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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与印度国家整合

2006年9月第22卷第5期

唐都学刊Tan列uJoumal

Sep.

2006V01.22No.5

【历史文化研究】

刁尺

教与印度国家整合宋丽萍(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北京100006)

摘要:印度是一个多元宗教信仰鍪鍪鏊;幽藿薹逝陋呻藿雾荔函嫦沽鍪萎氟篓誓篓j冲薹;薹鼍殖导晨葙竺

喾f羹鲴j譬霪茧饔蠢鍪塑萋善师罐辖描爨篓萋霾F,澎珉蒌答器重墓薹藿幂蓊表现出来的精神胎记和生命力象征。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决定了校园文化,要以企业家素质结构为参照,要突出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职业道德,注重团队精神、创业精神、创新精神的

养成,促进精益求精、科学求真态度的形成等。这些

良好的品质和精神,是高职院校校园文化的精髓,是

学校精神的体现,也是企业对人才最渴求的地

方。[3]

突出职业特点建设校园物质文化。高职院校的培养目标要求学校要根据企业对人才的需求,将职业特征、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及企业家精神引入校园,体现职业氛围环境建设好校园的物质文化。高职院校学生的核心能力不是体现在理论水平上,而是体现在实践水平和动手能力上,因此,高职院校必须有科学先进的实验实训楼,必须有一流的专业实验实训室,必须有与市场对人才需求、行业与专业的发展、企业用人标准等与职业息息相关的环境布置,以使学生感受到职业的氛围,增强自身能力的培养。

突出职业特点开展校园文化活动。要适应陕西

企业生产管理第一线的需要,必须紧紧围绕学生将

来职业生涯开展校园文化活动。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中,根据陕西企业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的实际

需求设置专业,强化教学内容的针对性,强调专业技

能的实用性、所学知识的适用性和知识结构的职业性,增强对岗位变化和职业转变的适应能力和继续

学习的能力。通过推行毕业生的“双证制”,开展各

种技能大赛,努力提高学生的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

通过开展演讲比赛、辩论赛、专题研讨会等活动,提

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应变能力,提高学生的

综合素质水平。

途径三:将企业文化融入教学实践中。企业的

产品要有高的质量才有市场,同样,高职院校的学生

必须有真才实学才能被社会和企业所接纳。高职院

校人才培养的目标,必须是面向就业市场,面向生产

第一线,面向陕西经济建设主战场。因此,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必须使企业文化融人到教育教学中。

高职院校教学活动中的实习、实训,为有效地将企业文化引入校园文化提供了极好的机遇。在校内

实验实训室,在校外实训基地,学生通过仿真模拟、

通过亲自参与企业生产实际,真切、客观地感受和把握企业文化的具体内容;通过参观陕西一些企业的

厂景、厂貌,邀请陕西著名的企业家、劳动模范等做

报告和与学生交流,了解企业文化的精神实质;通过

陕西一些行业发展变化和专业发展最新成果的专题报告会,全方位的引入企业文化;通过参观企业文化

成果展,全面激发学生的创业热情和创新精神;通过参与企业产品的开发、制作,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参考文献]

[1]杨泉良,于洪升.简论企业文化参与校园文化建设[J].

中国成人教育,2004(9).

[2]曲东华,张健.从企业文化到高职院校校园文化建设的

思考[J].前沿,2005(6).

[3]林丽萍.论高职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的相融性[J].学校

党建思想教育,2005(12).

[责任编辑朱伟东]

内容庞杂、包容性强的信仰体系。在这个信仰体系中,一神论和多神论、禁欲主义和纵欲主义并存,是维系印度历史发展连续性和统一性的重要工具。

但是近代以来,印度教这种宽容、开放地接纳其他社会集团的优良传统却发生了改变,在殖民主义的操纵下,印度教教派主义思潮逐渐占据了重要的位置。印度教教派主义是19世纪初期以来,随着印度教改革运动的发展和印穆教派冲突的加剧而逐步兴起的。1915年,维护印度教集团利益的印度教大会正式建立。20世纪20年代,随着穆盟和国大党关系的恶化,印度教教派主义势力迅速发展。1925年,更为强硬的印度教教派主义社会组织——国民志愿团建立。这两大教派组织成为日后印度教教派主义发展的源头。

