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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60068-2-78-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EN-60068-2-78-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EN-60068-2-78-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分类编号:43113 德国标准2002年9月

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第2-78部分:试验

试验Cab:稳态,湿热

(IEC 60068-2-78:2001)德文版标准:EN 60068-2-78:2001

替代标准:

DIN IEC 60068-2-3:1986-12

DIN IEC 60068-2-56:1990-7

参见实施日期(其余两国文字。略)

欧盟标准EN 60068-2-78:2001具有德国标准相同的效力。

实施日期:

EN 60068-2-78标准于2001年10月1日起开始生效。

同时,DIN IEC 60068-2-3:1986-12和

DIN IEC 60068-2-56:1990-07标准将继续使用到2004年10月1日。

德语版前言

本欧盟标准由德国DIN标准委员会和VDE德国电气工程技术委员会的DKE德国电气电子信息技术标准委员会第K131 工作组“环境条件,环境分类和检验”编辑组编辑而成。

标准的内容曾以DIN IEC 104/73/CD:1998-12标准的型式予以公布。

本标准所包含的IEC标准内容由TC 104‘环境条件,环境分类和检验’编辑组编辑而成。

IEC委员会做出决定:在2006年之前,这一部分内容不做修改。届时,将由IEC委员会针对这一部分内容做出决定:

- 确认

- 收回

- 由新标准代替

- 修改。

续接第2页

和EN标准7页德国DIN标准委员会和VDE电气工程技术协会电气电子信息技术委员会

DIN 德国标准化研究所参考文件号:DIN EN 60068-2-78:2002-09

各种形式的复制和节录必须征得柏林DIN标准化协会的许可Preisgr.08

VDE合同编号:2508

零售和预订:VDE出版有限责任公司,

或零售:Beuth出版有限责任公司,柏林,10772

(左侧竖排文字:德国大众汽车集团公司,各种型式的复印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右侧竖排文字:使用标准之前请首先检查标准的有效性!)

DIN EN 60068-2-78:2002-09

修改:

与DIN IEV 60068-2-3:1986-12和DIN IEC 60068-2-56:1990-07标准相比较,本标准有下列改动:

a) 吸纳了上述两个标准中的有关内容,完全接纳了IEC 60068-2-78标准的内容。

b) 重新编辑了EN 60068 标准。

替代原标准:

DIN 40046-5:1960-06,1975-02

DIN EN 60068-2-3:1986-12

DIN EN 60068-2-56:1990-07

德文版附件

(非强制性)

与欧盟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关系

对于没有注明版本日期的标准引用(没有注明版本日期和没有注明应用版本的标准文字、表格和图表)等以最新的有效版本为准。

对于注明版本日期的标准引用以所引用的标准版本为准。

由国际标准引申出来的德国标准之间的关系以相应的IEC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为准。例如: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 60068被欧盟CENELEC欧洲电工委员会引申为EN 60068标准,又被德国标准化组织引申为DIN EN 60068标准。

1997年时,IEC国际电工委员会对其标准的编号规则进行了修订。迄今为止使用的国际电工委员会的标准编号都增加了60000。因此,原国际电工委员会的标准IEC 68变成了现在的IEC 60068。

欧盟标准EN 60068-2-78 (其他两国文字)2001年10月

ICS 19.040;29.020

德文版标准

环境检测

第2-78部分:检验

检验内容:湿热,恒定的

(IEC 60068-2-78:2001)

(其他两国文字)

本欧盟标准已于1997年11月23日经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通过。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成员国坚持认为,要履行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制定的行动规则,把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制定的标准不加改动的纳入欧盟成员国的国家级标准中。

通过向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的总秘书处或者在每个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成员国进行咨询,可得到最新的将本欧盟标准转换为国家级标准的国家名单。

本标准有三种官方版本(德语、英语、法语)。总秘书处参与的、由欧盟成员国通过自行负责翻译成本国语言的标准与欧盟官方公布的标准具有同等的效力。

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是指比利时、丹麦、德国、芬兰、法国、希腊、爱尔兰、冰岛、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奥地利、葡萄牙、瑞典、瑞士、西班牙、捷克和英国的国家电工技术委员会。

CENELEC

欧洲电工标准委员会

总秘书处:rue de Stassart 35(街道),B-1050(邮编)布鲁塞尔

? 在世界范围内,本标准任何形式和方式的使用权归欧洲电工技术标准化委员会成员国所有-1998年,欧洲电工技术标准化委员会

参考编号:EN 60068-2-78:2001D

EN 60068-2-78:2001

前言

国际电工委员会和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IEC/CENELEC共同主持下,本欧盟标准的文字部分104/207/FDIS,由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TC 104工作组“环境检测,分类和检测方法”工作组起草,第一版以IEC 60068-2-78的型式公布的内容,由CENELEC欧洲电工技术标准委员会以EN 60068-2-78标准的型式公布,并将于2001年10月1日起开始生效。

并确定了下列执行时间阶段:

- 欧盟国家以本国标准的型式接纳该欧盟标准,

或者认同该欧盟标准为本国标准的最迟日期为:(dop)2002年7月1日

- 欧盟各国与本欧盟标准相冲突的本国标准最

迟失效日期为:(dop)2004年10月1日

附件中标注有‘标准性的’内容属于本标准的内容。

附件中标注有‘非强制性的’内容仅提供相关的信息。

在本标准中,附件ZA属于标准性的。

附件ZA将由CENELEC欧洲电工技术标准委员会随后补充。

认可说明:

CENELEC欧洲电工技术标准委员会对国际标准IEC 60068-2-78:2001的文字未做任何改动即以欧盟标准的型式予以公布。

1:适用范围

IEC标准的这一部分内容提供了一种检测电气产品、部件或者仪器设备是否适合于在高湿度环境条件下进行运输、存储和使用的方法。这是一种在恒定温度条件下高空气湿度对电气产品影响的检测方法,可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在被测零部件上出现结露。

