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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三局项目信息管理办法

中建三局项目信息管理办法
中建三局项目信息管理办法

项目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项目信息管理是利用信息系统的处理功能,以工程项目为中心,将工程管理过程中(经营管理和技术管理)所发生的主要信息有序的、及时的、成批存储,以部门间信息交流为中心,以业务工作标准为切入点,采用工作流程和数据后处理技术,解决工程项目从数据采集、数据存储、数据传递、信息处理与共享到决策目标生成等环节的信息化,及时准确地以量化指标,为各级管理者提供决策依据,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条项目信息应包括项目经理部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数据、表格、图纸、文字、音像资料等。

第三条项目经理部应当负责收集、整理、管理本项目范围内的信息。实行总分包的项目,项目分包人应负责分包范围的信息收集整理,承包人负责汇总、整理各分包人的全部信息。

第四条项目经理部应当设项目信息管理员,使用和维护项目管理信息系统,项目信息管理员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单位培训和考核合格。

第五条项目经理部要配备必要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建立计算机网络,运行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利用信息技术优化信息结构、存储媒介和流程,实现项目管理信息化。

第六条项目信息的录入应当按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随工程的进展及时整理、录入,录入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

第七条项目经理部应接入企业的计算机虚拟专用网络,实现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网络视频会议以及项目施工信息的自动上报。

第八条公司和分公司机关应设立有关机构并配备专业人员对施工项目的信息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项目信息管理对象

第九条项目公共信息:

(一)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信息

(二)市场信息

(三)自然条件信息

第十条工程概况信息

(一)工程实体概况

(二)场地与环境概况

(三)参与建设的各单位概况

(四)施工合同

(五)工程造价计算书

第十一条施工信息

(一)施工记录信息

(二)施工技术资料信息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信息

(一)项目管理实施规划信息

(二)项目进度控制信息

(三)项目质量控制信息

(四)项目安全控制信息

(五)项目成本控制信息

(六)项目现场管理信息

(七)项目合同管理信息

(八)项目材料管理信息

(九)项目人力资源管理信息

(十)项目机械设备管理信息

(十一)项目资金管理信息

(十二)项目技术管理信息

(十三)项目组织协调信息

(十四)项目竣工验收信息

(十五)项目考核评价信息

第三章项目集成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项目经理部应采用基于计算机网络和数据库的项目集成管理信息系统,项目各类信息的收集、传递、存储和加工等过程应当通过项目集成信息系统来完成。

第十四条项目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纸质文档资料,应当分类保管,在项目集成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索引。

第十五条项目集成管理信息系统应能连接项目经理部各职能部门、项目经理与各职能部门、项目经理部与劳务作业层、项目经理部与企业各职能部门、项目经理与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部与发包人和分包人、项目经理部与监理机构等;能使项目管理层与企业管理层及劳务作业层信息收集渠道畅通、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六条项目经理部要按照项目集成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确立项目经理部的管理流程、项目管理人员的编制和分工以及每个人的权限、工作内容。

第十七条项目经理部使用项目集成管理信息系统对施工项目进行管理时要以施工网络计划为基础,以成本控制为中心,实现项目办公自动化和资源全过程动态管理第十八条项目经理部使用项目集成管理信息系统对施工项目成本进行管理的主要业务流程如下:

编辑进度计划(建立工作列表和计划工程量)——→施工预算(用企业定额算出人、材、机需用)——→人、材、机需用计划(汇总和调整数量)——→施工、材料、劳资、机械模块(产生实际成本数据)——→月底工作统计(确定要统计的工作项目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统计结算(用企业定额算出计划成本)——→成本报量(读取计划成本数据)——→成本分析(汇总实际成本和计划成本进行比较分析)第十九条项目经理部使用项目集成管理信息系统对施工项目进行管理应实现以下管理目标:

㈠通过计算机网络反映工程日进度,实现工期控制计划。

㈡通过计算机网络详实记录资源消耗台帐及费用开支台帐,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自动比较,为实现对项目成本的控制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㈢通过计算机网络及时提供项目质量、安全等计划的实施记录,以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目标的实现和质量、安全记录的及时、准确与完整。

㈣通过计算机网络管理项目设计图纸、文档、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技术资料。为现场施工、工程决算、竣工验收、申报奖项、上级检查等提供完备、规范的资料。

㈤上级机关可通过计算机网络对项目施工的相关工作进行检查、评价与指导,从而全面实现对业主的合同承诺,和项目承包合同的全面实现。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2日开始施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局企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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