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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最新有关栏杆及楼梯扶手设计规范(全)

2016年最新有关栏杆及楼梯扶手设计规范(全)
2016年最新有关栏杆及楼梯扶手设计规范(全)

有关栏杆及楼梯扶手设计规范

栏杆: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3.7.2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楼梯栏杆防护相关条文:4.1.2、4.1.3、4.1.5、4.2.1

综合强制性标准要求,栏杆围护设计通用内容为:阳台、楼梯等由使用者经常踩踏停留地方,其围护高度标准要求(1.05M)高于短暂停留的窗台设计围护高度标准(0.90M)要求;中高层、高层等较危险处围护高度要求提高(1.10M);栏杆围护除楼梯水平段小于0.5M的扶手高度采用窗的围护标准(0.9M)外,扶手或栏杆高度均采用不低于1.05M (一般)1.10M(特殊)要求;栏杆垂直杆件净空均要求不大于0.11M。

验收量取标准:

窗台高度:从窗台面(也就是窗的下框位置)标高到地面(可踏部位表面)标高的高差

栏杆高度:栏杆顶部标高到可踏部位表面标高高差

附文:

关于住宅窗和阳台的安全防护措施问题,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负责《住宅设计规范》日常解释工作的教授级高级建筑师林建平作出了相应解释。

栏杆的高度必须足够,应从“可踏部位表面”起计算

栏杆的高度一定要求“净高”,要防止因地面材料做法加厚,造成栏杆安全高度实际降低的事故。栏杆的开始计算部位应从栏杆下部可踏部位起计,以确保安全高度。由于栏杆的做法很多,规范不可能对每种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并且规范只是规定出最低限度,设计人员和建设者应该考虑得周到些。以下几种情况如不采取措施,经常属于明显“可踏”:实心栏板与阳台反梁的交接处,低位实心栏板与空心栏杆的交接部位,低位水平空心栏杆;上人屋面女儿墙采用挑砖防水。

在低窗台附加栏杆,重外观效果更得重安全

常见的低窗台距地0.5米左右,如果紧贴内墙增加0.4米栏杆或栅栏肯定达到规范要求的防护措施。但由于美观要求和利用窗台的需求,很多人喜欢将栏杆设在紧贴窗扇的位置,如果窗台台面太大,如凸窗等,小孩经常站在窗台上眺望,而且使用者也必须站到窗台上开启窗户,这时,附加在窗台上的栏杆本身高度应达到0.9米,如果窗台太低,住户往往会无意识攀登到窗台上,不宜简单附加低栏杆,否则危险是没有充分杜绝的。

以固定窗作为低窗台的防护措施时,仍有危险存在

最近,采用低窗台或落地窗的住宅越来越多,有若干情况存在安全问题。如固定窗框强度不够,使用者轻趴在窗框上会导致玻璃破裂;落地窗仅用固定玻璃,没有必要的防护,儿童玩耍、椅子翻倒等正常活动会碰破玻璃,造成险情;在高层住宅的高层套型中采用落地窗时,如果没有必要的防护设施,老年人普遍反映外眺时眩晕。类似情况只要引起投诉,设计人员就要承担一定责任。同时,根据国外相关规范和我国部分地区标准,2001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斜屋顶下可居住空间技术规程》提出:“当斜屋顶窗的单块玻璃面积大于1.5平方米时,应采用安全玻璃”。因此,设计固定扇落地玻璃窗时,务必采取确实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

封闭阳台的栏杆,不可采用窗台的高度

关于阳台,《住宅设计规范》要求“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米。中高层、高层住宅的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米”。比窗台护栏要求0.9米高些。规范编制的初衷是,阳台往往三面临空,是全家向外眺望活动比较集中的地方,对栏杆的防护要求应该高些。近年来阳台封闭现象比较普遍,一些工程在设计阶段就按照封闭阳台设计,并认为封闭阳台的栏杆高度可按窗台要求降低。但在施工图审查或工程监理中经常引起争议。质检和监理部门明确认定阳台是阳台,窗户是窗户,指出如果将阳台当窗户,工程图中出现许多不能自圆其说的矛盾,比如面积计算、日照间距、窗地比指标等。一些工程设计虽然按封闭阳台设计,实施时仍然交给住户自行处理,引起事故或纠纷使设计者十分被动。所以应考虑到,封闭阳台并没有改变阳台三面临空,是全家向外眺望活动比较集中的地方等性质,并且阳台是否封闭应是住户自己的选择,目前封闭的阳台日后敞开的可能性完全存在,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不能减少或降低标准,因此封闭阳台的栏杆决不可采用窗台的高度

楼梯扶手

扶手数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4.2.1:六、楼梯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应加设中间扶手。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6.3.3:楼梯段宽度大于3000MM时宜设中间扶手。

扶手高度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4.2.1:七、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浅量起不宜小于0.9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超过0.5M长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M。

*《住宅设计规范》4.1.3:楼梯…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6.3.5: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00MM。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3.6.5:

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8.2.4:楼梯应设置坚固、连续的扶手,高度不应低于0.85M。

阳台栏杆

*《住宅设计规范》3.7.2: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措施。

*《住宅设计规范》3.7.3: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中高层、高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住宅设计规范》4.2.1外廊、内天井、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同上。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4.2.4栏杆: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5.3 结构性能

5.3.1 栏杆、扶手与梯段安装完毕后,其结构承载能力应能承受GBJ9规定的水平荷载0.5K N/M,最大允许挠度值不应超过H/100(H为扶手高度).

