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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年度报告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年度报告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年度报告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年度报表1、基金产品概况

1.1基金基本情况

1.2基金产品说明

1.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4其他相关资料

2、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2.1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2.2基金净值表现

当年净值增长率=(本年度末累计净值-上年度末累计净值)/上年度末累计净值

2.3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3、基金份额变动情况

4、管理人说明的其他情况(如报告期高管、基金经理及其关联基金经验、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基金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其行业走势展望、部基金监察稽核工作、基金估值程序、基金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所涉相关事项、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

形、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等)

5、托管人报告

5.1报告期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5.2托管人对报告期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6、年度财务报表

6.1资产负债表

6.2利润表

单位:元

6.3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单位:元

7、期末投资组合情况

7.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元

7.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元

2014年阳光私募基金行业分析报告

2014年阳光私募基金行业分析报告 2014年11月

目录 一、阳光私募基金的概念 (4) 二、阳光私募基金的发展历程和发展周期 (4) 1、萌芽阶段 (4) 2、形成阶段 (5) 3、发展阶段 (5) 4、迅速发展阶段 (6) 三、行业监管体系和有关政策 (6) 1、行业监管体系及主管部门 (6) 2、行业自律组织 (7) 3、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7) 四、行业周期性、季节性与区域性特点 (8) 1、周期性 (8) 2、季节性 (9) 3、区域性 (9) 五、行业壁垒 (9) 1、政策壁垒 (9) 2、管理能力壁垒 (10) 3、人才壁垒 (10) 六、行业面临的有利及不利因素 (11) 1、有利因素 (11) (1)国家政策扶持 (11) (2)创新能力增强 (12) (3)市场潜力巨大 (12) 2、风险因素 (14) (1)合规风险 (14) (2)基金管理者投资决策风险 (16)

(3)市场周期性变化造成的盈利风险 (16) (4)阳光私募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 (17) (5)人才流失的风险 (17) (6)员工道德风险 (18) 七、行业市场规模 (18)

一、阳光私募基金的概念 阳光私募证券基金是由银行作为资金托管方,由证券公司作为证券托管方,由私募机构作为基金管理方或投资顾问方定期公示业绩的私募证券基金。在原基金法修订之前,阳光私募机构由于法规限制无法直接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因此主要借助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及基金公司向投资者发行投资理财产品,由私募机构担任投资顾问。 因此,阳光私募基金的法律结构中共有四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主体:一是私募基金公司,主要作为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及基金公司的投资顾问,负责管理和运作资金;二是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及基金公司作为产品发行的法律主体,提供产品运作的平台,并提供资产保管、净值计算、投资清算、风险评估与控制等后台服务;三是银行,作为资金托管人,保证资金的安全;四是担任经纪功能的证券公司,作为证券的托管人,保障证券的安全。 二、阳光私募基金的发展历程和发展周期 我国阳光私募基金的发展同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的积累和监管环境的完善密切相关。阳光私募基金的发展历程可以概括为四个阶段。 1、萌芽阶段 1993 年至1995 年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萌芽阶段,也是国内证

2: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指根据《信息披露办法》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案平台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披露备份平台、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应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公司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五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公司过往业绩以及私募基金运行情况将以公司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 第六条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对所获取的私募基金非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进行信息披露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八条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 (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三)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四)基金的投资情况; (五)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六)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七)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八)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九)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私募基金管理人尽职调查报告(模版)

附件2: 私募基金管理人尽职调查报告(模版) 一、管理人基本情况: 1、概况: 2、股权结构: 股东简介: 3、高管情况:

高管简历: (其投资能力和经验可在“三管理能力”中再重点和详细介绍) 二、管理能力: 1、高管股权或证券投资经验: (重点内审!请尽可能详细描述,比如其参与的历史项目名称、规模、退出情况(如有尚未退出或退出失败的请说明原因)、回报率等。) 2、投资和内控相关制度: (名称列示,正文附后) 3、市场地位或同业认可情况(如排名、获奖等): 三、法律意见书: (1、如没有委托律所办理过,则写“无法律意见书”;2、已委托律所承办但协会报备未通过,则填写“上报协会未通过,协会反馈意见为:”) 1、出具时间: 2、报备协会时间: 3、出具机构:

4、法律意见摘要(全文附后): 四、财务状况: 1、财务数据: 2、审计报告: 祥见附件*《*******审计报告》 五、业务情况: 1、股权类产品列表 2、股权类产品投资情况(包括投资标的、投资过程、投资结果等): 六、其他事项:

七、尽调结果及意见: 1、尽调过程(包括什么时间、在什么地点、会见什么人、谈过什么话、查过什么资料等): 2、尽调结果及意见: (应包括对公司整体印象、高管评介、产品管理能力、股权投资能力,以及一并上报的产品的意见) 尽调人(签名):复核人(签名): 2016年月日 特别提示: 提交托管外包业务流程时,须将本尽调报告以及管理人三证(或三证合一件)、基金业协会管理人登记公示信息截图、拟任基金经理从业资格证明(高管担任基金经理无需提供)等与产品要素表一同作为附件上传。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时,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过往业绩以及私募基金运行情况将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 第六条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当依法对所获取的私募基金非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中国基金业协会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披露。 第八条中国基金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 基金合同; (二)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披露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 息披露制度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备案系统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备案系统、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定期披露的信息 1、基金名称、类型、组织形式、管理类型、投资类型、币种; 2、基金成立日期、到期日; 3、基金注册地、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承诺函; 5、基金募集规模、主要投资方向; 6、基金合同、委托管理协议; 7、基金托管人、托管协议; 8、投资情况、投资标的、投资金额、投资者信息。 第八条基金定期更新的信息披露 1、年末基金实际规模; 2、相关费用,包括管理费、托管费、运营服务费等; 3、已投出规模、年初和年末基金资产净值、年末基金资产总值、利润、分红、预期内部收益率; 4、预定基金存续期限、财务杠杆倍数、负债规模; 5、投资标的、投资金额、投资者信息。 第九条基金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 1、基金合同及其相关信息变更; 2、基金管理人变更;

私募基金可行性分析报告doc

私募基金可行性分析报告 篇一:XX-2022年中国私募基金行业市场分析及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目录) XX-2022年中国私募基金行业市场分析及 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目录) 报告简析: 中金企信(北京)国际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市场调查领域已有十余年的调研经验。着力打造一站式服务的多用户报告、市场调查报告、行业研究报告、查阅咨询报告、市场 分析报告、数据监测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专项调研报告等专业情报信息咨询平台。在此同时与业内企业、官方、第三方机构建立完善的数据与信息平台为该领域企业提供准确高效的市场信息与数据保证。 行业报告围绕市场环境、相关政策法规、上下游产业链调查、技术能力与研发、主要应用领域、市场规模、发展前景、投资潜力、发展战略、国内外市场、技术、应用对比、竞争力分析、整体发展格局、细分区域市场研究(市场规模、市场潜力、竞争格局、投资潜力等)、上下游企业主要财务指标、企业竞争力分析、企业发展战略、在建或拟建项目建议等多方面多角度的分析。本报告展现形式:文字、图表为企业提供准确清晰的研究报告材料。在目前整体市场竞争的大环境下为企业了解并掌握市场动态、洞悉市场先机、确认

经营方面提供实效有效的参考材料。 数据来源: 提供自身团队与外聘顾问专家、外聘团队获取一手数据、国家统计局、发改委、中国海关总署、相关媒介平台、相关协会组织等(针 对每个行业与产品数据来源会有不同,我司报告数据都会注明实效数据来源确保数据权威与准确性)。 报告目录 第一部分行业发展现状 第一章私募基金行业发展概述 第一节私募基金的相关知识 第二节私募基金市场特征分析 第三节私募基金行业发展成熟度 第二章全球私募基金市场发展分析 第一节 XX-XX年世界私募基金产业发展综述 一、世界私募基金产业特点分析 二、世界私募基金产业市场分析 第二节 XX-XX年世界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分析 第三节全球私募基金市场分析 一、XX-XX年全球私募基金需求分析 二、XX-XX年欧美私募基金需求分析 三、XX-XX年中外私募基金市场对比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

