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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押金

包装物押金

【解释1】啤酒、黄酒的包装物押金计算消费税的时候由于是从量定额税,所以应纳税额与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无关。但是确定啤酒税率级次的时候要包含押金(不含重复使用的周转箱押金)。

【解释2】包装物押金和租金不同,包装物租金在销售时作为价外费用计入销售额。

【解释3】如果没有其他的说明,包装物押金计入销售额时按含税处理。

【案例】甲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葡萄酒生产企业,当期销售葡萄酒200吨,不含税销售额是300万元,收取包装物押金10万元,没收包装物押金20万元,则当期应纳的消费税是多少?

应纳消费税=[300+10÷(1+17%)]×10%=30.85(万元)。

公司整体转让的账务处理

公司整体转让的账务处理 资产重组是指通过不同法人主体的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所有权及债权进行符合资本最大增值目的的相互调整与改变,对实业资本、金融资本、产权资本和无形资本的重新组合。重组的目的是实现企业一定的目标,即获取利润及使股东投资回报率最大化,充分利用资源并采取一定的管理手段以应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其主要目标是实现资本的不断增值和利润的最大化。 一、资产重组的形式根据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一般做法,可以归纳为股权转让、收购兼并、资产剥离和资产置换四种主要形式。1.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指并购公司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上市公司部分股权,从而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甚至控股股东的行为。2.收购兼并。就是通常所说的企业并购,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既可以整合企业的内外部资源,产生规模效应,降低市场交易费用,扩大市场份额,又可以采取多样化的经营策略,以降低经营风险。采集者退散来源:考试大来源:www. exa mda. com 来源:考试大3.资产剥离。资产剥离是将上市公司主体中的非生产性、非经营性资产从上市公司实体中分离出来,一般由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承接,这是上市公司最为常用的利润提升方法之一,主要是将上市公司的不良资产剥离转让给母公司或母公司的其他子公司。

4.资产置换。资产置换是指上市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进行资产交换,从而提高资产质量。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这一交易行为主要发生在关联方之间,是上市公司尤其是一些主营业务亏损或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常用的扭亏手段。 二、账务处理 1.股权转让的账务处理。(1)受让方股款一次性到位时,一种情况是受让方通过公司间接支付给出让方股款。股权转让交割,受让方汇入公司股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科目;同时,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出让方”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受让方”科目。公司汇给出让方股款时,借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另一种情况是受让方不通过公司直接支付股款给出让方。根据受让方的汇出凭证及出让方的汇入凭证与收据,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出让方”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受让方”科目。(2)受让方股款分期到位时,一种情况是受让方通过公司间接支付给出让方股款,当支付款小于股份转让协议价格的50%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科目;当支付款大于等于股份转让协议价格的50%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科目,并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出让方”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受让方”科目。另一种情况是受让方直接支付给出让方股款,当支付款小于股份转让协议价格的50%时,公司不进行账务处理;当支付款大于等于股份转让协议价格的50%时,借记“实收资本(或

包装物押金流转税处理的税务会计分析

包装物押金流转税处理的税务会计分析 2009-9-11 14:13王碧秀【大中小】【打印】 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本企业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企业销售货物使用的包装物,有的连同商品一并销售;有的在商品销售时采取出租或出借的方式由购货方暂时存放。对出租或出借的包装物,销货方为了促使购货方及早退回,通常要向购货方收取一定金额的押金。对销货方收取的包装物押金,现行税法规定在符合条件情况下应征收相应的流转税。 一、包装物押金流转税征收的税法规定 关于包装物押金征收流转税的规定主要表现为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类。 (一)关于对包装物押金征收增值税的法律规定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3]154号)。“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国税发[19951192号)。 (二)关于对包装物押金征收消费税的法律规定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财法字第039号)。“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财税字[1995]053号)。 此外,在上述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对纳税人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是否逾期,国税函[2004]827号进一步明确:“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的期限长短,只要超过一年以上仍未退还的,均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综合上述税法规定,包装物押金流转税征收的关键是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第一,“逾期”时间的确定;第二,区分酒类产品(黄酒和啤酒除外)和其他产品。 二、包装物押金流转税处理的会计分析 由于对于包装物押金的会计处理,会计制度未作明确规定,由此导致实践中对该业务存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集中表现为三个问题:第一,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作为企业的一项负债确认为“其他应付款”时应如何计量?第二,计提的流转税应直接冲销“其他应付款”,还是

