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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电气》8电气照明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电气》 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电气》9建筑物防雷

2010-03-09 22:14:04| 分类:电子版规范 | 标签: |字号大中小订阅

本文引用自二不小心《9建筑物防雷1》

引用二不小心的 9建筑物防雷1 特此鸣谢!

9建筑物防雷

9.1一般规定

9.1.1建筑物防雷设计应按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要求,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使用性质和发生雷击的可能性及后果,确定建筑物的防雷分类。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应按《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要求,确定雷电防护等级。

9.1.2建筑物防雷设计,应认真根据地质、地貌、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因地制宜采取防雷措施,对所采用的防雷装置应作技术经济比较,使其符合建筑形式和其内部存放设备和物质的性质,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以及施工维护方便。

9.1.3在大量使用信息设备的建筑物内,防雷设计应充分考虑接闪功能、分流影响、等电位联结、屏蔽作用、合理布线、接地措施等重要因素。

9.1.4建筑物防雷设计时宜明确建筑物防雷分类和保护措施及相应的防雷做法,使建筑物防雷与建筑

的形式和艺术造型相协调,避免对建筑物外观形象的破坏,影响建筑物美观。

9.1.5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与其它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应采取等电位联结。

9.1.6在防雷设计时,建筑物应根据其建筑及结构形式与有关专业配合,充分利用建筑物金属结构及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等导体作为防雷装置。

9.2建筑物的防雷分类与防雷措施

9.2.1民用建筑中无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建筑物应根据其使用性质,发生雷击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划分为第二类及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9.2.2第二、三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防侧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9.2.3第二、三类防雷建筑物的划分及防雷措施见表9.2.3。

9.3接闪器

9.3.1接闪器由下列各形式之一或任意组合而成。

1独立避雷针。

2直接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针、避雷带或避雷网。

3屋顶上的永久性金属物及金属屋面。

4混凝土构件内钢筋。

9.3.2除利用混凝土构件内钢筋作接闪器外,接闪器应镀(浸)锌,焊接处应涂防腐漆。在腐蚀性较强的场所,还应适当加大其截面或采取其他防腐措施。

9.3.3按照滚球法计算避雷针的保护范围,接闪器的布置应满足表9.3.3规定。

表9.2.3第二、三类防雷建筑物的划分及防雷措施

类别建筑物类

防雷措施

第—类防雷建筑物1高度超过

100m的建

筑物。

2国家级重

点文物保

护建筑物。

3国家级的

会堂、办公

建筑物、档

案馆、大型

博展建筑

物;

特大型、大

型铁路旅

客站;国际

性的航空

港、通讯枢

纽;国宾

馆、大型旅

游建筑;国

际港口客

运站。

1接闪器宜采用避雷带(网)、避雷针或由其}昆合组成。避雷带应装设在建

筑物易受雷击部位(屋角、屋脊、女儿墙及屋檐等),并应在整个屋面上装

设不大于10mX10m或12mX8m的网格。

2所有避雷针应采用避雷带相互连接,且不少于两处。

3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内的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引出屋而的金属体

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4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丽之外的非金属物体应装设接闪器,并和屋面防雷

装置相连。

5当利用金属物体或金属屋面作为接闪器时,金属板应无绝缘被覆层,且

金属板之间应具有持久的贯通连接,当不需要防金属板雷击穿孔和金属板

下面无易燃物品时,其厚度不应小于0.5mm;当需要防金属板雷击穿孔时,

其厚度不应小于下列数值:钢板4rnm;铜板5mm;铝板7mm。注:薄的油

漆保护层或0.5mm厚沥青层或1mm厚聚氯乙烯层均不属于绝缘被役层。

6防直击雷的引下线应优先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或钢结构柱。

当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其上部(屋顶上)应与接

闪器焊接,下部在室外地坪下0.8~1m处焊出一根D12mm或40mmX4mm镀

锌导体,此导体伸向室外距外墙皮的距离宜不小于1m,作为防雷引下线的

钢筋应符合下列要求:当钢筋直径为16mm及以上时,应利用两根钢筋(绑

扎或焊接)作为一组引下线;当钢筋直径为10mm及以上时,应利用四根钢

筋(绑扎或焊接)作为一组引下线。

7防直击雷装置的引下线的数量和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专设引下线时,其根数不应少于两根,间距不应大于18m,每根引下线

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2)当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或钢结构柱作为防雷装置的引下线

时,其根数不做具体规定,间距不应大于18m,但建筑外廓易受雷击的各

个角上的柱子的钢筋或钢柱应被利用。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可不作

规定。

8防直击雷的接地装置要求见9.7节

4国家级计算中心、国家级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5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的部、省级办公建筑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6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 注: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计算见附录9.9.1

防雷侧击措施 当建筑物高度超过45m 时,1建筑物内钢构架和钢筋混凝土的钢筋应相互连接;

2应利用钢柱或钢筋混凝土柱子内钢筋作为防雷装置引下线。结构圈梁中的钢筋每三层连成闭合回路,并同防雷装置引下线连接;

3应将45m 及以上部分外墙上的金属栏杆,金属门窗等较大金属物直接或通过预埋件与防雷装置相连;

4建筑物内钢构架、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及金属管道等的连接措施,建筑物内钢构架和钢筋混凝土的钢筋应相互连接;应利用钢柱或钢筋混凝土柱子内钢筋作为防雷装置引下线。结构圈梁中的钢筋每三层连成闭合回路,并同防雷装置引下线连接;当整个建筑物全部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为砖}

昆结构但有钢筋混凝土组合柱和固梁时,应利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内的钢筋

设置局部等电位联结端子板,并将建筑物内的各种竖向金属管道每三层与

局部等电位联结端子板连接一次。并应在顶端和底端将垂直金属管道与防

雷装置连接

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1为防止雷电波的侵入,进入建筑物的各种线路及金属管道宜采用全线埋地引入,并在人户端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导管及金属管道与接地装置连接。当采用全线埋地电缆确有困难而无法实现时,可采用一段长度不小于2/p(m)的铠装电缆或穿钢导管的全塑电缆直接埋地引入,但电缆埋地长度不应小于15m ,其入户端电缆的金属外皮或钢导管应与接地网连通。注:

P 为埋地电缆处的土壤电阻率(Ω·m)。

2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还应装设避雷器,并与电缆的金属外皮或钢导

管及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3年平均雷暴日在30d /a 及以下地区的建筑物,可采用低压架空线直接引

入,但应符合下列要求:1)入户端应装设避雷器,并应与绝缘子铁脚、金

具连在一起接到防雷接地网上,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5Ω。2)入户端的

三基电杆绝缘子铁脚应接地,靠近建筑物的电杆,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

于10Ω,其余两基电杆不应大于20Ω。

4进出建筑物的架空和直接埋地的各种金属管道应在进出建筑物处与防雷

接地网连接;当不相连时,架空管道应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Ω。

防止年田电流产生的—一向电位对电气、信息设备的反击措1为防高电位反击,有条件时宜将防雷装置的引下线与建筑物内的金属物

体或电气线路隔开。

1)当金属物或电气线路与防雷的接地装置之间不相连时,其与引下线之间的距离应按下列表达式确定:

当Lx<5R.i 时Sa3i>0.3Kc(R.+0.1Lx) (9.2.3—1)

当Lx≥5Ri 时Sa3≥0.075Kc(R.i+Lx) (9.2.3—2)

式中Sa1——空气中距离(m);

Ri ——防雷接地网的冲击接地电阻(Ω);

Lx ——引下线计算点到地面长度(m);

Kx ——分流系数,单根引下线应为1,两根引下线及接闪器不成闭合环的多根引下线应为0.66,接闪器成闭合环或网状的多根引下线应为0.44。 2)当金属物或电气线路与防雷的接地装置之间相连或通过过电压保护器相连时,其与引下线之间的距离应按下列表达式确定:

施 Sa4≥0.075KcLx (9.2.3—3)

式中Sa4——空气中距离(m);

Lx ——引下线计算点到连接点的长度(m)。

2当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体或钢结构作为引下线,同时建筑物的大部分金属

物(钢筋、钢结构)与被利用的部分连成整体时,其距离可不受限制。

3当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有自然接地或人工接地的钢筋}昆凝土构

件、金属板、金属网等静电屏蔽物隔开时,其距离可不受限制。

4当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有混凝土墙、砖墙隔开时,混凝土墙的击

穿强度与空气击穿强度相同,砖墙的击穿强度为空气击穿强度的二分之

一。如距离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金属物或线路应与引下线直接相连或通

过过电压保护器相连。

5设有大量电子信息设备的建筑物,其电气、电信竖井内的接地母线应与

每层楼板钢筋做等电位联结。一般建筑物的电气、电信竖井内的接地干线

应每三层与楼板钢筋做等电位联结

其他措施 1当为专设接地网时,接地网应围绕建筑物敷设成一个闭合环路,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当基础采用以硅酸盐为基料的水泥(如矿渣水泥、

波特兰水泥)和周围土壤的含水量不低于4%以及基础的外表面无防腐层

或有沥青质的防腐层时,防雷接地网应优先利用建筑物钢筋}昆凝土基础

内的钢筋作为接地网。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根引下线处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2)敷设在钢筋混凝土中的单根钢筋或圆钢,其直径不应小于10mm 。被利用

作为防雷装置的混凝土构件内用于箍筋连接的钢筋,其截面积总和不应小

于一根直径10mm 钢筋的截面积;

3)利用基础内钢筋网作为接地体时,每根引下线在距地面0.5m 以下的钢

筋表面积总和,对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不应少于4.24群(m 。),K 。为分流

系数。

2防雷接地网宜与其他各种接地网连在一起,其连接点不应少于两处;

3在电气接地网与防雷接地网共用或相连的情况下,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低压电源用电缆引入时(包括全长电缆或架空线换电缆引入),应在电

源引入处的总配电箱装设浪涌保护器;

2)当Y ,yn0或D ,yn11接线的配电变压器设在本建筑物内或外时,高压

侧采用电缆进线的场合下,宜在变压器高压侧各相装设避雷器,在低压侧

各相装没浪涌保护器;

3)在高压侧采用架空进线时,除按有关规定在高压侧装设避雷器外,尚应

在低压侧装设浪涌保护器;

4)当采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金属导管埋地进出建筑物时,其

长度大于2ρ(m),但不应小于15m 。入户端电缆的金属外皮、金属导管应

与防雷接地网相连。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应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的

金属外皮、金属导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

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一类防1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及省级档防直击雷的措施 1接闪器宜采用避雷带(网)、避雷针或由其混合组成。

2避雷带应装设在屋角、屋脊、女儿墙及屋檐等建筑物易受宙击部位,并在整个屋面上装设不大于20mX20m 或24mX16m 的网格。

3平屋面的建筑物,当其宽度不大于20m 时,可仅沿周边敷设一圈避借带。

雷建筑物案馆。

2省级大

型计算中

心和装有

重要电子

设备的建

筑物。

4任屋研接闪器保护范同之内的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引出屋嘶的金属体

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5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以外的非金属物体应装设接闪器,并和屋埘防雷

装嚣相连。

6防直击雷的引下线应优先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或钢结构柱。

肖利朋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其上:部(屋顶上)应与

接闪器焊接,下部在室外地坪下0.8~1m处焊出一根D12mm或40mmX4mm

镀锌导体,此导体仲向室外距外墙皮的距离宜不小于1n1.作为防雷引下线

的钢筋应符合下列要求:当钢筋直径为16mm2及以上时,应利用两根钢筋

(绑扎或焊接)作为一组引下线;肖钢筋卣径为

319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高度超过50m 的其他民用建筑物。4年预计雷出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次,且小于或等于0.06次的部、省级办公建筑及其他重要或人员街集的公共建筑物。10mm及以下时,应利用四根钢筋(绑扎或焊接)作为一组引下线。

7防直击雷装置的引下线的数量和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为防雷装置专没引下线时,其引下线数量不应少于两根,间距不应大于25m,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但对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次,且.小于或等于0.06次的部、省级办公建筑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则:不宜大于10Ω;2)当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引下线时,其引下线数键不做具体规定。

间距不应大于25m。建筑物外廓易受雷击的几个角上的柱筋宜被利用。每根引下线的州哺接地电阻值可不做规定。

8构筑物的防直出雷装置引下线一般可为…根,但其高度超过40m时,应在相对对称的位置卜装设两根。当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一芦的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其上部(屋顶)

