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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讲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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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上讲,保险是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是一种市场化的社会互助机制,是一种用市场办法应对各类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妥善安排人的生老病死的社会管理机制。

现代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三大功能,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章

风险管理与保险

第一节风险的相关概念

一、风险的概念

风险,即损失的可能性或不确定性,是介于0至1之间的一种损失概率。

可能性,指风险事故可能引起损失的可能性;不确定性,指风事故是否发生,发生的时间、地点、状况,以及损失程度、影响范围等的不确定性。

损失的可能性或不确定性是人们主观心理上的一种认识,因人而异。

二、风险的构成要素

(一)风险因素

引起危险事故发生,以及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扩大的因素。

1.实质性风险因素。足以引起某一标的危险损失机会及损失程度增加的条件。

2.道德风险因素。足以引起危险事故发生,或危险损失发生后促使损失程度增加的人为的恶意行为或不良企图。

3.心理危险因素。人们主观上的疏忽或过失,以致增加风险损失发生率和扩大损失程度的因素。

(二)风险事故

即可能引起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

风险事故,既是风险因素所诱发的直接结果,又是造成风险损失的直接原因。

(三)损失

非故意、非计划和非预期性的财产、收入、责任、费用(施救等)等损失和人员伤亡。

总之,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风险损失构成的统一体。风险因素是风险事故的诱因,风险损失又是风险事故的结果。

三、风险的特征

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具有客观必然性;风险是偶然性的;风险是可变性。

如科技的发一方面使某些风险减弱,甚至消失,同时也使新的风险不断产生;经济结构的改变、萧条等会增加其些人的失业风险;政治与社会结构的改变也会导致战争及国家信用风险的增加等。

四、危险程度

实际上是指介于危险事故发生与不发生之间的一种状况。0<危险程度<1

五、风险的成本

指由风险的存在或事故的发生而导致的有形或无形的损失。主要有:

风险因素成本。如由于风险因素的存在,而提留风险损失准备金致生产资产的减少等。

风险事故成本。如某劳动力受损,不仅带来直接收入损失,还导致医疗费用的增加。

处理风险费用。防灾减损宣传及消防等设备费、生产过程风险管控、保险费等。

第二节风险的种类

一、按标的划分

财产风险,即财产损毁、灭失和贬值的风险。

责任风险,即由于责任人的过错,依法律或契约的规定,应对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

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人身风险,即因自然、意外事故所致的伤残、疾病、死亡等风险及所产生的经济损失风险。信用风险,即经济活动中,债权债务人中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给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风险。

二、按风险原因划分

自然风险,即因自然因素或物理现象(洪水、地震等)等风险因素所致的财产或人身风险。社会及政治风险,即因个人或社会团体在社会上的行为(偷窃、战争、内乱、管制等)所致的财产或人身风险。

技术风险,即科学技术进步所致的生产、生活方式改变而产生的风险。

经济风险,即经济中的微观主体的经营活动或国际国内经济形势、政策(财政、货币、汇率、利率、税收等)所引致的经济损失风险。

三、按风险性质划分

纯粹风险,即只有损失可能性的风险。

投机风险,即既可能造成损失,又可能有获利机会的行为。

四、按风险产生的环境划分

静态风险。在任何经济条件下都不可避免的风险,如自然界的不规则变化、意外事故或人的过失行为等所导致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风险。

动态风险。由于社会的、经济的、技术的巨大发展或变化而致的风险。

五.按承担风险的主体划分

个人与家庭风险。以个人与家庭风险承担的风险。

团体风险。以企业或社会团体作为承担风险主体的风险。

政府风险。以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作为承担风险主体的风险。

除上述分类外,还可根据研究或风险产品开发的需要从不同角度,依据不同的标准,对各种风险进行分类或划分。如还可划分机构风险、国家风险、国际风险等。

第三节风险管理概述

风险管理作为企业的一种管理活动,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

随着经济、社会和技术的迅速发展,在给人类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风险。

★1953.8.12日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密执安州汽车变速箱厂火灾直接损失3000万美元,间接损失1亿多美元

★1984.12.3日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在印度的一家农药厂毒气泄漏事故,十二万五千人不同程度地遭到毒害,致2500人丧失了生命,约3000人濒临死亡的边缘,估计将有10万人终身致残。印度受害人要求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赔偿150亿美元。

★1986年美国“挑战者”号航天飞机爆炸,除女教师麦考利夫有赠送的100万美元人身意外险外,其他人都没有购买保险。

★1992年“安德鲁”飓风造成的巨大损失,使保险人的赔偿高达210亿美元;

2005年8-9月份的“卡特里娜”飓风造成的损失超过250亿美元。“这即使不是美国保险业史上单一事件蒙受的最大损失,也将是最大之一。”美国保险业协会发言人说:一系列巨灾风险损失的发生,使美国公司认识到风险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从而推动了美国风险管理活动的兴起。

美国的一些商学院出现了涉及如何对企业的人员、财产、责任、财务资源等进行保护的新型管理学科,即风险管理学。

目前,风险管理已经成为企业管理中一个相对独立管理领域,与企业经营管理、战略管理一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风险管理概念Risk Management

指经济单位透过对风险的认识、衡量和分析,以及对风险处理方法的选择和执行,以最小成本达到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活动。

如设立自保公司、巨灾债券(把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等实现对风险的管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非利润最大)。

