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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条例-2015年

博物馆条例-2015年
博物馆条例-2015年

博物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发挥博物馆功能,满足公民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博物馆包括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国有博物馆;利用或者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

国家在博物馆的设立条件、提供社会服务、规范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

第三条博物馆开展社会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国家制定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完善博物馆体系。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博物馆。

第五条国有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非国有博物馆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

国家鼓励设立公益性基金为博物馆提供经费,鼓励博物馆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

第六条博物馆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法设立博物馆或者向博物馆提供捐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国家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博物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博物馆管理工作。

第八条博物馆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指导、监

督会员的业务活动,促进博物馆事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对为博物馆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博物馆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条设立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固定的馆址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展室、藏品保管场所;

(二)相应数量的藏品以及必要的研究资料,并能够形成陈列展览体系;

(三)与其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

(五)确保观众人身安全的设施、制度及应急预案。

博物馆馆舍建设应当坚持新建馆舍和改造现有建筑相结合,鼓励利用名人故居、工业遗产等作为博物馆馆舍。新建、改建馆舍应当提高藏品展陈和保管面积占总面积的比重。

第十一条设立博物馆,应当制定章程。博物馆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博物馆名称、馆址;

(二)办馆宗旨及业务范围;

(三)组织管理制度,包括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四)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的规则;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规则;

(六)章程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国有博物馆的设立、变更、终止依照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并应当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藏品属于古生物化石的博物馆,其设立、变更、终止应当遵守有关古生物化石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设立藏品不属于古生物化石的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当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物馆章程草案;

(二)馆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展室和藏品保管场所的环境条件符合藏品展示、保护、管理需要的论证材料;

(三)藏品目录、藏品概述及藏品合法来源说明;

(四)出资证明或者验资报告;

(五)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六)陈列展览方案。

第十五条设立藏品不属于古生物化石的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当到有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前款规定的非国有博物馆变更、终止的,应当到有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已备案的博物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主要藏品等信息。

第三章博物馆管理

第十七条博物馆应当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有关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博物馆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九条博物馆依法管理和使用的资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博物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博物馆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博物馆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博物馆接受捐赠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博物馆可以依法以举办者或者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博物馆的馆舍或者其他设施;非

国有博物馆还可以依法以举办者或者捐赠者的姓名、名称作为博物馆馆名。

第二十一条博物馆可以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取得藏品,不得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

第二十二条博物馆应当建立藏品账目及档案。藏品属于文物的,应当区分文物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未依照前款规定建账、建档的藏品,不得交换或者出借。

第二十三条博物馆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

博物馆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博物馆应当加强对藏品的安全管理,定期对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对珍贵藏品和易损藏品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用设备保存,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五条博物馆藏品属于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的,不得出境,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国有博物馆藏品属于文物的,不得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博物馆终止的,应当依照有关非营利组织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藏品;藏品属于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应当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博物馆藏品属于文物或者古生物化石的,其取得、保护、管理、展示、处置、进出境等还应当分别遵守有关文物保护、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博物馆社会服务

第二十八条博物馆应当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公众开放。

第二十九条博物馆应当向公众公告具体开放时间。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博物馆应当开放。

第三十条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二)与办馆宗旨相适应,突出藏品特色;

(三)运用适当的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

(四)展品以原件为主,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应当明示;

(五)采用多种形式提供科学、准确、生动的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陈列展览的主题和内容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博物馆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第三十一条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的,应当在陈列展览开始之日10个工作日前,将陈列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等向陈列展览举办地的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博物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博物馆陈列展览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博物馆应当配备适当的专业人员,根据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接受能力进行讲解;学校寒暑假期间,具备条件的博物馆应当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陈列展览项目。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博物馆向公众免费开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向公众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博物馆未实行免费开放的,其门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予以公布。

博物馆未实行免费开放的,应当对未成年人、成年学生、教师、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等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博物馆实行优惠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向公众公告。

第三十四条博物馆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条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和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

国家鼓励博物馆挖掘藏品内涵,与文化创意、旅游等产业相结合,开发衍生产品,增强博物馆发展能力。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家文物主管部门,制定利用博物馆资源开展教育教学、社会实践活动的政策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学校结合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博物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

博物馆应当对学校开展各类相关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六条博物馆应当发挥藏品优势,开展相关专业领域的理论及应用研究,提高业务水平,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

