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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的信息披露

规范的信息披露
规范的信息披露

规范的信息披露,是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根本保证。“银广夏”等一批造假公司的曝光,说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不容乐观,我们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执法与监管等方面还任重道远。

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两大痼疾

(一)信息披露违规事件屡禁不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否及时、准确、完整、合规,是评价证券市场是否规范、健康的主要标准。而长期以来,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事件却屡有发生。2002年2月,沪、深证交所分别对2001年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了等级评估:深交所514家挂牌公司中,30家优秀、201家良好、249家一般、34家不及格;上交所646家挂牌公司中,53家优良、534家合格、59家不良。2001年,中国证监会查处与虚假披露相关的案件33起,处罚上市公司8家、高管人员80多人,处罚涉案会计师事务所3家以及注册会计师21人。上述资料表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事件屡禁不绝,问题相当严重。

(二)虚假信息泛滥成灾。证券是一种特殊商品,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是投资者对其进行价值判断的主要依据。尤其是财务会计信息,既是信息披露的核心内容,也是广大投资者最为关注的焦点。近年来,虽然各有关方面已愈来愈重视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不断制定、完善相应法规。并加大了监管和处罚的力度,但一些上市公司为了达到某些目的,肆无忌惮地在财务会计信息上弄虚作假,致使虚假信息泛滥成灾。“琼民源”、“郑州百文”、“中科创业”以及“银广夏”等,无一不对中国证券市场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引发了一次又一次的信任危机。此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疏漏和重形式轻内容的问题也是令人堪忧的。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三大危害

(一)破坏了上市公司的诚信形象。诚信是市场经济的灵魂,也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对上市公司而言,信息披露不仅仅是一种义务,而且也是其是否诚实信用的一种直接体现。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树立良好的诚信形象,能为上市公司赢得一笔不可多得的无形资产。有关研究表明,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信息披露做得好的上市公司的股价都相对高于其他同类公司。相反,信息披露违规甚至恶意造假,则会破坏上市公司的诚信形象,并对投资者的信心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目前的短期行为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这一点。“中科系”崩盘、“亿安科技”操纵股价、“银广夏”虚构利润,虽然这些事件相对于我国1170多家上市公司而言只是极少数,但这些事件的发生决非偶然。

(二)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世界证券市场的发展史告诉我们,没有广大公众持续的证券投资,就不可能有健康发展的证券市场;要使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就必须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因为如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投资者的信心就会受到打击,其结果必然是投资者选择远离这个市场。为此,各国的证券监管部门对投资者的利益采取了种种保护办法,如美国20世纪70年代制定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法》、英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等。然而,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因恶意披露虚假信息致使投资者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况却时有发生。2001年8月,“银广夏”虚构7.45亿元利润的造假事件终于曝光。这虽然是监管的成果,是正义的胜利,但其复牌后的连续15个跌停板、25.32元的跌幅,也使相当一部分中小投资者几乎血本无归。我们从这起事件可以看到:我国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多么需要得到更有力的保护!

(三)形成了内幕交易的温床。2002年5月27日,深交所综合研究所推出了题为《中国股市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与股价异动》的研究报告。该报告对我国A股上市公司1999年和2000年5类重大事件信息披露前后股价异动情况进行了研究。报告指出,我国上市公司的内幕交易呈现以下特点:内幕交易常和股价操纵相伴随;从业绩变化到人为制造题材都成了内幕交易者的温床。在利用虚假信息披露进行内幕交易和

股价操纵方面,“银广夏”算得上是一个典型。中国证监会的查处结果表明:“银广夏”“虚构巨额利润7.45亿元,其中,1999年为1.78亿元,2000年为5.67亿元。”与此相应,“银广夏”2000年的涨幅达到了440%.

三、信息披露违规有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上市公司追求不正当利益。上市公司为了追求某些不正当利益而不惜在信息披露方面违规违法的案例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并不罕见。较为典型的有:(1)为了获取暴利,欺诈、包装上市。如“蓝田股份”、“PT红光”、“郑州百文”、“ST黎明”等原本不具备股票发行和上市条件的公司,通过虚假包装,都堂而皇之地挂牌上市了。(2)为了保住某些资格,恶意粉饰财务会计信息。例如,由于我国在上市公司的配股问题上设置了净资产收益率门槛,因此,有些不符合规定条件而又想保住配股资格的上市公司就虚构利润。又如,面对连续两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将被特别处理、连续3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将被停牌的明文规定,部分经营不善而又不愿被特别处理或停牌的上市公司,就会通过资产重组等手段来进行利润包装。

