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共犯的认定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共犯的认定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共犯的认定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共犯的认定

目录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共犯的认定

备战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总则体系考点总结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犯罪过失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共犯的认定

我国学说多依据是否具有共同故意来把握共犯的认定。罪责原理的延伸:反对客观归罪,意味着:(1)没有罪过不构成犯罪。(2)故意的责任重于过失的责任。(3)即使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行为人也仅对有故意的危害事实承担故意罪责。在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仅对本人具有故意的危害事实承担故意罪责,对其他人超出故意范围的危害事实不负故意罪责。因此认定共犯及其罪责,要点把握有无共同犯罪的故意。

下列情况不构成共同犯罪:

1.过失共同造成同一损害结果的,不构成共犯。我国《刑法》强调共同犯罪必须是共同故意犯罪。但是,在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场合例外。

2.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间接正犯又称为间接实行犯。所谓间接正犯,是指把他人或本人的行为当做工具利用的情况。

由此涉及实行犯的概念。实行犯是指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实行犯通常是直接利用自己的肢体去实行犯罪行为,如伸手扒窃,举刀杀人等,这是直接实行犯罪。此外,直接实行犯罪也包括利用工具犯罪的情况,如唆狗咬人(伤害),训练猴子、鸽子入室盗窃等。但是,还存在利用“他人”行为去实行犯罪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称为间接实行。因为在这种场合,被利用者是“人”,一种“形似”独立犯罪主体的人。当行为人利用这种形似犯罪主体的人去直接实行犯罪时,被利用的人是“直接实行者”(即构成要件行为是由被利用人实行),利用者是间接实行犯。间接实行犯主要有两种情况:

(1)利用无责任能力人(包括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人)的行为。比如利用不满16周岁的人去盗窃。大家注意,盗窃要求已满16周岁的人才负刑事责任。一个人利用两个或者唆使两个不满16

周岁人去犯罪,他们之间能不能形成共犯关系?不能!因为一方主体不够格。而且所有的犯罪行为都由利用人来承担。利用者本人虽然没有直接实行犯罪,但是实际上他本身也是实行犯罪,他把别人当工具利用了,只不过他是间接实行。间接正犯因为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之间缺乏共同犯罪的故意,或者一方缺乏成立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不成立共犯,按单独犯罪处理。

6—3答案:A。甲因遭丈夫乙虐待被迫离家出走。甲的女儿丙(1986年5月6日出生)在2000年5月1日前来看望,甲唆使丙用家中的老鼠药拌入饭中毒死乙。丙于同年5月6日回到家中,在其父亲乙的饭中拌入灭鼠药,将乙毒死。甲的行为:

A.构成故意杀人罪

B.是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C.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D.是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教唆犯

——因为丙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故甲与丙不构成共犯。甲是间接正犯(间接实行犯),属于单独犯,不是教唆犯。注意,本题也不适用教唆不满18岁人犯罪从重处罚的情节。

(2)利用无辜者、不知情者的行为。比如医生要杀害一个病人,让护士把毒针给病人打下去。护士不知情,把毒药给打了。医生和护士是否构成共犯?不构成。对此的理论解释是,表面上护士是直接实行(杀人)犯,但她对情况不了解,没有犯罪的故意,属于无辜者,被别人利用了。而真正的杀人犯是那个医生,是他借他人之手杀人。换言之,利用者是实行犯,其实行的特点是“间接的”。

利用不知情人的行为,被利用人可能是无辜的,也可能不是无辜的。

6—4答案:BC。 (2002/二/38)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二人均分所得款项。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在未来得及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与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B.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C.甲属于间接正犯

D.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本题中甲把乙当其诈骗工具。

对于间接实行犯的着手时间判断,从实际情况看,在利用邮电系统的场合,通常以交送邮电部门邮寄为着手;在利用个人的场合,以被利用者开始实行为着手。这对于区别未遂犯和预备犯具有实际意义。

3.事先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窝赃、销赃行为不以共犯论处。如果事先有通谋的就以共犯论。

例:甲想从某衬衫厂骗衬衫,就伪造了合同等证件,谎称购买衬衫。在这之前,为了解决销赃问题,甲和乙商定由乙联系销路。乙就找到某个体户丙说有一批衬衫要卖。甲骗出10万件衬衫后,和乙一起到丙处,以极低的价格卖给丙。丙见价格如此之低,知道来路不正,但为贪便宜还是购买了。这是一个典型的根据事先有无通谋区别是否共犯的问题。甲构成合同诈骗罪,乙与甲事先通谋承担事后销赃的任务,构成甲的共犯即合同诈骗罪。丙没有与甲、乙事先通谋,而只是在事后明知是赃物而收购,所以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共犯,而仅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单独犯。

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如何判断事先与事后,一般看犯罪是否既遂。如果还未达到既遂,则构成共犯;如果已既遂,则不构成共犯。

例:甲从本厂的车间里盗出十几个机器零件,藏在工厂的院墙里面的墙根下。然后找到乙,让乙帮忙一同把藏在墙根下的零件偷出到院墙外面,埋在一棵大树下。然后又找到开车的丙,由丙开着汽车一起把埋藏在树下的零件运走。在这个案件中,甲、乙、丙构成何罪?

甲构成盗窃罪无疑。乙和丙构成何罪就需要研究盗窃行为何时既遂。既遂以前加入的,是盗窃罪的共犯;以后加入的,不是共犯,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般认为盗窃厂矿企业的大宗物品出了厂门或者院墙为既遂。那么本案既遂应当是将零件转移到院墙之外的时刻。甲把零件藏在院墙内的墙根下,犯罪没有既遂。乙此时加入,属于事先加入,构成盗窃罪共犯。当甲、乙把零件盗出院墙,藏在树根下时,盗窃既遂。丙此时参与运送赃物,属于事后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不过要注意,这只是在事先没有通谋、临时邀约的情况。假如甲在盗窃既遂以前,就与乙、丙商定,由他们分别承担偷出墙外、运送销赃的分工,那么,无论乙、丙何时加入,都是盗窃共犯。