应与接闪器焊接,下部在室外地坪下0,8~1m处焊出一根D12mm或40mmX4mm镀锌导体,此导体伸向室外距外墙皮的距离宜不小于1m,作为防宙引下线的钢筋臆符合下列要求:当钢筋直径为16mm及以上时,应利用两根钢筋(绑扎或焊接)作为一组引下线;当钢筋直径为10mm及以上时,应利用四根钢筋(绑扎或焊接)作为一一组引下线。

9防直击雷装嚣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其接地网宜和电气设备等接地网共用。进出建筑物的各种金属管道及电气设备的接地网,成在进出处与防雷接地网相连。

在共用接地网并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的情况下,接地网宦同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彤接地极。当基础采埔以硅酸盐为基料的水泥(如矿渣水泥、波特兰水泥)和周围的含水置不低于4%以及基础的外表面无防腐层或有沥青质的防腐层时,腹利用丛础和目梁作为环形接地极,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根引下线处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2)敷设在钢筋混凝土中的单根钢筋或㈤钢,其直径不直小于10mm。波利用作为防雷装置的混凝土构件内用于箍筋连接的钢筋,其截面积总和不应小于一根直径10mm钢筋的截面积;

3)利用基础内钢筋网作为接地体时,每根引下线在距地面0.5m以下的铡筋表晒枳总和,对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不应少于1.89K2c,Kc为分流系数

5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日.小于或等于0.3次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

6建筑群中最高或位于建筑群边缘高度超过20m的建筑物。7通过凋查确认当地遭受过雷击灾害的类似建筑物;历史上雷害事故严重地区或雷害事故较多地区的较重要建筑物。

中小学设计技术措施

中小学校设计技术措施 深圳市广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筑专业设计技术措施系列 编制:郭帮毅 2013.06.08 1.总图说明中应注明设计采用的坐标系及高程系统,以及政府相关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案、人防及环保等) 2.《深城规》7.4.1.4:学校、机关团体附属绿地率规划指标≥40%; 3.5.4 地下及半地下停车库的掩土绿化应与整体绿化设计相结合,并按屋面与地面高差折算计入绿地率。屋面与地面高差小于1.5米时,有效系数为1;屋面与地面高差大于1.5米但小于6米时,有效系数为0.6;屋面与地面高差超过6米时,不计入绿地率。 3.中小学校建设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宜按绿色校园、绿色建筑的有关要求进行设计。(3.0.8) 4.中小学校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控制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中小学校建设应远离殡仪馆、医院的太平间、传染病院等建筑。与易燃易爆场所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6.学校主要教学用房设置窗户的外墙与铁路路轨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高速路、地上轨道交通线或城市主干道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距离不足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4.1.6) 7.中小学校的体育用地应包括体操项目及武术项目用地、田径项目用地、球类用地和场地间的专用甬路等。设400m环形跑道时,宜设8条直跑道。(4.2.5)8.学校主要出人口不宜开向城镇干道,如必须开向于道时,应留出适当的缓冲空间。教学区宜采用整体式布局。即将教室,实验室,活动室,办公室等做适当组合,辅以连廊贯通,组成若干绿化庭院。绿化庭院可兼作地理园和植物园。食堂餐厅等辅助建筑应放在下风向处。 9. 中小学校应设置集中绿地。集中绿地的宽度不应小于8m。 10.各类小学的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四层以上,各类中学的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五层以上。(4.3.2) 12. 中小学校至少应有1间科学教室或生物实验室的室内能在冬季获得直射阳光。(4.3.4) 13. 中小学校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学校所在地的冬夏主导风向合理布置建筑物及构筑物,有效组织校园气流,实现低能耗通风换气。 14. 室外田径场及足球、篮球、排球等各种球类场地的长轴宜南北向布置。长轴南偏东宜小于20°,南偏西宜小于10°。(4.3.6.2) 15.各类教室的外窗与相对的教学用房或室外运动场地边缘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5m。(4.3.7) 16. 中小学校应在校园的显要位置设置国旗升旗场地。(4.3.9) 17. 中小学校专用教室应包括下列用房: 1) 小学的专用教室应包括科学教室、计算机教室、语言教室、美术教室、书

3月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试题及答案

土建技术试题 项目部:地块:姓名:成绩: (注意:请认真书写姓名及相关信息。填空题55分+简答题45分=总分100分) 1.检验防水层施工质量时,在防水层完成后进行蓄水试验,楼地面蓄水高度不应小于20mm,蓄水时间不应小于24h,独立水容器应满池蓄水,蓄水时间不应少于24h。 2.楼地面的防水层在门口处应水平延展,且向外延展的长度不应小于500mm,向两侧延展的宽度不应小于200mm。 3.防水设计中,卫生间、浴室的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置防潮层,门口应设置阻止积水外溢的措施。 4.防水基层处理时,基层的阴阳角部位宜做成圆弧形。 5.穿越楼板的管道应设置防水套管,高度应高出装饰完成面20 mm 以上,套管和管道之间应用防水密封材料嵌填压实。 6.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施工环境温度宜为5℃~35℃。 7.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施工时,基层应浇水湿润,但不得有明水。 8.混凝土找坡层最薄处的厚度不应小于30 mm,砂浆找坡层最薄处的厚度不应小于20 mm,找平层兼找坡层时,应采用强度等级为C20的细石混凝土;需设填充层铺设管道时,宜与找坡层合并,填充材料宜选用轻骨料混凝土。 9.水泥砂浆防水层终凝后,应及时进行保湿养护,养护温度不宜低于5摄氏度。

10.防水卷材胶粘剂应具有良好的耐水性、耐腐蚀性和耐霉变性。 11.防水施工基层处理时,基层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并应通过验收。基层表面应坚实平整、无浮浆、无起砂、裂纹现象。 12.防水涂料在大面积施工前,应在阴阳角、管根、地漏、排水口、设备基础根等部位施做附加层,并应夹铺胎体增强材料,附加层的宽度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13.住宅室内防水工程应遵循防排结合、刚柔相继、因地制宜、经济合理、安全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14.容积率指在一定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15.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16.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20 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 17.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18.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建筑。 19.为普通建筑和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50年。 20.对建筑物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废气、废水等废弃物应进行处理,并对噪声、眩光等进行有效的控制,不应引起公害。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技术措施