(二)内幕交易者牟取非法利益。10年来,不成熟的中国证券市场显得投机性过强。过强的投机性又成了滋生庄家行为的土壤。由于庄家坐庄和出局的重要手法是炮制题材和适时地披露题材,因此,如果没有上市公司有效和密切的配合,庄家运作会寸步难行。就此而言,庄家行为和内幕交易者具有天然的内在联系,有时甚至是同一的。我们从“银广夏”1999年以来的K线图中可以发现,“银广夏”虚构利润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配合庄家的炒作。正是由于炮制了惊人的利润,才有“银广夏”低市盈率、高成长性蓝筹股神话的出笼,才有“银广夏”2000年位居深沪两市涨幅第二的440%的涨幅。“银广夏”的疯狂造假是一场活生生的庄家与内幕交易者联手操纵股价、共同牟取暴利的骗局。

(三)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一个明显特征是国家股比重大,流通股比重小。“一股独大”使得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极不完善。尽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明确规定“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但在实践中,却普遍存在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五分开”分不开,大股东利用种种手段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现象。像“ST 棱光”、“ST猴王”、“济南轻骑”、“粤金曼”、“三九医药”等上市公司的大股东,都是利用他们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地位,假借各种名义,甚至利用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来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在大股东的眼中,上市公司就是自己的“提款机”。

(四)规则制度不完善、监管处罚欠力度。客观地讲,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公开透明、纲目兼备、层次清晰、易于操作、公平执行的信息披露规范体系。例如,会计准则、审计准则尚待完善。又如,86.4%的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公司制也有问题。在美国,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实行有限责任制,只能是合伙制;在我国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实行有限责任合伙制,必须有一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长期以来,我们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着监管不严、处罚不力的问题。深交所综合研究所2002年5月20日推出的题为《信息披露违规处罚实际效果研究》的研究报告认为:(1)对信息披露违规的处罚尤其是以内部批评为主的处罚方式,未能足够地增加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成本,没有起到防止再犯的效果。这是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2)在2001年前受处罚公司的再融资(包括增发和配股)机会与未受处罚的公司相比,无显著差异。以内部批评为主的处罚手段,对公司的再融资能力和机会没有影响。

四、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四项主要工作

(一)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则

这是一个制度建设问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应该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制定信息披露的准则,二是制定信息披露的规则体系。信息披露准则是上市公司组织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行为规范,是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准绳。信息披露规则体系是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规定,是从内容、形式、时间等方面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强制性要求和约束。纵观世界各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则至少应该包括:诚信、持续、对称、敏感。

1.诚信准则。诚信是一种行为规范,也是一种文化和道德。诚信亦应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首要准则。因为上市公司只有讲诚实、守信用,才能自觉地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从根本上杜绝造假。市场经济的实质是信用经济,信用原则是维持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首要原则。没有诚实、不讲信用、尔虞我诈,必然使市场经济偏离正常的轨道,给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带来毁灭性的灾难。英国的南海泡沫事件,美国1929年和1987年的两次股灾都说明了这一点。同样,我国少数上市公司违反诚信的事件也给广大投资者、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重大损失,对我国证券市场乃至国民经济的发展造成了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

2.持续准则。持续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责任。持续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在持续经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披露信息。持续信息披露是提高信息披露完整性和及时性的保证,能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客观评价和动态判断提供依据,同时也可为市场监管提供依据。持续信息披露制度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证券法的重要内容。我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此均有明确规定。交易所目前所施行的《上市规则》对持续信息披露也有具体要求:当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其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3.对称准则。对称准则的意义在于维护全体投资者的知情权,保护证券市场的公平性。证券市场上,不同投资者之间往往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即不同投资者之间在信息来源、信息量,以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等方面均不尽相同。信息的不对称性,经常会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的公平性。因此,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时应采取措施,尽量提高信息的对称性,切实维护全体投资者的知情权。证券市场虽然是一个富有活力的资源配置场所,但其本身有很多缺陷,有时显得很脆弱,尤其是在信息不对称的干扰下,市场行为和市场功能往往被扭曲,有时甚至会出现股票价格的剧烈波动。因此,当遇到可能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时,上市公司要特别考虑到中小投资者这样的弱势群体,有义务使他们能够和其他大股东一样公平地获得相关信息。同时,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4.敏感准则。敏感准则意指上市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其作用在于:防范出现重大遗漏,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完整性;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将上市公司充分暴露在阳光地带,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正与公平。从根本上讲,股票价格是由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决定的。因此,股票价格对上市公司的各种事件和变化都表现出相当程度的敏感性。在有关法规、制度对信息披露不可能作出详尽无遗的规定的条件下,上市公司应在“规定动作”之外,主动、及时地完成“自选动作”,以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完整性,而不能以打“擦边球”的办法,避重就轻,避实就虚。

