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彩礼协议书

彩礼协议书

篇一:彩礼退还协议书

礼退还协议书

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订婚,订婚后,经过半年的相处,双方认为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就订婚时、订婚后甲方向乙方给付的一系列财物的退还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财物

1、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元整)。

2、甲方在订婚时向乙方之弟给付人民币

3、订婚宴甲方共计花费

4、乙方前往甲方做客,甲方父母给付乙方

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退还的财物

1、乙方向甲方退还戒指一枚。

2、乙方向甲方一次性退还人民币

三、从乙方向甲方退还完毕上述财物之日起,甲乙双方不得再就彩礼问题向对方主张权利,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干涉对方的生活。

四、如因本协议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

生效。

方:乙方:

时间:时间:

收到(身份证号码:)退还的人民币元整以及订婚戒指一枚(以上财物为订婚彩礼)。

收人:

月日

篇二:50万彩礼"换"来俩月婚姻

0万彩礼"换"来俩月婚姻

结婚

之前,男方应女方要求给付了50万元巨额彩礼,同时双方签订协议,3年内如果离婚女方愿退回全

部彩礼。结果双方结婚仅两个多月,认为法律不会认可这一纸协议的女方便提出离婚,并起诉到

法院。近日,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离婚官司,判令女方须根据婚前协议返还全部彩

礼。

27岁

的女子张某与丈夫离婚后,只身到河北省河间市打工,并想在当地找一个富裕家庭的男子结婚。

经同事介绍,张某与河间市28岁的青年农民李某相识,张某向李某提出50万元彩礼的要求。李

某家境殷实,但一直没有娶到媳妇,看到如花似玉的张某,虽对巨额彩礼有所顾虑,但最终还是答应

了张某的要求。同时,为了让媒人和男方放心,张某主动提出签订一份彩礼约定返还协议,写明双

方系自愿结婚,与他人无关,男方给付彩礼50万元,如果双方婚姻维持不满3年,女方愿意全款退

回。作为见证人的媒人也在协议上签上了姓名。

2014

年11月,张某与李某领取结婚证,并举行了结婚仪式。然而,婚后仅两个月,张某便以夫妻感情不

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

张某

诉称,自己与李某本无感情,当初仅仅认为夫家家境好就一时糊涂同意出嫁,现在打定主意要离

婚。李某在法庭上陈述称,结婚两个月来,二人虽名义上同居生活,但妻子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与

李某亲近,二人从未行夫妻之实,表示同意离婚。然而,双方在彩礼返还上出现分歧,张某不同意返

还彩礼。

法院

审理认为,二人签订的协议系以正当关系之维持为目的,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协议有效,故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张某全额返还彩礼50万元。

■以

案释法

不违

反婚姻自由的婚前协议有效

根据

婚姻法相关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

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

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同时,除以上几种情形外,司法解释并未排除其他合法情形。

法院

审理认为,该协议约定婚姻维持不满3年返还彩礼之内容,并未涉及强迫结婚或不得离婚之类人

身自由权利的处分,所以不是对婚姻这种人身关系的约定,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依据诚实信用

等民法基本原则,法院对被告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予以支持。

源:法制日报

篇三:婚姻协议证明书

婚姻协议证明书

方:

方:

有中介人介绍,通过男女双方父母同意,男女本人甘心、自愿结为夫妻是事实。婚姻自由,彩礼自愿,他们的婚姻不存在买卖婚姻。结婚后男方以彩礼为由向女方打架,生气出了一切问题由男方负担一切责任。经过中介人直接把女方带回女方娘家。

男方:

女方:

中介人:

年月日

篇四:50万彩礼"换"来俩月婚姻

0万彩礼"换"来俩月婚姻

结婚之前,男方应女方要求给付了50万元巨额彩礼,同时双方签订协议,3年内如果离婚女方愿退回全部彩礼。结果双方结婚仅两个多月,认为法律不会认可这一纸协议的女方便提出离婚,并起诉到法院。近日,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离婚官司,判令女方须根据婚前协议返还全部彩礼。

27岁的女子张某与丈夫离婚后,只身到河北省河间市打工,并想在当地找一个富裕家庭的男子结婚。经同事介绍,张某与河间市28岁的青年农民李某相识,张某向李某提出50万元彩礼的要求。李某家境殷实,但一直没有娶到媳妇,看到如花似玉的张某,虽对巨额彩礼有所顾虑,但最终还是答应了张某的要求。同时,为了让媒人和男方放心,张某主动提出签订一份彩礼约定返还协议,写明双方系自愿结婚,与他人无关,男方给付彩礼50万元,如果双方婚姻维持不满3年,女方愿意全款退回。作为见证人的媒人也在协议上签上了姓名。

2014年11月,张某与李某领取结婚证,并举行了结婚仪式。然而,婚后仅两个月,张某便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

张某诉称,自己与李某本无感情,当初仅仅认为夫家家境好就一时糊涂同意出嫁,现在打定主意要离婚。李某在法庭上陈述称,结婚两个月来,二人虽名义上同居生活,但妻子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与李某亲近,二人从未行夫妻之实,表示同意离婚。然而,双方在彩礼返还上出现分歧,张某不同意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认为,二人签订的协议系以正当关系之维持为目的,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有效,故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张某全额返还彩礼50万元。