暖通空调·动力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3年2月第一版目录 1 基本规定 1.1 总则 1.2 室内、外空气计算参数 一.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二.室内空气计算参数 1.3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方案设计估算指标 2 采暖与供热 2.1 采暖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要求 2.2 采暖负荷计算 2.3 散热器 2.4 室内散热器采暖 2.5 热风采暖与空气幕 2.6 地板辐射采暖 2.7 热水采暖系统水力计算 2.8 室内采暖管道及其他 2.9 室外供热管道 3 空气调节 3.1 一般规定和围护结构建筑热工要求 3.2 负荷计算 3.3 系统设计 3.4 送风量和气流组织 3.5 空气处理 4 通风与防火 4.1 防火排烟 4.2 厨房通风 4.3 洗衣房通风 4.4 汽车库通风 4.5 电气及设备用房通风 4.6 卫生间通风及其他 4.7 通风机及风道系统 5 消声与减振 5.1 一般规定 5.2 噪声及振动标准 5.3 设备噪声及隔声处理 5.4 风道系统的消声设计 5.5 减振设计 6 制冷装置 6.1 一般规定 6.2 制冷机房、制冷机及其辅助设备的布置原则 6.3 制冷管道的施工设计 6.4 制冷机控制及安全保护 6.5 蓄冷系统的设计

6.6 溴化锂吸收式制冷 6.7 空调水系统 7 控制与监测 7.1 一般规定 7.2 传感器、调节阀和执行器 7.3 冷、热源及空调水系统的控制与监测 7.4 空调机组的控制与监测 7.5 空调系统末端装置的控制与监测 7.6 采暖通风系统控制 7.7 防火及防排烟系统的控制 7.8 中央监控管理系统 8 锅炉房和热交换站设计 8.1 民用锅炉房设计概述 8.2 锅炉房工艺布置和锅炉选型 8.3 锅炉房的土建、电气、采暖、通风及给排水设计要求 8.4 锅炉房烟风系统设计 8.5 蒸汽锅炉房汽水系统设计 8.6 热水锅炉房系统设计 8.7 锅炉水处理 8.8 锅炉房运煤、除渣和烟气净化系统设计 8.9 锅炉房燃油系统设计 8.10 锅炉房燃气系统设计 8.11 常压热水锅炉、真空相变锅炉及模块化锅炉房设计 8.12 电锅炉房设计 8.13 锅炉房的热工监测和热工控制 8.14 热交换站 9 燃气供应 9.1 总则 9.2 燃气供应方式的确定 9.3 燃气计算流量的确定 9.4 燃气管道水力计算 9.5 室外燃气管道设计 9.6 室内燃气管道设计 9.7 调压装置的选择与设计 9.8 计量装置的选择及布置 9.9 液化石油气供应 9.10 用气设备的设置要求 9.11 排烟设施的设计要求 9.12 燃气的安全监控设施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 1.0.1 条 目的 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 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 1.0.2 条 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 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 政区 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建制的镇 )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 1.0.3 条 与其它规范的关系 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 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 设计标准、 规范和 规定。 第 1.0.4 条 建筑耐久年限 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 一级耐久年限 100 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 年限 15 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 1.0.5 条 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 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 1 ? 3层为低层 ;4 ? 6层为多层 ;7 ? 9层为中高层 ;10 层以 上 为高层。 二、 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 24m 者为高层 (不包括高度超过 24m 的单层主体 建筑 )。 三、 建筑物高度超过 100m 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 1.0.6 条 建筑热工设计 分为下列四个地区: 第 1.0.7 条 设计基本原则 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 原则: 一、 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 ; 二、 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三、 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 ; 四、 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 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 能; 五、 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 ; 六、 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 ; 七、 体现对残疾人、 老年人的关怀, 为他们的生活、 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 室内外环境 ; 八、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 ; 九、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 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 第1.0.8条 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一、 建筑物除有固定座席或有尺寸排列并标明使用人数外, 对无标定人数的建筑均 应按有关专项建筑的设计规范核算并标明人数。 二、 公共建筑中为主体使用部分配置的辅助面积, 当其面积与主体使用部分相接近, 安全、 卫生等基本要求, 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 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 严寒地区(I 区) 寒冷地区(H 区) 温暖地区(川区) 炎热地区("区) 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w -10 C 的地区。 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 >-10C 、w 0C 的地区。 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 >0 C,最热月平均温度 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 +28C 的地区。 <+28 C 的地区。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电气》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电气》 23机房工程 23.1一般规定 23.1.1本章主要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中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弱电间、控制室的设计。 23.1.2机房工程设计包括机房、弱电间、控制室等场所的建筑结构、空调、给排水、供配电、接地、消防、安防、环境和设备监控等系统的要求。 23.1.3机房工程设计应确保智能化和信息化系统运行的稳定可靠,为工作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23.2机房 23.2.1机房是指民用建筑物内为电子信息系统中的信息交换设备、信息处理设备、信息存储设备、通信设备、控制设备、系统布线设备及其相关的配套设施提供运行环境的建筑空间,包括数据机房、通信机房等。 23.2.2根据机房所处行业/领域的重要性、使用单位对机房内各系统的保障、维护能力及由于场地设施故障造成网络信息中断/重要数据丢失在经济和社会上造成的损失、影响程度,将机房从高到低划分为A、B、C三级。 23.2.3机房分级标准、性能要求和系统配置见表:13.2.3—1,各级机房举例见表:13.2.3—2。 表23.2.3—1机房分级标准、性能要求和系统配置 要求 等级 分级标准性能要求系统配置 A级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机房为A 级: 1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2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A级机房内的场地设施应按容 错系统配置,在电子信息系统运行期 间,场地设施不应因操作失误、设备 故障、外电源中断、维护和检修而导 致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 系统配置:2N,2(N+1)系统配置 说明:具有两套或两套以上相同配置的 系统,在同一时刻,至少有两套系统在 工作 B级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机房为B 级:1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 较大的经济损失;2电子信息系统运 行中断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B级机房内的场地设备应按冗 余要求配置,在系统运行期间,场地 设施在冗余能力范围内,不应因设备 故障而导致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 系统配置:N+X(X=1~N)系统配 置说明:系统满足基本需求外,增加了 x个单元、x个模块或x个路径。任何x 个单元、模块或路径的故障或维护不会 导致系统运行中断 C级不属于A级或B级机房的为c 级机房 c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场 地设备应按基本需求配置,在场地设 施正常运行情况下,应保证电子信息 系统运行不中断 系统配置:N 系统满足基本需求,没有冗余 注:1冗余:重复配置系统的一些或全部部件,当系统发生故障时,冗余配置的部件介入并承担故障部件的工作,由此减少系统的故障时间。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新旧的区别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新旧的区别 (一)关于栏杆:(旧版) 第4、2、4条栏杆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 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垂直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新版)6、6、3 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临空高度<24m,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24m(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注:栏杆高度从楼地面及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0、22m,高度<=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3、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垂直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5、文化娱乐,商业服务,体育,园林