(二)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由我国上市公司的诚信危机所导致的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危机,从本质上反映出我国证券市场现存的道德危机。我们知道,广大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任是建立在国家信用基础之上的,因此可以说,证券市场的道德危机在破坏国家信用,上市公司的违信行为在透支国家信用。如果上市公司违反诚信的事件不断发生,那么,投资者不仅会失去对一家或一批上市公司的信任,而且也可能会对证券市场产生怀疑,

从而动摇整个社会的信用基础,影响市场经济秩序正常运行。这种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我国目前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上市公司诚信理念的稚嫩和脆弱是难以避免的。这是因为,第一,我国的经济发展尚在“信用经济”的台阶之下,人们更容易徘徊在“守信”与“失信”之间。第二,尽管市场经济以诚信为基础,但市场经济本身也有缺陷,存在着滋生失信行为的土壤,现实中并不存在一个没有欺诈的理想市场制度。第三,上市公司的诚信是不可能孤立存续的,需要一个与之配套的社会环境。为此,我们要:(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把诚信作为建设现代文明的重要基石,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内容,培育以诚信为核心内容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道德规范。(2)通过立法和制度建设,建立规范的社会诚信体系和失信约束惩罚机制,保证诚信者能够得到应有的回报,失信者必须受到相应的惩罚,为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提供制度和法律保障。(3)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褒扬诚信者,谴责失信者,弘扬诚实守信的行为品德。

(三)完善上市公司治理

从总体上讲,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属于控制型治理结构,但有着明显的中国特色。我国的1170多家上市公司,多数是由国企改制而来的。由于改制不彻底,上市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如: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一股独大”,股权结构不合理:“授权投资人”与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上未能实行“五分开”,妨碍着上市公司新体制的完善:“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和“败德行为”;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存在缺陷,董事会缺乏必要的机制以保障全体董事严格履行维护股东利益的义务,独立的非执行董事缺乏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能力与动力,监事会形同虚设,对大股东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

实践证明,公司治理中的缺陷经常是导致上市公司失信的主要原因。因此,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是加强上市公司诚信建设和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措施。从现实情况看,我们需要花力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解决“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问题,发挥多元持股制的优越性;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范控股股东的行为。(2)完善董事会的工作程序,加强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督,强化监事会的职责;加强对董事的培训工作,以增强其诚信意识,树立“一诺千金”的诚信理念;细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责任,明确规定违反诚信的法律责任。(3)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强化其法律责任;提高透明度,将上市公司暴露在阳光地带。

(四)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

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的关键在于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舆论等各种力量提高失信成本。因为只有当失信成本高到足以令失信者痛时,才能有效地遏制失信行为的发生。具体措施包括:(1)对上市公司进行以落实诚信责任为重点的巡回检查和专项核查,督促各有关方面切实履行诚信责任。(2)利用新技术、新方法丰富监管手段,开辟更加畅通、便捷和高效的资信渠道,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力量,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的一线监管。如建立上市公司资信信息网、上市公司失信举报电子信箱等。(3)建立上市公司诚信评级和公告制度。根据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将上市公司分为守信和失信两等;再根据守信和失信的程度划分为若干级别,并定期和不定期公告。(4)建立诚信档案,实行“黑名单”制。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董事、监事建立诚信档案,详细记录他们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行为,并将失信者列入“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和个人,应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罚并公开曝光,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5)维护投资者的知情权,保护投资者利益;在司法实践中要鼓励和支持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这样的弱势群体,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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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经2006年12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客户管理办法

客户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营销和服务水平,规范客户分类和客户管理,使公司稳定开展,明确品牌传播的对象和方式,特制订本方法。 二、适用范围 客户管理包括现有客户及潜在客户的档案建立、存档、修改、更新及管理;客户开发及回访。 三、客户审核 根据公司市场销售方式,营销部对不同的客户进行资信分析和审批。 1、客户资质审核 (1)营销部对客户的销售渠道、结算单位必须进行经营资质审核,并填写《客户资质审核表》(附件一)。 (2)凡将成为我司的客户,需提交企业正常经营所必须的各类证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税务登记证、企业组织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开票信息、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以上资质必须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必要时需提供原件备查。 (3)营销部对客户资质审核通过后,将相关资质整理,交由财务部复核,财务部复核无误后,经营销部经理同意上报给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批准后,签订客户相关协议后,方能成为我司代理商并开展经营活动。

