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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前后企业固定资产会计处理

增值税转型前后企业固定资产会计处理

作者:付传君

来源:《财会通讯》2010年第01期

一、增值税转型前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一)科目的设置

(二)购入固定资产的处理(1)转型前(04年)购入固定资产的处理。试点企业的做法:根据财税[2004]15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后,支付了相关费用并取得了相关抵扣凭证,先将此部分进项税额记入“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然后按有关规定,再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借方,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非试点企业只能将增值税纳入固定资产成本中。

[例1]2004年9月5日,甲公司购入一台生产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80000元,增值税额47600元,支付运输费20000元。此项固定资产无需安装,均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以上货款均以银行存款支付。假设设备使用年限为10年。其分录如下:

试点企业:04年9月5日:

借:固定资产

(280000+20000×93%)298600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

(47600+20000×7%)49000

贷:银行存款

3476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49000

贷: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

49000

非试点企业:

借:固定资产

347600

贷:银行存款

347600

如果到了转型期(2009年1月1日):

已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347600/10×(4+3/12)=147730(元)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347600-147730=199870(元)

在剩余使用年限计提的折旧=199870/(5+9/12)=34760(元)

如果追溯调整的话:

递延抵扣的增值税=280000/10×(4+3/12)×17%+20000/10×(4+3/12)×7%

=2023+595=2618(元)

在剩余年限抵扣的增值税=(280000-11900)/10×(4+3/12)×17%+(20000-8500)/10×(4+3/12)×7%=45577+805=46382(元)

实际上试点企业一次性扣除的增值税49000(元)=非试点企业递延抵扣的增值税2618(元)余年限抵扣的增值税46382(元),剩余年限抵扣的增值税通过计提的折旧扣除。综上所述,消费型增值税一次型扣除,而生产型增值税通过折旧按使用年限分次扣除。

在转型后购入固定资产的处理。依照消费型增值税的性质,增值税转型后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将进项税额直接记入“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一次性抵扣。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设备价款+价外费用)

298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49000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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