博物馆应当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等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七条公众应当爱护博物馆展品、设施及环境,不得损坏博物馆的展品、设施。

第三十八条博物馆行业组织可以根据博物馆的教育、服务及藏品保护、研究和展示水平,对博物馆进行评估。具体办法由国家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或者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四十条博物馆从事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博物馆从事非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博物馆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未向公众开放,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博物馆违反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馆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所称博物馆不包括以普及科学技术为目的的科普场馆。

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博物馆依照军队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

博物馆管理规定守则

博物馆管理规定守则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安全保卫暂行管理制度 (一)安全保卫的组织领导 一、博物馆建立由馆长牵头、以保卫科为骨干、其他科室人员共同参加的安全保卫领导组。领导组暂由×人组成,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全馆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博物馆设保卫科,具体负责全馆的文物展品、展厅设施设备的安全,保证博物馆各项工作的安全运行。 三、安全保卫领导组和保卫科要随时与文化艺术中心管理处保卫科联系,同时要取得城区派出所和县公安局及消防部门等有关单位的支持和指导。 (二)安全保卫的主要职责 一、有秩序地组织游客进入展厅,维护展区正常秩序,监督游客文明参观,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二、保证各展厅全部文物展品及全部公共财物的绝对安全。 三、维护游客的正常秩序和人身安全。 四、维护博物馆全馆工作人员在正常情况下的人身安全。 五、在防盗、防火和防止各种事故的前提下,随时注意发现隐患,消灭隐患。 六、宣传安全知识,制定安全设施。 (三)保卫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一、热爱祖国,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无不良嗜好。 二、乐于奉献,先公后私,关心群众,尊老爱幼,具有见义勇为的精神。 三、积极学习,勤劳朴实,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艰苦奋斗精神。 四、积极锻炼身体,具有一定的防卫技术本领和应急能力、应变能力。 (四)安全保卫的具体要求 一、保卫人员实行24小时当班,保卫科要安排好正常的轮休和因病、因事请假期间的当班人员,尤其要做好节假日的执勤安排。 二、保卫人员必须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班开门,闭馆后认真清查展厅的展柜及锁子是否完好,并及时锁好馆门。

中国博物馆协会关于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博物馆协会关于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更好地发挥中国博物馆协会在推动行业自律作用,指导陈列展览设计施工行为,确保设计和施工任务质量,为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正式出台本领域专门标准奠定良好基础,在国家文物局的支持和指导下,中国博物馆协会邀请行业专家调研、起草了《中国博物馆协会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草案。该办法经2013年10月协会五届八次常务理事会反复讨论修改,并获得一致通过,现已正式发布。办法自2014年1月试行。 中国博物馆协会关于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博协第五届八次常务理事会2013年10月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的管理,提高陈列展览的质量和水平,维护陈列展览设计施工单位和博物馆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和《博物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是指以博物馆藏品为物质基础,以博物馆学理论为指导,以陈列展览主题要求和内容大纲为依据,综合运用各种展示手段,对构成陈列展览的各种元素进行设计、制作、布展等活动。 第三条从事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活动的单位,可以按其注册资本、管理和技术人员状况,以及陈列展览设计施工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资质等

级。 第四条中国博物馆协会是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证机构,负责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单位的设计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施工资质分为一、二、三三个等级。 第六条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一、申请甲级设计资质的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承担各类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能力,从事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业务不少于8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10项展厅面积均在1500平方米以上或造价1000万元以上(含)大型陈列展览项目设计,艺术效果良好,设计质量合格; (三)有相应的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人员,有不少于8年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经历的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总设计师;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高级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5人,中级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5人; (四)有与开展设计业务相适应的先进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 (五)通过国家质量体系认证或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申请乙级设计资质的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从事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业务不少于5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项展厅面积均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造价700万元以上(含)陈列展览的设

最新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

附件: 民办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 <说明> 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博物馆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等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博物馆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博物馆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基本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博物馆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博物馆管理办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本博物馆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资金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社会教育和文化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博物馆的宗旨与使命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博物馆行业道德规范;博物馆设立的目的(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为经济社会及人的可持续发展服务)〕第四条本博物馆的业务范围: (一)藏品收藏:; (二)陈列展览: ;

