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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制度

13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制度
13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制度

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须由经培训合格的无害化处理工作人员负责。

二、对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肉品检验人员要加盖相应的检验处理印章,隔离存放。

三、无害化处理前,应认真检查病害生猪及产品无害化处理通知单是否齐全、相符,并要求被处理生猪主查看、核准并签字。

四、每次进行无害化处理时,本企业将通知当地定点屠宰管理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定点屠宰管理人员要在由肉检员如实填写的《广西××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登记表》台账上签字,当地定点屠宰管理部门及屠宰企业均要保存好每次无害化处理的影像资料。

五、用密闭防漏车运送病、死生猪及产品到无害化处理间。

六、对病害生猪及其产品,根据其危害级别,严格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的规定,进行高温、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一)高温处理:把肉尸切成重量不超过2公斤,厚不超过8厘米的肉块,放入不锈钢池内,从水沸腾时算起2小时。

(二)湿法化制:将整个肉尸投入化制,按要求操作湿化机,温度120℃、压力0.5MP、3小时以上。

(三)焚毁:将整个尸体或割除下来的病变部分和内脏投入焚化炉中烧毁炭化。

七、未经处理或处理不符合要求的生猪不得运离无害化处理间;处理合格品须处理人员及定点屠宰管理人员共同签字后方可运离。

八、判定须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或产品,必须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

九、工作人员注意个人防护,及时对场地及设备作严格的消毒处理。

生猪无害化处理

近年来,浙江许多地方畜禽重大疫病时有发生,给养殖业和人体健康带来重大损害和严重威胁。动物卫生隐患问题不仅仅会影响到动物的生长健康和经济效益,同时也对人类的健康和社会的稳定造成威胁,动物卫生隐患问题已经成为了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钱江干燥带大家了解下病死生猪不环保处理带来的影响及该怎样正确处理! 病死生猪的随意抛弃不仅破坏生态环境隐患,而且对饮用水隐患、传染病等人类的生存造成威胁。造成这种状况的因素有许多种,而其中病死畜禽不能及时有效进行无害化处理则是重要因素之一。病死畜禽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极易造成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的扩散蔓延,特别是病死畜禽流入消费市场,将直接威胁群众身体健康。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关系到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公共卫生隐患。 病死生猪焚烧处理,是目前较为有效的无害化处理处置方式之一,对病死生猪的处理较为彻底,但大型焚烧炉设备昂贵,而普通小型焚烧炉极易产生二噁英等剧毒物质,此外焚烧处理需要大量的能量消耗不符合循环经济的理念。目前对于死猪的处理处置仍缺乏有效的手段与方法,养殖户随意丢弃生猪尸体的情况普遍存在;因此,为了确保我省生猪养殖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急需寻求效过好、低碳、环保的死猪以及生猪固废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成套技术。