XXXXXXX股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基金制度建设,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规范基金信息披露工作,特制本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原则为真实、准确、及时、完整。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第三条信息披露内容为: (一) 基金合同; (二)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三) 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四) 基金的投资情况; (五)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六)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七)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八)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九)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 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四条信息披露分为季度披露、年度披露和重大事项临时披露。 第二章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应当和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实披露基金产品的基本信息,与如有不一致,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第六条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在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 (一)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称、基金架构(是否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如有)、基金募集规模、最低认缴出资额、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

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 (三)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等; (四)基金的募集期限: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项(如有); (五)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 (六)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费标准及计提方式、基金费用承担方式、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 (七)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 (八)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九)其他事项。 第三章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 第七条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第八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公司作为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 万元以 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公司下一步如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话)。 第九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公司作为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 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一)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二)基金的财务情况; (三)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四)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五)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六)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公司作为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一)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

私募基金投资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指引所称的尽职调查是指公司投资团队的业务人员遵循勤勉尽责、诚信、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实地考察等方法,对项目进行全面调查,取得相关各方的资料,据此形成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的过程。其目的是掌握项目的第一手材料,确保提交公司风控部和投资决策相关委员会审批的材料真实、简洁、明晰,为其决策奠定良好的基础,以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二章尽职调查工作基本要求和方法 第二条各业务投资团队负责尽职调查工作。每一个项目至少包括一名投资团队 负责人以上人员作为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并实行项目AB角色双人参与制。 第三条尽职调查工作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核查、法律文件审查、财务凭证审验、函证、人员询问笔录以及独立聘请会计师、律师和评估师等。具体形式可为:1、与公司管理层(包括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下同)或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交谈; 2、查阅、收集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重要会议记录、重要合同、账簿、凭证等; 3、实地察看重要实物资产(包括物业、厂房、设备和存货等); 4、通过比较、重新计算等方法对数据资料进行分析,发现重点问题; 5、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 6、与注册会计师、律师密切合作,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 7、向包括公司客户、供应商、债权人、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业公司等在内的第三 方就有关问题进行查询(如面谈、发函询证等)。 第四条尽职调查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用款方及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保证人、资金运用项目及其所属行业、投资顾问等。各投资团队应根据项目所属行业及公司特点,对相关风险点进行重点调查。 第五条应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 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所实施的尽职调查工作。其内容至少应包括公司名称、调查事项的时点或期间、计划安排、调查人员、调查日期、调查地点、调查过程、调查内容、方法和结论、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工作底稿还应包括从公司或第三方取得并经确认的相关资料,除注明资料来源外,调查人员还应实施必要的调查程序,形成相应的调查记录和必要的签字。 当项目资料如有变动,应要求项目方提供书面报告,进一步核实后在工作底稿中重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京某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频度、方式 (1) 第三章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2) 第四章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流程、应急预案 (2)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机制 (2) 第六章一般规定 (3) 第七章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 (4) 第八章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 (4) 第九章附则 (6) 附表1 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半年度报告 (7) 附表2 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年度报告 (10) 附表3 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第X季度报告 (17) 附表4 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20)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司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管理工作规范、有序、高效、科学地进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当接受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三条公司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公司作应当依法对所获取的私募基金非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并按要求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上传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文件。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频度、方式 第六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的频度以信息披露报告方式向投资者信息披露基金运行情况信息。 第七条信息披露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详见附件: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第八条信息披露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应在当年9月底之前完成,年度报告应在次年6月底之前完成。季度报告暂不做强制要求。同时,公司应当在前述期限内通过微信、电子邮件、短信、公司网站等方式向投资者披露报告。 第九条季度报告、半年报、年报应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报送备份。投资者可以登录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备案系统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备案系统、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定期披露的信息 1、基金名称、类型、组织形式、管理类型、投资类型、币种; 2、基金成立日期、到期日; 3、基金注册地、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承诺函; 5、基金募集规模、主要投资方向; 6、基金合同、委托管理协议; 7、基金xx、托管协议; 8、投资情况、投资标的、投资金额、投资者信息。 第八条基金定期更新的信息披露 1、年末基金实际规模; 2、相关费用,包括管理费、托管费、运营服务费等; 3、已投出规模、年初和年末基金资产净值、年末基金资产总值、利润、分红、预期内部收益率; 4、预定基金存续期限、财务杠杆倍数、负债规模; 5、投资标的、投资金额、投资者信息。 第九条基金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 1、基金合同及其相关信息变更; 2、基金管理人变更; 3、托管及账户信息变更; 4、挂牌情况变更; 5、外包业务变更; 7、基金清算。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时间和形式 第十条信息披露的时间