例:在新疆,甲、乙、丙3个人去偷生产建设兵团的羊,3个人把兵团散放在牧场的几十只羊赶到牧场的一座小山,打算弄到县城销赃。县城很远,需要搭车,3人身上又都没钱,就派甲去取钱。甲走到半路,碰到朋友丁,甲就向丁说明了事情的原委。丁说:“我这儿有钱,一起去吧。”丁就跟甲一道返回乙、丙看羊的地方,4人一齐出发把羊弄到县城销赃。得赃款平分了。甲、乙、丙3个人构成盗窃共同犯罪没问题。问题是丁究竟构成盗窃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争议的焦点在于丁是事先加入还是事后加入的。如果事先加入的,是盗窃罪共犯;如果事后加入的,是掩饰、隐瞒犯罪所、犯罪所得收益罪,不是共犯。而事先、事后取决于盗窃罪何时既遂。因此本案焦点是甲、乙、丙3个人把羊赶到某处后派甲取钱时盗窃既遂没有。而盗窃既遂、未遂的标准是控制的问题。经过调查发现,某兵团某连放羊的习惯就是早上骑马把羊赶到牧场,傍晚再派人骑马赶羊回羊圈。当地百姓都知道,在这片牧场上的羊,都是某团某连的。甲、乙、丙把羊赶到某山窝等待甲取路费时,实际还没出某团某连的牧场,因此没有出羊主人的控制范围。此时甲、乙、丙没有取得控制,盗窃没有既遂。这时候丁加入进来,属于事先的加入,因此是盗窃罪共犯,不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个案例相当复杂,希望通过这个案例使大家搞清楚犯罪的形态(既遂、未遂问题)与共犯认定存在的联系,提高综合分析能力。

4.“过限”行为就过限部分不认为是共犯。过限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部分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犯罪行为。这种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行为就叫做共犯的过限行为。对于共犯中发生的过限行为,由实施者单独承担责任,其他共同犯罪人不承担责任。但是,就没有过限的部分,按照部分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

例:甲、乙共同盗窃,甲入户窃取财物,乙在外面放哨。甲入户盗窃又临时起意犯下强奸。在这种情况下,甲、乙的共同故意是盗窃,甲单独实施了强奸,超出了二人盗窃共同故意的范围,属于过限行为。显然强奸罪责只能由甲本人承担,乙不承担共犯的罪责。

关于过限问题,有几点需特别注意:

(1)在共同实施伤害罪的过程中发生过限的杀人行为。

例:几个人正在自家门口聊天,一看和自己有过节的人过来了。有人就说:“哥们,他送上门来了,收拾他一顿。”“收拾他一顿”,充其量就是一个伤害的故意。这五六个人就上去追打被害人,在追打被害人的过程中,突然有一人拔出刀朝被害人要害部位猛扎几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行为人使用致命的工具,打击致命的部位,不计后果,如果发生了死亡结果的,通常认为是间接故意杀人罪。但是其他共同犯罪人实施的是伤害行为,因为伤害和杀人有密切的联系,所以这个时候犯罪人该怎么承担罪责不容易认定。这是共同犯伤害罪中出现杀人过限行为的情况。对此,一般按共犯过限对待,所有共同犯罪人在伤害的限度内成立共犯;实施杀人行为者单独承担杀人的罪责,其他犯罪人不承担杀人的罪责。

此外还有在寻衅滋事过程中致人死亡的,实施故意伤害致死行为的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他不知情者只构成寻衅滋事罪;在聚众斗殴中有人致人重伤、死亡,该行为人单独承担杀人、伤害责任。

(2)在盗窃、抢夺犯罪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罪的。

例:张三、李四在共同盗窃过程中,遭到事主的抓捕。张三、李四分头逃跑。事主在追击张三过程中,张三使用暴力反抗,致事主死亡,转化为抢劫罪。如果2人事先没有通谋,应该认为张三单独承担抢劫罪责,李四只对盗窃罪承担罪责,不随张三转化为抢劫罪。

(3)在有教唆、帮助者的场合,存在实行过限问题。

例:甲教唆乙去抢夺,乙却实施了抢劫,这种情况乙应构成抢劫罪,而甲的行为则构成抢夺罪的教唆犯。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帮助场合,如甲事先承诺在乙“弄到”车后帮其销售,结果乙杀了司机抢了一辆出租车交乙销售。甲只在帮助盗窃限度内承担责任,对抢劫杀人不负责任,即不与乙构成抢劫共犯。

当然,如果实行行为没有超出原先教唆、帮助内容的,不存在过限问题。

例:某村委会主任甲因为与副主任乙争夺权力,就找来几个人说“你们去把乙修理一下”,这几个人就带了刀枪等致命工具,先到甲家集合,甲也看到他们拿的致命工具。那几个人找到乙后,不说二话,朝乙又开枪又砍刀,顷刻致乙毙命。这种情况下,尽管甲说的“修理一下”含义模糊,但是看打手带的工具和直接取乙性命的作案过程,双方(教唆犯与实行犯)明显一致的意思就是杀人,或至少教唆者明知会发生死亡结果,实行者领会的是杀人的意思,实际发生了杀人结果,从间接故意(放任)角度,也可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的共犯。

(4)对其他共犯人单独实施的不知情的加重情节,通常也不承担责任。

例:甲、乙共同拐卖妇女丙,甲背着乙将丙强奸,乙对该强奸不承担加重的责任。

5.同时犯不是共犯。所谓同时犯,是指2人以上同时同地加害同一对象的情况。

例:甲、乙二人不约而同进入同一商场盗窃,各偷各的,这不属于共犯。

例:客车出现交通事故,旅客死的死伤的伤,财物散落一地。路过的人就去拿旅客的财物。根据司法解释,在交通肇事现场没有勘验之前,拿取财物的以盗窃罪论处。抢夺或者抢劫的,分别以抢夺罪、抢劫罪论处。过路人擅自拿取财物,具有盗窃的性质。这些拿去旅客财物的人是否构成共犯呢?如果没有通谋、没有协同关系,仅仅是偶然碰到一起,各自拿取财物的,属于同时犯,不构成共犯。

大家可能要提出一个问题,即区别同时犯还是共犯有什么意义?意义在于罪责轻重不同。共犯的罪责是整体的罪责,而单独犯只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个人罪责。

例:前例中甲、乙、丙、丁都去拿取财物,每人都拿取了价值5000元的财物。如果属于同时犯,不以共犯论处,其犯罪金额分别计算,每人的犯罪金额为5000元。如果以共犯论处,则应当根据整体责任的原理,按总金额计算,共同犯罪金额是2万元,每人的犯罪金额也算2万元。这样,作为共同犯罪比作为单独犯罪显然责任要重得多。