这种检测要求采集大量高清晰度的温度、空气湿度和检测时间数据。检测即可在发热的电气部件上进行,也可在不发热的电气部件上进行。

该检测方法即适合于大型仪器,也适合于小型的仪器;或者由于预热调整的时间问题和建造合适的、保证规定检测条件所不允许时在检测室之外用复杂的管道、电缆连接起来的检测设备对电气部件进行的检测。

2 应注意的相关标准

本标准中引用了下列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在注明标准版本日期的引用处,版本日期之后的新版本或者重新编辑的版本无效。但我们建议:在使用本标准时应尽可能的检查是否有最新版本的下列标准。对于没有注明版本日期的标准以最后有效的标准版本为准。ISO和IEC等标准化组织的成员制定了有效国际标准的目录。

IEC 60068-1 基本环境试验.第1部分:总则和导则.第1次修订

IEC 60068-2-2 基本环境试验规程第2-2部分:试验试验B:干热

3 一般规定

在进行此项检查时,被测样件应放检测设备中;试验室(箱)和被测样件的温度与实验室温度相同。

检测设备内的条件应根据第5章中关于试验强度要求进行设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要求规定的条件。

由于散热被测样件附件的温度条件和湿度条件可能与规定的检测值有着较大的差异,因此它们的检测应按照户外空气条件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参见IEC 60068-1标准中4.4和4.6.2的规定)。

4 检测设备

检测中使用的检测设备是一个试验室(箱),其结构必须:

a)实验室(箱)中检测空间中的温度和湿度应能利用检测传感器进行监测。具有散热性能的被测样件应按照IEC 60068-1规定的位置放置。

b)在考虑了被测样件对检测室(箱)的影响后,保证检测室(箱)中检测空间的温度和相对湿度符合规定数值的要求。第5章中有关温度差异的规定包含了检测误差和常规的温度变化。

发热的被测样件由于自身散热的原因可能会对周围的温度和空气湿度造成一定的影响,使之与规定的数值有所差异,此时应按照IEC 60068-1标准规定的检测点进行检测。

c)连续的排出检测室(箱)中的冷凝水,在没有重新清洁这些排出的冷凝水之前不得再次使用。

d)检测室(箱)内壁和上顶中的冷凝水不得滴落到被测样件上。

e)由于湿度检测的水必须具有特殊的导电性能,其导电系数至少为0.05MΩcm。

f)被测样件不得承受由检测室(箱)设施发出的热辐射。

g)利用喷水法向检测室(箱)内喷水增加湿度时,不得将直接喷洒到被测样件上。

4.1 发热被测样件的检测

检测室(箱)的容积至少是被测样件总体积的5倍。

被测样件至检测室(箱)壁的间距必须符合IEC 60068-2-2标准附件A的规定。为满足规定的检测条件,必须对气流流动速度进行检测。

4.2 被测样件的固定

在检测过程中,被测样件的固定和放置应尽可能的与使用状况保持一致。如果不能满足这一要求时,则保持样件的固定装置应尽可能的影响被测样件与周围环境之间的热交换和湿度交换。

5 试验强度

检测的试验强度由温度、相对湿度和检测时间长短综合确定。

如果上述各项规定中某项无法确定,可按下述方法推导出温度和相对湿度的试验强度:

优先选择的检测数据为:12小时,16小时,24小时,2天,4天,10天,21天或者56天。

温度的总误差为±2K,且包含了检测过程中的绝对误差,常规的温度变化以及检测室(箱)内检测空间中的温度波动。为了保障相对湿度误差在要求的误差范围之内,必须保证检测室(箱)中检测区域中的温度误差在任何时候、任意两点之间都在规定的界限内。当温度的差异大于1K时,则不能满足相对湿度检测条件的要求。必须要求在短时间内将温度差异控制在小于±0.5K的范围内,以保证得到准确的相对湿度。

EN 60068-2-78:2001

6 常规检测

根据各个检测规定的要求,应对被测样件进行抽样检测和电气功能、机械功能的检测。

7 检测过程

检测过程如下:

a) 如果没有其它特殊要求,应将到达实验室室温的被测样件在无包装、断电和可正常

工作的情况下放入检测室(箱)中。

在特定的情况下,若被测样件满足了要求的检测条件时,相关的检测条件必须尽可

能的便于被测样件进入检测室(箱)中;但无论如何应避免被测样件结露。对于小

型被测样件,可通过在实验室放置使其到达实验室的室温来满足这一条件。

b) 检测室(箱)中的温度必须调节的符合相应试验强度的要求。在温度检测时,时间

间隔不得超过5分钟,检测的温度差异不得大于1K/分钟。在这一检测过程中,被

测样件不得出现结露。

c) 在这一时间间隔内,可通过不提高绝对湿度的方法避免被测样件结露。

d) 相对湿度按照规定的试验强度进行调节,但调节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e) 被测样件在检测条件下和规定的、满足各个检测条件的时间间隔内加载。检测时间

的长短应进行测量,测量的时刻是满足规定条件的时刻。

f) 在各个单项检测规定中,必须对保证工作条件的时间间隔做出规定。

g) 检测结束后应进行后续的处理工作。

8 补充检测

根据有关的单项规定,可以在检测过程中或者检测结束后对仍位于检测室(箱)中的被测样件进行检测。如果需要进行这样的检测时,则必须规定单项检测的方法和时间。在进行这类的补充检测时补充样件必须仍然停留在检测室(箱)中。

9 后续处理工作

在进行各个单项检测时必须做出决定:是否有必要在常规气候环境中进行后续处理(IEC 60068-1第5.3节),或者在可调节的后续处理条件下(IEC 60068-1第5.4.1节)进行后续处理。如果需要可调节的后续处理条件时,允许补充样件在等待检测的时间中存放在另一个检测室(箱)中,或者保留在原检测室(箱)中。

