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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小作坊登记和小餐饮备案申办规定

食品小作坊登记和小餐饮备案申办规定
食品小作坊登记和小餐饮备案申办规定

食品小作坊登记和小餐饮备案申办规定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

二、申办要求

(一)小作坊登记

1.定义: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一般情况下,从业人员不超过20人,或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万元。

2.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加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有效分隔;

(三)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直接从事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3.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开办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四)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

(五)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六)拟生产的食品品种;

(七)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4.食品小作坊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新投产的首批食品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生产、销售。食品小作坊每年应当对生产或者销售的食品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5.食品小作坊购进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应当进行查验,如实记录名称、数量、供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购货日期。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一年。

6.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发证日期为准予登记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五年。

7.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小餐饮备案

1.定义: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达不到国家食品经营许可条件,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食品经营者。

2.申请材料:申请小餐饮备案的,应当向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申请表(附件2);

(二)经营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委托其他人代办的,还应当提供备案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证明;

(四)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清单、布局简图;

(七)安徽省小餐饮食品安全承诺书(附件5)。

3.备案条件:小餐饮在食品经营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址应符合食品安全条件,保证环境整洁,经营场所配有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等设施设备;

(二)厨房面积不得小于5平方米;

(三)厨房内至少设立2个清洗水池;

(四)食品加工制作工具、用具、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半成品应分开

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防止食品污染;

(六)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售货工具;

(八)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采购食品原料、辅料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查验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有关票据凭证保留期限不少于一年;

(九)配备食品保温或保冷设备,存放生熟食品的冰箱、冰柜有明显区分标识;

(十)配备的垃圾桶应有盖且不透水;

(十一)配备基本餐饮具消毒、保洁设施。无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十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等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污染食品;

(十三)从业人员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加工食品时不应佩带饰品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物品,并保持个人卫生;

4.时效:小餐饮备案由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组织实施。派出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小餐饮备案情况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向准予备案的小餐饮发放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书

附件10 食品小作坊登记中请书 □首次□变更□延续 申请人名称: 申请日期:年月日 (格式文本, 自行下裁, 接法律规定和后附注意事项填写)

声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及《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要求,本申请人提出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所填写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特此声明。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临时登记证)编号(变更、延续申请时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生产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 变更事项 (变更、延续申请时填写)备注 二、食品安全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 序号姓名身份证号职务 文化程度、 专业 1 2 3 4 5 6

三、产品信息表 序号食品类别类别名称品种明细 1 2 3 4 注:具体填写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16年第23号)。 四、食品生产加工场所信息表 序号生产场点、工艺、工序名称生产场点、工艺、工序所在地1 2 3 4 5 6 7 8 注: 本表所报工序必须覆盖产品生产工艺要求。

食品小作坊登记其他申请材料清单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 申请人还需提交材料如下: 1. 开办者身份证明; 2.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3. 主要食品原辅料清单; 4. 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复印件或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5.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 6.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7. 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8. 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清单; 9. 其他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新办申请书

NO: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经营者名称(盖章或签字): 申请日期:年月日 敬告 1、申请人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 担的义务。 2、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 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3、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 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4、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5、填写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使用钢笔或签字笔(蓝色或者黑色)。 6、在申请许可过程中,申请人应当认真阅读申请书的内容。

填报说明 1.经营者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上标注的名称一致。 2.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栏参照营业执照填写社会信用代码,无社会信 用代码的填写营业执照号码;无营业执照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个体经营者填写相关身份证件号码。 3.本申请书内所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包括:①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③分支机构的负责人;④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⑤个体工商户业主;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4.填写住所、经营场所时要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住所 应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证、主体资格证明)内容一致。 5.申请人应选择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并在□中打√。 6.本申请书内所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 全负责人。 7.若含食品制售项目,加工经营场所面积及就餐座位数必填。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经营者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厦门市(区)(镇)(路、街道、巷、村)(门牌号)经营场所厦门市(区)(镇)(路、街道、巷、村)(门牌号)仓库地址(如有) (省)(市)(区)(镇)(路、街道、巷、村) (门牌号) 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 □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 □餐饮服务经营者 □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小餐饮□单位食堂 备注: 1.是否含网络经营:□是,□否;如开展网络经营,请填写:网站地址;如开展网络经营,是否同时具有实体门店:□是,□否。 2.中央厨房:□有,□无; 3.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是,□否; 4.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是,□否; 5.如主体业态为单位食堂,是否为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是,□否。 经营项目1.预包装食品销售 □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2.散装食品销售 □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小作坊登记活动,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登记实行一坊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五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式样。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并建立食品小作坊登记档案。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派出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所)负责其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登记审查工作的需要,依照食品小作坊登记审查要求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小作坊登记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食品小作坊登记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登记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 第九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按照食品类别提出。食品的分类遵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执行。