6.片面共犯问题:“暗中相助”。

所谓片面共犯,是指对他人犯罪行为暗中进行帮助的行为。简单地说,就是对他人犯罪“暗中相助”的行为。帮助人或者暗中相助人与被帮助人是否构成共犯?在暗中相助的情况下,因为(从暗中帮助者方面)只有单向的意思,没有来自被帮助人的双向意思联络,所以是单向的共犯。关于这个问题,过去考过一个题:

例:甲看见乙在追杀自己的仇人丙。甲看乙老追不上,就给丙使了一个暗绊,使乙得以追上丙并将其杀害。问甲的行为是不是共犯?答案为不是共犯。理由就是双方没有意思联络。但是现在对这个问题有争议。比较合理的说法是,对于乙而言,不知有甲暗中帮助,自然不存在与甲构成共犯的问题;但是对于甲而言,明知乙在杀人,暗中提供帮助,有单方参与犯罪的意思,可以按乙的共犯对待。

因此,关于片面共犯问题,注意学说上观点的转变,不要还跟着过时的观点走。

7.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犯。

例:监管人员甲某失职,罪犯乙某乘机脱逃,不成立共犯。甲某可以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乙某构成脱逃罪。

8.先后实施的相关故意犯罪行为,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犯。

例:甲某伤害乙某。甲某离去后,丙某因为其他缘由,也伤害乙某。

通过对上述不构成共犯情况的分析,我们会发现,在我国,认定共同犯罪特别重要的一点是把握有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而且这种把握是在两个层面上:

①每一个共同犯罪人对于共同所犯之罪本身具有故意。如果故意的内容不一致,不成立共犯,如在共同伤害中有人杀人的,其他未实施杀人行为的人不构成杀人罪的共犯。

②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意联络。如果不存在犯意联络,不构成共犯,如同时犯不成立共犯。

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层面的故意的情况下,才能认为是共同犯罪。所以同时犯,事先无通谋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事先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过限行为,过失犯罪这5种情况不成立共犯,实际上主要都是因为缺乏共同犯罪犯意而不成立共犯。至于片面的共犯,对于不知情者而言也不认为是共犯。只是对于暗中相助的人,主张按共犯处理。

备战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总则体系考点总结

1、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

2、刑法的解释:缩小、扩大与类推。

3、刑法的效力(空间效力:国内犯、国外犯;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累犯、自首、立功、撤销缓刑、撤销假释从新,适用假释从旧,再审一律从旧)、司法解释的溯及力(从旧兼从轻))。

司法考试犯罪论

1、犯罪分类:注意身份犯、亲告罪、自然犯与法定犯。

2、犯罪构成客观要件:危害行为的认识,行为对象、危害结果、不作为犯罪和因果关系是重点。

3、主体要件:自然人主体刑事责任能力以未成年人能力为重点、单位犯罪是重点。

4、主观要件:两种故意是重点、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区别是重点。

5、排除犯罪的事由:正当防卫是重点、紧急避险、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

6、故意犯罪的形态:以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为重点,犯罪中止又是重中之重。

7、共犯:共犯之成立条件、共犯之形式、共犯之分类、共犯之刑事责任是重点,共犯尚有其他问题。

8、罪数:实质一罪、法定一罪、法定数罪是重点,由于罪刑法定原则必然要求进行类型化的考察,处断的一罪考察价值不大,法定一罪、法定数罪是重中之重。

司法考试刑事责任论:

1、刑罚的体系:主刑中的管制、拘役、无期徒刑、死缓、死立执;附加刑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重点,变化很多,但罚金和没收财产也应注意。

2、量刑:累犯、自首、立功、并罚、缓刑是不可回避的重点,为了应付高度精确的考试,要求掌握到极度精确的程度。

3、行刑:减刑、假释是重点,要求掌握到极度精确的程度,以及与剥夺政治权利、自首、立功、缓刑对比掌握。

4、免刑:历来不是重点,非刑罚处罚具有一定可考性。

5、刑罚的消灭:时效是重点,赦免略知即可。

2010年司法考试刑期计算问题的归纳

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起点是一样的,即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分别是41、44、47条注意不要混淆为判决确定之日起。(“判决执行之日”与“判决确定之日”是有严格区别的。因为判决确定之后,还有一个交付执行与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问题。中间尚有一段时间间隔。)

2.死刑缓期执行的两年考验期限与缓刑的考验期限,计算起点是一样的,都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51、73条),不要混淆为执行之日起(这一点正好与上述管制等刑期起算点相反)。

3.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即两年考验期满的次日就应开始计算所减的有期徒刑之期限,而不要混淆为减刑裁定之日起(51条)。

4.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有计算意义的情况下(即主刑不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以及附加与管制的也无计算的意义),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58条),不要混淆为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刑法典中有一个地方是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的,即第65条第2款关于构成累犯的前后两罪时间间隔)。

5.前罪被假释时,再故意犯罪而构成累犯的时间(5年),自前罪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不要混淆为假释之日。

6.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83条),不要混淆为假释决定之日起。

7.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80条,当然此种情形下无期徒刑判决之前先前羁押的也不存在折抵问题)。

8.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不要混淆为犯罪既遂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89条)。(同样的道理,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的问题也是如此)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犯罪过失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过失与故意均统一于罪过的概念之下,都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但过失与故意又是两种不同的罪过形式,各自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具体内容不同,过失所反映的主观恶性明显小于故意,所以刑法对过失犯罪的规定不同于故意犯罪。首先,过失犯罪均以发生危害结果为要件,故意犯罪中的间接故意以发生危害结果为要件,但直接故意则不以发生危害结果为要件。其次,刑法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再次,刑法对过失犯罪规定了较故意犯罪轻得多的法定刑。但有些立法特例除外,如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就规定了相同的法定刑。