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

1.20M;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5 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3.7.4: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支撑,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M。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6.2.3:外廊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低于1100,栏杆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

6.6 台阶、坡道和栏杆

6.6.1 “室内台阶步数不应少于2级”,从安全考虑应设2级以上,但目前在住宅或公共建筑大空间中营造相对独立空间升一级或降一级的情况很常见,应采取一些注意安全的措施。台阶高度超过0.70m(约4~5级,4×0.15=0.60m)且侧面临空时,人易跌伤,故需采取防护措施。

6.6.3 第2款阳台、外廊等临空处栏杆高度应超过人体重心高度,才能避免人体靠近栏杆时因重心外移而坠落。据有关单位1980年对我国14个省人体测量结果:我国男子平均身高为1656.03mm,换算成人体直立状态下的重心高度是994mm,穿鞋子后的重心高度为994+20=1014mm,因此在国标《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中规定:“防护栏杆的高度不得低于1050mm”,故本条规定24m以下临空高度(相当于低层、多层建筑的高度)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超过24m临空高度(相当于高层及中高层住宅的高度)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对于高层建筑,因高空俯视会有恐惧感,所以加高至1.10m。注中说明当栏杆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按正常人上踏步情况,人很容易踏上并站立眺望(不是攀登),此时,栏杆高度如从楼地面或屋面起算,则至栏杆扶手顶面高度会低于人的重心高度,很不安全,故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见图6.6.3-1。

第4、5款为保护少年儿童生命安全,他们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应采用防止攀登的构造,如不宜做横向花饰、女儿墙防水材料收头的小沿砖等。做垂直栏杆时,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以防头部带身体穿过而坠落。近几年,在商场等建筑中,有的栏杆垂直杆件间的净距在0.20m左右,时有发生儿童坠落事故,因此少年儿童能去活动的场所,单做垂直栏杆时,杆件间的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见图6.6.3-2。

本条也参照了ISO/DIS 12055《房屋建筑——建筑物的护栏系统和栏杆》标准。

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

住宅楼梯、栏杆、扶手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楼梯金属栏杆、金属、塑料或木制扶手的技术要求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住宅楼梯金属栏杆、金属、塑料或木制扶手。

2 引用标准

GBJ96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JGJ37 建筑设计通则(试行)

GB1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JGJ18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GBJ301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BGJ10 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3 术语

3.1 楼梯由一个或若干连续的梯段和平台的组合,用以连接不同标高的建筑平面。

3.2 踏步(Step)踏步面和踏步踢板(或不带踢板)组成的梯级.

3.3 扶手(Handrail)附在墙上或栏杆上的长条配件.

3.4 栏杆(Balustrade)布置在楼梯和平台边缘有一定刚度和安全度的栏隔设施.

3.5 楼梯井(Stair Well)四周为梯段和平台内侧面围绕的空间。

4 产品分类

4.1 按材料分金属、硬质木材和组合材料的栏杆、扶手。

5 技术要求

5.1.1 室内共用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中心线量起至扶手上皮不宜低于900㎜.水平扶手超过500㎜长时,其高度不宜低于1000㎜.

5.1.2 室外共用楼梯栏杆高度不宜低于1050㎜,中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0㎜.

5.1.3 楼梯井宽度大于200㎜时,不宜选用儿童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垂直杆件之间净空不应大于110㎜.

5.1.4 栏杆、扶手上下或平面转接时,宜保持衔接。

5.2 材料

5.2.1 原材料的规格、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5.2.2 制做栏杆、扶手的原材料,应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或试验报告,进场时应按批号分批验收。没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必须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样作物理、化学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

5.3 结构性能

5.3.1 栏杆、扶手与梯段安装完毕后,其结构承载能力应能承受GBJ9规定的水平荷载0.5Kn/m,最大允许挠度值不应超过h/100(h为扶手高度).

5.4 外观质量

5.4.1 各栏杆、扶手连接处(焊接、螺丝连接)应牢固。金属栏杆与金属、塑料或硬质木材扶手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5.4.2 产品表面应光洁,不应有毛刺、焊渣及明显锤痕等外观缺陷。

5.4.3 栏杆的装饰件切割部位,必须锉平磨光,边角保持整齐,不得留下切割痕迹. 5.4.4 栏杆、扶手直线部位应调直,曲线部位应保持流畅光滑,花型一致.

5.4.5 金属栏杆、扶手在涂防锈漆前,应清除锈蚀、油污。木制扶手应油漆防腐。漆层应均匀、牢固,不应有明显的堆漆、漏漆等缺陷。

6试验方法

栏杆、扶手的结构性能试验方法应按照GBJ10规定的悬臂构件的要求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栏杆、扶手构件在出厂前,必须经生产厂检验部门进行出厂各项检验.

7.2 检验项目和方法应按照附录A《住宅楼梯栏杆、扶手检验项目和方法》的规定。7.3 批量与抽样

7.3.1 按同一构件类型、同一单位工程同一工艺正常生产的为一批。

7.3.2 在外观质量逐件观察的基础上,按5%随机抽检,且总抽检量不小于3件,批量大于300件时,按2%随机抽检,且总抽检量中就有不少于10件进行外观质量和允许偏差量测检验.

7.3.3 结构性能检验应按半年正常生产的构件中随机抽取1件试件进行检验.