(三)学术研究:; (四)社会教育:; ……………………………………………。 [必须具体明确,与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五条本博物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博物馆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本博物馆按照《博物馆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业务主管单位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第六条本博物馆的住所地是。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对博物馆、举办者、理事、监事、馆长、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举办者 第八条本博物馆的举办者是。 本博物馆由举办者提供开办藏品:件(套);提供开办资金:元。 第九条举办者应当依法办理藏品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将开办资金足额存入博物馆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开办藏品、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提供者,应分别载明每位提供者提供的藏品、资金细目〕第十条博物馆成立后,应当向举办者签发接受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博物馆名称;(二)博物馆成立日期;(三)博物馆注册藏品、资金;(四)举办者

2020年博物馆管理办法

2020年博物馆管理办法 财政部公布免费开放博物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近日,财政部公布《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于按规定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纪念馆,按 一定标准实行经费运转补助。 《暂行办法》规定,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包括运转经费补助、陈列布展补助、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补助、对自行 免费或低票价开放的奖励和对免费开放工作优秀省份的奖励。专项 资金不能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投资等支出,不能用于偿还债务。 《暂行办法》规定,2008年以前立项建设、2010年及以后年度 建成并纳入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免费开放 名单的博物馆、纪念馆,以及新增命名为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 地的博物馆、纪念馆,运转经费补助按照每年省级馆500万元/个、 地市级馆150万元/个、县区级馆50万元/个的标准安排。2008年 以后立项建设或者改扩建的博物馆、纪念馆,中央财政不新增安排 运转经费补助。 按照《暂行办法》,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基本补助标准的20%、50%和8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地方 财政负责安排。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补助标准,高于基本 补助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自行负担。 《暂行办法》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宣传、文化、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和 绩效评价制度,对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情况将依法追究相 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博物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博物馆管理工作,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事业 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博物馆,是指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相关行政部门批 准许可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利用或主要利用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国有博物馆。 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 第三条国家扶持和发展博物馆事业,鼓励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博物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博物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博物馆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文物等资源条件和公众精神文化需求,统筹兼顾,优化配置。鼓励优先设立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行业特性、区 域特点的专题性博物馆。 第四条国家鼓励博物馆发展相关文化产业,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 博物馆依法享受税收减免优惠,享有通过依法征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的权利。 第五条博物馆应当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博物馆条例

博物馆条例(征求意见稿) 2014.1

博物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博物馆事业的发展,发挥博物馆的功能,规范对博物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博物馆,是指为研究、教育和欣赏的目的,收藏、保护、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包括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陈列馆等。 利用或主要利用国有藏品、资金等设立的博物馆为国有博物馆。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藏品、资金等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 博物馆享有依法通过征集、采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的权利。 第三条国家扶持和发展博物馆事业,鼓励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博物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民教育规划。

博物馆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文化遗产资源条件以及公众精神文化需求,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城乡规划。 国家鼓励优先发展体现民族文化特点、区域特色和行业特性,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特色博物馆。 第四条设立博物馆,须保障博物馆正常运行和管理所需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须保障利用本级财政资金设立的国有博物馆 的事业专项经费,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第五条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博物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博物馆 工作实施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根据其教育和服务功能,以及对藏品的保护、研究和展示水平,博物馆实行质量等级评定制度。博物馆的质量等级评定制度,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博物馆工作人员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博物馆工作人员资质管理制度,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促进博物馆行业组织建设,指导行业组织活动。

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

第35号《博物馆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家正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博物馆管理工作,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博物馆,是指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相关行政部门批准许可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利用或主要利用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国有博物馆。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第三条国家扶持和发展博物馆事业,鼓励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博物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博物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博物馆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文物等资源条件和公众精神文化需求,统筹兼顾,优化配置。鼓励优先设立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行业特性、区域特点的专题性博物馆。第四条国家鼓励博物馆发展相关文化产业,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博物馆依法享受税收减免优惠,享有通过依法征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的权

利。第五条博物馆应当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在博物馆参观或开展其他活动,应当爱护博物馆设施、展品和周边环境,遵守公共秩序。第六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博物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博物馆实施监督和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博物馆行业组织建设,指导行业组织活动,逐步对博物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第八条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对发展博物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团体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博物馆设立、年检与终止 第九条申请设立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固定的馆址,设置专用的展厅(室)、库房和文物保护技术场所,展厅(室)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展览环境适宜对公众开放;(二)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保障博物馆运行的经费;(三)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一定数量和成系统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四)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消防设施;(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设立的审核工作。博物馆名称一般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简称“中国”等字样);特殊情况确需冠以“中国”等字样的,应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非国有博物馆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等字样。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博物馆,应当由馆址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博