2、客户资信审批 (1)一般预付款客户:对一般预付款客户,严格执行“先款后货”原则,经财务部确认款项到账后,按照与客户签订的产品订单要求发货。 (2)开增值税发票客户: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票的预付款客户,要求客户提供开票信息、一般纳税人证明等信息。 (3)资信经营销部和财务部共同审核后,营销部协助客户根据开票信息上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单》(附件二)给财务部进行开票,财务须并对每一笔票据严格登记、领取,并要求营销员签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取单》(附件三)。 四、客户档案建立和管理 1、每开发一个新客户,营销员都必须如实填写《客户档案表》(附件四),并确保所填资料的准确性和正确性,建立客户基本资料档案。 2、客户档案须标准化、规范化,并具有客户基本信息,如客户名称、客户类别、企业性质、主管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3、营销员完成《客户信息登记表》后,将电子文档发给部门经理审查。经理审核无误后归档,并编制《客户信息一览表》(附件五)存入公司数据库。 4、对客户的重大变动事项,以及客户与本公司的业务交往,营销员都应及时更新记入客户档案,并及时更新《客户档案表》。 5、客户档案实行每季度核实制度,具体做法如下: (1)每季度由专人通过邮件、传真、电话或回访等方式确认客户信息有无变化,并根据客户的反馈及时更新。 (2)每季度对已下单客户进行采购量统计和汇总,以便及时掌握客户的采购动向,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营销调整。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营业贷款行为和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客户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贷款投资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信息披露是指公司依法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如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治理、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项等等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予以公开的过程。 第三条公司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公司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原则,规范、及时地披露信息。 第五条公司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中贷款财产是否需要审计,视贷款文件约定。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年度报告。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应就公司概况、公司治理、经营概况、会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重大事项等信息编制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摘要是对年度报告全文重点的摘录; (二)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对发生可能影响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客户和相关利益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制作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并向社会披露; (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公司应当按照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应按要求的内容与格式进行编制。 第八条公司年度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治理; (三)经营概况; (四)会计报表; (五)会计报表附注; (六)财务情况说明书; (七)特别事项揭示。 第九条公司应在经营概况中披露下列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 (一)风险管理概况。公司应披露风险和风险管理的情况,包括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控制政策、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经营活动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及产生风险的业务活动等情况; (二)信用风险管理。公司应披露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和相应的控制策略,风险评级及使用外部评级公司的名称、依据,信用风险暴露期末数,信用风险资产分类情况,不良资产的期初、期末数,一般准备、专项准备的计提方法和统计方法,抵押品确认的主要原则及内部确定的抵押品与贷款本金之比,有关保证贷款管理原则等; (三)市场风险管理。公司应披露因股价、市场汇率、利率及其他价格因素变动而产生和可能产生的风险及其量值估算,分析上述价格的变化对公司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说明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和控制策略; (四)操作风险管理。公司应披露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并就公司对该类风险的控制系统及风险管理策略的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做出说明; (五)其他风险管理。公司应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客户和相关利益人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并说明公司对该类风险的管理策略。 第十条公司应当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 (一)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情况; (二)董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监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五)内部控制情况。

完善新准则信息披露的“八项注意”

完善新准则信息披露的“八项注意” 会计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而依照会计准则规定将其财务状况、经营等会计信息资料及其他非财务信息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情况。它既包括发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组成。新会计准则虽然对会计信息披露做出了规范,但仍很不全面,在实务操作中难于正确把握。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为了提高财务报告与管理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与完整性,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和经营的合法合规,必须进一步明确会计信息的披露与监管。 一、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五大问题 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必须进一步夯实财务信息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基础。但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还存在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会计信息不准确 上市公司出于经营管理上的特殊目的,蓄意歪曲或不愿披露详细、真实的信息,外界投资者不能准确地判断公司的财务状况,使得公司财务信息不够真实。如有的公司运用不恰当的会计处理办法,提供带有明显误导性的财务报告,粉饰公司不利的财务现状,明明是亏损,但到投资者手中的财务报告却显示此公司连年赢利,以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来套取投资者的资金。 2.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 根据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当发生可能对公司价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应立即编制重大事件公告及时向社会披露。但仍有一些公司违反这一规定,不按法定时间正式披露会计信息。会计信息披露缺乏及时性,一方面无异于为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创造良机,从而使投资者利益受损;另一方面则降低了信息的使用价值。特别是发生重大事件的临时报告问题更为突出。 3.会计信息披露不全面 许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全面,存在与准则要求相违背的事项,这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资产负债表项目中的长期待摊费用等虚资产占有较大的金额,存货中有许多滞销、报废的物资,固定资产有很多不能使用或与现实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最新版】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不得延迟披露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八条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为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后附),供创立大会审议。 提案人: 年月日 附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证监会公告[2013]1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