目前风险管理的范围早已超出了仅对纯粹风险的管理,包括了投机风险。

如整体化风险管理,已把纯粹风险与财务风险(价格、利率、汇率等)综合起来。

二、风险管理的目标

以最小风险管理成本达到最大安全保障,或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一)损失前管理目标

预防或控制。减少风险行为,提高预防能力(宣传演练;费用预算;自保、保险等)。

合法性目标。避免不慎涉及官司而蒙受财力、人力、时间或名誉的损失。

内部风险控制。风险损失控制在企业可承受的范围内(损失程度、损失率、员工承受度等进行测算评估,看其是否超过预期损失)。

2008年6月14日上午8点43分,日本东北部的岩手县和宫城县等地发生里氏7.2级地震。

日本政府提前10秒做了预报,且在部分区域实现了由电视等媒体发布的地震预警。

在S波来临之前,人们可以得到几秒到几十秒的宝贵逃生时间。而利用这几秒几十秒的预警时间,可通过自动装置,暂停煤气、电、水、核电站、化工厂等的运行,避免次生灾害发生。

防灾意识在日本深入人心,周全的防震设备和日常防震训练,让人们在地震真正来临时做到镇定有序,不慌不乱;强制性的地震保险,也让地震带来损失降到最小。

(二)损失后管理目标

企业生存目标。企业的持续生存,须具备四个要素:生产、市场、资金和管理。

损失事故对其中任何要素的破坏,均将导致企业无法生存。

保持企业经营的连续性和收入的稳定性。

企业经营的连续性是实现收入稳定性的前提。

社会责任。损失发生后对他人、社会及环境的损害或不利影响;以及企业应对此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对企业的名誉、信誉的影响及收益、甚至生存的影响。

三、风险管理原则

1.避免承担超过其风险承担能力的风险。

2.勿冒因小失大的风险。

转移风险是有成本的,须视风险发生率和风险损失程度而决定。

3.权衡轻重与考虑周详。

原则:损失发生或不发生,次要于损失发生所致的财务后果。

第四节风险管理程序

一、风险识别及主要方法

风险识别,即对企业面临的和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及定性的过程。

产供销流程分析法。

资产财务分析法。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资产流动比例等的分析和评估。如债权人集中度,资产是否可分割及资产流动性等情况。

风险调查列举法。自然风险、意外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人力资源风险、战略风险等。

二、风险衡量

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数理的方法对特定风险发生的原因、规律及损失发生的可能

性及其损失程度进行量化评估的行为。

三、风险评介

在风险识别和风险衡量的基础上,综合损失发生率和损失程度等因素,得出系统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并与公认的安全指标比较,确定系统的危险及等级,并据此决定是否采取控制措施及措施程度。

四、选择风险管理手段

风险管理手段或技术分为控制和财务两大类。前者注重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的降低;后者注重风险管理的财务安排。如提留防灾防损基金,购买保险等。

五、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对具体风险处理手段的适用性及其收益性的分析、检查、修正和评估,并提出优化建议方案。

常用公式:0<效益比值<1

效益比值=风险损失/某项风险处理费用。

第五节风险管理对策选择

一、风险控制型(处理方法)

1.避免风险,即回避风险的方法。

当危险可能引起的损失,与冒此危险所能获取的利益相比不能抵销时,则应采取回避风险的方法。

如游泳有危险,就不去游泳。2006年索尼公司在全球召回700多万块电脑电池以避免再次发生失火事故。

虽然回避风险能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但并不是所有的风险都可以回避或应该进行回避的。

2.预防。即损失发生前减少或尽量降低损失频率的方法。如安全教育、培训等。

预防风险涉及一个现时成本与潜在损失比较的问题。如兴修堤坝,虽然施工成本很高,但与洪水泛滥造成的巨大灾害相比,就显得微不足道。

3.减损。即损失发生后努力减少损失程度的行为。如灭火器、汽车安全气囊等。

4.风险隔离。

即将风险单位隔离成独立的若干小单位,避免风险过于集中,实现风险控制的方法。

如将资产或生产经营分散到不同的地点的风险处理方法,巨额价值的货物分批运输,主要管理者不要同乘一架主机等。

5.风险复制。

即增加风险单位数量,准备备用资产或设备等处理风险损失的方法。

如配备发电设备、后备人员,备份电脑、会计等数据等。

当然,增加风险单位可以降低损失的损失程度,但也能增加风险管理成本。

二、风险融资型(处理方法)

通过事先的财务计划或合同安排筹措资金,以便对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的风险处理方法。

(一)风险自留

即自我承担风险损害后果的方法,其措施主要有:将损失摊入经营成本、建立意外损失基金、借款补偿、保险免赔额、设立自保公司等。

目前超过80%的全球500强企业都建立了自保公司。2008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了中国自保公司,并委托美国怡安保险经纪公司(AON)管理。

#风险自留有主动自留和被动保留两种:

主动承担。即在识别和衡量风险的基础上,对各种风险处理方法进行比较、权衡利弊,选择风险全部或部分自留的风险处理方法。

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况:明知风险存在,而无其他处理方法;自已承担较其他处理方法更为经济;风险过小,自已足以承担等情况。