博物馆条例试题及答案

博物馆条例试题及答案

《博物馆条例》考试试题 姓名单位成绩 一、单选题(每小题2.5分,共计25分) 1.《博物馆条例》自起正式施行。 A. 2015年1月14日 B. 2002年10月28日 C. 2007年12月29日 D. 2015年3月20日 2.博物馆是以为目的。 A.教育、研究和欣赏 B. 教育、研究和鉴赏 C.拍卖、研究和欣赏 D.拍卖、盈利和欣赏 3.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由。 A.本级人民政府 B. 自行管理负责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 D.社会团体 4.中华人民共和国解放军所属博物馆依照进行管理。 A.军队有关规定 B. 国有博物馆 C.国家政策 D.文物主管部门要求 5. 藏品属于古生物化石的博物馆,其设立、变更、终止应当向备案。 A.本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 B. 国家文物主管部门

A.一年内 B. 6个月内 C. 3个月内 D. 9个月内 10.国家在博物馆的设立条件、提供社会服务、规范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对待。 A.优先,国有博物馆 B. 优先,非国有博物馆 C.公平,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 D.公平,国有和民营博物馆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计45分,多选、少选和漏选都不得分) 1.博物馆开展社会服务功能应当坚持() A. 为人民服务 B. 为社会主义服务 C. 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 D.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2.国家鼓励()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博物馆。 A.企业 B. 事业单位 C.社会团体 D.公民 3.博物馆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会员的业务活动,促进博物馆事业健康发展。 A.指导 B. 帮助 C.引领 D. 监督 4.设立博物馆,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博物馆条例(2015)

索引号:000014349/2015-00015 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 发文机关:国务院成文日期:2015年02月09日 发文字号:国令第659号发布日期:2015年03月0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9号 《博物馆条例》已经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5年2月9日 博物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发挥博物馆功能,满足公民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博物馆包括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国有博物馆;利用或者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 国家在博物馆的设立条件、提供社会服务、规范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 第三条博物馆开展社会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国家制定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完善博物馆体系。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博物馆。 第五条国有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非国有博物馆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 国家鼓励设立公益性基金为博物馆提供经费,鼓励博物馆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 第六条博物馆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法设立博物馆或者向博物馆提供捐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国家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博物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博物馆管理工作。 第八条博物馆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指导、监督会员的业务活动,促进博物馆事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对为博物馆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1985-1-25 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 发文时间:1985-1-25 生效日期:1985-1-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博物馆藏品是国家宝贵的科学、文化财富,是博物馆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为了准确鉴别藏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加强藏品的保护管理,确保藏品的安全,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物馆应根据本馆的性质和任务收集藏品。藏品必须具有历史的或艺术的或科学的价值。藏品必须区分等级,一般分为一、二、三级。其中,一级藏品必须重点保管。 第三条博物馆对藏品负有科学管理、科学保护、整理研究、公开展出和提供使用(对社会主要是提供藏品资料、研究成果)的责任。保管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健全、帐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 第四条藏品保管是博物馆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业务工作,应由馆长分工负责领导。必须设立专门保管部门或配备专职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保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刻苦钻研业务,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对于接触有毒药品、尘埃的保管工作人员,应按照当地有关工种享受相应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 第六条为保证藏品安全,进行科学研究或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文化部文物局可以调拨或借用全国文物系统所属各博物馆的藏品;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调拨或借用本行政区域内文物系统所属各博物馆的藏品,其中一级藏品的调拨、交换,须经文化部文物局批准。 第二章藏品的接收、鉴定、登帐、编目和建档 第七条征集文物、标本时,必须注意收集原始资料,认真做好科学记录,及时办理入馆手续,逐件填写入馆凭证或清册,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鉴定,确定真伪、年代、是否入藏并分类、定名、定级。鉴定记录应包括鉴定意见及重要分歧意见。凡符合入藏标准的,应连同有关原始资料一并入藏。各种凭证每年装订成册、集中保存。 第八条登帐 1. 藏品总登记帐是国家科学、文化财产帐,设专人负责管理,永久保存。登记时要严格按照文化部文物局规定的格式,逐件、逐项用不褪色墨水填写,字迹力求工整清晰。如有订正,用红墨水划双线,由经办人在订正处盖章。未登入藏品总登记帐的大量重复品、参考品和作为展品使用的复制品、代用品、模型等,应另行建帐,妥善保管。 管理藏品总登记帐的人员不得兼管藏品库房。 2. 藏品定名 自然标本按照国际通用的有关动物、植物、矿物和岩石的命名法规定名;历史文物定名一般应有三个组成部分,即:年代、款识或作用;特征、纹饰或颜色;器形或用途。 3. 藏品计件 单件藏品编一个号,按一件计算。成套藏品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组成部分可以独立存在的,按个体编号计件;组成部分不能独立存在的,按整体编一个号(其组成部分可列分号),也按一件计算,在备注栏内注明其组成部分的实际数量,以便查对或统计。 4. 藏品计量单位 按照国家计量总局公布的统一法定计量单位办理。

