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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诉前调解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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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诉前调解制度的完善

作者:金小皖

来源:《现代交际》2016年第08期

[摘要]大陆地区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适时地引入了诉前调解,增加了“先行调解”的规定。同时,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诉前调解制度已经越来越多地适用于法院实践,但在实践中也存在着诉前调解的缺陷。

[关键词]大陆地区台湾地区诉前调解先行调解民诉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08-0018-02

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这一规定将诉前调解制度纳入《民事诉讼法》中,使诉前调解正式确立为民事程序机制,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了新的纠纷解决途径。

一、大陆地区确立诉前调解制度的必要性

伴随我国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公民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逐步增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数量激增。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总结,2014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565.1万件,审结、执结1379.7万件,结案标的额2.6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10.1%、6.6%和15.7%,其中,各级法院审结一审民事案件522.8万件,同比上升5.7%。其中,婚姻家庭、抚养继承等案件161.9万件,人身损害、劳动争议、教育、医疗、住房等案件149.4万件,民间借贷案件102.4万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纠纷、拖欠农民工工资

等案件21.9万件。①

民事诉讼单个案件在审理难度上增加,随之而来的是个案将耗费法官过多的精力。这也间接影响到民商事案件整体的审判效率。仅仅依靠传统的诉讼解决机制,已经难以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影响司法公信力。有学者断言,对于重视审判外纠纷解决机制不仅仅是因为审判外解决机制构成一个社会纠纷解决体系的基础部分,而且对其研究提高社会解决纠纷的整体质量上具有重大意义。②

台湾地区与我国大陆地区同根同源,但是由于历史等因素的影响,其诉前调解制度的确立比大陆地区要早,实践经验较为成熟,在案件分流,减少讼累,节约司法资源,缓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矛盾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值得大陆地区取长补短,予以借鉴。

二、我国台湾地区的诉前调解制度概述

(一)我国台湾地区诉前调解制度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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