《小餐饮登记证》申请书20180608120557

受理编号:________________ 《小餐饮登记证》申请书 经营者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填写说明 一、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上标注的名称一致。 二、填写经营场所时要填写详细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 三、经营场所面积,是指与食品制作供应直接或者间接相关的场所的面积,包括食品处理区面积、非食品处理区面积和就餐场所面积。 四、填写“申请许可项目”,应在对应分类及备注栏勾选相应的申请项,如所申请项未在列出的范围内,勾选“其他”项,并填写具体内容。 提交资料名称 一、《小餐饮登记证》申请书; 二、经营者(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经营场所平面图,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 五、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WORD格式 《小餐饮登记证》申请表 经营者名称 地址 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县(区)乡(镇) _____________街/道___________村/路/弄____________门牌号 (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面积就餐座位数 经营者(业主) 性别 姓名 身份证号移动电话 从业人员数应体检人数 委托代理人姓名手机 经营期限□6个月□3年 1.食品制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 □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 如申请自制饮品制售,是否含自酿酒制售:□是□否 2.是否含网络经营:□是□否 经营项目 如开展网络经营,请填写网站地址,并上传网站截图。 网址: 3.主体业态:□小餐饮□小餐桌 □社区老人照料餐厅□农村宴席聚餐 □其他: 保证申明 经营者承诺,本申请书中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均与原件一致。如有不实之处,本人(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经营者签字(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

门面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陈海堂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贾伟斌 一、租赁门面描述 1、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于___太原市小店区亲贤西街10号1-1-1号的门面房出租给乙方用于经营。该门面建筑面积共_65__平方米。 二、租赁房屋用途 1、乙方租赁房屋作为商业门面使用。 2、乙方向甲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门面的原有结构和用途。 三、租赁期限 本合同租赁期为一年,自2017 年 6月 1日起至 2020年5月 30日止。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签订日开始租金为每年六万元人民币,第一次需支付一年租金,一次性支付六万元,.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在乙方支付租金之日将上述房屋钥匙交付乙方。 2、甲方必须保证出租给乙方的门面能够从事商业经营。

3、在租赁期间,保证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楚,无共同人意见,无使用之纠纷。 4、租赁期满,乙方未续租的,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添置的用于经营的所有可以移动、拆除的设备设施归乙方所有,未能移动拆除的设备设施归甲方所有。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不承担门面自然损耗的赔偿责任。 2、乙方在不破坏门面原主体结构的基础上,有权根据营业需要对上述房屋进行装修,甲方不得干涉。 3、在租赁期内,因租赁门面所产生的水、电、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4、按本协议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5、乙方拥有本门面的转让权,前提是要告知房屋所有人。在没有告知房屋所有人而私自转让此门面,如出现危害甲方的实质性结果,乙方全权承担法律责任。 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在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及时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 2、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修复。乙方拒不维修,甲方或出租人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申请书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盖章) 产品类别及名称 申请类别:首次□变更□延续□ 申请日期年月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申请书填写要求 1.在填表前,申请人应当阅读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和本申请书,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填表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3.手工填写表格或签字时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表中带有“□”的选择项目,请在所选择项目前的“□”中打“√”。选择“其他”项目时,请在后面注明具体内容。人员、设备、原辅料表根据实际填写提供。 4.表中“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根据营业执照填写。 5.生产经营项目按照《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填写。 6.提交的文件、证明为复印件的,应当使用A4纸,注明“与原件一致”并有申请人签名。 7.申请书一式两份,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食药监部门留存。