若要使用另一个检测室(箱)时,则在两个检测室(箱)之间的过渡时间应尽可能的短。

必须的最长0.5小时之内使相对湿度从73%上升到77%;然后必须在0.5小时内使温度达到实验室的室温,温度的极限误差为±1K。

EN 60068-2-78:2001

后续处理的时间间隔应在各个单项规定中提出,并出达到规定的后续处理条件的时刻开始计时。

10 最终检测

根据各个检测规定的要求,应对被测样件进行抽样检测和电气功能、机械功能的检测。

11 各个单项检测的规定

若进行的是各个单项的检测,则下列各个部分的检测数据应是可以应用的:

说明信息章或者节

a) 特殊的固定装置,如果需要时, 4.2

b)检测的试验强度和误差 5 - 温度

- 相对湿度

- 检测时间

c) 常规检测 6

d)检测过程7

e) 补充检测8

f) 后续处理的条件9

g) 最终检测10

EN 60068-2-78:2001

附件ZA

(标准性的)

国际标准与欧盟标准之间的相互关系

本欧盟标准包含有注明版本日期和未注明版本日期的引用、注释。在本标准相应的部位给出了引用标准的注释。对于给出版本日期的注释说明,引用的是截至本标准修改或者重新编辑时最后一次修改或者重新编辑的内容。对于未注明版本日期的引用,指的是最后一个版本的内容(包括修改后的内容)。

备注:若国际标准经共同修改之后,则给出标记(mod),其效力相当于EN/HD。

相关标准年标题EN/HD 年

IEC 60068-1 -1) 基本环境试验.第1部分: EN 60068-1 19942)

总则和导则.第1次修订

IEC 60068-2-2 -1) 基本环境试验规程EN 60068-2-23)1993

第2-2部分:试验试验B:干热

1)未注明版本日期的引用

2)目前仍然有效的版本

3)EN 60068-2-2标准中包含了IEC 60068-2-2:1974标准的补充内容A:1976

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概述 识记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定义 指能够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本质,体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精神,贯穿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始终,并能指导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法律规范。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制度的定义 指按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立法的目的和基本原则确立的,具体表现并普遍适用于环境与资源保护各个领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内容和地位作用 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六章(国际环境条约在中国的适用和该法的生效时间) 环境保护法视为我国的环境基本法并非国家基本法 《在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完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与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率先将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纳入法治轨道,明确了国家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和基本政策。 其次为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尊定了基础 再次确立了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和其他相关部分分工负责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体系,促进了环境保护行政机构的建立和发展。 最后促进了全名法律意识和环境意识的提高,推动了其他部门法在修订时纳入与保护环境与资源相关的条款。 领会 1确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依据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具有法律规范的特性,以便执法者,司法者解决环境与资源保护实践中可能产生的各种纠纷与矛盾。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不能等同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则必须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有原则,与其他部门共有的原则不应该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应该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之中,并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规范体系具有指导与纲要作用。 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内容明确,具有可操作性。战略性宣示性的口号不宜直接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原则。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制度的原理 一具体体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二具体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共通性和本质性的法律特征 三依据基本国情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通过对法的立改废逐步完善。 3综合环境保护法的产生背景 一与经济利益相抗衡的环境利益不能及时在国家政治,尤其是宪法上得到反映

环境保护法期末考试要点整理.doc

1.2014年新环保法对环境的定义: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当今社会两类不同性质的环境问题: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提出了当今人类社会两类不同性质的环境问题: (1)发达国家的环境问题,一般是同工业化和技术发展有关,主要是由于高发展和高消费造成环境的污染、破坏和自然资源的浪费。 对策:发达国家可以率先改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消费方式,以降低对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污染、破坏和浪费;可以带头开发更洁净、非资源密集型的技术,为社会提供更平等的发展机会和社会服务,在财力和科学技术诸方面支持经济落后国家的发展。 (2)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大多是由于发展不足造成的。除了贫穷之外,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掠夺自然资源和转嫁污染,也是造成发展中国家环境状况恶化的重要原因。 对策:发展中国家必须致力于发展工作,坚持可持续发展。一方面,扩大生产以满足不断增加的人口的需要;另一方面,更有效地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资源,避免过度使用农药、化肥,要使用清洁的生产设备和技术,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维持生物多样性、控制人口,努力保护和改善环境。 3.环境保护的概念:所谓环境保护,是指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使环境符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4.环境保护法的概念: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总称。) 5.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1)概念:指国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这些机构之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限的划分。【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2)《环境保护法》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环保管理的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环保法所遵循、确认和体现并贯穿于整个环保法之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环境保护基本方针、政策,是对环境保护实行法律调整的基本准则,是环保法本质的集中体现。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的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具体表现在:(1)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是指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必须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从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保护好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有利于经济的发展;经济发展了又为保护和改善环境提供必要的条件。反之,环境污染了,资源破坏了,人体健康损害了,经济的发展就会受到很大地制约。(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确立这样的原则,是由环境污染与危害的特性决定的:环境污染一旦发生,一般在短期内难以消除,不少环境要素遭到破坏后,要恢复正常极为困难,有的甚至是不可恢复的,所以要以预防为主;环境污染引起的某些疾病,潜伏期长,不易被发现,发病以后难以根治;环境受污染和破坏后,治理和恢复的代价很高;要将环境污染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光着眼于对新污染的“防”尚不够,还要对已有的污染与破坏采取综合性的措施进行积极治理。 (3)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上个世纪60年代末,人们认识到,控制环境污染与破坏,必须从全局和整体上加以考虑,治本的首要办法是“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很多环境污染问题,是由于缺乏整体规划、布局不合理造成的,布局一旦错了,铸成了事实,要想纠正就很不容易。现有还有一种现象,工业布局中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确认的或体现的、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特征的、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的区别主要表现 (1)基本原则是环境保护法的根本准则,贯穿于整个环境保护法,统帅环境保护法飞各项制度及规范;具体原则是某个或某些环境保护法制的一般准则,适用于特定的范围。 (2)基本原则体现环境保护法的根本价值和基本原理,是环境保护立法、执法、守法及研究环境保护法的总的指导思想;具体原则直接反映的是特定的价值,仅仅是特定领域好环节的指导思想。 (3)基本原则是国家环境保护基本政策的最集中体现,反映的是国家对环境资源问题的总体要求;具体原则所体现和反映的是国家在某一具体领域的环境政策。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须由法律所确认或体现。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反映环境法的特点。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性原则。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协调发展原则 (2)预防为主原则 (3)合理开发利用原则 (4)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 (5)公众参与原则 协调发展原则又叫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原则,是指环境保护欲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可持续发展被定义为寻求满足现代人的需要和欲望,而不危害后代人满足其需要和欲望的能力。 可持续发展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人类需求和欲望的满足是发展的主要目标 (2)人们的消费标准好生活水平必须限制在生态承载能力的范围内 (3)可持续发展要求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不应危害后代人满足其基本需要的能力。(4)人口增长会给自然资源增加压力,因此,应保持人口的稳定。 (5)在发展过程中,人类对自然系统的干扰不应当威胁生命支持系统。 (6)可持续发展要求公平地分配有限的自然资源,特别是对于不可更新资源的利用,应考虑将自然资源耗竭减少至最小限度,其耗竭的速率应尽可能较少地妨碍未来世代的选择权好机会。 (7)可持续发展要求保护生物多样性。