■以案释法

不违反婚姻自由的婚前协议有效

根据婚姻法相关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同时,除以上几种情形外,司法解释并未排除其他合法情形。

审理认为,该协议约定婚姻维持不满3年返还彩礼之内容,并未涉及强迫结婚或不得离婚之类人

身自由权利的处分,所以不是对婚姻这种人身关系的约定,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依据诚实信用

等民法基本原则,法院对被告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予以支持。

源:法制日报

篇五:离婚彩礼返还纠纷

离婚彩礼返还纠纷

彩礼

彩礼是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

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这种婚

姻形式直到中华民国都有延续。有些地方习俗称为纳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礼之后,婚

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时,若女方反悔,彩礼要退还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则

彩礼一般不退。在买卖婚姻中,彩礼表示女子的身价,有的地区和民族直称为身价礼。男方家

向女方家送彩礼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经济状况而定。 "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

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

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

彩礼

纠纷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

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

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

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

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果是索要彩礼钱、首饰钱等,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三条:"禁

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

财物离婚彩礼《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

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

(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

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

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二)》

第十

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

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

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经济状

况本身就很差,不能维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单位给予经济帮助,给付彩礼后其生活就更加困难

了,应认为被告的这种生活状况,属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

三、但愿有一天你会记起,我曾默默地,毫无希望地爱过你。我这扇门曾为你打开,只为你一人打开,现在,我要把它关上了。

四、你看我的时候我装做在看别处,你在看别处的时候我在看你。

五、陆上的人喜欢寻根究底,虚度很多的光阴。冬天担忧夏天的迟来,夏天担心冬天的将至。所以你们不停到处去追求一个遥不可及,四季如夏的地方,我并不羡慕。

六、没想到的是,一别竟是一辈子了。

七、朋友们都羡慕我,其实羡慕他们的人是我。爱你,很久了,等你,也很久了,现在,我要离开你了,比很久很久还要久......

八、Do something today that your future self will thank you for. 从现在开始,做一些让未来的你感谢现在的自己的事。

九、有个懂你的人,是最大的幸福。这个人,不一定十全十美,但他能读懂你,能走进你的心灵深处,能看懂你心里的一切。最懂你的人,总是会一直的在你身边,默默守护你,不让你受一点点的委屈。真正爱你的人不会说许多爱你的话,却会做许多爱你的事。

十、很久很久,没有对方的消息,也不再想起这个人,也是不想再想起。

十一、我不怕我会忘记他,他在我心底开出了花。

十二、我还在原地等你,你却已经忘记曾来过这里。

十三、那都是很好很好的,我却偏偏不喜欢。

十四、向来缘浅,奈何情深

十五、习惯难受,习惯思念,习惯等你,可是却一直没有习惯看不到你

十六、爱一个人最好的方式,是经营好自己,给对方一个优质的爱人。不是拼命对一个人好,那人就会拼命爱你。俗世的感情难免有现实的一面:你有价值,你的付出才有人重视。--苏芩

十七、雨水落下来是因为天空无法承受它的重量,眼泪掉下来是因为心再也无法承受那样的伤痛。

十八、所谓长大,就是把原本看重的东西看轻一点,原本看轻的东西看重一点。生活中只有一种英雄主义,那就是在认清生活真相之后,依然热爱生活。生活就像是跟老天对弈,对你而言,你走棋,那叫选择;老天走棋,那叫挑战。

十九、我只想问你,若我回头,你还在不在

二十、有些事是有很多机会去做的,却一天一天推迟,想做的时候却发现没机会了。

二十一、在下一个路口,思念某一种温度。

二十二、It doesn't matter how slow you are, as long as you're determined to get there, you'll get there. ------不管你有多慢,都不要紧,只要你有决心,你最终都会到达想去的地方。

二十三、当我们拥有一只鞋子的时候,我们才会明白失去的另一只鞋子的滋味,失去的东西总是最好的。

二十四、如果因为害怕分离而不敢在一起,那你吃饭的时候为什么不直接去吃屎。

二十五、花时间去解释不如花时间去证明

二十六、睫毛下的伤城路过了谁的风景谁的心。

二十七、拥有的并不一定爱着。

二十八、于是。各有各的生活,各自爱着别的人。曾经相爱,现在已互不相干。

二十九、看着别人的故事,流着自己的眼泪。

三十、你唯一会认认真真读完一个人的日志和心情,想尽一切办法去了解的只有两个人。一个是你喜欢的人,另一个是你喜欢的人喜欢的人。

三十一、失去一段感情,你感觉心痛,当你心痛过后,那时你才会发现,你失去的只是你心中的依赖,当你学会孤独的坚强,一切又会再次美好起来。去珍惜那个读懂你的人,要好好去疼爱她。

离婚时关于彩礼返还事宜处理意见

离婚时关于彩礼返还事宜处理意见 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彩礼返还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司法实践中,涉及彩礼纠纷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

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5.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6.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7.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

订婚协议书模板标准版2篇

订婚协议书模板标准版2篇Engagement agreement template standard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订婚协议书模板标准版2篇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订婚协议书文档(通用版) 2、篇章2:订婚协议书例文 篇章1:订婚协议书文档(通用版) 订婚协议书 男方:身份证:女方:身份证: 今日良辰吉时,男方和女方,经过了解、熟悉,自愿互订终身,白头到老,并在双方父母亲友和介绍人的见证下,凭着自愿、自由、自主的婚姻权力,订立以下婚约: 1.婚姻是人生大事,从今以后,男女双方就成为一对未婚夫妻,双方将在相亲相爱的期待中,走向婚姻的殿堂。