企业整体转让税务处理

企业整体转让税务处理 (2012-05-16 21:53:07) 转载▼ 标签: 分类:所得税 房产 整体转让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财产转让所得 杂谈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 纵观相关政策,企业整体转让应按以下原则进行税务处理: 1.不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 根据《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根据《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 420号)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2.应缴纳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整体转让属企业全部财产的所有权转让,应根据产权转让所立的书据依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但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即转让房地产)具有法定增值额的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转让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建筑物,其附着物则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例1】某企业始建于20世纪90年代,占用国有土地50亩,整体转让价格为3000万元。经评估机构评估,其中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面房屋(现行市场建造价)的价格为800

低值易耗品的会计分录

低值易耗品的会计分录 低值易耗品是指劳动资料中单位价值在10元以上、2000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劳动资料。它跟固定资产有相似的地方,在生产过程中可以多次使用不改变其实物形态,在使用时也需维修,报废时可能也有残值。由于它价值低,使用期限短,所以采用简便的方法,将其价值摊入产品成本。 2006年新的会计制度中,将包装物与低值易耗品,合并为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科目编号为:1412 2014年的会计制度中,将低值易耗品与包装物,归为周转材料的会计科目下。 低值易耗品的会计分录: 一、材料物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购进 1、购进材料物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验收入库同时支付货款,按其实际成本(包括进价和运杂费等) 借:材料物资 贷:银行存款 2、购进材料物资等,先验收入库后支付货款,按其实际成本(或估计成本) 借:材料物资等 贷:应付账款 实际支付货款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3、购进材料物资等,先支付货款后验收入库支付货款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材料物资等验收入库时 借:材料物资 贷:应付账款 二、材料物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领用、摊销及销售 1、材料物资的领用、销售 (1)用于业务经营、设备维修、劳动保护、办公等方面的材料物资,按其实际成本 借:经营费用 贷:材料物资 (2)用于在建工程的材料物资,按其实际成本 借:在建工程 贷:材料物资 (3)对外销售的材料物资,取得销售收入时,按实际销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结转材料物资的销售成本时,按其实际成本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材料物资 2、包装物的领用、摊销、出租、出借及销售(1)企业经营领用包装物,按规定方法进行摊销借:经营费用 贷:包装物 (2)随同商品出售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借:经营费用 贷:包装物 (3)随同商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包装物 (4)出租、出借包装物(采用一次或分期摊销) ①出租、出借包装物,在第一次领用新包装物

新准则下包装物押金的消费税会计处理

新准则下包装物押金的消费税会计处理 对于应税包装物的押金是否计税,如何计税,何时计税,以及相关业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更是困扰学员的一个难题,现本人结合注税答疑,按照新会计准则总结如下: 一、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其应缴纳的消费税均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其中:随同产品销售且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随同所销售的产品一起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随同产品销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待包装物到期未收回而将押金没收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 科目;这部分押金收入应缴纳的消费税应相应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三、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但为了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加收的押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 科目;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时,押金没收,没收的押金应缴纳的消费税应先自“其他应付款”科目冲抵,即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科目,冲抵后“其

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包装物逾期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纳税人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是否征税的问题重新作出了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的期限长短,只要超过一年以上仍未退还的,均应并入销售额征收税款。 五、关于酒类包装物的相关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字[1995]53号《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2号《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的征税问题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人销售额征税。而对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押金,按一般押金的规定处理。 一般包装物押金的涉税处理: 例1、xx年甲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收取押金2340元,逾期一年未收回包装物,消费税适用税率10%.