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本申请人对于食药监部门告知的食品安全要求已清楚、全面了解,将认真履行被告知的义务,对所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并作出如下承诺:1.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食品安全标准或食品质量规范要求。 2.不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 3.在核定的登记范围内生产经营,不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4.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食品质量规范)规定以及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本申请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单位盖章): 承诺日期:年月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申请登记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申请登记表□新办 □延续□变更□补办□注销 字号名称: 申请日期:年月日 敬告 1.申请人在签署文件和填写本申请登记表前,请认真阅读《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并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等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 4.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 纸。 5.申请书应当使用碳素笔填写或者打印,但签名必须由本人书写。填写应当字迹工整,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填报须知 一、首页填入申请书类型:新办、延续、变更、补办、注销。 二、经营者字号名称、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按营业执照对应栏目填写。其中,已取得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社会信用代码;未取得的,填写营业执照号。 三、达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要求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 不适用本申请登记表。 四、填写内容有“□”的,请根据实际情况勾选相应的申请项。 另附流程布局等经营情况说明材料的,可后续页。

经营者 字号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执照号) 业务办理 □新办 □延续 □变更 □补办 □注销 类 型 □字号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变更内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业态类别 □经营地址 □地址门牌号(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 补 办 原 因 □《小餐饮登记证》遗失 □《小餐饮登记证》损坏 登记证编号 (注销填写) 经营场 所使用 面积 经营场所 地 址 固定电话 姓 名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手 机 证 件 类 型 证件号码 业态类别 □小餐馆 □小吃店 □农家乐 流程布局、设施设备等经营条件变化 □有(另附变化情况说明材料) 声明(变更、延续时填写) □无 平方米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办理提交材料.doc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办理提交材料 《食品摊贩登记卡》办理提交材料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核查改进表

期间)内完成改进;改进审核结论由监管所核实后填写,并存档。 XXX食品药品监管所 关于食品摊贩不予登记的报告 ()第号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生产 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食安 办发[2015]27号)和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甘 食药监发[2015]341号)文件要求,下列申请登记的食品摊 贩经营者无法提供摊点位置准许使用证明材料,不予登记: 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六条 第五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上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XXX食品药品监管所(盖章) XXXX年X月X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登记表

食品摊贩经营申请登记表

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对所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二、保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不患有法律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做好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认真执行每日卫生检查制度。 三、保证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生产经营设施、环境卫生条件、杜绝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四、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不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五、不使用无证产品和来源不明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六、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主动接受监管部门对本摊位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监督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做到合法经营、诚信经营。 ?承诺人签字: 年?月?日 从业人员信息清单 生产经营者名称:

小作坊许可一般条件和申请程序

小作坊许可一般条件 一、小作坊生产加工场所周围不得有明显污染源,排污沟渠应当经常清理或密闭,不得散发出异味;应当距开放式厕所、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直线距离25米以上。 二、小作坊生产加工区应当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做到干净整洁,与生活区相对隔离。 (一)墙壁、棚面一般应当使用浅色无毒材料覆涂,不脱落、易清洗、无灰尘; (二)保证排水状况良好,污水能够及时处置; (三)有防蝇、防鼠、防虫等措施; (四)有相应的洗手、更衣等设施。 三、小作坊使用的设备或设施应当用无毒、无害、无异味的材料制成。 四、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五、小作坊生产加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持健康证上岗。 六、小作坊应当建立原辅材料、不合格食品、食品添加剂等台账,并及时记录。应当对采购的原辅材料及添加剂,

依年度索取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按照进货批次索取检验报告。 七、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乳制品、酒类(自酿白酒除外)、饮料(市场外不以现场制售为主)、冷冻饮品、果冻、肉制品(市场外不以现场制售为主,酱卤类除外)、调味品(味精、鸡精)、特殊膳食食品等高风险食品。 小作坊许可证办理程序 申请人申请领取《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应当到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村(社区)组织提供的小作坊未污染环境、不影响附近居民的意见; (四)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一览表及健康证复印件; (五)食品生产加工相关的生产设备、工具清单; (六)食品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在材料上签字确认。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申请书【模板】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 申请书 名称: 申请日期:

填报说明 1、本申请书内所称食品生产加工人员是直接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等工作的人员,由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小作坊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 2、名称应当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或者营业执照上标注的名称一致。 3、填写生产经营场所时要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如无门牌号或房间号的,要明确参照物。 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包括: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申请表

负责人情况登记表

食品生产加工安全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情况登记表

指定(委托)书 兹指定(委托)(代表或代理人姓名)向许可机关办理 (名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申请相关手续。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自备材料中的填写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和有关文书; 5、其他委托事项及权限(请详细注明): 指定或者委托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联系方式: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年月日 注:1、指定(委托)人是指申请人。申请人是法人和经济组织的由其盖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字或盖章。 2、委托事项及权限,由指定(委托)人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第五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及监督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加强我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小作坊进行登记、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制度。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设定的基本条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所在地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满足营养、健康、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影响健康和危及安全的不合理危害,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五条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列入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录内的食品。 第六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规范全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盟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食品小作坊的核准登记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上级部门应对下级部门的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鼓励食品小作坊进入当地统一规划的食品园区或集中经营场所,改善生产环境,加强监督管理,提高安全水平。 第二章食品小作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国家标准《食品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的规定,在生产加工场所、设施与设备、加工过程控制、人员、安全管理、包装贮存与运输、食品标识等方面满足相应要求。 第九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场所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一)加工场所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保证不受污染源污染; (二)加工场所面积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放置设备、物料和产品,并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要求;加工场所布局满足生产加工流程要求,生食区与熟食区、原辅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应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三)加工场所地面、墙面应平整,应采用水泥、瓷砖等硬质材料;墙面、地面应便于清洗、消毒;墙壁应有高度不低于的墙裙,且平整,防止污垢积存,便于清洗;窗户内窗台应便于清洁;顶部建造应防漏雨,防止灰尘积累、碎片脱落,并且容易清洁; (四)加工场所应清洁、干净、通风,不应有积水、泥泞、废弃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 (五)加工场所与生活区、厕所等污染源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并保持规定距离,防止污染食品。加工场所与售卖区域应隔开。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办事指南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办事指南 (含发证、延续、变更、补发、注销) 区域:黄埔区 主管部门:广州市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机构:广州市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办理对象 黄埔区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个体工商户。 二、办理条件 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三、所需材料 (一)登记证申请 1页

1.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书(见附件1);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3.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4.所生产食品的工艺流程图及生产场所平面图; 5.生产加工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合同或村(社区)组织提供的允许作为生产场所使用的证明。 (二)登记证延续 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广州市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登记证办理。 1.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延续申请书(见附件2); 2.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4.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生产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 6.与延续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登记证变更 申请变更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变更申请书(见附件3); 2.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页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书

附件1 NO:《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书 经营者名称:XXXXX食品有限公司 (盖章或签字) 申请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填报说明 1. 经营者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上标注的名称一 致。 2. 社会信用代码参照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填写,无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 营业执照号。 3. 本申请书内所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包括:①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③分支机构的负责人;④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 合伙人(委派代表);⑤个体工商户业主;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4. 填写经营场所时要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档口号。 5. 申请人应选择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并在□中打√。申请人原则上只能申 报一种主体业态,对多种经营项目的,主体业态按其主要经营项目归类。 对于设有职工食堂的食品销售经营者或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同时勾选两种业态。 6.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负责人。 7. 申请人根据拟经营的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具体请参 阅《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8.提交的申请材料如是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9. 网络食品销售商是指无实体门店的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

10.大、中、小型餐馆的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分别为1000㎡以上、200~1000 ㎡(含1000㎡)、50~200㎡(含200㎡)。小餐饮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以下,农村地区可适当调整至100㎡以下(含100㎡),具体由各地级以上市食品监管部门确定。 11.中央厨房经营者勾选冷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项 目时,系统分别自动默认为半成品形式的冷食类食品制售、不含冷冻饮品的自制饮品制售、不含裱花类糕点及其他冷加工糕点的糕点类食品制售。 12.填写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使用钢笔或签字笔(蓝色或者黑色)。 13.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纸。

