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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违约责任

旅游合同违约责任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选择外出旅游方式来缓解工作压力和享受生活,同时,旅游合同纠纷也随之日趋增多,媒体对此也相继作了报道,引发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同时也向人们提出了旅游合同出现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由于我国现行《合同法》的分则中,没有关于旅游合同的规定,对于这类问题的处理,不同地区法院的法官判案时也出现诸多差异,有的判决甚至根本违反了公平正义的目标。笔者认为,对旅游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应作具体分析。

旅游合同违约依法主体不同可分为旅游者的违约与旅行社的违约,旅游合同违约大多为旅行社的违约,只有少数为旅游者的违约。

第一,旅游者的违约。旅游者的违约依时间可分为旅游开始前的违约与旅游开始之后的违约。由于旅游涉及交通、膳宿、导游等服务,并且旅游合同一般都具有团体性,旅游开始前,旅游社有许多准备工作,如代办出国手续、预订交通工具、膳宿等手续。而旅行社办理这些手续,需要旅游者协助方能完成,如提交所需之必要证件。当旅客不进行协助,并经旅行社于合理期限催告,旅游者仍不行使这些义务将使旅行社遭受损失的,旅游者应承担赔偿责任。旅游开始之后,旅游者违反约定,任意解除合同或违反其他约定义务,如守时、准时义务,从而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旅行社的违约。由于在我国,旅游业为特许经营行业,旅行社要从事旅游业务。须取得《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具备旅行业特许经营资格的民事主体以及超越经营范围签订

的旅游合同不生效力,合同也不宜定为旅游合同,因而此类情况不存在违约问题。旅行社的违约,也可依时间划分为旅行开始之前的违约和旅行开始之后的违约。

(一)旅游开始之前旅行社应按约为旅客购买车票、机票、门票、餐票、住宿凭证等各种有价票证,对这些有价值标证要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还应当向方旅客告知旅游地的风俗习惯、特别法律规定、气候状况等附随义务,违反这此义务,旅游者可依《合同法》第150条和第60条要求具承担违约的责任。

(二)旅游开始之后,旅行社应该按法定或约定向旅客提供服务,并且应该保证旅游服务所应具备通常价值或约定品质,如不具备,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实际生活中,旅游社由于人员、财力业务水平方面的限制,很难将旅游过程中的一切事务全部提供,常常要与其他企业合作如交通运输企业、餐饮住宿娱乐企业、旅游资源经营管理企业等,由于这些企业与旅游者之间并不是旅游合的当事人,依合同的权对性原则,也不受旅游合同的约呸,但这些企业与旅游社或有长期合作业务、联营或偶然的合同关系,从而依法官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深感棘手,依笔者之见,对此类问题责任承担分两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如果旅行社与这企业之间存在联营或委托业务关系,发生合同纠纷,旅客可以依照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直接请求旅行承担违约责任,而不管其是否存在过错。如旅行社本身无过错,在向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可向有过错的相关企业求偿。

第二种情况,如果旅行社与这些企业不存在上述关系,旅客因这些企业服务不合法定或约定而遭受损失的,旅游者可依《合同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应法律法规向这些加害企业主张求偿权,依诚实信用原则,旅行社应予以协助。但如果旅行社存在过错时,如旅客在旅行社指定的饭店就餐而食物中毒,旅游者则可选择其中之一主张权利。

另外,当旅行社私自转让旅游业务而致使旅游者权益受损的,在合同履行期间,人身、财产损害或由于第三人在旅游服务方面缺陷而使旅客来未能享受旅游合同的旅游服务,甚至第三人提供了质量很差的旅游服务时,旅游者可以要求原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至于第三人与旅行之间则可以按协议约定处理,而旅行社不得以第三人原因向旅游者主张抗辩、除非该与转包经旅客书面同意。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旅游合同绝大多数为格式条款合同,旅行社经常运用格式条款来免除自己一方的责任,并且这些条款多半是通过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加入合同。笔者认为,对这些免责条款,应当基于强化保护弱者一方旅游者利益以及公平正义要求,由司法机关作出限制解释,从而促使旅游纠纷正确解决,有利于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选择外出旅游方式来缓解工作压力和享受生活,同时,旅游合同纠纷也随之日趋增多,媒体对此也相继作了报道,引发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同时也向人们提出了旅游合同出现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由于我国现行《合同法》的分则中,没有关于旅游合同的规定,对于这类问题的处理,不同地区法院的法官判案时也出现诸多差异,有的判决甚至根本违反了公平正义的目标。笔者认为,对旅游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应作具体分析。

旅游合同违约依法主体不同可分为旅游者的违约与旅行社的违约,旅游合同违约大多为旅行社的违约,只有少数为旅游者的违约。

第一,旅游者的违约。旅游者的违约依时间可分为旅游开始前的违约与旅游开始之后的违约。由于旅游涉及交通、膳宿、导游等服务,并且旅游合同一般都具有团体性,旅游开始前,

旅游社有许多准备工作,如代办出国手续、预订交通工具、膳宿等手续。而旅行社办理这些手续,需要旅游者协助方能完成,如提交所需之必要证件。当旅客不进行协助,并经旅行社于合理期限催告,旅游者仍不行使这些义务将使旅行社遭受损失的,旅游者应承担赔偿责任。旅游开始之后,旅游者违反约定,任意解除合同或违反其他约定义务,如守时、准时义务,从而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旅行社的违约。由于在我国,旅游业为特许经营行业,旅行社要从事旅游业务。须取得《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具备旅行业特许经营资格的民事主体以及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旅游合同不生效力,合同也不宜定为旅游合同,因而此类情况不存在违约问题。旅行社的违约,也可依时间划分为旅行开始之前的违约和旅行开始之后的违约。