2.两家结亲可喜可贺,男大当婚女大当嫁,条件成熟时,按本地风俗男娶女嫁,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大婚相关事事宜。 3.男女双方订婚后,生活中应本着相亲相爱、互相尊重、共同进步的原则生活,尽最大努力照顾呵护对方,均有共同营造浪漫温馨家庭义务。 4.养育之恩无以回报,男方自愿恭送彩礼、礼金给女方,期待早日喜结良缘。 5.双方信守婚约、互敬互爱、相敬如宾、共创未来,男女双方以喜悦之心情共签此约。 男方:男方父母: 女方:女方父母: 介绍人: 篇章2:订婚协议书例文【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订婚协议书 订婚协议 甲方: 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

彩礼返还依据

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 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离婚彩礼的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本身就很差,不能维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单位给予经济帮助,给付彩礼后其生活就更加困难了,应认为被告的这种生活状况,属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

如果是索要彩礼钱、首饰钱等,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003 年12 月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04 年4 月1 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解释(二)》)就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了专门规定。 《解释(二)》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理解和适用本条解释时,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结婚彩礼的性质 彩礼问题可否认定为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对给付结婚彩礼能否作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对待?我们认为答案应是否定的。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产生的基础是私法自治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依私法自治,当事人可以对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加以限制,此即法律行为的附款。附款有条件和期限两种。附条件和期限的原因是人们为法律行为时,大多基于对现状的认识和对其将来发展的预期,为了使当事人能计划未来,排除不确定的风险,可以预先设定条件和期限。婚姻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关系,婚姻双方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附随于人身上的权利义务的。创设这种关系的婚姻行为是一种身份上的行为,行为人须有结婚的合意,但是婚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婚姻的效力、婚姻解除的原因等,都是法定的,而不是当事人意定的。不能将婚姻行为视为契约。 所以各国民法均规定,身份关系上的行为或与身份密切相关的行为,例如:结婚、离婚、收养,收养关系的解除,继承的承认与抛弃等此类法律行为,不允许附条件和期限。我国婚姻法强调婚姻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婚姻关系的维系以夫妻感J

彩礼协议书

篇一:彩礼退还协议书 彩礼退还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订婚,订婚后,经过半年的相处,双方认为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就订婚时、订婚后甲方向乙方给付的一系列财物的退还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财物 1、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元整)。 2、甲方在订婚时向乙方之弟给付人民币 3、订婚宴甲方共计花费 4、乙方前往甲方做客,甲方父母给付乙方 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退还的财物 1、乙方向甲方退还戒指一枚。 2、乙方向甲方一次性退还人民币 三、从乙方向甲方退还完毕上述财物之日起,甲乙双方不得再就彩礼问题向对方主张权利,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干涉对方的生活。 四、如因本协议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 日生效。 甲方:乙方: 时间:时间: 收条 今收到(身份证号码:)退还的人民币元整以

及订婚戒指一枚(以上财物为订婚彩礼)。 签收人: 年月日篇二:50万彩礼"换"来俩月婚姻 50万彩礼"换"来俩月婚姻 结婚之前,男方应女方要求给付了50万元巨额彩礼,同时双方签订协议,3年内如果离婚女方愿退回全部彩礼。结果双方结婚仅两个多月,认为法律不会认可这一纸协议的女方便提出离婚,并起诉到法院。近日,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离婚官司,判令女方须根据婚前协议返还全部彩礼。 27岁的女子张某与丈夫离婚后,只身到河北省河间市打工,并想在当地找一个富裕家庭的男子结婚。经同事介绍,张某与河间市28岁的青年农民李某相识,张某向李某提出50万元彩礼的要求。李某家境殷实,但一直没有娶到媳妇,看到如花似玉的张某,虽对巨额彩礼有所顾虑,但最终还是答应了张某的要求。同时,为了让媒人和男方放心,张某主动提出签订一份彩礼约定返还协议,写明双方系自愿结婚,与他人无关,男方给付彩礼50万元,如果双方婚姻维持不满3年,女方愿意全款退回。作为见证人的媒人也在协议上签上了姓名。 2014年11月,张某与李某领取结婚证,并举行了结婚仪式。然而,婚后仅两个月,张某便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 张某诉称,自己与李某本无感情,当初仅仅认为夫家家境好就一时糊涂同意出嫁,现在打定主意要离婚。李某在法庭上陈述称,结婚两个月来,二人虽名义上同居生活,但妻子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与李某亲近,二人从未行夫妻之实,表示同意离婚。然而,双方在彩礼返还上出现分歧,张某不同意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认为,二人签订的协议系以正当关系之维持为目的,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有效,故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张某全额返还彩礼50万元。 ■以案释法 不违反婚姻自由的婚前协议有效 根据婚姻法相关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同时,除以上几种情形外,司法解释并未排除其他合法情形。 法院审理认为,该协议约定婚姻维持不满3年返还彩礼之内容,并未涉及强迫结婚或不得离婚之类人身自由权利的处分,所以不是对婚姻这种人身关系的约定,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依据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法院对被告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予以支持。 来源:法制日报 篇三:婚姻协议证明书 婚姻协议证明书