小餐饮整治备案流程及附件

小餐饮整治备案流程 备案流程:各社区开展辖区经营面积在60 平方米以下或就餐座位在30座以下的小餐饮调查摸底—由所辖社区下达备案告知书T申请人到所辖社区申请备案,填写备案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资料(业主身份证明复印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社区受理,并填写受理申请书T报镇服务业办T现场联合核查,填写现场核查笔录T镇服务业办将核查结果上报食药监局T食药监局打印《餐饮服务备案凭证》T镇受理备案机构派员送达备案凭证。 资料模本: 1、60川以下小餐饮单位调查登记表 2、食品摊贩餐饮服务备案告知书 3、食品摊贩餐饮服务备案申请书 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书 5、餐饮服务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

6、食品摊贩餐饮服务备案受理审核表 7、食品摊贩餐饮服务备案现场核查笔录 8、餐饮服务备案凭证

附件1: 兴化市昭阳镇60卅以下小餐饮单位调查登记表 备注:经营类别包括:小餐馆(即以饭菜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小餐馆,包括火锅店、烧烤店、排档)、小吃店、小饮品

店、小快餐店、小农家乐、小食堂

附件2 : 食品摊贩餐饮服务备案告知书 一、备案依据 《泰州市食品摊贩餐饮服务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二、备案条件: 食品摊贩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场所应远离有毒、有害等污染源,不能影响食品安全。 (二)餐饮摊贩应在所在地市(镇)容管理部门或者乡镇街道划定的区域、规定的时段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三)生产经营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有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洗涤、消毒、防腐保鲜、防蝇、防尘、防鼠以及处理废水和存放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五)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用具、容器、餐饮具应当无毒、无害,清洗消毒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六)经营现场无自来水设施或有效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一次性餐饮具或者集中消毒餐饮具。 (七)使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洗涤剂、消毒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建立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有进货记录台帐。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申报备案,有使用记录台账;不得使用、存放亚硝酸盐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八)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九)从业人员应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三、申请资料: 1、食品摊贩餐饮服务备案申请书; 2、业主身份证明(复印件);

微型餐饮备案申请材料

微型餐饮备案申请表 编号: 受理窗口负责书面审查营业执照、申请人身份证(本人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房屋租赁合同(本人持有的除外)、平面图、承诺书、自查清单等材料,必要时可以提供照片或者影像。

微型餐饮备案承诺书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对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二、保证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做好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认真执行每日检查制度,并按照规定组织参加每年40小时食品安全培训。 三、保证按照备案的经营品种加工供应食品,不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四、保证采购食品原料和食品包装材料进行索证索票,做好验收记录,建立食品购销台账,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食品安全要求和标准。 五、保证具备食品安全的卫生设施和环境条件,杜绝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六、保证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售货工具,保证使用的餐饮具经清洗消毒或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 七、保证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八、保证餐厨垃圾、废弃油脂管理符合《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九、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做到依法诚信经营。 十、服从市政公共改建和动拆迁,不以本店经备案为由要求在市政公共改建和动拆迁中获得额外补偿。 经营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微型餐饮店经营条件和设施设备自查清单

销备案等一切法律后果。 自查人签字:日期:年月日 微型餐饮不予备案通知书 编号: : 根据《微型餐饮备案和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规定,你(单位)提交的以下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决定不予备案。 (不予备案的理由) 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天津对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对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

天津对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对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 津政令(第26号) 《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8月2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代理市长王东峰 2016年9月21日 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 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对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或者摆摊设点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者。食品摊贩分为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和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诚信自律,守法经营,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和相关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本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报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六条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卫生、检验检疫、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鼓励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参加食品安全公众责任保险,保障自身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等在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查证属实的案件依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食品小作坊管理 第十条本市对食品小作坊所生产加工食品品种实行目录管理。各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目录,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本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乳制品、罐头制品等国家和本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特殊食品; (三)非本地区传统特色的食品。

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申请书

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申请书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文书 受理编号: 《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 申请书 经营者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填写说明 一、经营者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上标注的名称一致。 二、填写经营场所时要填写详细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 三、经营场所面积,是指与食品销售或食品制作供应直接或者间接相关的场所的面积,包括食品贮存场所面积、食品销售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非食品处理区面积和就餐场所面积等。 四、填写前面带“□”的事项时,应在对应项目前勾选相应的申请项。 提交资料名称 一、□《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小食杂店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不需要提供); 四、□经营场所主要设备清单、设施布局平面示意图或照片; 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六、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申请表