(一)旅游开始之前旅行社应按约为旅客购买车票、机票、门票、餐票、住宿凭证等各种有价票证,对这些有价值标证要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还应当向方旅客告知旅游地的风俗习惯、特别法律规定、气候状况等附随义务,违反这此义务,旅游者可依《合同法》第150条和第60条要求具承担违约的责任。

(二)旅游开始之后,旅行社应该按法定或约定向旅客提供服务,并且应该保证旅游服务所应具备通常价值或约定品质,如不具备,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实际生活中,旅游社由于人员、财力业务水平方面的限制,很难将旅游过程中的一切事务全部提供,常常要与其他企业合作如交通运输企业、餐饮住宿娱乐企业、旅游资源经营管理企业等,由于这些企业与旅游者之间并不是旅游合的当事人,依合同的权对性原则,也不受旅游合同的约呸,但这些企业与旅游社或有长期合作业务、联营或偶然的合同关系,从而依法官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深感棘手,依笔者之见,对此类问题责任承担分两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如果旅行社与这企业之间存在联营或委托业务关系,发生合同纠纷,旅客可以依照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直接请求旅行承担违约责任,而不管其是否存在过错。如旅行社本身无过错,在向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可向有过错的相关企业求偿。

第二种情况,如果旅行社与这些企业不存在上述关系,旅客因这些企业服务不合法定或约定而遭受损失的,旅游者可依《合同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应法律法规向这些加害企业主张求偿权,依诚实信用原则,旅行社应予以协助。但如果旅行社存在过错时,如旅客在旅行社指定的饭店就餐而食物中毒,旅游者则可选择其中之一主张权利。

另外,当旅行社私自转让旅游业务而致使旅游者权益受损的,在合同履行期间,人身、财产损害或由于第三人在旅游服务方面缺陷而使旅客来未能享受旅游合同的旅游服务,甚至第三人提供了质量很差的旅游服务时,旅游者可以要求原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至于第三人与旅行之间则可以按协议约定处理,而旅行社不得以第三人原因向旅游者主张抗辩、除非该与转包经旅客书面同意。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旅游合同绝大多数为格式条款合同,旅行社经常运用格式条款来免除自己一方的责任,并且这些条款多半是通过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加入合同。笔者认为,对这些免责条款,应当基于强化保护弱者一方旅游者利益以及公平正义要求,由司法机关作出限制解释,从而促使旅游纠纷正确解决,有利于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旅游景点合作框架合同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 为开发旅游区位优势、资源优势、特色优势,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遵循市场经济运作规律,经过充分协商,甲方同意将位于(景区四至坐标)属于自己名下、合法拥有所有权的旅游景点租赁给乙方经营。本着诚信合作,发展本市旅游经济为宗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供在今后的合作中共同遵守: 一、经营项目名称: 旅游景点(区域位置说明),租赁经营内容包含:自然景观、历史人文景观、民风民俗。 二、经营单位: ,该经营单位为本景区唯一经营者。 三、经营年限: 乙方独家垄断经营权为年(——年)。 四、经营目标: 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遵守行业标准,合法经营,努力将景区打造成本区域重点生态旅游文化度假项目,成为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步增长的现代旅游企业。 五、租赁期间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经营风险。租赁期前五年甲方免收乙方租赁费,但经营费用由乙方承担。五年后双方按经营收入的一定比列分成。

六、双方责任、权力划分: (一)甲方: 1.责任: (1)利用本单位优势协调本地各级政府部门支持乙方完成租赁经营目标;协调政府各公共服务单位为景区各项经营活动提供支持。 (2)帮助乙方争取国家旅游文化产业的政策及资金支持; (3)协助乙方办理占地、经营等合法文件,协助完成筹建工作; (4)协助乙方完成房舍用地审批。主房舍周边经营用地(草地和荒地)交由乙方有偿使用,保证乙方继续开发和扩大经营项目; (5)提供其它扶持本景区发展的优惠条件。 ( 6 ) 保证动用所有资源每年本景区提供一定数量的客源。初步定为万人次。 2.权力: (1)按照国家法规和政策,对经营区的资源、林政、防火、安保和社区行使管理权; (2)有权向乙方推荐优秀职工就业。 (3)有权对违法经营进行监督或查处。 (二)乙方: 1.责任: (1)租赁期满五年后甲乙双方按经审计后的税后利润的分成; (2)新开发与经营的项目保证基本维护生态原貌;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扩大经营区域; (4)接纳甲方推荐的优秀员工就业; (5)努力做到企业应尽的环保和社会责任; 2.权力: (1)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自担风险。甲方不得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2)有权拒绝甲方的不合理摊派和不合法收费; (3)有权辞退甲方推荐的不称职员工。