死猪无害化处理设备是将病死生猪统一进行冷藏车收集,运至处理地方,经回收平台自动落入输送机中(输送机中有自动称重,计数装置)送人机械破碎机进料口。粉碎后的物料进入封闭的料仓中,由两台封闭的输送绞龙送人两套无害化处理设备中处理,对病死生猪进行前处理,便于后期的生物质燃烧炭化。生猪的脂肪含量约为百分之10,水含量约为百分之75,其余有机质含量约为百分之15。破碎的病死生猪通过高温蒸煮处理(能源供给来源于干燥后的油渣),整个系统实现热能自给,无废水产生,产生的炭渣减量至百分之3以下的先进的无害化处理装置。 产品特点 1)每吨死猪的处理成本不超过300元。 2)能源自给的死亡牲畜(家禽)生物质有机肥炭化技术; 3)生物质燃烧机结构设计技术。 4)本项目干燥系统的热源,为系统自身产品,实现干燥系统热量能耗自给自足; 5)稳定可靠:微正压运行,不发生回火和脱火现象; 6)效好节能:以可再生生物质能源为燃料,使用成本低,比燃油(气)降低百分之30—60的运行使用成本。 杭州钱江干燥设备有限公司(杭州钱江精馏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是中国通用机械干燥设备行业协会副理事长单位和首批骨干企业、浙江省科技型企业,是一家从事热力干燥技术开发、设备制造、销售、安装和技术咨询服务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保障猪肉质量安全,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国家财政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予以补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包括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对病害猪损失及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第二章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病害猪损失补贴的对象为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和自宰经营的企业,财政补贴标准为5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的对象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财政补贴标准为80元/头。 病害猪损失补贴只对病害活猪,送至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的病害猪不享受损失补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包括病害活猪及病害死猪。 第四条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实行差别补贴政策。按上述财政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补贴40%、50%、60%,东、中、西部地方财政分别负担60%、50%、40%。 第三章补贴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五条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所需的财政补贴资金由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商务部门核定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数量及所需财政补贴资金。 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编制上年本地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预算,并填制附表(附后),向财政部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第七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采取预拨方式下达。财政部根据各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清算上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审核并预拨本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第八条财政部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拨至各省级财政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安排应负担的补助资金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病害猪货主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将不定期抽查。 第十条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已经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全额收回上缴中央财政。 第五章附则

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

财政部文件 财建〔2008〕60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保障猪肉质量安全,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国家财政决定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予以补助。为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财政补贴办法通知 抄送:商务部。 财政部办公厅2007年11月1日印发 附件: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 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保障猪肉质量安全,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国家财政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予以补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包括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对病害猪损失及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第二章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病害猪损失补贴的对象为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和自宰经营的企业,财政补贴标准为5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的对象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财政补贴标准为80元/头。 病害猪损失补贴只对病害活猪,送至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的病害猪不享受损失补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包括病害活猪及病害死猪。 第四条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实行差别补贴政策。按上述财政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补贴40%、50%、60%,东、中、西部地方财政分别负担60%、50%、40%。 第三章补贴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五条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所需的财政补贴资金由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商务部门核定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数量及所需财政补贴资金。 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编制上年本地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预算,并填制附表(附后),向财政部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第七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采取预拨方式下达。财政部根据各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清算上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审核并预拨本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非洲猪瘟无害化处理要求【2020版】

附件4 非洲猪瘟无害化处理要求 在非洲猪瘟疫情处置过程中,对病死猪、被扑杀猪及相关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规范》(农医发〔2017〕25号)规定执行。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扩散,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规范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操作技术,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屠宰前确认的病害动物、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以及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本规范规定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技术工艺和操作注意事项,处理过程中病死及病害动

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包装、暂存、转运、人员防护和记录等要求。 2 引用规范和标准 GB19217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 GB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T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19218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 GB/T19923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术语和定义 3.1 无害化处理 本规范所称无害化处理,是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消除危害的过程。 3.2 焚烧法 焚烧法是指在焚烧容器内,使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在富氧或无氧条件下进行氧化反应或热解反应的方

猪场的无害化处理制度

猪场的无害化处理制度 Modified by JACK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26, 2020