特殊性税务处理与一般性税务处理在企业重组中的区别资料

注:《中国税务报》在本文中有贡献 3月12日,优酷网与土豆网同时宣布以100%换股的方式进行合并,预计这笔交易的金额将达10.4亿美元,有望成为中国互联网市场最大的股票交换并购案。而这只是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风起云涌,企业重组迅猛发展的一个缩影。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颁布,与2009年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共同构成了对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又先后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对企业重组涉及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进行了明确。至此,关于企业重组的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政策体系已经建立起来,起到了从税收角度规范和促进企业重组的重要作用。 三大税种中,最为复杂的当属企业所得税,重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哪些问题?本文对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适用政策进行对比,指出其中的异同,为发生重组业务的企业提供参考。 提交资料的要求不同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重组,当事各方应提交书面资料备案;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重组,当事各方应准备相关资料备查。 第一,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因重组业务完成时间不同,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对2011年完成重组的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

简答与会计分录题(1)

简答题 1.简述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的一般程序。(要求:用文字作答;画图作答不得分。) ( 1 )根据原始凭证编制汇总原始凭证; (2)根据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炮可采用通用的记账凭证) ; (3) 根据收款凭证、付款凭证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4)根据原始凭证、汇总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登记各种明细分类账(一般惰况下,明细账的登记依据为记账凭证,但为了反映详细的核算资料,有时也需要以一些原始凭证为依据,并且有些具备记账凭证各项目的原始凭证也能代替记账凭证) ; (5)根据记账凭证逐笔登记总分类账; (6)期末,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明细分类账的余额同有关总分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7)期末,根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的记录,编制会计报表。 2.简述借贷记账的试算平衡。 根据会计等式可知,采用借贷记账法,所有会计科目期初借方余额和期初贷方余额必然相等,而会计期间内对于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交易或事项都是用借贷相等的金额来记录,因此全部会计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和贷方发生额也必然相等,从而全部会计科目的借方余额也必然与贷方余额相等,这就形成了会计科目之间的一系列的平衡关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①全部会计科目的借方期初余额合计数=全部会计科目的贷方期初余额合计数。②全部会计科目的本期借方发生额合计数=全部会计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合计数。③全部会计科目的借方期末余额合计数=全部会计科目的贷方期末余额合计数。 3.简述三种错账更正方法的名称,以及各种方法的适用范围 第一种方法名称:划线更正法。 适用范围:编制的记账凭证没有错误,而是在登记账簿时发生错误,导致账簿记录的错误。 第二种方法名称:红字更正法。 适用范围:编制的记账凭证会计科目错误或者方向错误而导致账簿记录的错误;编制的记账凭证中会计科目和方向没有错误,所记金额大于应记的金额,导致账簿记录的错误。 第三种方法名称,补充登记法。 适用范围:编制的记账凭证中的会计科目和方向没有错误,所填金额小于应记金额,导致账簿记录错误。 4.简述什么是未达账项,以及未达账项的四种类型。 未达账项:即企业单位与银行之间,对同一项经济业务由于凭证传递上的时间差所形成的一方已登记人账,而另一方因未收到相关凭证,尚未登记人账的事项。 未达账项包括: ( 1 )银行已经收款入账,而企业尚未收到银行的收款通知因而未收款人账的款项; ⑵银行已经付款入账,而企业尚未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因而末付款人账的款项;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包装物押金计税

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知识点:包装物押金计税知识点:增值税销项税额特殊销售 包装物押金计税问题 ①税法一般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对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超过12个月)并入销售额征税。 应纳增值税=逾期押金÷(1+税率)×税率 ②对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啤酒、黄酒押金按是否逾期处理。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税率的其他形式 知识点:税率的其他形式 (1)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 名义税率:税法规定的税率。 实际税率:一定时期内实际缴纳税额占其课税对象实际数额的比例。

通常:名义税率>实际税率 原因:①计税依据与征税对象可能不一致;②税率差异;③减免税的使用;④偷漏税;⑤错征税款。 (2)边际税率与平均税率 边际税率是指再增加一些收入时,增加的这部分收入所纳税额同增加收入之间的比例。 平均税率是指全部税额与全部收入之比。 【二者关系】在比例税率条件下,边际税率等于平均税率;而在累进税率条件下,边际税率往往要大于平均税率。边际税率的提高会带动平均税率的上升。 (3)零税率与负税率 零税率是以零表示的税率,是免税的一种方式,表明课税对象的持有人负有纳税义务,但不需缴纳税款。 负税率是指政府利用税收形式对所得额低于某一特定标准的家庭或个人予以补贴的比例。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国际税法概念及原则 知识点:国际税法概念及原则