被动保留承担。未知风险存在而造成的风险自留;由于各类主客观因素的制约限制,未能及时对已知风险因素加处理而造成的风险自留等情况。

(二)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组建股份公司、公司合并、联营、多样化经营等实现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三)风险转移

借助协议、合同等将自己面临的损失风险、法律责任及财务后果等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的方法。如通过购买保险,所有权转让、租赁承包、合同条款等方式转移全部或部分风险损失。

(四)综合风险

损失机会与获利机会平均的方法。如期权、期货、掉期买卖等套期保值的方法实现风险损失转移与平均。

三.选择处理风险手段的一般原则

1、自担风险。适用于风险频率低,损失程度小。

2、自担和超额损失保险。适用于风险频率高,损失程度小。

3、商业保险。适用于风险频率低,损失程度高。

4、回避风险。适用于

风险频率高,损失

程度高。

第六节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

一.研究和管理对象相同,但范围不同。

保险是风险管理的手段之一,注重风险的分散、转嫁及损失发生后的经济补偿;风险管理侧重于风险的预防、控制、补偿等综合治理。

二.保险是风险管理的基础

风险管理源于保险管理。保险为风险管理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科学资料,为风险管理理论及实践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三、风险管理是保险经济效益的源泉

降低各类承保风险的赔付率,是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的要求。

四、风险管理需保险业的极积介入

保险业的发展客观上为各类风险管理奠定了人材基础;

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及宣传,客观上培养了国民的风险意识、为风险管理的研究和社会实践提供了认识基础;

保险是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世界80%以上的风险是通过保险安排处置的。

第二章

保险概述

一、概念

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通过收取保费,建立保险基金;利用“分散风险,分摊损失”的办法,对参加者由于特定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进行经济补偿的制度。《保险法》第2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性质

经济的观点看:保险是一种具有社会经济互助性质的契约行为。

从保费的收取,到损失的补偿,保险人实际上仅是一中介人,向受损的被保险人提供补偿的人实际上是广大的投保人。

所以说,保险是一种具有社会经济互助性质的契约行为,而保险人则是广大投保人分摊特定风险事故所致损失的财务中介。

法律的观点看:保险是一种契约行为,体现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特定的风险损失保障,二者的保险与被保险的关系是建立在法律认可的合同基础上的。

因此,保险是一种体现民事法律关系的契约行为,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根据合同约定的。

三、保险的职能

1、补偿经济损失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标的实损失或按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提供经济赔付的职能。

2、经济给付职能

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人身保险不是损失赔偿保险,经济给付职能主要集中体现于人身保险之中。

三、保险的作用

1、利于企业加强风险管理,提高其防灾防损的能力。

保险人往往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要求或帮助被保险人强化风险管理措施,增强被保险人控制风险和抵抗风险的能力,减少风险损失的发生。

2、有利于经济单位加强经济核算。

经济单位通过保险可以把难以评估量化的一定时期内的风险损失及补偿费用固定化(保费),摊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从而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3、为国际贸易提供了安全保障,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金额=CIF(1+10%)

4、利于国家财政、银行信贷收支的综合平衡。

保险有利于企业灾后重建及生产经营的恢复,从而有利于国家税源的持续、稳定,有利于国家财政收支平衡;

有利于受灾企业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有利于银行信贷收支平衡。

5、有利于资金的融通。

保险融资职能,既是保险盈利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是增强保险保障能力的重要手段。保险基金,除满足各类保险赔偿或给付,以及各项准备金的需要外,总有相当数量的资金处于暂时闲置的状态。

保险人可以通过投资(证券、股票等)、融资(贷款等)方式把这部分资金运用起来,宏观上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微观上有利于实现保险基金的增值和增强保险人的赔付能力。

《保险法》第106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监会表示,保险投资政策将从以下方面作出调整:

增加保险机构投资债券品种;扩大基础设施投资试点,拓展投资范围,增加投资主体,提高投资比例;允许中小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票;开展未上市股权投资试点。

6、有利于人们安居乐业

财产保险,对人们的意外财产损失提供经济补偿;

人身保险,对人们的意外伤害及生老病死等所致的损失提供补偿性给付;

责任保险,对民事赔偿责任造成的第三者或公众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提供经济补偿。

信用保证保险,保险人为信用关系中的义务人提供信用担保的保险。

詹妮弗-洛佩兹为自己的胸部、臀部、双腿分别投保2.5亿、3亿、10亿美金,堪称是世界上最“昂贵”的女人。

四、保险的类别

(一)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

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补偿性保险。

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二)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

商业保险,指按商业原则经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

社会保险,指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对公民强制征收保险费,形成保险基金,用以对其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运行中若出现赤字,国家财政将会给予支持。

(三) 原保险与再保险

原保险,发生在保险人和投保人间的保险行为。

再保险,是原保险人将自己承保的风险,转移给其他保险人,以降低自己风险的行为。

分出自己承保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原保险人,接受分入保险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再保险人。

再保险人与原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无任何直接法律关系。

(四)个人保险与团体保险

按保障对象,可分为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

个人保险,以个人作为承保标的保险。

团体保险,以一个团体中的众多成员作为承保标的保险。如团体人寿、团体年金、团体人身意外、团体健康保险等。

团体保险中,投保人是“团体组织”,被保险人是团体中的人员。

(五) 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自愿保险,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原则的基础上,通过自愿方式建立保险关系的行为。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指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的保险。