猪场的无害化处理制度 粪便 1、饲料应采用合理配方,提供理想蛋白质体系配,以提高蛋白质及其它营养的吸收效率,减少氮的排放量和粪的生产量。 2、清粪工艺:所有猪场使均使用干清粪工艺,饲养员要及时将粪单独清出,不可与尿、污水混合排出,运至贮粪场。 3、粪便的处理:各猪场必须建有贮粪场地,位于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且贮粪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渗工艺,以防止粪便污染地下水。粪便的处理第一可以运至公司的有机肥料厂生产有机肥,第二采用好—氧发酵的方法,以杀死病原菌和蛔虫卵,实现无害化。 污水 1、各猪场的排水系统应实雨水和污水两套排水系统,以减少排污的压力。 2、所有产生的污水严禁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建有污水处理设备的猪场必须经综合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能排放。没有建污水处理厂的老猪场,必须建有污水沉淀、过滤系统,污水经沉淀、过滤接近排污标准后方可排放。各场均要尽量减少水的用量,即减小排污压力,又节约水源。 病残死猪的处理 1、所有猪场病残死猪严禁出售、严禁随意丢弃,必须及时处理。 2、具备焚烧条件的猪场,病残死猪的尸体必须采取焚烧炉焚烧。 3、不具备焚烧条件的猪场,必须设置两个以上的混凝土结构的安全填埋井(化尸池),且井口要加盖封严。每次投入猪尸体后,应覆一层厚度大于10cm的熟石灰,井填满后,须用土填埋压实并封口。 猪场废弃物 废弃物包括过期的兽药、疫苗、注射后的疫苗瓶、药瓶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其它弃物。各种废弃物一律不得随意丢弃,应根据各自的性质不同采取煮沸、焚烧、深埋等无害化处理措施,并要求填写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完整word版)生猪屠宰厂管理制度

屠宰车间管理制度 一、屠宰车间生产由车间主任负责安排。 二、车间所有人员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按规定穿戴工作服上岗。 三、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各工序、各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屠宰加工工艺和质量标准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操作规程。 四、屠宰加工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努力学习专业技术,严格按规程操作生产,确保肉品卫生质量。 肉品检验检疫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着装上岗。严格按规定把好肉品卫生质量关。对不符合鲜销的肉尸、内脏,及时作出判处记录,并督促车间作好无害化及销毁处理。 质量检查人员必须认真查验各环节、各工序的加工质量情况,如实填报记录台帐,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督促改进,并向有关负责人汇报。 五、屠宰生产车间实施封闭式管理,非车间管理人员、屠宰加工技术人员和检验检疫人员不得进入车间。 屠宰生产车间严禁吸烟,禁止喝酒醉态的人员上岗操作和在车间内停留。 六、屠宰机械及电器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确保人身安全和防止机械事故发生。 七、机修工、电工必须全程跟班上岗,发现机械设备故障及时抢修,每天生产完毕须对机械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第二天正常生产。 八、屠宰车间内不准停放与生产无关的各种车辆及杂物,车间使用的各种容器、工具、车辆、包装材料等必须清洁、卫生,用后必须清洗干净,妥善放置在固定位置。 九、肉品出场时应盖印章,同时出具“产品出厂合格证”。 十、加强刀具的安全管理,刀具不准带出车间和更衣室,持刀者应登记在册,下班后应加锁保存。

票证台帐管理制度 一、企业、车间的启用所有票证、单据、印章由专人负责,严格管理,不允许任何人拿作它用。 二、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检疫检验讫印章。 三、凡经检疫检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产品出场,应开具有效的检疫证和产品合格证,做好证物相符。 四、各相关岗位人员做好生猪进场验收台帐、屠宰场准宰登记表、违禁药物检测抽样单、违禁药物检测记录汇总表、宰后检疫检验登记表、无害化处理通知单、屠宰肉品交接单、生猪屠宰购销台帐、屠宰肉品出厂销售台帐、动物防疫消毒记录的登记台帐,及时汇总、上报。 五、做好票证台帐的保管和保密工作,未经企业同意,不得向外提供。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总结【可编辑版】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总结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总结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总结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总结根据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的通知》,落实市县关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相关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县生猪生产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使我县所有年出栏5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落实到位,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高度重视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我动物卫生监督所成立了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具体操作程序,落实专人负责,将其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二、落实责任,做好无害化处理及登记工作我所对辖区内所有年出栏5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殖企业(场、户)进行了登记造册,报省、市备案和公示,并组织人员指导生猪规模化养殖企业(场、户)建立规范的养殖档案。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所有年出栏5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分乡镇指定两名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病死动物及处理情况实施监管。出现病死猪时,养殖场(小区)立即上报,在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监督下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填写《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