旅游合同纠纷案

旅游合同纠纷案 原告王林祥、陈卫东因与被告江苏省扬州市雄都旅行社(以下简称雄都社)发生旅游合同纠纷,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原告诉称:被告在组织旅游中不履行安全告知义务,以致原告之子王呈在海滨浴场玩耍时死亡。被告还没有按规定在出发前为旅游者办理每人 30万元的旅游意外保险,以致王呈死亡的事故发生后,原告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理赔。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 30万元保险金额的损失,给原告赔偿精神抚慰金、人身损害赔偿金 20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王林祥和其子王呈去海滨浴场游泳,既不是被告安排的旅游项目,也不在被告安排的时间内。王呈死亡后,原告已从事故单位海滨浴场获得赔偿。王呈死亡与被告无关,不能由被告承担责任。按照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的旅游意外保险适用条款,王呈不满16周岁,不能参加保险;而且王林祥交纳的旅游费用中,也不包含连王呈在内几名小孩的保险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9年 8月 2日,原告王林祥到被告雄都社联系外出旅游事宜。根据雄都社提供的旅游行程分解表,双方口头达成了 8月 3日至 7日游览普陀山等地的旅游合同,王林祥预付了 10个人的旅游费 7000元。旅游行程分解表中注明,旅游价格包含了人身保险费。 8月 3日上午,被告雄都社组织包括原告王林祥等 10人在内的旅游团出发。 8月 5日晚,该旅游团在普陀山下的一个饭店住宿后,原告王林祥及其子王呈(14岁)与其他人等到距饭店不

远的普陀山海滨浴场游玩。 18时 30分左右,王呈因不慎被海浪卷走,直至同月 9日尸体才被发现。为此,海滨浴场给王林祥赔偿了浴场门票保险金额 5万元和其他费用 3万元。 原告王林祥回江都后,在处理王呈的善后事宜时发现,被告雄都社在旅游团出发前并未给王呈投保,而是事后补办的投保手续,保险公司拒绝给王林祥理赔。为此,王林祥与雄都社发生纠纷。 另查明:1999年 8月 6日,被告雄都社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都支公司为王呈等 9人办理了旅游意外保险。保险单注明:被保险人数为 9人,保险项目为意外伤害,保险费 9人合计为 108元,保险金额合计为 270万元,保险期间为 3天。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雄都社旅游行程分解表,雄都社收取王林祥交纳的旅游预付款凭证,同行旅游的陈小祥、滕家明、黄益林、徐萍等证人的证词,雄都社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都市支公司于 1999年 8月 6日订立的旅游(团体)意外保险合同抄件,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苏保寿发(1999)119号和52号文件,王呈的户籍证明,普陀山海滨浴场门票以及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山分局关于王呈失踪及尸体发现过程的情况说明,海滨浴场向王林祥支付门票保险金额 5万元和赔偿金 3万元的凭证等证据证明。所有证据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

旅行社单项委托服务合同书

旅行社单项委托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 等_____ 人(可附页,需 旅行社和甲方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乙方(受托人)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市旅游服务质量监督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旅行社条例》及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就下列委托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授权围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本次外出旅行的有关事项,由乙方为 甲方代理预订交通、住宿、租车等单项服务。 第二条预订旅行项目、费用及支付方式 1、分项预定 (1)代订机票: 出发地:_______ ,目的地:_____ ,出发日期_________ ,

返回日期:; 去程航班号:,回程航班 机票价格:________ 元/,共_____ ,合计金额:_____ 丿元。 (2)代订酒店: 酒店所在城市:__________________ ,标准:_________ ___ ,数量:______ 间; 入住时间:________ 年____ 月____ 日,退房时间: _ 年月日,共晚; 客房单价:________ 元/间,合计金额:_________ 元。 (3)代订车辆: 车辆租用起始时间:年月日时,停止时间年月日时,车况 __ 、车型、 数量: _________________ 收费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计金额:_____ 元。 (4) 其他委托项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合并项预定 以上委托项目总金额:元,包括:□国际(国)间的机票(含燃油机场税)、□住宿费、□代订车辆、□其他委托项目费用(不含酒店各种酒类、饮料、洗衣、通讯等费用)。 3、以上费用以人民币作为结算币种,在签订本合同之 当日一次性付清,或另行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温馨提醒 为保证旅途安全,请甲方在出行前做一次必要的身体检查,如存在下列健康问题的病患者,请勿出行:

旅游服务合同范本

旅游服务合同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联系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有关旅游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制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旅游时间 由甲方在年月日至年月日为乙方提供旅游服务,服务人数为:人。 第二条行程安排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旅游景点、游玩项目等行程安排,具体内容以本合同附则(一)中规定为准。 第三条服务内容及费用标准 甲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及费用标准如下: 1、旅游交通: 35座宇通豪华大巴,1300元/辆/两天 2、门票: 12元/人 3、住宿: 230元/间 4、餐饮:正餐500元/桌,早餐20元/人 5、导游: 150元/位/天 6、真人CS: 80元/人,包含CS全套集体专业器材、各项活动装备 7、篝火晚会: 500元/场,包含场地、凳子、柴火等。 8、保险费: 乙方结算费用时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 第四条双方的权力、义务及责任