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制度

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特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信息,并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坚持真实、准确、及时及完整的原则,所披露信息应便于理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基金信息披露工作由基金经理负责,公司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由公司总经理指派专人负责。 第二章基金信息披露 第五条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披露以下基金信息: (一)基金合同; (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三)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四)基金的投资情况; (五)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六)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七)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八)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九)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条基金信息披露,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四)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六)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信、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七)采用不具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向境内投资者募集的基金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应当尽量采用简明、易懂的语言进行表述。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内容应当如实披露基金产品的基本信息,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第九条基金募集期间,在宣传推介材料中应当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一)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称、架构、类型、注册地、募集规模、最低认缴出资额、运作方式、存续期限、联系人和联系信息、托管人 (如有); (二)公司基本信息: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 (三)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等; (四)基金的募集期限: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项(如有); (五)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 (六)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DOC 17页)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DOC 17页)

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1号 2016.02.04 (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使用说明 1、本指引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本指引作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参照本指引对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编制披露信息表。 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报告包括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月度 报告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每年4月30日前发布上一年度报告。 4、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5、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外,月报、季报、年报应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平台进行发布,投资者可以登录进行查询。 附表1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月报表 1、基金概况 基金名称基金编号 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类型

附表2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季度报表 1、基金基本情况 项目信息 基金名称 基金编号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有) 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期 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如有) 风险收益特征 2、基金净值表现 阶段净值增长率净值增长率标 准差(选填)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选填)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选填) 当季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今 注:净值增长率=(期末累计净值-期初累计净值)/期初累计净值当季净值增长率=(本季度末累计净值-上季度末累计净值)/上季度末净值 3、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项目2016 -01-01至2016 -03-31(元)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清算报告模版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尊敬的投资者: 感谢您加入合江瑞利丰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合伙企业”)。本合伙企业募集资金于2014年12月31日前全部用于以买入返售的方式投资购买合江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持有的 合江县合江镇桥凼村土地收储项目土地一级开发收益权。投资期限2年,2016年12月31日该次投资全部到期。重庆瑞利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该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本合伙企业之《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对本合伙企业该次投资进行了清算。 一、基本情况 1.合伙企业名称:合江瑞利丰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2.募集资金及投资规模:185,370,000元人民币。 3.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重庆瑞利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利丰基金”)。 4.托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江瑞利丰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免于托管。 二、资金的募集、运用及管理情况 1.截至2014年12月31日,所有合伙人向本合伙企业专用账户累计划入资金185,370,000元人民币。 2.资金运用方式:本合伙企业以买入返售的方式投资购买合江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持有的合江县合江镇桥凼村土地收储项目土地一

级开发收益权。 3.投资期限:2年,基金每笔投资资金独立计算其投资期限。 4.初始投资起始日:2014年6月16日; 最后一期投资起始日:2014年12月31日。 5.投资结束日:2016年12月31日。 6.投资次数:11次。 三、投资退出与清算 1.投资退出 2016年12月31日本合伙企业本次投资全部退出。 2.投资收益的分配 本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来源于本合伙企业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收入。本合伙企业该次投资共实现投资收益 44,554,196.32元,截止2016年12月31日已向合伙人分配投资收益44,554,196.32元,并按期兑付全部投资本金185,370,000元人民币。 3.投资清算 就本合伙企业本次投资事宜,执行事务合伙人编制了《合江瑞利丰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损益表》及《合江瑞利丰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收益分配及本金兑付表》(详见附件1和附件 2 )。 四、声明 执行事务合伙人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模版

信息披露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基金制度建设,规范基金信息披露工作,特制定稳基金信息披露制度。 一、信息披露原则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二、信息披露内容 基金信息披露实行定期披露、临时披露。其中定期披露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治理信息、管理信息、项目信息、财务信息、募集信息、重大事件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 临时披露的信息包括:项目动态信息、突发事件信息、重大事件及重大人事变动公告、临时财务信息等。 三、信息披露的时间和形式 (一)披露时间。定期信息以半年为披露时间节点,临时信息随时披露。 (二)主要形式。以邮件形式发至各基金合伙人,管理人留存纸质文件备案。 四、信息披露流程 (1)基金经理拟订报告; (2)公司董事核查、签; (3)基金经理发送报告。