独立后,巴基斯坦建立了伊斯兰教国家,印度教极端势力也要求将印度建成纯粹的印度教国家。他们提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种宗教、一种文化”的同化论主张,强调印度教在印度文化中的排他性和J睢一性,认为印度教文化应该是穆斯林和其他宗教少数派社会生活的惟一准则,他们只有在掌握了印度教历史文化的基础上才能融人印度民族生活的主流。

在提出上述主张的同时,他们还在社会和思想领域积极开展印度教化运动,贯彻其教派主义的主张。所谓的印度教化,就是通过各种活动,以印度教宗教知识和仪式规范印度教徒,加强印度教边缘集团的宗教意识,增强印度教徒内部团结和凝聚力。他们制定了统一的印度教徒行为规范和宗教圣典,利用宗教符号和象征增强印度教徒的宗教认同感、神圣感和统一感。他们也通过教育不遗余力地灌输印度教教派主义的观点。例如,在没有相关考古资料作证明的情况下,断然宣布巴布里清真寺是在拆毁印度教罗摩庙的基础上修建的,以此煽动教徒对穆斯林的敌对情绪。同时,极力夸大不同宗教之间的差异,进行不信任的蛊惑宣传。很多文章一再重复穆斯林统治时期对印度教徒犯下的罪行。利用印巴分治的历史事实,强调巴基斯坦对印度的干涉,以佐证伊斯兰教徒存在跨国认同的事实。

印度教民族主义者对印度教社会化努力的行为,使公共文化偏向宗教认同,印度教教派主义观点的影响力增强,甚至在印度教力量一直薄弱的南方地区,印度教信徒人数和宗教寺庙的数量都呈上升趋势。这样的印度教化活动使印度教内部宗教认同得到加强,同其他宗教集团之间的矛盾和隔阂进一步加剧,从而增加了爆发社会冲突的可能性,对国家整合和社会进步产生不利的影响。而且,这种宗教情绪容易为某些政治投机分子所利用,导致印度政治也向教派化方向发展,从而威胁民族国家的团结和统一。

可见,印度教教派主义的主张实际上否定了印度社会的多元化特征,以单一的印度教文化抹杀了印度文明的多样性特征,是一种大民族主义的主张,对国家整合产生负面的影响,因而遭到了其他宗教集团的强烈反对。

除了印度教和其他宗教集团的矛盾外,印度教内部还存在另一种不利于国家稳定和团结的因素,即印度教内部低等种姓和高等种姓的矛盾冲突。种姓制度是印度社会的重要特征。它以职业的污浊作为划分依据,职业世袭,并实行内婚制。这种人为造成的社会隔离显然不利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因此,独立后,国大党果断地实行保留政策,以改善表列种姓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国大党的这一政策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对表列种姓社会地位的改善简直是杯水车薪,种姓观念对印度社会仍有一定的影响力,表列种姓在改善了经济地位后,往往更成为社会暴力攻击的对象。1986年,针对表列种姓的暴力事件达到15416起,1981—1986年的5年时间达至f191097起。[4](P375’在这种情况下,表列种姓开始建立自己的政党,其中最为著名的是1984年由堪希?拉姆建立的多数人协会党。拉姆认为,印度社会由低等种姓和高等种姓两个集团构成,其中的低等种姓包括表列种姓、表列部落、其他落后阶级和宗教少数派,他们在政治上受到高等种姓的统治,在经济文化上受到高等种姓的剥削压迫,因此,低等种姓应该联合起来反对高等种姓。多数人协会党建立后,政治势力明显增强,在全国大选中,1989年该党获得2.07%的选票,1996年达到3.64%,1998年又增加到4.7%。[5](PIN’表列种姓集团提出“我们选举,你们(指高等种姓)统治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我们要通过选举选出自己的总理和首席部长;我们要通过保留制就任警察总监和地区长官”。[4](P346)表列种姓的集团意识已经相当强烈。

低等种姓中另外一支重要的力量是其他落后阶级。1953年国大党政府就任命了落后阶级委员会,就落后阶级的划分和保留问题提出建议。1978年,人民党政府任命了曼达尔委员会,曼达尔委员会提出的曼达尔报告,建议在中央行政部门和国有企业中,为落后阶级保留27%的职位份额。1990年,维?普?辛格的国民阵线政府宣布实施曼达尔报告的内容。此令一出,立即招致高等种姓的抗议。他们示

?109?