1、甲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为乙方安排本次旅游。 2、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减少旅游景点、游玩项目和缩短旅游时间。如甲方违反约定,应向乙方赔偿总服务费用50%的违约金或者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约定继续提供旅游服务;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增加游览景点或游玩项目的,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为乙方提供优质的服务。在旅游期间,甲方应保证本次旅游的安全顺利进行。 4、甲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按约定赔偿乙方损失额 10000 元。 5、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受到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甲方负赔偿责任。如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失的,甲方在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6、乙方应在合同签定时,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元,余额在活动结束时结清。若活动取消甲方不退还定金。 7、乙方若因天气等特殊原因而推迟旅游时间的,需与甲方进行协商,另行确定旅游时间。 8、乙方在活动当次入住房间数低于预定房间数的90%时,每间空置房见需按房价的50%比率支付空房补偿金。 9、乙方应遵守甲方安排在本次旅游当中的安全事项及其他合理要求,不得擅自单独行动,否则后果自负。 第五条费用结算 1、服务结束后,乙方现场结清余额,支付的费用为甲方实际提供的服务费用余额,乙方可使用现金或刷银联储蓄卡结算。 2、乙方结算费用时,甲方需提供正式税务发票。 第六条本合同在执行前或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时生效。 甲方(盖章):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年___月___

乡村旅游合作协议范本官方

乡村旅游合作协议范本 甲方: 代表: 地址: 电话: 乙方: 代表: 地址: 电话: 为共同拓展旅游市场,开拓乡村旅游资源,甲乙双方结合各自资源优势,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合作内容 1、乙方根据甲方需要向其提供旅游客源,负责安排甲方公司员工的相关旅游项目。 2、甲方员工报名的出发日期相同、服务内容相同的旅游产品,乙方报价不应高于市场其他旅行社报价。 3、甲方参加乙方的旅游项目中,必须含有保险。 二、甲方责任 1、甲方所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2、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旅游团旅游,并有义务在签订本合同时将自身 健康 状况告知乙方。 3、甲方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自负。 4、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本次旅游行程. 5、甲方应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三、乙方责任 1、乙方应当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 予以说明。 2、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购买保险,并在接受甲方报名时提示甲方自愿购买旅游期间的个人保险。 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的手续,应妥善保管甲方的各项证件,如有遗失或毁 损,应立即主动补办,并承担补办手续费,因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导游服务,无全陪的旅游团体,乙方应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具体接洽办法和应急措施。 5、甲方在旅游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时,乙方应做出必要的协作和处理。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应当按照行程表安排行程,不得强制甲方在旅游乡村内消费。

案例xx诉厦门旅游集团xx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xx诉厦门旅游集团xx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问题提示:游客因航班延误无法按时到达指定出发地参 团出行,于出行当日要求解除合同的,旅游公司业务损失费 应当如何计算? 违约责任的无过错归责原则在本案中如何体现? 【要点提示】 因可以预见的天气原因致航班晚点,使游客无法按时到 达指定出发地参团出行,虽然不构成不可抗力,但是旅游合 同中约定,游客出发当日提出解除合同,要按旅游费用总额 90%赔偿旅行社业务损失费的违约金标准似显过高。 【案例索引】 一审:XX人民法院(2008)思民初字第2766号(2008年5月5日) 二审:XX(2008)厦民终字第2422号(2008年12月3日)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厦门旅游集团xx有限公司(下称旅游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xx。 2008年1月23日,xx和旅游公司签订一份《中国公民

出境旅游合同》(下称《旅游合同》),双方约定由旅游公司组团xx出境至塞班旅游,出发日期为2008年1月28日20点5分,集合时间为2008年1月28日17点,集合地点为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国际出发大厅3楼6号门E岛。旅游费总计人民币(下同)16770元。合同对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进行 了约定,并约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双方经协商可以 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组团社向旅游者全 额退还旅游费用(但应当扣除已发生的签证、签注费用)。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旅游者出发 当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按旅游费用总额的90%向组团社支付业务损失费,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赔偿组团社的实际损 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组团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 得超过旅游费用总额。合同签订后,xx于当天交纳旅游公司旅游费16770元。2008年1月23日,xx预订了三张出发日期为2008年1月28日11点5分、到达地为上海虹桥机场 的机票。2008年1月28日,xx一行三人乘坐的MF8567号航班因天气原因而延误,原计划11点5分起飞延误至19点10分起飞。xx接到通知后,电话告知旅游公司导游其无法 准时到集合地点。后xx并未实际乘坐该航班前往集合地点。 该组团社其他成员仍按原定时间前往塞班。 2008年1月中旬以来,我国中东部地区连续出现两次大 的雨雪天气,造成严重气象灾害,中央气象台于1月25日

境内旅游合同(示范合同)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04427 境内旅游合同(示范合同)

境内旅游合同(示范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_ 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制定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8月 第一部分通用条款 第一条合同使用说明 1.本合同供云南省的组团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与旅游者签订省外包价旅游合同时使用。 2.组团社应是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旅行社,以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旅行社分社;经备案旅行社的服务网点只能以旅行社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3.凡旅游者不在旅行社营业场所签订合同,应注意核实旅行社业务代表的身份、授权委托书,以及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或旅行社盖章的副本复印件。 4.组团社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应为旅行社印章或合同专用章。