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的场所,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 其间距也不应>0、11m。 (二)关于使用年限(旧版)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以 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 用于一般性建筑。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新版)表3、2、1 民用建筑使用年限类别设计使用年限适用范围1 :5年临 时性建筑2:25 年易于替换结构构件的建筑3 :50年普通建筑和构筑物4 :100年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 (三)热工分区(新版)Ⅰ ⅠA Ⅰ B、Ⅰ C、ⅠD 严寒地区Ⅱ、Ⅱ A、ⅡB 寒冷地区Ⅲ、Ⅲ A、Ⅲ B、ⅢC 夏热冬冷地区Ⅳ 、Ⅳ A、ⅣB 夏热冬暖地区Ⅴ、Ⅴ A、ⅤB 温和地区Ⅵ、Ⅵ A、ⅥB 严寒地区ⅥC 寒冷地区Ⅶ、Ⅶ A、Ⅶ B、ⅦC 严寒地区、ⅦD 寒冷地区(旧版)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寒冷地区(Ⅱ

环保节能下的建筑设计及技术措施

环保节能下的建筑设计及技术措施 摘要:节能与环保已经成为建筑设计未来发展的大趋势,本文将从建筑设计与环保节能的紧密关系、环保节能前提下的建筑设计原则及环保节能建筑设计的技术措施等方面探讨现代化建筑设计新 理念。建筑设计 关键词:环保节能建筑设计技术措施 在国家大力提倡节能环保的大背景下,节能与环保已经成为建筑设计未来发展的大趋势。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提高,住房条件不断地改善,居民住宅纷纷进行装修改造,居民装修不仅要考虑美观舒适,还要在考虑到设计的个性的同时,兼顾以人为本环保与节能的室内设施的设计和运用。 1 建筑设计与环保节能的紧密关系 住宅建筑设计中的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与节省能源不是孤立的,也不是矛盾的,而是相互影响和联系的。人类可以自主建造舒适的建筑内部环境,但人工化的舒适通常依赖于照明、空调和通风等高耗能设施,且舒适度的提高又往往以耗能的增加为前提条件,这种发展模式带来了当前环境和能源危机,进而威胁到人类自身的生存发展与安全保障。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筑耗能占整个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不断上升,每年由于新建和改建建筑,消耗大量能源,带来自然环境的恶化。同时在建设过程中

还存在水污染严重、土地资源利用率低、建筑耗材高等严重问题。如不注意防止水、土和空气的污染,绿化与水面严重不足、空气污浊、气温升高、能耗剧增。自然环境的日趋恶化,结果是建筑系统内和建筑系统外的物质良性循环与能量的良性转换受到严重破坏,也就是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居住区中的气候设计,不仅仅是一个充分利用自然能源、减少再生能源消耗的问题,也是一个直接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是本世纪人类所面对的巨大挑战。 2 节能环保前提下的建筑设计原则 现如今,随着节能环保意识的增强和能源短缺的压力,“节能建筑”“绿色建筑”、成为当前最热的话题,绿色节能建筑的标准应该统一的,节能建筑就应该是环保建筑,充分利用阳光、雨水等可再生能源,最大限度的节电节水,大力发展绿色节能建筑是中国建筑业未来发展的方向。我们在节能环保的建筑设计上要遵从以下原则: 首先是资源利用效率要达到最高。建筑设计的资源利用效率要达到最高的原则,指的是对各种建筑用的资源,包括能源、土地、水、各种建筑材料等,都要高效率地利用,尽可能的节约能源。 其次是对环境影响最小。要达到对环境影响最小,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防止建筑对土壤、空气和水的污染;二是尽量使用本地建材。这也是对环境影响最小的一项措施,因为这样可以减少运输对环境的影响,而且可以支持当地经济的发展:三是重复利用建筑 材料。在建筑选材时,要考虑材料的可循环使用,这是鼓励利用建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6.10.3第4条——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 注:1 住宅窗台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 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 以此为依据,您所叙述的情况中,应该在550毫米高的窗台上做0.9米(住宅)或0.8米(其他建筑)高的栏杆。之所以出现混淆,可能和下面这本书的相关条款有关,请参阅。 《2003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第121页中,10.5.4条规定: 低窗台防护措施的高度应不小于0.8米(住宅应不小于0.9米)。 1 低窗台的防护高度应遵守以下规定: 1)低窗台高度低于0.5米时,护栏或固定扇的高度均自窗台面起算; 2)低窗台高度高于0.5米时,护栏或固定扇的高度可自地面起算。但护栏下部0.5米高度范围内不得设置水平栏栅或任何其他可踏部位。如有可踏部位则其高度应从可踏部位起算; 3)当室内外高差小于或等于0.6米时,首层的低窗台可不加防

护措施。 2 凸窗(飘窗)的低窗台防护高度应遵守以下规定: 1)凡凸窗范围内社有宽窗台可供人坐或放置花盆等用时,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一律从窗台面起算; 2)当凸窗范围内无宽窗台,且护栏紧贴凸窗内墙面设置时,可按低窗台的规定执行。 本人之前遇到过类似问题,非常棘手。因为在0.45米~0.55米高的窗台上安装0.9米高的栏杆后,栏杆距地面1.35米~1.45米,刚好是普通人眼睛的高度,遮挡视线,实在是很难处理。 至于“栏杆高1.05米、1.10米”之说,源自《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6.6.3条“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该条适用于“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室内窗台不在其

