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全钦,男,汉族,1972年5月16日出生,住新郑市薛店镇魏庄41号。被告:时小冰,男,汉族,1990年11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4************,户籍所在地:新郑市新村镇时垌047号,系豫A V2170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
被告:郑州庆林之源物流有限公司,住址:荥阳市乔楼镇孙砦市场,系豫A V2170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车主。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地址: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26号长城阳光新城10B—1000室。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承担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陪护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车辆损失费、评估费等共计元人民币。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5年2月10日18时,被告时小冰驾驶豫A V2170号重型货车在新郑市薛店镇京广铁路立交桥东十字路口北侧转弯行驶时,与沿新孟公路由北向南原告驾驶的电动两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电动车损害及原告和电动车乘车人受伤住院。经新郑市公安交巡警事故责任认定,被告时小冰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将三被告诉之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