表》,并由养殖场(小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双方签字确认后上报。 三、严格登记保存原始凭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如实进行登记,将拍摄的资料编号留存或存于安全的介质中,作为附件进行登记,以备核查。并填写**县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上报市所。 四、做好无害化处理核查,汇总好全年报表由于不是全部的养殖场每月都有病死猪登记,在汇总全年报表前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又组织人员重新对有发生病死猪的养殖场进行登记、汇总饲养量和死亡量。汇总出我县年出栏50头以上养殖场户全年申报并无害化处理病死猪617头。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总结》 附送: 病残儿鉴定申请书范本 病残儿鉴定申请书范本 一、个人申请条件 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小孩年满4周岁,女方年满28周岁,方可申报。 二、申请资料 1、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科级以上干部、党员、医务工作者的申报对象,要求填写病残儿非农业干部审核表,按照要求审核盖章。

[教学]生猪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教学]生猪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在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猪、牛、羊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l、遵守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的安排。 2、定期对场内畜(禽)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发现畜(禽)群中隐性感染者,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3、自觉接受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开展的疫病监测工作。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执业或场内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执业或场内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动物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1、义务报告人:驻场(小区)兽医当怀疑畜禽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禽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畜禽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畜禽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禽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小区)。 (6)限制人员流动。 3、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无害化处理表格

附件1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单位:(公章)日期:年月日 填表人:生猪定点屠宰厂负责人:生猪屠宰主管部门监督人: 备注:记录表一式三份,生猪定点屠宰厂、货主、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各留一份存档。 —1—

附件2 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单位:(公章)日期:年月日 填表人:生猪定点屠宰厂负责人:生猪屠宰主管部门监督人: 备注:记录表一式三份,生猪定点屠宰厂、货主、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各留一份存档。 —2—

附件3 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单位:(公章)日期:年月日 填表人:生猪定点屠宰厂负责人:生猪屠宰主管部门监督人: 备注:记录表一式三份,生猪定点屠宰厂、货主、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各留一份存档。 —3—

附件4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汇总表—1 (时间:年月—年月) 生猪屠宰主管部门(盖章)财政部门(盖章)填写日期: 填表人:联系电话: 备注:1.此表一式两份,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2.各地级以上市月报汇总表要列出辖区各县市区(含省直管县)的月度数据,省直管县列在辖区其他县区后,并按照“▲顺德区(省直管县)”格式进行标注。3.各县(市、区)汇总此表时,要统计各屠宰厂数量,即将本表各县区名称替换成屠宰厂名称。4.无害化处理情况总结栏,应写明抽查核实情况。 —4—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汇总表—2 (时间:年月—年月) 生猪定点屠宰厂(盖章)填写日期: 填表人:联系电话: —5—

附件5 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 备注:申请表一式三份,生猪定点屠宰厂或货主、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各留一份存档。 —6—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总结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总结 根据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的通知》,落实市县关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相关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县生猪生产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使我县所有年出栏5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落实到位,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高度重视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 我动物卫生监督所成立了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具体操作程序,落实专人负责,将其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二、落实责任,做好无害化处理及登记工作 我所对辖区内所有年出栏5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殖企业(场、户)进行了登记造册,报省、市备案和公示,并组织人员指导生猪规模化养殖企业(场、户)建立规范的养殖档案。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所有年出栏5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分乡镇指定两名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病死动物及处理情况实施监管。出现病死猪时,养殖场(小区)立即上报,在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监督下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

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填写《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并由养殖场(小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双方签字确认后上报。 三、严格登记保存原始凭证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如实进行登记,将拍摄的资料编号留存或存于安全的介质中,作为附件进行登记,以备核查。并填写**县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上报市所。 四、做好无害化处理核查,汇总好全年报表 由于不是全部的养殖场每月都有病死猪登记,在汇总全年报表前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又组织人员重新对有发生病死猪的养殖场进行登记、汇总饲养量和死亡量。汇总出我县年出栏50头以上养殖场户全年申报并无害化处理病死猪617头。