5.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愿选择本合同条款所提供的选择项,或是自愿在空格处填写完整内容。 6.组团社和旅游者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第二条旅游报名须知 1.旅游者报名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提交的材料应真实、有效。 2.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有向旅行社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的义务;鉴于旅游者的健康状况,旅行社有收客与否的权利。 3.未成年人以及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单独参团,其监护人或家属应向旅行社提供书面同意证明。 4.签订合同时须付清全额旅游费用,合同方可生效。 5.机票的签转、退票、更改,按航空公司规定执行;如因客人的原因造成的机票损失,由旅游者自行承担。 6.旅行社通常无法控制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的铺位、座位和乘坐时间,请游客予以理解;对具体出发集合时间、航班信息、住宿设施等不能确定要素的信息,出发前组团社通知旅游者。 7.旅游者应保存好本合同及相关的证明材料,以便发生争议时主张自己的权利。第三条旅游安全注意事项 1.乘车(机、船) (1)游客应按安全管理规则乘车(机、船);就座时礼让残疾人、老年人和未成年人。 (2)乘坐交通工具时,应带好有效身份证件,认真核对票面信息;如因游客原

旅游服务合同

旅游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深圳市海滨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受托方):天津隆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聘请乙方提供旅游服务,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并在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的基本条件及服务内容 1、乙方须具备提供相关专业旅游服务能力,提供旅游路线方案、旅游期间的住宿、饮食等服务。提供旅游服务的人员须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人际沟通能力、组织计划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2、服务内容为:旅游服务业务。 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二、甲方义务 1、指派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与乙方联络并协助乙方工作;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其他有效的支持。 3、甲方应按时支付相关费用。

三、乙方义务 1、乙方应根据甲方提出的旅游要求,在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的基础上提供相关优质旅游服务。 2、乙方在旅游服务业务中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以欺诈、胁迫、伪造等不正当手段损害甲方的利益和声誉。 3、乙方需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在业务结束后30日内提供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给甲方。 4、乙方在旅游服务工作结束后30日内,向甲方提供以下资料文档: 1)旅游人员登记表; 2)旅游内容详细说明资料,含旅游策划书、具体旅游服务内容等。 5、乙方应确保甲方参游人员的人生安全。 四、付款/结算方式 甲方为本次服务须向乙方支付旅游服务费合计人民币_194304元(大写:壹拾玖万肆仟叁佰零肆元整)。 五、合同期限与终止、解除 1、合同有效期为 2016 年 9 月 26 日至 2016 年 10 月 3 日。 2、无正当理由,且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双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 六、违约责任 1、由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应符合税法规定,因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不符合税务规定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2、乙方延迟向甲方提供旅游服务资料或增值税发票的,延迟一天,乙方需向甲方各赔偿200元/天的违约金。 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旅游合作协议书

旅游合作(居间)服务协议 甲方:怀化康颐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乙方专业的旅游服务,能够更好服务乙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甲乙双方就甲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旅游业务介绍至乙方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合作目的: 甲方将其平台获得的游客介绍给乙方;乙方接受乙方游客并提供游客与乙方商定的旅游产品。 二、居间介绍费用的支付 乙方按照各线路的成本价和零售价的差额的比例给甲方予以支付居间介绍费(详见具体线路及提成分享比例)。 具体计算的方式: 三、居间介绍费的支付 1、乙方按单个旅游产品的周期予以结算甲方居间介绍服务费。 2、乙方在按受游客报名收取费用后的一周内按第二条约定比例转账支付至甲方指定账号。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保证各客户资料的真实性; 2、甲方协助乙方完成游客的报名; 3、甲方保守乙方旅游线路、资源和旅游成本等旅游有关商业秘密情况的义务; 4、有保守本合作协议不致于公开的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保守本协议不致于任何第三方知晓的义务; 2、乙方应当保证旅游产品的质量不受影响; 3、乙方应当保证通过甲方平台介绍的游客服务质量与其它游客同等的服务质量; 4、乙方保证甲方介绍游客的合法权益(执行旅客旅游服务合同)。 五、违约责任 1、双方任何一方行为致使本协议让第三方知晓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0万元; 2、乙方未及时向甲方结算居间费用的,应当按日承担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六、争议解决 1、本协议履行与否不影响游客服务合同履行。 2、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提交甲方法院诉讼解决,并指定为甲方的诉讼争议法院送达地址;指定为乙方诉讼送达地址。 八、其它 1、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日期:日期:

旅游合同纠纷案例

旅游合同纠纷案例 因病出行泡汤旅游费协商退还 XX工商调解一起旅游合同纠纷 12月6日,X县工商局成功调解了一起因病取消行程的旅游合同纠纷案,按照合同约定旅行社退还了当事人340元的费用。 今年11月29日X局里闯进来一位怒气冲冲的投诉者,原来这位X先生的爸妈向来身体健康,爱好旅游,本来两老已经在X县某旅行社报名参加11月28日组团出发的“港澳七日游”,共交纳费用3360元。可谁知临行前三天,X父突然肾结石发作,痛得下不了床,在医院挂了三天针也不见好,无奈,临行当天上午,X先生电话通知旅行社要求取消这次的行程,当时电话里导游小姐只说取消行程要承担相应的损失,X先生认为只是承担已经发生的费用就表示同意,可今天一早去旅行社退钱却被告知分文不退。刘先生难以接受于是前来12315投诉。 12315工作人员在仔细了解了事情经过后,立即联系了旅行社负责人。得知X的父母已于11月20日和旅行社签订了一份《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合同中针对游客退团和相关赔偿有明确规定。“游客出发当日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按旅游费用总额的90%进行赔付。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赔偿组团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组团社予以赔 偿,但最高额不得超过旅游费用总额。”工商人员向双方表示旅游合同一经签署,在法律上就已生效,旅客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因合同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但消费者于旅行前身患疾病因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该情形非其所能预料及避免,故不属于恶意违约,应只承担已发生的费用。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按照合同约定,旅行社退还消费者340元。 这起案例中,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合同成为解决矛盾的重要砝码。合同和法律一样,都是残酷的,X老先生最终还是要为自己的无心违约承担责任。工商人员提示消费者,在签订旅游合同之前,要仔细阅读每一项条款,并将有可能发生的意外提前与旅行社进行协商,形成附加条件写进合同,并在意外情况发生的第一时间内通知旅行社,才能将损失降至最低。