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第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第四条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五条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公司及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

房地产企业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及治理措施

房地产企业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及治理措施 【摘要】近年来,由于土地价格上涨,房屋需求增加等诸多因素造成房价节节上涨,许多房地产企业的规模迅速增大。同时,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将目光投向房地产领域,大量社会闲置资金也纷纷进入这一领域。然而,调查数据表明,部分房地产企业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以骗取投资者对其进行投资,极大损坏投资者利益。本文阐述了我国房地产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分析了房地产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原因,从而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治理措施,从而达到规范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 【关键词】房地产;会计信息;信息披露;治理措施 随着住房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房地产业发展迅猛,房地产成为了目前我国国民经济当中的支柱性产业。然而由于房地产行业在我国发展时间相对较短,国家对其监管往往偏向于宏观经济调节领域,缺乏微观财务运营领域的相关规范,以及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有限等原因,造成房地产企业在会计信息披露

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但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准确性,同时也不利于房地产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因而规范房地产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过程迫在眉睫。 一、房地产会计信息披露过程存在的问题 1.会计核算准则指引不完善,无法客观评价企业业绩 我国在房地产领域会计准则的缺乏与滞后性是造成房地产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失真的首要因素。一般而言,从土地开发到正式投入销售取得收入,这期间往往要经过几年时间,在这个漫长的周期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大多计入管理费用,与此同时,与西方一些国家所不同,按照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房屋预售阶段不得确认销售收入,如此造成会计上的收入与费用相配比原则无法得到体现,因而造成每年的损益表也会因此产生较大波动。这也造成了投资者从净利润等一般性财务指标出发去评判房地产企业业绩时所得到的信息往往缺乏客观性。 2.企业风险信息披露不全面 房地产行业属于典型的资金密集型企业,前期投入巨大,其中蕴含了很大财务风险,同时由于房地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紧密相关,是国家经济调控的重点,这就使房地产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同时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文内容文档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文内容文档 Full text content document of management measures fo r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insurance companies 编订:JinTai College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文内容文 档 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本文档 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 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共分五章35条,主要规 定保险公司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各项要求。下面小泰为大家分享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其 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尽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基 础上披露更多信息。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基本信息; (二)财务会计信息; (三)风险管理状况信息; (四)保险产品经营信息; (五)偿付能力信息; (六)重大关联交易信息;

客户信息管理系统规定

客户信息管理流程和管理规定 一、客户信息管理的工具 二、客户意向级别的判定 三、客户信息回访的规定 四、客户信息归属的判定 五、客户信息跟进管理的流程 六、客户信息的定期盘点和分析 一、客户信息管理的工具 4S店针对到店、来电或其他途径获得的客户信息,是必须要通过一套的管理流程和管理工具,进行管理和监控的,此类工作贯穿前台接待监督、销售顾问执行、信息员建档管理监督并定期表格形式统计,销售经理和市场部进行分析和改善,管理流程并非一成不变,管理工具也并非一成不变,现在大部分品牌应厂家的要求,建立使用客户信息的CRM、DMS等管理系统,原理全部来源于现实的纸质表格管理工具的统计、提醒、记录、监督功能,也就是说,不论再先进的管理系统完善或改进,都和我们现实使用客户信息管理工具万变不离其踪。 1、来店(电)客户信息登记表:体现客户名称、随行人员、到店时间、离店时间、意向车型、信息来源、沟通概况、销售顾问、来电或到店、试驾与否。 容易出现问题:销售顾问未留客户信息的情况不做登记,前台接