2016年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

2016年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 绩效评价报告 一、专项资金基本情况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项目资金设立于2015年,设立依据为《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字[2011]63号)、《关于做好生猪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青牧发[2013]9号)、《关于加快构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青政办字[2013]115号),用于对即墨市区域内从事生猪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补助。该项目实施后能有效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和人畜共患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绩效评价结论。 2016年安排资金200万元,执行资金137.49万元,资金已全部发放到位,绩效目标全部完成。 三、主要经验做法。 1.建立长效监管工作机制。以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了《关于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管长效机制的意见》(即政办字〔2015〕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置工作的通知》(即政办字〔2015〕9号)明确镇(街道、社区)的属地管理责任和各相关部门职责,要求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形成网格化管理和联防联控的监管工作格局。 2.制定方案,完善流程,严格落实补贴政策。下发了《关于做好生猪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即畜牧发[2015]3号),对即墨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养殖的

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病死猪(不含流产的死胎)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做了详细的规定,制定了一整套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申报、处置、建档、确认、汇总上报、公示等处置工作流程和相关表格,并在即墨市畜牧兽医局政务网站进行了公开,全面启动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另外,又陆续下发了《进一步规范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的通知》、《关于做好生猪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和《生猪养殖场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处置工作流程》3个补充文件,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做了进一步的规范要求。后期又制定下发了《关于做好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即畜牧发[2015]50号),从申报、确认和集中收集、签封、转移和交接、登记、建档和信息报送等方面对集中无害化处理流程做了详细说明,并统一编制了病死动物报告登记台账、养殖场(户)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确认登记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转移交接单、无害化处理厂病死动物处理登记表等相关表格,保证收集处理全程无缝隙监管,保证病死动物全部安全处理,保证补助资金全部安全使用。 3.建立健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加强与保险公司合作,建立了病死动物查勘由监管兽医与保险人员共同到场“两确认”制度,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赔付的前提条件,促进了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开展。 4.切实加强项目管理。 强化督查。每月对各基层动监站及无害化处理厂上报的数据按照10%比例进行抽查,每年不定期开展2次集中督查,采取现场随机抽查,入场入户的方式,有效促进各项工作规

《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方案》

农业部关于印发《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方案》的通知 农医发[201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尽快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遵照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我部制定了《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方案》(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试点省份要按照《试点方案》要求,及时组织制定本省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细化目标、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试点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及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非试点省份也要及时组织建立本省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农业部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方案 为构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监管长效机制,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经国务院同意,选择在部分省份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刻认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益性事业,用改革的办法解决问题,探索有效的无害化处理方法,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财政奖补机制。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工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在部分大中城市、养殖密集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及重点水域周边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探索经验,总结完善,逐步推广,尽快在全国建立完善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防止随意丢弃病死猪污染环境,防止病死猪流向餐桌引起食品安全事件发生,防止病死猪传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畜牧业健康发展。 三、试点范围 (一)北京、上海、天津等大型城市的全部区域; (二)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陕西等省的部分地级市、部分生猪调出大县; (三)辽宁、吉林永吉、海南等经农业部评估认可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试点具体名单见附件。 四、试点时间 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 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保证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以下简称病害猪)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国家财政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 第三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发现下列情况的,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一)确认为国家规定的染病生猪及生猪产品; (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 (三)屠宰过程中检出的病变生猪产品和修割摘除的腺体淋巴等; (四)检测出含盐酸克仑特罗(“瘦肉精”)等国家规定违禁药物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五)兽药、农药、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残留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

产品。 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二章职责和要求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中央监管平台的建立和维护工作。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和信息报送工作;建立并维护本省(直辖市、自治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监管平台;协调地方财政管理部门落实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资金。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过程,审核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资金申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建立本辖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的监督管理和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清算、审核、预拨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定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数量及所需财政补贴资金;编制本地区生

