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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校园绿化管理办法》

《华中科技大学校园绿化管理办法》
《华中科技大学校园绿化管理办法》

《华中科技大学校园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绿化管理,全面提高校园绿化水平和文化品位,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和生活环境,根据《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和《武汉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园绿化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校园绿化建设和管理,对调节气候、防治污染、美化环境,对学校生态校园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校园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绿化校园,人人有责,爱护树木花草,人人有责。校园内居民要认真履行绿化植树义务,积极植树、种草、栽花,自觉管护好门前三包责任区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在校园内形成爱绿、护绿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四条校绿化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绿委)是校园绿化建设和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制订校园绿化规划,审定校园绿化方案,指导校园绿化工作,发动师生员工积极参与校园绿化活动。校绿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建与后勤处后勤管理办公室,负责校绿委的日常管理工作。

校属各单位必须有一名单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绿化工作,并报校绿委备案.第五条学校绿化部门在校绿委的指导下负责校园绿化的

日常工作,落

实校绿委下达的规划、方案,负责管护校内的绿化树木(含山林)、草坪和绿化设施等。

第六条校属各单位负责“门前三包”(环境卫生、绿化管理、秩序维护)责任区绿地的杂草清除、废弃物清捡和花草树木维护等。校绿委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并利用校内媒体公布结果。

第七条社区居委会要协助学校绿化部门抓好辖区内的绿化工作。老区由各居委会组织门栋居民包干管理,新区和改建区的绿化维护管理逐步纳入物业管理,校内居民应爱护花草树木,保护环境,为争创文明社区作贡献。

第八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公民(十一至六十岁的男性和十一至五十五岁的女性)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应在植树造林月期间完成3-5棵植树任务。学校每年的义务植树活动由校绿委布置,校属各单位和校内居民应积极配合,认真履行义务。

第三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学校按生态校园的建设目标,对校园绿化建设整体规划,分步实施,把我校建设成为自然山水和人文景观融为一体的生态校园,建设成为武汉市乃至全国最美丽的校园之一。

第十条校园绿化规划纳入学校总体规划之中,校内道路的新建和扩建,各级线路的铺设,管道的安装,应力求避开绿化树木和草坪,确实无法避开的,施工部门应严格按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后方可施工。

基建工程规划的绿化用地要比例到位,整体布局,设施配套,效

果良好。第十一条校园绿化用地一经列入总体规划,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

何理由占用或改变用地性质,确因建设需要,应经校绿委批准。对调整绿化用地导致的树木损失,应按相关园林法规,补充绿化树木损失费40-60%,由绿化部门用于还原绿化面积。

第十二条学校每年在总预算中设立绿化专项预算,以保证校园绿化建设落到实处。

第四章维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由于工程施工、教学实践活动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砍伐、移植、修剪校园树木,应严格按程序办理:先由申请单位向校绿委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校绿委研究批准后到区园林局办理有关手续,然后再由校绿化部门施工(教学实践活动经批准可在专业教师的指导下自行施工)。施工的全部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单位承担。擅自砍伐、修剪、移植树木的,学校将追究其责任,除责令其赔偿损失外,还将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在校园绿化用地(包括山林)上挖砂取土、开山取石、毁林开荒等,违者除责令其恢复或承担恢复所需费用外,并就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坏情况,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对擅自在校园绿化用地(包括山林)上乱搭乱盖或占作它用的,除责令其限期退出外,还将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除生产经营性的苗圃可以对外销售或自行处理外,任何

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处理和销售校园内公共绿地、专用绿地的树木花草(包括山林),校属园林绿化部门的专业苗圃所生产苗木一般自给,如确有盈余对外销售,必须报校绿委办公室同意,成型树木还应报校绿委负责人批准,违者

按盗窃绿化苗木论处。

第十六条校园绿化管理实行十不准:

1.不准在绿地内就树搭盖临时建筑物,擅自设置广告牌、标语牌等;

2.不准在树木上牵挂绳索、架设电线;

3.不准在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垃圾;

4.不准将垃圾投入树林、花坛和草坪中或就地燃烧垃圾;

5.不准在树木和竹干上乱钉乱刻乱画;

6.不准在绿地内(包括山林)放养牲畜,家禽;

7.不准在校园内和山林中打鸟、掏鸟蛋、狩猎、野炊;

8.不准损坏草坪、花坛、绿篱、采摘花朵、树枝;

9.不准践踏观赏性草坪;

10.不准在人行道或草坪上停靠机动车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对积极参加植树绿化,管护园林绿地及绿化设施,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对无故不完成校绿委下达的义务植树绿化任务的单位,要追究领导责任,并收缴相应的绿化费。

第十九条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每年应代表学校与后勤集团建安总公司园林绿化部签订校园绿化工作协议,制定明确的绿化标准,并加强监督和管理,如发现其不能认真履行协议,应给予经济处罚。罚款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直接从学校拨付的绿化费中扣除。

学校将成立校园环境综合治理执法队,执法队在取得有关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合法委托后行使处罚权,对校园内违反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对擅自砍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赔偿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古树名木或情节严重、造成损失较大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擅自移栽树木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每棵100-5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对擅自修剪树木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棵20-1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就地燃烧垃圾除执行《华中科技大学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外,如因燃烧垃圾造成绿篱、花草、树木损坏的,另按有关规定赔偿绿化损失费,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十不准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按有关园林法规处罚,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论处。

第二十五条对校园内的校外单位和个人的罚款由校园环境综合治理执法队当场收缴;对后勤集团建安总公司园林绿化部的罚款由基

建后勤处直接从学校拨付的绿化费中扣除;对校属单位的罚款由校行政或校绿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直接由财务部门从该单位相关费用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校园环境综合治理执法队对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截留、坐支、私分。学校对罚款开设财务专户,实行专款专

用,收支两条线,用于学校的环境建设与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校绿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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