,人人有责。遵章守纪,保障安全。 3、安全是幸福的保障,治理隐患保障安全。 4、安全创造幸福,疏忽带来痛苦。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

是幸福。 5、安全在你脚下,安全在你手中。 6、安全、舒适、长寿是当代人民的追求。重视安全、关心安全、为安全献力 7、积极行动起来,开展“安全生产周”活动。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8、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树立企业安全形象。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安全文明生产。 9、为了您全家幸福,请注意安全生产。为了您和他人的幸福,处处时时注意安全。 10、安全是关系社会安定、经济发展的大事。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11、反违章、除隐患、保安全、促生产。创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12、君行万里,一路平安。遵规守纪,防微杜渐。 13、严格规章制度,确保施工安全。治理事故隐患,监督危险作业。 14、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养成遵章守纪美德。宣传安全文化知识,推动安全文明生产。 15、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劳动者的义务和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1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持久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 意见 (安监总煤行〔2009〕117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使各类煤矿逐步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推动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深入持久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 (一)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加强煤矿安全基层基础管理工作的有效措施。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在继承以往质量标准化工作基础上不断创新、逐步发展完善形成的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和方法,深入持久地组织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是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有效措施,突出体现了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地位,体现了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和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核心理念。近年来,各地区、各煤矿企业结合实际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强化安全基础,提升安全保障能力,为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做出了贡献。但是,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总体水平仍然偏低,各地进展不平衡,不能适应新时期、新形势对煤炭工业安全发展的新要求。各地区、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快完善与新要求、新任务相适应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体系,精心组织,强力推进,把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为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进而实现根本好转奠定基础。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二)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通过深入持久地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强化过程控制,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逐步建立煤矿企业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从根本上促进煤矿安全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三)工作目标。到2012年底,全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达到以下目标:大型煤矿(≥120万吨/年)95%以上;中型煤矿(120~30万吨/年)80%以上;小型煤矿(≤30万吨/年)60%以上。

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标语集锦

亲爱的朋友,很高兴能在此相遇!欢迎您阅读文档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标语集锦,这篇文档是由我们精心收集整理的新文档。相信您通过阅读这篇文档,一定会有所收获。假若亲能将此文档收藏或者转发,将是我们莫大的荣幸,更是我们继续前行的动力。 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标语集锦 安全是最重要的,拥有安全,才能拥有生命。所以我们每天、每时、每刻都应该注意安全。下面就是我们给大家带来的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标语,希望大家喜欢! 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标语 1、保障安全,落实责任 2、增强安全意识,促进和谐发展 3、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倡导安全文明风尚 4、安全生产若不讲,事故麻烦在眼前 5、违章事故在等你,遵章合家享天伦 6、治理隐患,防范事故 7、事故缘于疏忽,安全重在防范 8、安全从身边做起,平安从你我做起 9、关爱生命,安全发展 10、全面贯彻新条例,保安全、抓节能、促发展

11、把安全系在心,把平安带回家 12、安全在你足下,生命在你手中2020年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标语 13、生命至高无上,安全责任为天 14、你对违章讲人情,事故对你不留情 15、最安全的路,也是最快的路 16、珍惜生命、勿忘安全 17、交通安全靠大家,生活安宁连万家 18、企业要图强,安全要跟上 19、把握安全,拥有明天 20、一切为了安全,安全为了一切,为了一切安全 21、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提高全民安全防护意识 22、人人遵章守法,路路畅通平安 23、关爱生命、安全发展 2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5、入海之前先探风,入岗之前先练功 26、构筑和谐社会、坚持安全发展 27、深入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 28、加强“三项建设”,推进安全发展 29、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2015年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简易版

A Specific Measure To Solve A Certain Problem, The Process Includes Determining The Problem Object And Influence Scope, Analyzing The Problem, Cost Planning, And Finally Implementing. 编订:XX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2015年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简易版

2015年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实 施方案简易版 温馨提示:本解决方案文件应用在对某一问题,或行业提出的一个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过程包含确定问题对象和影响范围,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成本规划和可行性分析,最后执行。文档下载完成后可以直接编辑,请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套用。 为更好的落实项目总体《安全生产标准化 建设活动实施方案》,进一步提升项目安全管 理水平,促进安全工作实现规范化、标准化、 制度化,确保本质安全,防止各类生产安全事 故的发生,根据项目20xx年度施工计划及施工 现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根据交通运输部印发的《交通运输企 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要求,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