彩礼返还案中的难点和疑点

彩礼返还案中的难点和疑点 【评析】 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规定彩礼,但彩礼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司法实践中,解决彩礼纠纷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彩礼的性质。这种以结婚为目的、婚前给付彩礼的行为,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无法达成共识。笔者认为,彩礼具有目的性、现实性和无奈性。彩礼的目的性是指给付彩礼的结果是以男方达到结婚的目的,未达结婚目的的,彩礼应当返还;已达结婚目的的,原则上不返还。彩礼的现实性是指广大农村要求与给付彩礼的现象比比皆是,非常普遍。彩礼的无奈性是指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 2、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

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则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问题是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且已同居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是否返还? 审判实务中存在: (1)、案由定性存在的问题 对于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有的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有的定为不当得利纠纷,还有的法院抛开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案由规定》)的束缚,将案由定为同居期间财产纠纷。在审判工作中,案由决定案件的定性,而定性不同,则在适用法律、返还依据等方面都会有所差别,所以确定正确的案由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笔者认为,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的,是完全按照《案由规定》和《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采取对号入座的方法来处理的,因为在婚姻家庭纠纷案由里,只有婚约财产纠纷这一个案由可以适用于男女双方之间婚前阶段的纠纷。而定性为不当得利纠纷的,则是考虑到了单纯的解除婚约与已经同居生活这两种事实状态的区别,审理中一概以婚约财产纠纷来处理有所不妥,所以跳出婚姻家庭纠纷案由的限制,侧重于财产关系纠纷来考虑案由。至于将案由定为同居期间财产纠纷,有文章指责说这是个别法院

返还彩礼案例分析

张某诉王文某、王某某返还彩礼案例分析 一、案由 张某诉王文某、王某返还彩礼纠纷 二、案情介绍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文某于2008年12月底经人介绍相识,随后即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春节前经王文某同意二人一起回张某的老家乌鲁木齐市看家,王文某的父亲王某提出要5000元钱作为保障才同意女儿去,张某当即按王家的要求送去5000元钱作为保障。张某与王文某到了乌鲁木齐市张某的家里以后,张某的父亲又按信阳的风俗给了王文某2000元钱和瑞士金表一个。2009年4月中旬,张某与王文某商议结婚之事,王文某的父亲提出结婚的礼金要55000元钱,张某为了结婚只能是按照王家的要求东拼西凑借了55000元钱,由单位的领导彭某和司机赵某送给了王家。在张某与王文某准备结婚的过程中,张某按王家的要求依信阳的风俗分三次给了王文某共计21000元用于购买衣物和其它物品。2009年4月24日,双方在张某的老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登记结婚,同年打算6月在乌鲁木齐市举行了婚礼。但是,登记后才共同生活了一个月不到,双方就开始产生矛盾,马上进入离婚程序。2009年5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王文某也同意离婚。原告诉称其本人及其父亲曾分几次给过被告王文某及其娘家83000元彩礼,但被告王文某及其父亲王某只承认原告及其父亲只给过其62000元钱和一块现在已经生锈了的手表。王文某同时称那些钱其婚前婚后为了置办嫁妆、准备结婚、日常生活开支等已经消费完了。原告张某为证明其婚前给付被告彩礼导致了自己婚后生活困难向本院提交了河南省中南助滤剂有限公司的证明一份,该证明的内容为“我公司职工张某于2009年3月份因为筹办婚礼向公司借款5万元,还款计划从本人工资内每月扣除1000元,直至还清为止。”但被告对这份证明要证明的情况未予认可。 法院认为:原告张某虽于婚前按照习俗向被告王文某及其娘家人给付了较大金额的彩礼,但原告与被告王文淇毕竟已经登记结婚,而张某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婚前给付被告彩礼的行为已经导致了自己婚后生活非常困难,因此,原告

关于彩礼返还问题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之浅析 摘要: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在我国已有数千年的历史,现在在许多地区还相当普遍。这种习俗源于西周时期的“六礼”制度,男方要送给女方彩礼(实物、礼金等)作为订婚的表示。男方择吉日举行“送定”,或称“过小礼”,也叫订亲礼。订亲之后还要“订聘”,叫“大礼”。现在结婚前给付彩礼的习惯被继承下来,并广泛存在,有关彩礼的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而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此类案件的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因此法官要在深入理解法律精神的基础上,应用审判经验,严格把握彩礼的认定,作出合法、合理的裁判。关键词:彩礼认定;诉讼主体;尺度;诉讼时效 婚约与彩礼是人们通向婚姻的两个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问题,是我国长期的一种风俗习惯,随着经济快步向前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礼的种类越来越广泛,数额幅度也越来越高,彩礼的内容突破了日常生活用品而转向高档消费品,甚至是房子车子等贵重物品,同时人口流动的频繁和异性交往空间的不断增大,又使得退婚和悔婚的事情常有发生,由此而产生的婚约财物纠纷案件时有发生,而且呈上升趋势。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彩礼纠纷问题的原则性规定来进行,但比较笼统。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中,对于彩礼的认定及返还彩礼的标准、数额情况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把握。现笔者就依据有关法律,结合司法实践和民间习俗,谈一下自己粗略的看法。