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篇一: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共有六项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二、“三同时”制度 三、排污收费制度 四、许可证制度 五、限期治理制度 六、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概述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在进行建设活动之前,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使用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提出防治措施,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报批的法律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实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的主要法律手段。建设项目不但要进行经济评价,而且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科学地分析开发建设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并提出防治措施。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为建设项目合理选址提供依据,防止由于布局不合理给环境带来难以消除的损害;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

以调查清楚周围环境的现状,预测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和趋势,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还可以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2.应用范围 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一般是限于对环境质量有较大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计划、建设工程等。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对人类环境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每一项建议或立法建议或联邦的重大行动,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法国,除城市规划必须作环境影响评价外,其他项目根据规模和性质的不同分为三类:必须作正式影响评价的大型项目,如以建设城市、工业、开发资源为目的的造地项目,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超过600万法郎的有关项目等;须作简单影响说明的中型项目,如已批准的矿山调查项目,500千瓦以下的水利发电设备等;可以免除影响评价的项目,即对环境无影响或影响极小的建设项目。法国政府在1977年公布的1141号政令附则中,详细列举了三类不同项目的名单。在立法上这比使用“对环境有重大影响”这样笼统的概念明确得多。 有些国家或地方政府对适用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规定得较为广泛。瑞典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凡是产生污染的任何项目都须事先得到批准,对其中使用较大不动产(土地、建筑物和设备)的项目,则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美国加利福尼亚州1970年《环境质量法》规定,对所有建设项目都要作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美国有关法律规定,应该进行影响评价的项目,在两种特殊情况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共有六项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二、“三同时”制度 三、排污收费制度 四、许可证制度 五、限期治理制度 六、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 概述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在进行建设活动之前,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使用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提出防治措施,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报批的法律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实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的主要法律手段。建设项目不但要进行经济评价,而且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科学地分析开发建设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并提出防治措施。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为建设项目合理选址提供依据,防止由于布局不合理给环境带来难以消除的损害;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调查清楚周围环境的现状,预测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和趋势,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还可以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2. 应用范围 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一般是限于对环境质量有较大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计划、建设工程等。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对人类环境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每一项建议或立法建议或联邦的重大行动,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法国,除城市规划必须作环境影响评价外,其他项目根据规模和性质的不同分为三类:必须作正式影响评价的大型项目,如以建设城市、工业、开发资源为目的的造地项目,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超过600万法郎的有关项目等;须作简单影响说明的中型项目,如已批准的矿山调查项目,500千瓦以下的水利发电设备等;可以免除影响评价的项目,即对环境无影响或影响极小的建设项目。法国政府在1977年公布的1141号政令附则中,详细列举了三类不同项目的名单。在立法上这比使用“对环境有重大影响”这样笼统的概念明确得多。 有些国家或地方政府对适用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规定得较为广泛。瑞典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凡是产生污染的任何项目都须事先得到批准,对其中使用较大不动产(土地、建筑物和设备)的项目,则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美国加利福尼亚州1970年《环境质量法》规定,对所有建设项目都要作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美国有关法律规定,应该进行影响评价的项目,在两种特殊情况下可不进行,一种是法律另有专门规定的;另一种是为处理某种紧急事态而采取的措施或依法进行的特殊行为,如环境保护局为保护环境采取的行动,国防和外交方面某些秘密事项等。 3. 评价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各国规定虽不一致,但一般都包括下述基本内容:①建设方案的具体内容;②建设地点的环境本底状况;③方案实施后对自然环境(包括自然资源)和社会环境将产生哪些不可避免的影响;④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措施和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意见。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对评价内容还规定了各种选择方案,以便进行比较和筛选。在实行计划管理的国家,如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要求环境影响评

环境规划学复习整理(郭怀成版)