民用建筑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技术措施

1总则 1.0.1本措施适用于全国各类民用建筑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 1.0.2本措施遵守执行国家的现行规划法律、法规、标准与规范,结合各地实践经验,是 对全国民用建筑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中共性问题制定的技术措施。 1.0.3使用本措施时,除应遵守国家方针政策外,还应遵守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等地 方政策与规定。 1.0.4本措施可与国家建筑标注设计图集(一下简称“国标图集”)05J804《民同建筑工程 总平面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配合使用。 2基地总平面 2.1 一般规定 2.1.1 基地总平面设计应以所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当地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为依据。 2.1.2 基地总平面设计应结合工程特点,使用要求,注重节地、节能、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的空间,以适应建设发展的需要。 2.1.3 基地总平面设计应结合当地气候条件自然地形、周围环境、地域文化和建筑环境,因地制宜地确定规划指导思想。 2.1.4 基地总平面设计应保护自然植被、自然水域、水系、保护生态环境。 2.1.5 基地内建筑物应按其不同功能争取最好朝向和自然通风,满足防火、卫生、安全等规范要求。 2.1.6 设计应考虑防灾(如防洪、防震、防海潮、防滑坡、防泥石流等)要求,并考虑相应措施。 2.1.7 规划总平面考虑远期发展时,应做到远近期结合,达到技术经济的合理性。 2.1.8 居住区总平面设计 1 基地总平面设计应功能分区合理、路网结构清晰、人流车流有序,并对建筑群里、工程竖向、道路、场地景观、管线设计进行全面综合考虑、统筹兼顾、以达到整体性经济合理。 2 居住建筑应满足日照、注重朝向、通风及卫生安全等要求。 3居住区配套共建项目应按需求设置,与城市协调互补,方便居民生活。 4居住区配套的幼儿园、小学出入口不应开向城市交通干道,和住宅之间有便利安全的通行系统,并需考虑与周边共享。 5配套商业宜适当集中及沿外周边布置,以利于形成城市公共活动的开放空间与城市设计融合,便于使用、经营及管理。 6供电、供气、供热等设施宜靠近负荷中心。 7居住区内应考虑雨水收集、中水处理及利用,其规模可按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2.1.9 公共建筑总平面设计 1 城市主干道两侧不宜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次干路两侧可设置公共建筑物。 2 公共建筑应根据建筑性质,满足其室外场地及环境设计要求,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车交通流线。 3以下列举常用公共建筑规划总平面有关规定: 1)幼儿园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

1 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和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条例”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技术法规,适应我国加人WTO 后建筑设计市场的需求,规范建筑电气设计工作,提高设计效率和工程设计质量,编写本技术措施。 1.0.2本技术措施的内容为:汇总、阐述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遵守、执行的技术规范、规程的关键条款、实施要点、注意事项;介绍、分析国内外新技术、新产品的技术性能、应用示例;推荐建筑电气设计的方法、步骤,提供技术数据和计算方法,供广大建筑电气设计、施工及有关人员参照、选用。1 . 0 . 3 本技术措施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办公楼、综合楼、住宅(小区)的民用建筑工程电气设计。 1.0.4建筑电气设计应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建设方针和技术政策,并做到设计依据完备、可靠;设计程序严谨、合理;设计内容正确、详实;设计深度满足各阶段的需要;设计文件规范、工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1.0.5系统配置和设备选型,应与工程的性质、规模、功能要求、建筑环境、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文习惯相适应,应适当考虑专业技术和建筑功能扩展的可能性,以延长工程寿命,节省投资,提高系统的性能价格比。 1.0.6应选用技术先进、性能可靠、安装方便、操作简单的标准化、节能型设备装置,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和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没有产品质量认证的设备装置。设计选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必须首先进行技术论证,切实掌握产品及其系统配置的技术性能、试验数据、使用条件和应用示例。 1.0.7应综合考虑环境保护,积极采取各项节能措施,尽可能减少资源损耗和环境污染。 1.0.8设计工作是整个建筑工程设计的一部分,有着与建筑、结构、给排水、采暖动力多个专业和电气专业内部的配合,在各个设计阶段,都要互提资料,互有要求,要密切配合,才能节省时间,保证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 1.0.9随着新技术、新产品的发展,建筑物功能要求的提高,建筑电气设计包括的系统多、产品类别多、技术参数多,在设计工作中,应逐步应用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网络系统,依靠局域网、广域网、Internet 网,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科技和经济效益。 对于中外合资或国外独资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我国现行规范,当有关方面要求执行严于我国规范的国外规范条款或我国尚未制定的规范规定时,可全部或部分执行,但应征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核同意。 2 供电系统 2.1 一般规定 2.1.1供配电系统的设计,首先应确定用电负荷的等级,并根据负荷等级采取相应的供电措施,以保证供电系统的合理性。 2.1.2供配电系统应简单、安全、可靠,分级要少而明确,保证供电质量,便于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目的 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1.0.2条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1.0.3条与其它规范的关系 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 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 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 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1.0.6条建筑热工设计 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列四个地区: 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的地区。 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炎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第1.0.7条设计基本原则 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 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 二、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三、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 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 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 六、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 七、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 八、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

设计技术标

一、工程设计组织方案 1、设计管理基本构架: 我公司在多年的工程设计服务过程中一直按照项目经理的模式运作。项目经理对项目的全过程负责、全面负责内外协调与控制,以组织管理、技术协调为主,并监督控制工程主持与各专业负责人的工作。工程主持负责技术管理,协调各专业技术配合问题。各专业负责人管理本专业的技术工作,并协助工程主持进行专业配合。 2、设计人员组织: 为了保证项目的设计成功,设计队伍将由我公司的酒店建筑设计专家团队与设计组共同构成。目的在于充分发挥专家的设计技术经验、充分利用中、青年设计师的创造活力与充沛的设计精力,使整个设计团队彼此相得益彰。 2、1专家顾问团队:由我公司具有多个酒店建筑设计经历的专家。 2、2设计组:选择有丰富酒店建筑设计经验的中、青年业务骨干组成设计团队参与本项目,以保证紧张的设计周期或不可预期的变更或业主安排的其它任务,充分保障业主的利益。 3、各设计阶段的控制: 在各设计阶段均保持与业主、有关审批部门、业主聘请的其她设计公司及时沟通。开始前组织各专业设计人员与相关专家进行技术研讨,确定各专业设计思路,并根据需要建立相关课题或科研小组进行专项研究。 各设计中期阶段组织专家进行工作成果的检查与技术方案的论证,对完成的设计成果文件进行控制。 各设计阶段: 3、1方案深化阶段:根据项目设计进度需要,根据提供的初步方案与业主负责人进行沟通、交流,做到设计人员对方案总体布局的充分理解,对初步方案要解决的主要矛盾的清晰把握,利用我公司的技术实力,从业主的角度,市场的角度,技术的角度,经济的角度对方案进行多可能性,多专业性讨论、评选,分析各种方案的可能性及优缺点。如有必要,可就部分较有争议的问题,召开专题的专家论证会,使方案更趋优化,让业主达到最高性价比,并完成方案报批工作。 3、2初步设计阶段:项目组将根据有关审批部门的审批意见,会同业主进行技术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排水