7.4 质量评定原则:

按件评定,保证项目必须符合要求,主要项目必须符合各自要求,一般项目中,优等品必须不少于6项符合要求,一等品必须不少于5项符合要求,合格品必须不少于4项符合要求

7.5 验收原则:

被抽检的栏杆、扶手中,优等品率低于90%,该批产品应按一等品验收;一等品率低于90%,该批产品应按合格品验收;合格率低于90%,该批产品应加倍抽检,合格品率仍低于90%,则应全部返修。

对返修的栏杆、扶手经检验合格后,一律按合格品验收,返修方法和检验结果应记录存档。

8 标志、包装、堆放、运输

8.1 必须在明显部位标志厂名(厂标)、产品代号、生产日期(年、月、日)和生产班组,并根据检验结果,盖验收章或挂标牌。

8.2 生产厂供应产品时,必须出具“合格证”交付使用单位,“合格证”应标明:标准编号、合格证编号、工程名称、构件代号、重量、生产和出厂日期、数量、结构性能、质量等级等。

8.3 楼梯栏杆、扶手应按照质量等级包装成组,每组重量不大于80kg。包装要牢固,严防变形、损伤。

8.4 栏杆、扶手应按组按型号堆放、运输、防止变形。

建筑物临空防护栏杆质量通病

1. 防护栏杆(板)设计的安全高度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和相应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高度为面层以上的净空高度,初装饰房必须扣除相应面层的厚度。安全高度起量位置应从可踏面起算。注:当栏杆(板)下部为实心体且高度小于450㎜,栏杆内侧实心体水平面宽度大于65㎜时,其实心体水平面应视为可踏面。

2. 采用玻璃做防护的,应执行《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现行标准、规范和本要点规定,以及《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的要求。采用金属材料做防护的,应符合《钢结构设计规范》、《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等现行规范、规程和本要点的规定。

3. 居住建筑和有儿童活动的场所,防护栏杆(板)必须采取防儿童攀滑的构造,竖向杆件的净空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4. 当采用玻璃做防护栏杆(板),必须采用夹层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当外装饰为玻璃幕墙时,内侧应按《建筑玻璃技术规程》的要求采取保护措施,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对于碰撞后可能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的情况,内侧必须采用可靠的护栏。

5. 防护栏杆(板)制作与安装所使用材料的材质、规格、数量和木材、塑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6. 防护栏杆(板)的施工前应按设计及规范要求先进行“样板”的施工,经有关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大面积的安装,检查时应提供原材料合格证明、复验报告以及相关检测报告。

7. 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栏杆护手与立柱、立柱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不得直接埋管或点焊于膨胀螺栓上。栏杆杆件应光滑,不得有毛刺。

8. 栏杆(板)安装预埋件的数量、规格、位置以及防护与预埋件的连接接点应符合设计要求。焊接连接的金属、塑料栏杆及扶手必须进行满焊。预埋件(或后置预埋件)连接节点、防雷连接节点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9. 栏杆(板)的涂装应均匀,无明显起皱、流坠,无漏刷,附着良好;金属栏杆的除锈等级和涂层干膜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验收时应检查涂层的附着力和涂层干膜的总厚度,设计无要求时应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执行,并有相应的记录资料。

10. 在防护栏杆(板)安装施工完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11. 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在移交房屋时出具栏杆等临空防护的合理使用年限和合理使用说明书,房屋管理者(建设方或物管)在房屋的使用过程中应根据说明书对栏杆等临空防护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当使用年限超过设计确定的合理使用年限时,应该委托检测单位鉴定后,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后方可继续使用。

栏杆高度规范条文

关于栏杆高度、窗台高度的有关规范条文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 3.7.2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中高层、高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3.9.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条文说明 3.7.2 阳台是儿童活动较多的地方,栏杆(包括栏板局部栏杆)的垂直杆件间距若设计不当,容易造成事故。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栏杆垂直净距应小于0.11m,才能防止儿童钻出。同时为防止因栏杆上放置花盆而坠落伤人,本条要求可搁置花盆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3.7.3 根据人体重心和心理要求。阳台栏杆应随建筑高度增高而增高。封闭阳台没有改变人体重心稳定和心理要求。因此,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对中高层、高层住宅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阳台要求采用实心栏板的理由,一是防止冷风从阳台门灌入室内,二是防止物品从栏杆缝隙处坠落伤人。此外,中高层、高层住宅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封闭阳台的现象很普遍,透空的栏杆难以封闭。 3.9.1 没有邻接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如距地面净高较低,容易发生儿童坠落事故。本条要求当窗台距地面低于0.90m时,采取防护措施。有效的防护高度应保证净高0.90m,距离楼(地)面0.45m以下的台面、横栏杆等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的可踏面,不应计入窗台净高。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 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5 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 6.10.3 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楼梯栏杆的国家标准