生态环境规 名词解释 1、生态环境规划:是针对区域社会发展状况,环境特征及其环境发展趋势,结合生态环境承载力分析,而对人类自身活动和环境建设所做的时间和空间上的合理安排。区域生态环境规划是区域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制定和指导生态环境计划的重要依据。 2、环境规划:是人类为使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而预先对自身活动和环境所做的时间和 空间的合理安排,是政府履行环境职责的综合决策过程之一,是约束和指导政府行政行为的纲领性文件。 3、环境容量:环境容量是指对一定地区(一般应是地理单元),在特定的产业结构和污染源分布的条件下,根据地区的自然净化能力,为达到环境目标值,能够承受污染物的最大排放量。 4、环境承载力:指某一时刻环境系统所能承受的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能力阈值。(区域性;时序性;可变性;可调控性;客观性) 5、环境规划目标:是环境规划的核心内容,是对规划对象在未来某一阶段环境质量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水平所作的规定。 6、环境评价:是在环境调查分析的基础上,运用数学方法,对环境质量、环境影响进行定性和定量的评述,旨在获取各种信息、数据和资料。 7、环境预测:根据已掌握的资料,对未来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质量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测。 8、环境功能区划:依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不同地区在环境结构(自然环境结构)、环境状态(环境质量)和使用功能(干什么用)上的差异对规划区域进行合理划分。 9、水环境规划:是对某一时期内的水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所作出的统筹安排和设计。其目的是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好水质,合理地开发和利用水资源,充分地发挥水体的多功能用途,在达到水环境目标的基础上,寻求最小(或较小)的经济代价或最大(或较大)的经济和环境效益。 10、大气环境规划:就是为了平衡和协调某一区域的大气环境与社会、经济之间的关系,以期达到大气环境系统的最优化,最大限度的发挥大气环境系统组成部分的功能。 11:、水环境容量:水体在特定环境目标下所能容纳污染物的量。 12、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是通过控制给定区域污染源允许排放总量,并将其优化分配到源,以确保实现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值的方法。 13、固体废物:是指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城市生活垃圾、) 14、噪声:凡是人们不需要的、使人厌烦的、干扰人们正常休息、学习和工作、对人类生活和生产有妨害的声音统称为噪声 15、噪声污染:我们国家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把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称为环境噪声污染 16、景观生态规划:是应用景观生态学原理及其他相关学科的知识,通过研究景观格局与生态过程以及人类活动与景观的相互作用,在景观生态分析、综合及评价的基础上,提出景观最优利用方案和对策及建议。 17、生态规划:是以可持续发展的理论为基础,以生态学原理为指导,应用系统科学、环境科学等多学科手段辨识、模拟和设计生态系统内部各种生态关系和生态过程,确定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生态适宜性,探讨改善系统结构和功能的生态对策,促进人与环境系统协调、持续发展的规划方法。

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的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于是,渴望一种懂得,可以一眼洞穿你所有清寂的薄凉。是恰好的温度,闪耀着阳光的味道,柔软又美好。 那么这一路上的爱恨欢愁也就有了归宿,以后的日子,既便是山长水远,也都会坦然面对,给尘世以最初的温柔。 好像是到了一个阶段,学会了等待,学会了随遇而安,学会了笑着去接受。不再心心念念,不再轻易信任。 只是在某个清晨,听见久远的一声问候,心,依然会瞬间柔软。 原来我们的内心深处,还是那么渴望一场白首不相离的缘分,千万次回眸

,始终还是你。 然后,一起守着古朴的时光,迎接每一天的黎明。弱水三千,只取一瓢饮,不褪色,不黯淡,任凭尘世的风摇曳着冬日的风雪,我始终是你最美的红颜,你是我最美的时光。 不说永远,陪伴便是最长情的告白。 龙应台曾写过一段文字:“有一种寂寞,身边添一个可谈的人,或许就可以削减。有一种寂寞,茫茫天地之间余舟一芥的无边无际无着落,人只能各自孤独面对,素颜修行。”不同的寂寞有着不同的归途,其实赏心之人无须太多,关键是否能入心。 始终喜欢,一切纯善质朴的好,不论是人还是事,一份情深义重,才是水色尘心的悠远。而一同走过的山山水水,都会是生命的记载。 如果可以,愿始终趋光而行,向着太阳升起的地方。无论飘摇还是安逸,都要坚守住内心那道光,我们可以不完美,但灵魂必须向美而生。 有时,灵犀的相悦会铭记一生,我不知道岁月有多长,人生还会有多少未知。 只是希望自己能做个心思澄明,有着简单的小欢喜,不过多的忧思,也不给自己添加太多束缚的人。阳光很暖,你也还在,如此,足够。 看多了花开花谢,聚散离合,便逐渐明白,我们最终想拥有的不过是一份寻常的烟火,简单而情重,朴素而感恩。 余生很长,从晨曦到日暮,就让我们一起慢慢走。

环境规划管理重点

第一章 1.什么是环境管理,如何理解其内涵? 环境管理是指依据国家的环境政策、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坚持宏观综合决策与微观执法监督相结合,从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入手,运用各种有效管理手段,调控人类的各种行为,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限制人类损害环境质量的活动以维护区域正常的环境秩序和环境安全,实现区域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行为总体。 2. 什么是环境规划,如何理解其内涵? 环境规划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环境管理的首要职能,它是指为使环境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把“社会-经济-环境”作为一个复合生态系统,依据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生态学原理和地学原理,对其发展变化趋势进行控制,而对人类自身活动和环境所做出的时间和空间上的合理安排。 环境规划实质上是一种为克服人类经济社会活动和环境保护活动的盲目和主观随意性所采取的科学决策活动。 5.简述环境规划与管理的主要内容。 环境规划的内容 (1)环境规划的基本内容:包括环境规划的原则和程序、环境目标和指标体系、环境评价和预测、环境功能区划、环境规划方案的设计和比较以及环境规划的实施。 (2)流域水环境规划:包括水环境功能区划、水环境容量和水环境保护目标、水环境质量目标、流域水环境控制规划等。

(3)城市环境规划:包括城市大气污染控制规划、城市水环境规划、固体废物规划管理、噪声污染控制规划等。 (4)生态环境规划:包括城市生态规划、生态产业园规划、生态规划方法等。 2 环境管理的内容 (1)环境管理模式:包括末端控制为基础的传统环境管理模式、污染预防为基础的环境管理模式和污染预防模式实施过程的环境规划管理等。(2 )组织层面的环境管理:包括组织与其环境绩效、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和环境管理体系等。 (3)产品层面的环境管理:包括产品生态设计、生命周期评价、产品环境标志等。 (4)活动层面的环境管理:包括建设项目、城市环境、农村环境、海洋环境、开发区环境等不同类型的环境管理以及环境风险评价与管理。 第二章 1.简述我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 1.实行持续发展战略。 2.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工业污染。 3.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治理城市“四害”。 4.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能源结构。 5.推广生态农业,坚持不懈地植树造林,切实加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6.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加强环境科学研究,积极发展环保产业。 7.运用经济手段保护环境。

环境法学试题.