博物馆管理规定

博物馆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安全保卫暂行管理制度 (一)安全保卫的组织领导 一、博物馆建立由馆长牵头、以保卫科为骨干、其他科室人员共同参加的安全保卫领导组。领导组暂由×人组成,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全馆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博物馆设保卫科,具体负责全馆的文物展品、展厅设施设备的安全,保证博物馆各项工作的安全运行。 三、安全保卫领导组和保卫科要随时与文化艺术中心管理处保卫科联系,同时要取得城区派出所和县公安局及消防部门等有关单位的支持和指导。 (二)安全保卫的主要职责 一、有秩序地组织游客进入展厅,维护展区正常秩序,监督游客文明参观,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二、保证各展厅全部文物展品及全部公共财物的绝对安全。 三、维护游客的正常秩序和人身安全。 四、维护博物馆全馆工作人员在正常情况下的人身安全。 五、在防盗、防火和防止各种事故的前提下,随时注意发现隐患,消灭隐患。 六、宣传安全知识,制定安全设施。 (三)保卫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一、热爱祖国,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无不良嗜好。 二、乐于奉献,先公后私,关心群众,尊老爱幼,具有见义勇为的精神。 三、积极学习,勤劳朴实,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艰苦奋斗精神。 四、积极锻炼身体,具有一定的防卫技术本领和应急能力、应变能力。 (四)安全保卫的具体要求

一、保卫人员实行24小时当班,保卫科要安排好正常的轮休和因病、因事请假期间的当班人员,尤其要做好节假日的执勤安排。 二、保卫人员必须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班开门,闭馆后认真清查展厅的展柜及锁子是否完好,并及时锁好馆门。 三、保卫人员必须随时检查各自负责的展厅、展区。如发现展品丢失、损坏和其他异常情况,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及时处理。 四、保卫人员应分工合作,密切配合,服从保卫科统一调动。特殊情况下,一声令下,保证召之即来。 五、保卫人员必须身着警服或工作服,必须特别注重仪表,保证严肃威武。 六、保卫人员对待游客必须态度和蔼,文明礼貌,有问题耐心解答,必要时及时请示领导解决。严禁同游客争吵,严禁顶撞游客,更不许顶走游客。 七、不断学习博物馆知识、文物旅游及消防等各项法规条例,增强法制观念。 (五)安全保卫的几项规定 一、安全保卫领导组每周至少突击检查一次,并召开一次专题会议,讨论解决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问题。 二、保卫科每日应巡查一次,发现问题立即解决。 三、保卫人员向保卫科,保卫科向馆领导签定安全保卫责任书。 四、凡在安全保卫工作中发现并排除重大隐患,避免重大事故,解决重大问题,做出重大贡献者,保卫科应及时报告馆领导,并由本馆向县以上有关部门报告,力争给予应有的表彰奖励。 保卫科科长岗位职责 一、负责全馆上下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保证展厅、文物仓库和办公区的绝对安全。

国务院《博物馆条例》(2015年3月20日起实施)