根据刑法的规定,过失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1)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谓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有预见的义务而且能够预见。可见,应当预见包括两层含义:第一,行为人有预见义务。这种义务不仅包括法律、法令、职务与业务方面的规章制度所确定的义务,而且包括日常生活准则所提出的义务(如一个正常人将一个酒瓶从楼上往下扔,结果伤了行人,就属于违反了日常生活准则所提出的义务)。第二,行为人有预见的能力。法律不会强人所难,要求公民去做他实际上无法做到的事情,行为人如果不可能预见到危害结果,就不能认定其有过失。判定行为人能否预见的标准,是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行为时的具体条件。就是说,要根据行为人本身的年龄状况、智力发育、文化知识水平、业务技术水平和工作、生活经验等因素决定的其实际认识能力,以及他行为当时的客观环境和条件,来判断他对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能否预见。按照这个标准,一般人在普通条件下能够预见的,行为人可以因为自身认识能力较低或者行为时的特殊条件而不能预见;反之,一般人在普通条件下不能预见的,行为人也可以是因为自身认识能力较高(如有专业知识和这方面的经验等)或者行为时的特殊条件而能够预见。例如,某电影放映员与一赶车人拉着电影胶片到农村放映。时值隆冬,赶车人到达地点后,即进屋烤火,顺手将电影胶片放在炉火旁。电影放映员没把胶片放好,就干别的事情去了,结果胶片受热起火,酿成火灾。就赶车人来说,他不懂胶片方面的技术知识,所以难以预见到这一无意行为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但对放映员来说,情况就不同了。他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有预见能力,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2)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谓没有预见到,是指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主观上对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无认识状态,是疏忽大意过失心理的基本特征和重要内容。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并且未采取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必要措施,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就是因为他根本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而行为人之所以没有预见到则是因为疏忽大意,因此,疏忽大意是这种犯罪过失心理的重要特征,也是惩罚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的主观根据。刑法惩罚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除了因为它在客观方面给社会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之外,就是要惩罚和警戒这种对社会利益严重不负责任的疏忽大意的心理,防止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发生。

2.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1)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认识因素的特征。如果行为人行为时根本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则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有可能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或意外事件;如果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而不是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则属于犯罪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而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2)行为人之

所以实施行为,是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是意志因素的特征。所谓“轻信”,就是说,行为人过高地估计了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的和客观的有利因素,而过低地估计了自己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程度。正是这种“轻信”心理支配着行为人实施了错误的行为而发生了危害结果。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在认识因素上都预见到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它们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上都有着重要的区别,要注意区分:在认识因素上,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性的认识程度不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行为人并不是认为这种可能性不能转化为现实性,因而在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即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之间并未产生错误,主观与客观是一致的。而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则在主观上认为,由于他的自身能力、技术、经验和某些外部条件,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即他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在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其主观与客观是不一致的;在意志因素上,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是不同的。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也并不反对、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也就不会凭借什么条件和采取什么措施去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同时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希望危害结果不要发生,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排斥、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过失的两种类型,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上都有所不同:在认识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有所预见,而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本没有预见;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二者虽然都持排斥态度,但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轻信能够避免,而疏忽大意的过失是疏忽。

在过失的认定上,最重要是要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都认识到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区分的关键在于考察行为人的外在行为表现,如果行为人在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后,采取积极的行为去防止危害结果发生,最后危害结果的发生违背其先期预期的,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行为人根本不采取任何措施去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而且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超出他的预期范围的,就是间接故意;过于自信过失和疏忽大意过失区分的关键就在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有认识。

例解

卡车司机甲在行车途中,被一吉普车超过,甲顿生不快,便加速超过该车。不一会儿,该车又超过了甲,甲又加速超过该车。当该车再一次试图超车行至甲车左侧时,甲对坐在副座的乙说:“我要吓他一下,看他还敢超我”。随即将方向盘向左边一打,吉普车为躲避碰撞而翻下路基,司机重伤,另有一人死亡。甲驾车逃离。甲的行为构成:(2004/2/3,单选)

A.故意杀人罪

B.交通肇事罪

C.破坏交通工具罪

D.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

[答案及解析]B。考查犯罪的主观要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三)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三) 1.关于刑法解释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将盗窃罪对象的“公私财物”解释为“他人的财物”,属于缩小解释 B.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假币罪中的“出售”解释为“购买和销售”,属于当然解释 C.对随身携带枪支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解释为以抢劫罪定罪,属于扩张解释 D.将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解释为“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属于类推解释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刑法解释。 A项中,盗窃罪的对象“公私财物”都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他人的财物”的解释,去除了“他人占有”的限制,扩大了盗窃的对象,属于扩张解释。 B项中,将“出售”解释为“购买和销售”,属于扩张解释,并不是当然解释。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故B项说法错误。 C项对抢劫罪的认定进行了扩张解释,说法正确。 D项中,对“信用卡”的功能进行了扩张解释,故D项说法错误。 2.关于犯罪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女,43岁)吸毒后强制猥亵、侮辱孙某(智障女,19岁),因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只能是男性,故甲无罪 B.乙(15岁)携带自制火药枪夺取妇女张某的挎包,因乙未使用该火药枪,故应当构成抢夺罪 C.丙(15岁)在帮助李某扣押被害人王某索取债务时致王某死亡,丙不应当

负刑事责任 D.丁是司法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放纵走私罪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犯罪主体。 A项中,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同样可以是女性。所以A项说法错误。 B项中,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为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机械进行抢夺,这种携带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因而只要携带这些凶器进行抢夺,就应定为抢劫罪,所以B项说法错误。 C项中,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或者致人死亡都是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过失致人重伤或者致人死亡,是非法拘禁的结果加重犯。而15岁的人对过失致人死亡不负刑事责任,所以C项说法正确。 D项中,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司法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放纵走私罪的犯罪主体,所以D项说法错误。 3.关于正当防卫,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制服不法侵害人后,又对其实施加害行为,成立故意犯罪 B.抢劫犯使用暴力取得财物后,对抢劫犯立即进行追击的,由于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属于合法行为 C.动物被饲主唆使侵害他人的,其侵害属于不法侵害;但动物对人的自发侵害,不是不法侵害 D.基于过失而实施的侵害行为,不是不法侵害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正当防卫。 A项中,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意味着不法侵害不可能继续侵害或威胁法益,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法理学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法理学 8.《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5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表达的是禁止性规则 B.表达的是强行性规则 C.表达的是程序性原则 D.表达了法律规则中的法律后果 9.全兆公司利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便利,在搜索引擎讯集公司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上强行增加广告,被讯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全兆公司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诚实信用原则一般不通过“法律语句”的语句形式表达出来 B.与法律规则相比,法律原则能最大限度实现法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C.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和特殊性 D.法律原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个案当中 10.甲和乙系夫妻,因外出打工将女儿小琳交由甲母照顾两年,但从未支付过抚养费。后甲与乙闹离婚且均不愿抚养小琳。甲母将甲和乙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抚养费2万元。法院认为,甲母对孙女无法定或