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和达标考评指标的通知(交安监发[2012]175号)》为依据,强化工作责任,落实保障措施,加大推广力度,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夯实项目安全管理基础,提高防范事故能力,提升项目安全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全面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优化项目安全管理流程,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明晰岗位职责,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要求。通过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现安全管理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操作过程标准化,提升项目安全管理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年度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特点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特点? 与以往传统意义上的企业质量标准化、企业管理标准化、企业工作标准化相比,安全生产标准化具有以下鲜明的特点: 1.强制性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企业必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 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是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各工种和岗位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标准,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保障作业场所的安全条件,并逐步改进和提高标准,通过日常活动使安全生产工作标准化、制度化和长效化。 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实质就是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核心就是对照标准进行隐患排查整改,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目的就是企业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达到安全标准,实现本质安全。 2.群众性 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要求企业全体员工必须参加。全体员工无论是管理者还是实际操作者,都要结合各自的工种、岗位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排查生产工艺过程、环节和操作行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工艺、环节或操作行为进行改造、改进,实现安全水平的提高。 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一方面系统培养和加强全体员工的遵纪守法意识、“安全第一”、“安全无小事”、“我要安全”的思想意识;另一方面,使全体员工系统掌握与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排查安全隐患能力,以及应急自救和逃生技能。 3.系统性 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覆盖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不仅包括生产活动,也包括管理活动;不仅包括各工艺环节的安全标准化,也包括后勤保障各环节的安全标准化;不仅包括技术标准,而且包括操作规范;不仅涉及到每个岗位的安全操作,而且涉及到每个员工的责任和行动,等等。由此可见,安全生产标准化覆盖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各个层面、各个岗位和人员,使企业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生产。 4.动态性 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具体内容,每个企业、每个行业、每个地区,都可以有所区别、各有特点。即使在同一企业,随着环境改变、科技发展以及企业自身的变化,标准化活动的内容也将逐步丰富、不断完善和提高,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中,允许并鼓励企业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和生产特点,按照学习、实践、改进、提高的模式,对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形式、方式和具体内容进行动态调整、创新发展。 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意义?

2020年安全生产月主题

2020年安全生产月主题 六月是“全国安全生产月”,根据上级《关于开展“20xx年安全生产月”的通知》要求,项目部自20xx年06月01日至06月30日开展了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方针,以“生命至上安全发展”为主题的“安全活动月”活动。致力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目前,活动已圆满结束,且成效显著。下面,将我公司本月开展的安全月活动始末情况汇报 如下: 一、成立小组,贯彻落实上级精神。 为认真贯彻全面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加强组织领导,项目部成立了”全国安全活动月”领导小组: 组长:左xx副组长:闫xx组员:张xx、左xx、宋 二、活动安排及实施 1、20xx年06月01日至20xx年06月05日,宣传上级通知精神,抓思想教育阶段。项目部宣传活动内容及思想教育阶段,项目部向项目部及各施工队人员宣传贯彻了局及集团的活动要求,深入宣传学习了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大力宣传贯彻了《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教育全体管理及施工人员遵章守法,提高了全员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项目部利用会议、标语等多种宣传形式,开展群众性的喜闻乐见的安全宣传教育,普及了安全文化,传播了安全技术,做到了全体管理及施工人员人人皆知,提高了项目部及施工队人员的安全素质,推动了我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的稳定发展。 2、20xx年06月06日至20xx年06月25日,实施安全大检查,整改安全隐患阶段。项目部对施工现场的各施工队进行了安全大检查,落实了安全责任,清除了事故隐患,编制了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3、20xx年06月26日至20xx年06月30日,验收总结阶段。 1

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

什么是标准化? 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称为标准化。它包括制定、发布及实施标准的过程。标准化的重要意义是改进产品、过程和服务的适用性,防止贸易壁垒,促进技术合作。 GB/T 20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 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中对标准化的定义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 标准化的主要作用是组织现代化生产的重要手段和必要条件;是合理发展产品品种、组织专业化生产的前提;是公司实现科学管理和现代化管理的基础;是提高产品质量保证安全、卫生的技术保证;是国家资源合理利用、节约能源和节约原材料的有效途径;是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科研成果的桥梁;是消除贸易障碍、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通行证。 什么是安全生产标准化? 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强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和法制化,强化风险管理和过程控制,注重绩效管理和持续改进,符合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律,代表了现代安全管理的发展方向,是先进安全管理思想与我国传统安全管理方法、企业具体实际的有机结合,有效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从而推动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主要内容包括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13个方面。 标准化企业的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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