生猪进厂检查验收管理制度

生猪进厂检查验收管理制度 一、生猪进厂(场)须持有生猪产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 二、严禁从疫区采购生猪。 三、宰前检验与宰前检疫同步进行。检疫、检验人员须对生猪活体逐头进行健康检查,对确认属于传染性疾病、寄生虫病的梁疫生猪及其他严重危害人畜健康的生猪一律不得进入待宰间,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配合相关部门对批次进入屠宰厂(场)的生猪活体进行“瘦肉精”、兽药残留等抽样检测,对抽检不合格的生猪活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宰前已经死亡的生猪应立即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填写相关处理记录表和台帐。 五、对进入屠宰厂(场)的生猪活体进行分类储存和处理,健康猪赶送至待宰间静养;伤残猪送入急宰急宰;疑似染病生猪送入隔离间实施隔离观察。 六、生猪进厂(场)应逐头进行消毒处理,保证其健康状况良好和体表卫生。 七、生猪进厂(场)须建立台帐登记制度,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二年。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建立卫生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 二、屠宰加工过程中须保持生猪及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和卫生,防止二次污染和交叉感染。 三、屠宰设备、设施必须保持良好状态,经常清洗、消毒。 四、生产加工场地、墙壁、排水沟、更衣室、厕所等场所和各种容器、运输车辆必须及时彻底清扫、清洗、消毒,确保生产区、生活区卫生整洁。 五、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运载工具和冷库,并符合保证肉品质量需要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六、制定并严格执行灭鼠、灭蚊等病虫防控措施,及时彻底消除鼠害、蚊害等隐患。 七、实行水质检测申报制度,确保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污染物处理,严禁污染物直接排放,防治在屠宰过程中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及嗓声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九、保持员工良好的个人卫生与健康,穿戴统一的工作服、帽、鞋上岗操作。经常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并建立卫生、健康档案。

生猪保险与无害化处理相结合工作实施细则(草稿)20141022

生猪保险与无害化处理相结合工作实施细则 (草稿) 为建立我市生猪保险与无害化处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提高生猪保险和生猪防疫管理水平,保障生猪生产健康稳定发展,促进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的落实,根据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保定市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2014】保市府办221号文件的要求与安排,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充分发挥政府主导及畜牧部门的管理作用,强化畜牧部门、保险公司与无害化处理中心之间的密切合作,通过管理创新,实现生猪保险全覆盖、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不留死角,实现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有效落实,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实施办法 (一)承保流程 1、登统、核实、告知。保定市“四县五区”畜牧局通过县(区)、乡(镇)、村三级兽医网络,对所辖区域生猪养殖数量上门进行调查核实,并登记造册,保险公司配合完成。登记内容:养殖户姓名、身份证号、生猪品种、生猪数量、防疫标号、饲养地点、联系电话、银行账号等,登记结束时,养殖户及动检部门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同时发放《告知书》对育肥猪保险有关事项及病死生猪

无害化处理事项进行明确告知。 2、承保、收费、签单。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保险公司人员指导、配合畜牧有关人员进行承保与个人缴费收取工作,保险公司将投保手续及个人缴费收集齐全确认后,签发保险单。规模生猪养殖场单独出单,以统保方式承保的散养户统一出单。 3、投保数量确定。 (1)分批投保的,保险数量按每批投保时生猪存栏数的X倍确定,规模化养殖户投保数量不得低于投保时生猪存栏数的X倍。 (2)按年投保的:一是保险数量按当年能繁母猪与育肥猪的1:20确定;二是按照生猪存栏数量的2.4倍确定,规模化养殖户投保数量不得低于投保时生猪存栏数的X倍。 (3)购入生猪育肥的养殖户投保数量确定,保险期限半年的,按照年出栏量的50%的比例计算投保数量。 4、收费标准。保险费每头25元,其中养殖户承担(自交保费)5元/头。如有政策变化,按有关规定调整执行。 5、保险期限:半年或一年。 6、承保公式。承保签单结束后,对于单独出单规模化养殖场,签单后将保单送达养殖场被保险人。对于散养统保统一出单的养殖户在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将承保情况进行一周时间的张榜公示。