《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申请审核表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发放情况登记表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食品安全承诺书 为认真履行食品经营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切实保证食品安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落实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 二、保证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食品从业人员持合法有效的健康证明,并按规定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3 附件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一、主管处室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二、改革内容“证照分离”《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根据,号)2019〕405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优化对“食品小作坊登记”优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办理流程。同级行政许1.审批服务:、一窗通办,便利群众可及社会服务事项实现“一门一网”逐步简化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办事。2.人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主要食品原料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拟生产的食品品种说明、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等材料。3.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4.逐步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电子证照。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8号公告) 四、许可条件. 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前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登记

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二)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材料要求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 (二)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进行核对; (三)主要食品原料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六、程序流程 (一)申请。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向生产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受应当出具接到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后,受理。(二). 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小餐饮开业备案办事指南

小餐饮开业备案办事指南 一、申请事项 ㎡以下(含㎡)小型餐饮单位开业备案。 二、设定依据 《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含㎡)以下小餐饮审批改备案试点工作规定的通知》(粤食药监局食营〔〕号) 三、备案对象 经营面积在㎡(含㎡)以下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小餐饮),以实际经营面积为准。 备案小餐饮不得经营生食类(刺身、生鱼片、含有生鱼的寿司等生食水产品及生食肉类)、冷食类、裱花蛋糕和自酿酒食品制售项目。 重要提示:申请小餐饮备案前,申请人应对食品加工经营场所进行自查,保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符合备案规定及法律法规要求的经营条件。 四、申请条件 同一经营场所不得同时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小餐饮备案凭据》。 凡备案凭据载明的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取消旧的备案凭据,重新申请备案。小餐饮停业时,应当自停业当日起五日内向备案机关报告,由备案实施机关办理取消手续。 申请备案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具备以下条件: 、加工经营场所选择有给排水条件地点,粗加工、切配制作、餐用具洗消、原料存放、食品售卖等功能分区应当明确,设置在室内,

流程布局基本合理,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场所内不得设置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 、经营糕点类食品和自制饮品制作的,应当分别设置专用操作场所; 、食品处理区地面、墙壁、天花板应采用不易积垢的耐用材料。地面应不透水、易于清洗、防滑,有排水系统。墙壁应有以上不吸水、浅色、易清洗的浅色材料制成的墙裙; 、厨房内至少应设原料清洗水池个,餐具、工用具清洗水池各个,使用容器代替水池的,应设置固定的有给排水设施的操作台;设置专供存放消毒后餐具、共用具的保洁设施;各类水池、保洁设施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配备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食品存放架(柜)及冷藏冷冻设施,确保非食品、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能分开存放,标识清晰; 、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和保障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配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易于清洁并与经营食品品种相适应的加工设施;烹饪区域应当配置符合要求的排风装置; 、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应当有空气幕或纱窗、纱帘等防虫、防尘设施;与外界相通的排水沟出口、排气口安有网眼孔径小于的金属隔栅或网罩;食品贮存场所装有防鼠、防尘、防虫设施; 、食品清洗、加工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包括自制饮品)的水经过水净化设施处理或使用直接饮用水; 、设有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取得《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措施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措施 一、项目名称 我市对应项目名称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二、服务指南、流程图 (一)服务指南 1.适用范围:重庆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申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获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有关工作事项。 2.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3.审批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 4.受理机构:重庆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区市场监管局或受委托的市场监督管理所 5.决定机构:重庆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区市场监管局 6.数量限制:无 7.申请条件: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申请条件包括: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2)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3)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8.禁止性要求:食品生产者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所列产品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的《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及明细》所列产品。

10.办理形式:窗口办 11.办理基本流程: (1)自贸区范围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受委托的市场监督管理所受理 (2)自贸区范围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受委托的市场监督管理所审核 (3)自贸区范围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 (4)自贸区范围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受委托的市场监督管理所制证、发证 12.办结时限: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13.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14.结果送达:书面送达 15.咨询和监督投诉渠道: 咨询电话:自贸区范围内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12315 16.办公地址和时间:自贸区范围内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办公地址和时间 17.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自贸区范围内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查询路径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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