第三章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即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人的身体和生命是无价的。我国保险法第67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力。”即该权力仍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享有。因此,人身保险不

存在重复赔偿的问题。

第一节人寿保险

一、概念

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条件支付保险金的保险。

人寿保险是定额保险,保险人按合同承担定额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往往具有长期性和储蓄性。

二、人寿保险类别

(一)按被保险人投保条件划分

1.健体保险。指被保人的风险程度可按照保险公司所规定的标准或正常费率承保的保险。

2.弱体保险。又称次健体保险,即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较高,不能按正常费率承保,但可按特殊条件来承保的保险。

(二)按被保险人的生死划分

1.死亡保险。指以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死亡为支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分为定期和不定期死亡保险。

定期死亡保险,以被险人在保障期内死亡为支付保险金的保险,如保障期届满仍健在,即不支付保险金,也不退还保险费的保险。

不定期死亡保险,即终身保险,不论何时死亡均支付保险金的保险。

2.生存保险

指以被保险人在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仍健在,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养老、年金保险等)。

3.两全保险

不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死亡,或在规定年限期届满时仍生存,保险人均须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三)按投资功能划分

1.分红保险。保险人将每期盈利的一部分以红利形式分配给被保险人的保险。

设计中被保险人的利益可分为预定利率和红利。红利随保险公司盈利状况而定。

红利的分配,可领取现金,可以抵充保费,或提高保险金额等,被保险人可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选择。

★保监会规定,在分红业务中,保险公司应将当年度可分配盈余的70%分配给客户。

2.投资连结保险。将保险保障与投资理财集于一身的寿险产品。

保费按约定比例划入保险人所设投资账户,转化成投资单位。保险公司据此计算其账户价值。

保单持有人可以选择各类基金投资,或在基金间自由转换,无须支额外费用,但须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收益扣除管理费后,全部归投保人所有,不设最低投资回报率,投资风险完全由投保人承担。

3.万能险。一种缴费、领取和保险金额可变的投资储蓄型寿险产品。

投保人支付第一期最低保险金额的保险费后,可以任一时间通过追加或提取保费的方式提高或降低保险金额,只要保单现金价值足以支以后各期的保障成本和费用,甚至可以不再缴保费。

身故保障金额按保险金额或保单账户价值,以高者为限。

★保监会规定万能险最低保证收益率最高不得超过2.5%。在人身死亡保障方面,身故保障金额至少要达到个人保单账户价值的105%以上。

★平安世纪赢家万能保险计划

小宝0岁,男性,投保平安世纪赢家保险计划。投保时寿险保障为5万元。

保费:年交保险费1.2万元,连续交费15年,共计18万元。

教育金和创业金领取:15-17岁每年领取6000元做为高中教金; 18-21每年领取2万元做为大学教育金;25岁领取4万元做为创业金。共计领取13.8万元。

保单账户价值(即现金价值,假定结算利率4.5%/年):30岁周年日,约27万元;60岁周年日,约97万元;70岁周年日,约148万元。

第二节年金保险

一、概念

生存保险的一种,当被保险人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承担定期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因通常采取按年度给付,因此称为年金保险。

二、年金保险种类

(一)按缴费方式划分

趸缴年金,即投保人一次全部交清保费的年金保险;期缴年金,即保费由投保人分次交清的年金保险。

(二)最低保证年金保险

确定给付年金保险,即在约定期间不论被保险人生存与否均可得到年金给付的年金保险。退还年金保险,即被保险人死亡时,年金领取额低于购买价格时,保险人以现金方式退还差额的年金保险。

(三)按被保险人数划分

个人年金保险,即以单个被保险人生存作为年金给付条件的年金保险。

最后生存者年金保险,即年金给付持续到最后一个生存者死亡为止,且给付总金额保持不变的的年金保险。

变额年金保险,即年金给付持续到最后一个生存者死亡为止,但给付金额随生存人数进行相应调整的年金保险。

(四)按给付额是否变动划分

定额年金,即年金给付额固定不变的年金保险。

变额年金保险,即年金给付额依资金账户投资收益进行相应调整的年金保险。

(五)按年金给付开始日期分类

即期年金,即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即履行按期给付年金义务的保险。

延期年金,即合同成立后,经过一定时期或达到一定年龄后,保险人才按期给付年金的保险。

★实务中,保险公司一般会承诺:

①.被保险人养老金领取年龄(如60周岁),可按月或按年,或一次性领取,并保证一定年限(如10年)的给付,如被保险人在这一年限内死亡,受益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至年限期满。

②.如果养老金领取一定年限后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公司按一定比例每年递增养老金,一直给付至死亡。

③.交费期内及领取期前,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因病死亡,保险公司给付死亡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第三节健康保险health insurance

一、概念

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承保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致的费用和收入损失的保险。

健康保险中的医疗、护理费用是可以计量补偿的,也正因其补偿性质,因此,财产保险公

司也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

二、健康保险的相关规定

(一)等待期或称观察期条款

等待期的长短,视险种的保险期限而定,通常为31-180天。

等待期或观察期结束后保单才正式生效。此规定旨在减少被保险人的逆向选择和控制道德风险,如带病投保等。

(二)体检条款

索赔时,被保险人应接受保险人指定或商定的医疗机构体检,以确认索赔的有效性及赔付数额。

疾病保险应符合下列条件:

1.疾病是由人体内在原因引起的,而非明显的外来因素所致。

2.疾病是由非先天原因所致(潜伏在人身体内的遗传病,在保险期内转为病态的,仍属于疾病范围)。

3.疾病是由非人体自然规律性所致(正常衰老过程所产生的一些病态)。

三、健康保险的主要种类

(一)疾病保险disease insurance

以约定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只要被保险人患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某种疾病,无论是否发生医疗费用,均可获得保险公司的一次性定额补偿(保险金)。

我国重大疾病保险主要承保心肌梗死、冠状动脉旁路(搭桥)手术、癌症、脑中风、慢性肾衰竭和器官移植手术等。

(二)医疗保险medical insurance

普通医疗保险。补偿费门诊、住院、手术医疗费用等约定医疗费用的保险。

综合医疗保险。不仅补偿被保险人的门诊、住院和手术等费用,还补偿某些康复治疗费用(假肢、轮椅等费用)的保险。

特种医疗保险。主要有:牙科费用保险、处方药费保险和眼科保健保险等。

★一般有免赔额、比例给付、给付限额的规定。

(三)失能保险disability income insurance

补偿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疾病等保险事故致全部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致收入中断或减少时,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标准补偿其收入损失的一种保险。

支付一般按月或周支付,限额一般为被保险人税前收入的50-70%。

失能保险往往有免责期(等待期或推迟期)规定,旨在排出短期的劳动能力丧失情况(几天或几月,至多一年)。

(四)长期护理保险long-term care insurance

补偿被保险人由于约定的生活能力障碍引致的护理费用支出的保险。被保险人日常生活能力恢复60天后,保险责任终止。

护理分为:医护人员24小时看护;或非连续性看护(中级看护);非医护性日常生活照顾;佣人提供家政服务四个等级。

护理项目一般包括被保险人的吃饭、穿衣、沐浴等项目。

第四节意外伤害保险accidental insurance

一、概念

被保险人因外来的、意外的事故造成死亡、残疾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既可定额给付,也可补偿给付,因为意外伤害医疗、护理费用是可以计量补偿的,但最高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实践中,保险公司往往在保单中附加医疗给付、误工给付、丧葬费给付等派生责任。

二、意外伤害保险主要险种

主要有:短期、长期、普通意外伤害险(非特定意外伤害);

特定意外伤害险(矿井、建筑工地、游泳池、游乐场所、大学生团体、体育比赛等意外伤害保险);

储蓄型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人交纳一定的储金,以储金利息作为保险费,保险期间不论是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终止时,保险人退还全部储金的意外伤害险种)。

三、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构成条件

1.被保险人遭受了意外伤害。

意外伤害,指突发的、外来的、非本意的非疾病风险事故,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的客观事实。

2.意外死亡或残废发生在保险责任期。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的一定时间(90天、180天等)内以该次事故为直接原因致被保险人残疾或死亡的,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伤害发生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而在保险期内死亡或残疾,均不构成保险责任。

3.意外伤害是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死亡分为:生理死亡(即脑死亡)和宣告死亡(按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

推定死亡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的。

残疾分为:人身组织的永久性残缺和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永久丧失。如丧失视觉、听觉、嗅觉、语言机能和运动障碍等。

四、意外伤害给付方式

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定额给付性保险,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死亡或残废保险金。

死亡给付: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不得增减。

残疾给付:根据保险金额和残疾程度百分率确定。

残废保险金=保险金额×残废程度百分率。

发生多次伤害或多次致残时,保险人可同时或连续多次支付残疾保疾金,但累计数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某保险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一、身故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的,后经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保险责任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二)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三)如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不在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之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残疾保险金责任。

第四章

财产损失保险

财产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财产保险

指人身保险之外的一切保险业务,包括物质财产及其相关的责任、利益和信用保证保险业务。

狭义的财产保险

指有形的物质财产保险,包括火灾保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和农业保险。本章阐述的是狭义的财产保险。

第一节财产保险

一、概念:

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约定的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财产保险。

除特别约定外,现金、金银、珠宝、首饰、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字画、文件、账册、图表等价值难以确定的财产;日常消费品;法律不许收藏、保管或拥有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等为不可保财产。

二、承保责任:

尽管各类财产险保单责任不同,但通常包含以下三个部分:

1.火灾、爆炸、物体坠落、电气水设备等意外事故。

2.雷电、洪水、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泥石流、雪灾、冰雹、冰凌、崖崩、滑坡等自然灾害。

3.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构成保险火灾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①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②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③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烧荒、烘、烤、烫;电器设备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损毁等均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器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

★爆炸:分物理性和化学性爆炸。

①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

②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气体爆炸等。

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等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雷击: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分为两种。

①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

②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及电器本身的损毁。

★台风: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

★龙卷风: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79-103 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

★暴风: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暴雨: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洪水: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暴裂不属于洪水责任。

★暴雪:连续12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现象。

★冰雹: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5毫米的固体降水。

★冰凌:江河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水位上升,漫延成灾;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等。

★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

★海啸:由海底地震,火山爆发或水下滑坡、塌陷所激发的海洋巨波。

★次生灾害:灾害发生后,自然及社会原有状态被破坏,造成的山体滑坡、水灾、瘟疫、爆炸、毒气泄漏等一系列的灾害。

★飞行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卫星、陨石、吊车运行时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土方、建筑物的倒塌等。