防护栏杆国家强制性标准汇编 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住宅楼梯住宅楼梯住宅楼梯住宅楼梯栏杆、扶手本标准规定了住宅楼梯金属栏杆、金属、塑料或木制扶手的技术要求和检验规则等。引用标准 GBJ96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JGJ37 建筑设计通则(试行) GB1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JGJ18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GBJ301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BGJ10 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 楼梯护栏的释义 a.楼梯由一个或若干连续的梯段和平台的组合,用以连接不同标高的建筑平面。 b.踏步(Step)踏步面和踏步踢板(或不带踢板)组成的梯级. c.扶手(Handrail)附在墙上或栏杆上的长条配件. d.栏杆(Balustrade)布置在楼梯和平台边缘有一定刚度和安全度的栏隔设施. e.楼梯井(Stair Well)四周为梯段和平台内侧面围绕的空间。 楼梯护栏的要求 按材料分金属、硬质木材和组合材料的栏杆、扶手。 楼梯护栏的技术要求 a.室内共用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中心线量起至扶手上皮不宜低于900㎜.水平扶手超过500㎜长时,其高度不宜低于1000㎜. b. 室外共用楼梯栏杆高度不宜低于1050㎜,中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0㎜. c. 楼梯井宽度大于200㎜时,不宜选用儿童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垂直杆件之间净空不应大于110㎜. d.栏杆、扶手上下或平面转接时,宜保持衔接。 护栏材料的选择 a.原材料的规格、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b.制做栏杆、扶手的原材料,应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或试验报告,进场时应按批号分批验收。没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必须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样作物理、化学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 结构性能 栏杆、扶手与梯段安装完毕后,其结构承载能力应能随受GBJ9规定的水平荷载0.5Kn/m,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19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19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第一章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指导我国给水事业的建设,使给水工程设计符合党的方针政策,有利 于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社会主义建设,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工业企业及居住区的永久性室 外给水工程设计。 第1.0.3条给水工程设计必须正确处理城镇、工业与农业用水之间的关系,妥善选 用水源,节约用地和节省劳动力。 第1.0.4条给水工程的设计应在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近远期结合,以近期 为主。近期设计年限宜采用5~10年,远期规划年限宜采用10~20年。 对于扩建、改建的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能力。 第1.0.5条给水工程系统中统一、分区、分质或分压的选择,应根据当地地形、水 源情况、城镇和工业企业的规划、水量、水质、水温和水压的要求及原有的给水工程设施 等条件,从全局出发,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 第1.0.6条工业企业生产用水系统(复用、循环或直流)的选择,应从全局出发考 虑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和水体的保护,并应采用复用或循环系统。 第1.0.7条给水工程设计应提高供水水质、提高供水安全可靠性、降低能耗、降低 漏耗、降低药耗,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给水工程设备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应从提高供水水质和供水可靠性、降低能耗,提 高科学管理水平,改善劳动条件和增加经济效益出发,根据需要和可能及设备供应情况, 妥善确定。对繁重和频繁的手工操作、有关影响给水安全和危害人体健康的主要设备,应 首先考虑采用机械化或自动化装置。 第 1.0.8条设计在地震、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以及其它地质特殊地区给水工程时,尚应按现行的有关规范或规定执行。 第 1.0.9条设计给水工程时,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第二章用水量、用水量、水质和水压 第2.0.1条设计供水量应根据下列各种用水确定:

扶手栏杆规范

栏杆扶手规范 (2009-06-09 16:16:02)转载 标签:杂谈 强制性条文《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6.6.3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 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 .10m; 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03 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0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 0.11m; 05 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 - ·防护栏杆国家强制性标准汇编 发布日期:2006-10-25 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 住宅楼梯栏杆扶手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楼梯金属栏杆、金属、塑料或木制扶手的技术要求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住宅楼梯金属栏杆、金属、塑料或木制扶手。 2 引用标准 GBJ96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JGJ37 建筑设计通则(试行) GB1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JGJ18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GBJ301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BGJ10 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正式版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4-2006 Code for design of outdoor wastewater engineering 2006-01-18 发布 2006-06-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409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4-2006,自2006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6、4.1.4、4.3.3、4.4.6、4.6.1、4.10.3、4.13.2、5.1.3、5.1.9、5.1.11、6.1.8、6.1.18、6.1.19、6.1.23、 6.3.9、6.8.22、6.11.4、6.11.8(4)、6.11.13、6.12.3、 7.1.3、7.3.8、7.3.9、 7.3.11、7.3.1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及《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1997年第12号)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 ○六年一月十八日

前言 本规范系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关于印发“二OO二~二OO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3]102号,由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管,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主编,对原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1997年版)进行全面修订。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有:增加水资源利用(包括再生水回用和雨水收集利用)、术语和符号、非开挖技术和敷设双管、防沉降、截流井、再生水管道和饮用水管道交叉、除臭、生物脱氮除磷、序批式活性污泥法、曝气生物滤池、污水深度处理和回用、污泥处置、检测和控制的内容;调整综合径流系数、生活污水中每人每日的污染物产量、检查井在直线管段的间距、土地处理等内容;补充塑料管的粗糙系数、水泵节能、氧化沟的内容;删除双层沉淀池。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具体管理,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与补充的建意,请将相关资料寄送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邮编200092,上海市中山北二路901号),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参编单位: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 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合肥市市政设计院 深圳市市政工程设计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 同济大学 重庆大学 主要起草人:张辰(以下按姓名笔划为序) 王秀朵孔令勇厉彦松刘广旭刘莉萍刘章富刘常忠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方案(新版)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outdoor water supply engineering 送审稿

1 总则 1.0.1为使城镇给水工程设计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令,统一工程建设标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满足城镇对水量、水质、水压的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特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及工业区永久性给水工程设计。 1.0.3 给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和给水工程专业规划为主要依据,水源选择、净水厂位置、输配水管线路等的确定应符合规划的要求。 1.0.4给水工程设计应从全局出发考虑水资源的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正确处理城镇用水和其他用水的关系。 1.0.5 给水工程设计应贯彻节约用地原则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1.0.6城镇给水工程设计应按远期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近期设计年限宜采用5~10年,远期规划设计年限宜采用10~20a。 1.0.7给水工程中构筑物的合理设计使用年限一般为50a,管道及专用设备的合理设计使用年限宜按材质和产品更新周期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0.8给水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供水水质,保证供水安全,优化运行管理,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行成本。 1.0.9设计给水工程时,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在地震、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以及其它地质特殊地区设计给水工程时,尚应按现行的有关规范或规定执行。