威游行,发动骚乱,甚至自焚要求取消对落后阶级的保留。高等种姓的激烈反对造成了20世纪90年代初期印度社会以高等种姓和低等种姓为两极的社会分化。

辛格政府提出对其他落后阶级的保留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是受政治左右的,为落后阶级保留27%的份额,再加上此前为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保留的22.5%,为社会落后部分保留的份额达到了49.5%,这样的保留政策既剥夺了高等种姓许多优秀成员的就业机会,同时也会使低等种姓对保留政策过度依赖,不利于他们的积极进取。政府应该对落后种姓予以一定的政策扶持,但这种扶持应该有一个度,否则也会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加剧社会的混乱,不利于社会发展。

(二)伊斯兰教和基督教等外来宗教

穆斯林在印度是典型的被猜疑的少数派。印度穆斯林因为1947年分治的历史伤痛、人数多、邻近两个穆斯林国家的存在,而受到多数派的猜疑。他们针对印度教教派主义者的进攻,主要采取守势,但并不单纯以守势来换得自身的安全,他们同时也会进行一些组织和政治活动,以此回应印度教多数派的攻击行为。

印度次大陆在1947年分治后,对选择留在印度的穆斯林而言,确定自己身份认同因素中文化宗教属性的伊斯兰教与疆域属性的民族国家认同存在着矛盾。印巴分治后,印度的穆斯林集团不再像英国殖民时期那样享有单独选区制和其他的诸多优惠政策而成为印度宗教少数派中的一员,他们信赖国大党的世俗主义政策。与国大党关系密切的穆斯林成为印度穆斯林集团的领导,他们宣布印度民族国家利益高于穆斯林集团利益。在他们的积极引导下,印度穆斯林集团内极端派势力的发展受到遏制,印度穆斯林集团正逐步融人印度社会生活中。

20世纪60年代印度教教派主义的抬头和教派冲突的增加,以及国大党政府保护的不力,使印度穆斯林集团的身份认同发生了变化,他们开始强调全国范围内穆斯林的联合,穆斯林集团的政治团结意识和集团意识明显增强。1964年穆斯林协商大会的成立是穆斯林集团加强统一和团结迈出的重要一步。协商大会提出一些教派主义色彩的要求,不利于穆斯林集团与印度社会的进一步融合。旨在保护穆斯林利益的印度教协商大会的成立,引发了新一轮教派冲突的高潮。1964年,印穆教派冲突达到了超记录的1170次,1965年为676次,1969年还保持在501次这样的高发生率。[6](P173—174)

?1】0?

20世纪80年代以后,印度教教派力量的日渐嚣张、最高法院对沙?巴诺案件的判决,以及印度教徒对阿约迪亚清真寺提出的圣地要求都刺激了穆斯林集团宗教认同感的增强。沙?巴诺案件是关于个人法这一涉及穆斯林身份认同的根本问题。1985年,最高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5条支持沙?巴诺要求其前夫支付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但这却与穆斯林教法存在矛盾。高院的判决立即引发了穆斯林政党和组织的抗议活动,要求维持穆斯林个人法的现状。拉?甘地最初站在最高法院一方,维护最高法院的判决。但因为在1985年底几个邦选举中的失利,为了拉拢穆斯林选民,1986年,拉吉夫领导的国大党政府通过了《穆斯林妇女(离婚权利保护)法案》,规定离婚穆斯林妇女在没有任何亲属和生活来源的情况下由各邦瓦克夫集团负责其生活费。此举遭到印度教徒和进步穆斯林的谴责。