★泥石流:雨水、冰雪融化等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崩塌:石崖、土崖、岩石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

★突发性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地面突然下陷: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或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地下孔穴、矿穴致地面发生的突然塌陷。

三、财产保险主要种类

家庭财产保险。以家庭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主要有:综合家庭财产、装修工程、还贷保证、银行卡、购物保障、旅行延误、贷款抵押房屋保险等。

企业财产保险。以企业所有、占有或保管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主要有:综合财产及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投资保障、利润损失险;洪水、雪灾、冰凌、泥石流、滑坡、地震、水管爆裂、盗抢保险等。

★新西兰家庭财产强制地震保险

特点:“立法强制、基金运作、多渠道风险分散、政府管理与市场行为相结合”。

地震保险基金及来源

①地震险保费以及基金收益。

保险公司以家庭财产附加险的方式代收“家庭财产强制地震保险”保费,扣除一定比例手续费后交给地震委员会,纳入国家自然灾害保险基金。

②地震委员会进行再保安排及基金运作;政府对基金投资免征收入税。

多渠道风险分散(四层索赔支付体系)

①巨灾事件发生后,地震委员会先行承担2亿新元赔偿责任;

②2-7.5亿新元之间,再保险人承担损失的40%,地震委员会承担60%;

③7.5-20.5亿新元,由超赔再保险承担;

④损失超过20.5亿新元时,首先由自然灾害基金支付,基金耗尽之后由政府承担最后赔偿责任。

#30多年,地震保险总赔付率不超过5%。

★地震保险的主要内容:

①承保方式:自动附加在家庭财产保险保单之上。

②保障范围:自用房屋、公寓;个人财产(机动车辆、艺术品等除外)及住宅四周庭院的土地、围墙和道路。

③费率:万分之五,平均每户每年约60新元(人民币300元)。

④承保限额:住宅10万新元(人民币50万);个人财产2万新元(人民币10万)。

⑤免赔条款:房屋损失1%,财产损失200新元(1000元人民币),土地损失10%。

★日本:地震险为“住宅火灾保险”附加险。购买者可从总收入中扣除5-25万日元应税所得额。

保障额度:

①损失1100亿日元以下,由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②损失在1100-17300亿日元之间部分,由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和原承保公司共同承担50%,政府承担50%;

③损失超过17300亿日元部分,由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和原承保公司共同承担5%,政府承担95%,最高赔付总额为55000亿日元。

★北京首个家庭房屋地震险

苏黎世保险北京分公司推出的“家庭房屋和家居财物地震附加险”。

承保责任:因地震震动及地震引起的火灾、爆炸、地层下陷、滑动、开裂、决口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免赔额500元。

★中国地震附加险是2000年7月经国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收费标准是主险的10%,被保险人最高可获赔房屋保额的80%。

第二节运输工具保险

指以各种运输工具,如机动车辆、船舶、飞机等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011年中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1万起,造成6万多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亿。2013春节期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795起,造成547人死亡、2080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563.9万元。

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14.9%、34.3%、28%和48.5%。

导致事故原因人员类型统计

因机动车驾驶员违章导致死亡人数统计

各类事故形态死亡人数构成示意图

★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情况

中国公安部交管局信息显示:

2012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2.4亿辆,机动车驾驶人达2.6亿人。

2012年底,农村地区“面包车”保有量约590万辆,年增长107万辆。

面包车辆多发超员、超速等事故。去年全国乡村道路事故死亡人数上升13.9%;25起重特大事故中,7起发生在农村地区,其中3起涉及“面包车”超员。

机动车构成比例图

一、机动车辆保险automobile insurance

(一)概念

以具有行驶证和号牌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和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辆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承保由于保险合同载明的特定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外来风险所致的直接物质及相关利益、第三者责任损失,以及合理施救、救护行为等费用。

★意外事故:倾覆、碰撞、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

①倾覆: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致车辆倾斜翻倒、车体触地等失去行驶能力非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的情况。

②碰撞:保险车辆与外界静止的或运动中的物体的意外撞击。

③火灾:车载物品意外燃烧、邻处发生火灾所致保险车辆损失。保险车辆自燃不属于火灾责任。

④爆炸:因装载的易爆品爆炸,或外界发生的爆炸所致车辆的损失。

⑤外界物体倒塌:不论何种原因的外界物体倒塌,所致车辆的损毁。

⑥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陨石、飞行器、吊钩、吊臂断落等从空中掉落物体的情况。

⑦行驶中平行坠落:由于意外事故所致保险车辆方向盘、刹车失灵,或驾驶人员的过失造成车辆腾空翻滚360度以上,仍四轮着地的情况。

★自然灾害:雷击、龙卷风、暴雨、洪水、地陷、雪崩、泥石流等人力不可抗拒原因所致的保险车辆损毁。

★第三者:被保险车辆驾承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

★救护行为费用:保险车辆遭受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为了减少损失,所采取的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等,并由此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该费用保险人在保险金额限度内另行计算赔偿。

(二)主要险种

1.机动车辆基本险:

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

2.机动车辆附加险:

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车辆停驶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车身油漆单独损伤险、车上货物责任险、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随车携带物品责任险等。

(三)机动车辆保险金额确定方法:

1.按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实际价值=车辆购置价-折旧金额

#折旧金额=

车辆购置价×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如:客车,9座以下月折旧率为0.6%;10座以上月折旧率为0.9%;最高折旧金额不得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新车购置价的80%。

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不计折旧。

2.在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投保时,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车型新车购置价,超过的部分无效。

3.按车辆购置价确定:

车辆购置价=

车辆销售价+车辆购置税

★车损险费率为浮动费率,保险公司可根据被保险车辆出险和理赔的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焦点:足额或足值保险问题?