签订旅游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签订旅游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旅游者在出游之前都要与旅行社签订书面旅游合同。这种合同是有关部门受理投诉司法部门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是保护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因此这是一项必要的例行手续。在签订旅游合同的同时需要注意的事项有 (1)了解、判断与旅游者签订合同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即要求对方出示《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及《工作证》,以确定签订合同的对方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 (2)明确约定合同的内容。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与旅游者所签订合同,应就下列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①旅游行程。包括乘坐的交通工具、游览的景点、住宿标准、餐饮标准、购物次数等安排。②旅游价格。旅游价格是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总和,包括以下几项:交通运输费、用膳费、住宿费、导游服务费、旅游意外保险费等。③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具有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都须承担由此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带来的损失。因此旅游者必须树立一个观念,即一旦合同签订,便不但拥有权益,同时也负有履行合同的相应义务,否则,不但不会得到旅游的愉快,而且还要赔钱。 (3)细节问题。在旅游期间,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问常常会因为许多细节问题而产生纠纷,而这些问题在合同上并没有清楚地表述,产生矛盾时也无据可依。这些常见的细节问题,如:①所乘的客运汽车是

哪里生产的、什么品牌、型号、有无空调、车中有多少座位。②参观哪些景点,何时开始参观,到何时结束等,应将旅行社所作的广告上的行程等承诺作为合同的附件,这些方面如未在合同中注明,都无据可依,容易产生纠纷。③住宿方面:对“标准间”一词的理解是有出入的,住宿设施是哪种等级的旅馆、招待所、宾馆、饭店,都应在合同上有所说明,否则都是双方最容易产生矛盾纠纷的问题。④购物方面应明确购物的次数、购物点名称和各个购物点的逗留时间。⑤旅游价格这一项,应尽可能地在合同上说得具体、详细些,要将各项交通费、各住宿点的食宿费用、景点门票费、导游费等如实地在合同上详细注明,这些都是双方最容易产生争论纠纷的焦点。 关于违约责任一项,应包含纠纷处理方式,投诉受理机构等内容。 举例来说,如果游客报名交款后因自己或旅行社方面的原因不能成行,要求旅行社退款,合同中就会明确约定退款的额度。 参团出游,一般在报名时就要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合同构件包括:标准合同、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旅游行程表、发票等。签合同时要留意各构件是否齐全,合同上有无加盖公章及经办人签名。行程表应包括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内容及标准,若发生旅游纠纷它是有力的证据之一。

旅游单项委托服务合同模板

旅游单项委托 服务合同甲方(旅游者/委托人):

乙方(旅行社/受托人): 旅游单项委托服务合同使用说明 一、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双方应认真阅读本合同。本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须由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和旅游者亲自签章,并加盖旅行社公章(旅游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合同参考文本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清楚。 四、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对本合同文本条款的修改或未尽事宜的约定,可在文本中明确,或经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五、本文本仅适合于旅游单项委托服务合同使用。

甲方(委托人/旅游者): 旅游者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家庭/单位住址: 联系电话: 紧急联系人及电话: 乙方(受托人/旅行社): 旅行社名称: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方式: 【律师提示】:在签署本合同前,旅游者应要求旅行社出示《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甲方(委托人)就以下事项与受乙方(受托人)达成一致,为保证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以下协议: 一、委托内容与标准

付款方式: 以上费用以人民币作为结算币种,在签订本合同当日一次性付清,或另行约定。 二、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甲方应当确保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真实有效,联系电话能及时联系到,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2、甲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金额向乙方支付报酬。 3、甲方应当及时受领乙方委托事项的结果。 4、因不可抗力造成乙方无法完成委托事项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报酬。 (二)乙方义务 1、乙方应积极勤勉为甲方处理委托事项。 2、乙方需要转委托的,需要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二、违约责任 1、因受委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09第九章旅游服务合同(4)

第九章旅游服务合同 一、判断题(判断对的请选 A,判断错的请选B,并将所选答案涂在答题卡相应的位置上) I. 狭义的旅游服务合同既包括旅行社与旅游者就旅游服务签订的合同,也 包括旅行社与交通、餐饮、住宿等履行辅助人签订的关于履行旅游服务的合同。P167() 3. 旅游服务合同可以被界定为:是指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签订的,约定双方在旅游活动中享有权利的协议。P167 () 4. 旅游服务合同的内容是组织、安排旅游活动,即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事先设计好的旅游产品,或者根据旅游者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设计、安排等,并向旅游者提供约定的旅游服务。P167 () 5. 旅游服务合同的标的是旅行社的服务行为。包括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服务行为。P167 () 6. 由于旅游服务具有追求精神享受的活动,具有履行的异地性和时间上的 持续性等特点,旅游合同又是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旅游法》对此类合同及其 类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P168 () 7. 在法律适用上,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效力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合同法》关于旅游合同的的规定,《合同法》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旅游法》的规定。P169 () 8. 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三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P168 () 9. 一般地,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主体是地接社。地接社则是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它不是包价旅游合同的主体,而是受组团社委托的履行辅助人。P168 () 10. 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交通、餐饮、住宿、 景区等经营者。P170 ()II. 包价旅游合同的标的是关于旅行的全部或者综合给付。P169 () 12.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有效。P171 () 13.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 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旅游产品合作协议书