(一)关于国际税法 1.调整对象:国家与涉外纳税人之间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家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2.重要渊源:国际税收协定 (1)典型形式是“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 (2)国际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有税收管辖权、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等。 3.国际税法的效力高于国内税法 (二)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税收主权原则 2.国际税收分配公平原则 3.国际税收中性原则

A06665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企业合并

A06665《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企业合并)》 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企业合并) 申报企业名称(盖章):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合并企业名称合并企业纳税识别号 合并企业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全称) 被合并企业名称被合并企业纳税识别号被合并企业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全称) 1 1 2 2 被合并企业股东名称纳税识别号持股比例% 被合并企业股东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全称) 1 1 2 2 3 3 合并交易的支付总额股权支付额占交易支付总额的比例% 股权支付额(公允价值)股权支付额(原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额(公允价值)非股权支付额(原计税基础) 是否为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 □是□否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付对价的合并

被合并企业税前尚未弥补的亏 损额 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 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被合并企业资产的原计税基础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 被合并企业负债的原计税基础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负债的计税基础 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的收入 被合并企业有关项目所得优惠的剩余期限年至年 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股权和其他资产情况 股东名称项目名称公允价值计税基础 谨声明:本人知悉并保证本表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章:年月日填表人:填表日期: 【表单说明】 1.合并企业名称,吸收合并为合并后存续的企业,新设合并为新设企业。 2.被合并企业为两家以上的,应自行增加行次填写。 3.若企业合并业务较复杂,本表不能充分反映企业实际情况,企业可自行补充说明。 4.本表一式两份。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及其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税收政策与会计处理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税收政策与会计处 理 作者:金桐 企业的资产转让,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政策,一般情况下,企业转让有形动产时,应该涉及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企业转让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时,应该涉及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但是现行税法对企业的整体资产的转让则有其特殊的税收政策。政策内容有:(1)企业整体资产的转让因所涉及的是企业整个产权的转让,因而不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2)企业的整体资产转让时,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帐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3)接受转让的企业,如果所接受的是符合(2)中规定条件的整体资产,则接受企业可按评估价确认相关资产的价值,并以此提取折旧和确认摊销。 企业发生整体资产的转让,其会计处理是比较复杂的。转让中的不同情况具有不同的处理方法,这里将有关会计处理方法介绍如下,以跟同行们共同探讨。 1、转让全部经营资产的转让方会计处理 企业全部经营资产的转让实质上就是变换企业的投资人,即企业改换门庭。对被转让的企业来说只要将“实收资本”科目变换一下投资者主体就行了。此时如企业的原投资人取得了转让收益的,则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转让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转让方会计处理

如果转让时全部取得的是货币资金,则将原“长期投资”科目的余额与“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科目对转,即借:“银行存款”,贷“长期投资”,转让时取得的所得与原“长期投资”账面余额有差额的,相应调整损益,即,转让额大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时,借:“银行存款”、贷“长期投资”(同时借:有关备抵账户余额,以下同,不另说明)、贷“营业外收入”;转让额小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时,借:“银行存款”、借“营业外支出”,贷:“长期投资”。 整体资产转让企业,如果其转让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资产只是交换了接受企业的股权,而没有取得其他非股权支付额的,则不作长期股权投资的变动,所作的帐务处理只要将“长期投资”的明细科目变动一下就可以了。 整体资产转让企业,如果其转让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资产既交换了接受企业的股权,又取得了接受企业的不超过20%的非股权支付额的,则要将转让的其中20%部分的损益计算出来,相应调整企业的“资本公积”。如A企业原“长期投资”余额100万元,经评估价值为200万元,转让交换B企业股权1000股,另取得转让现金所得20万元,按计算所接受的现金中,有10万元是转让收益,则会计处理为:借:“长期投资――股权投资(B企业)90万元,借:“银行存款”20万元,贷:“长期投资(某分支机构)”100万元,贷:“资本公积”10万元。