待或展厅经理需要进行现场的监督;登记客户信息不全面,特别是信息来源重视程度不足,展厅经理需强制性对信息不完善或造假的情况进行处罚,培养良好的工作习惯; 上述管理工具表格,作为公司销售部、市场部乃至整个公司的数据分析的基数,保证数据分析的有效性和意义,任何一家4S店在管理考核方面必须重视和加强此表格的管理。 2、客户信息资料卡(跟进卡)、预购客户管理卡,简称“A卡”A卡的主要功能是要记录从首次获得客户信息到客户跟进直至产生最终结果的整个过程。 需要体现如下信息:客户信息的基本概况(,性别,年龄,单位,地址,从事行业,联系,现在车辆使用情况、现在使用其他联系方式);车辆需求的基本概况(欲购车型、颜色、配置、对比车型、购车预算、购买方式,购车用途);信息来源(。。。。。。);沟通的有利条件和不利条件分析,需要何种资源协助。 建卡日期,首次接待日期,A卡编号,回访日期,首次接待概况,意向级别,主管审核签字,下次回访计划,访问记录,回访方式,主要异议诉求。 容易出现的问题:首次接待概况体现客户购车要素和需求分析情况不全面、不制定下次回访计划,未按照计划执行回访、主管审核未能按时进行和指导意见不足、回访计划制订不合理、访问记录无效回访信息、客户订车后不再进行回访跟进不能跟进至最终交车。 3、战败申请表:战败日期,战败车型、价位、战败原因分析,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XX省XX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使用范围:公司本部、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控股或参股本公司的股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股价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会计信息披露案例

会计信息披露案例 【篇一:会计信息披露案例】 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我国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典型案例的 评析和反思姓名:林荣钦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工商管理指 导教师:章达友 20051101 在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是连 接广大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纽带,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证券监 管机构监管上市公司的主要途径,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 切身利益,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是各国证券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上 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既关系着股东的利益,又关系着证券 市场的稳定。 目前我国已经发布实施了一系列法规,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 原则要求和内容体系做出规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上市公司 财务信息披露中还存在许多不规范的现象,既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 和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也使广大投资者蒙受了许多不应有的损失 和风险,因此规范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呼声越来越高。 本文针对我国近期资本市场上出现影响较大的上市公司财务信息造 假案例,根据其虚假财务信息有关事实,分析其虚假财务信息的披 露手法,探究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不规范的原因,并对现有 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及其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防范对策。 第一章为导言,介绍选题动机、目的及研究的思路。第二章为上市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相关理论,介绍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 理论依据、目的、范围与相关规定。 第三章为我国上市虚假财务信息披露的典型案例分析,选择近期资 本市场影响较大的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的案例,根据其虚假 财务信息披露的事实,分析其造假方式。 第四章为我国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典型案例的成因分析,从社会、个人、行业以及上市公司本身来分析其披露虚假财务信息的形成原因。第五章为对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的防范对策,针对造成 上市公司披露虚假财务信息的原因,提出从法制建设、行业自律、 个人诚信建设以及增加财务信息披露内容等方面对披露虚假财务信 息的行为进行防范。 本文通过对上市公司披露虚假财务信息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防 范对策,希望能对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质量,保护投资者权益方 面有所启示或帮助。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 披露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证监会公告[2013]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品种适用本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上述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暂停及恢复转让、终止及重新挂牌以及挂牌公司并购重组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挂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六条挂牌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挂牌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七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八条挂牌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挂牌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挂牌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细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细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

企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业务活动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客观、公平、透明的网络借贷业务活动环境,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促 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通过其官方网站及其他互联网渠道向社会公众公示公司基本信息、运营信息、项目信息、重大风险信息、消费者咨询投诉渠道信息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将在其官方网站及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 渠道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披露专栏,展示信息披露内容。披露用语准确、精练、严谨、通俗易懂。 第四条公司其他互联网渠道包括公司手机应用软件、微信公众号、 微博等社交媒体渠道及公司授权开展信息披露的其他互联网平台。各渠道间披露信息内容将保持一致。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原则,不做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拖延披露。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 第七条公司应将向公众披露如下信息: 1、公司备案信息 (1)公司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备案登记信息; (2)公司取得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信息; (3)公司资金存管信息; (4)公司取得的公安机关核发的网站备案图标及编号; (5)公司风险管理信息。 2、公司组织信息 (1)公司工商信息,应当包含公司全称、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经营期限、经营状态、 主要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经营范围; (2)公司股东信息,应当包含股东全称、股东股权占比; (3)公司组织架构及从业人员概况; (4)公司分支机构工商信息,应当包含分支机构全称、分支机构所在 地、分支机构成立时间、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姓名,分支机构联系电话、投诉电话,员工人数;