2 术语 2.0.1 给水系统water supply system 由取水、输水、水质处理和配水等设施所组成的总体。 2.0.2 居民生活用水demand in households 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用的水,包括饮用、洗涤、冲厕、洗澡等。 2.0.3 综合生活用水demand for domastic and public use 居民日常生活用水以及公共建筑和设施用水的总称。 2.0.4 工业企业用水demand for industrial use 工业企业生产过程和职工生活所需用的水。 2.0.5浇洒道路用水street flushing demand, road watering 对城镇道路进行保养、清洗、降温和消尘等所需用的水。 2.0.6绿地用水green beit sprinkling, green plot sprinkling 对市政绿地等所需用的水。 2.0.7未预见用水量unforeseen demand 给水系统设计中,对难于预测的各项因素而准备的水量。 2.0.8自用水量water consumption in water works 水厂内部生产工艺过程和其它用途所需用的水量。 2.0.9消防用水fire demand 扑灭火灾所需用水。 2.0.10管网漏损水量Leakage 水在输配过程中漏失的水量。 2.0.11日变化系数daily variation coefficient 最高日供水量与平均日供水量的比值。 2.0.12时变化系数hourly variation coefficient 最高日最高时供水量与该日平均时供水量的比值。 2.0.13 最小服务水头minimum service head 配水管网在用户接管点处应维持的最小水头。 2.0.14取水构筑物intake structure 取集原水而设置的各种构筑物的总称

栏杆高度 窗台高度设计规范

2011年最新的栏杆、窗台、女儿墙高度的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11版 3.7.2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中高层、高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3.9.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条文说明 3.7.2 阳台是儿童活动较多的地方,栏杆(包括栏板局部栏杆)的垂直杆件间距若设计不当,容易造成事故。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栏杆垂直净距应小于0.11m,才能防止儿童钻出。同时为防止因栏杆上放置花盆而坠落伤人,本条要求可搁置花盆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3.7.3 根据人体重心和心理要求。阳台栏杆应随建筑高度增高而增高。封闭阳台没有改变人体重心稳定和心理要求。因此,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对中高层、高层住宅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阳台要求采用实心栏板的理由,一是防止冷风从阳台门灌入室内,二是防止物品从栏杆缝隙处坠落伤人。此外,中高层、

高层住宅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封闭阳台的现象很普遍,透空的栏杆难以封闭。3.9.1 没有邻接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如距地面净高较低,容易发生儿童坠落事故。本条要求当窗台距地面低于0.90m时,采取防护措施。有效的防护高度应保证净高0.90m,距离楼(地)面0.45m以下的台面、横栏杆等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的可踏面,不应计入窗台净高。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 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5 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

有关栏杆及楼梯扶手设计规范(全)

有关栏杆及楼梯扶手设计规范 栏杆: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3.7.2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楼梯栏杆防护相关条文:4.1.2、4.1.3、4.1.5、4.2.1 综合强制性标准要求,栏杆围护设计通用内容为:阳台、楼梯等由使用者经常踩踏停留地方,其围护高度标准要求(1.05M)高于短暂停留的窗台设计围护高度标准(0.90M)要求;中高层、高层等较危险处围护高度要求提高(1.10M);栏杆围护除楼梯水平段小于0.5M的扶手高度采用窗的围护标准(0.9M)外,扶手或栏杆高度均采用不低于1.05M (一般)1.10M(特殊)要求;栏杆垂直杆件净空均要求不大于0.11M。 验收量取标准: 窗台高度:从窗台面(也就是窗的下框位置)标高到地面(可踏部位表面)标高的高差 栏杆高度:栏杆顶部标高到可踏部位表面标高高差 附文: 关于住宅窗和阳台的安全防护措施问题,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负责《住宅设计规范》日常解释工作的教授级高级建筑师林建平作出了相应解释。 栏杆的高度必须足够,应从“可踏部位表面”起计算 栏杆的高度一定要求“净高”,要防止因地面材料做法加厚,造成栏杆安全高度实际降低的事故。栏杆的开始计算部位应从栏杆下部可踏部位起计,以确保安全高度。由于栏杆的做法很多,规范不可能对每种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并且规范只是规定出最低限度,设计人员和建设者应该考虑得周到些。以下几种情况如不采取措施,经常属于明显“可踏”:实心栏板与阳台反梁的交接处,低位实心栏板与空心栏杆的交接部位,低位水平空心栏杆;上人屋面女儿墙采用挑砖防水。 在低窗台附加栏杆,重外观效果更得重安全 常见的低窗台距地0.5米左右,如果紧贴内墙增加0.4米栏杆或栅栏肯定达到规范要求的防护措施。但由于美观要求和利用窗台的需求,很多人喜欢将栏杆设在紧贴窗扇的位置,如果窗台台面太大,如凸窗等,小孩经常站在窗台上眺望,而且使用者也必须站到窗台上开启窗户,这时,附加在窗台上的栏杆本身高度应达到0.9米,如果窗台太低,住户往往会无意识攀登到窗台上,不宜简单附加低栏杆,否则危险是没有充分杜绝的。 以固定窗作为低窗台的防护措施时,仍有危险存在 最近,采用低窗台或落地窗的住宅越来越多,有若干情况存在安全问题。如固定窗框强度不够,使用者轻趴在窗框上会导致玻璃破裂;落地窗仅用固定玻璃,没有必要的防护,儿童玩耍、椅子翻倒等正常活动会碰破玻璃,造成险情;在高层住宅的高层套型中采用落地窗时,如果没有必要的防护设施,老年人普遍反映外眺时眩晕。类似情况只要引起投诉,设计人员就要承担一定责任。同时,根据国外相关规范和我国部分地区标准,2001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斜屋顶下可居住空间技术规程》提出:“当斜屋顶窗的单块玻璃面积大于1.5平方米时,应采用安全玻璃”。因此,设计固定扇落地玻璃窗时,务必采取确实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