事实上,个人法问题与公民概念以及社会平等观念都存在较大的差异,是一种落后的社会习俗,其中的多妻制和男女不平等观念与现代世俗民主政治相抵触,成为穆斯林集团融人印度现代生活主流的一个主要障碍。但在这一问题上,一些穆斯林组织持保守态度,印度教徒则据此将穆斯林视作印度社会的异质因素。他们认为印度穆斯林的主要忠诚对象是伊斯兰教而不是印度民族国家。穆斯林保留个人法的目的是为了保留多妻制,以便多生孩子,使穆斯林在人数上超过印度教徒。

印度教徒和穆斯林关于阿约迪亚清真寺的争夺,尤其是1992年阿约迪亚清真寺被印度教徒捣毁这一事件,进一步加强了穆斯林的宗教认同。在印度教极端分子活动的带动下,穆斯林极端势力的活动明显增强。

20世纪80年代后期,关于伊斯兰教的争论加强了印度穆斯林的宗教认同和集团认同,也加深了穆斯林集团和印度教徒集团之间的隔阂与矛盾,使双方教派主义力量有了更多的发展余地。但从长期发展的角度来看,对伊斯兰教一些保守内容的争论,对穆斯林集团以及印度国家整合也具有某些积极意义。政府的世俗控制虽然可以避免矛盾的激化,但并没有根本解决问题。而此时关于伊斯兰教一些棘手问题关注度的提高,可以增加各集团不同观点的交流和沟通,有利于印度社会的整合。

印度的基督教集团也是外来的宗教少数派,是印度教徒比较容易攻击的群体。与穆斯林集团相比,基督教徒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非常少,而且主要分布在比较贫穷落后的地区,因而,与印度教的矛盾

条规定了“处理宗教事务的自由”。宪法第29条规定“居住在印度境内的任何阶层的公民,凡具有独特的语言、文字或文化者,皆有权保持其语言、文字或文化”,“由国家维持或接受国库津贴的教育机构,不得根据宗教、种族、种姓、语言等理由拒绝任何公民入学”。[73(P583—587)

在保鍪譬梳冀蕊裂誊萋髭薷蠢笨;醚娄鬻塑器嗍羹鲻冀薹曩篱塑囊雨蠢篓戳鍪囊萋誊蠹菲拉得尔福在亚历山大里亚举行盛大的庆

典,纪念他的父亲托勒密一世索特尔和母亲柏利尼丝(Berenice),追认他们在死后成为帝国的神祗。现世的国王也被神化,托勒密二世自封他和他的妻子,

也是他姐姐——阿西诺(飚ino)为“兄妹神”。托

勒密二世和王后以全新的形象出现在众人面前,在塔尼斯的一块石碑上雕刻着二人的形象:两人相视

而立,托勒密二世戴着古埃及法老所佩戴的象征上

下埃及统_的红白双冠,右手持法老的节杖;阿西诺

头戴红冠,上有伊西丝女神的象征装饰,以及哈托女神的牛角环绕的太阳光盘(象征古埃及太阳神阿蒙

——拉),她右手持纸草形状的节杖。[5](P21)夫妻二

人俨然古埃及法老再世。类似于这样的托勒密国王和王后的形象遍布于寺庙墙壁和坟墓壁画之中,也刻印于货币背面。为拉近与埃及法老的距离,托勒密五世厄庇法涅斯在公元前197年秋天,来到埃及旧都孟斐斯举行加冕仪式。由埃及祭司承办,完全采用古埃及法老加冕的仪式,著名的罗塞达石碑记述了这一事件的全过程。[9](P118)

托勒密国王都以神自居,接受埃及臣民的崇拜,他们在名字中往往都加上一个颇具宗教意味的称号,如:索特尔(S。ter),意即“救主”;欧厄格提(Eue卜getes),意即“为善者”;厄庇法涅斯(Epiphanies),意即“灿烂”;菲拉墨托尔,(Philometor),意即“爱母亲”;菲拉得尔福(PhiladelphoS),意即“爱姊妹”,如是等等。[10](P438—439’神化王权的意向昭然若揭。