包装物练习一

周转材料——包装物核算练习一 (出卷人:沈彦辰) 一、单项选择题 1.随同产品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在销售实现后其成本应借记()账户。 A销售费用B管理费用C其他业务成本D营业外支出 2.在采用一次转销法的情况下,企业将报废的出租包装物残值入账时,应做()处理。A增加营业外收入B冲减其他业务成本 C增加其他业务收入D冲减销售费用 3.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的收入应当计入()。 A主营业务收入B其他业务收入 C营业外收入D其他业务支出 二、多项选择题 1.在“包装物”账户中核算的存货有()。 A生产过程中领用的包装物B包装材料,如纸张、铁丝等 C随同产品出售,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D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E出租、出借的包装物 2.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收入包括()。 A出租包装物的租金收入B出租包装物收到的押金 C出借包装物收到的押金D没收逾期未还出租包装物的押金 E没收逾期未还出借包装物的押金 三、判断题 1.出租或出借包装物的摊销价值应作为“销售费用”处理。() 2.随同商品出售,不单独计价包装物的成本,直接计入产品成本。() 3.没收出租包装物的押金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 四、业务题 1.资料:甲公司包装物采用实际成本计价进行日常核算,9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2日,生产领用包装物一批,实际成本500元,用于包装产品。 (2)6日,完工入库包装物一批,实际成本620元。 (3)12日,销售产品领用包装物一批,实际成本800元,单独计价。 (4)15日,销售产品领用包装物一批,实际成本1000元,不单独计价。 (5)18日,出租包装物一批,为期5个月,实际成本1500元,收到本月租金300元,押金1200元(该批包装物摊销采用一次转销法)。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编制相关的会计分录。

包装物的核算和相关税务处理

包装物的核算和相关税务处理 一、包装物的核算 二、包装物相关税务处理 (一)出租包装物 增值税销售额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价外费用无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计入销售额。 价外费用包括包装物租金。 (二)包装物押金 1.增值税相关规定 (1)收取的一年以内的押金并且未超过合同规定期限(未逾期),不并入销售额;逾期时并入销售额征税。 (2)收取的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3)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中征税。即:啤酒黄酒,收取时不并入销售额,逾期时并入销售额。其他酒,收取时并入销售额征税 2.消费税相关规定 (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2)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缴纳消费税。 (3)对包装物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_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4)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啤酒、黄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如何税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如何税务处理? 2009-7-21 问:甲公司是母公司,A和B是其全资子公司,甲公司对A和B均为100%控股,现为整合资源,准备将A和B两个公司合并,合并后保留A公司,取消B公司,请问,这个合并是否属于所得税中规定的免税条件,另外,是否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增值税等,相关的文件规定是什么? 答:企业所得税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即是否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的特殊重组,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 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 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另外,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

包装物出租出借核算

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本企业产品、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按其使用情况,可以分为: (1)生产过程中用于包装产品,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物; (2)随同商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3)随同商品出售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4)出租或出借给购买单位使用的包装物。 上述分类中,(1)-(3)类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后不再收回,称为一次性使用的包装物;(4)类包装物出租出借给购买单位使用后可再收回,称为周转使用的包装物。 企业应设置“包装物”账户核算包装物的收入、发出和结存情况。对包装物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企业,包装物的收发等形成和分摊的成本差异,应通过“材料成本差异”账户核算。 企业出租、出借给购货单位使用的包装物,在使用过程中虽然其实物形态无明显变化,但其价值会逐渐损耗,因此应采用一定的方法计算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摊销额。 1、出租、出借包装物,在第一次领用新包装物时,应结转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出租包装物),借记“营业费用”科目(出借包装物),贷记本科目。对于出租、出借包装物频繁、数量多、金额大的企业,可以采用五五摊销法,通过“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分次摊销。以后收回已使用过的出租、出借包装物,应加强实物管理,并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2、收到出租包装物的租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3、收到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押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退回押金作相反会计分录。对于逾期未退包装物,按没收的押金,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4、这部分没收的押金收入应交的消费税等税费,计入其他业务支出,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对于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加收的押金,应转作“营业外收入”处理,企业应按加收的押金,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消费税等税费,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逾期包装物押金没收收入”科目。 5、出租、出借的包装物,不能使用而报废时,按其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支出”(出租包装物)、“营业费用”(出借包装物)等科目。 在五五摊销法下,“包装物”账户应设置“库存未用包装物”、“库存已用包装物”、