五、信息披露格式 1、日常信息(word文档) 2、财务信息(excel表格) 六、要求 1、充分认识信息披露工作的重要性。公信力是基金的生命力,信息披露工作是公信力建设的根本举措。要把信息披露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 2、明确责任,要按照层级负责和谁经办谁落实的原则,责任到人。对外披露信息时,提供信息要及时、准确、详实。对披露信息不及时、不准确,受到合伙人质疑的,将追究直接落实人的责任。 3、加强对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的总结。要在信息披露工作中,不断进行总结和补充,逐渐形成带规律性和比较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推动基金信息披露工作的常态化和规范化。同时,信息披露工作情况将纳入基金经理工作年终考核中,奖优罚劣。 员工个人交易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投资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保护投资者利益,树立公司员工的良好职业形象和维护公司声誉,规范公司员工的执业行为,根据相关法律,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开展的各类投资业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员工个人交易原则及标准 第三条员工应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四条员工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季度报告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季度报表 2、基金净值表现 当季净值增长率=(本季度末累计净值-上季度末累计净值)/上季度末净值3、主要财务指标 4、投资组合情况 4.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5、基金份额变动情况 6、管理人报告(如报告期内高管、基金经理及其关联基金经验、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基金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其行业走势展望、内部基金监察稽核工作、基金估值程序、基金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所涉相关事项、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等)

父亲的格局决定家庭的方向 一个家庭的福气运道,不是凭空出现的,它是家庭成员共同努力得来的。 家庭要想和谐兴旺,首先要走对方向,父亲的格局就决定着家庭的发展方向。 曾国藩曾说:谋大事者首重格局”心中格局的大小,决定了眼光是否长远,眼光是否长远又决定了事物的成败。 家庭的发展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过程,家庭需要经营,需要规划。 由于社会分工的不同,父亲作为家庭中的男性,承担着家庭领导者的职能,是家庭权威”的代表。作为家庭列车的火车头,父亲的眼光要远,格局要大,只有父亲的格局大,才能确保家 庭的发展方向不出错。 老话说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人的一生中有大部分时间都在家庭中度过,观念、思想等都会通过家人间潜移默化的影响来传递。如果父亲有一个大格局,那在他的妻子、后辈子孙都会受到好的影响。 在家庭生活中,父亲有大格局,就是在家庭遭遇困难或变故时,不退缩,能够顶住压力。对待家庭小的损失不斤斤计较,不浑浑噩噩混日子,积极对待生活,对于家庭发展有大致的规划。 蒙田曾说:作为一个父亲,最大的乐趣就在于:在其有生之年,能够根据自己走过的路来启发教育子女。” 一个父亲胜过一百个老师,父亲是孩子在人生中接触的第一个男性形象,他肩负着帮助孩子正确认识世界,了解社会的重任。父亲在教育孩子过程中有大格局,孩子才能健康茁壮成长,才能为家庭的兴旺积蓄后备力量。 在教育孩子中,父亲的大格局体现在不给孩子贴标签,懂得孩子的品格比能力更重要。 说到才女,不少人会想到民国时的合肥四姐妹”进而感叹合肥张家是个风水宝地。

私募基金制度文件合集

私募基金制度文件合集(风险控制、内部控制、投资管理、 信息披露、员工个人交易) 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安全运作和管理,加强公司内部风险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项目运作风险,根据《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权投资业务是指使用自有资金对境内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类业务。 第三条风险控制原则 公司的风险控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股权投资业务的各项工作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部门组织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3)独立性原则:风险控制工作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贯彻到业务的各具体环节;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应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变化,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风险管理理念等内部环境的改变,以及公司业务的发展,及时对风险控制制度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在业务、人员、机构、办公场所、资金、账户、经营管理等方面严格分离、相互独立,严格防范因风险传递及利益冲突给公司带来的风险。 第二章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第四条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公司应根据股权投资业务流程和风险特征,将风险控制工作纳入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之中。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共分为五个层次:董事会、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部、业务部。 第五条各层级的风险控制职责 董事会职责:(1)审议批准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基本制度,决定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听取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报告;(2)审议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股权投资项目;(3)决定公司内部风险管理机构的设置;(4)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私募基金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报告