旅游产品合作协议书 甲方:呼伦贝尔市天岐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乙方:呼伦贝尔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拥有旅游产品,乙方拥有旅游产品线路的分销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60条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销售旅游产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价格及结算方式 (1)乙方需支付的旅游票价格为68元/张 (2)每月30日结算,每月结算1次(旅游票按当月销售数量结算,旅游产品按每月末旅游人数实际下团之日结算) 二、甲方权责 (1)甲方同意乙方在海拉尔地区旅行社范围内销售甲方的旅游票及旅游产品,乙方享有在本地区旅游行业内独家代理权和销售权,甲方拥有旅游票、产品的所有权,解释权; (2)甲方对乙方进行旅游票产品培训,并承担售后服务。 三、乙方权责 (1)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产品要求守法经营,如实的按旅游票、产品进行宣传销售; (2)乙方在经营销售的过程中应维护提高甲方的声誉,不得做有损甲方形象的行为。

四、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对委托乙方销售的旅游线路产品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并承担旅游产品操作中的一切责任。 (2)旅游票全国统一市场零售价格为198元,其他旅游产品每出行一人甲方支付乙方150元,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旅游票价格如有改变,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最新接待价格等信息。 (3)甲方托乙方销售的旅游线路产品,如乙方负责组织收客,须提前 5 天及以上的时间将所确定的出团人数(年龄,区域,线路,出行时间)等相关信息提供给甲方。 (4)根据旅游行业行规,若乙方在组织收客时,利用旅游票单独成团或年龄低于21岁高于65岁人群出行时,需和甲方客服部进行联系,价格另行商议,否则甲方不予接待。 (5)因为甲方提供的旅游产品,是用旅游票方式选择出行,甲方每月会进行出游团期公布,乙方要配合甲方进行团期公布。 (6)游客接待服务时甲方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否则赔偿1万元/人。 (7)乙方可自行策划并实施针对本旅游线路特点的广告宣传或促销推广活动,但如涉及使用甲方任何名义,包括使用甲方名称、品牌、销售系统等运用于报纸、互联网、视频等媒介物的,都应该至少提前5 个工作日知会甲方,以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在甲方指导下进行。

旅游合同案例分析

旅游合同案例分析 第一节旅游合同的订立 案例一、 基本案情: 家住哈尔滨的杨某一家三口准备在“五一”期间去新马泰旅游,经过与数家旅行社的交谈,最后和宏达海外旅行社初步确定了行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杨某参加由宏达海外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十五日游,发团时间定在4月30日,杨某一家总共需交团费一万元。4月10日旅行社先让杨某交了500元的定金,并给开了一张收据,收据上的公章是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南岗区营业部财务章,杨某以为这件事就算定下来了,就没有想到和对方签旅游合同,在4月15日杨某全额缴清了剩余的9500元团费,后来旅行社给杨某全家办理了出国旅行的相关手续,但在旅游期间负责地陪服务的马来西亚旅行社擅自降低了服务水准,而且导游服务态度恶劣,所住的酒店也由四星级变成了二星级,导游经常带游客去购物,而且经常游说游客参加自费项目的娱乐。在泰国旅游过程中,杨某的小孩在就餐过程中由于吃了不干净的食物而导致上吐下泻,花掉了医疗费1200元。而且耽误了三个景点的观赏,使得全家人的游兴大减,由于服务质量差,全团人

都抱怨满腹,最后返回到哈尔滨后,杨某和其他游客找到宏达海外旅行社讨个说法,却受到接待人员的冷遇,对出现的问题一拖再拖,没办法最后游客们向哈尔滨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提出投诉,质量监督所的工作人员经过调查核实,发现具体组团的经办单位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南岗区营业部,没有任何许可文件,属于非法设立,是哈尔滨宏达海外旅行社和个人签订承包合同后,由承包人独立经营,只是到年终给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一定的承包费,而且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没有出国组团资格,属于超范围经营。对游客的投诉中服务质量差的问题,由于游客都没有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所以很多旅游中的细节问题无法一一核实,只能根据反应的情况与旅行社沟通判定旅行社方给与一定的赔偿,返还部分旅游费用。 问题焦点: 1、在本案中旅游者因为旅行社的违约行为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是否合理? 2、由于没有正式签订旅游合同,所以旅行社与游客间的旅游法律关系是否成立? 3、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南岗区营业部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正当,他所签订的合同如发生违约,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能否以该营业部是