《环境法学》复习资料 一、判断题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 2、环境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既包括人与环境的关系有包括人与人的关系。() 4、预防为主原则最充分地体现了环境保护所必须遵循的市场经济规律。() 5、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首创于美国。() 6、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被称为污染控制法的“支柱”性制度。() 7、综合性环境基本法是我国环境法体系的基础。() 8、各国法律对环境影响评价适用的对象和范围规定不同,我国现行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环评制度适用的对象是建设项目。() 9、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均可申请减半缴纳或者免缴排污费。() 10、危害后果不是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11、在我国对于因环境侵权所导致的精神损害可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解决赔偿。() 12、我国《水法》确立了水资源的单一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制。() 13、只要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无论其是否造成大气严重污染的,都要实行限期治理,并处罚款。() 14、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或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15、《野生动物保护法》所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自然界所有的野生动物。() 二、单项选择题 1、下列哪项原则最充分地体现了环境保护必须遵循的市场经济法则()。 A.环境民主原则 B.环境责任原则 C.预防为主原则 D.协调发展原则 2、“三同时”制度是指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A.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B.同时规划、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C.同时设计、同时验收、同时使用 D.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3、作为现代环境保护的灵魂,最大限度地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环境法基本原则是()。 A.协调发展原则 B.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 C.污染者付费原则 D.公众参与原则 4、对人类而言,很多自然资源如土壤、阳光、水、森林等具有两重性:它们()。 A.既是自然资源,又是自然环境要素 B.既是有限资源,又是无限资源 C.既是已被利用资源,又是潜在资源 D.既是可更新资源,又是不可更新资源 5、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包括()。 A.污染防治法 B.自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C.污染防治法和自然环境法 D.污染防治法和自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6、环境法中的总量控制的规定主要符合的生态规律是()。 A.“协调稳定”律 B.“能流物复”律 C.“负载定额”律 D.“时空有宜”律 7、首次确立环境决策的公众参与原则,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是()。 A.《环境保护法》 B.《环境影响评价法》

新环境保护法试题和答案解析

新《环境保护法》试题 部门:姓名:分数: 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40分) 1.以环境的构成要素为标准进行分类,环境可分为:() A.农业环境、工业环境、生活环境等 B.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等 C.城市环境、区域环境、流域环境等 D.人工环境、生态环境、生活环境等 2.直接体现预防为主原则的环境法基本制度是:() A.排污收费制度 B.限期治理制度 C.“三同时”制度 D.环境事故报告制度 3.根据环境质量影响评价制度,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编制:() A.环境影响报告书 B.环境影响报告表 C.环境保护方案 D.环境污染防治方案 4.破坏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公平责任原则 D.危险责任原则 5.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主要针对的是:() A.大气污染 B.水污染 C.自然界中的灾害性事故 D.人类活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与损害 6.国家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实行()制度。

A.征收水资源费 B.取水许可证 C.节约用水 D.合理开发利用7.排污费的()部分可适当用于补助环境保护部门监测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环境保护部门自身建设等业务支出。 A.20% B.80% C.50% D.40% 8.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连续处罚。 A.季度 B.月 C.日 D.年 9.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 A.环境监察 B.环境影响评价 C.环境检查 D.安全验收评价 10.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A.自给自足 B.节约低碳 C.奢华 D.铺张 11.《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规定,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和有关部门报告。 A.地方政府 B.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C.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D.公安机关 12.新修订的《环保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当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八年级政治:我国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教学设计)

( 政治教案 ) 学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教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教案设计 / 精品文档 / 文字可改 八年级政治:我国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教学设计) Studying politics can enable us to understand society earlier and establish a correct worldview, outlook on life, and values.

八年级政治:我国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的 基本原则(教学设计) 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 识记我国几个主要的环境保护法律名称,理解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过程与方法: 在学习保护环境的法律知识的基础上,提高分析、辨别的能力。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通过学习环保法规,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教学建议 重点、难点与疑点分析 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本框的教学重点,课程标准将其作

为重要的教学内容,并提出理解要求,是因为这些内容是环境保护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教法建议: 1.利用教材或将学生通过网络、影视等途径收集到的各种资料展示于课堂,使学生意识到环境的资源的重要性,污染和破坏的危害性,污染和破坏的严重性。启发学生思考一些如:为什么必须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应采什么措施保护环境,国家颁布了那些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等问题。使学生在头脑中形成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框架。 2.将学生分成若干个小组,去收集身边的环境问题的案例,设计研究专题。然后以文字、照片、图片、课件等形式在课堂上交流;也可用讨论会、辩论会等形式进行探讨。如: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帮助学生理解环境问题的基本原则。 3.学生根据发现的一些环境问题,如:垃圾的处理、白色污染等,可提出治理的建议或采取行动,让学生知道自己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论新“环境保护法”的定位和基本原则