私募基金行业现状及 发展趋势分析报告一、私募投资基金的概念

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主要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企业进行非公开的股权投资,并主要通过被首次公开发股票( IPO)的方式退出获利,同时也会采用兼并与收购(M&A)或管理层回购(MBO)的方式退出。 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则不仅涵盖企业发展各阶段的股权投资,从种子期的天使投资(Angel Capital)、初创发展期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简称VC)、扩展成熟期和Pre-IPO阶段的投资,到上市后的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investment in public equity,建成PIPE)、并购投资(Buyout Fund)等,还包括地产基金(Real estate fund)、夹层资本(Mezzanine Capital)等。 除另行具体说明,本章所提及的私募股权投资均为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 二、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历程 一)全球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过程 私募基金起源于美国。20世纪末,有不少富有的私人银行家通过律师、会计师的介绍和安排,将资金投资于风险较大的石油、钢铁、铁路等新兴产业,这类投资完全是由投资者个人决策,没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组织,这就是私募基金的雏形。 现代私募基金产业先后经历了4个重要时期的发展。 1946~1981年的初PE时期,一些小型的私人资产投资以及小型企业对私募的接触使PE 得到起步。 1982~1993年的第一次经济萧条和繁荣的循环使PE发展到第二个时期,这一时期的特点是出现了一股大量以垃圾债券为资金杠杆的收购浪潮,并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几乎崩溃的杠杆收购产业环境下仍疯狂购买著名的美国食品烟草公司雷诺纳贝斯克(RJR Nabisco)中达到高潮。 PE在第二次经济循环(1992~2002年)中得到洗涤并经历了其第三个时期的进化。这一时期的初期也就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逐渐浮现出一系列金融和经济现象,比如储蓄和贷款危机,内幕交易丑闻以及房地产业危机。这一时期出现了更多制度化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并在1999~2000年的互联网泡沫时期达到了发展的高潮。 2003~2007年成为PE发展的第四个重要时期,全球经济由之前的互联网泡沫逐步走弱,杠杆收购也达到了空前的规模,从而使私募企业的制度化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从2007年美国黑石集团(Blackstone Group)的IPO中我们可以得到充分的印证。 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经过50多年的发展,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重要融资手段。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庞大,投资领域广阔,资金来源广泛,参与机构多样。目前西方国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占其GDP份额已达到4%~5%。迄今为止,全球已有数千家私募股权投资公司,黑石、KKR、凯雷、贝恩、阿波罗、德州太平洋、高盛、美林等机构是其中的佼佼者。 参考发达国家成熟的金融市场的发展历程和结构,私募基金在其中均占有较大的比重,我国目前私募基金业发展尚处于较为初始的阶段,不论是市场对私募基金的认可度还是私募基金自身在市场业务中的占比权重还都处于比较低的水平,未来仍然具有极为可观的市场发展空间。

《私募基金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XXX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AAA 基金管理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关于信息披露的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主要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业协会的规定应予以披露的公司信息和基金信息。 第三条根据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公司指定专人为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统筹信息披露制作、审核、报送等各环节的工作。公司在信息披露工作中所涉及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规定的业务时间及业务流程。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健全性原则。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为信息披 露负责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条真实、准确、完整原则。公司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

会的规定披露公司信息和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问题。 第六条及时性原则。公司应在基金业协会规定时间内,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公司信息和基金信息通过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第七条保密性原则。公司应严格遵循保密性原则,对所获取的私募基金非公开 披露的全部信息、商业秘密、投资者个人资料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一贯性原则。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法定责任,公司应始终诚信守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并对信息披露内容负责。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与要求 第九条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相关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第十条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基金募集信息披露、基金运作信息披露和基金重大事项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宣 传推介文件、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基金的投资情况、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中国证监会以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公司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在披露基金信息时,不得存在以下行为:公开披露或者变相 公开披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 “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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