①所维修更换车辆零部件往往是新件,被保险人是否需补新旧件差价;

②按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或协商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单是否应规定为按第一危险赔付。★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不论是否足额保险,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而不是按责任比例分摊损失,但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我国交通事故肇事按全责、主责、半责、次责、无责分别确定事故责任,据此,保险公司给予不同的免赔比例。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

内实行绝对免赔率:

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20%。

免赔率规定了不同责任驾驶人员所获赔款的扣除比例。

二、民用飞机保险

以各类型的客机、货机、客货两用飞机,以及具有专业用途的特种飞机为保险标的的集财产和责任保险于一体的综合险种。

(一)飞机保险特点

1.高价值、高风险、高技术

高价值,一架波音747飞机,保险金额超过2.4亿美元,综合责任限额可高达12.5亿美元,战争险保单累积限额高达20亿美元。

高风险,指出险时全损概率很高。

高技术,飞机场高科技产品,技术复杂。承保、勘察、定损人员必须具有相关的专业及相关民用航空法规知识。

2.受国际航空保险市场影响较大

险种及保险单格式国际化;承保条件与国际市场同步;费率波动受国际市场制约。

3.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

目的在于保障航空活动中当事人及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

4.空难事故理赔涉及对飞机本身的理赔和对乘客的理赔,法律关系复杂。

5.通常采用再保或共保经营模式

保险金额达230亿美元的中国民航机队,约85%的飞机属租赁飞机,出租人往往要求各航空公司办理分保,且分额不得少于66%。

“9·11”恐怖事件,人身、建筑、飞机的保险赔偿金额达150亿美元。

在此事件中,慕尼黑再保险公司承担了10亿欧元保险责任;瑞士再保险集团的损失估计为12亿瑞士法郎;法国再保险公司赔偿2亿美元。

《保险法》第99、101、102条规定: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百分之二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

(二)飞机保险主要险种

1.机身险。

承保飞机在飞行、滑行及在地面,不论任何原因造成飞机极其附件的意外损失或损坏;

承保因意外事故引起的飞机拆卸、重装和清除机骸的费用。

2.第三者责任险。

承保被保险人在使用飞机时,由于飞行或从机上坠人坠物造成第三者(即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3.旅客法定责任险。

承保飞机所载旅客及行李,在飞机上或在上下飞机时,因意外事故所致的人身伤亡或行李损坏、丢失或延迟送达,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4.承运货物责任险。

承保承运人运输的货物,因意外所致的,应由承运人员负责赔偿的损失责任。

5.航空人身意外伤害险

承保乘客在登机、飞机滑行、飞行、着陆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致被保险乘客身故或残疾

时,按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的保险。

★2007.12.1日起,我国废止了旅客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行业指导性条款,告别全国统一售价20元保额40万元的历史。

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不同的替代产品,以满足不同群体、不同层次的保险需求。

6.其他险种

除以上主要险种外,航空保险还包括租机保险、机组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附加险战争险和劫持险等险种。

三、船舶保险

以各航行或港内停泊的各类船舶为保险标的保险。承保由于特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所致的财产损失、费用损失和责任赔偿。

险种主要有:

一切险、全损险、航次保险;船舶建造保险、修理费用险、木船险、渔帆船险等。

★财产(船舶):

包括船壳、机器(主机、副机、发电机)及附属于船上的财产(导航设备、燃料、给养等)。★费用损失:

指因船船停航、修理等致船东的利益损失,如运费、利息、保险费等。

★姐妹船碰撞责任:

指两条或以上同属一个船东的船舶之间的碰撞或救助责任。对姐妹船是否可视为分属两个船主所有,并对它们之间的碰撞责任负责赔偿,必须由仲裁人作出公断。

★责任赔偿:

主要指第三者责任,如碰撞责任、船舶失事后引的起法律责任(清除航道沉船、漏油污染及对领海国的赔偿等)、货损货差责任等。

★疏忽责任:

由于船长、船员的过失和疏忽引起的意外事故(故障、爆炸、碰撞等) 所致的被保险船舶本身的损失。

★运河搁浅条款:

保险人规定船舶在一些特定运河和运河联结点的搁浅不作搁浅论,如巴拿马、苏伊士、曼彻斯特运河等。

★船舶出售条款:

船舶保险不可以随保险标的转让而自动转让,被保险的船舶出售后,应向保险公司申请过户,否则保险单的效力自行消失。但对在航行途中出售的船舶,保险公司应继续负责到船舶到达目的港为止。

第三节货物运输保险

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责任的保险。

险种主要有:铁路货物运输、水路货物运输、航空货物运输、公路货物运输、邮包、冷藏货物保险。

我国进出口货物运输最常用的保险条款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订的,经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的C.I.C.条款。