签订旅游合同的注意事项

签订旅游合同的注意事项 签订旅游合同的注意事项 1、旅游行程,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游览景点、住宿标准、餐饮 标准、娱乐标准、购物次数。这些问题应该有明确规定,比如购物 来讲,一天去几个店都要在协议上有明确标示,是坐旅游车还是坐 空调车还是坐豪华大巴,都要在协议当中写清楚。住宿标准是三星 还是两星也要明确,明确之后一旦出现问题从旅游管理部门来讲, 在认定方面很快能给大家一个说法,使消费者的权益及时得到维护。如果说没有约定需要一些时间,在这方面我想对旅游行程的约定一 定要明确。 3、对双方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旅游协议和旅游合同是维护我 们双方权益的一种表现,既要维护旅行社的利益,也要维护消费者 的利益,维护双方的利益,对权利义务要明确。我旅行社作为企业 来讲我在旅游当中应该承担什么义务,承担什么责任,我们旅游者 在旅游当中应该承担什么义务什么责任,都要给与明确。把合同签 定好,我想在旅游当中一旦出现问题,一旦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以后,能够及时得到赔偿。我们现在老年人出游比较多,老年人出游 不方便,比如做卧铺有的老年人上不去,也存在着问题。要在合同 当中约定要中铺还是要下铺,约定了旅行社达不到,那么就是旅行 社违约,在行程当中没有约定,出了问题之后造成说不清道不白, 处理起来难度比较大,大家一定要把合同认真做好。 个别消费者合同也签了,但是和我们反映在签合同的时候没有看合同就签字了,出了问题以后也给投诉处理带来一些问题,在这里 我想提醒广大旅游者一定要认真审视合同,合同是旅行社提供的格 式合同,但是我们现在签订之前有权力有义务体现我们的权力体现 我们的义务,有哪些特殊约定要提前提出来,包括我们处理投诉当 中也有这个问题,坐飞机不行有的就要求坐火车,而且在合同当中 写得很清楚,合同拿过来找当地旅行社,找当地的旅游管理部门谈,合同写得很清楚就是坐火车不是坐飞机,硬要你坐飞机就是违约。

国内旅游合同范本参考

国内旅游合同范本参考 【找法网旅游服务合同】国内旅游的定义是国家内的居民离开长住地到国内另一地方去进行的旅游。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 (旅游者或单位) 住所或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组团旅行社)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乙方参加由甲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旅游内容] 本旅游团团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线路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团出发时间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结束时间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共计______天______夜。 前款所列旅游线路、’行程安排详见《旅游行程表》。《旅游行程表》经甲、乙双方签字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服务标准] 本旅游团服务质量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由甲、乙双方约定) 第三条[旅游费用] 本旅游团旅游费用总额共计______元人民币。签订本合同之日,甲方应预付______元人民币,余款应于出发前______日付讫。 第四条[项目费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1.代办证件的手续费:乙方代甲方办理所需旅行证件的手续费。 2.交通客票费: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铁路、长途客运公司、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交通客票的费用。 3.餐饮住宿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 4.游览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游览费用,包括住宿地至游览地交通费、非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第一道门票费。 5.接送费:旅游期间从机场、港口、车站等至住宿旅馆的接送费用。 6.旅游服务费: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服务收取的费用(含导游服务费)。 7.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前款第2项的交通客票费,如遇政府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牛三条办理。第3项的餐饮住宿费r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经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 第五条[非项目费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项目: 1.各地机场建设费。 2.旅途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行李超重费;旅途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用;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及在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3.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险费:航空人身意外保险费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险的费用 4.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由起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费用

合同违约责任案例

合同违约责任案例 1.预期违约案例,违约金与定金案例 案情:1999年11月,南华商场与灵通电器集团订立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由灵通电器集团于2000年5月底交付立式空调500台给南华商场,每台价格4000元,南华商场向灵通电器集团交付20万元定金,如果逾期交货,则按合同总价款的3%支付违约金。2000年3月,气象部门预测当年夏天将持续高温,灵通电器集团的立式空调排产量被商家订购一空,且定价达每台4800元。2000年3月底,灵通电器集团给南华商场发了信函,声称无法履约,要求取消合同。南华商场为了防止灵通电器集团向另外的商家交付已与自己约定的货物,于2000年4月8日将灵通电器集团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合同,如不实际履行,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灵通电器集团辩称,合同未到履行期,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经法院查明, 问:(1)灵通电器集团是何种违约行为?为什么? (2)经法院查明,灵通电器集团有货可供,南华商场是否可以要求灵通电器集团继续履行? (3)南华商场是否可以要求灵通电器集团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 2.违约损害赔偿案例 案情:1996年秋,某镇政府的代表人与某农技站的负责人,共同到某蔬菜种子站购买了国标三级章丘大葱种子2475公斤。次日,农技站将该种子转卖给了镇政府2463.5公斤,镇政府卖给了本镇5448户农户。农户发现葱苗分葱现象严重,诉诸法院,要求镇政府、农技站赔偿其经济损失127万元,其中种子价款损失29万,按当年的大葱市场价和大葱平均产量计算,种植大葱的预期利润损失98万元。法院受理后,委托检测机构对封存的葱种样本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本品种7%,异品种93%,送检样本不是章丘大葱。 问题:(1)本案谁应对农户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2)本案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为什么? 3.定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责任能否交叉适用案例 案情:甲公司与乙公司依法订立一份总货款为20万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5%。同时,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定金5000元,后乙公司违约,给甲公司造成损失2万元。甲公司依法向乙公司要求多少才能最大保护自己利益并得到法律支持? 争议: 观点一:甲公司应要求2万元。理由是:《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即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使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同时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通过这二条可以看出,定金条款与违约金条款不能同时适用,而违约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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