论新“环境保护法”的定位和基本原则 摘要:作为我国环境保护方面最主要的立法,新《环境保护法》认真贯彻“十八大”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将其定位为环境保护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性法律,对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长期的基础性指导作用。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首次在立法上明文规定了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显著而巨大的历史意义。就法理解释、立法技术而言,新《环境保护法》的定位及其规定的环境法基本原则在未来的中国仍有进一步阐释和发展的必要。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环境基本法;环境法基本原则。 2011年,修改《环境保护法》被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其后,《环境保护法》历经四次审议,并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直到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即新《环境保护法》。纵观新《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内容,有两点颇为引人注目:一是将新《环境保护法》定义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二是新增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专条,这也是我国近30年来环境立法史上首次以明文规定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环境保护法而言,此两点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但是,若要准确解读上述两点涵义,还需要结合相应的法条和立法过程进行分析,笔者拟尝试之。 一、新《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定位 关于《环境保护法》的定位,我国的相关环境法学者一直存有争议。如吕忠梅教授认为应将《环境保护法》定位为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张梓太教授认为《环境保护法》应当是综合法,还有人认为《环境保护法》是综合性的基本法。其实,早在我国环境法立法开始阶段,就曾有过关于《环境保护法》基本定位的描述。与旧法相比,新法在立法目的上增加了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性发展的要求。新法中对立法目的的表述契合了当代中国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以及生态文明理念。而这一立法目的的承载体只能是一部基本法。进一步明确了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协调环境保护的各个具体领域的法律制度都会产生积极的影响,甚至对后续的环境保护中的执法和司法实践活动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将新《环境保护法》定位为环境基本法,是《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的当然要求。 新《环境保护法》体现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以及生态文明理念,是对我国近15年来环境保护单项立法的概括和总结。作为一部环境基本法,从法理上来说,《环境保护法》应当在立法目的条款上保持其统摄地位,必须客观审视并吸收其他环境保护单项立法所确定的普遍性的法律目的。而新《环境保护法》所增加的可持续发展理念恰恰是对环境法部门下位法己经确立的“促进可持续发展”法律目的的吸收、总结。作为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其立法目的,正是对众多环境法法律部门单项立法的总结和归纳,是《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基本法在环境部门法法律体系中统摄地位的应然体现,也是可持续发展思想在中国发展的体现。 二、新《环境保护法》明确了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优先原则 关于“保护优先”的具体含义,无论是世界各国的环境立法,还是相关学者的著述,均未直接论及。认为保护优先“仍主要是从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或其某个特定的领域)发展之间的关系角度进行的使用,并未形成特定、独立、内涵外延确定的法律或法学术语。”基于环境法基本原则的解读必须结合环境立法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法基本原则 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明确环境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确立依据,理解和掌握环境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以及如何贯彻和落实。本章是学习环境法学应重点掌握的基本内容。 课时分配:本章讲授 2 课时。 第一节环境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环境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特征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环境法在创制和施行中必须遵循的具有拘束力的基础性和根本性准则。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如下两大特征:第一,它的内容必须在环境立法中有所体现,是对国家环境保护基本方针、政策的描述,并且贯穿于整个环境立法之中;第二,它的效力必须全面贯彻于环境法律规范的始终,并可以弥补环境立法之局限。 二、环境法基本原则确立的依据 1.环境法基本原则是由法律确认的,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有所体现; 2.不能把环境保护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同一般立法、司法原则或其他法律原则混为一谈。 3.环境法基本原则不同于一般法律规范,它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是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性的规范。 第二节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提出 针对环境问题的特点和性质而采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是极为重要的1.环境问题一旦发生,往往难以消除和恢复,甚至具有不可逆转性。

2.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以后,再进行治理,从经济上来说是最不合算的,往往要耗费巨额资金。这对经济发展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3.环境问题具有时空可变性大、后果显现缓发、潜在性强等特点,而人类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却具有局限性。 1980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起草的《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首先提出了“预期的环境政策”。同时,《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环境委员会也提出建议:各国环境政策的核心,应该是预防为主。20 世纪 80 年代后各国在环境政策的调整和转变过程中,预防为主的原则越来越受到重视,并成为国家环境管理和立法中的重要指导原则。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法律依据 我国《环境保护法》及《水污染防治法》等各项环保单行法均有规定。 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作用 1.含义: 预防为主,是指在国家的环境管理中,通过计划、规划及各种管理手段,采取防范性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防治结合是指,预防为主不能代替治理措施,对于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破坏,要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作到防治结合2.采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作用: 第一、可尽量避免环境损害或者将其消除于生产过程之中,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二、对于不可避免的污染,则通过各种净化治理措施,达到环境目标的要求; 第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同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是相互渗透和相辅相成的,是从对环境问题的具体措施上保证协调发展原则的实现。 四、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贯彻与落实 1.全面规划与合理布局 2.制定和实施具有预防性的环境管理制度。如: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 贯彻“防治结合”的原则,我国确立有“三同时”制度等。

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环保法所遵循、确认和体现并贯穿于整个环保法之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环境保护基本方针、政策,是对环境保护实行法律调整的基本准则,是环保法本质的集中体现。环保法的基本原则有: 1.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正确处理环境、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统一。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台治理的原则。 该原则是指预先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环境问题及环境损害的发生;在预防为主的同时,对已经形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进行积极治理;用较小的投入取得较大的效益而采取多种方式、多种途径相结合的办法,对环境污染和破坏进行整治,以提高治理效果。如合理规划、调整工业布局、加强企业管理、开发综合利用等。 3.污染者治理、开发者保护的原则。 该原则也称“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是明确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与资源者承担其治理和保护的义务及其责任。 4.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有最高的行政管理职责,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以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不受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损害。 5.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 该原则也称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是指人民群众都有权利和义务参与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进行群众性环境监督的原则。 温州律师https://www.wendangku.net/doc/8f11397672.html,/wenzhou 南京律师https://www.wendangku.net/doc/8f11397672.html,/nanjing

环境法基本原则

环境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环境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环境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特征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环境法在创制和施行中必须遵循的具有拘束力的基础性和根本性准则。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如下两大特征: 第一,它的内容必须在环境立法中有所体现,是对国家环境保护基本方针、政策的描述,并且贯穿于整个环境立法之中; 第二,它的效力必须全面贯彻于环境法律规范的始终,并可以弥补环境立法之局限。 二、环境法基本原则确立的依据 1.环境法基本原则是由法律确认的,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有所体现; 2.不能把环境保护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同一般立法、司法原则或其他法律原则混为一谈。 3.环境法基本原则不同于一般法律规范,它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是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性的规范。

第二节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提出 针对环境问题的特点和性质而采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是极为重要的 1.环境问题一旦发生,往往难以消除和恢复,甚至具有不可逆转性。2.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以后,再进行治理,从经济上来说是最不合算的,往往要耗费巨额资金。这对经济发展是一个沉重的负担。3.环境问题具有时空可变性大、后果显现缓发、潜在性强等特点,而人类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却具有局限性。 1980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起草的《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首先提出了“预期的环境政策”。同时,《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环境委员会也提出建议:各国环境政策的核心,应该是预防为主。20 世纪80 年代后各国在环境政策的调整和转变过程中,预防为主的原则越来越受到重视,并成为国家环境管理和立法中的重要指导原则。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法律依据