约定的抚养义务,判决甲和乙支付甲母抚养费。关于该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判决是规范性法律文件 B.甲和乙对小琳的抚养义务是相对义务 C.判决在原被告间不形成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 D.小琳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 11.有法谚云:“法律为未来作规定,法官为过去作判决”。关于该法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律的内容规定总是超前的,法官的判决根据总是滞后的B.法官只考虑已经发生的事实,故判案时一律选择适用旧法C.法律绝对禁止溯及既往 D.即使案件事实发生在过去,但“为未来作规定”的法律仍然可以作为其认定的根据 12.在宋代话本小说《错斩崔宁》中,刘贵之妾陈二姐因轻信刘贵欲将她休弃的戏言连夜回娘家,路遇年轻后生崔宁并与之结伴同行。当夜盗贼自刘贵家盗走15贯钱并杀死刘贵,邻居追赶盗贼遇到陈、崔二人,因见崔宁刚好携带15贯钱,遂将二人作为凶手捉拿送官。官府当庭拷讯二人,陈、崔屈打成招,后被处斩。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话本小说《错斩崔宁》可视为一种法的非正式渊源 B.邻居运用设证推理方法断定崔宁为凶手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试题(9) 附答案解析

17.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潜入乙家,搬走乙家1台价值2000元的彩电,走到门口,被乙5岁的女儿丙看到丙问甲为什么搬我家的彩电,乙谎称是其父亲让他来搬的。丙信以为真,让甲将彩电搬走。甲的行为属于诈骗 B.甲在柜台假装购买金项链,让售货员乙拿出3条进行挑选,甲看后表示对3条金项链均不满意,让乙再拿2条。甲趁乙弯腰取金项链时,将柜台上的1条金项链装入口袋。乙拿出2条金项链让甲看,甲看后表示不满意,将金项链归还给乙。乙看少了l条,便隔着柜台一把抓住甲的手不让其走,甲猛地甩开乙的手逃走。甲的行为属于抢夺 C.甲在柜台购买2条中华香烟,在售货员乙拿给甲2条中华香烟后,甲又让乙再拿1瓶五粮液酒。趁乙转身时,甲用事先准备好的2条假中华香烟与柜台上的中华香烟对调。等乙拿出五粮液酒后,甲将烟酒又看了看,以烟酒有假为由没有买。甲的行为属于盗窃 D.甲与乙进行私下外汇交易。乙给甲1万美元,甲在清点时趁乙不注意,抽出10张110元面值的美元,以10张10元面值的美元顶替。清点完成后,甲将总面额8……3万元的假人民币交给乙,被乙识破。乙要回1万美元,经清点仍是100张,拿回家后才发现美元被调换。甲的行为属于诈骗 答案及解析:C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与诈骗罪区别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交付财物,本题ABCD四个选项中甲的行为都属于盗窃。选项A,乙的女儿只有5岁,是无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同意让甲搬走彩电的行为能力,因此甲的行为仍是盗窃。选项D甲“趁乙不注意”,应认定为秘密窃取,不是诈骗而是盗窃。故AD都不应选。盗窃罪与抢夺罪区别的关键在于,一个是“秘密窃取”,一个是“趁人不备、公开夺取”,选项B中,甲秘密窃取金项链在先,后被发现后挣脱逃走,不属于“趁人不备、公开夺取”,因此应定盗窃罪而不是抢夺罪。故B不应入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 18.关于排除犯罪的事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以外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均属防卫过当 B.由于武装叛乱、暴乱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而非危害人身安全犯罪,所以,对于武装叛乱、暴乱犯罪不可能实行特殊正当防卫 C.放火毁损自己所有的财物但危害共安全的,不属于排除犯罪的事由 D.律师在法庭。上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已泄露他人隐私的,属于紧急避险 答案及解析:C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在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暴力犯罪以外的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时,只要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也不属于防卫过当,A项错误。而B项中的武装叛乱、暴乱罪,也可能出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因而“对其不可能实行特殊正当防卫的说法”,错误,另根据《刑法》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D项中律师面临义务冲突(辩护义务与维护他人隐私权义务),应当衡量利益轻重,不必然构成紧急避险。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司法考试刑诉法主观题真题

刑诉法主观题真题(2012-2017) 2012年(本题28 分) 专家观点:刑事诉讼法既有保障刑法实施的工具价值,又具有独立价值。在刑事诉讼中,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仅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人权,而且往往导致证据虚假,发生冤错案件。为此,《刑事诉讼法》及有关部门的解释或规定,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挥了刑事诉讼法的应有功效。 案情:花园小区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犯罪现场破坏严重,未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经査,李某有重大犯罪嫌疑,其曾因抢劫被判有期徒刑12 年,刚刚刑满释放,案发时小区保安见李某出入小区。李某被东湖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逮捕羁押。审讯期间,在保安的指认下,李某不得不承认其在小区他处入室盗窃3000 元,后经査证属实。但李某拒不承认抢劫杀人行为。审讯人员将李某提到公安局办案基地对其实施了捆绑、吊打、电击等行为,3 天3 夜不许吃饭,不许睡觉,只给少许水喝,并威胁不坦白交代抢劫杀人罪行、认罪态度不好法院会判死刑。最终,李某按审讯人员的意思交代了抢劫杀人的事实。在此期间,侦查人员还对李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査,提取扣押了李某鞋子等物品,当场未出示搜查证。 案件经东湖市检察院审査起诉后,向东湖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应李某辩护人的申请,法庭启动了排除非法证据程序。 问题: 1. 本案哪些行为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哪些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 本案负有排除非法证据义务的机关有哪些? 3. 针对检察院的指控,东湖市中级法院应当如何判决本案? 4. 结合本案,简要说明刑事诉讼法对保障刑法实施的价值。 5. 结合本案,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过程,阐明非法证据排除規则的诉讼价值。 答题要求: 1. 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刑事诉讼法理知识作答: 2. 无本人观点或论述,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 3. 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