博物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发挥博物馆功能,满足公民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博物馆包括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国有博物馆;利用或者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 国家在博物馆的设立条件、提供社会服务、规范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 第三条博物馆开展社会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国家制定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完善博物馆体系。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博物馆。 第五条国有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非国有博物馆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 国家鼓励设立公益性基金为博物馆提供经费,鼓励博物馆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 第六条博物馆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法设立博物馆或者向博物馆提供捐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国家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博物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博物馆管理工作。 第八条博物馆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指导、监督会员的业务活动,促进博物馆事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对为博物馆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1] 第二章博物馆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条设立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固定的馆址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展室、藏品保管场所; (二)相应数量的藏品以及必要的研究资料,并能够形成陈列展览体系; (三)与其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 (五)确保观众人身安全的设施、制度及应急预案。 博物馆馆舍建设应当坚持新建馆舍和改造现有建筑相结合,鼓励利用名人故居、工业遗产等作为博物馆馆舍。新建、改建馆舍应当提高藏品展陈和保管面积占总面积的比重。 第十一条设立博物馆,应当制定章程。博物馆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文化部关于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文化部关于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文物博物馆 【发布部门】文化部 【发布日期】1986.06.19 【实施日期】1986.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文化部1986年6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博物馆藏品是国家宝贵的科学、文化财富,是博物馆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为了准确鉴别藏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加强藏品的保护管理,确保藏品的安全,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物馆应根据本馆的性质和任务搜集藏品。藏品必须具有历史的或艺术的或科学的价值。藏品必须区分等级,一般分为一、二、三级。其中,一级藏品必须重点保管。 第三条博物馆对藏品负有科学管理、科学保护、整理研究、公开展出和提供使用(对社会主要是提供藏品资料、研究成果)的责任。保管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健全、帐

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 第四条藏品保管是博物馆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业务工作,应由馆长分工负责领导。必须设立专门保管部门或配备专职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保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刻苦钻研业务,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对于接触有毒药品、尘埃的保管工作人员,应比照当地有关工种享受相应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 第六条为保证藏品安全、进行科学研究或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文化部文物局可以调拨或借用全国文物系统所属各博物馆的藏品;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调拨或借用本行政区域内文物系统所属各博物馆的藏品,其中一级藏品的调拨、交换,须经文化部文物局批准。 第二章藏品的接收、鉴定、登帐、编目和建档第七条征集文物、标本时,必须注意搜集原始资料,认真做好科学记录,及时办理入馆手续,逐件填写入馆凭证或清册,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鉴定,确定真伪、年代、是否入藏并分类、定名、定级。鉴定记录应包括鉴定意见及重要分歧意见。凡符合入藏标准的,应连同有关原始资料一并入藏。各种凭证每年装订成册,集中保存。 第八条登帐 (一)藏品总登记帐是国家科学、文化财产帐,设专人负责管理,永久保存。登记时要严格按照文化部文物局规定的格式,逐件、逐项用不褪色墨水填写,字迹力求工整清晰。如有订正,用红墨水划双线,由经办人在订正处盖章。未登入藏品总登记帐的大量重复品、参考品和作为展品使用的复制品、代用品、模型等,应另行建帐,妥善保管。

地质博物馆管理规定

地质博物馆管理规定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地质博物馆管理制度 一、博物馆管理人员要严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 二、博物馆的展板、标本、设施设备,要注意防火、防潮、防盗、防非法操作。 三、管理人员要定期对展板、标本、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安全有效地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其他人员一律不能使用博物馆内的标本、设施设备,随意移动标本、设施设备,严禁私拉电线、私自安装其他电器设备。使用设备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超负荷运行。 五、博物馆内部的标本、设施设备,未经允许一律不准外借。如有发现,管理者承担物品损害或遗失的所有责任。 六、场内严禁吸烟和明火,严禁携带一切易燃品和危及安全的化学药品入内。 七、大型集体活动由活动主办单位按规定到办公室履行手续后,方可使用。 八、博物馆只允许播放齐云山的宣传片和单位工作视频,严禁翻录、复制和放映反动、淫秽、恐怖、凶杀和散布封建迷信的音像制品。 九、管理人员做好安全检查和准备工作后,方可开放使用博物馆。 十、博物馆开放中,管理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严格遵守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十一、如发现安全意外情况,要及时组织人员撤离,同时启动应急程序,妥善处理。 十二、博物馆参观、使用人员都应遵纪守法,举止文明并保持室内安静。 十三、博物馆内禁止吸烟、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壳等不文明行为,如有发现立即劝阻,对不听劝阻者,请其离开活动场地。 十四、使用后管理人员要及时断电、锁门,并处理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向办公室汇报。 十五、博物馆在清查、维修期间,管理人员必须在场,钥匙未经允许不得转借他人。