企业信息管理制度

企业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一、为加强信息管理制度,加快公司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信息资源的运作成效,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信息管理制度。 二、本信息管理制度中关于信息的定义: 1、行政信息:公司系统内部目的为行政传达的一切文字资料、电子邮件、文件、传真。具体信息管理表现为上传下达、平级传送的行文管理、资料管理、档案管理。归属于日常行政管理。 2、市场信息:公司业务销售的客户文件、来往传真、电话、客户档案;公司业务应用的电话记录、报价、合同、方案设计、投标书等原始资料、电子资料、文件、报告等。具体信息管理制度表现为客户沟通、文字记录、资料收集分析、业务文件编写等。归属于业务经营管理。 三、信息管理制度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执行的基础上,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以提高企业效益和管理效率,服务于企业总体的经营管理为宗旨。 四、信息管理制度工作要贯彻“提高效率就是增加企业效益”的方针,细致到位,准确快速,在企业经营管理中降低信息传达的失误失真延迟,有力辅助行政管理和经营决策的执行。 五、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机构的信息工作,都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二节行政信息管理制度

六、按照行政信息的定义,行政信息主要产生、传递、应用于公司行政活动中。 七、行政信息管理制度主要依据公司下列规定进行: 1、文件收发规定; 2、文件、档案、资料的管理规定; 3、公司印章、介绍信管理规定; 4、保密制度。 第三节市场信息管理 八、依照市场信息的定义,市场信息主要产生、传达、应用在市场业务经营管理中。 九、市场信息来源分类:业务(客户)信息、非业务市场信息。 1、业务(客户)信息:客户购买公司产品的电话、传真、函件、电子邮件;公司、客户之间业务沟通电话、传真、文件、函件、电子邮件;客户公司公开的资料;市场人员收集的客户秘密资料;市场人员传呈的报告、资料;针对客户的分析报告等。 2、非业务市场信息:网络、报刊、杂志和各种信息渠道收集的行业性文章、资料;竞争对手资料、文件、报告;公开的技术性资料;外围媒体、机构传送到公司的电子邮件、函件、资料;公司内部业务分析文件、报告;其他与市场业务经营和管理有关的资料。 十、营销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以下业务信息工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交大南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交大南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三)公司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和所属各企业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六条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上海证券报》。指定网站为:https://www.wendangku.net/doc/8f4147572.html,。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信息披露的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长审核签字; 3.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费事项需公开披露的,

会计信息披露的改进措施及建构

会计信息披露的改进措施及建构 摘要:积极进行会计信息披露,保障其真实性和有效性,是我国经济发展以及各项税收制度建立的基本要求,从本文的阐述中能了解到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会计信息失真所带来的后果非常恶劣,不管是对企业还是国家都非常不利,最为主要的一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会计人员高素质、高道德水平的反映,所以说,强化管理、制定更加完善的会计信息披露机制、不断培养高素质、专业化、具有责任心的会计人才,实现我国会计信息披露正常化、规范化、有效性的重要方面。 关键词:会计信息披露改进措施 、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改进措施 (一)健全法律法规 在法律法规的制定方面我们应该向美国学习,用法律法 规的形式来确立环境会计的地位和作用。在原有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最好能制定专门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用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企业的行为,使企业不得不担负起环境的责任,进行环境会计方面的信息披露。因为这是种最有效的方式,对于不披露的企业可以进行一定数额的罚款。

(二)从制度着手,制定相关会计准则和制度 为了使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有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制定相 业在环境会计的披露上可以做到有章可循,对企业可以形成 定的约束作用。 (三)加快环境会计和相关法律专业人才培养 由于环境会计本身涉及到许多学科和领域,因此要求相 关的环境会计人员也应该具有更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既要 有会计学专业的知识,又要有地理环境科学方面的知识。所 以,一方面,我们可以从企业出发,增强企业现有会计人员 在环境会计方面的知识;另一方面,可以在大学里开设环境 会计课程,或者设置相关专业,培养专门的环境会计方面的 人才;另外,企业会计部门也可以聘用相关的环境方面的人 才作为顾问,引导企业进行环境会计核算并进行相关的信息 披露。 二、构建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框架 (一)明确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主体 从目前来看,我国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企业主要集 中在一些重度污染的企业,如钢铁、造纸、化工、冶金等,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对环境造成影响的不仅仅是这些重度污 染型的企业,而应该是所有的企业,因为环境的承载能力是 有限的,企业的生产活动离不开大气、水等资源。但是从我 国目前的情况来看,还不可能做到让所有的企业进行环境会 计方面的信息披露,所以应先在重度、轻度污染型企业中开 始,从而进一步推广到所有企业 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设计 政府管理机构、投资者、债权人,还是公众等环境利益 关系人都非常关心企业和环境的关系,要求企业必须就企业 的发展状应的环境会计