室内外排水设计规范方案

4.3 管道布置和敷设 4.3.1 小区排水管的布置应根据小区规划、地形标高、排水流向,按管线短、埋深小、尽可能自流排出的原则确定。当排水管道不能以重力自流排入市政排水管道时,应设置排水泵房。 注:特殊情况下,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真空排水系统。 4.3.2 小区排水管道最小覆土深度应根据道路的行车等级、管材受压强度、地基承载力等因素经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小区干道和小区组团道路下的管道,其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70m; 2 生活污水接户管道埋设深度不得高于土壤冰冻线以上0.15m,且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30m。 注:当采用埋地塑料管道时,排出管埋设深度可不高于土壤冰冻线以上0.50m。 4. 3. 3 建筑物排水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自卫生器具至排出管的距离应最短,管道转弯应最少; 2 排水立管宜靠近排水量最大的排水点; 3 排水管道不得敷设在对生产工艺或卫生有特殊要求的生产厂房,以及食品和贵重商品仓库、通风小室、电气机房和电梯机房; 4 排水管道不得穿过沉降缝、伸缩缝、变形缝、烟道和风道;当排水管道必须穿过沉降缝、伸缩缝和变形缝时,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 5 排水埋地管道,不得布置在可能受重物压坏处或穿越生产设备基础; 6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住宅客厅、餐厅,并不宜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墙;

7 排水管道不宜穿越橱窗、壁柜; 8 塑料排水立管应避免布置在易受机械撞击处;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9 塑料排水管应避免布置在热源附近;当不能避免,并导致管道表面受热温度大于60℃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塑料排水立管与家用灶具边净距不得小于0.4m; 10 当排水管道外表面可能结露时,应根据建筑物性质和使用要求,采取防结露措施。 4.3.3A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4.3.4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生活饮用水池部位的上方。 4.3.5 室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4. 3. 6 排水横管不得布置在食堂、饮食业厨房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和备餐的上方。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3.6A 厨房间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 4.3.7 排水管道宜在地下或楼板填层中埋设或在地面上、楼板下明设。当建筑有要求时,可在管槽、管道井、管窿、管沟或吊顶、架空层暗设,但应便于安装和检修。在气温较高、全年不结冻的地区,可沿建筑物外墙敷设。 4.3.8 下列情况下卫生器具排水横支管应设置同层排水: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解读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0.1为使城镇给水工程设计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令,统一工程建设标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管理方便,特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及工业区永久性给水工程设计。 1.0.3 给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水源选择、净水厂位置、输配水管线路等的确定应符合规划的要求。 1.0.4给水工程设计应从全局出发考虑水资源的节约利用、水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的可持续性,正确处理城镇用水和其他用水的关系。 1.0.5城镇给水工程设计应按远期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近期设计年限宜采用5~10年,远期规划年限宜采用10~20年。 1.0.6给水工程构筑物的合理设计使用年限一般为50年;管道及专用设备的合理设计使用年限宜按材质和产品更新周期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0.7给水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供水水质,保证供水安全,降低工程造价,优化运行成本。 1.0.8设计在地震、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以及其它地质特殊地区给水工程时,尚应按现行的有关规范或规定执行。 1.0.9设计给水工程时,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生活用水domestic water 人类日常生活所需用的水。 2.0.2浇洒道路用水street flushing demand, road watering 对城镇道路进行保养、清洗、降温和消尘等所需用的水。 2.0.3绿化用水green beit sprinkling, green plot sprinkling 对市政绿地等所需用的水。 2.0.4未预见用水量unforeseen demand 给水系统设计中,对难于预测的各项因素而准备的水量。 2.0.5自用水量water consumption in water works 水厂内部生产工艺过程和为其它用途所需用的水量。 2.0.6管网漏失的水量Leakage 水在输配过程中漏失的水量。 2.0.7平均日供水量average daily output 一年的总供水量除以全年供水天数所得的数值。 2.0.8最高日供水量maximum daily output 一年中最大一日的供水量。 2.0.9日变化系数daily variation coefficient 最高日供水量与平均日供水量的比值。 2.0.10时变化系数hourly variation coefficient 最高日最高时供水量与该日平均时供水量的比值。 2.0.11最小服务水头minimum service head 配水管网在用户接管点处应维持的最小水头。 2.0.12取水构筑物intake structure 取集原水而设置的各种构筑物的总称 2.0.13避咸蓄淡水库取水构筑物coastal reservoir 为避免咸潮影响而设置的储蓄淡水水库中取水的构筑物。 2.0.14岸边式取水构筑物riverside intake structure

最新栏杆高度、窗台高度设计规范

最新栏杆高度、窗台高 度设计规范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2011年最新的栏杆、窗台、女儿墙高度的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11版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m。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中高层、高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条文说明 阳台是儿童活动较多的地方,栏杆(包括栏板局部栏杆)的垂直杆件间距若设计不当,容易造成事故。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栏杆垂直净距应小于,才能防止儿童钻出。同时为防止因栏杆上放置花盆而坠落伤人,本条要求可搁置花盆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根据人体重心和心理要求。阳台栏杆应随建筑高度增高而增高。封闭阳台没有改变人体重心稳定和心理要求。因此,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对中高层、高层住宅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阳台要求采用实心栏板的理由,一是防止冷风从阳台门灌入室内,二是防止物品从栏杆缝隙处坠落伤人。此外,中高层、高层住宅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封闭阳台的现象很普遍,透空的栏杆难以封闭。

没有邻接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如距地面净高较低,容易发生儿童坠落事故。本条要求当窗台距地面低于时,采取防护措施。有效的防护高度应保证净高,距离楼(地)面以下的台面、横栏杆等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的可踏面,不应计入窗台净高。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临空高度在24m及24m 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且高度低于或等于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 栏杆离楼面或屋面高度内不宜留空; 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 5 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 6.10.3 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楼梯栏杆规范