猪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十一条建议-蒋法成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宣传贯彻执行和广大人民群众思想觉悟的提高,对一些病死、死因不明或染疫生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已经成为规模猪场一项重要工作。一般在对病猪尸体处理常采用的方法是就近挖坑、焚烧、掩埋,进行彻底销毁,部分猪场建设填埋井(池)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动物疫病防控部门积极鼓励有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建设焚化炉对病死猪进行焚毁处理。在进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时,建议注意以下几点: 一、及时诊断疫病,防止疫病扩散 猪场应该配备必要的诊断仪器、设备和试剂,及时准确诊断动物疫病,或者将病料及时送 猪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十一条建议 文│蒋法成(江苏省淮安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葛东红(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王得兵(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范磊(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至有关单位诊断。及时诊断疫病,及时销毁病猪及被其污染的相关物品,对被污染的环境及时全面消毒,彻底消灭病原微生物,防止病原扩散。 二、及时上报疫情,取得政府支持 如果诊断结果疑似重大动物疫病,必须严格按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原则,及时向猪场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上报疫情,当地有关部门会迅速派遣兽医专家前往猪场诊断疫情,给出进一步处理意见。 三、火速扑灭,严格监管 一旦确诊为重大动物疫病,当地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将立即启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发布“封锁令”,调动各部门相关人 对病死、死因不明或染疫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已经成为规模猪场一项重要工作,动物疫病防控部 门积极鼓励有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建设焚化炉对病死猪进行焚毁处理。 法制建设 Legal Construction 70 ☆中国畜牧业

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基本要求

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基本要求 一、生猪进厂验收制度 (一)生猪到屠宰厂后,检疫人员要向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清点生猪、检查耳标,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予以卸车。严禁无产地检疫证明、无耳标生猪进场。 (二)卸车后,验收员要逐头观察活猪的健康状况,按照检验结果进行分圈、编号。健康猪赶入待宰圈,可疑猪赶入隔离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三)对查出的可疑猪,经过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送往急宰间处理。 (四)在检查中发现烈性传染病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停止屠宰、运输、上市,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五)生猪必须经“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合格后,方可屠宰。 (六)进场生猪在进入待宰圈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生猪卸车后,运输车辆应进行消毒后离场。 (七)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场检验检疫台账》,检疫证明逐日收齐并按月装订保存。 二、生猪停食静养管理制度 (一)待宰猪临宰前必须停食静养不少于12 小时。在生猪静养期间要停食,宰前3 小时要停止喂水。 (二)保证生猪在待宰圈内享有充分活动空间,保持自然静养状态。 (三)在生猪静养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与生猪静养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待宰圈。 (四)生猪静养管理人员定期对静养生猪进行巡视,及时按规定处理疑似病猪、残猪和死因不明生猪等不宜进入屠宰车间屠宰的生猪。 三、肉品品质检验制度 检验人员上班前应配备好各种检验工具、用具,穿戴好工作服进入工作岗位。工作完毕,对工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妥善保管。应以相关法律、规程为准则,认真履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职责。 (一)宰前检验 1、待宰检验:生猪在待宰期间,检验人员要进行(静、动、饮水)的观察,检验有无病猪漏检,并检查生猪在待宰期间的静养喂水是否按《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执行。 2、送宰检验:生猪送宰前(应报检),检验(疫)人员还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健康