条款按运输方式来分为海洋、陆上、航空和邮包运输四大类。

对某些特殊商品,还配备有海运冷藏货物、陆运冷藏货物、海运散装桐油及活牲畜、家禽的海陆空运输保险条款。

以上条款,投保人可选择投保。

一、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一)性质及特点

1.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是定值保险。

承保货物在不同地点可能出现的价格有差异,因此保险金额可由保险双方按约定的保险价值来确定。通常是在CIF价格的基础上加成10%确定。

2.保险期限实行“仓至仓”条款。

出口货运险:

A.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直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B.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

进口货运险:

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上运输工具(越过船舷)起开始生效,直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散装货物以到达保单载明的目的港仓库或储存场地时终止)。

3.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货运险通常采用“不论灭失与否条款”。

即投保人事先不知情,也没有任何隐瞒,即使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或订立之时,保险标的已经灭失,事后发现承保风险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人也同样给予赔偿。

4.保单可以通过背书转让。

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合同通常随着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转移而转移。

因此,无须通知保险人,也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可以用背书或其他习惯方式加以转让。最终保险合同保障受益人不是保险单注明的被保险人,而是保单持有人。

5.合同解除的严格性。

货物运输保险属于航次保险。

《保险法》、《海商法》规定,货物运输保险从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二)主要险种及保障范围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FPA)

承保下列事故所致保险货物的损失、责任和费用:

①.因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

②.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

③.在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

④.在装卸、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损失;

⑤.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⑥.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⑦.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⑧.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WPA

除包括平安险各项责任外,还承担被保险货物因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ALL RISKS

除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各项责任外,还承担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下列11种一般附加险所致损失。

#一般附加险(外来原因)

偷窃、提货不着险条款;

淡水雨淋险条款;短量险条款;混杂、沾污险条款;渗漏险条款;碰损、破碎险条款;受潮受热险条款;钩损险条款;包装破裂险条款;锈损险条款。

4.海洋货物运输附加险

(1)一般附加险

承保责任包括在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内,因此,投保一切险,就不需保一般附加险。(2)特别附加险

舱面险,进口关税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交货不到险,货物出口到香港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5.特殊附加险(战争险和罢工险)

战争险(含海盗险)

承保: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及由此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等;由于使用各种常规武器(水雷、鱼雷、炸弹等) 所致的损失;

上述原因引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索马里海盗

罢工险Strikes Risk

承保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参加工潮、暴动和民众斗争的人员所致的保险货物的直接损失及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罢工险负责的损失都必须是直接损失,对于间接损失是不负责任的。

由于劳动力短缺所致的保险货物的损失,或冷藏机因燃料缺乏而停止工作所致的冷藏货物的损失等保险人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海运货物险相关概念

海上货物运输的损失又称海损

海损包括与海运相连的陆运和内河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

海损按损失的程度可分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1.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之分。

实际全损,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而不再有任何商业价值。

推定全损,指货物尽管未达实际全损的程度,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支付的费用和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了保险价值。

推定全损:

由于货物并未全部灭失,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按全损或按部分损失索赔。

若按全损索赔,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交委付通知,把残余标的物的所有权交付保险人,经保险人接受后,可按全损得到赔偿。

推定全损需经保险人认定。

构成推定全损的前提是保险人须接受“委付”。

委付:

指保险标的物的损失符合推定全损构成要件时,被保险人请求将该标的物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从而获得全部赔偿的制度。

我国《海商法》第250条规定:“保险人接受委付的,被保险人对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

委付是推定全损成立的条件

我国《海商法》第249条规定:

“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

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

2.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按照造成损失的原因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在海洋运输途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施救措施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

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均可通过共同海损理算,由有关获救受益方(船方、货方和运费收入方)根据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然后再向各自的保险人索赔。

共同海损分摊涉及的因素比较复杂,一般均由专门的海损理算机构进行理算。

单独海损:

不具有共同海损性质,未达到全损程度的损失。损失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按照保险条例,不论何种货运险,全损和共同海损均属保险人的承保范围。

3.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

施救费用:

指被保险货物在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保险单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措施而支出的会理费用。

救助费用:

指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之后,由被救方付给的报酬。

保险人负责赔偿对上述费用,但以总和不超过货物险保险金额为限。

★90国际贸易准则:

A.出口货物运输保险:

CIF或CIP出口合同,由出口方负责投保,并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将保单提供给买方。

B.进口货物运输保险:

FCA,FBO,CPT,C&F进口合同,由进口方负责投保。

为防止漏保和误保及简化手续,目前普遍采用预约保险,即进口企业与保险公司事先签订预约保险合同(Open Cover),又称预约保单(Open Policy)。

企业在进口货物时,只需将国外客户的装运通知送交保险公司,即办理了投保手续。

第四节工程保险engineering insurance

对进行中的建筑工程项目、安装工程项目及工程运行中的机器设备等面临的风险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

性质上属于综合保险,既有财产风险的保障,又有责任风险的保障。

工程保险是财产保险的引申和发展,源于英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迅速发展起来,被公认为是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最为有效的方式之一。

一、工程保险主要险种

(一)建筑工程保险

承保各类建筑工程,如房屋、道路、桥梁、港口、机场、水坝、道路、管道以及各种市政工程项目等的保险。

保障项目及责任:

1.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的物质损失,第三者责任。

但对于错误损坏,以及停工引起的损失等,保险人不负责任。

2.赔偿责任根据受损项目分项处理,并适用于各项目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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