扶手、栏杆、楼梯和踏步 (强制性条文及相关规定) 杨春沛 2009-3-5 1民用建筑,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 2民用建筑,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小于3级。 3民用建筑,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0.2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4民用建筑,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大于或等于24m 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m,但不宜超过1.2m; . 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m高度内不应留空; .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 5民用建筑,窗台低于0.8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6居住建筑,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7六层及六层以下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1.10m。 8居住建筑,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m时,应设防护设施。 9居住建筑,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m。阳台栏杆应有防护措施。 10居住建筑,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 11居住建筑,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 12居住建筑,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13居住建筑,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不应低于1.10m。 14 商店建筑,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楼梯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 15 商店建筑,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m。 16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17托儿所、幼儿园建筑,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18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19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 1.2m,内测不应设有支撑。 20中小学校建筑,室内楼梯栏杆(或拦板)的高度不应小于0.9m;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拦板)的高度不应小于 1.1m。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 21中小学校建筑,走道地面有高差时当高差不足两级踏步时,不得设置台阶,

不锈钢楼梯栏杆及不锈钢扶手施工工艺

不锈钢楼梯栏杆及不锈钢扶手施工工艺 A工程流程 安装预埋件放线安装立柱扶手与立柱连接打磨抛光 B安装预埋件(后加埋件) 楼梯栏杆预埋件的安装只能采用后加埋件做法,其做法是采用膨胀螺栓与钢板来制作后置连接件,先在土建基层上放线,确定立柱固定点的位置,然后在楼梯地面上用冲击钻钻孔,再安装膨胀螺栓,螺栓保持足够的长度,在螺栓定位以后,将螺栓拧紧同时将螺母与螺杆间焊死,防止螺母与钢板松动。扶手与墙体面的连接也同样采取上述方法。 C放线 由于上述后加埋件施工,有可能产生误差,因此,在立柱安装之前,应重新放线,以确定埋板位置与焊接立杆的准确性,如有偏差,及时修正。应保证不锈钢立柱全部座落在钢板上,并且四周能够焊接。 D安装立柱 焊接立柱时,需双人配合,一个扶住钢管使其保持垂直,在焊接时不能晃动,另一人施焊,要四周施焊,并应符合焊接规范。 E扶手与立柱连接 立柱在安装前,通过拉长线放线,根据楼梯的倾斜角度及所用扶手的圆度,在其上端加工出凹槽。然后把扶手直接放入立柱凹槽中,从一端向另一端顺次点焊安装,相邻扶手安装对接准确,接缝严密。相邻钢管对接好后,将接缝用不锈钢焊条进行焊接。焊接前,必须将沿焊缝每边30~50mm范围内的油污、毛刺、锈斑等清除干净。 F打磨抛光 全部焊接好后,用手提砂轮打磨机将焊缝打平砂光,直到不显焊缝。抛光时采用绒布砂轮或毛毡进行抛光,同时采用相应的抛光膏,直到与相邻的母材基本一致,不显焊缝为止。 71 铁艺立杆、玻璃栏板、木扶手工艺 1施工准备: (1)材料及构配件: 1)木制扶手一般用硬杂木加工成规格成品,其树种、规格、尺寸、形状按设计要求。木材质量均应纹理顺直、颜色一致,不得有腐朽、节疤、裂缝、扭曲等缺

室外消火栓设计规范(参考)

室外消火栓设计规范 室外消火栓是设置在建筑物外面消防给水管网上的供水设施,主要供消防车从市政给水管网或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取水实施灭火,也可以直接连接水带、水枪出水灭火。所以,室外消火栓系统也是扑救火灾的重要消防设施之一。 一、室外消防给水管网的设计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可采用高压、临时高压和低压管道。城镇、居住区、企业事业单位的室外消防给水,一般均采用低压给水系统,而且,常常与生产、生产给水管道合并使用。但是,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管道为确保供水安全,应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分开,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 (一)按水压要求分类 1、高压给水管网。是指管网内经常保持足够的压力,火场上不需使用消防 车或其他移动式水泵加压,而直接由消火栓接出水带、水枪灭火。当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时,室外高压给水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生产、生活、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布置在保护范围内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 于10m。当建筑物高度大于24m时,应立足于室内消防设备扑救火灾。 2、临时高压给水管网。在临时高压给水管道内,平时水压不高,通过高压 消防水泵加压,使管网内的压力达到高压给水管道的压力要求。当城镇、居住区或企事业单位有高层建筑时,可以采用室外和室内均为高压或临时高压的消防给水系统,也可以采用室内为高压或临时高压,而室外为低压的消防给水系统。气压给水装置只能算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一般石油化工厂或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多采用这种管网。 3、低压给水管网。是指管网内平时水压较低,火场上水枪的压力是通过消 防车或其它移动消防泵加压形成的。消防车从低压给水管网消火栓内取水,一是直接用吸水管从消火栓上吸水;二是用水带接上消火栓往消防车水罐内放水。为满足消防车吸水的需要,低压给水管网最不利点处消火栓的压力不应小于0.1mp2。一般城镇和居住区多采用这种管网。