4 排水 4.1 排水系统划分 4.1.1生活排水通常分为生活污水和生活废水两部分。 1 生活污水:建筑物内日常生活种排泄的粪便污水。 2 生活废水:建筑物内日常生活中排放的洗涤水。 4.1.2建筑物内生活排水系统按排水水质可划分为污废合流和污废分流两种。 1 污废合流:建筑物内生活污水与生活废水合流后排至建筑物内处理构筑物或建筑物外。 2 污废分流:建筑物内生活污水与生活废水分别排至建筑物内处理构筑物或建筑物外。 4.1.3建筑物内生活排水系统按通气方式可划分为不通气的排水系统、设有通气管系的排水系统、特殊单立管排水系统等。其中,设有通气管系的排水系统有:仅设伸顶通气排水系统、专用通气立管排水系统、环形通气排水系统、器具通气排水系统及自循环通气排水系统等。特殊单立管排水系统有特殊配件的单立管排水系统和螺旋管排水系统。 1 设有通气管系的排水系统: 1)仅设伸顶通气排水系统:排水管道采用普通排水管材及其配件,仅设伸顶通气管。 2)专用通气立管排水系统:排水管道设有伸顶通气管和专用通气立管。 3)环形通气排水系统:排水管道设有伸顶通气管和环形通气管、主通气立管或副通气立管。 4)器具通气排水系统:排水通道设有伸顶通气管和器具通气管、主通气立管。 5)自循环通气排水系统:排水通道不设伸顶通气管,但设有专用通气立管或主通气立管和环形通气管。通气里关在顶端、层间与排水立管相连,在底端与排出管相连,通过相连的通气管道迂回补气平衡排水时管道内产生的正负压。 典型的设有通气管系的排水系统接管模式见图4.1.3 图4.1.3 典型的设有通气管的排水系统接管模式

2 特殊单立管排水系统:排水管道采用特殊排水管材或特殊配件,并仅设伸顶通气管。 1)特殊配件的单立管排水系统:排水管道在横支管接入排水立管时采用特殊的配件,排水立管下部采用下部特质配件,并仅设有伸顶通气管。 2)螺旋管排水系统:排水立管采用螺旋管,横支管接入立管采用侧向进水型配件,并仅设伸顶通气管。 4.1.4建筑物内雨水管道应与生活排水管道分别设置,单独排出。 4.1.5建筑物外小区排水分为分流制和合流制两种体制。 1 分流制:用不同管渠分别收纳小区内生活排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2 合流制:用同一管渠收纳小区内生活排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4.2 排水系统选择 4.2.1建筑物内生活排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排水性质与污染程度,结合室外排水体制和有利于综合利用与处理要求确定。 1 当建筑物采用中水系统时,所选用的原水系统的排水宜按排水水质分流排出。 2 当有污水处理厂时,生活废水与生活污水宜合流排出。当生活污水需经化粪池处理时,其生活污水宜与生活废水分流排出。 4.2.2下列情况下的建筑排水应单独排水至水处理或回收构筑物: 1 职员食堂、营业餐厅的厨房排水及含有大量油脂的生活废水。 2 机械自动洗车台冲洗水。 3 燃油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的油箱间的地面排水。 4 超过排放标准、含有大量致病菌、放射性元素的医院污水。 5 排水温度超过40℃的锅炉、水加热器等设备的排污水。 6 重复利用的冷却水、空调系统冷凝水。 7 中水系统需要回用的生活排水。 8 实验室有害有毒废水。 4.2.3公共餐饮业厨房废水不宜与生活污水合用室内排水管道。如需合用时,厨房废水必须先经过隔油处理。 4.2.4当卫生间的器具排水管及排水支管要求不穿越本层结构楼板到下层空间时,应采用建筑同层排水系统。 4.2.5排水系统通气方式的选择,可按本《措施》第4.8节确定。 4.2.6建筑物内生活排水一般采用重力排水。当无条件重力自流排出时,可利用水泵提升压力排水。在特殊情况下,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真空排水的方式。 4.3 卫生器具和卫生间 4.3.1卫生器具及附件的材质和技术要求,均应符合现行的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所选自带水封的器具(包括存水弯)应符合本《措施》第4.13节水封的有关要求。 4.3.2卫生器具的安装高度,宜按表4.3.2确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之楼梯

6.7楼梯 6.7.1楼梯的数量、位置、宽度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6.7.3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 1.20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 6.7.4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6.7.5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 2.20m。 注: 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 0.30m范围内)量至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垂直高度。 6.7,6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宜加设中间扶手。 6.7.7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 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 0.50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 1.05m。 6.7.8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 6.7.9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

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 0.11m。 6.7.10楼梯踏步的高宽比应符合表 6.7.10的规定。 表6.7.10楼梯踏步最小宽度和最大宽度(m) 楼梯类别 住宅公共楼梯 xx、小学校等楼梯 电影院、剧场、体育馆、商场、 医院、旅馆和大中学校等楼梯 其他建筑楼梯 专用疏散楼梯 服务楼梯、住宅套内楼梯最小宽度 0.26 0.26 0.28 0.26 0.25 0.22最大宽度 0.175

0.15 0.16 0.17 0.18 0.20注: 无中柱螺旋楼梯和弧形楼梯离内侧扶手中心0.25m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2m。