环境规划与管理考试题

1.第一个路标: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 2.1983年12月召开了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提出了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和同步发展方针。 3.环境保护的“三大政策”:预防为主、谁污染谁治理、强化环境管理 4.环境保护的32字方针: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确立了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方针: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 5.我国的环境管理基本政策归纳为三大政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政策,“污染者付费”政策,“强化环境管理”政策。 6.“三同时”制度系指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其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7.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被认为是八项环境管理的龙头制度。 8.法约尔一般管理主要包括哪些内容?他的提出的管理职能包括哪几方面? 提出管理的14原则:1.劳动分工2.权利与责任3.纪律4.统一指挥5.统一领导6.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7.合理的酬报8.适当的集权和分权9.跳板原则10.秩序11.公平12保持人员稳定13.首创精神14.人员的团结。 管理职能: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五大职能 9.管理的二重性:既有同生产力、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的自然属性,又有同生产关系、社会制度相联系的社会属性。 10计划的分类

11控制的类型 1.按控制活动的性质划分为防治性控制和更正性控制 2.根据控制点位于整个活动过程中的位置分为预先、过程、事后控制 3.根据实施控制的来源分正式组织、群体、自我控制 4.根据控制信息的性质分反馈、前馈控制 5.根据控制所采用的手段分直接、间接控制。 12控制原则 1.控制所涉及的范围是十分广泛。从总体上看,它既包括对人的控制,也包括对物的控制,这就增加了控制的复杂。 2.为了进行有效的控制,要遵循以下原则1.公众参与原则2.系统控制原则 3.

-我国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

:我国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 识记我国几个主要的环境保护法律名称,理解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过程与方法: 在学习保护环境的法律知识的基础上,提高分析、辨别的能力。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通过学习环保法规,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教学建议 重点、难点与疑点分析 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本框的教学重点,课程标准将其作为重要的教学内容,并提出理解要求,是因为这些内容是环境保护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教法建议: 1.利用教材或将学生通过网络、影视等途径收集到的各种资料展示于课堂,使学生意识到环境的资源的重要性,污染和破坏的危害性,污染和破坏的严重性。启发学生思考一些如:为什么必须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应采什么措施保护环境,国家颁布了那些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等问题。使学生在头脑中形成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框架。 2.将学生分成若干个小组,去收集身边的环境问题的案例,设

计研究专题。然后以文字、照片、图片、等形式在课堂上交流;也可用讨论会、辩论会等形式进行探讨。如: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帮助学生理解环境问题的基本原则。 3.学生根据发现的一些环境问题,如:垃圾的处理、白色污染等,可提出治理的建议或采取行动,让学生知道自己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教学设计示例 教学过程(): 第一步:通过提问复习导入新课: (1)举例说明什么是环境问题以及环境问题给我们带来了什么危害? (2)面临如此严重问题的环境问题,每个人都不可能无动于衷,请同学们就如何解决环境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 同学讨论并回答以上问题,教师因势利导引入本节新课。 第二步:介绍有关环境保护法规。 二、我国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 教师引导提问:同学们看教材第二段: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请大家思考,宪法的这一规定有什么意义? 学生阅读教材并回答。教师指导学生划上相关重点内容。 请同学们快速浏览教材第一目题内容,概括出教材上所介绍的相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

环境规划与设计教案

“环境规划与设计”课程教学方案 总学时:32 周学时:4 教材:《景观规划与环境影响设计》 参考书:《环境景观设计》(郑宏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现代景观规划与设计》(刘滨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城市绿地规划设计》(贾建中中国林业出版社);《南京玄武湖》(刘滨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教学内容:1、什么是环境规划设计,所包括的内容;(1) 2、相关理论:刘滨谊的三元论;设计结合自然;田园城市;卫星城等(1) 3、背景理论与环境规划设计的历史;(1) 4、景观资源构成:自然资源;人文资源(1) 5、公园设计(1.5) 6、广场设计(1.5) 7、滨水景观规划设计(1) 8、居住区规划设计(1.5) 9、道路景观规划设计(1.5) 10、景观雕塑、设施、小品、照明及色彩设计(1) 11、南京玄武湖历史文化景观规划设计案例分析之——方法与策划(2) 12、南京玄武湖历史文化景观规划设计案例分析之——规划与设计(2) 13、学生对该课程的理解和认识,分小组演示(2) 14、环境规划设计案例临摹与学习,实例设计作业布置(2) 15、资料收集与设计构想(4) 16、方案讨论(4) 17、作图及完善(4)

理论部分: PART1 教学目的:本课重点是公园设计。通过具体设计案例,结合理论讲授,期望学生能将理论应用于实践。通过本次课的学习,对本课程的课程设计有一个大的方向的了解。 教学手段:多媒体教学 教学方式:讨论、讲授 教学内容:1、刘滨谊的三元论;2、公园设计相关理论;3、课题设计内容和要求;4、相关课题案例讲解。 教学程序: 1.学生讨论,上节课作业:请学生根据环境景观发展的历程,以及所列举的例子,并结合 自己已有的知识和个人感受,归纳并分析东方、西方景观园林风格的异同。 2.讲授刘滨谊的三元论 3.公园设计相关理论 公园设计: 1.课本《景观规划与环境影响设计》P107-131 2.城市规划设计,参考《城市绿地规划设计》P58-82 1)城市公园分类系统 2)城市公园规划的设计原则 奥姆斯特德,纽约中央公园,提出“奥姆斯特德原则” 城市公园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 3)城市公园规划布局 (一)公园规划结构 a. 景点与景区 b. 风景视线与景观序列 (二)规划布局的一般原则与形式 a. 规划布局的一般原则 b. 规划布局的基本形式 (三)公园布局形式的确定 a. 根据不同公园的性质确定不同的布局形式 b. 根据不同的文化传统确定不同的布局形式 (四)公园空间的组织 a. 公园空间的基本类型 b. 空间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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