另外,托勒密诸王还修建了遍布全国的祭拜神化统治者的圣殿,如泰阿德尔菲亚的阿西诺二世神庙,科普托斯的托勒密一世神庙。[2]【P62卜622)不仅如此,托勒密统治者还耗费大笔经费修葺或重建法老时期的寺庙,埃及现存的寺庙遗迹有相当一部分是托勒密王朝留下的,如:卡那克的阿蒙神庙,埃杜夫的荷鲁斯神庙,菲勒的伊西丝神庙等。[5](P168’显然,托勒密统治者对埃及的传统宗教也采取了宽松的政策,笼络埃及最有势力和最有影响的神庙祭司集团。托勒密一世一到埃及,便捐献给神庙50塔兰特,作

为一只阿匹斯圣牛的葬仪费用,表示他对祭司们的。116。尊重并

不亚于埃及的法老们。…](P122)虽然有时托勒

密国王试图压制埃及祭司的权力但在托勒密王朝大部分时间里,统治者对埃及祭司的态度是拉拢和扶持的,尤其是到了公元前2世纪后,托勒密国王为了安抚和利用埃及的民众,往往赐予埃及的神庙大量的地

托勒密国王神化王权,推行对现世国王的崇拜,遵从了古埃及的传统,以法老王朝的继承者的身份取得专制统治的合法性,取得埃及人尤其是上层祭司的认同,马其顿一希腊人统治者和埃及的高级僧侣阶层联合起来,巩固和扩大了王朝的统治基础。那么,埃及众多的希腊移民能否崇拜或是接受已经成为埃及法老的专制君主呢?

当时的希腊文献可能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希腊人的态度,托勒密二世统治的第三十四年,一个官员记述了他处理尼罗河沉船事件的全过程,最后有这样一段话:“我以托勒密国王和阿西诺——兄妹神和他们的父亲——救主神起誓:我以上所言,句句是实。”[13](P18l’或许,这样的例子并不能反映埃及的大多数希腊人对他们国王的真实态度。

受希腊传统文化熏陶的希腊人起初并不一定习惯有这样一位至高无上的专制君主主宰他们的命运,但公元前四世纪末至公元前三世纪初希腊城邦衰落,社会动荡不安,亚历山大大帝继承者为争夺势力范围,刀戈相见,在局势归于平静之后,希腊人愈发觉得奥林匹亚诸神不能拯救他们个人,也无法给予他们永世不朽的希望,更无什么灵性可言。相反,托勒密国王带给他们安定富足,在他们看来,国王的权威和灵性是贴近生活的,更具现实的功效。如:本土的神祗不能解决他们的饥荒问题,而国王却可轻而易举地做到,更何况国王还在一定程度上授予希腊人特权,极大地满足他们在物质和精神上的需求。从现实的利益出发,他们自然不排斥国王的统治,也不会因为成为国王的臣民而沮丧。公元前四世纪末流行的一首歌谣或许可以解释国王崇拜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希腊人认同的原因:“其它的神或者不在,或者远在天边,他们不是听不到你的声音,就是根本心不在焉;但你就在身边,我们看得见你,不是刻在木头上或石头上,而是实实在在的。”14j(P53’希腊人能够认同国王崇拜可能更多地是因为国王帮助他们解决了现实的困难,而很难说包含了多少真正的宗教虔诚。无论如何,王权的神化从思想上加强了对埃及和希腊臣民的统治。

三、国家垄断经营的经济模式

在经济

宗教与印度国家整合

作者:宋丽萍, SONG Li-ping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北京,100006

刊名:

唐都学刊

英文刊名:TANGDU JOURNAL

年,卷(期):2006,22(5)

被引用次数:0次

参考文献(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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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位于南亚次大陆的印度半岛上,面积297.47平方公里,是一个农业比例大的国家.农业是印度近70%人口的主要收入来源,仅畜牧业对印度农业GDP的贡献率就达到了20%,成为印度农业经济的支柱产业.但印度食素者居多,信奉印度教的僧侣不吃牛肉,信奉伊斯兰教的人不吃猪肉.信奉印度教的人约占82%,信奉伊斯兰教的人约占12%,因此,构成了印度畜牧业发展的独特性.但是通过对印度畜牧业现状的分析,不难看出印度畜牧业所孕育的市场商机.