彩礼返还协议书

彩礼返还协议书 篇一:订婚协议书 订婚协议书 男方:身份证:女方:身份证: 今日良辰吉时,男方和女方,经过了解、熟悉,自愿互订终身,白头到老,并在双方父母亲友和介绍人的见证下,凭着自愿、自由、自主的婚姻权力,订立以下婚约: 1.婚姻是人生大事,从今以后,男女双方就成为一对未婚夫妻,双方将在相亲相爱的期待中,走向婚姻的殿堂。 2.两家结亲可喜可贺,男大当婚女大当嫁,条件成熟时,按本地风俗男娶女嫁,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大婚相关事事宜。 3.男女双方订婚后,生活中应本着相亲相爱、互相尊重、共同进步的原则生活,尽最大努力照顾呵护对方,均有共同营造浪漫温馨家庭义务。 4.养育之恩无以回报,男方自愿恭送彩礼、礼金给女方,期待早日喜结良缘。 5.双方信守婚约、互敬互爱、相敬如宾、共创未来,男女双方以喜悦之心情共签此约。 男方:男方父母: 女方:女方父母: 介绍人: 篇二:退婚协议书范本

协议人:,女,年月日,住:协议人双方经媒人介绍,于阳历月日(阴历月日)定婚,现因性格不 合,双方自愿退婚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一、和自愿退婚。 二、女方退给男方:1、礼金壹万元(10000.00元);2、改口钱壹万元(10000.00元); 3、黄金首饰四件(其中包括:戒指、手链、项链、吊坠)、银饰一件及玛瑙手饰一套; 三、男方给女方写一张收到条。 四、双方签字后,不得出现经济纠纷,不得干扰各自生活。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媒人一份,签字后生效。协议人:协议人:年月日年月日篇二:退婚协议书退婚协议书男方: 女方: 男女双方因性格不合,双方自愿退婚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1、女方退给男方礼金及所有一切用费,共计人民币伍万贰仟元整(¥5XX.00元)。 2、男方给女方写一张收到条。 3、双方签字后,不得出现经济纠纷,不得干扰各自生活,如有任何一方干扰对方的生活, 将由司法部门立案追究责任。

不退彩礼的离婚协议书

不退彩礼的离婚协议书 篇一:离婚案中,不返还彩礼的情形有几种? 离婚案中,不返还彩礼的情形有几种? 一、离婚时彩礼能否要求返还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在三种情况下,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返还彩礼,具体如下: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二、哪些情况下结婚彩礼不返还 1、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此时又分为三种情况: ①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③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离婚协议书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到中国婚姻家庭金牌律师团咨询深圳最好的离婚律师。 2、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限制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其中一方当事人死亡,另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但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除外。 篇二:离婚协议书(版本) 离婚协议书 协议人(以下简称甲方):***,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号,身份证号:3*************。 协议人(以下简称乙方):***,女,汉族,197**年1月28日出生,住***号,身份证号:3***********8。

彩礼问题的法理分析及立法研究

彩礼问题的法理分析及立法研究 送彩礼是中国民间百姓订婚礼的重要内容,尽管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都对彩礼问题都有一定的规定,但是立法的不完善,致使彩礼纠纷不能及时合理地解决,因此,彩礼问题纠纷是当今社会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标签:彩礼问题;法律规制;彩礼返还;立法研究 一、彩礼问题的由来 (一)古代社会 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就有了完善的婚姻制度。西周时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来源。所谓六礼,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和亲迎这六道程序。其中,纳币,就是指男方派人送彩礼到女方家。西周的六礼对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发展的影响十分深远,后世的结婚程序虽然不一定会全经过六礼的仪式,但六礼的名称一直相传下来。到了唐代,六礼的核心就是财礼,又称聘财,女方以接受男方聘财的方式表示许婚,即所谓的“婚礼先以聘财为信”[1]。元朝也把下聘财作为婚姻成立的要件之一,并且按照不同等级作了数目上的具体规定。到了清朝,订立婚约必须给与彩礼,若不给与彩礼,则构成犯罪。 (二)现今社会 众所周知,在中国老百姓心目中,彩礼是吉祥物。送彩礼作为中国民间老百姓订婚礼的重要内容,是老百姓民事生活中的大事。新中国成立后,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未将聘礼作出规定,且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某些地区还相当盛行,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及偏远地区等,已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甚至还有较为统一的行情和价格,由于地方情况不同,当事人条件的差异因素,彩礼的数额及价值也不尽相同,但普遍看来,相对于当地人们的生活水平而言,给付的数额往往很大。有的当事人为了满足这一要求不得不全家举债,负担极为严重。因此,彩礼问题成为当今社会的一大值得关注的问题。 二、彩礼的性质 目前对彩礼的性质认定存在不同观点,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意见认为,给付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因为送彩礼的一方,都是想将来能够与对方结婚,许多家庭负债给付彩礼,为的是最后结婚,而接受彩礼的一方也是在同意将来同对方结婚的情况下而接受彩礼。如果双方缔结婚姻,这种赠与行为所附条件成就,赠与行为有效成立,彩礼就归受赠人所有;