栏杆标准化设计

栏杆设计标准化 目录 1、阳台栏杆 (2) 1.1 阳台栏杆标准化设计原则 (2) 1.2 阳台栏杆工艺要求 (3) 1.3 不同建筑风格的阳台栏杆样式 (4) 1.3.1 新古典、法式建筑风格栏杆:适用于别墅. (4) 1.3.2 新古典、法式建筑风格铁艺栏杆(通用). (5) 1.3.3 地中海建筑风格铁艺栏杆. (6) 1.3.4 北美、西班牙建筑风格铁艺栏杆. (7) 1.3.5 中式建筑风格铁艺栏杆. (8) 1.3.6 住宅型钢玻璃栏板. (9) 1.3.7 生活阳台栏杆. (10) 1.3.8 商业建筑阳台玻璃栏板. (11) 1.3.9 商业建筑阳台铁艺栏杆 (12) 2、楼梯栏杆 (13) 2.1 楼梯栏杆标准化设计原则 (13) 2.2 栏杆工艺要求 (13) 2.3 洋房公共楼梯栏杆 (13) 2.4 高层消防楼梯栏杆 (14) 2.5 高层消防楼梯靠墙扶手 (14) 2.6 残疾人坡道栏杆 (15) 3、护窗栏杆 (16) 3.1 住宅护窗栏杆标准化设计原则 (16) 3.2 护窗栏杆材质及工艺要求 (16) 3.3 矮窗台护窗栏杆 (16) 3.4 飘窗护窗栏杆 (17)

1、阳台栏杆 1.1 阳台栏杆标准化设计原则 1.1.1 住宅阳台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护栏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 于110mm。 1.1.2 根据江浙渝地区规范要求金属护栏的型材最小壁厚应符合下列要求,其他地区在满足当地规范要 求及安全的同时适当调整型材壁厚: 不锈钢:主要受力杆件壁厚不应小于2.0mm,一般杆件及连接饰件不应小于1.5mm。型 钢:主要受力杆件壁厚不应小于3.0mm,一般杆件不应小于2.0mm。 扁钢:主要受力杆件厚度不应小于6.0mm,一般杆件不应小于4.0mm。铝合金:主要受力 杆件壁厚不应小于3.0mm,一般杆件不应小于2.0mm。 1.1.3 玻璃组合护栏应符合下列要求: 组合护栏中承受水平荷载的玻璃应采用厚度不小于12mm的安全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 16.76mm钢化夹层玻璃。 1.1.4 阳台栏杆高度应符合下列规范要求: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住宅六层及六层以下)时,护栏净高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 24m及24m以上(住宅七层及七层以上)时,护栏净高不应低于1.10m。栏杆高度应从 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 或等于0.45m 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栏杆实体部分应避免出现可踏面, 出现可踏面时,可参考下图所示做法处理:做钢筋混凝土反边,高100mm,宽100mm, 装完成面宽度必须小于220 mm,栏杆总高度(近栏杆处阳台装修完成面最高点距栏杆顶高 度)要满足国家规范要求。

室外给排水设计规范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时间:2006-03-11 浏览次数:4449 中国工程检测网: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我国的排水工程设计,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达到防止水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工业企业及居住区的永久性的室外排水工程设计。 第1.0.3条排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当地城镇(地区)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从全局出发,根据规划年限、工程规模、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正确处埋城镇、工业与农业之间,集中与分散、处理与利用、近期与远期的关系。通过全面论证,做到确能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1.0.4条排水制度(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选择,应根据城镇和工业企业规划、当地降雨情况和排放标准,原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和利用情况、地形和水体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同一城镇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制度,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 第1.0.5条排水系统设计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与邻近区域内的污水与污泥处理和处置协调。 二、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置污水和污泥。 三、与邻近区域及区域内给水系统、洪水和雨水的排除系统协调。 四、接纳工业废水并进行集中处理和处置的可能性。 五、适当改造原有排水工程设施,充分发挥其工程效能。 第1.0.6条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水质,不应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厂等的正常运行;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和污泥的排放和利用,且其水质应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1.0.7条工业废水管道接入城镇排水系统时,必须按废水水质接入相应的城镇排水管道,污水管道宜尽量减少出口,在接入城镇排水管道前宜设置检测设施。 第1.0.8条排水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科研和生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经过鉴定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1.0.9条排水工程设备的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应根据管理的需要,设备器材的质量和供应情况,结合当地具体条件通过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对操作繁重、影响安全、危害健康的主要工艺,应首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设备。 第1.0.10条排水工程的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11条在地震、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多年冻土以及其它特殊地区设计排水工程时,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排水量 第一节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 第2.1.1条层民生活污水定额和综合生活污水定额应根据当地采用的用水定额,结合建筑内部给排水设施水平和排水系统普及程度等因素确定,可按当地用水定额的80%~90%采用。 第2.1.2条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宜按表2.1.2采用。

栏杆高度、窗台高度设计规范

最新栏杆高度、窗台高度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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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最新的栏杆、窗台、女儿墙高度的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11版 3.7.2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中高层、高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3.9.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条文说明3.7.2 阳台是儿童活动较多的地方,栏杆(包括栏板局部栏杆)的垂直杆件间距若设计不当,容易造成事故。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栏杆垂直净距应小于0.11m,才能防止儿童钻出。同时为防止因栏杆上放置花盆而坠落伤人,本条要求可搁置花盆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3.7.3 根据人体重心和心理要求。阳台栏杆应随建筑高度增高而增高。封闭阳台没有改变人体重心稳定和心理要求。因此,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对中高层、高层住宅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阳台要求采用实心栏板的理

由,一是防止冷风从阳台门灌入室内,二是防止物品从栏杆缝隙处坠落伤人。此外,中高层、高层住宅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封闭阳台的现象很普遍,透空的栏杆难以封闭。 3.9.1 没有邻接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如距地面净高较低,容易发生儿童坠落事故。本条要求当窗台距地面低于0.90m时,采取防护措施。有效的防护高度应保证净高0.90m,距离楼(地)面0.45m以下的台面、横栏杆等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的可踏面,不应计入窗台净高。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 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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