9.学位论文廖初民法律的宗教化与法律的世俗化——印度法律的世俗化变革研究2006

以法律是否与宗教紧密结合作为区分点,法律条文充分融合于宗教教规之中并得到了极大地被遵守的状况,笔者将之界定为法律的宗教化过程。与此相对应,如果法律的内容中明显消除了宗教的成分,同时又在形式上脱离了宗教教规的依附、法律内容与宗教完全脱离的状况,笔者将之界定为法律世俗化过程。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的印度,早在纪元前2000年就已形成灿烂的恒河文化,在法律的演进中也曾造就过辉煌的过去。从最早最具代表性的《摩奴法典》到今天作为印度法律进步象征的1950年《印度共和国宪法》,印度法律的发展经历了数千年的历程。如果以法律是否与宗教紧密结合作为区分点而将法律分为宗教化法律与世俗化法律的话,笔者以为印度法律的发展可以简单概括为法律的宗教化向法律的世俗化转变过程。研究印度法律的世俗化进程,不仅能够探究印度法律在近代以来在世俗化道路上发展的轨迹,而且能够进一步揭示印度法律世俗化的经验与不足,并对印度法律世俗化的前景作出初步预测。借鉴同为有着悠久的文明历史的印度法律的变革经验,对完善我国的法制建设无疑是很有裨益的。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阐述印度法律世俗化的变革过程:

在导论部分,文章主要从法律的宗教化与法律的世俗化的含义界定方面展开,得出了东、西方无论是法律的宗教化还是法律的世俗化都不一样的结论。文章认为,就法律的宗教化而言,东、西方法律的宗教化程度并不一致。在东方,法律的宗教化非常彻底;在西方,虽然法律与宗教紧密相联,但却带有一定程度的世俗性。就法律的世俗化而言,东西方法律世俗化途径并不一致,如果以主动与被动作为区分的界限的话,则西方法律的世俗化过程属于主动型的,故世俗化比较彻底,东方国家法律世俗化的过程属于被动型的,世俗化并不完全。在本文的第一章及第二章中,主要阐述了印度法律由宗教化向世俗化的转变过程。文章从分析印度法律的宗教渊源入手,认为古印度的法律属于法律的宗教化阶段,表现在:一方面,法律规范的绝大部分存在于众多宗教的典籍之中;另一方面,法律规范与宗教规范几乎没有什么区别。对此可以从古印度法律发展的“经书”法律时期、“岩石”法律时期、“法典”法律时期三个阶段作出分析。就古印度法的代表作《摩奴法典》而言,法典的核心就是维护种姓制度,通过确立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四个原始种姓不同但又固定不变的法律地位,并使这一固定不变的法律地位加以神圣化,就这一点而言笔者以为明显突出古印度法律宗教化的色彩。

即便是在中世纪受到外族的大举入侵的情况下,印度法律也继续沿袭其宗教化的特征。由于入侵者是伊斯兰教徒,在军事镇压的同时,穆斯林在北印度全力推行伊斯兰法,《古兰经》被尊为圣典。特别是到了莫卧儿王朝时期,伊斯兰教取得了国教的地位而使得国家法律完全与宗教沦为一体,本土的印度教法则只作为地方习惯法而存在。

英国人入侵后,这一法律宗教化的局面被完全打破。虽然英国人在一开始仍允许本土的印度教法、伊斯兰法及其他宗教法存在并适用于各教徒,但这一局面并未维持很久。随着大量的印度宗教化法律被翻译成英文,英国人对这些印度本土法律进行充分了解后逐步进行变更而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到了殖民时代后期,英国人直接颁布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已取代了印度宗教化的法律适用,笔者将之视为是印度法律世俗化的起步阶段。其中宪政意义上的变革对印度法律世俗化影响更大,也为独立后印度法律世俗化最具代表性的印度宪法的颁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本文第三章分析了印度独立后法律世俗化的过程,其中选取了颇具代表性的印度宪法与印度教法典作出详细分析。在对印度宪法的世俗化分析中