2016年甘肃省司法考试刑法事试题

2016年甘肃省司法考试刑法事试题 本卷共分为2大题50小题,作答时间为180分钟,总分100分,60分及格。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1.邹某因贪污公款被逮捕,在羁押审讯期间,邹某主动交代了自己索贿的犯罪事实。对邹某的交代行为应当认定为()。 A.坦白B.自首C.立功D.自首并立功 2.我国现有建筑中有多大比例的建筑不节能?( ) A.65% B.75% C.85% D .95% 3.拍卖、开奖公证自()之日起生效。 A.宣读公证证词 B.制作公证书 C.公证书发送当事人 D.公证书认证 4.张进在商场购物时,丢失手链一条。商场工作人员拾得后,即交给公安部门,张进未能在招领期限内前去认领,公安部门即依有关规定将手链交给寄卖商店出售。王军从寄卖商店买得手链后,将其送给女友谢兰。谢兰乘坐公交车时该手链被一小偷偷去,小偷在路边将这条手链以低价卖给了下夜班回家的工人林斌。这条手链应归(C ) A.张进所有B.王军所有 C.谢兰所有D.林斌所有 5.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是( ) A.自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犯罪之日起 B.自案件开始侦查之日起 C.自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D.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6. 李某在郊外杀了人,心里很害怕,就回来偷偷地告诉了担任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亲戚张某。张某说:“杀了人要判处死刑,即使自首也要关押一辈子,还不如跑掉。”并提供李某2万元钱,于是李某就跑到外省某地隐姓埋名,后来案发被逮捕,供出了张某的行为。按照《刑法》的规定。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 A.徇私枉法罪B.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C.窝藏罪D.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详细讲解带答案和解析

1、我国宪法第六至十八条对经济制度作了专门规定。关于《宪法修正案》就我国经济制度规定所作的修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B.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C.除第九、十二、十八条外,其他各条都进行过修改 D.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2、《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规定了下列哪一类法律现象的处理原则? A.法律位阶的冲突 B.法律责任的免除 C.法律价值的冲突 D.法律责任的竞合

3、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因其保障****而体现司法正义,因其救助贫困而体现社会公平。关于该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 A.我国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在性质上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B.实施法律援助的既有律师、法援机构,也有社会组织,形式上包括诉讼法律援助、非诉讼法律援助及公证、法律咨询 C.对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和法院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由法援机构统一受理、审查、指派、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慈善机构协助受理事宜 D.法援对象包括符合法定受援条件的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及符合规定的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 4、下列哪些选项属于积极义务的范畴? A.子女赡养父母 B.严禁刑讯逼供 C.公民依法纳税 D.紧急避险

5、关于中外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西周“七出”、“三不去”、“六礼”等婚姻法律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 B.汉代“秋冬行刑”的死刑执行制度,对唐、明、清的法律制度有着深远影响 C.清末规定的法官和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监狱及狱政管理的改良制度,是清末司法体制上的重大变化 D.法国国民会议于1787年8月26日通过《独立宣言》,这一划时代的历史性文件第一次明确而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 6、F公司是一家专营进口高档家具的企业。媒体曝光该公司有部分家具是在国内生产后,以“先出口,再进口”的方式取得进口报关凭证,在销售时标注为外国原产,以高于出厂价数倍的价格销售。此时,已经在F公司购买家具的顾客,可以行使下列哪些权利? A.顾客有权要求F公司提供所售商品的产地、制造商、采购价格、材料等真实信息并提供充分证明 B.如F公司不能提供所售商品的真实信息和充分证明,顾客有权要求退货 C.如能够确认F公司对所售商品的产地、材质等有虚假陈述,顾客有权要求双倍返还价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及解析

2012年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试卷二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老板甲春节前转移资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部门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后,甲故意失踪。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抽调警力,迅速将甲抓获。在侦查期间,甲主动支付了所欠工资。起诉后,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甲的行为,甲表示认罪。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 B.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 C.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的审理,体现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 D.甲已支付所欠工资,可不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以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考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答案】D 【解析】从题干信息需要判断:甲是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甲有能力支付拒不支付且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后逃避,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AB项从法治理念的角度分析,均无不妥;C项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可以肯定结论正确。D项,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定从轻量刑情节把握两点:(1)必须是起诉前支付拖欠工资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第一点,从题干信息可以确认;对于第二点,减轻或免除处罚与不再追求刑事责任的用语是不同的,减轻或免除处罚是以定罪为前提,而不追究刑事责任则是不构成犯罪。所以D项说法错误,为正确答案。 【辨析】解答本题主要还是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及处罚入手,法治理念只是形式(不是直接考查对象)。另:依据题干信息,并未交代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自诉案件,如果考生从这个角度分析,就与命题人设题思路岔开了,难以得出正确结论。 2.甲与乙女恋爱。乙因甲伤残提出分手,甲不同意,拉住乙不许离开,遭乙痛骂拒绝。甲绝望大喊:“我得不到你,别人也休想”,连捅十几刀,致乙当场惨死。甲逃跑数日后,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关于本案的死刑适用,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法律实施中的公平正义理念? A.根据《刑法》规定,当甲的杀人行为被评价为“罪行极其严重”时,可判处甲死刑 B.从维护《刑法》权威考虑,无论甲是否存在从轻情节,均应判处甲死刑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题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题,你会解吗? 每年司法考试刑法案例题是必考的,并且分数还不低。如何解答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题?许多司法考试考生备战2016年司考时遇到这个问题,不知道如何解题刑法案例,独角兽司考网校肖老师特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帮助。 司法考试中的刑法案例题一般是给出一个具体案例,让考生分析案件中行为人涉嫌的犯罪及其刑事责任。虽然问题很短,但是需要考虑的知识点却很多,增加了答题的难度。对于准确解答刑法案例题,要遵守以下步骤: 1.仔细阅读案例内容。 案例分析题一般都是考刑法学中最重要的内容,或者是法条中极其特殊的规定,即最基本的概念或法律规定,只要把概念和法律规定理解透彻,应试时就会比较有把握。 2.找准案例所涉及问题的“知识点”。 在案例分析中,以下知识点可能是经常会涉及到的:总论部分包括:(1)犯罪故意与过失、意外事件的认定。(2)刑事责任年龄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者应当负责任的范围。(3)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4)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的区分。(5)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认定。(6)刑罚运用中的累犯、自