夫妻婚前彩礼协议书范本

夫妻婚前彩礼协议书范本 夫妻婚前彩礼协议书(一)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订婚,订婚后,经过半年的相处,双方认为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就订婚时、订婚后甲方向乙方给付的一系列财物的退还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财物 1、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元整)。 2、甲方在订婚时向乙方之弟给付人民币 3、订婚宴甲方共计花费 4、乙方前往甲方做客,甲方父母给付乙方 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退还的财物 1、乙方向甲方退还戒指一枚。 2、乙方向甲方一次性退还人民币 三、从乙方向甲方退还完毕上述财物之日起,甲乙双方不得再就彩礼问题向对方主张权利,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干涉对方的生活。 四、如因本协议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 协商不一致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时间: 夫妻婚前彩礼协议书(二) 甲方(男方):张某,男,汉族,1963年2月11日出生,美国国籍,护照号码: 乙方(女方):李某,女,汉族,1966年3月11日出生,中国上海籍,住上海浦东新区浦明路 99 弄号 1802 室。身份证号: 鉴于:甲、乙双方经自愿相识相恋,并打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成为合法夫妻 ; 鉴于:在任何一方死亡、离婚或其他情况下导致双方婚姻终止前,双方希望就其因婚姻而对另一方的财产享有的权利或义务做出预先陈述 ; 鉴于:双方已经充分知晓对方的婚前财产(女方婚前财产详见本协议附件); 鉴于:订立本协议时,双方根据意思自治,已充分了解其各自权利及订立本协议的后果 ; 鉴于:双方知晓且明了本协议内容,签署本协议未受任何胁迫和压力。本协议基于公平、自愿的原则,按照双方的意志对双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后取得财产进行处理 ; 鉴于:本协议的订立在于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 ; 双方在此订立协议如下: 一、关于婚前财产的约定 (略) 二、关于婚后财产的约定 (略) 三、债务 (略)

浅谈彩礼返还相关法律问题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8f11018284.html, 浅谈彩礼返还相关法律问题 作者:于振 来源:《智富时代》2016年第01期 【摘要】彩礼,也称聘金、定礼等,在我国有非常悠久的历史,中国古代周朝就有其特 定的婚约步骤“纳征”作为彩礼接收的固定程序,所以给付彩礼仍作为一种婚约传统习俗流传至今。但由于地方风俗不同,民族习惯不同赋予这种给付行为不同的主观色彩,因此关于彩礼给付如何界定和出现纠纷后如何规制,仍然是理论和实践中不断完善的重点,本文将从三方面浅述此法律问题。 【关键词】彩礼;返还;法律问题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婚约彩礼数额的不断增多和不合理收取现象的增加,所引发的彩礼纠纷也日益增多。面对如此境况,我国仅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对彩礼纠纷返还制度作出了一条规定,这不免显得过于粗略,事实证明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完善解决问题。因此,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该制度十分必要。 一、彩礼的性质及法律适用 婚事初定,给付彩礼,结成连理已成为亘古不变的民约风俗,因此彩礼已经成为男女双方婚约关系确定的一种象征。但是如何在理论和实践中界定彩礼给付行为的性质,目前学者观点不一,学理上无统一认识,主要有“目的赠与说”、“附义务赠与说”、“附解除条件性质的赠与说”但笔者认为“目的赠与说”更为合理,目的性赠与,是指赠与人基于某个特定目的作出赠与行为。史尚宽先生指出,以结婚为结果的彩礼给付是属于目的赠与性质,即称为(Zweckschenkung) i。 对待实践中彩礼返还纠纷问题的解决一般是以赠与处之。表面看来送彩礼的确是一种自愿赠与行为,但是实质上它与一般的赠与行为存在很多不同。正常情况下给付彩礼都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从此要求的结果来看,给付彩礼的行为就成为与其他赠与行为最大的不同。 《合同法》第192条ii规定了关于赠与可撤销行为的相关情形,根据公平合理原则为双方作了双赢的规定。依此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婚约的法律效力在我国并不必然保护,而给付彩礼可看做双方的赠与合同具有双务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条 iii,该项法律规定是我国审判实践活动中审理彩礼纠纷的另一法律规定,此规定对于财物认定仍是可选择性的,并未严格区分强调其性质,法官认定仍存在很大操作空间,对于彩礼赠送方的合法权益不能很好的保护,因此也致使婚约收受彩礼的行为肆意泛滥。但是此解释的颁布也避免了之前此类案件因无法律依据不予受理,或适用法律原则的不完善结果的问题。

彩礼返还起诉状范本新整理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彩礼返还起诉状范本新整理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___族,______省______市县人,现住______市______区______镇______号,公民身份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___族,______省______市县人,现住______市______区______镇______号,公民身份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___族,______省______市县人,现住______市______区______镇______号,公民身份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1、判令___________被告返还彩礼_______元人民币;2、本案诉讼费由___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______被告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经人介绍相识, _______年___月___日原告及原告父母先后支付______被告现金及物品共______元。 原告、______被告因为感情基础不深,了解不够,就结婚事宜多次协商一直达不成一致意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已不可能。 原告及家人就彩礼返还事宜与______被告多次协商未果,为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起诉人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有嫁妆的婚内财产协议(标准范本)

有嫁妆的婚内财产协议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and clea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of both parties, the following terms are reached on the principle of voluntariness,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书下载后可随意修改