,文章主要从宪法颁布的背景、宪法的具体内容、宪法的特点以及宪法的缺陷等几方面展开。笔者的观点是,印度宪法虽然是通过1976年第42次修订才在宪法序言部分加入“非教派”字样,以确立印度是一个非教派的国家,但从没有人曾经怀疑过从那时起印度共和国就是一个世俗国家,印度宪法所确立的非教派的政权组织模式,其中最基本的要素就是不存在国家所提倡的或倾向的宗教。就宪法内容而言,印度宪法是全世界各国所有宪法中对“平等”最为强调的宪法之一,在一部宪法中极度重视对全体公民平等权利的设置与保护,已是非常可取了,而在印度如此以不平等为传统的国度里竟有此历史性的飞跃,则更是一种划时代的进步,更突出其法律世俗化的基本格局。

在印度教法方面,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在印度与宗教渊源联系最为深入的法律就是印度教法。为实现法律世俗化的目标,也为安置好广大教徒的生活,不使宗教矛盾成为社会主要矛盾,印度政府首先确立的目标就是颁布一部统一的属人法典,以最大程度上实现属人法的世俗化。1956年印度议会正式通过了适用于广义上的印度教徒法典:《印度教法典》。这部法典由四部分组成:印度教婚姻法、印度教未成年人与监护法、印度教收养与抚养法、印度教继承法。在这些法律中,共同的特征是消除种姓制度,突出性别的平等,赋予教徒财产自由处分权,消除宗教陋习等,笔者以为这些都可以归结为是世俗化的重要举措。

本文第四章分析了适用于全印度人的刑事与民事领域的世俗化成就。从印度现行适用的法律角度而言,印度现行的刑事与民事的法律都是在英殖民统治时期制定基础上经过多次的修订而成的,其中的世俗化程度非常明显。就刑事法律而言,罪行法定思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等一些反映着时代特征的世俗性先进法律思想都在印度刑法典中有着明显的体现。就印度民事法律而言,有着世俗化特色的法律主要有民事主体法与契约法,典型的就是1875年《印度成年法》及1872《印度契约法》。这两部法律直至今天还在印度全国施行,其内容已经完全脱离了宗教的因素,也是印度法律世俗化道路上的伟大成就之一。

本文第五章主要对印度法律世俗化的变革作出总结,并提出了展望。半个多世纪以来,印度国家在根本大法的立法层面上完全脱离宗教影响的情况下确立了民主政治制度,并已得到确实推行;在刑事、民事立法中,基本上完成了按照西方现代法制的要求而进行了修改或重新制定的法律体系的建设过程;在人身关系立法方面,虽然仍有着种种的宗教色彩,但与独立前的印度社会相比较,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这些都是印度法律世俗化的成功之处,但其中也不足,主要是印度大多数国民的法律观念仍然淡薄,政治法律制度上仍未能完全摆脱宗教的影响,司法部门的法律适用仍受宗教势力所左右等方面,都体现出印度法律世俗化的缺陷。这些缺陷也就成了印度法律世俗化的继续向前迈进的方向。笔者以为,印度世俗化的实现,归根结底还是要从印度宪法所确立的世俗化国家的目标是否实现来鉴别。反思其当前法律世俗化进程中各种因素的影响,限制甚至杜绝影响法律世俗化宗旨发挥的各种负面因素是主要的,笔者确信,由印度宪法所勾勒的印度宪政成为现实的那一刻就是印度法律世俗化完成的结点,定会是“民主与平等的完美结合”。

宗教民族主义(religious nationalism)是一种以宗教作为意识形态和精神支柱的民族主义思潮或运动.在世界民族主义新浪潮中,宗教民族主义已成为日益引人关注的一个问题.印度作为一个以印度教为主的多种宗教并存的国家,其宗教民族主义思想更是日趋严重,印度教民族主义、伊斯兰教民族主义和锡克教民族主义相互碰撞和摩擦,不仅是印度国内动荡的根源,也严重威胁着整个南亚地区的稳定与发展.本文拟主要从印度教民族主义和伊斯兰教民族主义层面对印度宗教民族主义做一初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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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时间:201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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