首。分论部分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侵犯财产的犯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它们都是传统的考查内容,案例分析原则上都会涉及这些犯罪。 3.理清答题思路。 在找准案例分析题所涉及的知识点以后,不要急于答题,还应当进一步整理答题思路。一般答题分为以下三步:(1)分析犯罪人的行为符合哪(几)种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犯罪人可能涉嫌的罪名。(2)考虑犯罪人有无法定或酌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如犯罪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具有某种特殊身份,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根据刑法总则关于罪数的规定,以及刑法分则中关于特殊犯罪的处罚规定,确定犯罪人所触犯的罪名。如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定盗窃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从一重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在刑法理论和实践中都是很重要的问题,考生一定要认真掌握各种具体情况,注意法律的特殊规定。当初在朋友的推荐下,报了独角兽司考网校的VIP保过班,老师们不仅传授理论知识,还会帮助考生从命题者的角度分析问题,寻找准切入点,培养答题思路和技巧。确实让我受益匪浅。大家不妨联系一下学学看吧! 4.对不同题型采用不同方法,准确答题。 在答题时,独角兽司考网校的老师,特别强调要考虑每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四)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四)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四) 1.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B.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该枪支后立即上交。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C.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 D.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答案:A 解析: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对法益所造成的实际侵害,它具有因果性、侵害性、现实性、多样性和规范性。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所以A项所述的甲的行为是侵害了孙某的合法权益,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所以A是错误的。应选。《刑法》第129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B项中警察乙虽然在其枪支丢失后没有及时报告,但是清洁工捡到枪支后立即上交,没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后果,没有对法益造成实际侵害,所以B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当选。《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C项中丙诱拐5岁孤儿离开其监护场所(孤儿院),尽管该孤儿在丙的养育下过上丰衣足食的生活,但丙的行为仍然触犯了《刑法》第262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C项的说是正确的,不应当选。《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根据上述法条可知,D项中丁某的行为并没有构成对法益的实际侵害,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所以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当选。 2.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须的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 B.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 C.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 D.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 答案:C 解析:一般情况下,盗窃自己的财物不成立盗窃罪,但是,如果盗窃本人已经被依法扣押的财物,或偷回本人已经交付他人合法持有或保管的财物,以致他

2015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解析(部分)

2015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解析(部分) 2015年9月20日,国家司法考试落下帷幕。考生普遍反映,今年的司考题目较往年难度有所增加,特别是刑法题目出得十分刁钻古怪,让人感叹命题人的想象力丰富。不少考生在网上直呼“神考题”、“奇葩”、“雷人”。9月24日晚20时,司法部网站公布了参考答案,9月24日至28日开通答案异议专区。从异议的情况来看,试卷二刑法部分的异议数量是最多的,如试卷二第4题收到异议790余条、第5题收到异议500余条、第13题和第52题分别收到异议1400余条。考生们都希望抓住异议这根“救命稻草”,为自己争取宝贵的分数。提出异议较多的题目,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确实存在很大的争议,有的参考答案也存在一定的争议。下面,我就异议较多的题目进行逐项分析: 4.鱼塘边工厂仓库着火,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出于报复动机损害乙的财产,缺乏避险意图; B.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 C.甲未能保全更大的权益,不符合避险限度要件; D.对2万元鱼苗的死亡,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参考答案:B 考点:紧急避险 异议情况:本题的争议重要集中在A项和B项之间,也有许多考生选择C项,少数考生选择D项。 解析:甲既有避免工厂仓库中的商品免于烧毁的避险意图,又有报复乙的动机,但不能因为甲有报复的动机就否定其避险的意图,故A项可排除;有观点认为,紧急避险作为违法阻却事由,只有当行为人要求所保全的法益高于所侵害的法益,即避免的损失大于因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失时,才不具有违法性(违法性阻却事由说);也有观点认为,当紧急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法益高于所侵害的法益时,是作为阻却违法事由的紧急避险,而当紧急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法益等于所侵害的法益,是作为阻却责任事由的紧急避险(二分说)。题干中提到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所避免的损失与造成的损失价值相等,因此不属于《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的“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故C项可排除;从客观方面看,只有当甲抽水的行为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所挽救的损失,并且所造成损失超过所挽救损失的数额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定罪标准时,才具有可罚性,从主观方面看,只有当甲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甲抽取的水量是以救火为必要,因此甲对鱼苗的死亡的心理态度既可能是出于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也可能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在过失的情况下,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故D项可排除;但参考答案B项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因为题干中提到“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首先,当报复的意图和避险的意图并存时,避险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值得商榷。根据我国刑法通说理论,避险行为应当具有避险的意图(其道理如同正当防卫必须具有防卫的目的,挑拨防卫、偶然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德、日刑法理论中,存在着

2020司法考试刑法考前必背50条

2020司法考试刑法考前必背50条 2016司法考试刑法考前必背50条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 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2、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 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3、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 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4、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5、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 论处。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 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6、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 儿童。 7、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 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8、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

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9、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 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 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 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 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 10、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 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11、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 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 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 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12、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 经营罪定罪处罚。 14、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5、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成立诽谤罪;同一诽谤信息 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 次以上的,成立诽谤罪。 16、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一)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一) 1.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的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不准确的?()(2011年卷二单选第1题) A.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 B.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 C.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罪刑法定同样以此为思想基础 D.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网民对根据《刑法》规定作出的判决持异议时,应当根据民意判决 【答案】D 【考点】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关系 【解析】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该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人权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 选项A理解正确。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国家对社会的治理是依照法律进行的,故法律必须明确,刑法是刑事领域对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的具体规定。因此,可以说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 选项B理解正确。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法制权规范约束公权力,防止其滥用和扩张,保障人民利益。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说与心理强制说。三权分立说主张政府的行政、立法与司法职权范围要分明,以免滥用权力。