博物馆管理规定

博物馆管理规定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安全保卫暂行管理制度 (一)安全保卫的组织领导 一、博物馆建立由馆长牵头、以保卫科为骨干、其他科室人员共同参加的安全保卫领导组。领导组暂由×人组成,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全馆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博物馆设保卫科,具体负责全馆的文物展品、展厅设施设备的安全,保证博物馆各项工作的安全运行。 三、安全保卫领导组和保卫科要随时与文化艺术中心管理处保卫科联系,同时要取得城区派出所和县公安局及消防部门等有关单位的支持和指导。 (二)安全保卫的主要职责 一、有秩序地组织游客进入展厅,维护展区正常秩序,监督游客文明参观,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二、保证各展厅全部文物展品及全部公共财物的绝对安全。 三、维护游客的正常秩序和人身安全。 四、维护博物馆全馆工作人员在正常情况下的人身安全。 五、在防盗、防火和防止各种事故的前提下,随时注意发现隐患,消灭隐患。 六、宣传安全知识,制定安全设施。 (三)保卫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一、热爱祖国,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无不良嗜好。 二、乐于奉献,先公后私,关心群众,尊老爱幼,具有见义勇为的精神。

三、积极学习,勤劳朴实,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艰苦奋斗精神。 四、积极锻炼身体,具有一定的防卫技术本领和应急能力、应变能力。 (四)安全保卫的具体要求 一、保卫人员实行24小时当班,保卫科要安排好正常的轮休和因病、因事请假期间的当班人员,尤其要做好节假日的执勤安排。 二、保卫人员必须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班开门,闭馆后认真清查展厅的展柜及锁子是否完好,并及时锁好馆门。 三、保卫人员必须随时检查各自负责的展厅、展区。如发现展品丢失、损坏和其他异常情况,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及时处理。 四、保卫人员应分工合作,密切配合,服从保卫科统一调动。特殊情况下,一声令下,保证召之即来。 五、保卫人员必须身着警服或工作服,必须特别注重仪表,保证严肃威武。 六、保卫人员对待游客必须态度和蔼,文明礼貌,有问题耐心解答,必要时及时请示领导解决。严禁同游客争吵,严禁顶撞游客,更不许顶走游客。 七、不断学习博物馆知识、文物旅游及消防等各项法规条例,增强法制观念。 (五)安全保卫的几项规定 一、安全保卫领导组每周至少突击检查一次,并召开一次专题会议,讨论解决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问题。 二、保卫科每日应巡查一次,发现问题立即解决。 三、保卫人员向保卫科,保卫科向馆领导签定安全保卫责任书。

博物馆管理办法.

广东省国有博物馆运行评估标准(试行) 目次 1、前言 2、范围 3、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文件 4、引用的标准和规范 5、术语 6、博物馆运行评估等级 7、博物馆运行合格标准 8、博物馆运行基本合格标准 9、博物馆运行评估内容 10、博物馆运行评估规程 11、博物馆运行评分细则 1、前言 本标准的制定旨在全面反映我省国有博物馆发展成果,为各级政府提供支持国有博物馆的决策依据,促进国有博物馆进一步规范发展,充分发挥博物馆的社会服务功能。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总结了国内博物馆的管理经验,借鉴了国内外有关资料和技术规程,并直接引用了部分国家标准或标准条文。同时,根据全国各省份博物馆评估标准以及广东省内博物馆调研的结果,在参照国家三级博物馆运行评估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广东实际,对博物馆的运行评估内容进行了修订,使其更加符合广东博物馆的发展实际。 本标准公布单位:广东省文物局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博物馆协会 2、范围 2.1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国有博物馆等级划分的依据、条件及评定的基本要

求。 2.2 参评范围:凡在广东省内经合法登记,正常运行一年以上,除已评定为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以外的国有博物馆、纪念馆等具有博物馆功能的单位,均须参加国有博物馆运行评估。 3、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博物馆条例》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博物馆宣传展示和社会服务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共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等社会群体免费开放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 《中国文物博物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博物馆馆长专业资格条件(试行)》 《国际博物馆协会章程》 《国际博物馆协会博物馆职业道德准则》 4、引用的标准和规范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自然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版(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A27-200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GB/T 16571-2012《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范系统要求》 JGJ66-9l《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GB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控制规范》 GB 10001.1-2000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GB 9664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博物馆管理办法 (文化部35号令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博物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35号 《博物馆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家正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博物馆管理工作,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博物馆,是指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相关行政部门批准许可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利用或主要利用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国有博物馆。 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