生猪定点屠宰场管理制度汇编

屠宰场场长岗位工作职责 一、负责屠宰场的全面管理工作,是本场肉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制定完善本单位生猪进场验收制度和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厂肉品检验合格率100%,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并落实责任人,保证全场生产规范运行。 三、负责落实屠宰场发展规划,保证硬件设施建设达到法定标准,并检查督促相关制度规范执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台帐,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四、服从生猪屠宰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完成相关部门交给的工作任务。 五、积极配合驻场兽医及检疫检验人员,加强对生猪进场的管理,认真开展生猪屠宰的检疫检验工作,不合格猪源不得进场。及时协调规范处理检疫检验中出现的问题。 六、加强出场肉品品质的管理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对肉品品质的全程检验,确保出场肉品安全放心。 七、实行严格的消毒和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消毒工作到位和屠宰场的环境卫生。 八、及时主动解决好场内的各种矛盾纠纷,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场内安全稳定。

动物检疫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生猪屠宰检疫规范》等有关规定、标准,熟练掌握动物卫生检疫检验技术,做到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不徇私情,规范检疫。 二、认真做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对入场生猪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在认真核对收取产地检疫证明的同时,做到逐头检疫、检查耳标和健康状况,检查无误、无异常情况后方可入场待宰,并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场检疫检验台帐》,检疫证明逐日收齐,按月装订。做好耳标的收集、保管工作。宰前严格把好复检关,对健康合格的生猪签发准宰证。 三、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宰后检疫检验工作,对合格的肉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并在胴体上加盖验讫印章,对检疫结果及出具的检疫证明负责。对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监督屠宰场和货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出场。对肉类产品检疫情况逐日登记入册。 四、在检疫中发现有染疫的生猪及其产品,应及时向上级兽医管理部门及屠宰场报告,坚决制止屠宰、上市、出售、运输。责令并监督屠宰场(畜[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认真做好消毒灭源的宣传工作,负责对屠宰场地、工具、畜禽及其产品的运输工具的卫生消毒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积极协助上级相关部门开展检查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做好检疫登记和填表的上报工作。

病死猪处理方案

牧业有限公司 病死猪处理方案 病死猪乱扔乱丢会直接影响猪场环境,严重的会引起猪场暴发疾病。如被不法分子拉走食用更会影响人类健康。如何妥当处理病死猪是有关猪场安全和猪场形象的工程,全场员工必须高度重视,不折不扣地执行此方案。 一、预防措施 1、加强猪群管理,提高猪的抗病能力,尽可能的减少死亡。 2、加强猪场消毒,员工进入猪舍必须经消毒池消毒。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出,外来车辆进出。对来场装猪的车辆严格消毒,严防外来病菌带入场内。减少猪场疾病的风险。 3、实行全进全出制度,饲养员未经许可不得串舍。每周一次全场带猪消毒,空舍清洗后二次消毒。员工进入猪舍必须经消毒池消毒。 4、加强疾病检测,每年四次定期检测,严格落实猪场的免疫程序和各种保健措施,杜绝疫情发生。 5、对母猪产后的胎衣和个别死胎要集中放置,专人处理。 二、处理措施 1、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2、母猪产后胎衣及所产死胎,经兽医确认后,饲养员放到指定位置,由专门人员一天三次用专用车辆拉到集中处理处,用高温煮热处理法煮沸2-3小时。

3、病死猪由兽医经临床确诊后,对一般性如打架死亡的猪用高温煮热处理法煮沸2-3小时。 4、对确诊由疾病原因死亡的猪和死因不明的猪,根据临床表现作焚烧,深埋等无害化方法处理病死猪。 5、掩埋地应设立明显的标志,当土开裂或下陷时,应及时填土,防止液体渗漏和野犬刨出尸体。 6、当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动物进行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7、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8、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牧业有限公司 2011年12月

生猪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流程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一)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 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二)用药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2、本场饲养的生猪迁移出市外,应将生猪运至指定地点,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自宰自食生猪,在屠宰前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引进仔猪,在引进之前,须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

疫合格再合群。 5、跨省引进仔猪,在引进前须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四)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驻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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