其核心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因此,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 选项C理解正确。人民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和政治前提。刑法是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其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 选项D理解错误。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对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处罚。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如果依照“网民的意见”判决,不但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原则,也会降低法律的性。 2.某孤儿院为谋取单位福利,分两次将38名孤儿交给国外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共收取30余万美元的“中介费”、“劳务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2011年卷二单选第2题) A.因《刑法》未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便不能由于本案社会影响重大,就以刑事案件查处 B.本案可追究孤儿院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C.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后,本案可作为单位拐卖儿童犯罪处理,以利于进一步发挥法律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D.可追究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答案】D 【考点】犯罪的概念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解析】《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规定,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真题解析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真题解析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解析 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 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 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 解析 D项:丢失枪支不报罪、遗弃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属于不作为犯。所以,D项正确。 A项:根据《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所谓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其义务来源包括以下:(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刑法将不作为犯罪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纯正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即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二是不纯正不作为犯或不真正不作为犯,即行为人以不作

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所以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真正不作为犯可以有其他义务来源。所以,A 项错误。 BC项: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要件,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应具有以下三项内容:(1)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2)行为人有作为的可能;(3)行为人违反了作为义务,造成了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所以,B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 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 C丙酒后开车被查。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 D丁敲诈勒索陈某。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 解析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C项:丙酒后开车,与石某撞车身亡之间,介入了交警指挥不当的因素,而此因素的介入具有异常性,足以中断丙酒后开车的行为与石某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答案及解析(最新)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 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 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 【答案】D。 【考点】危害行为 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 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 C.丙酒后开车被查。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 D.丁敲诈勒索陈某。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 【答案】C。 【考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关于刑事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B.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不管采取何种学说,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丙因实施爆炸被抓,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但无法查明具体出生日期。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 D.丁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仍于次日死亡。应追究丁的刑事责任 【答案】A。 【考点】犯罪主体概述自然人犯罪主体 4.农民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其认为拖拉机不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机动车。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未能正确评价自身的行为,存在事实认识错误 B.甲欠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C.甲对危险驾驶事实有认识,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 D.甲受认识水平所限,不能要求其对自身行为负责 【答案】C。 【考点】犯罪主观要件 5.吴某被甲、乙合法追捕。吴某的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设定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 A.如吴某一枪没有打中甲和乙,子弹从甲与乙的中间穿过,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如吴某一枪打中了甲,致甲死亡,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 C.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死亡、乙重伤,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仅成立故意伤害罪 D.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乙死亡,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A。 【考点】犯罪主观要件

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3)

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3)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以下为多项选择题部分。 51.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正确? A.对甲法条中的“暴力”作扩大解释时,就不可能同时再作限制解释,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乙法条中的“暴力”也须作扩大解释 B.《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罪中的“侮辱”,与《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中的“侮辱”,客观内容相同、主观内容不同 C.当然解释是使刑法条文之间保持协调的解释方法,只要符合当然解释的原理,其解释结论就不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D.对刑法分则条文的解释,必须同时符合两个要求:一是不能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二是必须符合分则条文的目的 【答案】AD 【考点】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 【解析】 A项正确。对同一条文的同一用语不可能既作扩大解释,又作缩小解释(限制解释),但是这一做法并不反对同一个用语在不同法条中的不同解释(用语的相对性)。 B项错误。强制猥亵、侮辱罪中的“侮辱”与侮辱罪中的“侮辱”不仅主观内容不同,客观内容也不同。具体表现为,前罪中的“侮辱”是对他人性权利的侵害,而后罪中的“侮辱”是对他人名誉的侵害。 C项错误。当然解释既然作为一种刑法解释的方法,而方法本身是无所谓对错的(就如同一把菜刀作为工具既可以砍人也可以剁肉)。这也就意味着,当然解释的结论有可能对,也有可能

错。 D项正确。对一刑法条文的解释,始终要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是否符合文字的通常含义,超越文字通常含义解释即为类推;二是是否符合设置该条文的目的,即刑法设置某一构成要件所要保护的法益。 52.甲、乙共同对丙实施严重伤害行为时,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丙乘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正确? A.甲的行为属打击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B.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C.甲误打中乙属偶然防卫,但对丙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 D.不管甲是打击错误、对象错误还是偶然防卫,乙都不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答案】CD 【考点】打击错误、对象错误、偶然防卫 【解析】 A、B项错误。甲并未认错侵害对象,不属于对象错误而是打击错误。根据具体符合说,触犯故意伤害罪(未遂)与过失致人重伤罪,最终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 C项正确。甲以伤害故意却客观上起到了防卫的效果,属于理论上的“偶然防卫”情形(其处理有不同的结论,但本题并未涉及)。但对于甲欲加害的丙而言,由于未出现伤害的结果,因此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未遂。 D项正确。乙虽与甲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但对于自身遭受的重伤后果无需负责。因为故意伤害罪的对象是“他人”而不包含伤害人本人。因此,乙重伤的结果应归责于甲,而不能归责于乙。最终乙要承担故意伤害未遂的责任。 53.关于犯罪未遂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正确?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试题及答案解析——经典选择题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试题及答案解析——经典选择题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试题及答案解析——经典选择题 1下列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法不溯及既往B.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事立法制定合理的刑罚体系 C.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D.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行刑中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答案BCD 考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容详解 1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设定首先必须轻重有序、适当。各个法条之间对犯罪量刑要统一平衡不能罪重的量刑比罪轻的轻也不能罪轻的量刑比罪重的重。罪刑相一致原则要求2刑罚与罪质相适应。不同的罪质标志着各该行为侵害、威胁法益不同。这种不同正是表明各种犯罪具有不同的危害程度、从而决定刑事责任大小的根本所在。罪刑相一致原则要求 3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在罪质相同的犯罪中犯罪情节不一致其社会危害性就不同量刑当然必须注意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刑罚的轻重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人身危

险性体现着行为人对社会的潜在危险程度现代刑罚追求遏制犯罪、预防犯罪的目标把人身危险性作为决定刑罚轻重的标准之一符合刑罚目的的要求。罪刑相一致原则在行刑中体现为重视人身危险性的消长变化具体的制度运作就是合理的运用减刑、假释等规定。A选项中的“刑法不溯及既往”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评论难度中等对考生的刑法理论功底要求较高。 2.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单位犯罪 A.甲、乙、丙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专门从事走私犯罪活动 B.甲、乙、丙出资设立的公司成立后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为主要经营活动 C.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以公司名义印刷非法出版物所获收入由她们二人平分 D.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组织职工对前来征税的税务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拒不缴纳税款答案ABCD 考点单位犯罪详解根据最高法1999年6月18日第14号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为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选项A和B中描述的案情符合这一规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