协议编号:YH-FS-740776有嫁妆的婚内财产协议 说明:本服务协议书根据有关规定,及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法律约束,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条款。文档格式为docx可任意编辑使用时请仔细阅读。 男方: 住址: 身份证号: 女方: 住址: 身份证号: 双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登记结婚,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并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育子。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对财产的归属达成原则性意见,特签订协议,双方遵照执行。 一、婚内现有财产的约定: 现有财产如下: 1、位于__________的房屋,现房屋产权登记人为

__________; 2、位于__________的房屋,现房屋产权登记人为__________; 3、位于上述二套房屋内的其他设施; 4、动产:__________ 5、其它:__________ 上述所列的财产为夫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权属的约定:自本协议签定之后,各自经手取得及以其名义取得的财产(包括《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财产范畴)归各自所有,对方不得主张所有权。 三、对于彩礼和嫁妆的约定:男方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对女方所赠彩礼,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女方父母为女方所置办的嫁妆,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 四、对于个人财产处理的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自己所得财产分别归其个人所有,双方经济独立,各自财产由个人完全支配处置,无颁征得配偶同意。同时,对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支出的必须费用,由夫妻双方各承担一半。

浅析彩礼返还纠纷的处理

浅析彩礼返还纠纷的处理 婚约,是未婚男女对缔结婚姻关系的一种事先约定。自古以来,人们就把订立婚约作为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订婚送彩礼更是世代相传的习俗。然而我国现行法律为尊重婚姻自由,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所以当一方要求解除婚约时,彩礼纠纷应然而生,当事人一方也不可能以另一方违反婚约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颁布之前,处理彩礼纠纷没有确切的依据和统一的标准,而该解释的出台,则标志着我国在彩礼问题立法上的进步。 一、彩礼的历史渊源 说起彩礼,不得不谈谈我国的婚姻制度。早在西周时期,我国就有了完善的婚姻制度。西周时婚姻的缔结除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外,还必须经过六礼的程序。所谓六礼,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和亲迎这六道程序。其中,纳币,就是指男方派人送彩礼到女方家。西周的六礼对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发展的影响十分深远,后世的结婚程序虽然不一定会全经过六礼的仪式,但六礼的名称一直相传下来。到了唐代,六礼的核心就是财礼,又称聘财,女方以接受男方聘财的方式表示许婚,即所谓的“婚礼先以聘财为信”。若已受聘财,男方悔婚,则女家不退聘财,若女方悔婚,男方同意,女家须退还聘财,男方不同意,则婚姻仍成立。女方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若已婚配,则徒一年半,不仅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要追还该女与前夫。元朝也把下聘财作为婚姻成立的要件之一,并且按照不同等级作了数目上的具体规定,如上户金一两,银四两,彩缎六表里,杂用绢四十匹;中户金五钱,银四两,彩缎四表里,杂用绢四十匹;下户银三两,彩缎二表里,杂用绢五十匹。清代婚姻关系的成立,当事人双方必须订立婚约,订立婚约的主要内容是交换婚书和交受聘财。而交受聘财是婚约成立的主要条件。婚约一旦订立就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不得随意反悔,除非有欺骗行为或犯罪行为。“若许嫁女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男家悔婚者亦如之,不追财礼”。综上可见,中国古代赋予婚约以绝对的法律效力,用刑罚来处置违反婚约者,并且伴有浓厚的男权观念,同时把送彩礼作为婚约得以成立的重要条件。但是,新中国成立后,为剔除封建,杜绝买卖婚姻,贯彻婚姻自由原则,从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开始就不承认婚约,而把登记作为婚姻成立的唯一条件,当然,作为婚约成立要件的彩礼也不被法律所提倡,但订婚送彩礼作为一项古老的传统还是在民间盛行。

夫妻婚前彩礼协议书

夫妻婚前彩礼协议书 夫妻婚前彩礼协议书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很多情况下我们需要用到协议书,签订签订协议书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协议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精心整理的夫妻婚前彩礼协议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夫妻婚前彩礼协议书1 甲方、张某,男,汉族,1963年2月11日出生,美国国籍,护照号码: 乙方、李某,女,汉族,1966年3月11日出生,中国上海籍,住上海浦东新区浦明路99弄号1802室。身份证号: 鉴于、甲、乙双方经自愿相识相恋,并打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成为合法夫妻; 鉴于、在任何一方死亡、离婚或其他情况下导致双方婚姻终止前,双方希望就其因婚姻而对另一方的财产享有的权利或义务做出预先陈述; 鉴于、双方已经充分知晓对方的婚前财产; 鉴于、订立本协议时,双方根据意思自治,已充分了解其各自权利及订立本协议的后果; 鉴于、双方知晓且明了本协议内容,签署本协议未受任何胁迫和压力。本协议基于公平、自愿的原则,按照双方的意志对双方的婚前

财产和婚后取得财产进行处理; 鉴于、本协议的订立在于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 双方在此订立协议如下: 一、关于婚前财产的约定 二、关于婚后财产的约定 三、债务 四、日常开支 五、其他 1、任何一方因处分其个人财产而给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财产所有人自行承担。 2、若发生分居、离婚,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主张分割婚前财产及婚后属于各方的财产。 3、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4、本协议及其附件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机关留存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 甲方:乙方:

彩礼协议书范文

彩礼协议书范文 彩礼协议书甲方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订婚,订婚后,经过半年的相处,双方认为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就订婚时、订婚后甲方向乙方给付的一系列财物的退还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财物 1、戒指一枚。 2、甲方在订婚时向乙方之弟给付人民币 3、订婚宴甲方共计花费 4、乙方前往甲方做客,甲方父母给付乙方 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退还的财物 1、乙方向甲方退还戒指一枚。 2、乙方向甲方一次性退还人民币 三、从乙方向甲方退还完毕上述财物之日起,甲乙双方不得再就彩礼问题向对方主张权利,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干涉对方的生活。 四、如因本协议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乙方时间时间收条今收到退还的人民币元整以及订婚戒指一枚。

签收人年月日50万彩礼“换”来俩月婚姻结婚之前,男方应女方要求给付了50万元巨额彩礼,同时双方签订协议,3年内如果离婚女方愿退回全部彩礼。 结果双方结婚仅两个多月,认为法律不会认可这一纸协议的女方 便提出离婚,并起诉到法院。 近日,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离婚官司,判令女方须根据婚前协议返还全部彩礼。 27岁的女子张某与丈夫离婚后,只身到河北省河间市打工,并想在当地找一个富裕家庭的男子结婚。 经同事介绍,张某与河间市28岁的青年农民李某相识,张某向李 某提出50万元彩礼的要求。 李某家境殷实,但一直没有娶到媳妇,看到如花似玉的张某,虽对 巨额彩礼有所顾虑,但最终还是答应了张某的要求。 同时,为了让媒人和男方放心,张某主动提出签订一份彩礼约定返还协议,写明双方系自愿结婚,与他人无关,男方给付彩礼50万元,如果双方婚姻维持不满3年,女方愿意全款退回。 作为见证人的媒人也在协议上签上了姓名。 xx年11月,张某与李某领取结婚证,并举行了结婚仪式。 然而,婚后仅两个月,张某便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 张某诉称,自己与李某本无感情,当初仅仅认为夫家家境好就一时糊涂同意出嫁,现在打定主意要离婚。

彩礼返还案件分析

杜某某诉李某某、李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姓名:陈成学号1134001468405 案情简介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6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订婚后按农村习俗被告李某某经媒人手先后接受原告方礼金28450元,其中包括:看地方1900元、进门3000元、进门时给孩子礼钱750元、2007年春节前接受现金3000元、手机款1000元、缝纫机款300元、送好3000元、行大礼10000元、做生意款5000元、压礼款500元。为结婚原告另支付婚纱照款800元、下车礼1001元、鞋一双款260元、化妆品70元、被告李某某及其母用药款110元。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7年3月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因李某某未到法定婚龄,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手续。同居后,原告与被告李某某一同到洛阳打工,为生活琐事常吵嘴生气。2008年底被告李某某回娘家居住,至今不愿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及其家人亲友据此于2009年正月初七,到二被告家中拉走其手扶拖拉机等财产,酿成纠纷。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被告向本院提交的接受彩礼清单相互印证,可以认定。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杜某某按农村习俗给付被告李某某彩礼后,双方虽依约举行了婚礼,但因被告李某某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请求被告李某某返还彩礼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考虑到双方已举行婚礼并实际共同生活1年有余,彩礼应由被告李某某适当予以返还。原告要求被告李大汉承担返还彩礼责任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的其它花费,属赠与性质,其要求返还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辩称要求原告之父杜某返还其手扶拖拉机等财产,因其请求对象是案外人且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二被告可另案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彩礼款1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杜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虽然举行了婚礼,但因被告李某某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现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上诉人李某某不再愿意同杜某某共同生活,上诉人杜某某请求返还彩礼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考虑到双方已举行婚礼并实际共同生活一年有余,财力应由被上诉人李某某适当予以返还。上诉人杜某某上诉称其共给付被上诉人5万多元彩礼,要求被上诉人返还38000元,但上诉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并且上诉人主张的部分花费属

离婚协议书彩礼

离婚协议书彩礼 篇一:离婚协议书(版本) 离婚协议书 协议人(以下简称甲方):***,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号,身份证号:3*************。 协议人(以下简称乙方):***,女,汉族,197**年1月28日出生,住***号,身份证号:3***********8。 甲乙双方于20XX年月日在**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甲乙双方没有生育婚生子。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且没有和好可能,现经过充分协商,并对夫妻共同财产等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自愿离婚。 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 (1)存款: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名下的存款为各自所有。 (2)房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座落于****室(房产证号为:)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无使用权。办理过户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3)车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浙*****奥迪A6归甲方所有。 (4)电器等家用产品归乙方所有。

三、债务处理:甲乙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任何共同债务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彩礼,甲乙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乙方不予返还。 五、补偿费 因甲方过错导致双方婚姻破裂,由甲方补偿给乙方贰拾万元人民币。上述甲方应支付款项,甲方于办理离婚手续之日支付贰 万元人民币,20XX年3月31日前支付捌万元人民币,20XX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发生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留档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协议人(甲方):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协议人(乙方):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篇二:20XX离婚协议书最新范本 20XX离婚协议书最新范本 男方: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 结婚证号XX。身份证号XX。 女方: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