【会计实操经验】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应如何缴税

只分享有价值的知识点,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大家可以下载下来好好看看! 【会计实操经验】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应如何缴税 问:包装物押金是指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所收取的押金。我公司经常取得包装物押金收入。请问,对这方面收入的确认具体有什么规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答:包装物押金是指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所收取的押金。对纳税人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如何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及所得税,现行税法做了明确规定,其处理也应按税法规定区别情况进行处理。一、增值税1.不并入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以一年为限)收回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押金退还时,可不并入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这种情况下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在收取时,借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在退还时,作相反会计分录即可。2.应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会计处理。纳税人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仍未退还的,或销售酒类产品(啤酒、黄酒除外)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法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想购买方收取的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即将收取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换算成不含税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将押金与不含税收入的差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借记冲转”其他应付款”科目,同时结转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成本即可。3.加收押金的会计处理。对于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出售,但为了促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加收的押金,凡纳

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一)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二)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三)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四)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五)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六)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二、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三、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企业整体转让——涉税问题 2

企业整体转让——涉税问题 一、营业税和增值税 1、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2、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 3、涉及股权转让不征营业税 财税[2002]191号《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按上述三个文件分析:凡是整体转让企业的行为,必须符合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如果只是把本企业的房地产进行转让,企业搬迁到一个新的地方,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而是销售不动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 二、契税 财税[2012]4号文件规定:企业出售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首先是转让企业注销,全部或部分职工被购买企业安置工,这是不征收或减半征收契税的前提条件。 三、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可以适用一般纳税处理或特殊纳税处理。 一般纳税处理:第四条第四部分规定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特殊纳税处理:如果整体资产转让同时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五个条件,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五个条件: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包装物押金流转税处理的税务会计分析

包装物押金流转税处理的税务会计分析[摘要]现代企业销售货物需要大量使用包装物,销售企业对包装物的处理视不同情况或随同产品一并销售,或出租出借给购货方收取押金。对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税法和会计制度分别有若干规定,但时一些具体业务政策并未明确,给企业会计人员进行职业判断提供了更多的政策选择空间。笔者期望通过该业务的会计分析,对会计工作提供帮助。 [关键词]包装物;押金;流转税;会计分析 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本企业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企业销售货物使用的包装物,有的连同商品一并销售;有的在商品销售时采取出租或出借的方式由购货方暂时存放。对出租或出借的包装物,销货方为了促使购货方及早退回,通常要向购货方收取一定金额的押金。对销货方收取的包装物押金,现行税法规定在符合条件情况下应征收相应的流转税。 一、包装物押金流转税征收的税法规定 关于包装物押金征收流转税的规定主要表现为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类。 (一)关于对包装物押金征收增值税的法律规定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3]154号)。“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

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国税发[号)。 (二)关于对包装物押金征收消费税的法律规定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财法字第039号)。“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财税字[1995]053号)。 此外,在上述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对纳税人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是否逾期,国税函[2004]827号进一步明确:“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的期限长短,只要超过一年以上仍未退还的,均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综合上述税法规定,包装物押金流转税征收的关键是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第一,“逾期”时间的确定;第二,区分酒类产品(黄酒和啤酒除外)和其他产品。包装物押金流转税征收法律规定归纳如表1。

企业转让限售股的税务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企业转让限售股的税务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限售股是有价证券的一种,属于金融商品。限售股的涉税处理包括持有期间和出售两个环节,由于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征收增值税,符合条件的股息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本文主要探讨限售股转让的涉税处理。 一、增值税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限售股转移的当天。(财税〔2016〕36号附件1) (二)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 转让限售股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例: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买入A上市公司股票100万股,每股2.8元,支付手续费0.084万元。当月卖出其中的50%,卖出售价130万元。因重大资产重组,6月5日股票停牌,6月4日收盘价为2.9元。9月4日复牌,卖出剩余的50%,卖出价200万元,支付手续费0.06万元,印花税0.2万元,该企业2016年9月应缴纳增值税多少万元? 解: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该企业2016年9月应缴纳增值税=(200-2.8*50+(130-2.8*50))÷(1+6%)×6%=2.83(万元) 假设A上市公司2017年10月因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解禁,销售限售股时以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2.9元为买入价。 (三)会计分录 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适用)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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