集团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三章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 第四章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五章信息传递的工作程序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权限和职责分工 第七章保密措施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政策法规中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控股或参股本公司的股东。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其职责是协助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制等,在董事会秘书外出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代理董事会秘书行使职责。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的责任。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第五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公司客户关系管理办法

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客户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不断加深对客户需求的认识,实现以“客户为中心”的营销理念,提高客户满意度,改善客户关系,提升企业的竞争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原则 建立符合A公司实际与需求的客户关系管理体系。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因A公司的销售大部分归类为大项目销售,较少有元器件零售,所以客户关系的维护主要由销售经理/主管负责。而为加强客户关系的档案管理,市场部 设客户档案管理岗位:客户档案管理主管/助理。 第四条销售经理/主管的作用与职责 1、成为客户在A公司中的支持者。 2、帮助客户确定解决问题的方案;将适当的服务介绍给客户。 3、成为引荐者和撮合者,确保双方企业中的相关人士能够相见。 4、成为客户所在行业的行家。

5、制订客户计划并最大限度挖掘企业与客户的生意潜力。 6、收集、分析、保存客户信息;积累有关客户与竞争对手的信息;熟悉客户的所面临的困难,有何需求和问题,包括掌握决策者个人和主要权力人物的偏好和担忧的问题。 7、逐步与客户的权力关键人员建立关系。 8、熟悉业务,能熟练制作满足客户关键需求的投标文件。 9、促进合同谈判的顺利进行,达到双赢。 10、确保客户满意;将客户的意见及时转告公司相关部门;将企业的承诺转告客户。 第五条客户档案管理主管/助理的作用职责(如果无专职客户档案管理员工时,此部分职能划归到其他岗位) 1、全面负责客户档案的管理,及时与销售经理/主管沟通,更新客户信息,保证客户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负责客户来电记录、来信、来函的收集,并将信息向相关人员或部门传递。 3、协助销售人员准备标书、公司资质业绩等文件,协助业务人员提供项目报价、技术方案,起草、修订、审核、签订合同\接待客户等。 4、进行销售统计和分析;整理合同,跟踪合同的执行,并对销售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5、管理销售经理/主管业务人员出勤信息、客户拜访计划信息,审核业务单据。 第六条市场部部长或主管副部长的作用与职责 1、确保指派合适的人负责客户关系管理工作。

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近几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较多, 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缺乏规范的财务报告制度和财务信息披露通道,这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可持续成长的关键因素。为更好发展我国中小企业,规范会计信息披露显得越来越重要。本文通过对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及缺陷的分析,从而提出一些对策,促进中小企业更好的发展。 [关键词]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发展 中小企业在其规模、组织结构、企业组织形式等各方面与大企业有着明显的区别,中小企业的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远不如大企业那么明显,这些特征的不同导致了中小企业在会计信息的需求、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等各方面与大企业截然不同,与大型企业相比,我国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没有统一的格式,会计信息披露成本过高、披露的信息质量低、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等一系列问题,本文通过分析现行中小企业信息披露的缺陷,为优化中小企业信息披露体系相应建议。 1 现行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所存在的问题 会计信息的对外披露一方面是为了满足外部信息需求者的信息需求,另一方面也是企业向外界展示自我的一个重要途径。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1.1披露的信息质量低 质量低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会计信息失真;二是会计信息造假。其原因是:一方面,有些会计人员知识结构的老化与专业知识较低,使得许多理论上完善的会计方法与复杂的会计技术无法实施,或在实施时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大量会计师事务所的涌现,竞争越来越激烈。事务所为了争取自己的一席之地,就与企业勾结,不仅不在审计过程中给企业会计信息失真提出建议,而且协同会计人员造假。 1.2信息披露成本高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会计信息披露成本是昂贵的,因初始建立会计信息系统而发生的支出从而产生初始成本,另外还有为维护会计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而发生的维护支出成本。此外,还有可能导致竞争劣势的信息披露成本即竞争劣势成本,如:有关技术或管理创新的信息、有关企业未来发展的信息等,如果披露越充分详细,则竞争劣势成本越高,会计信息披露的成本越高。因此,有些企业常常采取保守、谨慎的态度,对此少披露或不披露。然而,此类信息又往往是潜在投资人或债权人在进行投资决策时最具相关性的信息。因此,大多数中小企业正是陷于满足潜在投资人或债权人投资决策需求而又不使自身处于竞争劣势的两难境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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