第三条国家扶持和发展博物馆事业,鼓励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博物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博物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博物馆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文物等资源条件和公众精神文化需求,统筹兼顾,优化配置。鼓励优先设立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行业特性、区域特点的专题性博物馆。 第四条国家鼓励博物馆发展相关文化产业,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 博物馆依法享受税收减免优惠,享有通过依法征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的权利。 第五条博物馆应当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在博物馆参观或开展其他活动,应当爱护博物馆设施、展品和周边环境,遵守公共秩序。 第六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博物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博物馆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博物馆行业组织建设,指导行业组织活动,逐步对博物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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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卫暂行管理制度 (一)安全保卫的组织领导 一、博物馆建立由馆长牵头、以保卫科为骨干、其他科室人员共同参加的安全保卫领导组。领导组暂由×人组成,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全馆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博物馆设保卫科,具体负责全馆的文物展品、展厅设施设备的安全,保证博物馆各项工作的安全运行。 三、安全保卫领导组和保卫科要随时与文化艺术中心管理处保卫科联系,同时要取得城区派出所和县公安局及消防部门等有关单位的支持和指导。 (二)安全保卫的主要职责 一、有秩序地组织游客进入展厅,维护展区正常秩序,监督游客文明参观,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二、保证各展厅全部文物展品及全部公共财物的绝对安全。 三、维护游客的正常秩序和人身安全。 四、维护博物馆全馆工作人员在正常情况下的人身安全。 五、在防盗、防火和防止各种事故的前提下,随时注意发现隐患,消灭隐患。 六、宣传安全知识,制定安全设施。 (三)保卫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一、热爱祖国,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无不良嗜好。 二、乐于奉献,先公后私,关心群众,尊老爱幼,具有见义勇为的精神。 三、积极学习,勤劳朴实,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艰苦奋斗精神。 四、积极锻炼身体,具有一定的防卫技术本领和应急能力、应变能力。 (四)安全保卫的具体要求

一、保卫人员实行24小时当班,保卫科要安排好正常的轮休和因病、因事请假期间的当班人员,尤其要做好节假日的执勤安排。 二、保卫人员必须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班开门,闭馆后认真清查展厅的展柜及锁子是否完好,并及时锁好馆门。 三、保卫人员必须随时检查各自负责的展厅、展区。如发现展品丢失、损坏和其他异常情况,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及时处理。 四、保卫人员应分工合作,密切配合,服从保卫科统一调动。特殊情况下,一声令下,保证召之即来。 五、保卫人员必须身着警服或工作服,必须特别注重仪表,保证严肃威武。 六、保卫人员对待游客必须态度和蔼,文明礼貌,有问题耐心解答,必要时及时请示领导解决。严禁同游客争吵,严禁顶撞游客,更不许顶走游客。 七、不断学习博物馆知识、文物旅游及消防等各项法规条例,增强法制观念。 (五)安全保卫的几项规定 一、安全保卫领导组每周至少突击检查一次,并召开一次专题会议,讨论解决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问题。 二、保卫科每日应巡查一次,发现问题立即解决。 三、保卫人员向保卫科,保卫科向馆领导签定安全保卫责任书。 四、凡在安全保卫工作中发现并排除重大隐患,避免重大事故,解决重大问题,做出重大贡献者,保卫科应及时报告馆领导,并由本馆向县以上有关部门报告,力争给予应有的表彰奖励。 保卫科科长岗位职责 一、负责全馆上下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保证展厅、文物仓库和办公区的绝对安全。

博物馆条例

博物馆条例 2015-3-16 来源:山东省文物局综合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发挥博物馆功能,满足公民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博物馆包括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国有博物馆;利用或者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 国家在博物馆的设立条件、提供社会服务、规范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 第三条博物馆开展社会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国家制定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完善博物馆体系。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博物馆。 第五条国有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非国有博物馆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 国家鼓励设立公益性基金为博物馆提供经费,鼓励博物馆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 第六条博物馆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法设立博物馆或者向博物馆提供捐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国家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博物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博物馆管理工作。 第八条博物馆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指导、监督会员的业务活动,促进博物馆事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对为博物馆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博物馆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条设立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固定的馆址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展室、藏品保管场所; (二)相应数量的藏品以及必要的研究资料,并能够形成陈列展览体系; (三)与其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 (五)确保观众人身安全的设施、制度及应急预案。 博物馆馆舍建设应当坚持新建馆舍和改造现有建筑相结合,鼓励利用名人故居、工业遗产等作为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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