住宅建筑结构统一技术措施

目录 1.编制说明 (2) 2.荷载及计算参数选择 (3) 3.基础及地下室 (6) 4.墙柱设计 (8) 5.梁、板及节点设计 (11) 6.人防设计 (14) 7.异型柱结构设计要点 (15) 8.多层砌体房屋和底部框架结构房屋设计要点 (17)

1.编制说明 1.1.编制依据 本统一技术措施是以现行国家、地方、行业等规范、规程及有关政策、法规为依据(此不赘述),在执行这些规范、规程过程中,以主要规范、规程如《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 0009—2001)、《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 B50011—2001)、《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等为主,对其它规范、规程与上述主要规范、规程相矛盾或不一致处,以本技术措施或工程经验为依据进行设计。 1.2.结构统一技术措施适用范围 本统一技术措施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地区的高层、小高层及多层住宅建筑。结构体系包括框支剪力墙(包括短肢剪力墙)结构、剪力墙(包括短肢剪力墙)结构、框架(包括异型柱)结构、砌体及底部框架结构。 1.3.执行本统一技术措施时应注意的事项 在执行本统一技术措施时,应注意如下几点: (a)本统一技术措施是华森公司对住宅建筑结构设计的统一标准,目的在于统一公司设计技 术措施、提高设计质量、确保结构安全、设计合理、控制结构造价、体现“我院出品”。 因此,在工程设计过程中,本技术措施及规范、规程中有明确规定的应贯彻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b)在执行本统一措施时,应考虑住宅所在地区政策、法规要求,当地习惯作法及审图公司 意见等,灵活掌握。但对和本统一措施不一致或相矛盾之处,专业负责人应征得审核、审定人员的同意并报结构技术小组讨论、备案;以便今后在修改该技术措施时参考。(c)对个别具体工程设计中有和本措施不一致或含糊不清的问题,应经过公司结构技术小组 讨论确定,备案;以便在今后本措施修改时参考; (d)各分支机构发现本措施和当地有关要求不同时,应及时向公司结构技术小组回报并备 案; (e)结构技术小组将根据情况,不定期的对本措施进行修改、细化,并对上述备案各问题进 行讨论后写入本措施。

2009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

1 总则 1 . 0 . 1 本措施适用于全国各类民用建筑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 1 . 0 . 2 本措施遵守执行国家的现行规划法律、法规、标准与规范,结合各地实践经验,是对全国民用建筑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中共性问题制定的技术措施。 1 . 0 . 3 使用本措施时,除应遵守国家方针政策外,还应遵守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等地方政策与规定。 1 . 0 . 4 本措施可与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以下简称“国标图集” ) 05J804 《民用建筑工程总平面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配合 2 基地总平面(重点掌握) 2 . 1 一般规定 2 . 1 . 1 基地总平面设计应以所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当地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为依据。 2 . 1 . 2 基地总平面设计应结合工程特点、使用要求,注重节地、节能、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的空间,以适应建设发展的需要。 2 . 1 。 3 基地总平面设计应结合当地气候条件自然地形、周围环境、地域文化和建筑环境,因地制宜地确定规划指导思想。 2 . 1 。4 基地总平面设计应保护自然植被、自然水域、水系,保护生态环境。 2 . 1 . 5 基地内建筑物应按其不同功能争取最好朝向和自然通风,满足防火、卫生、安全等规范要求。 2 . 1 。6 设计应考虑防灾(如防洪、防震、防海潮、防滑坡、防泥石流等) 要求,并考虑相应措施。 2 . 1 . 7 规划总平面考虑远期发展时,应做到远近期结合,达到技术经济的合理性。 2 . 1 . 8 居住区总平面设计 1 基地总平面设计应功能分区合理、路网结构清晰、人流车流有序,并对建筑群体、工程竖向、道路、场地景观、管线设计进行全面综合考虑,统筹兼顾,以达到整体性经济合理。 2 居住建筑应满足日照、注重朝向、通风及卫生安全等要求。 3 居住区配套公建项目应按需求设置,与城市协调互补,方便居民生活。 4 居住区配套的幼儿园、小学校出入口不应开向城市交通干道,和住宅之间有便利安全的通行系统,并需考虑与周边共享。 5 配套商业宜适当集中及沿外周边布置,以利于形成城市公共活动的开放空间与城市设计融合,便于使用、经营及管理。 6 供电、供气、供热等设施宜靠近负荷中心。 7 居住区内应考虑雨水收集、中水处理及利用,其规模可按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2 . 1 . 9 公共建筑总平面设计 1 城市主干道两侧不宜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次干路两侧可设置公共建筑物。 2 公共建筑应根据建筑性质,满足其室外场地及环境设计要求,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车交通流线。 3 以下列举常用公共建筑规划总平面有关规定: 1 ) 幼儿园 ①宜与居住区配套建设;

住宅建筑设计统一技术措施(电气)

郑东新区金光花苑Ⅱ期棚户区改造项目 设计技术管控措施 电气 上海中福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2015.07.08

1 概述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简称住宅。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低层住宅(一层至三层);多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中高层住宅(七层至九层);高层住宅(指十层及一上且高度不超过100m 的住宅);超高层住宅(指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 2 负荷分级及负荷密度 2.1 住宅建筑负荷分级见下表: 住宅建筑负荷分级表 注:消防负荷分级按建筑所属类别考虑。

2.2 参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及《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的相关规定,住户用电负荷标准可参照下表要求设计。 各户型用电负荷标准表(国标) 2.3 当以B户型作为负荷计算的基本户型,需要系数可按住宅建筑用电负荷需要 3 供电电源 超高层住宅宜设置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4 低压配电系统 4.1 供配电系统应考虑三相平衡,每户住宅宜采用单相供电。有三相用电设备或大户型及别墅等用电容量较大时可考虑三相供电。 4.2住宅建筑套内的电源线应选用铜材质导体。 4.2.1敷设在电气竖井内的封闭母线、预分支电缆、电缆及电源线等供电干线,可选用铜、铝或合金材质的导线。 4.2.2高层住宅建筑中明敷的线缆用选用低烟、低毒的阻燃类电缆。 4.2.3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建筑高度为50m~100m且19层~34层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阻燃耐火线缆;10层~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阻燃耐火类线缆。 4.2.4 19层及以上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公共疏散通道的应急照明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线缆。10层~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公共疏散通道的应急照明宜采用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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